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做好乐山市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企业失业保险稳岗返还认定工作的通知

  • 2020年04月08日 10时26分
  • 来源: 乐山市人民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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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各区、市、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经济和信息化局、财政局、生态环境局、商务局、国家税务局各地税务局、总工会、人民银行各地支行: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9]28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缓解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政策措施》(川办发〔2020〕10号)、《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有效应对疫情缓解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困难二十条政策措施的通知》(乐府办发〔2020〕3号)和《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乐山市应对新冠肺炎疫情促进稳岗就业十二条政策措施的通知》(乐府办发〔2020〕5号)等文件精神,充分发挥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效应,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期间积极帮助企业渡过难关,促进我市就业局势总体稳定,现就失业保险进一步支持我市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企业(以下简称“困难企业”)稳岗返还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困难企业认定范围

    本文所指的困难企业是指在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工商注册登记、出现暂时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企业,同时,综合考虑全市失业保险基金支付承受能力、基金安全以及疫情对企业生产经营的影响等因素,重点支持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长期吸纳就业人数多的企业。

    二、困难企业申请期限

    符合条件的企业可在2020年8月31日前向失业保险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申报。

    三、困难企业认定条件

    申报企业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法在我市范围内参加失业保险,且截至2019年12月底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及以上。

    (二)2019年度和2020年初至申报上月底裁员率,大型企业低于全市城镇登记失业率3.5%;中小微企业不高于全国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5.5%;参保职工30人(含)以下的企业不超过企业职工总数20%。

    困难企业的裁员率按当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且领取失业保险金人数与企业期末参加失业保险职工人数的百分比计算。

    (三)企业2017年度、2018年度正常盈利,2019年度及2020年截止申报上月受外部环境及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效益大幅下滑出现亏损,有望扭亏为盈。

    (四)企业生产经营符合国家和本地产业结构发展方向和环保政策要求。

    (五)2019年末企业有未执行完的销售合同(或产品买卖协议)或2020年有新签订较大额度的销售合同。

    (六)财务制度健全、运行管理规范的。

    (七)不属于生产恢复无望的“僵尸企业”或淘汰落后产能企业,截止申请上月近5年内在“信用中国(四川)”等平台没有失信记录、近2年内没有被行政处理或行政处罚的企业。

    (八)企业已采取积极有效的稳定就业岗位措施的。

    (九)国家、省、市规定的其他要求。

    四、困难企业申请材料

    申报企业须提供但不仅限于以下材料:

    (一)企业失业保险稳岗返还资金书面申请报告。申请认定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是企业所属行业,企业类型、企业性质等;二是企业人数、社会保险参保、缴纳费用情况,重点是失业保险参保缴纳费用情况;三是企业生产经营状况,2019年以来受外部环境、新冠肺炎疫情等因素影响造成生产经营困难的情况,制定的恢复生产经营扭亏计划以及2019年以来企业人员变动情况和原因;四是采取的稳定就业岗位的措施及效果等内容。

    (二)《乐山市困难企业失业保险稳岗返还资金申报审核表》(附件1)。

    (三)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出具的2017年度、2018年度、2019年度以及2020年截止申报上月企业财务审计报告及相关审计报表复印件,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必须是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有会计师事务所的盖章及两名注册会计师(含一名主任会计师)签章。

    (四)2020年新签订的订单合同、产品意向购买协议或者以前年度尚未履行的较大数额订单合同复印件。

    (五)企业与工会协调制定的稳定就业岗位措施。

    (六)企业营业执照及银行基本户开户证明复印件。

    (七)提供本企业的企业信用报告及在“信用中国(四川)”上查询记录的截图。

    申报材料要胶装成册,便于审查翻阅,方便存档。

    五、困难企业返还标准

    困难企业稳岗资金返还标准按以下方式计算确定:1328元(即乐山市2019年度月人均失业保险金标准)×企业2019年12月份失业保险参保职工人数×6个月。企业参保职工人数按截止2019年12月31日参保满3个月及以上确定。

    六困难企业认定程序

    (一)企业申请。符合条件的企业持规定的资料一式三份(所有材料均需加盖公章),经失业保险参保地的行业主管部门(无行业主管部门的由行业协会)签署意见后,向同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在核实企业的参保缴费情况和裁员率后,集中将申请资料报同级人社部门。

