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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 :008282882/2016-00648
  • 公文种类:
  • 发布机构: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 成文日期:2016-11-17
  • 发布日期:2016-11-23
  • 文  号:川府函〔2016〕227号
  • 有 效 性 :有效

 

  

四川省人民政府

关于同意调整、划定、撤销部分集中式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批复


川府函〔2016〕227号


绵阳市、广元市、攀枝花市人民政府:

  你们报送的《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三台县二水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的请示》(绵府〔2016〕15号)、《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江油市城南水厂供水站、盐亭县二水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的请示》(绵府〔2015〕104号)、《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苍溪县嘉陵江亭子口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请示》(广府〔2016〕30号)、《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凹乌林水库饮用水源地保护区的请示》(攀府〔2016〕25号)、《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撤销八一供水站饮用水源地保护区的请示》(广府〔2016〕51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四川省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调整绵阳市三台县二水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一)取水口:三台县潼川镇柳林村涪江右岸(31°07′56.39"N、105°02′30.69"E)。

  (二)一级保护区:取水口下游100米至上游1000米,5年一遇洪水淹没的水域;取水口下游100米至上游1000米,一级保护区水域边界向两岸纵深50米范围内的全部陆域。

  (三)二级保护区:除一级保护区,取水口下游300米至上游3000米,支流苏家河自汇入涪江口向上游延伸300米至G27国道跨苏家河公路桥下游侧,10年一遇洪水淹没的水域;除一级保护区,取水口下游300米至取水口上游3000米,支流苏家河自汇入涪江口向上游延伸300米至G27国道跨苏家河公路桥下游侧,两岸纵深1000米但不超过涪江流域分水岭的全部陆域。

  (四)准保护区:涪江干流和苏家河二级保护区上边界向上游分别延伸5900米(吴家渡电站大坝下游侧)和5000米,10年一遇洪水淹没的水域;准保护区水域两岸纵深1000米但不超过地表分水岭的全部陆域。

  二、原则同意调整绵阳市江油市城南水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一)取水口:新建取水口位于江油市太平镇读书台村(31°47′20.56"N,104°41′20.49"E)。

  (二)一级保护区:从新建取水口(31°47′20.56"N,104°41′20.49"E)起,沿平通河下游100米至上游1000米,5年一遇洪水淹没的全部水域;一级保护区水域边界至沿两岸纵深50米但不超过第一重山脊线的全部陆域。

  (三)二级保护区:除一级保护区外,沿平通河取水口上溯3000米,下溯300米10年一遇洪水淹没的全部水域;除一级保护区外,二级保护区水域边界至沿两岸山脊线为界的全部陆域。

  (四)准保护区:二级保护区边界沿平通河上溯5000米,10年一遇洪水淹没的全部水域;从兽目溪汇入平通河处起,沿兽目溪上溯3650米,10年一遇洪水淹没的全部水域;准保护区水域边界至沿两岸第一重山脊线为界的全部陆域。

  三、原则同意划定广元市苍溪县嘉陵江亭子口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一)取水口:浙水乡坪江社区五组(亭子口水利枢纽库区内,31°50′29.38"N、105°52′34.73"E)。

  (二)一级保护区:以取水口为基点半径500米的范围内,在河心预留60米宽的水域作为航道,航道左边界线至左侧沿岸水域。一级保护区水域沿岸、正常水位线(标高458米)以上水平纵深200米范围内的陆域。

  (三)二级保护区:取水口下游2500米至上游2500米水域范围,除一级保护区水域外的水域,但不超过水面范围;二级保护区水域右岸和一级保护区水域上游的二级保护区水域左岸为正常水位线(标高458米)以上水平距离3000米(不超过对应的流域分水线)的陆域;一级保护区水域下游的二级保护区水域左岸为正常水位线(标高458米)以上水平纵深至防护堤堤顶的陆域。

  (四)准保护区:二级保护区水域上游边界上溯4170米处至张家沟汇入断面和亭子口水电站堤坝上溯至二级保护区水域下游边界的全部水域(包括千夹子沟水域);准保护区水域两岸纵深至流域分水线的全部陆域和二级保护区陆域防护堤堤顶边界至流域分水线的全部陆域。

  四、原则同意撤销攀枝花市凹乌林水库、广元市八一供水站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保护区。

  五、绵阳市、广元市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四川省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标准,加强组织领导,明确保护区责任主体,尽快依法编制并实施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规划;按照相关规定建立生态补偿机制,加大资金项目投入,严格实施规范化标准化建设;要认真落实各项工程措施和生态保护措施,健全水环境监测与污染源监督环境管理体系,切实做好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监督管理;要制定完善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应急预案,有效防治饮用水水源地污染,确保群众饮用水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四川省人民政府

