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宾市叙州区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缓解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困难政策措施》的通知

  • 2020年05月14日 17时05分
  • 来源: 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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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区属企业单位:

    现将《宜宾市叙州区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缓解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困难政策措施》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政府

    2020年2月16日

    宜宾市叙州区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

    缓解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困难政策措施

    为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市要求,积极发挥全区中小企业在疫情防控中的重要作用,支持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发展,特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支持范围及资金申报管理

    (一)支持范围。在疫情防控期间,受到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影响,生产经营遇到困难且在叙州区注册登记的中小微企业。

    (二)资金申报管理。各项措施牵头单位应按照区委应对疫情工作领导小组部署要求,负责制定补贴资金申报流程办法,认真审核汇总符合条件企业资金申报情况。

    (三)加强信息共享。各项措施牵头单位与责任单位适时共享政策落实信息。区财政局、人行叙州支行应适时将名单内企业获得财政补贴、财政贴息和优惠贷款情况反馈区审计局。

    二、支持政策措施

    (一)优化营商环境

    1.补贴物流费用。在疫情防控期间,做好物资保供和物流配送工作,对市、区确定的疫情防护必需品、生活物资保供的限额以上商贸流通企业和重点物流企业,按物流配送(含快递)费用、员工防护费用分别给予50%、合计不超过100万元的补贴;对参与农产品等供需保障的重点批发企业,减半征收经营户的门面(摊位)租金,减收部分由财政补贴,每个批发企业补贴金额不超过200万元。承担区外调入生活物资任务的企业,按企业物流费用总额的35%给予补贴。对承担区政府下达的区内生活物资调运任务的企业,按企业相应物流费用总额的50%给予补助。(牵头单位:区经济商务科技局,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区发展改革局、区农业农村局、四川银保监局叙州区监管组、区国资金融工作局)

    2.补贴水电气费。对参与生活物资保供的商贸流通和防疫药品、医疗设备、物资器材等疫情防控相关生产的中小企业,按销售目录电价的30%给予电费补贴。对暂时陷入困难的工业企业,经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区政府同意后,政策执行期用能(用电、用气)费用合计200万元以上的给予1.5%、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补贴。在疫情防控期间,批发业、零售业、餐饮业、住宿业单位2020年2月和3月用气和用水价格按现行政策的90%结算,差额部分由相关供水供气企业承担。企业申请暂停、减容、暂停恢复、减容恢复,不受“暂停用电不得小于15天”限制,按实际暂停天数免收基本电费,对2020年2月1日以来确未生产的,暂停起始日期可追溯至2020年2月1日。(牵头单位:区发展改革局,责任单位:区经济商务科技局、区财政局、国网宜宾供电公司、四川能投宜宾电力公司、天然气公司、供水公司)

    3.补贴房租。在疫情防控期间,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企业和个体户,免收2020年2月和3月份房租。鼓励大型商务楼宇、商场、综合性市场运营主体在疫情防控期间对入驻的中小微企业减免租金,对减免租金的业主根据实际减免租金额度的20%给予补贴。对在疫情防控期间有入驻中小微企业的省级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省级以上科技孵化器),给予基地(孵化器)100%房租补贴,每个基地(孵化器)补助总额不超过100万元。(牵头单位:区经济商务科技局,责任单位:区国资金融工作局、区机关事务办、区财政局)

    4.补贴复工复产企业。在疫情防控期间,对工业板块复工复产、扩产扩能的规模以上企业给予补贴。(1)对一季度安全复工复产的工业企业,按疫情防控物资(一季度)采购金额的50%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10万元。(2)支持区内企业配套协作,采购区内企业配套产品。采购金额达200万元以上,区内采购产品占30%-50%补助5万元;区内采购产品占50%以上,补助10万元。(3)企业外地返岗职工需进行隔离观察的,由企业组织隔离观察14天,区财政对隔离观察职工按每人每天50元的标准补助企业。(牵头单位:区经济商务科技局,责任单位:区发展改革局、园区管委会、区财政局、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5.支持扩产扩能企业。对企业疫情期间新建疫情防控产品生产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或在政策执行期扩大再生产新增固定资产投资且年内竣工投产的项目进行支持,按政策执行期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额给予最高200万元补助,其中: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0万元一2000万元的给予5%补助,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额超过2000万元部分的给予3%补助。(牵头单位:区经济商务科技局;责任单位:区发展改革局、园区管委会、区财政局)

    6.加大小区物业防疫补助。对区内参与小区疫情防控工作的物业服务企业,区财政按在管小区面积0.2元/㎡标准,给予一次性疫情防控工作措施费补助。非物管小区疫情防控由所在乡镇(街道)负责,所需费用在区财政安排到各乡镇(街道)的防控经费中统筹列支。(牵头单位:区住房城乡建设局;责任单位:区房管局、区财政局)

    (二)强化金融服务

    7.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全面落实中、省有关金融支持政策,增加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确保2020年实现普惠型小微企业信贷总量不低于去年同期水平并持续增长。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物流运输、批发零售、住宿餐饮、旅游等行业的中小微企业,全力做好纾困工作。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对因疫情面临还款困难的中小微企业,予以展期、续贷、减免逾期利息、无还本续贷等帮扶,妥善安排还款方案,做到应续尽续、快续。支持智能终端等企业通过订单质押、知识产权质押等贷款融资。开辟中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绿色通道”,简化流程、快速审批、尽快发放。(牵头单位:区国资金融工作局;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区经济商务科技局、人行叙州支行、宜宾银保监分局叙州区监管组)

    8.降低企业融资成本。政策性银行和国有银行要积极申请运用人民银行疫情防控专项再贷款资金,向中小微企业发放低成本贷款利率上限为贷款发放时最近一次公布的一年期LPR减100个基点。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灵活运用再贷款再贴现等央行货币政策工具,为区属中小微企业发放低成本贷款。中小微企业存量贷款疫情防控期间到期办理续贷或展期,利率按原合同利率下浮10%,新增贷款利率原则上按现行利率下浮10%,确保2020年普惠型小微企业综合融资成本下降0.5个百分点。严格按照《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局经济和信息化厅商务厅人行成都分行四川银保监局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加大金融支持中小企业有关政策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川财金〔2020〕5号)文件精神,对国家重点保障企业、骨干商贸流通企业、再贷款支持的中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向省财政申请贴息。疫情期后,地方法人金融机构要积极申请运用再贷款资金,持续向区内中小微企业发放低成本贷款,区财政按人民银行再贷款利率50%给予贴息。鼓励相关银行法人机构在疫情防控期间按照一定总规模为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中小微企业贷款减免利息,对半年期及以下的贷款减免1个月利息,半年期以上、一年期(含)以下的贷款减免2个月利息,一年期以上的贷款减免3个月利息。(牵头单位:区国资金融工作局;责任单位:区经济商务科技局、区财政局、区市场监管局、人行叙州支行、宜宾银保监分局叙州区监管组)

    9.发挥政策性担保作用。对涉及防疫物资生产、消费、运输中小微企业的融资性担保业务,取消反担保要求。支持国家级农业龙头企业担保贷款额度由2000万元调整为4000万元。鼓励融资担保公司在疫情防控期间降低中小微企业担保费用,担保费率低于1%,区财政给予融资担保公司担保费用总额的50%补贴。鼓励融资担保公司对中小企业适当延长宽限期,宽限期间不加收罚息。对确无还款能力的小微企业,为其提供融资担保服务的市级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应及时履行代偿义务,视疫情影响情况适当延长追偿时限,符合核销条件的,按规定核销代偿损失。有关方面在办理银行贷款产生的保险、担保、评估、鉴定、过户、产权登记等相关费用,按照不低于20%给予减免。(牵头单位:区国资金融工作局;责任单位:区经济商务科技局、区财政局、区市场监管局、人行叙州支行、宜宾银保监分局叙州区监管组)

    10.分担企业贷款损失。银行机构在疫情防控期间向防疫物资产销以及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中小微企业提供续贷支持而造成贷款损失的,区财政按贷款损失20%给予金融机构补贴(金融机构不再重复享受《宜宾市叙州区财政局关于转发四川省财政金融互动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规定的贷款损失补贴政策)。用好用活应急转贷资金,由区国资监管和金融工作局负责在创益产业投资有限公司设立1亿元中小微企业应急发展周转基金,用于受疫情影响暂时经营特别困难但发展前景优良的中小微企业发展应急资金周转;区经济商务科技局负责制定应急周转基金管理办法,并负责申报企业的受理、审核等相关工作,区国资金融工作局负责对基金使用进行监管。(牵头单位:区国资金融工作局;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区经济商务科技局、宜宾银保监分局叙州区监管组、人行叙州支行)

    11.提高地方法人金融机构贷款不良率容忍度。对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因受疫情影响较大,其中小微企业贷款不良率超出自身各项贷款不良率3个百分点以内,且贷款规模增长的,合理确定其监管评级和绩效评级。对在疫情防控期间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中小微企业还款逾期90天的情况,可进行统计跟踪,暂不纳入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坏账范畴。(牵头单位:区国资金融工作局;责任单位:宜宾银保监分局叙州区监管组、人行叙州支行、区财政局、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三)加大税收优惠

    12.减免延期缴纳税款。全面落实疫情期间中央、省、市各级税收优惠政策。对参与疫情防控的医疗卫生机构和物流企业车辆,免征2020年度车船税;已缴纳2020年度车船税的,在下一年度应缴车船税中抵减。对纳税人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经税务机关核准,依法予以缓征、减征或者免征。对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核定经营额征收方式的纳税人,可依纳税人申请依法调整核定定额。优先为符合条件的生产药品、试剂、疫苗研发机构办理采购国产设备退税。对文化旅游、餐饮、住宿、批发零售、物流配送(快递)等企业在疫情防控期间产生的直接损失或增加的相关防控费用,可以纳入成本费用核算。对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扩大产能购置设备,允许税前一次性扣除,全额退还相应期间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以及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和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对受疫情影响申报困难的企业,依法办理延期申报。对确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企业,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3个月。(牵头单位:区税务局;责任单位:区财政局)

    (四)促稳岗保就业

    13.加大缓社保支持力度。受疫情影响的参保企业按规定备案后,可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和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期限延长至疫情解除后的3个月内,对在缴费期内难以足额缴纳养老、失业和工伤保险费的可按规定申请缓缴,缓缴期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不收滞纳金。缓缴期满后,企业足额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不影响参保人员正常享受待遇,不影响个人权益记录。2020年不集中开展历史欠费清收,暂缓执行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过渡办法(仍继续按全省城镇全部单位就业平均工资50%为缴费下限标准执行)。失业、工伤保险阶段性降低费率政策延长至2021年4月30日。(牵头单位: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责任单位:区财政局)

