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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 : 008282882/2017-00134
  • 公文种类:
  • 发布机构: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 成文日期:2017-03-13
  • 发布日期:2017-03-15
  • 文  号:川办函〔2017〕46号
  • 有 效 性 :失效
  • 废止日期: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转发四川省“十三五”水资源消耗总量和

强度双控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川办函〔2017〕46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水利厅、省发展改革委《四川省“十三五”水资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行动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3月13日

  


  
四川省“十三五”水资源消耗总量和强度

双控行动实施方案

水利厅省发展改革委

  为贯彻落实《水利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十三五”水资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行动方案〉的通知》(水资源〔2016〕379号)精神,进一步控制水资源消耗,实施水资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行动,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主要目标

  到2020年,水资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管理制度基本完善,双控措施有效落实,双控目标全面完成,初步实现城镇发展规模、人口规模、产业结构和布局等经济社会发展要素与水资源协调发展。各区域用水总量得到有效控制,地下水开发利用得到有效管控,全省年用水总量控制在321.64亿立方米以内;万元地区生产总值用水量、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均比2015年降低23%,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提高到0.48以上。

  二、重点任务

 
(一)健全指标体系。

  严格用水总量指标管理。健全市、县两级行政区域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体系,各市(州)要在完成所辖县(市、区)2020年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分解基础上,在2018年底前完成市(州)、县(市、区)水资源综合规划编制和审批,并有序推进本行政区内跨县(市、区)主要江河流域水量分配工作,将用水总量控制指标落实到流域和水源。(水利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住房城乡建设厅、农业厅。逗号前为牵头单位,后面为责任单位,下同)

  严格强度指标管理。各市(州)应于2017年5月底前将用水强度控制目标(见附件)分解下达到所辖县(市、区)。严格用水定额管理,按照用水对象或产品用水定额核算取用水量,下达取用水计划和审批取水许可,超计划或超定额取水的,对超计划或超定额部分累进收取水资源费。加快节水技术管理标准修订,适时建立覆盖主要农作物、工业产品和生活服务行业的先进用水定额体系和启动用水定额修订工作,健全地方节水标准体系。(水利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教育厅、财政厅、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业厅、林业厅、商务厅、省卫生计生委、省质监局、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统计局、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省能源局等行业主管部门)

  (二)强化目标考核和责任追究。

  逐级建立用水总量和强度控制目标责任制。将用水总量和强度纳入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和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内容,完善考核评价体系,突出用水总量和强度双控要求。对严重缺水地区,突出节水考核要求。(水利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住房城乡建设厅、农业厅、省统计局)

  建立用水总量和强度双控责任追究制。严格责任追究,对落实不力的采取约谈、通报等措施予以督促并要求限期整改;对因盲目决策和渎职、失职造成水资源浪费、水环境破坏等不良后果的相关责任人,依法依纪追究责任。严格落实国家水资源督察制度,加强对区域用水总量和强度控制目标完成情况的督察,确保相关政策措施落到实处。考核结果作为干部主管部门对政府领导班子和相关领导干部年度绩效目标和综合评价的重要依据。(省委组织部、监察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农业厅、省统计局)

  (三)强化水资源承载能力刚性约束。

  做好建立水资源承载能力监测预警机制工作。2017年6月底前完成以县域为单元的水资源承载能力评价,2018年12月底前建立预警体系,发布预警信息,强化水资源承载能力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刚性约束。(水利厅)

  建立健全规划水资源论证制度。完善规划水资源论证相关政策措施,制定规划水资源论证专项文件,明确规划和建设项目审批中的具体管理措施。强化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城镇总体规划及近期建设规划,重大产业布局以及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工业集中发展区规划的水资源论证,保障规划发展与区域、流域水资源承载能力相适应,规划水资源论证评价结论应当作为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评价的重要依据。(水利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

  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制度,严格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和取水许可管理,合理配置项目水源,从严核定许可水量,对取用水总量已达到或超过控制指标的地区暂停审批新增取水。(水利厅)

  (四)全面推进各行业节水。

  全面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加快推进市(州)、县(市、区)“十三五”节水型社会建设规划编制和批复,制定和落实各项措施,强化节水理念和营造节水氛围,深入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和各行业、各领域节水目标的全面落实。加强节水型社会重点县、节水型城市建设考核,促进节水型社会建设的整体推进。(水利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业厅)

