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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 : 008282882/2021-00147
  • 公文种类:
  • 发布机构: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 成文日期:2021-03-10
  • 发布日期:2021-03-11
  • 文  号:川办函〔2021〕18号
  • 有 效 性 :有效
  • 废止日期: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建设天府新区经眉山至乐山高速公路项目有关事宜的复函

川办函〔2021〕18号


眉山市、成都市、乐山市人民政府:

你们《关于授权采用BOT模式建设天府新区经眉山至乐山高速公路项目的请示》(眉府〔2020〕71号)收悉。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宜函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天府新区经眉山至乐山高速公路项目采取“建设—运营—移交”(BOT)方式建设。

二、授权眉山市人民政府牵头,会同成都市、乐山市人民政府,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四川省高速公路“建设—运营—移交”项目管理办法》(川办发〔2019〕6号)、《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6部委2015年第25号令)等文件规定,依法组织投资人招标工作,严格执行招标工作程序,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择项目投资人,并将招标结果及时报送交通运输厅。

三、眉山市、成都市、乐山市人民政府作为天府新区经眉山至乐山高速公路项目实施的责任主体,应依法承担政府监管责任,负责组织开展项目核准前的前期工作和投资人选择有关工作。

四、交通运输厅应依法承担行业管理责任,依法监督项目投资人招标等活动。省发展改革委等省直有关部门应按照职责加强对项目的监管和协调服务。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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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设天府新区经眉山至乐山高速公路项目有关事宜的复函

  • 2021年03月11日 20时19分
  • 来源: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建设天府新区经眉山至乐山高速公路项目有关事宜的复函

    川办函〔2021〕18号


    眉山市、成都市、乐山市人民政府:

    你们《关于授权采用BOT模式建设天府新区经眉山至乐山高速公路项目的请示》(眉府〔2020〕71号)收悉。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宜函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天府新区经眉山至乐山高速公路项目采取“建设—运营—移交”(BOT)方式建设。

    二、授权眉山市人民政府牵头,会同成都市、乐山市人民政府,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四川省高速公路“建设—运营—移交”项目管理办法》(川办发〔2019〕6号)、《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6部委2015年第25号令)等文件规定,依法组织投资人招标工作,严格执行招标工作程序,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择项目投资人,并将招标结果及时报送交通运输厅。

    三、眉山市、成都市、乐山市人民政府作为天府新区经眉山至乐山高速公路项目实施的责任主体,应依法承担政府监管责任,负责组织开展项目核准前的前期工作和投资人选择有关工作。

    四、交通运输厅应依法承担行业管理责任,依法监督项目投资人招标等活动。省发展改革委等省直有关部门应按照职责加强对项目的监管和协调服务。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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