    14.加大稳岗位支持力度。中小企业在停工期间组织职工参加各类线上培训纳入相关专项资金补贴,按实际费用给予全额补贴。对开展“以工代训”的区内生产经营主体和参保企业,按每人每月200元标准,给予最长不超过6个月的职业培训补贴。对下岗失业人员、返乡农民工等城乡劳动者开展免费职业技能培训,对贫困劳动力、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两后生”中的农村学员和城市低保家庭学员,在培训期间按规定给予每人每天50元(含交通费)补贴。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按6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的标准给予稳岗返还。对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其他参保企业,可按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标准给予稳岗返还。鼓励企业优先录用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稳定就业并缴纳社保半年以上的,按2000元/人给予补贴。对贫困劳动力按500元/人/月给予不超过6个月稳岗补贴。(牵头单位: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责任单位:区财政局)

    15.加大保用工支持力度。对重点企业派驻用工服务专员,指导企业有序高效复工复产,主动摸排企业用工需求信息,推进线上供求匹配对接和远程招聘。支持企业就地就近吸纳人员就业,按照“镇对园区、村对企业”的方式,采取“点对点、一站式”直达运输服务,对从区集中组织输送劳动者到市内用工企业的交通运输费给予100%财政补贴。中小企业(含农村专业合作社等)吸纳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以及因疫情影响无法返岗的农民工,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1000元/人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对医疗防疫物资生产企业扩产能,新增员工稳定就业并缴纳社保半年以上的,按2000元/人标准给予补助。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经纪人,组织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以及因疫情影响无法返岗的农民工到企业就业,并协助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的,按不低于300元/人标准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助。(牵头单位: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责任单位:区财政局)

    16.加大促创业支持力度。设立创业担保贷款分险基金500万元,协议银行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总额按最高12.5倍扩增至6250万元。降低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本区返乡农民工等符合条件人员人数达到现有职工人数比例由30%下调到20%(职工超过100人的比例由15%下调为10%),可申请不超过3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按相关规定全额贴息;因疫情返乡人员就地就近自主创业就业的,可申请最高不超过15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因疫情返乡人员合伙创业或组织起来共同创业符合条件的,最高可申请30万元创业担保贷款。(牵头单位: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责任单位:区财政局)

    17.加大医疗保障支持力度。受疫情影响,企业未能按时办理医疗(生育)保险参保登记、申报缴费等业务的,可通过网厅、QQ、微信、电话等途径向叙州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备后,延长医疗(生育)缴费期,在疫情解除后的三个月内补办。补办时,对参保企业不加收滞纳金和利息,对参保职工个人不收取利息,不影响参保职工个人权益记录。受疫情影响延长申报缴费期的参保企业按规定备案后,疫情解除后的3个月内补办职工医疗(生育)保险关系转移、补缴费的,不影响参保人员享受待遇。在疫情防控期间不对辖区内参保企业的职工医疗(生育)保险历史欠费进行集中清缴,避免造成企业生产经营困难。受疫情影响的中小企业2020年为职工参加并缴纳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区财政根据参保在职职工人数,每人每月按上年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80%(4315元)的0.2%标准给予企业补贴,实行先缴后补。(牵头单位:区医保局;责任单位: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财政局)

    (五)优化服务推动项目投资建设

    18.开通绿色服务通道。建立中小微企业“服务包”制度,组建中小微企业法律服务专家库,为有需求的中小微企业免费开展“法治体检”;畅通中小微企业职工维权渠道,在区法律援助中心开设中小微企业职工维权绿色通道;加强中小微企业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引导企业职工理性、依法维权。(牵头单位:区司法局;责任单位:区市场监管局、区行政审批和非公经济局、区经济商务科技局)

    19.优化政务服务。深化“最多跑一次”改革和建设工程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对新落地生产防疫物资的项目,早期介入、贴近服务、随到随审、科学审批,开辟一站式、全链条并行、48小时内办结的审批绿色通道,优先配置用地用水用电用气等资源型指标。对受资质条件限制,有产能可以生产以及新改扩建项目进入生产的企业,特事特办,除危化品等特殊行业外,可先生产,再完善程序、补办手续。生产与疫情防控相关医疗器械产品的企业,首次注册、变更注册、延续注册的,一律不收取注册费。加大政府采购支持力度,确保政府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货物、服务比重不低于30%。企业维权服务平台和12345服务热线要热情高效服务,及时回应中小企业诉求。(牵头单位:区行政审批和非公经济局;责任单位:区市场监管局、区发展改革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财政局、区经合外事局、园区管委会)

    20.发挥重大项目带动作用。加快省、市、区重点项目建设,发挥重点项目特别是政府投资项目带动作用,鼓励支持民营企业积极参与政府投资类新开工建设项目,在货款回收、原材料供应、项目发包等方面,加大对产业链上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因受疫情影响不能按时履行合同的中小企业,允许其合理延后合同执行期限或商定改善性条款。国有企业要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中小企业、民营企业相关款项,不得形成新增逾期拖欠。(牵头单位:区发展改革局;责任单位:区经济商务科技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国资金融局、区林业局、园区管委会)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保障。成立宜宾市叙州区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缓解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困难政策工作领导小组,由区委副书记、区长任组长,区委常委、区纪委书记、监委主任,区政府全体副区长任副组长;区政府办、区财政局、区经济商务科技局、区发展改革局、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审计局、区公安分局、区行政审批和非公经济局、区农业农村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经合外事局、区税务局、区司法局、区国资金融工作局、区市场监管局、园区管委会、区医保局、区机关事务办、人行叙州支行、四川银保监局叙州区监管组等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区财政局,由区财政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强化统筹协调,及时筹集资金,督促相关主管部门做好企业申报、审核相关工作;及时兑现财政补助补贴资金,确保政策落地落实。牵头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政策执行统计制度和数据信息共享机制,由主管部门每天报送政策执行兑现情况报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及时通报政策执行兑现相关情况、收集研究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重大问题及时报领导小组研究。

    (二)强化纪律保障。各单位必须高度重视,严肃工作纪律,严格执行资金申报、审批程序。区财政局、区审计局等相关单位要定期不定期对专项资金的申报、审核、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单位要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对挤占挪用、违规截留、故意拖欠专项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由区委纪委监委牵头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相关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政策措施的宣传、指导,防止企业虚增、多报、重复申报,确保资金安全;对企业骗取、套取财政补贴资金的,撤销企业享受相关政策补贴资格,追回拨付补贴资金,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本政策执行期限为发布之日起至区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应急指挥部宣布解除疫情应急响应之日止,相关政策措施实行市、区分级申报,确保不重不漏,由区财政局会同相关措施牵头部门负责政策解释。中央、省、市新出台相关支持政策的,遵照执行。

    附件:相关政策措施申报审批流程操作指南

    附件

    相关政策措施申报审批流程操作指南

    一、物流补贴申报审批流程

    (一)申报范围及标准:1.在疫情防控期间,对区确定的承担物资保供和物流配送工作的限额以上商贸流通企业。2.在疫情防控期间,对区确定的疫情防护必需品、生活物资保供和重点物流企业。3.按物流配送(含快递)费用、员工防护费用分别给予50%、合计不超过100万元的补贴。

    (二)申报资料:1.《叙州区商贸流通企业物流补贴申请表》。2.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复印件。3.疫情期间产生物流配送费用票据及相关合同(复印件)。4.疫情期间产生防护费用(口罩、酒精、消毒液、防护服、体温枪等)有效凭证。5.其他认为有必要提供的相关资料。

    (三)申报流程:首先向所在乡镇(街道)申报,由区经济商务科技局汇总,相关部门会审后,报区财政局审核。

    (业务负责人:赵茂林,联系电话:13350601232)

    二、房租补贴申报审批流程

    (一)申报范围及标准:1.在疫情防控期间,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中小微企业。2.在疫情期间,对中小微企业减免租金的大型商务楼宇、商场、综合性市场运营主体。3.在疫情期间,入驻中小微企业(省级科技孵化器)厂房租金的省级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中小微企业划分标准参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二)申报条件:1.受到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影响,生产经营遇到困难且在叙州区注册登记的中小微企业。2.签订有效租赁协议(合同),租赁协议(合同)中必须注明生产经营场地面积和租金金额。

    (三)申报资料:1.《叙州区中小微企业房租补贴申请表》。2.业主及减免对象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复印件。3.企业租赁房屋的有效协议(合同)、房租减免有效凭证、己租赁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4.其他认为有必要提供的相关资料。

    (四)申报流程:首先向所在乡镇(街道)申报,由区经济商务科技局汇总,相关部门会审后,报区财政局审核。

    (业务负责人:严书蕙,联系电话:13350614963)

    三、应急转贷基金申报审批流程

    (一)支持政策:分担企业贷款损失。银行机构在疫情防控期间向防疫物资产销以及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中小微企业提供续贷支持而造成贷款损失的,区财政按贷款损失20%给予金融机构补贴(金融机构不再重复享受《宜宾市叙州区财政局关于转发四川省财政金融互动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规定的贷款损失补贴政策)。用好用活应急转贷资金,由区国资监管和金融工作局负责在创益产业投资有限公司设立1亿元中小微企业应急发展周转基金,用于受疫情影响暂时经营特别困难但发展前景优良的中小微企业发展应急资金周转;区经济商务科技局负责制定应急周转基金管理办法,并负责申报企业的受理、审核等相关工作,区国资金融工作局负责对基金使用进行监管。

    (二)申请条件:受疫情影响暂时经营特别困难但发展前景优良的中小企业。企业守法经营、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无不良信用记录。

    (三)审批流程:1.企业申请。企业首先应获得银行同意转贷的《授信通知书》(有担保的需提供《担保函》)。2.初审,企业向区经济商务科技局提出申请。由区经济商务科技局组织区级相关部门对提出申请企业进行联审并共同签署初审意见,初审符合条件的企业填写《申请表》。3.面签。企业联系转贷银行,对《申请表》和《银行承诺书》进行面签。4.审批。区经济商务科技局在企业和银行完成相关手续后,报区政府审批。5.转款。企业持《授信通知书》、区政府审批后的《申请表》和《银行承诺书》到创益产投公司签订转贷协议,办理转贷相关手续。6.资金回收。区财政局、区国资金融工作局、创益产投公司与承办银行共同监管资金流向,确保及时将续贷出来的资金转回创益产投公司专用账户。

    (业务负责人:王维强,联系电话:13547703157)

    四、复工复产和扩产扩能企业补贴申报审批流程

    (一)支持政策:1.对一季度安全复工复产的工业企业,按疫情防控物资(一季度)采购金额的50%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10万元。2.支持区内企业配套协作,采购区域内企业配套产品。采购金额达200万元以上,区内采购产品占30%-50%补助5万元;区内采购产品占50%以上,补助10万元。3.企业外地返岗职工需进行隔离观察的,由企业组织隔离观察14天,区财政对隔离观察职工按每人每天50元的标准补助企业。4.支持扩产扩能企业。对企业在疫情期间新建防控产品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或政策执行期扩大再生产新增固定资产投资且年内竣工投产的项目进行支持,按政策执行期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额给予最高200万元补助,其中: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0万元—2000万元的给予5%补助,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额超过2000万元部分的给予3%补助。

