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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 :008282882/2019-00250
  • 公文种类:
  • 发布机构: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 成文日期:2019-06-24
  • 发布日期:2019-06-27
  • 文  号:川办发〔2019〕41号
  • 有 效 性 :有效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的实施意见

川办发〔2019〕41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63号),建立严格规范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经省政府同意,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主要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决策部署,聚焦全行业全流程综合协同监管,切实转变监管理念、体制和方式。到2020年,建立职责明确、管理有序、分工协作、科学有效、保障有力的综合监管制度;健全机构自治、行业自律、政府监管、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多元化综合监管体系;整合充实执法力量,形成敢于担当、专业高效、统一规范、公正文明的卫生健康监督执法队伍;实现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法治化、规范化、常态化。

  二、健全多元化综合监管体系

  (一)加强党的领导。完善医疗卫生行业党建工作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全面落实公立医院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推进医疗卫生机构基层党组织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加强社会办医、行业组织党建工作。完善公立医院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特别是主要负责人监督约束机制,推动落实公立医院领导人员任期制和任期目标责任制。强化党风廉政建设和行风建设,加大医疗卫生行业反腐败力度。

  (二)强化政府主导责任。各级政府要加强对综合监管的组织领导、统筹协调,充分发挥在法治建设、行业规划、标准制定、行业准入、行政执法等方面的主导作用。坚持属地化全行业管理,所有医疗卫生机构不论所有制、投资主体、隶属关系和经营性质,均由所在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含中医药管理部门)统一监管。在此基础上,上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可根据实际确定部分医疗卫生机构进行重点监管。建立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牵头、有关部门参加的综合监管协调机制。制定完善部门权责清单,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落实监管职责。对因履职不到位出现重大责任事故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职能部门责任。

  (三)落实医疗卫生机构主体责任。医疗卫生机构对本机构依法执业、诚信服务、质量安全、行风建设和机构运行等承担主体责任,其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全面推行依法执业承诺制度和自查制度。积极引导社会办医疗机构强化自律,提高诚信经营水平。完善医联体(医共体、医疗集团等)治理机制,牵头单位要建立健全内部组织管理、利益共享和绩效考核等机制,督促医联体内各类医疗机构加强医疗质量安全和信息化建设,提升医疗技术和服务。

  (四)发挥行业组织自律作用。积极培育医疗卫生行业组织,提升其专业化水平和公信力,在制定行业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规范执业行为和经营管理、维护行业信誉、开展第三方咨询评估、加强行业人才培养、调解处理服务纠纷、制定绩效考核标准、加强职业道德建设等方面更好发挥作用。医疗卫生行业组织应完善自律规范,建立积分管理制度,对不符合行业准入条件的会员单位按照章程进行清退;建立依法执业培训制度,增强会员法律意识。

  (五)鼓励支持社会监督。坚持“谁执法谁普法”,提高医疗卫生机构和从业人员依法执业意识,增强公众健康权益意识。建立医疗卫生行业行风监督员制度,充分发挥媒体监督作用。以“四川12320”卫生热线等为支撑,加强医疗卫生服务投诉举报平台建设,探索建立举报违法行为的奖励制度和监管信息公示制度。医疗卫生机构要自觉接受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媒体和公众监督。

  三、加强全行业全过程监管

  (六)优化医疗卫生行业要素准入。加快医药卫生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优化医疗卫生机构、从业人员以及医疗技术、药品、医疗器械等准入和行政许可流程,推进审批服务事项“最多跑一次”“全程网办”,实现审批时限再提速。实施“证照分离改革”,推行告知承诺审批方式。制定社会办医疗机构跨部门全流程综合审批办法。推进医疗机构、医师和护士电子化注册,稳步推行执业医师区域注册和多机构执业。