  2016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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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调整、划定、撤销部分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批复

  • 2016年11月23日 19时59分
  • 来源: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 四川省人民政府

    关于同意调整、划定、撤销部分集中式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批复


    川府函〔2016〕227号


    绵阳市、广元市、攀枝花市人民政府:

      你们报送的《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三台县二水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的请示》(绵府〔2016〕15号)、《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江油市城南水厂供水站、盐亭县二水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的请示》(绵府〔2015〕104号)、《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苍溪县嘉陵江亭子口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请示》(广府〔2016〕30号)、《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凹乌林水库饮用水源地保护区的请示》(攀府〔2016〕25号)、《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撤销八一供水站饮用水源地保护区的请示》(广府〔2016〕51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四川省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调整绵阳市三台县二水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一)取水口:三台县潼川镇柳林村涪江右岸(31°07′56.39"N、105°02′30.69"E)。

      (二)一级保护区:取水口下游100米至上游1000米,5年一遇洪水淹没的水域;取水口下游100米至上游1000米,一级保护区水域边界向两岸纵深50米范围内的全部陆域。

      (三)二级保护区:除一级保护区,取水口下游300米至上游3000米,支流苏家河自汇入涪江口向上游延伸300米至G27国道跨苏家河公路桥下游侧,10年一遇洪水淹没的水域;除一级保护区,取水口下游300米至取水口上游3000米,支流苏家河自汇入涪江口向上游延伸300米至G27国道跨苏家河公路桥下游侧,两岸纵深1000米但不超过涪江流域分水岭的全部陆域。

      (四)准保护区:涪江干流和苏家河二级保护区上边界向上游分别延伸5900米(吴家渡电站大坝下游侧)和5000米,10年一遇洪水淹没的水域;准保护区水域两岸纵深1000米但不超过地表分水岭的全部陆域。

      二、原则同意调整绵阳市江油市城南水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一)取水口:新建取水口位于江油市太平镇读书台村(31°47′20.56"N,104°41′20.49"E)。

      (二)一级保护区:从新建取水口(31°47′20.56"N,104°41′20.49"E)起,沿平通河下游100米至上游1000米,5年一遇洪水淹没的全部水域;一级保护区水域边界至沿两岸纵深50米但不超过第一重山脊线的全部陆域。

      (三)二级保护区:除一级保护区外,沿平通河取水口上溯3000米,下溯300米10年一遇洪水淹没的全部水域;除一级保护区外,二级保护区水域边界至沿两岸山脊线为界的全部陆域。

      (四)准保护区:二级保护区边界沿平通河上溯5000米,10年一遇洪水淹没的全部水域;从兽目溪汇入平通河处起,沿兽目溪上溯3650米,10年一遇洪水淹没的全部水域;准保护区水域边界至沿两岸第一重山脊线为界的全部陆域。

      三、原则同意划定广元市苍溪县嘉陵江亭子口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一)取水口:浙水乡坪江社区五组(亭子口水利枢纽库区内,31°50′29.38"N、105°52′34.73"E)。

      (二)一级保护区:以取水口为基点半径500米的范围内,在河心预留60米宽的水域作为航道,航道左边界线至左侧沿岸水域。一级保护区水域沿岸、正常水位线(标高458米)以上水平纵深200米范围内的陆域。

      (三)二级保护区:取水口下游2500米至上游2500米水域范围,除一级保护区水域外的水域,但不超过水面范围;二级保护区水域右岸和一级保护区水域上游的二级保护区水域左岸为正常水位线(标高458米)以上水平距离3000米(不超过对应的流域分水线)的陆域;一级保护区水域下游的二级保护区水域左岸为正常水位线(标高458米)以上水平纵深至防护堤堤顶的陆域。

      (四)准保护区:二级保护区水域上游边界上溯4170米处至张家沟汇入断面和亭子口水电站堤坝上溯至二级保护区水域下游边界的全部水域(包括千夹子沟水域);准保护区水域两岸纵深至流域分水线的全部陆域和二级保护区陆域防护堤堤顶边界至流域分水线的全部陆域。

      四、原则同意撤销攀枝花市凹乌林水库、广元市八一供水站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保护区。

      五、绵阳市、广元市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四川省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标准,加强组织领导,明确保护区责任主体,尽快依法编制并实施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规划;按照相关规定建立生态补偿机制,加大资金项目投入,严格实施规范化标准化建设;要认真落实各项工程措施和生态保护措施,健全水环境监测与污染源监督环境管理体系,切实做好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监督管理;要制定完善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应急预案,有效防治饮用水水源地污染,确保群众饮用水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四川省人民政府

      2016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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