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青羊区财政局、成都市青羊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成都市青羊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和区属国有企业减免中小企业房租的通知

  • 2020年03月06日 14时17分
  • 来源: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政府网站
  • 【字体:
  • 各街道办事处,区级各部门,区属国有企业:

    为认真落实各级党委、政府关于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工作要求,切实缓解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困难,有序、高效推动《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缓解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政策措施》(川办发〔2020〕10号,以下简称“省13条”)、《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有效应对疫情稳定经济运行20条政策措施的通知》(成府发〔2020〕3号,以下简称“市20条”)落地落实,结合《关于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和市属国有企业减免中小企业房租的通知》(成财资产发〔2020〕4号)要求,将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和区属国有企业减免中小企业房租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政策口径

    (一)实施主体

    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区属国有企业(包括区级各相关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所属国有企业)及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内下属企业。

    (二)减免对象

    承租上述主体自有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非国有中小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中小企业”)。中小企业范围参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有关规定予以确定。

    (三)执行口径

    对承租实施主体自有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从事生产、办公、商业配套等经营活动的中小企业,规定期限内视情况减免。其中,实施主体为区级行政事业单位,按省13条规定期限对承租其自有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中小企业减免1至3个月房租;实施主体为区属国有企业,按市20条规定期限对承租其自有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中小企业2020年2月份租金全免,3、4月份租金减半。

    减免政策下发前承租方已预交经营用房租金的,实施主体应按照减免租金口径,对应当减免租金部分在5个工作日内退还承租方。

    对减免房租后仍有较大困难的中小企业,实施主体根据实际情况可进一步按有关规定给予支持。实施主体前期已自行出台减免政策的,应做好政策衔接,与承租中小企业协商解决,但减免标准应不低于本通知要求。

    存在间接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原则上转租人不应享受减免政策。转租人在本文实施主体范围内的,视同自有经营用房出租;转租人在本文实施主体范围之外的,实施主体应将减免租金按规定全部落实到实际经营承租人。

    二、办理流程

    实施主体应摸清承租人等相关情况,通过公告、电话、电子邮件、网络等多种方式告知政策范围内中小企业减免租金政策及受理减免申请的时限,力争做到应知尽知。符合条件的承租企业直接向实施主体提交减免申请(疫情期间,应尽量避免人流集聚,可通过网络、信函、电话通讯等多种方式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包括承租人、实际经营承租人证明材料等)。实施主体根据内部决策程序,制定房租减免审批制度,明确审批主体、流程、时限并及时审批承租企业减免申请。审批通过后,实施主体应及时书面告知申请承租人,不符合减免条件的承租人,要做好政策解释工作。减免后,实施主体应逐笔记录,建立档案。

    三、工作要求

    (一)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区级部门和区属国有企业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克服自身困难,统筹协调,扎实推进此项工作,切实与中小企业共渡难关,促进社会经济稳定增长。区级部门要明确具体处室、落实专人,指导下属单位和所属企业做好工作部署。

    (二)依法依规减免租金。实施主体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履行必要程序,规范流程,公开公正操作,力争做到相关中小企业对减免政策应知尽知。严禁利益输送,暗箱操作,对于违法违纪违规操作,造成不良影响和国资流失的,由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制定相关配套政策。根据省、市、区相关政策措施,区级部门可以围绕经营业绩考核、工资总额认定等方面对下属单位和企业减免租金予以考虑,支持所属单位和企业积极减免房租。其中,区国资局监管企业免收租金在经营业绩考核和工资总额认定时视同利润处理。

    (四)及时反馈相关信息。为掌握房租减免情况,并为后续制定支持政策提供依据,各实施主体应于每周一、三、六,报送所属单位和企业房租减免情况。其中,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房租减免情况由区级各部门分别报区财政局和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区属国有企业国有资产类经营性物业房租减免情况,由企业报其监管部门,监管部门汇总后分别报区财政局和区国资局。政策执行中,实施主体对相关困难问题、政策建议、支持措施等,应及时报区财政局、区国资局、区机关事务管理局。

    四、其他事项

    (一)本通知有效期至区新型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撤销为止。中央和省、市、区出台新的相关政策措施,遵照其执行。

    (二)减免租金其他未尽事项,由实施主体明确操作办法,根据实际情况以“一事一议”方式予以支持。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区财政局:邓邦宠 86699817

    区国资局:熊 曦 86263732

    区事务局:马跃波 86250630

    责任编辑: 贺茜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成都市青羊区财政局、成都市青羊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成都市青羊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和区属国有企业减免中小企业房租的通知