    (二)申请条件:1.注册在叙州区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企业守法经营、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无不良信用记录。2.一季度安全复工复产的工业企业。3.企业配套协作,采购区域内企业配套产品。4.企业外地返岗职工由企业组织隔离观察。5.对企业在疫情期间新建防控产品生产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或政策执行期扩大再生产新增固定资产投资且年内竣工投产的项目进行支持。

    (三)审批流程:1.企业提出申请,附合同、发票等相关资料交区经济商务科技局。2.区经济商务科技局会同园区管委会、区发展改革局、区财政局、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卫生健康局会审提出初核意见。3.区经济商务科技局将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的资料报区政府审批。4.区财政局按区政府审批意见支付补贴费用到企业。

    (业务负责人:王维强,联系电话:13547703157)

    五、在管小区防控工作措施补助申报审批流程

    (一)支持政策:宜宾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关于落实物业小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补助的通知”(宜疫指挥部办〔2020〕10号),各区县政府对辖区内参与属地住宅小区疫情防控工作的物业企业,按在管小区面积(建筑面积)每平方米0.2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的疫情防控工作措施费补助,并于2020年2月底前落实到位。

    (二)申报条件:叙州区范围内,为住宅小区服务的物业企业,且疫情防控措施按照市、区疫情防控指挥部及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工作方案落实到位的物业企业。

    (三)企业补贴的申报资料:1.提供物业企业营业执照。2.签订的有效期内的物业服务合同。3.服务小区所在街道社区的核实证明。

    (四)审批流程:1.企业填报申报表并提供相应支撑材料,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及各乡镇(街道)统一汇总初审。2.区级相关部门会审。3.区政府领导审批。4.区财政局支付补贴费用到企业。

    (业务负责人:邓丽,联系电话:13890991356)

    六、水电气费补贴申报审批流程

    (一)用电用气补贴

    1.支持政策:对参与生活物资保供的商贸流通企业和防疫药品、医疗设备、物资器材等疫情防控相关生产的中小微企业,按销售目录电价的30%给予电费补贴。对暂时陷入困难的工业企业,经主管部门审核并报政府同意后,政策执行期用能(用电、用气)费用合计200万元以上的给予1.5%、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补贴。

    2.申请条件:注册在叙州区的对参与生活物资保供的商贸流通和防疫药品、医疗设备、物资器材等疫情防控相关生产的中小微企业(不含个体工商户),暂时陷入困难但有望扭亏止滑的工业企业,企业守法经营、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无不良信用记录。

    3.审批流程:(1)企业填报申报表并提供相应支撑材料,其中:限下、规下企业由企业注册地乡镇(街道)统一汇总申报。(2)区经济商务科技局会同区级相关部门审核。(3)区政府审批。(4)区财政局支付补贴费用到企业。

    (业务负责人:王维强,联系电话:13547703157)

    (二)用水用气价格结算流程

    1.支持政策:在疫情防控期间,批发业、零售业、餐饮业、住宿业单位2020年2月和3月用气和用水价格按现行政策的90%结算,差额部分由相关供水供气企业承担。企业申请暂停、减容、暂停恢复、减容恢复,不受“暂停用电不得小于15天”限制,按实际暂停天数免收基本电费,对2020年2月1日以来确未生产的,暂停起始日期可追溯至2020年2月1日。

    2.申请条件:注册在叙州区的批发业、零售业、餐饮业、住宿业用水用气单位,注册在叙州区的所有用电企业。

    3.操作流程:区政府按市上要求向区内供水供气供电企业出具通知文件,由供气、供水、供电企业负责落实,区发展改革局负责监督执行,享受政策相关企业无需申报。政策执行结束后,供水供气供电企业及时将落实情况报送区发展改革局。

    (业务负责人:张鑫,联系电话:13989227607)

    七、项目支持政策

    (一)支持政策:加快省、市、区重点项目建设,发挥重点项目特别是政府投资项目带动作用,在货款回收、原材料供应、项目发包等方面,加大对产业链上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因受疫情影响不能按时履行合同的中小企业,允许其合理延后合同执行期限或商定改善性条款。国有企业要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中小企业、民营企业相关款项,不得形成新增逾期拖欠。

    (二)操作流程

    1.区发展改革局牵头,各项目行业主管部门、项目业主配合,在做好疫情防控的前提下,安全规范有序推进重点项目复工,确保续建重点项目在2020年5月底复工率达到100%,新开工重点项目严格按照区政府要求的开工时间按期开工建设,发挥重点项目特别是政府投资项目带动作用,最大限度降低疫情对经济运行的不利影响,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2.区行政审批和非公经济局牵头,按照《宜宾市政府诚信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及时收集民营和中小企业在货款回收、原材料供应、项目发包等方面遇到的困难问题,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单位)切实加以解决,支持帮助民营和中小企业度过难关。

    3.区市场监管局牵头,对因受疫情影响不能按时履行合同的中小企业,允许其合理延后合同执行期限或商定改善性条款。

    4.区国资金融工作局牵头梳理区属国有企业与民营和中小企业的合同执行情况,确保要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相关款项,不得形成新增逾期拖欠。

    (业务负责人:左稷伟,联系电话:13890945024)

    八、中小企业低成本贷款贴息申报审批流程

    (一)支持政策:疫情期后,地方法人金融机构要积极申请运用再贷款资金,持续向区内中小微企业发放低成本贷款,区财政按人民银行再贷款利率50%给予贴息。

    (二)申报条件:注册在叙州区的中小微企业(不含个体工商户),企业守法经营、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无不良信用记录。

    (三)审批流程:1.初审。区经济商务科技局对企业报送贷款情况进行初审。2.审核。区金融工作局、区财政局、人行叙州支行、宜宾银保监分局叙州区监管组会同区经济商务科技局对初审情况进行复核并上报区政府审批。3.贴息补贴。区财政局根据审批结果,给予企业补贴。

    (业务负责人:张小琴,联系电话:15281427151)

    九、中小企业贷款担保费用补贴申报审批流程

    (一)支持政策:融资担保公司在疫情防控期间降低中小微企业担保费用,担保费率低于1%,区财政给予融资担保公司担保费用总额的50%补贴。

    (二)申报条件:在疫情防控期间,注册在叙州区且为叙州区的中小微企业(不含个体工商户)贷款提供担保的融资担保公司,企业守法经营、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无不良信用记录。

    (三)审批流程:1.融资担保公司上报融资担保情况。疫情结束后,融资担保公司将为叙州区的中小微企业(不含个体工商户)贷款提供担保相关资料报区国资金融工作局。2.审核。区国资金融工作局会同区财政局对融资担保公司上报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后报区政府审批。3.担保费用补贴。区财政局根据审批结果,给予企业补贴。

    (业务负责人:张小琴,联系电话:15281427151)

    十、中小企业贷款损失补贴申报审批流程

    (一)支持政策: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在疫情防控期间向防疫物资产销以及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中小微企业提供续贷支持而造成贷款损失的,区财政按贷款损失20%给予金融机构补贴(金融机构不再重复享受《宜宾市叙州区财政局关于转发四川省财政金融互动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规定的贷款损失补贴政策)。

    (二)申报条件:在疫情防控期间,为叙州区的中小微企业(不含个体工商户)贷款提供贷款的金融机构,企业守法经营、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无不良信用记录。

    (三)审批流程:1.金融机构上报贷款损失情况。疫情结束后,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将为叙州区的中小微企业(不含个体工商户)提供贷款损失的相关资料上报区国资金融工作局。2.审核。区国资金融工作局会同区财政局对金融机构上报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后报区政府审批。3.损失补贴。区财政局根据审批结果,给予金融机构补贴。

    (业务负责人:张小琴,联系电话:15281427151)

    十一、吸纳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就业补贴申报审批流程

    (一)申报范围及标准:吸纳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就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按1000元/人标准奖励符合条件的企业。新吸纳10个以上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就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稳定就业6个月以上,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可认定为困难群众就业扶贫基地,给予不低于5万元的奖励。

    (二)申报条件:注册地在叙州区内,近年来未发生过拖欠工资等事件、未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

    (三)审批流程:1.企业填报申报表并提供相应支撑材料。2.企业所在乡镇(街道)初审。3.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区财政局审批拨付补贴费用。

    (业务负责人:孙旬,联系电话:18780643037)

    十二、吸纳登记失业人员就业补贴申报审批流程

    (一)申报范围及标准:中小企业吸纳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以及因疫情无法返岗的农民工就业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企业向所在地县级及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经审核后从就业创业补助资金中给予1000元/人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二)申报条件:注册地在叙州区内,近年来未发生过拖欠工资等事件、未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企业。

    (三)审批流程:1.企业填报申报表并提供相应支撑材料。2.企业所在乡镇(街道)初审。3.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核,4.区财政局审批拨付补贴费用。

    (业务负责人:孙旬,联系电话:18780643037)

    十三、交通运输费补贴申报审批流程

    (一)支持政策:支持企业就地就近吸纳人员就业,按照“镇对园区、村对企业”的方式,采取“点对点、一站式”直达运输服务,对从区集中组织输送劳动者到市内用工企业的交通运输费给予100%财政补贴。

    (二)申报条件:注册在叙州区内合法经营的交通运输公司。

    (三)审批流程:1.企业填报申报表并提供相应支撑材料。2.区就业创业服务中心初审并上报区级相关部门审核。3.区政府审批。4.区财政局划拨补贴到区就业创业服务中心。5.区就业创业服务中心支付企业。

    (业务负责人:黄彬,联系电话:18990397977)

    十四、就业创业服务补贴申报审批流程

    (一)申报范围及标准: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经纪人,组织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以及因疫情影响无法返岗的农民工到企业就业,并协助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的,按不低于300元/人标准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助。

    (二)申报条件:在叙州区内合法经营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三)审批流程:1.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填报申报表并提供相应支撑材料。2.区就业创业服务中心初审并上报区级相关部门审核。3.区政府审批。4.区财政局划拨补贴到区就业创业服务中心。5.区就业创业服务中心支付企业。

    (业务负责人:黄彬,联系电话:18990397977)

    十五、失业保险稳补岗返还(困难企业)申报审批流程

    (一)申报范围及标准: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根据其2019年12月失业保险参保职工人数,按最高6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标准(1320元/月)给予一次性返还。申报并获得了本项政策返还资金的企业,本年度内不享受“返还该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的政策。

    (二)申报条件:1.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所在区域产业结构调整和环保政策,且未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企业法人代表、股东和实际经营人员未被列入“老赖”失信名单,且未存在违法违纪犯罪行为。2.2019年度净利润亏损、2020年以来受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影响经营性现金流环比减少及2019年末资产负债率超过80%。3.在叙州区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以上。4.2019年度裁员率低于全区城镇登记失业率3.48%(暂定)以内的。5.与企业工会(职代会)协商制定了稳定就业岗位措施。6.企业提供亏损原因分析及未来发展前景报告;2018、2019连续两年入统的“四上”企业优先。7.国资、非公经济等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提出的其他条件。