  (七)加强医疗服务质量和安全监管。

  健全地方性法规、规章、技术规范和质量管理标准,构建和优化省市县三级和院科两级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体系。加强各医疗质控中心能力建设,制定专业质量安全管理办法和考核方案。督促医疗机构建立全员参与和覆盖临床诊疗服务全过程的内部质量和安全管理体系,严格落实医疗质量和安全管理核心制度。推动行业组织、医疗卫生机构和第三方专业机构规范开展医疗服务质量评价。对社会办医疗机构和公立医疗机构的评审评价实行同等标准。

  强化对医疗机构采购和使用药品、耗材、医疗器械等医疗相关产品的监管,加强基本药物配备使用管理。推行临床路径管理和临床药师制度,落实处方点评制度。强化药品质量安全监管和短缺药品预警监测,健全药品遴选采购、临床应用和综合评价等制度。依托我省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医疗行为信息监管(以下简称医疗“三监管”)平台,对临床用药、高值耗材使用等进行实时监管,及时对超常用药进行预警。开展大型医用设备使用监督和评估,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八)加强医疗卫生机构运行监管。

  2019年启动三级公立医院绩效考核,科学建立考核指标体系。控制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重点监管破除以药养医机制、建立科学合理的内部薪酬分配机制等情况。加强医疗、医保、医药联动,健全公立医疗卫生机构的激励约束机制。推进公立医院全面预算管理、成本核算、财务报告、信息公开、内部和第三方审计等制度建设,加强资金使用监管。依法对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审计监督。

  按照分类管理要求,加强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财务运营、资金结余使用等监管,严禁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将收支结余用于分红或变相分红。强化营利性医疗机构盈利率管控,落实价格公示制度。对损害患者权益、谋取不当利益的,依法依规惩处。

  严格规范医保对定点医疗机构的协议管理,完善退出机制,全面建立适应不同疾病、不同服务特点的多元复合医保支付方式。推进医保智能监控,探索将医保监管延伸到医务人员医疗服务行为的有效方式。严厉打击欺诈骗取医保基金行为,将违规违纪行为纳入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实施综合惩治。

  (九)加强公共卫生服务监管。依法加强对环境保护、食品安全、职业卫生、精神卫生、放射卫生、传染病防治、预防接种、实验室生物安全、妇幼健康、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学校卫生、托幼机构、健康相关产品等公共卫生服务的监管。制定本地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具体实施标准,强化对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情况的绩效考核和监管。积极推动临床用血医疗机构和单采血浆站接入全省血液安全信息平台,实现血液从采集到使用的全过程信息化监管。推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全程监管。加强对医疗卫生机构完成公共卫生服务、突发事件卫生应急处置、紧急医学救援等任务的指导和考核。充分发挥医疗卫生机构在健康危害因素监测、评估、预警等方面作用。

  (十)加强医疗卫生从业人员监管。强化执业资格、执业范围以及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医师电子实名认证情况监管,加强医师多点执业监管,严厉打击租借“医师证”及“挂证”等行为。加大医疗卫生行业行风建设力度,开展警示教育,落实医务人员医德考评制度。继续加强“九不准”等相关制度执行,严肃查处违法违规和违反医德医风的执业行为,将处罚情况纳入医疗卫生行业信用管理。

  (十一)加强医疗卫生服务行业秩序监管。建立健全医疗卫生服务行业多部门联合监管机制,巩固部门间联合执法、线索移交、情况通报等制度。严厉打击非法行医,加强对医疗养生类节(栏)目和医疗、药品、保健品广告的监管,严厉查处以“保健”为名开展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坚决惩治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和骗取、套取公共卫生资金行为,严厉打击“号贩子”“医托”等。强化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严厉打击涉医违法犯罪行为。建立医疗机构价格行为监管长效机制,严肃查处医疗机构违法违规收费行为。

  (十二)加强健康产业监管。制定完善新型健康服务监管政策,建立健全覆盖健康产业全链条、全流程的包容、审慎、有效监管机制,加强对医疗卫生与养老、旅游、互联网、健身休闲、食品等领域融合产生的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的监管。通过规范试点、开展评估、公开信息、完善投诉和维权机制等方式,加强行业指导,营造公平公正的发展环境。加强对药品、医疗器械、康复辅助器具等相关产业的监管。