    当年享受了普惠性稳岗返还,又符合困难企业稳岗返还条件的企业,可继续申领困难企业稳岗返还,经审核批准后,由失业保险基金按规定标准予以补差。

    (二)各地初审。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会同同级发改、经信、财政、环保、商务、税务、工会、人民银行等相关部门,统筹考虑疫情对企业的影响程度、当地产业结构、环境保护、失业保险基金支付能力、企业生产经营状况、企业稳定就业岗位措施以及诚信度等因素,按照本文件规定的部门会审程序和标准统一对本地企业申请材料进行初审认定,形成初审认定报告,并在《乐山市困难企业失业保险稳岗返还资金申报审核表》上各部门要签署认定意见并加盖公章。各地税务机关应对企业报送的审计报表上数据进行比对,确保数据真实有效,避免申报企业虚报材料。初审完成后,由各地人社部门将初审认定报告、企业申报材料和《乐山市困难企业失业保险稳岗返还资金备案汇总表》(附件2)一并上报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失业保险参保地在市本级的困难企业初审认定工作由市就业创业促进中心负责。

    (三)专家评审。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牵头参照政府采购评审有关程序,组成专家评审小组,按困难企业失业保险稳岗返还资金条件对各县(市、区)及市本级参保企业的申报材料进行综合评审,形成评审报告。

    (四)部门会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市级相关部门综合专家评审报告、失业保险基金支付承受能力对企业申报材料集中进行会审,具体职责分工如下:

    1.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局和市商务局主要负责审核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及生产经营状况是否符合国家及我市的产业结构调整方向;2019年末企业有未执行完的销售合同(或产品买卖协议)或2020年有新签订的销售合同情况;是否属于生产恢复无望的“僵尸企业”或淘汰落后产能企业等;同时发展改革委配合人行乐山市中心支行审核企业在“信用中国(四川)”等征信平台是否有失信记录等;市经济信息化局牵头负责按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文件规定对中小企业进行认定。

    2.市财政局和市税务局主要负责审核企业是否有健全的财务制度;是否按要求提交了相关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及报告所附的相关报表;审查相关年度的报表是否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困难企业认定条件(三)的相关条件,并核对相关报表是否与申报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的相关报表一致。

    3.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主要负责审核企业是否依法在我市范围内参加失业保险;是否足额缴纳了12个月以上的失业保险费;核算企业裁员情况和失业保险基金支付承受能力等。

    4.生态环境局主要负责审核企业生产经营是否符合环保政策;是否因为环保问题受过处理或处罚等。

    5.总工会主要负责审查企业是否有与工会协调制定有积极的稳定就业岗位措施。

    6.市发展改革委和人行乐山市中心支行主要负责审核企业在“信用中国(四川)”等平台是否有失信记录等。

    (五)政府审批。专家评审、部门会审后形成2020年度困难企业稳岗返还认定情况及资金返还请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六)进行公示。2020年度困难企业稳岗返还认定情况及资金返还请示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门户网站将困难企业名单等相关信息向社会进行公示,公布举报监督电话,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为5天。公示无异议的,企业申报材料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及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留存。

    (七)资金拨付。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按公示结果及时向市财政局申请补贴资金计划,市财政局按资金计划将补贴资金及时划拨到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失业保险基金支出专户,由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及时将应补贴资金拨付到各困难企业银行账户。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失业保险支持困难企业稳定岗位返还政策是助力企业发展、稳定就业岗位的一项重要举措,各地、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坚持底线思维,各司其责,密切协调配合,确保政策及时执行落实到位。

    (二)严格审核把关。企业须诚信申报,确保所申报材料真实、有效。各地、各相关部门要本着高度负责的态度,认真审查,严格把关,如经审查发现申报材料不实,一律取消企业申报资格,并视情报相关部门录入征信系统。

    (三)强化资金监管。失业保险稳岗返还资金主要用于困难企业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等稳定就业岗位的支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各相关部门要加强资金监管,对有弄虚作假、截留、挪用等行为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加大宣传力度。各地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介、网络平台开展形式多样的政策宣传工作,确保所有参保企业了解相关政策,最大限度享受政策红利。各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要将享受返还资金的困难企业纳入失业动态监测范围,动态掌握企业岗位变化和职工队伍稳定情况,分析返还资金政策效果。各级人社部门要对返还资金使用绩效进行检查评估,并指导企业按规定用好返还资金。

       附件:乐山市困难企业失业保险稳岗返还资金备案汇总表

    责任编辑: 贺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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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进一步做好乐山市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企业失业保险稳岗返还认定工作的通知

