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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 : 008282882/2023-00085
  • 公文种类:
  • 发布机构: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 成文日期:2023-03-01
  • 发布日期:2023-03-02
  • 文  号:川办函〔2023〕15号
  • 有 效 性 :有效
  • 废止日期: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建设江津经泸州至宜宾(四川境)高速公路项目有关事宜的复函

川办函〔2023〕15号

宜宾市、自贡市、泸州市人民政府:

你们《关于授权采用“建设—运营—移交”模式建设江津经泸州至宜宾高速公路项目的请示》(宜府〔2022〕85号)收悉。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宜函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江津经泸州至宜宾(四川境)高速公路项目采取“建设—运营—移交”(BOT)方式建设。

二、授权宜宾市、自贡市、泸州市人民政府作为江津经泸州至宜宾(四川境)高速公路项目实施的责任主体,并由宜宾市人民政府牵头,会同自贡市、泸州市人民政府,组织开展项目投资人招标工作,做好项目资金监管,落实政府监管责任,依法监管项目建设实施和运营管理等工作。

三、交通运输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等省直有关部门,按照职责依法承担管理责任,加强对项目的监管,做好协调服务工作。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3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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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设江津经泸州至宜宾(四川境)高速公路项目有关事宜的复函

  • 2023年03月02日 19时42分
  • 来源: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建设江津经泸州至宜宾(四川境)高速公路项目有关事宜的复函

    川办函〔2023〕15号

    宜宾市、自贡市、泸州市人民政府:

    你们《关于授权采用“建设—运营—移交”模式建设江津经泸州至宜宾高速公路项目的请示》(宜府〔2022〕85号)收悉。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宜函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江津经泸州至宜宾(四川境)高速公路项目采取“建设—运营—移交”(BOT)方式建设。

    二、授权宜宾市、自贡市、泸州市人民政府作为江津经泸州至宜宾(四川境)高速公路项目实施的责任主体,并由宜宾市人民政府牵头,会同自贡市、泸州市人民政府,组织开展项目投资人招标工作,做好项目资金监管,落实政府监管责任,依法监管项目建设实施和运营管理等工作。

    三、交通运输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等省直有关部门,按照职责依法承担管理责任,加强对项目的监管,做好协调服务工作。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3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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