  四、创新监管机制

  (十三)完善规范化行政执法机制。健全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以及行政裁量权基准等制度。落实执法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探索容错纠错和免责机制。完善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程序,做好部门间的案件移送和协查工作,杜绝以罚代刑。

  (十四)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建设省级监管工作平台,健全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统筹制定抽查计划,科学实施抽查检查,强化抽查检查结果公示运用。

  (十五)构建信息化智能化监管机制。推进“互联网+监管”,依托全民健康信息平台,建立健全全省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信息系统,实现监管信息互联互通。深入推进医疗“三监管”,持续优化监管指标和机制,对医疗行为进行全程、动态、精准监管。开展医疗废物、生活饮用水等重点领域在线监管。推进手持移动执法终端和执法记录仪的使用。建立医疗卫生风险分级管控机制。全面落实网络信息安全主体责任,保障数据和应用系统运行安全。

  (十六)建立健全医疗卫生行业信用机制。将医疗卫生行业行政许可、处罚等信息纳入信用中国(四川)平台。其中涉及企业的行政许可、处罚、抽查检查结果等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统一归集于企业名下并依法公示。制定医疗卫生机构和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探索建立医务人员信用记分管理制度。开展医疗机构依法执业综合评价和信用等级评定。建立医疗卫生行业黑名单,对失信违法行为人依法实施联合惩戒。

  (十七)形成网格化管理机制。因地制宜将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工作纳入城乡社区网格化服务管理,合理配置监管协管力量,做到“定格、定员、定责”。通过数据整合与信息共享实现网格联动、效果评估、智能辅助,建立完善信息管理、各方联动、协调处理、考核评价等制度。

  (十八)健全信息公开机制。完善相关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公开目录,通过多种渠道定期公开医疗卫生行政许可、处罚、举报投诉及检查、考核评估等信息。医疗卫生机构要主动公开执业资质、人员信息、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等信息。

  (十九)建立综合监管结果协同运用机制。将综合监管结果与医疗卫生机构校验、等级评审、医保定点协议管理、重点专科设置、财政投入、评先评优等挂钩,与医疗卫生机构主要负责人及相关人员晋升、奖惩等挂钩,与医务人员定期考核、职称聘任、职务晋升、评先评优、绩效分配等挂钩。

  五、加强保障落实

  (二十)加大责任追究力度。严肃查处政府部门责任人员在监管工作中的失职渎职行为,对国家公职人员、党员领导干部依照规定给予政务或党纪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发现问题多、社会反映强烈、监管效果不明显的地方、部门和人员严肃追责问责。加大对违纪违规典型案例的通报力度,形成震慑。

  (二十一)完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标准体系。积极推进医疗卫生领域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的制定和修订,完善执业资格、资源配置、服务质量、医疗卫生机构经济运行等全流程技术标准。加快推进“互联网+医疗健康”等医疗卫生服务新技术、新设备、新业态的标准制修订。

  (二十二)加强队伍和能力建设。按照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相关要求,整合公共卫生、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中医药、职业健康等监督执法职能和队伍,设立卫生健康综合监督行政执法机构,统一行使卫生健康执法职责。乡镇(街道)要明确承担卫生健康综合监管的机构,负责区域内卫生健康监督管理工作。综合辖区人口、工作量、服务范围和经济水平等因素,充实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力量。推动卫生健康监督执法机构规范化建设,完善依法履职所需的业务用房、设备购置以及执法经费等保障政策。逐步实行卫生健康执法人员职位分级管理制度,强化业务培训,严肃风纪风貌,建设专业化、规范化、职业化执法队伍。

  (二十三)加强宣传引导。大力宣传解读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工作的政策要求和具体举措,动员社会各方共同推进综合监管制度建设。加强舆论引导,广泛宣传先进典型,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附件:重点任务分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6月24日

