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建设遂宁至重庆高速公路(四川境)扩容工程项目有关事宜的复函
川办函〔2021〕55号
遂宁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遂宁至重庆高速公路(四川境)扩容工程项目采取BOT方式建设的请示》(遂府〔2021〕31号)收悉。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宜函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遂宁至重庆高速公路(四川境)扩容工程项目采取“建设—运营—移交”(BOT)方式建设。
二、授权遂宁市人民政府,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四川省高速公路“建设—运营—移交”项目管理办法》(川办发〔2019〕6号)、《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6部委2015年第25号令)等文件规定,依法组织投资人招标工作,严格执行招标工作程序,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择项目投资人,并将招标结果及时报送交通运输厅。
三、遂宁市人民政府作为遂宁至重庆高速公路(四川境)扩容工程项目实施的责任主体,应依法承担政府监管责任,负责组织开展项目核准前的前期工作和投资人选择有关工作。
四、交通运输厅应依法承担行业管理责任,依法监督项目投资人招标等活动。省发展改革委等省直有关部门应按照职责加强对项目的监管,做好协调服务工作。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