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税务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或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等内容。
6.送达责任:依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相应措施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5437521 |
序号 | 32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纳税人通过提供虚假的证明资料等手段,骗取税务登记证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四川省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纳税人涉嫌通过提供虚假的证明资料等手段,骗取税务登记证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税务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或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等内容。
6.送达责任:依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相应措施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5437521 | |
序号 | 33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四川省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扣缴义务人涉嫌未按照规定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税务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或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等内容。
6.送达责任:依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相应措施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5437521 | |
序号 | 34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税务行政许可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四川省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许可申请人涉嫌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税务行政许可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税务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或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等内容。
6.送达责任:依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对当事人予以警告。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5437521 | |
序号 | 35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四川省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有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税务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或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等内容。
6.送达责任:依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相应措施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发票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5437521 | |
序号 | 36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未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四川省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未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税务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或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等内容。
6.送达责任:依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相应措施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发票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5437521 | |
序号 | 37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使用非税控电子器具开具发票,未将非税控电子器具使用的软件程序说明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四川省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使用非税控电子器具开具发票,未将非税控电子器具使用的软件程序说明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税务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或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等内容。
6.送达责任:依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相应措施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发票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5437521 | |
序号 | 38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拆本使用发票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四川省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有拆本使用发票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税务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或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等内容。
6.送达责任:依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相应措施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发票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5437521 | |
序号 | 39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扩大发票使用范围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四川省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扩大发票使用范围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税务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或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等内容。
6.送达责任:依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相应措施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发票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5437521 | |
序号 | 40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四川省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税务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或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等内容。
6.送达责任:依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相应措施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发票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543752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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