附件:川办发41号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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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的实施意见

  • 2019年06月27日 19时57分
  • 来源: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的实施意见

    川办发〔2019〕41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63号),建立严格规范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经省政府同意,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主要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决策部署,聚焦全行业全流程综合协同监管,切实转变监管理念、体制和方式。到2020年,建立职责明确、管理有序、分工协作、科学有效、保障有力的综合监管制度;健全机构自治、行业自律、政府监管、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多元化综合监管体系;整合充实执法力量,形成敢于担当、专业高效、统一规范、公正文明的卫生健康监督执法队伍;实现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法治化、规范化、常态化。

      二、健全多元化综合监管体系

      (一)加强党的领导。完善医疗卫生行业党建工作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全面落实公立医院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推进医疗卫生机构基层党组织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加强社会办医、行业组织党建工作。完善公立医院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特别是主要负责人监督约束机制,推动落实公立医院领导人员任期制和任期目标责任制。强化党风廉政建设和行风建设,加大医疗卫生行业反腐败力度。

      (二)强化政府主导责任。各级政府要加强对综合监管的组织领导、统筹协调,充分发挥在法治建设、行业规划、标准制定、行业准入、行政执法等方面的主导作用。坚持属地化全行业管理,所有医疗卫生机构不论所有制、投资主体、隶属关系和经营性质,均由所在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含中医药管理部门)统一监管。在此基础上,上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可根据实际确定部分医疗卫生机构进行重点监管。建立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牵头、有关部门参加的综合监管协调机制。制定完善部门权责清单,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落实监管职责。对因履职不到位出现重大责任事故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职能部门责任。

      (三)落实医疗卫生机构主体责任。医疗卫生机构对本机构依法执业、诚信服务、质量安全、行风建设和机构运行等承担主体责任,其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全面推行依法执业承诺制度和自查制度。积极引导社会办医疗机构强化自律,提高诚信经营水平。完善医联体(医共体、医疗集团等)治理机制,牵头单位要建立健全内部组织管理、利益共享和绩效考核等机制,督促医联体内各类医疗机构加强医疗质量安全和信息化建设,提升医疗技术和服务。

      (四)发挥行业组织自律作用。积极培育医疗卫生行业组织,提升其专业化水平和公信力,在制定行业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规范执业行为和经营管理、维护行业信誉、开展第三方咨询评估、加强行业人才培养、调解处理服务纠纷、制定绩效考核标准、加强职业道德建设等方面更好发挥作用。医疗卫生行业组织应完善自律规范,建立积分管理制度,对不符合行业准入条件的会员单位按照章程进行清退;建立依法执业培训制度,增强会员法律意识。

      (五)鼓励支持社会监督。坚持“谁执法谁普法”,提高医疗卫生机构和从业人员依法执业意识,增强公众健康权益意识。建立医疗卫生行业行风监督员制度,充分发挥媒体监督作用。以“四川12320”卫生热线等为支撑,加强医疗卫生服务投诉举报平台建设,探索建立举报违法行为的奖励制度和监管信息公示制度。医疗卫生机构要自觉接受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媒体和公众监督。

      三、加强全行业全过程监管

      (六)优化医疗卫生行业要素准入。加快医药卫生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优化医疗卫生机构、从业人员以及医疗技术、药品、医疗器械等准入和行政许可流程,推进审批服务事项“最多跑一次”“全程网办”,实现审批时限再提速。实施“证照分离改革”,推行告知承诺审批方式。制定社会办医疗机构跨部门全流程综合审批办法。推进医疗机构、医师和护士电子化注册,稳步推行执业医师区域注册和多机构执业。