    符合以上条件申请失业保险稳岗返还的暂时性困难企业应提供以下资料:1.填写《宜宾市叙州区暂时性困难企业稳岗返还申报表》。2.有资质的审计机构出具的2019年企业生产经营专项审计报告,报告须有是否符合暂时性困难企业认定条件的准确结论。3.与企业工会组织(职代会)协商制定的稳定就业岗位措施。

    (三)审批流程

    1.国有企业向区国资金融工作局申报,民营企业向区行政审批和非公经济发展局申报。2020年2月底前,区国资金融工作局、区行政审批和非公经济局对照暂时性困难企业认定条件第二项、第六项,提出本地区本系统暂时性困难企业名单和企业申报人数,报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2.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收到区国资金融工作局、区行政审批和非公经济发展局提供的名单和申报人数后,草拟协查文件(函)。区社会保险事务中心审核企业是否在我区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以上;区就业创业促进中心审核企业是否符合未裁员或少裁员条件;区发展改革局、区经济商务科技局、宜宾市叙州生态环境局认定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是否符合国家及所在区域产业结构调整、环保政策、经营发展方面受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影响而异常、是否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的认定意见;根据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情况,剔除严重违法失信企业。

    3.2020年3月中旬前,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根据各部门反馈意见,形成我区符合认定条件的暂时性困难企业名单,由区就业创业促进中心通知名单内企业做申报。

    4.暂时性困难企业收到通知后向区就业创业促进中心书面申报。2020年3月底,未书面申报的企业,视为自愿放弃此次暂时性困难企业稳岗返还。

    5.区人社局根据申报情况,将符合认定条件、审查通过的暂时性困难企业名单及稳岗返还金额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区财政局按程序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提交暂时性困难企业稳岗返还资金申请报告,待批复后将市上划拨的暂时性困难企业稳岗返还资金拨付到企业账户。

    (业务负责人:吴渊,联系电话:18909090044)

    十六、失业保险稳补岗返还(一般企业)申报审批流程

    (一)申报范围及标准:对参加失业保险且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按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标准给予稳岗返还。

    (二)申请条件:1.生产经营活动符合中、省、市产业结构调整和环保政策,上年度未受到环保处罚,且非严重违法失信企业或“僵尸企业”。2.2019年度在我区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以上。3.财务制度健全,管理运行规范且稳岗返还资金使用符合规定。4.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全区城镇登记失业率3.48%(暂定)。

    (三)审批流程

    1.符合申请条件的企业可登录宜宾市稳岗返还申报信息系统(网址:http://wgbt.ybrc128.com/login.asp),按照相关说明进行网上申报。2.网上审核通过的企业请到区政务中心一楼大厅就业服务窗口或南岸分中心窗口提交补贴申报材料。3.区就业创业促进中心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后报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4.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将结合2019年度企业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裁员备案相关情况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对通过审核的,将拟补贴的企业名单、补贴金额等在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官网进行为期5个工作日的公示。5.对公示无异议的,由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财政局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交支付企业稳岗补贴请示。6.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提出失业保险稳岗补贴审批意见后,按基金支出拨付程序划拨资金由区就业创业促进中心转到企业基本账户。

    (业务负责人:吴渊,联系电话:18909090044)

    十七、中小微企业在职职工医疗保险补贴申报审批流程

    (一)支持政策:受疫情影响的中小微企业2020年为职工参加并缴纳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区财政根据参保在职职工人数,每人每月按上年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80%(4315元)的0.2%标准给予企业补贴,实行先缴后补。

    (二)申报条件:受到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影响,生产经营遇到困难且在叙州区参保缴费的中小微企业(不含个体工商户)。企业守法经营、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无不良信用记录。

    (三)企业补贴的申报资料:1.《宜宾市叙州区参保企业申报在职职工医疗保险财政补贴申报表》。2.企业缴纳职工医疗保险费票据复印件。3.月社会保险费申报表。

    (四)审批流程:1.企业填报申报表并提供相应支撑材料(由医疗保障局统一汇总初审)。2.区级相关部门会审。3.区政府审批。4.区财政局支付补贴费用到企业。

    (业务负责人:秦进容,联系电话:15928336563)

    十八、中小微企业行政审批优化服务

    (一)延时、预约服务

    1.延时、预约服务的范围:窗口人员为中小微企业办理有关事项过程中到达下班时间时,当即能够办结的,必须延时办理完毕。中小企业因特殊情况需要预约办理的事项。

    2.延时、预约服务申请方式:延时服务既可以由中小微企业提出,也可以由窗口根据工作需要作出。中小微企业需要预约服务的,可以采取现场预约、电话预约、电子预约的方式提前一个工作日向政务中心便民服务股提出。现场预约地址:宜宾市叙州区康宁路叙州区政务服务中心;电话预约号码:0831-6233658;电子预约:48561273@QQ.com。

    3.延时、预约服务有关要求:中小微企业提出需要延时服务的要求后,窗口不得拒绝提供延时服务。工作人员因故确实不能提供延时服务的,应向窗口首席代表报告,并由首席代表另行安排人员提供延时服务。接受预约时,受理人员应对申请企业的名称、预约时间、预约办理事项、预约方式等做好记录,并一次性告知企业所需携带的资料。窗口工作人员要按照预约时间准时到岗,要确保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窗口在提供延长、预约服务中不得向企业收取法律法规规定收费以外的费用。

    (二)帮办代办服务

    1.帮办代办范围。帮办主要项目是与群众关系密切的民生保障类公共服务事项。代办主要项目是投资建设申请类等涉及多部门的复杂事项或行政审批类涉及重点项目的事项。

    2.帮办代办职责。所有帮办代办人员均应负责解答咨询、受理代办申请、协调和督促审批部门在承诺时限内办结审批服务事项,全力协调解决帮办代办服务中遇到的相关问题。帮办代办人员应对帮办、代办相关事项所需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伪造申请材料;不得冒用相关部门或其工作人员名义等诱使他人委托其从事代理活动;不得采用不正当手段,获取相关部门登记资料;不得恶意投诉,造谣、污蔑或者贬低、损毁国家机关或相关工作人员声誉。如有发现帮办代办人员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并经查证属实的,将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3.帮办代办程序申请方式:需要帮办代办的中小微企业,就相关政务服务事项办理向帮办代办窗口提出申请。属于帮办代办窗口业务范围的,帮办代办工作人员当场审查其现有材料是否齐全,对于材料齐全的帮办事项,帮办人员带领企业去相关业务部门办理;对于材料齐全的代办事项,企业与代办人员完成材料交接后,窗口向企业出示代办通知单,由代办人员代替企业完成代办事项;对基本条件具备、主要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但次要条件或申请材料欠缺的政务服务事项,经过企业作出相应承诺后,政务服务单位先予“容缺受理”;材料不齐全的,帮办代办工作人员一次性列出缺少的材料以及补齐材料的途径或方法,方便企业快速地补齐材料。不属于帮办代办业务范围的,为企业提供引导服务。帮办代办窗口实行窗口导办、帮办,相关业务窗口代办的运行机制。在帮办代办窗口受理业务后,与相关业务窗口工作人员对接,相关业务窗口要按时做好代办工作。

    (三)12345服务热线

    24小时开通12345市民服务热线热情高效服务,对中小微企业提出的复工复产需要,第一时间交办,并督促相关职能部门及时处理。

    十九、中小微企业司法服务

    (一)法律服务范围:组建法律服务专家团队,为全区有需求的中小微企业开展“法治体检”,积极参与矛盾纠纷化解,设置中小微企业员工法律援助绿色通道。重点关注企业法治需求,维护中小微企业合法权益,帮助中小微企业完善治理结构,健全管理制度,防范法律风险,化解矛盾纠纷,推动法律保护关口进一步前移,促进中小微企业依法决策、依法经营、依法管理、依法维权,努力为中小微企业发展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二)服务内容

    1.开展政策法律宣讲解读。一是重点宣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指示和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二是组织专业法律服务团以“菜单式普法、点单式服务”模式,应企业要求对中小微企业开展助推中小微企业健康发展和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相关法律法规宣讲。三是宣讲省、市、区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的有关决策部署,引导中小微企业进一步坚定发展信心,共克时艰、共渡难关。

    2.帮助企业防范化解法律风险。梳理中小微企业面临的各类法律纠纷特别是诉讼、仲裁案件,重点分析企业个人人身和财产安全风险情况,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情况,合同管理、劳动用工、对外担保、融资并购等方面的合规经营和争议解决情况,帮助查找企业经营中的法律风险,提出预防风险,解决纠纷的意见建议。了解企业在治理结构和内部管理方面的特点,重点分析企业依法设立登记和主体资格情况,依法制定企业章程和重要规章制度的情况,依法成立决策议事机构、完善内部管理机制的情况,健全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査机制、内部利益分配机制、职工权益维护机制的情况,外聘法律顾间的情况,人力资源管理财务管理、税务管理、会计核算管理等方面的合规情况,帮助查找问题,分析原因,堵塞漏洞。

    3.协助企业排查化解矛盾纠纷。加强中小微企业矛盾纠纷排查,将中小微企业矛盾纠纷作为重点,及时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第一时间开展调处。深入推进律师调解工作,进一步发挥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统筹协调人民调解组织参与调解中小微企业矛盾纠纷,及时调处影响中小微企业生产经营的矛盾纠纷。组织律师积极参与代理和化解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推动涉及中小微企业信访问题的依法解决,促进中小微企业健康发展。

    4.开设中小微企业员工法律援助绿色通道。根据《四川省司法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扩大民事法律援助范围的通知》要求,在区法律援助中心专门开设“中小微企业员工法律援助绿色通道”,所有区内中小微企业员工通过身份识别后即可简化困难证明手续,凡是区内中小微企业员工申请法律援助一律优先受理,提供包括解答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仲裁代理、诉讼及非诉讼代理等免费法律服务。

    (三)服务机构

    1.法律服务专家团。团长:区司法局副局长张昆,副团长:区司法局律师工作管理股股长陈辉,成员:四川义言律师事务所彭鸿律师、四川鼎证律师事务所罗超律师、四川仁勇律师事务所汪文高律师、四川诚谐律师事务所郑绍勇律师、四川发现(宜宾)律师事务所李霞律师、四川忠仁律师事务所杨作平律师、四川远皓律师事务所陈洁律师、四川契合律师事务所李介波律师、四川大经律师事务所陈执刚律师、四川戎州律师事务所杨兵律师、四川长源律师事务所李锦律师、四川川宜律师事务所所谢政律师、四川蜀鸿律师事务所所陈群律师。(业务负责人:陈辉,联系电话7822112,13508193760)。

    2.法律援助服务队。队长:区司法局副局长胡孝兰;副队长:区法律援助中心主任贾晓丽;队员:区法律援助中心工作员王丽、郭惠。(业务负责人:贾晓丽,联系电话:7822116、15183158469)。

    3.人民调解服务组。组长:区司法局副局长胡孝兰,副组长:区司法局公共法律服务管理股负责人熊丽,成员:彭大银、陈朝金、曾鹏。(业务负责人:熊丽,联系电话:7822113、15283640998)。