  强化农业节水。加快重大农业节水工程建设,到2020年完成大型灌区续建配套和节水改造任务。加快推进实施四川省南方节水减排高效节水灌溉行动,依托中央、省级水利发展资金项目,加大农业综合开发、国土整治、现代农业示范等各类涉水涉农项目整合力度,统筹支持高效节水灌溉发展。(水利厅,农业厅)

  加快实施高标准农田建设和农村机电提灌设施建设工程,形成蓄、保、集、节、用一体化的节水农业新格局。以攀西地区、高原牧区、丘陵山区为重点,结合特色农业、畜牧业发展,大力推广喷灌、微灌、集雨补灌、水田控制灌溉和水肥一体化等高效节水灌溉技术,开展节水技术设备推广应用,充分利用粮油绿色高产创建和园艺作物标准园创建等平台,强化农田节水示范区建设,集成示范一批简便实用的节水技术模式。推行适应性种植方式,优化调整种植业结构,大力发展旱作节水农业,改进耕作栽培制度,使作物生长需水期与雨季同步,培育高产节水耐旱品种,推广秸秆覆盖、水稻旱育秧、聚土垄作、横坡种植等农业节水技术,提高农作物水资源利用效率。(农业厅、水利厅,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

  强化工业节水。严格落实主体功能区规划,优化高耗水行业空间布局,推动高耗水行业沿江布局,并向工业园区集中。认真落实国家鼓励和淘汰的用水技术、工艺、产品和设备目录,指导火电、钢铁、石化、化工、印染、造纸、食品等高耗水工业行业加强节水技术改造,支持一批重大节水改造项目,大力推广工业水循环利用,提高工业用水效率,开展“十三五”重点企业节水行动,将年取水量10万立方米以上企业纳入节水目标管理,开展重点行业企业水效对标达标改造,在钢铁、化工、纺织等重点行业积极开展节水型企业创建工作,培育一批节水管理制度完善、用水效率达到行业先进水平的节水型示范企业,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开展节水型工业园区建设工作。到2020年,高耗水行业力争达到先进定额标准。(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发展改革委、水利厅)

  强化城镇节水。大力发展城镇集中供水,大力推进城镇供水管网漏损控制工作,鼓励开展供水管网独立分区计量管理,加快进行城镇公共供水管网改造,加强节水器具和节水产品推广普及工作,积极开展节水型居民小区和公共建筑节水达标创建活动,积极开展海绵城市建设。到2020年,市(州)缺水城市全部达到国家节水型城市标准要求,公共供水管网漏损率控制在10%以内,成都市节水型居民小区建成率达到20%以上,其它市(州)节水型居民小区建成率达到10%以上。(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水利厅)

  按照《四川省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十三五”规划》要求做好公共机构节水工作,到2020年,人均水耗比2015年下降15%,全部省、市(州)直机关建成节水型单位,50%以上的省、市(州)直事业单位建成节水型单位,严格按照“节水型单位建设标准”要求,重点推进学校、医院、体育场(馆)等单位创建节水载体。省直有关部门(单位)负责其下属单位节水型单位创建,每年底前将行业内创建成功的节水型单位命名文件报送水利厅、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水利厅、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教育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卫生计生委等省直有关部门(单位)〕

  强化对节水产品实施质量监督抽查,严厉打击生产不合格用水产品的违法行为。(省质监局)

  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单位《关于印发〈全民节水行动计划〉的通知》(发改环资〔2016〕2259号)和省发展改革委等单位《关于开展全民节水行动的通知》(川发改环资〔2016〕605号),到2020年,在农业、工业、服务业、公共机构等领域,城镇、乡村、社区、家庭等各层面,生产、生活、消费等各环节,全面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各市(州)每年至少建成三个不同种类的节水载体。(省发展改革委、水利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业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科技厅、教育厅、省质监局、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大力推行合同节水管理。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单位《关于推行合同节水管理促进节水服务产业发展的意见》(发改环资〔2016〕1629号)和省发展改革委等单位《关于大力推行合同节水管理促进我省节水服务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川发改环资〔2016〕455号),到2020年,各市(州)应大力培育具有专业技术、融资能力强的节水服务企业,推广应用一批先进适用的节水技术、工艺、装备和产品,实施两个以上合同节水管理项目。节水重点县应在“四川水利先进实用技术重点推广指导目录”中推广一项以上技术或者设备。(省发展改革委、水利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地税局、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省国税局)

