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才能认养一棵古树名木?四川公开征求意见

  • 2020年09月17日 13时47分
  • 来源: 四川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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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9月17日,记者从四川省林草局获悉,省绿化委员会办公室、省林草局、省住建厅组织起草了《四川省古树名木认养办法(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期限为2020年9月16日至10月16日。

    据了解,《认养办法》首先明确,古树名木认养是指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和个人通过一定程序以捐赠资金的方式保护古树名木的行为。该办法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古树名木的认养活动。古树名木认养坚持依法自愿、有利保护、属地管理的原则,不改变古树名木的权属关系和管护责任关系。

    其中县级以上地方林草、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古树名木认养活动,县级以上地方绿化委员会负责统筹协调。

    古树名木认养遵循以下程序:

    (一)认养方通过书面或网络等方式,向县级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提出认养申请。

    (二)县级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核实古树名木认养信息,商定认养事项。

    (三)县级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认养方、认养对象权属单位(个人)签订《古树名木捐资认养协议书》,明确认养对象、认养期限及相关权利义务。

    (四)认养方应在捐资认养协议签署后15日内,向受捐机构缴纳认养资金,逾期未缴纳的视为自动放弃。

    (五)县级绿化委员会(或绿化委员会办公室)为认养方颁发认养证书,根据认养方意愿对所认养的古树名木悬挂认养标识牌。认养标识牌包括认养单位名称或个人姓名、认养期限等信息。

    古树名木认养的期限至少一年,最长不超过三年,认养期满后认养方有优先续认养权。个人非指定认养,每株不低于200元/年。

    哪些古树名木可以认养?认养金额标准如何?记者在《认养办法》中看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和公布的古树名木可以作为认养对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分布在党政机关、人民团体、部队等单位内,认养活动可能影响其正常秩序的;权属不明确的;未征得权属单位(个人)同意的;因交通、地势及生存状态等原因不宜认养的;具有其他不适宜认养的情形的。

    认养方可以指定认养特定的古树名木,也可以捐资认养非特定的古树名木。捐资认养非特定古树名木的,认养对象由古树名木主管部门指定。经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同意,认养方可以单独认养,也可以联合认养。多人有意认养同一株古树名木的,古树名木主管部门也可以采用竞拍方式确定认养方。

    单位指定认养一级古树或名木的,每株不宜少于5000元/年;指定认养二级古树的,每株不宜少于3000元/年;指定认养三级古树的,每株不宜少于1000元/年。单位非指定认养的,每株不宜低于500元/年。

    个人指定认养一级古树或名木的,每株不宜少于3000元/年;指定认养二级古树的,每株不宜少于1600元/年;指定认养三级古树的,每株不宜少于500元/年。个人非指定认养的,每株不宜低于200元/年。市(州)、县(市、区)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可根据当地社会经济条件,适当调整认养标准。指定认养的,也可由认养方与被认养方协商认养金额。

    认养后,认养方和被认养方的权益和责任《认养办法》也有说明。认养方对认养对象拥有探视权。认养对象处于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等范围内且认养方为个人的,可以酌情减收或免收门票。同时认养方对认养对象拥有监护权。认养方发现古树名木受到破坏时,有权督促尽快落实保护措施。个人捐资认养一株古树名木可视为认养人在认养年度内完成义务植树尽责认证任务。

    认养对象需要移植、采伐或存在失管、濒死、死亡等情形的,被认养方应及时告知认养方,认养方有权要求更换认养对象直至认养期满。认养方不得借认养古树名木从事商业活动,不得以任何理由在其认养对象保护范围内增加建筑物、构筑物、广告牌等,不得干涉被认养方的正常管护措施。

    认养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主要用于古树名木的宣传、日常养护管理、制作认养证书、设置认养标志牌等方面。认养资金管理和使用必须符合公益捐赠资金管理规定,定期向社会公布,接受相关监督。指定认养的,认养方有权了解认养资金使用情况,提出相关建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古树名木认养档案,在省级古树名木信息管理平台上公开发布认养相关信息。

    《四川省古树名木认养办法(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联系方式:

    四川省林业和草原局地址:四川省成都市人民北路一段15号,电话:028-83364035,邮箱:36966207@qq.com;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地址:四川省成都市人民南路四段36号,电话:028-85594066,邮箱:964831290@qq.com。 (记者 武力