  • 2020年04月08日 10时26分
  • 来源: 乐山市人民政府网站
  • 各区、市、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经济和信息化局、财政局、生态环境局、商务局、国家税务局各地税务局、总工会、人民银行各地支行: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9]28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缓解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政策措施》(川办发〔2020〕10号)、《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有效应对疫情缓解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困难二十条政策措施的通知》(乐府办发〔2020〕3号)和《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乐山市应对新冠肺炎疫情促进稳岗就业十二条政策措施的通知》(乐府办发〔2020〕5号)等文件精神,充分发挥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效应,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期间积极帮助企业渡过难关,促进我市就业局势总体稳定,现就失业保险进一步支持我市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企业(以下简称“困难企业”)稳岗返还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困难企业认定范围

    本文所指的困难企业是指在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工商注册登记、出现暂时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企业,同时,综合考虑全市失业保险基金支付承受能力、基金安全以及疫情对企业生产经营的影响等因素,重点支持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长期吸纳就业人数多的企业。

    二、困难企业申请期限

    符合条件的企业可在2020年8月31日前向失业保险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申报。

    三、困难企业认定条件

    申报企业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法在我市范围内参加失业保险,且截至2019年12月底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及以上。

    (二)2019年度和2020年初至申报上月底裁员率,大型企业低于全市城镇登记失业率3.5%;中小微企业不高于全国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5.5%;参保职工30人(含)以下的企业不超过企业职工总数20%。

    困难企业的裁员率按当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且领取失业保险金人数与企业期末参加失业保险职工人数的百分比计算。

    (三)企业2017年度、2018年度正常盈利,2019年度及2020年截止申报上月受外部环境及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效益大幅下滑出现亏损,有望扭亏为盈。

    (四)企业生产经营符合国家和本地产业结构发展方向和环保政策要求。

    (五)2019年末企业有未执行完的销售合同(或产品买卖协议)或2020年有新签订较大额度的销售合同。

    (六)财务制度健全、运行管理规范的。

    (七)不属于生产恢复无望的“僵尸企业”或淘汰落后产能企业,截止申请上月近5年内在“信用中国(四川)”等平台没有失信记录、近2年内没有被行政处理或行政处罚的企业。

    (八)企业已采取积极有效的稳定就业岗位措施的。

    (九)国家、省、市规定的其他要求。

    四、困难企业申请材料

    申报企业须提供但不仅限于以下材料:

    (一)企业失业保险稳岗返还资金书面申请报告。申请认定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是企业所属行业,企业类型、企业性质等;二是企业人数、社会保险参保、缴纳费用情况,重点是失业保险参保缴纳费用情况;三是企业生产经营状况,2019年以来受外部环境、新冠肺炎疫情等因素影响造成生产经营困难的情况,制定的恢复生产经营扭亏计划以及2019年以来企业人员变动情况和原因;四是采取的稳定就业岗位的措施及效果等内容。

    (二)《乐山市困难企业失业保险稳岗返还资金申报审核表》(附件1)。

    (三)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出具的2017年度、2018年度、2019年度以及2020年截止申报上月企业财务审计报告及相关审计报表复印件,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必须是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有会计师事务所的盖章及两名注册会计师(含一名主任会计师)签章。

    (四)2020年新签订的订单合同、产品意向购买协议或者以前年度尚未履行的较大数额订单合同复印件。

    (五)企业与工会协调制定的稳定就业岗位措施。

    (六)企业营业执照及银行基本户开户证明复印件。

    (七)提供本企业的企业信用报告及在“信用中国(四川)”上查询记录的截图。

    申报材料要胶装成册,便于审查翻阅,方便存档。

    五、困难企业返还标准

    困难企业稳岗资金返还标准按以下方式计算确定:1328元(即乐山市2019年度月人均失业保险金标准)×企业2019年12月份失业保险参保职工人数×6个月。企业参保职工人数按截止2019年12月31日参保满3个月及以上确定。

    六困难企业认定程序

    (一)企业申请。符合条件的企业持规定的资料一式三份(所有材料均需加盖公章),经失业保险参保地的行业主管部门(无行业主管部门的由行业协会)签署意见后,向同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在核实企业的参保缴费情况和裁员率后,集中将申请资料报同级人社部门。

