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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地税局行政权力责任清单

表2-11

序号11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对纳税人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处罚
责任主体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四川省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纳税人涉嫌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税务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或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等内容。
6.送达责任:依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相应措施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 85437521

表2-12

序号12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对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的处罚
责任主体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四川省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扣缴义务人涉嫌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税务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或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等内容。
6.送达责任:依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相应措施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 85437521

表2-13

序号13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对纳税人未按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处罚
责任主体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四川省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纳税人涉嫌未按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税务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或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等内容。
6.送达责任:依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相应措施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 85437521

表2-14

序号14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对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处罚
责任主体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四川省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扣缴义务人涉嫌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税务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或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等内容。
6.送达责任:依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相应措施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 85437521

表2-15

序号15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偷税的处罚
责任主体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四川省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涉嫌偷税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税务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或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等内容。
6.送达责任:依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相应措施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 85437521

表2-16

序号16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处罚
责任主体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四川省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涉嫌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税务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或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等内容。
6.送达责任:依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相应措施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 85437521

表2-17

序号17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对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处罚
责任主体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四川省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纳税人涉嫌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税务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或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等内容。
6.送达责任:依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相应措施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 85437521

表2-18

序号18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对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的处罚
责任主体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四川省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纳税人涉嫌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其所欠缴的税款、滞纳金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税务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或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等内容。
6.送达责任:依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相应措施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 85437521

表2-19

序号19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对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处罚
责任主体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涉嫌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税务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或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等内容。
6.送达责任:依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相应措施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 85437521

表2-20

序号20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处罚
责任主体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四川省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涉嫌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税款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税务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或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等内容。
6.送达责任:依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相应措施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 85437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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