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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制定学校代管费管理办法
2007年04月17日
  【浏览字号:   来源:省纠风办
 
 

  为切实巩固教育治乱成果,进一步规范普通中小学校代管费结算清退行为,泸州市制订了《普通中小学校代管费结算清退管理办法》(试行)。

  办法规定:

  1、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应当如实将学生按规定范围和数量使用的课本、作业本,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和民办学校将学生每期实际使用的课本、作业本、教辅资料的名称、单价、数量等分别列表,经与预收额品迭后计算出应清退的余额,在每学期期末以现金形式全部清退给学生,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抵扣或移作下学期预收款。

  2、全市普通中小学校代管费结算清退或补收均统一使用规定格式的《学生课本费结算明细公示表》、《学生作业本费结算明细公示表》、《非义务教育学校和民办学校学生教辅资料结算明细公示表》、《学生代管费结算清退公示表》、《学生代管费结算清退签字表》。

  3、代管费的清退,应有学生本人或其家长的亲笔签名,不得由班主任、学生代表或家长委员会统一代签代领。

  4、各学校在每期结束前,将全部清退情况的相关表格在校务公示栏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一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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