    责任编辑: 贺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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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宾市叙州区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缓解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困难政策措施》的通知

  • 2020年05月14日 17时05分
  • 来源: 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政府网站
  •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区属企业单位:

    现将《宜宾市叙州区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缓解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困难政策措施》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政府

    2020年2月16日

    宜宾市叙州区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

    缓解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困难政策措施

    为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市要求,积极发挥全区中小企业在疫情防控中的重要作用,支持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发展,特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支持范围及资金申报管理

    (一)支持范围。在疫情防控期间,受到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影响,生产经营遇到困难且在叙州区注册登记的中小微企业。

    (二)资金申报管理。各项措施牵头单位应按照区委应对疫情工作领导小组部署要求,负责制定补贴资金申报流程办法,认真审核汇总符合条件企业资金申报情况。

    (三)加强信息共享。各项措施牵头单位与责任单位适时共享政策落实信息。区财政局、人行叙州支行应适时将名单内企业获得财政补贴、财政贴息和优惠贷款情况反馈区审计局。

    二、支持政策措施

    (一)优化营商环境

    1.补贴物流费用。在疫情防控期间,做好物资保供和物流配送工作,对市、区确定的疫情防护必需品、生活物资保供的限额以上商贸流通企业和重点物流企业,按物流配送(含快递)费用、员工防护费用分别给予50%、合计不超过100万元的补贴;对参与农产品等供需保障的重点批发企业,减半征收经营户的门面(摊位)租金,减收部分由财政补贴,每个批发企业补贴金额不超过200万元。承担区外调入生活物资任务的企业,按企业物流费用总额的35%给予补贴。对承担区政府下达的区内生活物资调运任务的企业,按企业相应物流费用总额的50%给予补助。(牵头单位:区经济商务科技局,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区发展改革局、区农业农村局、四川银保监局叙州区监管组、区国资金融工作局)

    2.补贴水电气费。对参与生活物资保供的商贸流通和防疫药品、医疗设备、物资器材等疫情防控相关生产的中小企业,按销售目录电价的30%给予电费补贴。对暂时陷入困难的工业企业,经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区政府同意后,政策执行期用能(用电、用气)费用合计200万元以上的给予1.5%、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补贴。在疫情防控期间,批发业、零售业、餐饮业、住宿业单位2020年2月和3月用气和用水价格按现行政策的90%结算,差额部分由相关供水供气企业承担。企业申请暂停、减容、暂停恢复、减容恢复,不受“暂停用电不得小于15天”限制,按实际暂停天数免收基本电费,对2020年2月1日以来确未生产的,暂停起始日期可追溯至2020年2月1日。(牵头单位:区发展改革局,责任单位:区经济商务科技局、区财政局、国网宜宾供电公司、四川能投宜宾电力公司、天然气公司、供水公司)

    3.补贴房租。在疫情防控期间,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企业和个体户,免收2020年2月和3月份房租。鼓励大型商务楼宇、商场、综合性市场运营主体在疫情防控期间对入驻的中小微企业减免租金,对减免租金的业主根据实际减免租金额度的20%给予补贴。对在疫情防控期间有入驻中小微企业的省级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省级以上科技孵化器),给予基地(孵化器)100%房租补贴,每个基地(孵化器)补助总额不超过100万元。(牵头单位:区经济商务科技局,责任单位:区国资金融工作局、区机关事务办、区财政局)

    4.补贴复工复产企业。在疫情防控期间,对工业板块复工复产、扩产扩能的规模以上企业给予补贴。(1)对一季度安全复工复产的工业企业,按疫情防控物资(一季度)采购金额的50%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10万元。(2)支持区内企业配套协作,采购区内企业配套产品。采购金额达200万元以上,区内采购产品占30%-50%补助5万元;区内采购产品占50%以上,补助10万元。(3)企业外地返岗职工需进行隔离观察的,由企业组织隔离观察14天,区财政对隔离观察职工按每人每天50元的标准补助企业。(牵头单位:区经济商务科技局,责任单位:区发展改革局、园区管委会、区财政局、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5.支持扩产扩能企业。对企业疫情期间新建疫情防控产品生产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或在政策执行期扩大再生产新增固定资产投资且年内竣工投产的项目进行支持,按政策执行期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额给予最高200万元补助,其中: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0万元一2000万元的给予5%补助,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额超过2000万元部分的给予3%补助。(牵头单位:区经济商务科技局;责任单位:区发展改革局、园区管委会、区财政局)

    6.加大小区物业防疫补助。对区内参与小区疫情防控工作的物业服务企业,区财政按在管小区面积0.2元/㎡标准,给予一次性疫情防控工作措施费补助。非物管小区疫情防控由所在乡镇(街道)负责,所需费用在区财政安排到各乡镇(街道)的防控经费中统筹列支。(牵头单位:区住房城乡建设局;责任单位:区房管局、区财政局)

    (二)强化金融服务

    7.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全面落实中、省有关金融支持政策,增加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确保2020年实现普惠型小微企业信贷总量不低于去年同期水平并持续增长。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物流运输、批发零售、住宿餐饮、旅游等行业的中小微企业,全力做好纾困工作。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对因疫情面临还款困难的中小微企业,予以展期、续贷、减免逾期利息、无还本续贷等帮扶,妥善安排还款方案,做到应续尽续、快续。支持智能终端等企业通过订单质押、知识产权质押等贷款融资。开辟中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绿色通道”,简化流程、快速审批、尽快发放。(牵头单位:区国资金融工作局;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区经济商务科技局、人行叙州支行、宜宾银保监分局叙州区监管组)

    8.降低企业融资成本。政策性银行和国有银行要积极申请运用人民银行疫情防控专项再贷款资金,向中小微企业发放低成本贷款利率上限为贷款发放时最近一次公布的一年期LPR减100个基点。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灵活运用再贷款再贴现等央行货币政策工具,为区属中小微企业发放低成本贷款。中小微企业存量贷款疫情防控期间到期办理续贷或展期,利率按原合同利率下浮10%,新增贷款利率原则上按现行利率下浮10%,确保2020年普惠型小微企业综合融资成本下降0.5个百分点。严格按照《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局经济和信息化厅商务厅人行成都分行四川银保监局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加大金融支持中小企业有关政策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川财金〔2020〕5号)文件精神,对国家重点保障企业、骨干商贸流通企业、再贷款支持的中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向省财政申请贴息。疫情期后,地方法人金融机构要积极申请运用再贷款资金,持续向区内中小微企业发放低成本贷款,区财政按人民银行再贷款利率50%给予贴息。鼓励相关银行法人机构在疫情防控期间按照一定总规模为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中小微企业贷款减免利息,对半年期及以下的贷款减免1个月利息,半年期以上、一年期(含)以下的贷款减免2个月利息,一年期以上的贷款减免3个月利息。(牵头单位:区国资金融工作局;责任单位:区经济商务科技局、区财政局、区市场监管局、人行叙州支行、宜宾银保监分局叙州区监管组)

    9.发挥政策性担保作用。对涉及防疫物资生产、消费、运输中小微企业的融资性担保业务,取消反担保要求。支持国家级农业龙头企业担保贷款额度由2000万元调整为4000万元。鼓励融资担保公司在疫情防控期间降低中小微企业担保费用,担保费率低于1%,区财政给予融资担保公司担保费用总额的50%补贴。鼓励融资担保公司对中小企业适当延长宽限期,宽限期间不加收罚息。对确无还款能力的小微企业,为其提供融资担保服务的市级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应及时履行代偿义务,视疫情影响情况适当延长追偿时限,符合核销条件的,按规定核销代偿损失。有关方面在办理银行贷款产生的保险、担保、评估、鉴定、过户、产权登记等相关费用,按照不低于20%给予减免。(牵头单位:区国资金融工作局;责任单位:区经济商务科技局、区财政局、区市场监管局、人行叙州支行、宜宾银保监分局叙州区监管组)

    10.分担企业贷款损失。银行机构在疫情防控期间向防疫物资产销以及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中小微企业提供续贷支持而造成贷款损失的,区财政按贷款损失20%给予金融机构补贴(金融机构不再重复享受《宜宾市叙州区财政局关于转发四川省财政金融互动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规定的贷款损失补贴政策)。用好用活应急转贷资金,由区国资监管和金融工作局负责在创益产业投资有限公司设立1亿元中小微企业应急发展周转基金,用于受疫情影响暂时经营特别困难但发展前景优良的中小微企业发展应急资金周转;区经济商务科技局负责制定应急周转基金管理办法,并负责申报企业的受理、审核等相关工作,区国资金融工作局负责对基金使用进行监管。(牵头单位:区国资金融工作局;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区经济商务科技局、宜宾银保监分局叙州区监管组、人行叙州支行)

    11.提高地方法人金融机构贷款不良率容忍度。对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因受疫情影响较大,其中小微企业贷款不良率超出自身各项贷款不良率3个百分点以内,且贷款规模增长的,合理确定其监管评级和绩效评级。对在疫情防控期间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中小微企业还款逾期90天的情况,可进行统计跟踪,暂不纳入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坏账范畴。(牵头单位:区国资金融工作局;责任单位:宜宾银保监分局叙州区监管组、人行叙州支行、区财政局、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三)加大税收优惠

    12.减免延期缴纳税款。全面落实疫情期间中央、省、市各级税收优惠政策。对参与疫情防控的医疗卫生机构和物流企业车辆,免征2020年度车船税;已缴纳2020年度车船税的,在下一年度应缴车船税中抵减。对纳税人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经税务机关核准,依法予以缓征、减征或者免征。对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核定经营额征收方式的纳税人,可依纳税人申请依法调整核定定额。优先为符合条件的生产药品、试剂、疫苗研发机构办理采购国产设备退税。对文化旅游、餐饮、住宿、批发零售、物流配送(快递)等企业在疫情防控期间产生的直接损失或增加的相关防控费用,可以纳入成本费用核算。对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扩大产能购置设备,允许税前一次性扣除,全额退还相应期间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以及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和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对受疫情影响申报困难的企业,依法办理延期申报。对确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企业,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3个月。(牵头单位:区税务局;责任单位:区财政局)

    (四)促稳岗保就业

    13.加大缓社保支持力度。受疫情影响的参保企业按规定备案后,可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和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期限延长至疫情解除后的3个月内,对在缴费期内难以足额缴纳养老、失业和工伤保险费的可按规定申请缓缴,缓缴期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不收滞纳金。缓缴期满后,企业足额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不影响参保人员正常享受待遇,不影响个人权益记录。2020年不集中开展历史欠费清收,暂缓执行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过渡办法(仍继续按全省城镇全部单位就业平均工资50%为缴费下限标准执行)。失业、工伤保险阶段性降低费率政策延长至2021年4月30日。(牵头单位: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责任单位:区财政局)

