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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国石油企业在境外从事油(气)资源开采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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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企业可以选择按国(地区)别分别计算(即“分国(地区)不分项”),或者不按国(地区)别汇总计算(即“不分国(地区)不分项”)其来源于境外油(气)项目投资、工程技术服务和工程建设的油(气)资源开采活动的应纳税所得额,并按照财税[2009]125号文件第八条规定的税率,分别计算其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和抵免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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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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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计算境外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为取得境内、外所得而在境内、境外发生的共同支出,与取得境外应税所得有关的、合理的部分,应在境内、境外(分国(地区)别,下同)应税所得之间,按照合理比例进行分摊后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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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馨提示:符合下列条件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只要正确申报,无需备案就可以享受相关税收优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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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或按季申报销售额不超过9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的;
(2)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享受减按10%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
(3)符合条件享受企业所得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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