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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 : 008282882/2021-00103
  • 公文种类:
  • 发布机构:四川省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2021-02-10
  • 发布日期:2021-02-10
  • 文  号:川府函〔2021〕40号
  • 有 效 性 :有效
  • 废止日期:

四川省人民政府

关于评定付至华为烈士的批复

川府函〔2021〕40号


泸州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评定付至华为烈士的请示》(泸市府〔2020〕34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付至华,男,汉族,1973年3月出生,生前系泸州市古蔺县龙山镇顺和村5组村民。2018年7月27日,付至华在务工期间与工友一起勇救落水少年王某(15岁)、王某某(16岁),最终2名落水少年成功获救,付至华却不幸溺水牺牲。

根据《烈士褒扬条例》(国务院令第718号)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省政府评定付至华为烈士。


四川省人民政府

2021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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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评定付至华为烈士的批复

  • 2021年02月10日 18时18分
  • 来源: 四川省人民政府
  • 四川省人民政府

    关于评定付至华为烈士的批复

    川府函〔2021〕40号


    泸州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评定付至华为烈士的请示》(泸市府〔2020〕34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付至华,男,汉族,1973年3月出生,生前系泸州市古蔺县龙山镇顺和村5组村民。2018年7月27日,付至华在务工期间与工友一起勇救落水少年王某(15岁)、王某某(16岁),最终2名落水少年成功获救,付至华却不幸溺水牺牲。

    根据《烈士褒扬条例》(国务院令第718号)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省政府评定付至华为烈士。


    四川省人民政府

    2021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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