  开展水效领跑者引领行动。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单位《关于印发〈水效领跑者引领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发改环资〔2016〕876号)和省发展改革委等单位《关于转发〈水效领跑者引领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发改环资〔2016〕485号),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强统筹协调,积极组织实施用水产品、用水企业、灌区水效领跑者引领行动,到2020年,各市(州)至少推荐一个水效领跑者。(省发展改革委、水利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质监局、省能源局)

  (五)加强地下水管理。

  实施地下水取用水总量和水位控制,2017年底前完成四川省地下水禁采区、限采区范围划定。要依法规范机井建设管理,限期关闭未经批准的和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自备水井。加快实施国家地下水监测工程,完善地下水监测网络,实现对地下水动态有效监测。(水利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国土资源厅)

  (六)统筹配置和有序利用水资源。

  合理有序使用地表水、控制使用地下水、积极利用非常规水。做好流域和区域水资源统筹调配,减少水资源消耗,逐步降低过度开发河流和地区的开发利用强度,退减被挤占的生态用水。加快完善流域和重点区域水资源配置,强化水资源统一调度,统筹协调生活、生产、生态用水。积极推进中水、雨水等非常规水源利用,将非常规水源纳入区域水资源统一配置。(水利厅,省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

  (七)稳步推进水权制度建设。

  加快明晰区域和取用水户初始水权,稳步推进确权登记,建立健全水权初始分配制度。借鉴国家水权试点先进经验,研究区域间、流域间、流域上下游、行业间、用水户间等多种水权交易形式,因地制宜探索水权交易。(水利厅)

  (八)加快理顺价格税费。

  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6〕2号)和我省实施方案,建立健全农业水价形成机制,建立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机制,大力提升农业用水效率。农田水利设施相对完善的大型灌区和部分重点中型灌区要率先实现改革目标。合理制定、调整城镇供水价格,全面推行居民阶梯水价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切实加强水资源费征收管理,确保应收尽收。积极推进水资源税费改革。(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信息化委、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省地税局)

  (九)提升水资源计量监控能力。

  加快推进省、市、县三级水资源监控能力建设,实现信息共享、互联互通和业务协同。全面做好国家水资源监控能力建设(2016—2018年)项目,完善省水资源监控平台。结合大中型灌区建设与节水配套改造、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完善灌溉用水计量设施,提高农业灌溉用水定额管理和科学计量水平。(水利厅,财政厅)

  (十)加强重点用水单位监督管理。

  建立健全省、市两级重点监控用水单位名录,强化取用水计量监控,完善取用水统计和核查体系。对重点用水单位的主要用水设备、工艺和水消耗情况及用水效率等进行监控管理。严格按照水利部《用水总量统计方案》开展取用水量统计工作,建立健全用水统计台账。引导重点用水单位建立健全节水管理制度,实施节水技术改造,提高其内部节水管理水平。(水利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住房城乡建设厅)

  (十一)加快推进技术与机制创新。

  积极开展综合节水、非常规水源开发利用、水资源信息监测、水资源计量器具在线校准等关键共性技术攻关。加快研发水资源高效利用成套技术设备,建立节水技术创新平台,加快成果转移转化。(科技厅、水利厅,省质监局)

  三、保障措施

   
(十二)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州)政府对水资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工作负总责,加强领导和组织。省直有关部门(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指导,抓好落实,将水资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工作纳入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内容。

  (十三)创新支持方式。各地、省直有关部门(单位)要积极筹措资金,落实相关优惠政策,支持重大节水工程建设、节水型社会建设、水资源监控能力建设等工作任务的落实。积极探索合同节水管理等新模式,利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等,鼓励社会资本进入节水等领域。

  (十四)夯实管理基础。加强基层水资源管理、节约和保护队伍建设,加大培训力度,提高水资源管理与社会服务能力,加强水资源节约、管理、保护相关法规建设和政策制度设计,研究出台或完善地方技术规程和管理标准,为双控行动具体推动奠定重要基础。

  (十五)强化公众参与。广泛深入开展基本水情和节约用水宣传教育,强化社会舆论监督,增强全社会的水忧患意识、水资源节约保护意识,形成节约用水和高效用水的好风尚。大力推进水资源管理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完善公众参与机制,各地要依法公开水资源信息,及时发布水资源管理政策,提高决策透明度,健全听证等公众参与制度,对涉及群众用水利益的发展规划和建设项目,采取多种方式充分听取公众意见。
附件:川办函46号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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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四川省“十三五”水资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 2017年03月15日 19时58分
  • 来源: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转发四川省“十三五”水资源消耗总量和

