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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 :1769/2020-06891
  • 公文种类:
  • 发布机构:四川省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2020-07-21
  • 发布日期:2020-07-21
  • 文  号:川府函〔2020〕140号
  • 有 效 性 :有效

 

  

四川省人民政府

关于同意划定、撤销泸州市纳溪区长江大渡口等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批复

川府函〔2020〕140号

泸州市、遂宁市、眉山市、资阳市人民政府:

你们报送的《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纳溪区长江大渡口和合江县锁口水库(备用)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请示》(泸市府〔2020〕13号)、《遂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分涪江东山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请示》(遂府〔2020〕15号)、《遂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分大英县郪江庙子山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请示》(遂府〔2020〕19号)、《眉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撤销青衣江亭子山等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有关事项的请示》(眉府〔2020〕9号)、《资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安岳县县城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及其保护区的请示》(资府〔2020〕3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划定泸州市纳溪区长江大渡口、合江县锁口水库、遂宁市涪江东山村、大英县郪江庙子山、眉山市青衣江亭子山、安岳县书房坝水库等6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撤销洪雅县青衣江马河山段、丹棱县梅湾水库2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二、本次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标准,落实各项工程措施和生态保护措施,切实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规范化建设和监督管理,有效防治饮用水水源地污染。同时,制定完善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确保饮用水水源安全。

三、本次撤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要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当地城市饮用水正常供应,确保水量和水质等不受影响。

附件:1.划定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区划表

      2.撤销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一览表

四川省人民政府

2020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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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划定、撤销泸州市纳溪区长江大渡口等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批复

  • 2020年07月21日 20时48分
  • 来源: 四川省人民政府
  • 四川省人民政府

    关于同意划定、撤销泸州市纳溪区长江大渡口等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批复

    川府函〔2020〕140号

    泸州市、遂宁市、眉山市、资阳市人民政府:

    你们报送的《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纳溪区长江大渡口和合江县锁口水库(备用)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请示》(泸市府〔2020〕13号)、《遂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分涪江东山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请示》(遂府〔2020〕15号)、《遂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分大英县郪江庙子山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请示》(遂府〔2020〕19号)、《眉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撤销青衣江亭子山等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有关事项的请示》(眉府〔2020〕9号)、《资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安岳县县城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及其保护区的请示》(资府〔2020〕3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划定泸州市纳溪区长江大渡口、合江县锁口水库、遂宁市涪江东山村、大英县郪江庙子山、眉山市青衣江亭子山、安岳县书房坝水库等6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撤销洪雅县青衣江马河山段、丹棱县梅湾水库2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二、本次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标准,落实各项工程措施和生态保护措施,切实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规范化建设和监督管理,有效防治饮用水水源地污染。同时,制定完善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确保饮用水水源安全。

    三、本次撤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要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当地城市饮用水正常供应,确保水量和水质等不受影响。

    附件:1.划定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区划表

          2.撤销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一览表

    四川省人民政府

    2020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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