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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 : 008282882/2023-00416
  • 公文种类:
  • 发布机构:四川省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2023-11-24
  • 发布日期:2023-11-29
  • 文  号:川府函〔2023〕283号
  • 有 效 性 :有效
  • 废止日期:

四川省人民政府

关于评定蒋久华同志为烈士的批复

川府函〔2023〕283号

眉山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评定蒋久华同志为烈士的请示》(眉府〔2023〕59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蒋久华,男,汉族,1976年9月出生,越西县人,生前系青神县公安局青竹派出所文林社区二级警长、二级警督。2023年4月17日,蒋久华在青神县竹艺大道与井洪路交叉路口依法查处违法犯罪行为时,为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与持刀歹徒进行殊死搏斗,不幸牺牲。

根据《烈士褒扬条例》(国务院令第718号)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省政府评定蒋久华同志为烈士。

四川省人民政府

2023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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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评定蒋久华同志为烈士的批复

  • 2023年11月29日 12时12分
  • 来源: 四川省人民政府
  • 四川省人民政府

    关于评定蒋久华同志为烈士的批复

    川府函〔2023〕283号

    眉山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评定蒋久华同志为烈士的请示》(眉府〔2023〕59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蒋久华,男,汉族,1976年9月出生,越西县人,生前系青神县公安局青竹派出所文林社区二级警长、二级警督。2023年4月17日,蒋久华在青神县竹艺大道与井洪路交叉路口依法查处违法犯罪行为时,为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与持刀歹徒进行殊死搏斗,不幸牺牲。

    根据《烈士褒扬条例》(国务院令第718号)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省政府评定蒋久华同志为烈士。

    四川省人民政府

    2023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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