    强度双控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川办函〔2017〕46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水利厅、省发展改革委《四川省“十三五”水资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行动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3月13日

      


      
    四川省“十三五”水资源消耗总量和强度

    双控行动实施方案

    水利厅省发展改革委

      为贯彻落实《水利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十三五”水资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行动方案〉的通知》(水资源〔2016〕379号)精神,进一步控制水资源消耗,实施水资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行动,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主要目标

      到2020年,水资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管理制度基本完善,双控措施有效落实,双控目标全面完成,初步实现城镇发展规模、人口规模、产业结构和布局等经济社会发展要素与水资源协调发展。各区域用水总量得到有效控制,地下水开发利用得到有效管控,全省年用水总量控制在321.64亿立方米以内;万元地区生产总值用水量、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均比2015年降低23%,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提高到0.48以上。

      二、重点任务

     
    (一)健全指标体系。

      严格用水总量指标管理。健全市、县两级行政区域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体系,各市(州)要在完成所辖县(市、区)2020年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分解基础上,在2018年底前完成市(州)、县(市、区)水资源综合规划编制和审批,并有序推进本行政区内跨县(市、区)主要江河流域水量分配工作,将用水总量控制指标落实到流域和水源。(水利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住房城乡建设厅、农业厅。逗号前为牵头单位,后面为责任单位,下同)

      严格强度指标管理。各市(州)应于2017年5月底前将用水强度控制目标(见附件)分解下达到所辖县(市、区)。严格用水定额管理,按照用水对象或产品用水定额核算取用水量,下达取用水计划和审批取水许可,超计划或超定额取水的,对超计划或超定额部分累进收取水资源费。加快节水技术管理标准修订,适时建立覆盖主要农作物、工业产品和生活服务行业的先进用水定额体系和启动用水定额修订工作,健全地方节水标准体系。(水利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教育厅、财政厅、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业厅、林业厅、商务厅、省卫生计生委、省质监局、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统计局、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省能源局等行业主管部门)

      (二)强化目标考核和责任追究。

      逐级建立用水总量和强度控制目标责任制。将用水总量和强度纳入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和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内容,完善考核评价体系,突出用水总量和强度双控要求。对严重缺水地区,突出节水考核要求。(水利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住房城乡建设厅、农业厅、省统计局)

      建立用水总量和强度双控责任追究制。严格责任追究,对落实不力的采取约谈、通报等措施予以督促并要求限期整改;对因盲目决策和渎职、失职造成水资源浪费、水环境破坏等不良后果的相关责任人,依法依纪追究责任。严格落实国家水资源督察制度,加强对区域用水总量和强度控制目标完成情况的督察,确保相关政策措施落到实处。考核结果作为干部主管部门对政府领导班子和相关领导干部年度绩效目标和综合评价的重要依据。(省委组织部、监察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农业厅、省统计局)

      (三)强化水资源承载能力刚性约束。

      做好建立水资源承载能力监测预警机制工作。2017年6月底前完成以县域为单元的水资源承载能力评价,2018年12月底前建立预警体系,发布预警信息,强化水资源承载能力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刚性约束。(水利厅)

      建立健全规划水资源论证制度。完善规划水资源论证相关政策措施,制定规划水资源论证专项文件,明确规划和建设项目审批中的具体管理措施。强化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城镇总体规划及近期建设规划,重大产业布局以及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工业集中发展区规划的水资源论证,保障规划发展与区域、流域水资源承载能力相适应,规划水资源论证评价结论应当作为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评价的重要依据。(水利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

      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制度,严格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和取水许可管理,合理配置项目水源,从严核定许可水量,对取用水总量已达到或超过控制指标的地区暂停审批新增取水。(水利厅)

      (四)全面推进各行业节水。

      全面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加快推进市(州)、县(市、区)“十三五”节水型社会建设规划编制和批复,制定和落实各项措施,强化节水理念和营造节水氛围,深入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和各行业、各领域节水目标的全面落实。加强节水型社会重点县、节水型城市建设考核,促进节水型社会建设的整体推进。(水利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业厅)