    当年享受了普惠性稳岗返还,又符合困难企业稳岗返还条件的企业,可继续申领困难企业稳岗返还,经审核批准后,由失业保险基金按规定标准予以补差。

    (二)各地初审。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会同同级发改、经信、财政、环保、商务、税务、工会、人民银行等相关部门,统筹考虑疫情对企业的影响程度、当地产业结构、环境保护、失业保险基金支付能力、企业生产经营状况、企业稳定就业岗位措施以及诚信度等因素,按照本文件规定的部门会审程序和标准统一对本地企业申请材料进行初审认定,形成初审认定报告,并在《乐山市困难企业失业保险稳岗返还资金申报审核表》上各部门要签署认定意见并加盖公章。各地税务机关应对企业报送的审计报表上数据进行比对,确保数据真实有效,避免申报企业虚报材料。初审完成后,由各地人社部门将初审认定报告、企业申报材料和《乐山市困难企业失业保险稳岗返还资金备案汇总表》(附件2)一并上报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失业保险参保地在市本级的困难企业初审认定工作由市就业创业促进中心负责。

    (三)专家评审。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牵头参照政府采购评审有关程序,组成专家评审小组,按困难企业失业保险稳岗返还资金条件对各县(市、区)及市本级参保企业的申报材料进行综合评审,形成评审报告。

    (四)部门会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市级相关部门综合专家评审报告、失业保险基金支付承受能力对企业申报材料集中进行会审,具体职责分工如下:

    1.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局和市商务局主要负责审核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及生产经营状况是否符合国家及我市的产业结构调整方向;2019年末企业有未执行完的销售合同(或产品买卖协议)或2020年有新签订的销售合同情况;是否属于生产恢复无望的“僵尸企业”或淘汰落后产能企业等;同时发展改革委配合人行乐山市中心支行审核企业在“信用中国(四川)”等征信平台是否有失信记录等;市经济信息化局牵头负责按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文件规定对中小企业进行认定。

    2.市财政局和市税务局主要负责审核企业是否有健全的财务制度;是否按要求提交了相关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及报告所附的相关报表;审查相关年度的报表是否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困难企业认定条件(三)的相关条件,并核对相关报表是否与申报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的相关报表一致。

    3.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主要负责审核企业是否依法在我市范围内参加失业保险;是否足额缴纳了12个月以上的失业保险费;核算企业裁员情况和失业保险基金支付承受能力等。

    4.生态环境局主要负责审核企业生产经营是否符合环保政策;是否因为环保问题受过处理或处罚等。

    5.总工会主要负责审查企业是否有与工会协调制定有积极的稳定就业岗位措施。

    6.市发展改革委和人行乐山市中心支行主要负责审核企业在“信用中国(四川)”等平台是否有失信记录等。

    (五)政府审批。专家评审、部门会审后形成2020年度困难企业稳岗返还认定情况及资金返还请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六)进行公示。2020年度困难企业稳岗返还认定情况及资金返还请示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门户网站将困难企业名单等相关信息向社会进行公示,公布举报监督电话,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为5天。公示无异议的,企业申报材料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及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留存。

    (七)资金拨付。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按公示结果及时向市财政局申请补贴资金计划,市财政局按资金计划将补贴资金及时划拨到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失业保险基金支出专户,由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及时将应补贴资金拨付到各困难企业银行账户。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失业保险支持困难企业稳定岗位返还政策是助力企业发展、稳定就业岗位的一项重要举措,各地、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坚持底线思维,各司其责,密切协调配合,确保政策及时执行落实到位。

    (二)严格审核把关。企业须诚信申报,确保所申报材料真实、有效。各地、各相关部门要本着高度负责的态度,认真审查,严格把关,如经审查发现申报材料不实,一律取消企业申报资格,并视情报相关部门录入征信系统。

    (三)强化资金监管。失业保险稳岗返还资金主要用于困难企业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等稳定就业岗位的支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各相关部门要加强资金监管,对有弄虚作假、截留、挪用等行为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加大宣传力度。各地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介、网络平台开展形式多样的政策宣传工作,确保所有参保企业了解相关政策,最大限度享受政策红利。各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要将享受返还资金的困难企业纳入失业动态监测范围,动态掌握企业岗位变化和职工队伍稳定情况,分析返还资金政策效果。各级人社部门要对返还资金使用绩效进行检查评估,并指导企业按规定用好返还资金。

       附件:乐山市困难企业失业保险稳岗返还资金备案汇总表

    责任编辑: 贺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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