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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 : 008282882/2021-00102
  • 公文种类:
  • 发布机构:四川省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2021-02-10
  • 发布日期:2021-02-10
  • 文  号:川府函〔2021〕39号
  • 有 效 性 :有效
  • 废止日期:

四川省人民政府

关于评定李雨阗同志为烈士的批复

川府函〔2021〕39号


广元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评定李雨阗同志为烈士的请示》(广府〔2020〕96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李雨阗,男,汉族,1989年3月出生,广元市苍溪县人,中共预备党员,生前系苍溪县公安局东城派出所民警,二级警司警衔。2020年10月8日,苍溪县公安局接群众报警称有一女孩扬言轻生,李雨阗同志立即赶赴现场搜寻,执行任务过程中,为救突然坠入江中的女孩英勇牺牲。

根据《烈士褒扬条例》(国务院令第718号)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省政府评定李雨阗同志为烈士。


四川省人民政府

2021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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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评定李雨阗同志为烈士的批复

  • 2021年02月10日 18时15分
  • 来源: 四川省人民政府
  • 四川省人民政府

    关于评定李雨阗同志为烈士的批复

    川府函〔2021〕39号


    广元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评定李雨阗同志为烈士的请示》(广府〔2020〕96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李雨阗,男,汉族,1989年3月出生,广元市苍溪县人,中共预备党员,生前系苍溪县公安局东城派出所民警,二级警司警衔。2020年10月8日,苍溪县公安局接群众报警称有一女孩扬言轻生,李雨阗同志立即赶赴现场搜寻,执行任务过程中,为救突然坠入江中的女孩英勇牺牲。

    根据《烈士褒扬条例》(国务院令第718号)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省政府评定李雨阗同志为烈士。


    四川省人民政府

    2021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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