    14.加大稳岗位支持力度。中小企业在停工期间组织职工参加各类线上培训纳入相关专项资金补贴,按实际费用给予全额补贴。对开展“以工代训”的区内生产经营主体和参保企业,按每人每月200元标准,给予最长不超过6个月的职业培训补贴。对下岗失业人员、返乡农民工等城乡劳动者开展免费职业技能培训,对贫困劳动力、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两后生”中的农村学员和城市低保家庭学员,在培训期间按规定给予每人每天50元(含交通费)补贴。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按6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的标准给予稳岗返还。对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其他参保企业,可按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标准给予稳岗返还。鼓励企业优先录用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稳定就业并缴纳社保半年以上的,按2000元/人给予补贴。对贫困劳动力按500元/人/月给予不超过6个月稳岗补贴。(牵头单位: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责任单位:区财政局)

    15.加大保用工支持力度。对重点企业派驻用工服务专员,指导企业有序高效复工复产,主动摸排企业用工需求信息,推进线上供求匹配对接和远程招聘。支持企业就地就近吸纳人员就业,按照“镇对园区、村对企业”的方式,采取“点对点、一站式”直达运输服务,对从区集中组织输送劳动者到市内用工企业的交通运输费给予100%财政补贴。中小企业(含农村专业合作社等)吸纳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以及因疫情影响无法返岗的农民工,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1000元/人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对医疗防疫物资生产企业扩产能,新增员工稳定就业并缴纳社保半年以上的,按2000元/人标准给予补助。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经纪人,组织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以及因疫情影响无法返岗的农民工到企业就业,并协助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的,按不低于300元/人标准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助。(牵头单位: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责任单位:区财政局)

    16.加大促创业支持力度。设立创业担保贷款分险基金500万元,协议银行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总额按最高12.5倍扩增至6250万元。降低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本区返乡农民工等符合条件人员人数达到现有职工人数比例由30%下调到20%(职工超过100人的比例由15%下调为10%),可申请不超过3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按相关规定全额贴息;因疫情返乡人员就地就近自主创业就业的,可申请最高不超过15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因疫情返乡人员合伙创业或组织起来共同创业符合条件的,最高可申请30万元创业担保贷款。(牵头单位: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责任单位:区财政局)

    17.加大医疗保障支持力度。受疫情影响,企业未能按时办理医疗(生育)保险参保登记、申报缴费等业务的,可通过网厅、QQ、微信、电话等途径向叙州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备后,延长医疗(生育)缴费期,在疫情解除后的三个月内补办。补办时,对参保企业不加收滞纳金和利息,对参保职工个人不收取利息,不影响参保职工个人权益记录。受疫情影响延长申报缴费期的参保企业按规定备案后,疫情解除后的3个月内补办职工医疗(生育)保险关系转移、补缴费的,不影响参保人员享受待遇。在疫情防控期间不对辖区内参保企业的职工医疗(生育)保险历史欠费进行集中清缴,避免造成企业生产经营困难。受疫情影响的中小企业2020年为职工参加并缴纳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区财政根据参保在职职工人数,每人每月按上年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80%(4315元)的0.2%标准给予企业补贴,实行先缴后补。(牵头单位:区医保局;责任单位: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财政局)

    (五)优化服务推动项目投资建设

    18.开通绿色服务通道。建立中小微企业“服务包”制度,组建中小微企业法律服务专家库,为有需求的中小微企业免费开展“法治体检”;畅通中小微企业职工维权渠道,在区法律援助中心开设中小微企业职工维权绿色通道;加强中小微企业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引导企业职工理性、依法维权。(牵头单位:区司法局;责任单位:区市场监管局、区行政审批和非公经济局、区经济商务科技局)

    19.优化政务服务。深化“最多跑一次”改革和建设工程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对新落地生产防疫物资的项目,早期介入、贴近服务、随到随审、科学审批,开辟一站式、全链条并行、48小时内办结的审批绿色通道,优先配置用地用水用电用气等资源型指标。对受资质条件限制,有产能可以生产以及新改扩建项目进入生产的企业,特事特办,除危化品等特殊行业外,可先生产,再完善程序、补办手续。生产与疫情防控相关医疗器械产品的企业,首次注册、变更注册、延续注册的,一律不收取注册费。加大政府采购支持力度,确保政府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货物、服务比重不低于30%。企业维权服务平台和12345服务热线要热情高效服务,及时回应中小企业诉求。(牵头单位:区行政审批和非公经济局;责任单位:区市场监管局、区发展改革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财政局、区经合外事局、园区管委会)

    20.发挥重大项目带动作用。加快省、市、区重点项目建设,发挥重点项目特别是政府投资项目带动作用,鼓励支持民营企业积极参与政府投资类新开工建设项目,在货款回收、原材料供应、项目发包等方面,加大对产业链上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因受疫情影响不能按时履行合同的中小企业,允许其合理延后合同执行期限或商定改善性条款。国有企业要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中小企业、民营企业相关款项,不得形成新增逾期拖欠。(牵头单位:区发展改革局;责任单位:区经济商务科技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国资金融局、区林业局、园区管委会)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保障。成立宜宾市叙州区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缓解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困难政策工作领导小组,由区委副书记、区长任组长,区委常委、区纪委书记、监委主任,区政府全体副区长任副组长;区政府办、区财政局、区经济商务科技局、区发展改革局、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审计局、区公安分局、区行政审批和非公经济局、区农业农村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经合外事局、区税务局、区司法局、区国资金融工作局、区市场监管局、园区管委会、区医保局、区机关事务办、人行叙州支行、四川银保监局叙州区监管组等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区财政局,由区财政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强化统筹协调,及时筹集资金,督促相关主管部门做好企业申报、审核相关工作;及时兑现财政补助补贴资金,确保政策落地落实。牵头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政策执行统计制度和数据信息共享机制,由主管部门每天报送政策执行兑现情况报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及时通报政策执行兑现相关情况、收集研究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重大问题及时报领导小组研究。

    (二)强化纪律保障。各单位必须高度重视,严肃工作纪律,严格执行资金申报、审批程序。区财政局、区审计局等相关单位要定期不定期对专项资金的申报、审核、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单位要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对挤占挪用、违规截留、故意拖欠专项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由区委纪委监委牵头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相关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政策措施的宣传、指导,防止企业虚增、多报、重复申报,确保资金安全;对企业骗取、套取财政补贴资金的,撤销企业享受相关政策补贴资格,追回拨付补贴资金,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本政策执行期限为发布之日起至区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应急指挥部宣布解除疫情应急响应之日止,相关政策措施实行市、区分级申报,确保不重不漏,由区财政局会同相关措施牵头部门负责政策解释。中央、省、市新出台相关支持政策的,遵照执行。

    附件:相关政策措施申报审批流程操作指南

    附件

    相关政策措施申报审批流程操作指南

    一、物流补贴申报审批流程

    (一)申报范围及标准:1.在疫情防控期间,对区确定的承担物资保供和物流配送工作的限额以上商贸流通企业。2.在疫情防控期间,对区确定的疫情防护必需品、生活物资保供和重点物流企业。3.按物流配送(含快递)费用、员工防护费用分别给予50%、合计不超过100万元的补贴。

    (二)申报资料:1.《叙州区商贸流通企业物流补贴申请表》。2.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复印件。3.疫情期间产生物流配送费用票据及相关合同(复印件)。4.疫情期间产生防护费用(口罩、酒精、消毒液、防护服、体温枪等)有效凭证。5.其他认为有必要提供的相关资料。

    (三)申报流程:首先向所在乡镇(街道)申报,由区经济商务科技局汇总,相关部门会审后,报区财政局审核。

    (业务负责人:赵茂林,联系电话:13350601232)

    二、房租补贴申报审批流程

    (一)申报范围及标准:1.在疫情防控期间,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中小微企业。2.在疫情期间,对中小微企业减免租金的大型商务楼宇、商场、综合性市场运营主体。3.在疫情期间,入驻中小微企业(省级科技孵化器)厂房租金的省级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中小微企业划分标准参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二)申报条件:1.受到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影响,生产经营遇到困难且在叙州区注册登记的中小微企业。2.签订有效租赁协议(合同),租赁协议(合同)中必须注明生产经营场地面积和租金金额。

    (三)申报资料:1.《叙州区中小微企业房租补贴申请表》。2.业主及减免对象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复印件。3.企业租赁房屋的有效协议(合同)、房租减免有效凭证、己租赁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4.其他认为有必要提供的相关资料。

    (四)申报流程:首先向所在乡镇(街道)申报,由区经济商务科技局汇总,相关部门会审后,报区财政局审核。

    (业务负责人:严书蕙,联系电话:13350614963)

    三、应急转贷基金申报审批流程

    (一)支持政策:分担企业贷款损失。银行机构在疫情防控期间向防疫物资产销以及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中小微企业提供续贷支持而造成贷款损失的,区财政按贷款损失20%给予金融机构补贴(金融机构不再重复享受《宜宾市叙州区财政局关于转发四川省财政金融互动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规定的贷款损失补贴政策)。用好用活应急转贷资金,由区国资监管和金融工作局负责在创益产业投资有限公司设立1亿元中小微企业应急发展周转基金,用于受疫情影响暂时经营特别困难但发展前景优良的中小微企业发展应急资金周转;区经济商务科技局负责制定应急周转基金管理办法,并负责申报企业的受理、审核等相关工作,区国资金融工作局负责对基金使用进行监管。

    (二)申请条件:受疫情影响暂时经营特别困难但发展前景优良的中小企业。企业守法经营、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无不良信用记录。

    (三)审批流程:1.企业申请。企业首先应获得银行同意转贷的《授信通知书》(有担保的需提供《担保函》)。2.初审,企业向区经济商务科技局提出申请。由区经济商务科技局组织区级相关部门对提出申请企业进行联审并共同签署初审意见,初审符合条件的企业填写《申请表》。3.面签。企业联系转贷银行,对《申请表》和《银行承诺书》进行面签。4.审批。区经济商务科技局在企业和银行完成相关手续后,报区政府审批。5.转款。企业持《授信通知书》、区政府审批后的《申请表》和《银行承诺书》到创益产投公司签订转贷协议,办理转贷相关手续。6.资金回收。区财政局、区国资金融工作局、创益产投公司与承办银行共同监管资金流向,确保及时将续贷出来的资金转回创益产投公司专用账户。

    (业务负责人:王维强,联系电话:13547703157)

    四、复工复产和扩产扩能企业补贴申报审批流程

    (一)支持政策:1.对一季度安全复工复产的工业企业,按疫情防控物资(一季度)采购金额的50%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10万元。2.支持区内企业配套协作,采购区域内企业配套产品。采购金额达200万元以上,区内采购产品占30%-50%补助5万元;区内采购产品占50%以上,补助10万元。3.企业外地返岗职工需进行隔离观察的,由企业组织隔离观察14天,区财政对隔离观察职工按每人每天50元的标准补助企业。4.支持扩产扩能企业。对企业在疫情期间新建防控产品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或政策执行期扩大再生产新增固定资产投资且年内竣工投产的项目进行支持,按政策执行期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额给予最高200万元补助,其中: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0万元—2000万元的给予5%补助,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额超过2000万元部分的给予3%补助。