      强化农业节水。加快重大农业节水工程建设,到2020年完成大型灌区续建配套和节水改造任务。加快推进实施四川省南方节水减排高效节水灌溉行动,依托中央、省级水利发展资金项目,加大农业综合开发、国土整治、现代农业示范等各类涉水涉农项目整合力度,统筹支持高效节水灌溉发展。(水利厅,农业厅)

      加快实施高标准农田建设和农村机电提灌设施建设工程,形成蓄、保、集、节、用一体化的节水农业新格局。以攀西地区、高原牧区、丘陵山区为重点,结合特色农业、畜牧业发展,大力推广喷灌、微灌、集雨补灌、水田控制灌溉和水肥一体化等高效节水灌溉技术,开展节水技术设备推广应用,充分利用粮油绿色高产创建和园艺作物标准园创建等平台,强化农田节水示范区建设,集成示范一批简便实用的节水技术模式。推行适应性种植方式,优化调整种植业结构,大力发展旱作节水农业,改进耕作栽培制度,使作物生长需水期与雨季同步,培育高产节水耐旱品种,推广秸秆覆盖、水稻旱育秧、聚土垄作、横坡种植等农业节水技术,提高农作物水资源利用效率。(农业厅、水利厅,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

      强化工业节水。严格落实主体功能区规划,优化高耗水行业空间布局,推动高耗水行业沿江布局,并向工业园区集中。认真落实国家鼓励和淘汰的用水技术、工艺、产品和设备目录,指导火电、钢铁、石化、化工、印染、造纸、食品等高耗水工业行业加强节水技术改造,支持一批重大节水改造项目,大力推广工业水循环利用,提高工业用水效率,开展“十三五”重点企业节水行动,将年取水量10万立方米以上企业纳入节水目标管理,开展重点行业企业水效对标达标改造,在钢铁、化工、纺织等重点行业积极开展节水型企业创建工作,培育一批节水管理制度完善、用水效率达到行业先进水平的节水型示范企业,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开展节水型工业园区建设工作。到2020年,高耗水行业力争达到先进定额标准。(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发展改革委、水利厅)

      强化城镇节水。大力发展城镇集中供水,大力推进城镇供水管网漏损控制工作,鼓励开展供水管网独立分区计量管理,加快进行城镇公共供水管网改造,加强节水器具和节水产品推广普及工作,积极开展节水型居民小区和公共建筑节水达标创建活动,积极开展海绵城市建设。到2020年,市(州)缺水城市全部达到国家节水型城市标准要求,公共供水管网漏损率控制在10%以内,成都市节水型居民小区建成率达到20%以上,其它市(州)节水型居民小区建成率达到10%以上。(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水利厅)

      按照《四川省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十三五”规划》要求做好公共机构节水工作,到2020年,人均水耗比2015年下降15%,全部省、市(州)直机关建成节水型单位,50%以上的省、市(州)直事业单位建成节水型单位,严格按照“节水型单位建设标准”要求,重点推进学校、医院、体育场(馆)等单位创建节水载体。省直有关部门(单位)负责其下属单位节水型单位创建,每年底前将行业内创建成功的节水型单位命名文件报送水利厅、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水利厅、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教育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卫生计生委等省直有关部门(单位)〕

      强化对节水产品实施质量监督抽查,严厉打击生产不合格用水产品的违法行为。(省质监局)

      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单位《关于印发〈全民节水行动计划〉的通知》(发改环资〔2016〕2259号)和省发展改革委等单位《关于开展全民节水行动的通知》(川发改环资〔2016〕605号),到2020年,在农业、工业、服务业、公共机构等领域,城镇、乡村、社区、家庭等各层面,生产、生活、消费等各环节,全面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各市(州)每年至少建成三个不同种类的节水载体。(省发展改革委、水利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业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科技厅、教育厅、省质监局、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大力推行合同节水管理。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单位《关于推行合同节水管理促进节水服务产业发展的意见》(发改环资〔2016〕1629号)和省发展改革委等单位《关于大力推行合同节水管理促进我省节水服务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川发改环资〔2016〕455号),到2020年,各市(州)应大力培育具有专业技术、融资能力强的节水服务企业,推广应用一批先进适用的节水技术、工艺、装备和产品,实施两个以上合同节水管理项目。节水重点县应在“四川水利先进实用技术重点推广指导目录”中推广一项以上技术或者设备。(省发展改革委、水利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地税局、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省国税局)