  • 2020年03月06日 14时17分
  • 来源: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政府网站
  • 各街道办事处,区级各部门,区属国有企业:

    为认真落实各级党委、政府关于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工作要求,切实缓解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困难,有序、高效推动《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缓解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政策措施》(川办发〔2020〕10号,以下简称“省13条”)、《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有效应对疫情稳定经济运行20条政策措施的通知》(成府发〔2020〕3号,以下简称“市20条”)落地落实,结合《关于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和市属国有企业减免中小企业房租的通知》(成财资产发〔2020〕4号)要求,将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和区属国有企业减免中小企业房租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政策口径

    (一)实施主体

    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区属国有企业(包括区级各相关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所属国有企业)及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内下属企业。

    (二)减免对象

    承租上述主体自有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非国有中小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中小企业”)。中小企业范围参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有关规定予以确定。

    (三)执行口径

    对承租实施主体自有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从事生产、办公、商业配套等经营活动的中小企业,规定期限内视情况减免。其中,实施主体为区级行政事业单位,按省13条规定期限对承租其自有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中小企业减免1至3个月房租;实施主体为区属国有企业,按市20条规定期限对承租其自有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中小企业2020年2月份租金全免,3、4月份租金减半。

    减免政策下发前承租方已预交经营用房租金的,实施主体应按照减免租金口径,对应当减免租金部分在5个工作日内退还承租方。

    对减免房租后仍有较大困难的中小企业,实施主体根据实际情况可进一步按有关规定给予支持。实施主体前期已自行出台减免政策的,应做好政策衔接,与承租中小企业协商解决,但减免标准应不低于本通知要求。

    存在间接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原则上转租人不应享受减免政策。转租人在本文实施主体范围内的,视同自有经营用房出租;转租人在本文实施主体范围之外的,实施主体应将减免租金按规定全部落实到实际经营承租人。

    二、办理流程

    实施主体应摸清承租人等相关情况,通过公告、电话、电子邮件、网络等多种方式告知政策范围内中小企业减免租金政策及受理减免申请的时限,力争做到应知尽知。符合条件的承租企业直接向实施主体提交减免申请(疫情期间,应尽量避免人流集聚,可通过网络、信函、电话通讯等多种方式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包括承租人、实际经营承租人证明材料等)。实施主体根据内部决策程序,制定房租减免审批制度,明确审批主体、流程、时限并及时审批承租企业减免申请。审批通过后,实施主体应及时书面告知申请承租人,不符合减免条件的承租人,要做好政策解释工作。减免后,实施主体应逐笔记录,建立档案。

    三、工作要求

    (一)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区级部门和区属国有企业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克服自身困难,统筹协调,扎实推进此项工作,切实与中小企业共渡难关,促进社会经济稳定增长。区级部门要明确具体处室、落实专人,指导下属单位和所属企业做好工作部署。

    (二)依法依规减免租金。实施主体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履行必要程序,规范流程,公开公正操作,力争做到相关中小企业对减免政策应知尽知。严禁利益输送,暗箱操作,对于违法违纪违规操作,造成不良影响和国资流失的,由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制定相关配套政策。根据省、市、区相关政策措施,区级部门可以围绕经营业绩考核、工资总额认定等方面对下属单位和企业减免租金予以考虑,支持所属单位和企业积极减免房租。其中,区国资局监管企业免收租金在经营业绩考核和工资总额认定时视同利润处理。

    (四)及时反馈相关信息。为掌握房租减免情况,并为后续制定支持政策提供依据,各实施主体应于每周一、三、六,报送所属单位和企业房租减免情况。其中,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房租减免情况由区级各部门分别报区财政局和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区属国有企业国有资产类经营性物业房租减免情况,由企业报其监管部门,监管部门汇总后分别报区财政局和区国资局。政策执行中,实施主体对相关困难问题、政策建议、支持措施等,应及时报区财政局、区国资局、区机关事务管理局。

    四、其他事项

    (一)本通知有效期至区新型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撤销为止。中央和省、市、区出台新的相关政策措施,遵照其执行。

    (二)减免租金其他未尽事项,由实施主体明确操作办法,根据实际情况以“一事一议”方式予以支持。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区财政局:邓邦宠 86699817

    区国资局:熊 曦 86263732

    区事务局:马跃波 86250630

    责任编辑: 贺茜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主办单位: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运行维护单位:中国电信四川公司
  • 微信
  • 微博
  • 客户端
  • 头条号
  • 手机版 电脑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