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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 :008282882/2019-00222
  • 公文种类:
  • 发布机构: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 成文日期:2019-05-30
  • 发布日期:2019-06-02
  • 文  号:川府发〔2019〕14号
  • 有 效 性 :有效

 

  

四川省人民政府

关于支持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深化改革创新的实施意见

川府发〔2019〕14号

成都、泸州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全面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自由贸易试验区深化改革创新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38号),结合四川实际,现就支持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深化改革创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持续优化投资环境

  (一)进一步放宽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外籍技术人员的比例要求。(责任单位:住房城乡建设厅)

  (二)在下达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时,充分考虑自贸试验区建设需要,对成都市、泸州市予以倾斜支持。支持自贸试验区内符合条件的建设项目列入省重点项目清单,所需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按《四川省重点项目管理办法》(川府发〔2017〕9号)的相关规定予以保障。(责任单位:自然资源厅)

  (三)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等工程审批类权限和外商投资设立建筑业(包括设计、施工、监理、检测、造价咨询等所有工程建设相关主体)资质许可的省级及以下审批权限下放至自贸试验区。(责任单位:住房城乡建设厅)

  (四)持续推进自贸试验区建筑业企业资质、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告知承诺审批改革,进一步简化审批流程,提高服务效能。(责任单位:住房城乡建设厅)

  (五)自贸试验区内外商独资建筑业企业承揽本省中外联合建设项目时,不受建设项目的中外方投资比例限制;为本省服务的外商投资工程设计(工程勘察除外)企业,取消首次申请资质时对投资者的工程设计业绩要求。(责任单位:住房城乡建设厅)

  (六)在《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下,对自贸试验区内的港澳台资建筑业企业,不再执行《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中关于工程承包范围的限制性规定。(责任单位:住房城乡建设厅)

  (七)自贸试验区内社会办医疗机构配置乙类大型医用设备实行告知承诺制。(责任单位:省卫生健康委)

  (八)自贸试验区内医疗机构根据自身技术能力,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干细胞临床前沿医疗技术研究项目。(责任单位:省卫生健康委)

  (九)优化税收征管模式,创新纳税服务形式,提升企业征纳效率。打造全税种电子税务局,全面推行电子退库、电子更正、电子免抵调业务,退税平均办理时限由15个工作日压缩至10个工作日。(责任单位:四川省税务局)

  (十)下放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注册初审权限至自贸试验区内有外资登记管理权限的市场监管部门。(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

  (十一)争取在自贸试验区增设商标受理窗口。在已有商标受理窗口扩大商标受理业务范围,推行商标注册电子化和窗口“一站式”服务。(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

  (十二)在自贸试验区设立受理点,受理商标权质押登记。(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

  (十三)进一步放宽专利代理机构股东条件限制,新设立有限责任制专利代理机构的,允许不超过五分之一不具有专利代理人资格、年满18周岁、能够在专利代理机构专职工作的中国公民担任股东。(责任单位:省知识产权服务促进中心)

  (十四)争取国家支持在自贸试验区探索创新政府储备与企业储备相结合的石油储备模式。(责任单位:省粮食和储备局、省发展改革委)

  二、提升贸易便利化水平

  (十五)研究支持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符合条件的航空维修企业设立保税维修专用账(手)册,支持开展航空保税维修的企业参照合同实际有效期确定账(手)册核销周期。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企业开展“两头在外”的航空维修业务适用现行增值退(免)税政策相关规定,符合相关条件企业可按程序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免)税。(责任单位:成都海关、四川省税务局)

  (十六)支持自贸试验区探索赋予国际铁路运单物权凭证功能,将铁路运单作为信用证议付票据,提高国际铁路货运联运水平。(责任单位:商务厅、中国铁路成都局集团有限公司、四川银保监局、交通运输厅)

  (十七)支持成都争取航空发动机等高附加值商品境内外保税维修基地试点,推动保税维修业务从“单个”申报变为基地“整体”申报。(责任单位:商务厅、成都海关)

  (十八)积极鼓励汽车平行进口。建设第三方汽车平行进口综合服务平台,打造集整车进口、展销、金融等于一体的产业链。鼓励试点平台和企业建立国际市场采购体系。探索试点企业与保险公司、维修厂开展三方合作,完善售后服务保障体系。(责任单位:商务厅、成都海关)