      开展水效领跑者引领行动。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单位《关于印发〈水效领跑者引领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发改环资〔2016〕876号)和省发展改革委等单位《关于转发〈水效领跑者引领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发改环资〔2016〕485号),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强统筹协调,积极组织实施用水产品、用水企业、灌区水效领跑者引领行动,到2020年,各市(州)至少推荐一个水效领跑者。(省发展改革委、水利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质监局、省能源局)

      (五)加强地下水管理。

      实施地下水取用水总量和水位控制,2017年底前完成四川省地下水禁采区、限采区范围划定。要依法规范机井建设管理,限期关闭未经批准的和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自备水井。加快实施国家地下水监测工程,完善地下水监测网络,实现对地下水动态有效监测。(水利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国土资源厅)

      (六)统筹配置和有序利用水资源。

      合理有序使用地表水、控制使用地下水、积极利用非常规水。做好流域和区域水资源统筹调配,减少水资源消耗,逐步降低过度开发河流和地区的开发利用强度,退减被挤占的生态用水。加快完善流域和重点区域水资源配置,强化水资源统一调度,统筹协调生活、生产、生态用水。积极推进中水、雨水等非常规水源利用,将非常规水源纳入区域水资源统一配置。(水利厅,省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

      (七)稳步推进水权制度建设。

      加快明晰区域和取用水户初始水权,稳步推进确权登记,建立健全水权初始分配制度。借鉴国家水权试点先进经验,研究区域间、流域间、流域上下游、行业间、用水户间等多种水权交易形式,因地制宜探索水权交易。(水利厅)

      (八)加快理顺价格税费。

      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6〕2号)和我省实施方案,建立健全农业水价形成机制,建立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机制,大力提升农业用水效率。农田水利设施相对完善的大型灌区和部分重点中型灌区要率先实现改革目标。合理制定、调整城镇供水价格,全面推行居民阶梯水价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切实加强水资源费征收管理,确保应收尽收。积极推进水资源税费改革。(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信息化委、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省地税局)

      (九)提升水资源计量监控能力。

      加快推进省、市、县三级水资源监控能力建设,实现信息共享、互联互通和业务协同。全面做好国家水资源监控能力建设(2016—2018年)项目,完善省水资源监控平台。结合大中型灌区建设与节水配套改造、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完善灌溉用水计量设施,提高农业灌溉用水定额管理和科学计量水平。(水利厅,财政厅)

      (十)加强重点用水单位监督管理。

      建立健全省、市两级重点监控用水单位名录,强化取用水计量监控,完善取用水统计和核查体系。对重点用水单位的主要用水设备、工艺和水消耗情况及用水效率等进行监控管理。严格按照水利部《用水总量统计方案》开展取用水量统计工作,建立健全用水统计台账。引导重点用水单位建立健全节水管理制度,实施节水技术改造,提高其内部节水管理水平。(水利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住房城乡建设厅)

      (十一)加快推进技术与机制创新。

      积极开展综合节水、非常规水源开发利用、水资源信息监测、水资源计量器具在线校准等关键共性技术攻关。加快研发水资源高效利用成套技术设备,建立节水技术创新平台,加快成果转移转化。(科技厅、水利厅,省质监局)

      三、保障措施

       
    (十二)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州)政府对水资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工作负总责,加强领导和组织。省直有关部门(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指导,抓好落实,将水资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工作纳入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内容。

      (十三)创新支持方式。各地、省直有关部门(单位)要积极筹措资金,落实相关优惠政策,支持重大节水工程建设、节水型社会建设、水资源监控能力建设等工作任务的落实。积极探索合同节水管理等新模式,利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等,鼓励社会资本进入节水等领域。

      (十四)夯实管理基础。加强基层水资源管理、节约和保护队伍建设,加大培训力度,提高水资源管理与社会服务能力,加强水资源节约、管理、保护相关法规建设和政策制度设计,研究出台或完善地方技术规程和管理标准,为双控行动具体推动奠定重要基础。

      (十五)强化公众参与。广泛深入开展基本水情和节约用水宣传教育,强化社会舆论监督,增强全社会的水忧患意识、水资源节约保护意识,形成节约用水和高效用水的好风尚。大力推进水资源管理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完善公众参与机制,各地要依法公开水资源信息,及时发布水资源管理政策,提高决策透明度,健全听证等公众参与制度,对涉及群众用水利益的发展规划和建设项目,采取多种方式充分听取公众意见。
    附件:川办函46号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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