      (七)加强医疗服务质量和安全监管。

      健全地方性法规、规章、技术规范和质量管理标准,构建和优化省市县三级和院科两级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体系。加强各医疗质控中心能力建设,制定专业质量安全管理办法和考核方案。督促医疗机构建立全员参与和覆盖临床诊疗服务全过程的内部质量和安全管理体系,严格落实医疗质量和安全管理核心制度。推动行业组织、医疗卫生机构和第三方专业机构规范开展医疗服务质量评价。对社会办医疗机构和公立医疗机构的评审评价实行同等标准。

      强化对医疗机构采购和使用药品、耗材、医疗器械等医疗相关产品的监管,加强基本药物配备使用管理。推行临床路径管理和临床药师制度,落实处方点评制度。强化药品质量安全监管和短缺药品预警监测,健全药品遴选采购、临床应用和综合评价等制度。依托我省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医疗行为信息监管(以下简称医疗“三监管”)平台,对临床用药、高值耗材使用等进行实时监管,及时对超常用药进行预警。开展大型医用设备使用监督和评估,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八)加强医疗卫生机构运行监管。

      2019年启动三级公立医院绩效考核,科学建立考核指标体系。控制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重点监管破除以药养医机制、建立科学合理的内部薪酬分配机制等情况。加强医疗、医保、医药联动,健全公立医疗卫生机构的激励约束机制。推进公立医院全面预算管理、成本核算、财务报告、信息公开、内部和第三方审计等制度建设,加强资金使用监管。依法对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审计监督。

      按照分类管理要求,加强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财务运营、资金结余使用等监管,严禁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将收支结余用于分红或变相分红。强化营利性医疗机构盈利率管控,落实价格公示制度。对损害患者权益、谋取不当利益的,依法依规惩处。

      严格规范医保对定点医疗机构的协议管理,完善退出机制,全面建立适应不同疾病、不同服务特点的多元复合医保支付方式。推进医保智能监控,探索将医保监管延伸到医务人员医疗服务行为的有效方式。严厉打击欺诈骗取医保基金行为,将违规违纪行为纳入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实施综合惩治。

      (九)加强公共卫生服务监管。依法加强对环境保护、食品安全、职业卫生、精神卫生、放射卫生、传染病防治、预防接种、实验室生物安全、妇幼健康、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学校卫生、托幼机构、健康相关产品等公共卫生服务的监管。制定本地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具体实施标准,强化对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情况的绩效考核和监管。积极推动临床用血医疗机构和单采血浆站接入全省血液安全信息平台,实现血液从采集到使用的全过程信息化监管。推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全程监管。加强对医疗卫生机构完成公共卫生服务、突发事件卫生应急处置、紧急医学救援等任务的指导和考核。充分发挥医疗卫生机构在健康危害因素监测、评估、预警等方面作用。

      (十)加强医疗卫生从业人员监管。强化执业资格、执业范围以及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医师电子实名认证情况监管,加强医师多点执业监管,严厉打击租借“医师证”及“挂证”等行为。加大医疗卫生行业行风建设力度,开展警示教育,落实医务人员医德考评制度。继续加强“九不准”等相关制度执行,严肃查处违法违规和违反医德医风的执业行为,将处罚情况纳入医疗卫生行业信用管理。

      (十一)加强医疗卫生服务行业秩序监管。建立健全医疗卫生服务行业多部门联合监管机制,巩固部门间联合执法、线索移交、情况通报等制度。严厉打击非法行医,加强对医疗养生类节(栏)目和医疗、药品、保健品广告的监管,严厉查处以“保健”为名开展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坚决惩治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和骗取、套取公共卫生资金行为,严厉打击“号贩子”“医托”等。强化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严厉打击涉医违法犯罪行为。建立医疗机构价格行为监管长效机制,严肃查处医疗机构违法违规收费行为。

      (十二)加强健康产业监管。制定完善新型健康服务监管政策,建立健全覆盖健康产业全链条、全流程的包容、审慎、有效监管机制,加强对医疗卫生与养老、旅游、互联网、健身休闲、食品等领域融合产生的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的监管。通过规范试点、开展评估、公开信息、完善投诉和维权机制等方式,加强行业指导,营造公平公正的发展环境。加强对药品、医疗器械、康复辅助器具等相关产业的监管。

