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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 : 008282882/2021-00300
  • 公文种类:
  • 发布机构:四川省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2021-05-18
  • 发布日期:2021-05-19
  • 文  号:川府函〔2021〕107号
  • 有 效 性 :有效
  • 废止日期:

四川省人民政府

关于评定张霞同志为烈士的批复

川府函〔2021〕107号


宜宾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评定张霞同志为烈士的请示》(宜府〔2021〕21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张霞,女,汉族,1994年9月出生,生前系宜宾市江安县大妙镇胜利村村民。2019年3月23日,张霞在上海市闵行区浦江镇东风村九组鸭头河勇救落水女孩李某某(4岁),因河水寒凉和体力不支,不幸溺水牺牲。

根据《烈士褒扬条例》(国务院令第718号)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省政府评定张霞同志为烈士。


四川省人民政府

2021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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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评定张霞同志为烈士的批复

  • 2021年05月19日 18时09分
  • 来源: 四川省人民政府
  • 四川省人民政府

    关于评定张霞同志为烈士的批复

    川府函〔2021〕107号


    宜宾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评定张霞同志为烈士的请示》(宜府〔2021〕21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张霞,女,汉族,1994年9月出生,生前系宜宾市江安县大妙镇胜利村村民。2019年3月23日,张霞在上海市闵行区浦江镇东风村九组鸭头河勇救落水女孩李某某(4岁),因河水寒凉和体力不支,不幸溺水牺牲。

    根据《烈士褒扬条例》(国务院令第718号)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省政府评定张霞同志为烈士。


    四川省人民政府

    2021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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