  (十九)授予自贸试验区自由进出口技术合同登记管理权限。(责任单位:商务厅)

  (二十)支持在自贸试验区依法合规建设能源、工业原材料、大宗农产品等国际贸易平台和现货交易市场,探索开展市场采购贸易试点,促进发展大宗商品国际贸易。(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商务厅)

  (二十一)支持自贸试验区深化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责任单位:商务厅)

  (二十二)支持开展艺术品保税仓储和进出口经营活动。(责任单位:成都海关、文化和旅游厅)

  (二十三)支持自贸试验区开展海关税款保证保险试点,鼓励保险机构创新开展关税保证保险。(责任单位:成都海关、四川银保监局)

  (二十四)推进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标准版铁路舱单申报功能落地实施,新增出口退税功能。(责任单位:省政府口岸物流办、中国铁路成都局集团有限公司、四川省税务局)

  (二十五)配合国家有关部门探索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与“一带一路”重点国家开展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推动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标准版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跨境电商、加工贸易功能在自贸试验区试点。(责任单位:省政府口岸物流办、成都海关)

  (二十六)支持自贸试验区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及保税物流中心(B型)试点汽车平行进口保税仓储业务。(责任单位:成都海关)

  (二十七)争取自贸试验区内泸州港、青白江铁路临时开放口岸实现正式开放,推动完善开放口岸功能。(责任单位:省政府口岸物流办、成都海关)

  (二十八)争取泸州保税物流中心(B型)、青白江保税物流中心(B型)升级为综合保税区。(责任单位:成都海关)

  (二十九)支持中欧班列(成都)积极争取开展邮件快件跨境运输试点。(责任单位:省邮政管理局、中国铁路成都局集团公司)

  (三十)争取国家批准成都口岸开展生物制品进口,使成都口岸成为首次进口药品和生物制品口岸。对属于特殊物品的首次进口药品、生物制品,按照《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2018〕243号)开展行政审批,压缩审批时限,采信第三方检测结果。(责任单位:省药监局、成都海关)

  三、进一步加强金融开放创新

  (三十一)持续推进自贸试验区范围内保险支公司及以下分支机构设立、改建、迁址和高管人员任职资格备案制管理改革,推动保险要素向自贸试验区集聚。(责任单位:四川银保监局)

  (三十二)允许自贸试验区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按相关规定为境外机构办理人民币衍生产品等业务。(责任单位:人行成都分行、四川银保监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四川省分局)

  (三十三)支持坚持市场定位、满足监管要求、符合行政许可相关业务资格条件的地方法人银行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开展人民币与外汇衍生产品业务,或申请与具备资格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合作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等。(责任单位:人行成都分行、四川银保监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四川省分局)

  (三十四)支持自贸试验区依托适合自身特点的账户体系开展人民币跨境业务,加快跨境人民币结算中心功能建设,争取开展非国家储备货币交易。(责任单位:人行成都分行)

  (三十五)鼓励、支持自贸试验区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基于真实需求和审慎原则向境外机构和境外项目发放人民币贷款,满足“走出去”企业的海外投资、项目建设、工程承包、大型设备出口等融资需求。自贸试验区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发放境外人民币贷款,应严格审查借款人资信和项目背景,确保资金使用符合要求。(责任单位:人行成都分行、省发展改革委、四川银保监局)

  (三十六)允许银行将自贸试验区交易所出具的纸质交易凭证(须经交易双方确认)替代双方贸易合同,作为贸易真实性审核依据。(责任单位:四川银保监局)

  (三十七)支持自贸试验区内符合条件的个人按照规定开展境外证券投资。(责任单位:四川证监局、人行成都分行)

  (三十八)支持有条件的自贸试验区片区积极争取知识产权证券化试点。在自贸试验区进一步推广专利权质押融资新模式。(责任单位:省知识产权服务促进中心、四川证监局)

  四、推进人力资源领域先行先试

  (三十九)加强对自贸试验区内企业劳动用工的分类指导和服务,增强企业用工灵活性。支持自贸试验区内制造企业生产高峰时节与劳动者签订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短期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允许劳务派遣员工从事企业研发中心研发岗位临时性工作。(责任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四十)积极落实国家有关部门关于外国留学生在我国境内勤工助学管理制度。(责任单位:教育厅)