      四、创新监管机制

      (十三)完善规范化行政执法机制。健全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以及行政裁量权基准等制度。落实执法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探索容错纠错和免责机制。完善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程序,做好部门间的案件移送和协查工作,杜绝以罚代刑。

      (十四)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建设省级监管工作平台,健全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统筹制定抽查计划,科学实施抽查检查,强化抽查检查结果公示运用。

      (十五)构建信息化智能化监管机制。推进“互联网+监管”,依托全民健康信息平台,建立健全全省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信息系统,实现监管信息互联互通。深入推进医疗“三监管”,持续优化监管指标和机制,对医疗行为进行全程、动态、精准监管。开展医疗废物、生活饮用水等重点领域在线监管。推进手持移动执法终端和执法记录仪的使用。建立医疗卫生风险分级管控机制。全面落实网络信息安全主体责任,保障数据和应用系统运行安全。

      (十六)建立健全医疗卫生行业信用机制。将医疗卫生行业行政许可、处罚等信息纳入信用中国(四川)平台。其中涉及企业的行政许可、处罚、抽查检查结果等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统一归集于企业名下并依法公示。制定医疗卫生机构和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探索建立医务人员信用记分管理制度。开展医疗机构依法执业综合评价和信用等级评定。建立医疗卫生行业黑名单,对失信违法行为人依法实施联合惩戒。

      (十七)形成网格化管理机制。因地制宜将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工作纳入城乡社区网格化服务管理,合理配置监管协管力量,做到“定格、定员、定责”。通过数据整合与信息共享实现网格联动、效果评估、智能辅助,建立完善信息管理、各方联动、协调处理、考核评价等制度。

      (十八)健全信息公开机制。完善相关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公开目录,通过多种渠道定期公开医疗卫生行政许可、处罚、举报投诉及检查、考核评估等信息。医疗卫生机构要主动公开执业资质、人员信息、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等信息。

      (十九)建立综合监管结果协同运用机制。将综合监管结果与医疗卫生机构校验、等级评审、医保定点协议管理、重点专科设置、财政投入、评先评优等挂钩,与医疗卫生机构主要负责人及相关人员晋升、奖惩等挂钩,与医务人员定期考核、职称聘任、职务晋升、评先评优、绩效分配等挂钩。

      五、加强保障落实

      (二十)加大责任追究力度。严肃查处政府部门责任人员在监管工作中的失职渎职行为,对国家公职人员、党员领导干部依照规定给予政务或党纪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发现问题多、社会反映强烈、监管效果不明显的地方、部门和人员严肃追责问责。加大对违纪违规典型案例的通报力度,形成震慑。

      (二十一)完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标准体系。积极推进医疗卫生领域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的制定和修订,完善执业资格、资源配置、服务质量、医疗卫生机构经济运行等全流程技术标准。加快推进“互联网+医疗健康”等医疗卫生服务新技术、新设备、新业态的标准制修订。

      (二十二)加强队伍和能力建设。按照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相关要求,整合公共卫生、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中医药、职业健康等监督执法职能和队伍,设立卫生健康综合监督行政执法机构,统一行使卫生健康执法职责。乡镇(街道)要明确承担卫生健康综合监管的机构,负责区域内卫生健康监督管理工作。综合辖区人口、工作量、服务范围和经济水平等因素,充实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力量。推动卫生健康监督执法机构规范化建设,完善依法履职所需的业务用房、设备购置以及执法经费等保障政策。逐步实行卫生健康执法人员职位分级管理制度,强化业务培训,严肃风纪风貌,建设专业化、规范化、职业化执法队伍。

      (二十三)加强宣传引导。大力宣传解读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工作的政策要求和具体举措,动员社会各方共同推进综合监管制度建设。加强舆论引导,广泛宣传先进典型,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附件:重点任务分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6月24日

    附件:川办发41号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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