    责任编辑: 李莎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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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怎样才能认养一棵古树名木?四川公开征求意见

  • 2020年09月17日 13时47分
  • 来源: 四川观察
  • 9月17日,记者从四川省林草局获悉,省绿化委员会办公室、省林草局、省住建厅组织起草了《四川省古树名木认养办法(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期限为2020年9月16日至10月16日。

    据了解,《认养办法》首先明确,古树名木认养是指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和个人通过一定程序以捐赠资金的方式保护古树名木的行为。该办法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古树名木的认养活动。古树名木认养坚持依法自愿、有利保护、属地管理的原则,不改变古树名木的权属关系和管护责任关系。

    其中县级以上地方林草、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古树名木认养活动,县级以上地方绿化委员会负责统筹协调。

    古树名木认养遵循以下程序:

    (一)认养方通过书面或网络等方式,向县级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提出认养申请。

    (二)县级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核实古树名木认养信息,商定认养事项。

    (三)县级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认养方、认养对象权属单位(个人)签订《古树名木捐资认养协议书》,明确认养对象、认养期限及相关权利义务。

    (四)认养方应在捐资认养协议签署后15日内,向受捐机构缴纳认养资金,逾期未缴纳的视为自动放弃。

    (五)县级绿化委员会(或绿化委员会办公室)为认养方颁发认养证书,根据认养方意愿对所认养的古树名木悬挂认养标识牌。认养标识牌包括认养单位名称或个人姓名、认养期限等信息。

    古树名木认养的期限至少一年,最长不超过三年,认养期满后认养方有优先续认养权。个人非指定认养,每株不低于200元/年。

    哪些古树名木可以认养?认养金额标准如何?记者在《认养办法》中看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和公布的古树名木可以作为认养对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分布在党政机关、人民团体、部队等单位内,认养活动可能影响其正常秩序的;权属不明确的;未征得权属单位(个人)同意的;因交通、地势及生存状态等原因不宜认养的;具有其他不适宜认养的情形的。

    认养方可以指定认养特定的古树名木,也可以捐资认养非特定的古树名木。捐资认养非特定古树名木的,认养对象由古树名木主管部门指定。经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同意,认养方可以单独认养,也可以联合认养。多人有意认养同一株古树名木的,古树名木主管部门也可以采用竞拍方式确定认养方。

    单位指定认养一级古树或名木的,每株不宜少于5000元/年;指定认养二级古树的,每株不宜少于3000元/年;指定认养三级古树的,每株不宜少于1000元/年。单位非指定认养的,每株不宜低于500元/年。

    个人指定认养一级古树或名木的,每株不宜少于3000元/年;指定认养二级古树的,每株不宜少于1600元/年;指定认养三级古树的,每株不宜少于500元/年。个人非指定认养的,每株不宜低于200元/年。市(州)、县(市、区)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可根据当地社会经济条件,适当调整认养标准。指定认养的,也可由认养方与被认养方协商认养金额。

    认养后,认养方和被认养方的权益和责任《认养办法》也有说明。认养方对认养对象拥有探视权。认养对象处于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等范围内且认养方为个人的,可以酌情减收或免收门票。同时认养方对认养对象拥有监护权。认养方发现古树名木受到破坏时,有权督促尽快落实保护措施。个人捐资认养一株古树名木可视为认养人在认养年度内完成义务植树尽责认证任务。

    认养对象需要移植、采伐或存在失管、濒死、死亡等情形的,被认养方应及时告知认养方,认养方有权要求更换认养对象直至认养期满。认养方不得借认养古树名木从事商业活动,不得以任何理由在其认养对象保护范围内增加建筑物、构筑物、广告牌等,不得干涉被认养方的正常管护措施。

    认养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主要用于古树名木的宣传、日常养护管理、制作认养证书、设置认养标志牌等方面。认养资金管理和使用必须符合公益捐赠资金管理规定,定期向社会公布,接受相关监督。指定认养的,认养方有权了解认养资金使用情况,提出相关建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古树名木认养档案,在省级古树名木信息管理平台上公开发布认养相关信息。

    《四川省古树名木认养办法(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联系方式:

    四川省林业和草原局地址:四川省成都市人民北路一段15号,电话:028-83364035,邮箱:36966207@qq.com;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地址:四川省成都市人民南路四段36号,电话:028-85594066,邮箱:964831290@qq.com。 (记者 武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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