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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厅行政权力责任清单

表1

主体责任

(一)贯彻执行国家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起草环境保护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拟订并组织实施全省环境保护政策、规划,参与制定与环境保护相关的经济、技术、资源配置和产业政策,组织编制全省环境功能区划,组织拟订全省各类环境保护标准、技术规范、重点区域、流域污染防治和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并监督实施,参与制定全省主体功能区划。
(二)负责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全省重大环境问题。牵头协调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各地区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协调解决有关跨区域、流域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全省重点区域、流域的污染防治工作。
(三)负责落实全省污染物减排工作。组织制订全省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并监督实施,提出实施总量控制的污染物名称和控制指标,监督检查各地区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牵头实施环境目标责任制、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
(四)负责环境保护投资管理。负责提出全省环境保护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省级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意见,按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全省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依法负责排污费的征收、缓减免及稽查工作。参与指导、推动全省循环经济和环保产业发展,参与应对气候变化工作。
(五)负责全省从源头上预防、控制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受省政府委托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涉及全省环境保护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提出有关环境影响方面的意见,按规定审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查全省重大开发建设区域、综合性规划、专项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六)负责全省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制定水体、大气、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排污申报登记、排放许可证、环境污染治理资质的审批和发放,负责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发放和管理,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全省城镇和农村的环境综合整治工作,负责环境监察和环境保护行政稽查工作,组织实施或受省政府委托组织实施污染源的限期治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工作。
(七)指导、协调、监督全省生态保护工作。组织拟订和监督实施全省生态保护规划,组织评估生态环境质量状况,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指导、协调、监督各种类型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的环境保护工作,向省政府提出新建各类国家级、省级自然保护区审查、审批建议,协调和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工作。指导、协调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生态示范区建设和生态农业建设,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牵头生物物种(含遗传资源)工作,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组织开展各类生态创建工作。
(八)负责全省核安全和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贯彻执行国家核安全与辐射安全政策、规划和技术标准。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管理工作,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监督管理放射源与射线装置安全,监督管理核设施安全相关工作,监督管理核设施、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负责射线装置的生产、销售、使用审批和放射性同位素的销售、使用审批。负责核与辐射建设项目“三同时”管理工作,对核材料的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参与反生化、反核和辐射恐怖袭击工作。负责全省核与辐射监测和监察工作。
(九)负责全省环境监测、统计和信息发布。监督执行国家颁布的各类环境标准,贯彻执行国家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制定全省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组织实施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组织对全省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预测预警,组织建设和管理全省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建立和实行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全省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环境信息,负责环境统计工作。
(十)开展全省环境保护科技工作,管理环境保护科技成果并推广应用,组织开展环境保护重大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推动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
(十一)开展全省环境保护对外交流与合作。参与协调省内重要环境保护国际活动和区域合作,管理全省环境保护系统对外经济合作,协调与履约有关的利用外资项目,处理涉外环境保护事务,负责与环境保护国际组织的联系工作。
(十二)组织指导和协调全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制订并组织实施全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规划和计划,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有关宣传教育工作,推动社会公众和社会组织参与环境保护,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对保护和改善环境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十三)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全省环境保护系统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指导全省环境保护系统队伍建设、业务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规划与组织全省环境保护系统在职人员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
(十四)承担省政府公布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
(十五)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职责边界(一)自然保护区管理。环境保护厅负责指导、协调、监督管理各种类型的自然保护区,向省政府提出新建各类国家级、省级自然保护区审查、审批建议。林业厅负责全省林业系统自然保护区的监督管理;依法指导全省森林、湿地、荒漠化和陆生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农业厅负责渔业系统自然保护区的监督管理。
(二)生物多样性保护。环境保护厅负责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牵头生物物种(含遗传资源)工作,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林业厅负责监督管理林业生物种质资源、转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种保护,按分工负责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有关工作。省农业厅负责组织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普查;承担省内从境外引进农作物种子(种苗)检疫审批工作,牵头管理外来农业物种。指导农用地、渔业水域、草原、宜农滩涂、宜农湿地以及农业生物物种资源的保护和管理,负责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工作。
(三)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保护、荒漠化防治。省环境保护厅负责协调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工作。省林业厅负责组织、指导全省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省湿地保护工作,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省荒漠化防治工作。省农业厅负责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工作,承担指导农用地、宜农滩涂、宜农湿地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四)水污染防治与水资源保护的职责分工。环境保护厅负责水资源质量和水污染防治。水利厅负责水资源保护。

表2-1

序号1
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项目名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责任主体 环境影响评价处、辐射源安全监管处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依法公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应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0589036

表2-2

序号2
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项目名称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责任主体 核设施安全与建设项目环境监管处、辐射源安全监管处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依法公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应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0589036

表2-3

序号3
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项目名称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核发
责任主体 污染防治处、省固体废物管理中心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依法公示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核发应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0589036

表2-4

序号4
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项目名称固体废物跨省转移审批
责任主体 污染防治处、省固体废物管理中心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依法公示固体废物跨省转移审批应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0589036

表2-5

序号5
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项目名称辐射安全许可证核发
责任主体 辐射源安全监管处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依法公示辐射安全许可证核发应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0589036

表2-6

序号6
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项目名称加工利用国家限制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废五金电器、废电线电缆、废电机等企业认定
责任主体 污染防治处、省固体废物管理中心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依法公示加工利用国家限制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废五金电器、废电线电缆、废电机等企业认定应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0589036

表2-7

序号7
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项目名称放射性同位素转让审批
责任主体 辐射源安全监管处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依法公示放射性同位素转让审批应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0589036

表2-8

序号8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对未按照规定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处罚
责任主体 政策法规处、省环境监察执法总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未按照规定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派专人负责,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力。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环境行政处罚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0589036

表2-9

序号9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对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工业废水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处罚
责任主体 政策法规处、省环境监察执法总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工业废水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派专人负责,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力。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环境行政处罚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0589036

表2-10

序号10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对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处罚
责任主体 政策法规处、省环境监察执法总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派专人负责,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力。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环境行政处罚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0589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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