    (二)申请条件:1.注册在叙州区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企业守法经营、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无不良信用记录。2.一季度安全复工复产的工业企业。3.企业配套协作,采购区域内企业配套产品。4.企业外地返岗职工由企业组织隔离观察。5.对企业在疫情期间新建防控产品生产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或政策执行期扩大再生产新增固定资产投资且年内竣工投产的项目进行支持。

    (三)审批流程:1.企业提出申请,附合同、发票等相关资料交区经济商务科技局。2.区经济商务科技局会同园区管委会、区发展改革局、区财政局、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卫生健康局会审提出初核意见。3.区经济商务科技局将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的资料报区政府审批。4.区财政局按区政府审批意见支付补贴费用到企业。

    (业务负责人:王维强,联系电话:13547703157)

    五、在管小区防控工作措施补助申报审批流程

    (一)支持政策:宜宾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关于落实物业小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补助的通知”(宜疫指挥部办〔2020〕10号),各区县政府对辖区内参与属地住宅小区疫情防控工作的物业企业,按在管小区面积(建筑面积)每平方米0.2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的疫情防控工作措施费补助,并于2020年2月底前落实到位。

    (二)申报条件:叙州区范围内,为住宅小区服务的物业企业,且疫情防控措施按照市、区疫情防控指挥部及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工作方案落实到位的物业企业。

    (三)企业补贴的申报资料:1.提供物业企业营业执照。2.签订的有效期内的物业服务合同。3.服务小区所在街道社区的核实证明。

    (四)审批流程:1.企业填报申报表并提供相应支撑材料,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及各乡镇(街道)统一汇总初审。2.区级相关部门会审。3.区政府领导审批。4.区财政局支付补贴费用到企业。

    (业务负责人:邓丽,联系电话:13890991356)

    六、水电气费补贴申报审批流程

    (一)用电用气补贴

    1.支持政策:对参与生活物资保供的商贸流通企业和防疫药品、医疗设备、物资器材等疫情防控相关生产的中小微企业,按销售目录电价的30%给予电费补贴。对暂时陷入困难的工业企业,经主管部门审核并报政府同意后,政策执行期用能(用电、用气)费用合计200万元以上的给予1.5%、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补贴。

    2.申请条件:注册在叙州区的对参与生活物资保供的商贸流通和防疫药品、医疗设备、物资器材等疫情防控相关生产的中小微企业(不含个体工商户),暂时陷入困难但有望扭亏止滑的工业企业,企业守法经营、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无不良信用记录。

    3.审批流程:(1)企业填报申报表并提供相应支撑材料,其中:限下、规下企业由企业注册地乡镇(街道)统一汇总申报。(2)区经济商务科技局会同区级相关部门审核。(3)区政府审批。(4)区财政局支付补贴费用到企业。

    (业务负责人:王维强,联系电话:13547703157)

    (二)用水用气价格结算流程

    1.支持政策:在疫情防控期间,批发业、零售业、餐饮业、住宿业单位2020年2月和3月用气和用水价格按现行政策的90%结算,差额部分由相关供水供气企业承担。企业申请暂停、减容、暂停恢复、减容恢复,不受“暂停用电不得小于15天”限制,按实际暂停天数免收基本电费,对2020年2月1日以来确未生产的,暂停起始日期可追溯至2020年2月1日。

    2.申请条件:注册在叙州区的批发业、零售业、餐饮业、住宿业用水用气单位,注册在叙州区的所有用电企业。

    3.操作流程:区政府按市上要求向区内供水供气供电企业出具通知文件,由供气、供水、供电企业负责落实,区发展改革局负责监督执行,享受政策相关企业无需申报。政策执行结束后,供水供气供电企业及时将落实情况报送区发展改革局。

    (业务负责人:张鑫,联系电话:13989227607)

    七、项目支持政策

    (一)支持政策:加快省、市、区重点项目建设,发挥重点项目特别是政府投资项目带动作用,在货款回收、原材料供应、项目发包等方面,加大对产业链上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因受疫情影响不能按时履行合同的中小企业,允许其合理延后合同执行期限或商定改善性条款。国有企业要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中小企业、民营企业相关款项,不得形成新增逾期拖欠。

    (二)操作流程

    1.区发展改革局牵头,各项目行业主管部门、项目业主配合,在做好疫情防控的前提下,安全规范有序推进重点项目复工,确保续建重点项目在2020年5月底复工率达到100%,新开工重点项目严格按照区政府要求的开工时间按期开工建设,发挥重点项目特别是政府投资项目带动作用,最大限度降低疫情对经济运行的不利影响,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2.区行政审批和非公经济局牵头,按照《宜宾市政府诚信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及时收集民营和中小企业在货款回收、原材料供应、项目发包等方面遇到的困难问题,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单位)切实加以解决,支持帮助民营和中小企业度过难关。

    3.区市场监管局牵头,对因受疫情影响不能按时履行合同的中小企业,允许其合理延后合同执行期限或商定改善性条款。

    4.区国资金融工作局牵头梳理区属国有企业与民营和中小企业的合同执行情况,确保要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相关款项,不得形成新增逾期拖欠。

    (业务负责人:左稷伟,联系电话:13890945024)

    八、中小企业低成本贷款贴息申报审批流程

    (一)支持政策:疫情期后,地方法人金融机构要积极申请运用再贷款资金,持续向区内中小微企业发放低成本贷款,区财政按人民银行再贷款利率50%给予贴息。

    (二)申报条件:注册在叙州区的中小微企业(不含个体工商户),企业守法经营、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无不良信用记录。

    (三)审批流程:1.初审。区经济商务科技局对企业报送贷款情况进行初审。2.审核。区金融工作局、区财政局、人行叙州支行、宜宾银保监分局叙州区监管组会同区经济商务科技局对初审情况进行复核并上报区政府审批。3.贴息补贴。区财政局根据审批结果,给予企业补贴。

    (业务负责人:张小琴,联系电话:15281427151)

    九、中小企业贷款担保费用补贴申报审批流程

    (一)支持政策:融资担保公司在疫情防控期间降低中小微企业担保费用,担保费率低于1%,区财政给予融资担保公司担保费用总额的50%补贴。

    (二)申报条件:在疫情防控期间,注册在叙州区且为叙州区的中小微企业(不含个体工商户)贷款提供担保的融资担保公司,企业守法经营、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无不良信用记录。

    (三)审批流程:1.融资担保公司上报融资担保情况。疫情结束后,融资担保公司将为叙州区的中小微企业(不含个体工商户)贷款提供担保相关资料报区国资金融工作局。2.审核。区国资金融工作局会同区财政局对融资担保公司上报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后报区政府审批。3.担保费用补贴。区财政局根据审批结果,给予企业补贴。

    (业务负责人:张小琴,联系电话:15281427151)

    十、中小企业贷款损失补贴申报审批流程

    (一)支持政策: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在疫情防控期间向防疫物资产销以及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中小微企业提供续贷支持而造成贷款损失的,区财政按贷款损失20%给予金融机构补贴(金融机构不再重复享受《宜宾市叙州区财政局关于转发四川省财政金融互动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规定的贷款损失补贴政策)。

    (二)申报条件:在疫情防控期间,为叙州区的中小微企业(不含个体工商户)贷款提供贷款的金融机构,企业守法经营、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无不良信用记录。

    (三)审批流程:1.金融机构上报贷款损失情况。疫情结束后,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将为叙州区的中小微企业(不含个体工商户)提供贷款损失的相关资料上报区国资金融工作局。2.审核。区国资金融工作局会同区财政局对金融机构上报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后报区政府审批。3.损失补贴。区财政局根据审批结果,给予金融机构补贴。

    (业务负责人:张小琴,联系电话:15281427151)

    十一、吸纳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就业补贴申报审批流程

    (一)申报范围及标准:吸纳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就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按1000元/人标准奖励符合条件的企业。新吸纳10个以上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就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稳定就业6个月以上,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可认定为困难群众就业扶贫基地,给予不低于5万元的奖励。

    (二)申报条件:注册地在叙州区内,近年来未发生过拖欠工资等事件、未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

    (三)审批流程:1.企业填报申报表并提供相应支撑材料。2.企业所在乡镇(街道)初审。3.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区财政局审批拨付补贴费用。

    (业务负责人:孙旬,联系电话:18780643037)

    十二、吸纳登记失业人员就业补贴申报审批流程

    (一)申报范围及标准:中小企业吸纳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以及因疫情无法返岗的农民工就业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企业向所在地县级及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经审核后从就业创业补助资金中给予1000元/人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二)申报条件:注册地在叙州区内,近年来未发生过拖欠工资等事件、未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企业。

    (三)审批流程:1.企业填报申报表并提供相应支撑材料。2.企业所在乡镇(街道)初审。3.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核,4.区财政局审批拨付补贴费用。

    (业务负责人:孙旬,联系电话:18780643037)

    十三、交通运输费补贴申报审批流程

    (一)支持政策:支持企业就地就近吸纳人员就业,按照“镇对园区、村对企业”的方式,采取“点对点、一站式”直达运输服务,对从区集中组织输送劳动者到市内用工企业的交通运输费给予100%财政补贴。

    (二)申报条件:注册在叙州区内合法经营的交通运输公司。

    (三)审批流程:1.企业填报申报表并提供相应支撑材料。2.区就业创业服务中心初审并上报区级相关部门审核。3.区政府审批。4.区财政局划拨补贴到区就业创业服务中心。5.区就业创业服务中心支付企业。

    (业务负责人:黄彬,联系电话:18990397977)

    十四、就业创业服务补贴申报审批流程

    (一)申报范围及标准: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经纪人,组织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以及因疫情影响无法返岗的农民工到企业就业,并协助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的,按不低于300元/人标准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助。

    (二)申报条件:在叙州区内合法经营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三)审批流程:1.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填报申报表并提供相应支撑材料。2.区就业创业服务中心初审并上报区级相关部门审核。3.区政府审批。4.区财政局划拨补贴到区就业创业服务中心。5.区就业创业服务中心支付企业。

    (业务负责人:黄彬,联系电话:18990397977)

    十五、失业保险稳补岗返还(困难企业)申报审批流程

    (一)申报范围及标准: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根据其2019年12月失业保险参保职工人数,按最高6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标准(1320元/月)给予一次性返还。申报并获得了本项政策返还资金的企业,本年度内不享受“返还该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的政策。

    (二)申报条件:1.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所在区域产业结构调整和环保政策,且未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企业法人代表、股东和实际经营人员未被列入“老赖”失信名单,且未存在违法违纪犯罪行为。2.2019年度净利润亏损、2020年以来受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影响经营性现金流环比减少及2019年末资产负债率超过80%。3.在叙州区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以上。4.2019年度裁员率低于全区城镇登记失业率3.48%(暂定)以内的。5.与企业工会(职代会)协商制定了稳定就业岗位措施。6.企业提供亏损原因分析及未来发展前景报告;2018、2019连续两年入统的“四上”企业优先。7.国资、非公经济等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提出的其他条件。

