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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涉及农民负担案件的情况通报
2007年02月12日
  【浏览字号:   来源:省纠风办
 
 

  中共四川省纪委

  中共四川省委农办

  四川省监察厅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农业厅

  四川省林业厅

  四川省税改办

  四川省纠风办

  关于涉及农民负担案件的情况通报

各市(州)党委、政府,省级有关部门:

  近年来,各地各部门认真按照省委、省政府要求,坚持以农村改革、农业发展、农民增收为中心任务,把贯彻落实各项支农惠农政策作为减轻农民负担的有效措施,一手抓农业生产、一手抓减负增收,实现了农业持续发展、农民逐步增收、农村社会稳定的基本目标,全省2003年1月以来未发生涉及农民负担恶性案件和严重群体性事件,受到国务院领导和国家有关部委的充分肯定。但是,个别地方和少数干部对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长期性、复杂性认识不足,对当前“三农”工作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重视不够,对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政策规定执行不力,致使向农民乱收费、乱摊派、乱集资的现象有所反弹,必须引起各级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

  为进一步巩固我省减轻农民负担工作和预防涉及农民负担案(事)件工作成果,防微杜渐、教育警示干部,现将部分涉及农民负担案件的查处情况通报你们。

  1、广元市苍溪县万安乡2004年按人平150元的标准违规向农民收取通乡公路集资款共59万元,乡党委书记杨永平、乡长张荣分别受到党内警告、行政记过处分。杨、张两人没有汲取教训、及时整改,反而采取弄虚作假、欺上瞒下的手段继续按人平150元的标准集资。截止2005年1月,共违规向农民收取公路集资款74万元。经调查核实,广元市决定对其顶风违纪的行为加重处理。2005年3月,分别给予乡党委书记杨永平党内严重警告处分、乡长张荣行政记大过处分,并免去两人乡党委书记、乡长职务。

  2、资阳市简阳雷家乡2003年7月至2004年8月,以“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协会”名义,要求乡村干部按人平400元、300元、200元标准,村民人平160元的标准筹集公路建设资金(实收80余万元)。在组织宣传组上门催收过程中,个别人员采取把农民带到乡上“做工作”和牵牲畜、卖粮食等手段,强行筹集资金。经调查核实,资阳市给予乡党委书记、人大主席王兴盛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并免去职务,给予乡党委副书记、乡长王琼仙行政记大过处分,给予分管乡党委副书记万治清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同时,简阳市派工作组对该乡筹集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和乡财务全面审计清理并责成乡政府进行公示,将305户五保、孤寡、残疾农民集资款全部清退。

  3、泸州市泸县云龙镇庶民村2005年4月发放粮食直补款时,村干部直接抵扣农民税费尾欠2286元。该村党支部书记陈登树、村委会主任梅志焱面对农民的质询,方法简单粗暴;该镇联村干部赵天伦、罗玉琴对此不管不问、严重失职,引起当地群众强烈不满。经泸州市调查核实,分别给予陈登树、梅志焱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同时,对该镇联村干部赵天伦、罗玉琴实行责任追究,分别给予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过处分。将抵扣的税费尾欠全部清退农民。

  4、巴中市巴州区大罗镇2004年在兑现上年退耕还林粮食补助时,将补助给农户的3.12万公斤粮食抵扣了部分农户当年应缴农业税费。经巴中市调查核实,给予镇党委书记赵小民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免去镇党委书记职务,给予镇党委副书记、镇长罗保明行政记大过处分、免去党政职务,给予分管副镇长张永宗行政记大过处分、免去副镇长职务。同时,对涉及的镇林业站站长等3人实行责任追究,分别给予党纪政纪处理。2004年8月,将抵扣的3.12万公斤粮食全部兑现农户。

  5、达州市开江县物价局违规审批已停收的农民建房收费项目,县国土局依此向建房农民收取土地管理费和“开垦费”10596元。经达州市调查核实,2004年6月给予负有责任的该县物价局副局长曾祥东行政警告处分,将违规收取的费用全部清退建房农户。

  6、泸州市在治理教育乱收费中发现泸县石桥镇中心校2004年秋季学期以来,违规收取学生桌凳费24030元、补课费10839元和植树节捐款1732元。经调查核实,给予石桥镇中心校校长周宁党内严重警告处分。2005年3月将违规收取的费用全部清退学生。

  以上通报的涉及农民负担案件,希望各级各部门引以为戒、举一反三,坚持不懈地执行好减轻农民负担各项政策纪律,切实维护广大农民群众的利益。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强化责任。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清新时期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长期性、艰巨性、复杂性,切不可掉以轻心、麻痹大意,必须从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增强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要进一步落实减轻农民负担工作“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的责任制度,落实纪检监察机关(纠风办)组织协调,农业部门牵头,财政(税改办)和其他涉农工作部门协同配合、分工监管的专项治理部门责任制。要把农民负担是否减轻、农村社会是否稳定纳入党政干部政绩考核,特别要作为对县、乡干部考核的主要内容和重要依据,对农民负担问题突出又长期得不到解决的,要严格按规定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二、要牢固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把各项减负政策落到实处。各地各级要按照中央提出的“五个统筹”和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实事求是、量力而行地制定农村事业发展目标,用全面的、实践的、群众的观点看待政绩。要坚决反对以牺牲农民群众利益、不顾当地实际搞所谓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和各种达标升级活动;要坚决纠正虚报浮夸、弄虚作假和欺上瞒下的错误行为。要认真贯彻落实农村税费改革和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各项政策规定,特别是“两减免、三补贴”等重大惠农政策;坚持“三个到位,一个加强”(狠抓政策、服务、投入到位,加强农资市场监管),坚持涉农收费“四项制度” (涉农收费公示制、教育“一费制”、报刊限额制、责任追究制),严格执行“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各项规定,严格落实乡镇政务和村务公开制度;强化管理办法和监督手段,确保各项政策规定落实到位。

  三、继续整治涉农“三乱”,不断深化预防涉农负担案(事)件工作。各地各级要加强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监督检查,重点规范和解决农村供水供电、畜牧防疫、农民建房、报刊征订、农机管理和涉农服务中的不合理收费、搭车收费、虚定计费、乱摊派等问题。加大农资市场监管力度,专项治理农业生产资料生产、经营中的伤农、坑农行为。严格执行减轻农民负担“六个不准”(不准违规出台向农村和农民的收费项目或擅自提高收费标准;不准在义务教育阶段突破“一费制”政策向学生乱收费;不准向农民集资摊派搞乡镇公路等基础设施建设;不准强行追收追缴农民负担尾欠或税费尾欠;不准利用行政权力向农民强制服务、强制收费;不准超标准向乡(镇)、村和农村中小学校摊派报刊征订任务)。要充分发挥预防和处置涉及农民负担案(事)件工作机制的有效作用,加强涉农政策和涉农收费的动态监管,及时排查分析隐患,坚决防止负担反弹;要严格实行责任追究,对顶风违纪、巧立名目向农民乱收费、乱集资、乱摊派的行为,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以坚决的态度和有力地措施,确保减轻农民负担工作不断取得扎实成效。

   2005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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