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
关于评定付至华为烈士的批复
川府函〔2021〕40号
泸州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评定付至华为烈士的请示》(泸市府〔2020〕34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付至华,男,汉族,1973年3月出生,生前系泸州市古蔺县龙山镇顺和村5组村民。2018年7月27日,付至华在务工期间与工友一起勇救落水少年王某(15岁)、王某某(16岁),最终2名落水少年成功获救,付至华却不幸溺水牺牲。
根据《烈士褒扬条例》(国务院令第718号)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省政府评定付至华为烈士。
四川省人民政府
2021年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