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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 :2563/2020-16724
  • 公文种类:
  • 发布机构:四川省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2020-07-28
  • 发布日期:2020-08-03
  • 文  号:川府函〔2020〕150号
  • 有 效 性 :有效

 

  

四川省人民政府

关于叙永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批复

川府函〔2020〕150号

泸州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审批叙永县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2017—2030)的请示》(泸市府〔2020〕17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叙永县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2017—2030)》(以下简称《保护规划》)。

二、你市要严格按《保护规划》对叙永县历史城区、历史文化街区与文物古迹进行系统性保护。其中,叙永历史城区面积为157公顷,西至环城中路(国道321)、陶环路和西外新街,北至永宁河北岸,东至规划川黔高速防护绿带生态路,南至永宁大道、鱼凫路;历史文化街区包括下街桥、宝珠街、东外街3处街区,核心保护范围面积分别为2.7公顷、1.1公顷、7.3公顷。

三、你市要整体保护叙永“双城”格局和历史环境要素,严格控制历史城区及周边建筑高度和空间视廊,疏解人口密度,优化交通系统,加强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公共服务和综合防灾体系,不断改善人居环境质量。要加大对历史文化名镇名村、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古树名木等的保护力度,传承和弘扬非物质文化遗产与优秀传统文化。

四、《保护规划》是指导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和管理的重要依据,要将《保护规划》主要内容纳入国土空间规划,抓紧编制完成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加快历史建筑公布、挂牌、测绘建档工作,依法合理适度利用历史文化遗存,努力实现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协调统一。

五、你市要依法将《保护规划》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修改、违规变更,要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备案工作。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文物局要加强对《保护规划》实施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四川省人民政府

2020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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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叙永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批复

  • 2020年08月03日 19时07分
  • 来源: 四川省人民政府
  • 四川省人民政府

    关于叙永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批复

    川府函〔2020〕150号

    泸州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审批叙永县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2017—2030)的请示》(泸市府〔2020〕17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叙永县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2017—2030)》(以下简称《保护规划》)。

    二、你市要严格按《保护规划》对叙永县历史城区、历史文化街区与文物古迹进行系统性保护。其中,叙永历史城区面积为157公顷,西至环城中路(国道321)、陶环路和西外新街,北至永宁河北岸,东至规划川黔高速防护绿带生态路,南至永宁大道、鱼凫路;历史文化街区包括下街桥、宝珠街、东外街3处街区,核心保护范围面积分别为2.7公顷、1.1公顷、7.3公顷。

    三、你市要整体保护叙永“双城”格局和历史环境要素,严格控制历史城区及周边建筑高度和空间视廊,疏解人口密度,优化交通系统,加强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公共服务和综合防灾体系,不断改善人居环境质量。要加大对历史文化名镇名村、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古树名木等的保护力度,传承和弘扬非物质文化遗产与优秀传统文化。

    四、《保护规划》是指导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和管理的重要依据,要将《保护规划》主要内容纳入国土空间规划,抓紧编制完成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加快历史建筑公布、挂牌、测绘建档工作,依法合理适度利用历史文化遗存,努力实现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协调统一。

    五、你市要依法将《保护规划》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修改、违规变更,要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备案工作。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文物局要加强对《保护规划》实施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四川省人民政府

    2020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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