    符合以上条件申请失业保险稳岗返还的暂时性困难企业应提供以下资料:1.填写《宜宾市叙州区暂时性困难企业稳岗返还申报表》。2.有资质的审计机构出具的2019年企业生产经营专项审计报告,报告须有是否符合暂时性困难企业认定条件的准确结论。3.与企业工会组织(职代会)协商制定的稳定就业岗位措施。

    (三)审批流程

    1.国有企业向区国资金融工作局申报,民营企业向区行政审批和非公经济发展局申报。2020年2月底前,区国资金融工作局、区行政审批和非公经济局对照暂时性困难企业认定条件第二项、第六项,提出本地区本系统暂时性困难企业名单和企业申报人数,报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2.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收到区国资金融工作局、区行政审批和非公经济发展局提供的名单和申报人数后,草拟协查文件(函)。区社会保险事务中心审核企业是否在我区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以上;区就业创业促进中心审核企业是否符合未裁员或少裁员条件;区发展改革局、区经济商务科技局、宜宾市叙州生态环境局认定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是否符合国家及所在区域产业结构调整、环保政策、经营发展方面受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影响而异常、是否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的认定意见;根据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情况,剔除严重违法失信企业。

    3.2020年3月中旬前,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根据各部门反馈意见,形成我区符合认定条件的暂时性困难企业名单,由区就业创业促进中心通知名单内企业做申报。

    4.暂时性困难企业收到通知后向区就业创业促进中心书面申报。2020年3月底,未书面申报的企业,视为自愿放弃此次暂时性困难企业稳岗返还。

    5.区人社局根据申报情况,将符合认定条件、审查通过的暂时性困难企业名单及稳岗返还金额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区财政局按程序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提交暂时性困难企业稳岗返还资金申请报告,待批复后将市上划拨的暂时性困难企业稳岗返还资金拨付到企业账户。

    (业务负责人:吴渊,联系电话:18909090044)

    十六、失业保险稳补岗返还(一般企业)申报审批流程

    (一)申报范围及标准:对参加失业保险且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按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标准给予稳岗返还。

    (二)申请条件:1.生产经营活动符合中、省、市产业结构调整和环保政策,上年度未受到环保处罚,且非严重违法失信企业或“僵尸企业”。2.2019年度在我区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以上。3.财务制度健全,管理运行规范且稳岗返还资金使用符合规定。4.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全区城镇登记失业率3.48%(暂定)。

    (三)审批流程

    1.符合申请条件的企业可登录宜宾市稳岗返还申报信息系统(网址:http://wgbt.ybrc128.com/login.asp),按照相关说明进行网上申报。2.网上审核通过的企业请到区政务中心一楼大厅就业服务窗口或南岸分中心窗口提交补贴申报材料。3.区就业创业促进中心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后报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4.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将结合2019年度企业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裁员备案相关情况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对通过审核的,将拟补贴的企业名单、补贴金额等在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官网进行为期5个工作日的公示。5.对公示无异议的,由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财政局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交支付企业稳岗补贴请示。6.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提出失业保险稳岗补贴审批意见后,按基金支出拨付程序划拨资金由区就业创业促进中心转到企业基本账户。

    (业务负责人:吴渊,联系电话:18909090044)

    十七、中小微企业在职职工医疗保险补贴申报审批流程

    (一)支持政策:受疫情影响的中小微企业2020年为职工参加并缴纳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区财政根据参保在职职工人数,每人每月按上年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80%(4315元)的0.2%标准给予企业补贴,实行先缴后补。

    (二)申报条件:受到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影响,生产经营遇到困难且在叙州区参保缴费的中小微企业(不含个体工商户)。企业守法经营、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无不良信用记录。

    (三)企业补贴的申报资料:1.《宜宾市叙州区参保企业申报在职职工医疗保险财政补贴申报表》。2.企业缴纳职工医疗保险费票据复印件。3.月社会保险费申报表。

    (四)审批流程:1.企业填报申报表并提供相应支撑材料(由医疗保障局统一汇总初审)。2.区级相关部门会审。3.区政府审批。4.区财政局支付补贴费用到企业。

    (业务负责人:秦进容,联系电话:15928336563)

    十八、中小微企业行政审批优化服务

    (一)延时、预约服务

    1.延时、预约服务的范围:窗口人员为中小微企业办理有关事项过程中到达下班时间时,当即能够办结的,必须延时办理完毕。中小企业因特殊情况需要预约办理的事项。

    2.延时、预约服务申请方式:延时服务既可以由中小微企业提出,也可以由窗口根据工作需要作出。中小微企业需要预约服务的,可以采取现场预约、电话预约、电子预约的方式提前一个工作日向政务中心便民服务股提出。现场预约地址:宜宾市叙州区康宁路叙州区政务服务中心;电话预约号码:0831-6233658;电子预约:48561273@QQ.com。

    3.延时、预约服务有关要求:中小微企业提出需要延时服务的要求后,窗口不得拒绝提供延时服务。工作人员因故确实不能提供延时服务的,应向窗口首席代表报告,并由首席代表另行安排人员提供延时服务。接受预约时,受理人员应对申请企业的名称、预约时间、预约办理事项、预约方式等做好记录,并一次性告知企业所需携带的资料。窗口工作人员要按照预约时间准时到岗,要确保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窗口在提供延长、预约服务中不得向企业收取法律法规规定收费以外的费用。

    (二)帮办代办服务

    1.帮办代办范围。帮办主要项目是与群众关系密切的民生保障类公共服务事项。代办主要项目是投资建设申请类等涉及多部门的复杂事项或行政审批类涉及重点项目的事项。

    2.帮办代办职责。所有帮办代办人员均应负责解答咨询、受理代办申请、协调和督促审批部门在承诺时限内办结审批服务事项,全力协调解决帮办代办服务中遇到的相关问题。帮办代办人员应对帮办、代办相关事项所需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伪造申请材料;不得冒用相关部门或其工作人员名义等诱使他人委托其从事代理活动;不得采用不正当手段,获取相关部门登记资料;不得恶意投诉,造谣、污蔑或者贬低、损毁国家机关或相关工作人员声誉。如有发现帮办代办人员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并经查证属实的,将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3.帮办代办程序申请方式:需要帮办代办的中小微企业,就相关政务服务事项办理向帮办代办窗口提出申请。属于帮办代办窗口业务范围的,帮办代办工作人员当场审查其现有材料是否齐全,对于材料齐全的帮办事项,帮办人员带领企业去相关业务部门办理;对于材料齐全的代办事项,企业与代办人员完成材料交接后,窗口向企业出示代办通知单,由代办人员代替企业完成代办事项;对基本条件具备、主要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但次要条件或申请材料欠缺的政务服务事项,经过企业作出相应承诺后,政务服务单位先予“容缺受理”;材料不齐全的,帮办代办工作人员一次性列出缺少的材料以及补齐材料的途径或方法,方便企业快速地补齐材料。不属于帮办代办业务范围的,为企业提供引导服务。帮办代办窗口实行窗口导办、帮办,相关业务窗口代办的运行机制。在帮办代办窗口受理业务后,与相关业务窗口工作人员对接,相关业务窗口要按时做好代办工作。

    (三)12345服务热线

    24小时开通12345市民服务热线热情高效服务,对中小微企业提出的复工复产需要,第一时间交办,并督促相关职能部门及时处理。

    十九、中小微企业司法服务

    (一)法律服务范围:组建法律服务专家团队,为全区有需求的中小微企业开展“法治体检”,积极参与矛盾纠纷化解,设置中小微企业员工法律援助绿色通道。重点关注企业法治需求,维护中小微企业合法权益,帮助中小微企业完善治理结构,健全管理制度,防范法律风险,化解矛盾纠纷,推动法律保护关口进一步前移,促进中小微企业依法决策、依法经营、依法管理、依法维权,努力为中小微企业发展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二)服务内容

    1.开展政策法律宣讲解读。一是重点宣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指示和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二是组织专业法律服务团以“菜单式普法、点单式服务”模式,应企业要求对中小微企业开展助推中小微企业健康发展和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相关法律法规宣讲。三是宣讲省、市、区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的有关决策部署,引导中小微企业进一步坚定发展信心,共克时艰、共渡难关。

    2.帮助企业防范化解法律风险。梳理中小微企业面临的各类法律纠纷特别是诉讼、仲裁案件,重点分析企业个人人身和财产安全风险情况,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情况,合同管理、劳动用工、对外担保、融资并购等方面的合规经营和争议解决情况,帮助查找企业经营中的法律风险,提出预防风险,解决纠纷的意见建议。了解企业在治理结构和内部管理方面的特点,重点分析企业依法设立登记和主体资格情况,依法制定企业章程和重要规章制度的情况,依法成立决策议事机构、完善内部管理机制的情况,健全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査机制、内部利益分配机制、职工权益维护机制的情况,外聘法律顾间的情况,人力资源管理财务管理、税务管理、会计核算管理等方面的合规情况,帮助查找问题,分析原因,堵塞漏洞。

    3.协助企业排查化解矛盾纠纷。加强中小微企业矛盾纠纷排查,将中小微企业矛盾纠纷作为重点,及时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第一时间开展调处。深入推进律师调解工作,进一步发挥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统筹协调人民调解组织参与调解中小微企业矛盾纠纷,及时调处影响中小微企业生产经营的矛盾纠纷。组织律师积极参与代理和化解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推动涉及中小微企业信访问题的依法解决,促进中小微企业健康发展。

    4.开设中小微企业员工法律援助绿色通道。根据《四川省司法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扩大民事法律援助范围的通知》要求,在区法律援助中心专门开设“中小微企业员工法律援助绿色通道”,所有区内中小微企业员工通过身份识别后即可简化困难证明手续,凡是区内中小微企业员工申请法律援助一律优先受理,提供包括解答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仲裁代理、诉讼及非诉讼代理等免费法律服务。

    (三)服务机构

    1.法律服务专家团。团长:区司法局副局长张昆,副团长:区司法局律师工作管理股股长陈辉,成员:四川义言律师事务所彭鸿律师、四川鼎证律师事务所罗超律师、四川仁勇律师事务所汪文高律师、四川诚谐律师事务所郑绍勇律师、四川发现(宜宾)律师事务所李霞律师、四川忠仁律师事务所杨作平律师、四川远皓律师事务所陈洁律师、四川契合律师事务所李介波律师、四川大经律师事务所陈执刚律师、四川戎州律师事务所杨兵律师、四川长源律师事务所李锦律师、四川川宜律师事务所所谢政律师、四川蜀鸿律师事务所所陈群律师。(业务负责人:陈辉,联系电话7822112,13508193760)。

    2.法律援助服务队。队长:区司法局副局长胡孝兰;副队长:区法律援助中心主任贾晓丽;队员:区法律援助中心工作员王丽、郭惠。(业务负责人:贾晓丽,联系电话:7822116、15183158469)。

    3.人民调解服务组。组长:区司法局副局长胡孝兰,副组长:区司法局公共法律服务管理股负责人熊丽,成员:彭大银、陈朝金、曾鹏。(业务负责人:熊丽,联系电话:7822113、15283640998)。

    责任编辑: 贺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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