  (四十一)鼓励自贸试验区在吸纳非卫生技术人员在医疗机构提供中医治未病服务、医疗机构中医治未病专职医师职称晋升、中医治未病服务项目收费等方面先行试点。(责任单位:省中医药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五、持续深化差异化改革探索

  (四十二)支持自贸试验区深入实施引领性工程,制定发布自贸试验区建设对标指南,实施“营商环境对标攻坚大行动”。(责任单位:商务厅)

  (四十三)支持省内体制机制灵活的国家级开发区、改革创新能力强的经济功能区和开放潜力较大的县级行政区域等主体申建自贸试验区协同改革先行区,比照自贸试验区同步承接按规定下放的各类省级管理权限。(责任单位:商务厅)

  (四十四)支持自贸试验区和协同改革先行区探索建设内陆与沿海沿边沿江协同开放示范区,打造区域性开放创新平台。(责任单位:商务厅、科技厅)

  (四十五)积极探索建设以空铁公水优势集成为依托、内陆广阔腹地为支撑的自由贸易港,争取有步骤、分阶段稳步试行自由贸易港相关政策。(责任单位:商务厅)

  成都市、泸州市和有关地方、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密切配合、周密部署,以“钉钉子”精神抓好自贸试验区深化改革创新各项工作。省级各有关部门(单位)要依据职责推动改革创新措施落地实施,进一步深化已经落地的改革创新举措,全程过问、一抓到底。自贸试验区各片区要大胆试、大胆闯、自主改,以更大勇气和智慧抓好改革创新任务落实。

四川省人民政府

2019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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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深化改革创新的实施意见

  • 2019年06月02日 19时57分
  • 来源: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 四川省人民政府

    关于支持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深化改革创新的实施意见

    川府发〔2019〕14号

    成都、泸州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全面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自由贸易试验区深化改革创新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38号),结合四川实际,现就支持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深化改革创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持续优化投资环境

      (一)进一步放宽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外籍技术人员的比例要求。(责任单位:住房城乡建设厅)

      (二)在下达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时,充分考虑自贸试验区建设需要,对成都市、泸州市予以倾斜支持。支持自贸试验区内符合条件的建设项目列入省重点项目清单,所需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按《四川省重点项目管理办法》(川府发〔2017〕9号)的相关规定予以保障。(责任单位:自然资源厅)

      (三)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等工程审批类权限和外商投资设立建筑业(包括设计、施工、监理、检测、造价咨询等所有工程建设相关主体)资质许可的省级及以下审批权限下放至自贸试验区。(责任单位:住房城乡建设厅)

      (四)持续推进自贸试验区建筑业企业资质、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告知承诺审批改革,进一步简化审批流程,提高服务效能。(责任单位:住房城乡建设厅)

      (五)自贸试验区内外商独资建筑业企业承揽本省中外联合建设项目时,不受建设项目的中外方投资比例限制;为本省服务的外商投资工程设计(工程勘察除外)企业,取消首次申请资质时对投资者的工程设计业绩要求。(责任单位:住房城乡建设厅)

      (六)在《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下,对自贸试验区内的港澳台资建筑业企业,不再执行《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中关于工程承包范围的限制性规定。(责任单位:住房城乡建设厅)

      (七)自贸试验区内社会办医疗机构配置乙类大型医用设备实行告知承诺制。(责任单位:省卫生健康委)

      (八)自贸试验区内医疗机构根据自身技术能力,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干细胞临床前沿医疗技术研究项目。(责任单位:省卫生健康委)

      (九)优化税收征管模式,创新纳税服务形式,提升企业征纳效率。打造全税种电子税务局,全面推行电子退库、电子更正、电子免抵调业务,退税平均办理时限由15个工作日压缩至10个工作日。(责任单位:四川省税务局)

      (十)下放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注册初审权限至自贸试验区内有外资登记管理权限的市场监管部门。(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

      (十一)争取在自贸试验区增设商标受理窗口。在已有商标受理窗口扩大商标受理业务范围,推行商标注册电子化和窗口“一站式”服务。(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

      (十二)在自贸试验区设立受理点,受理商标权质押登记。(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

      (十三)进一步放宽专利代理机构股东条件限制,新设立有限责任制专利代理机构的,允许不超过五分之一不具有专利代理人资格、年满18周岁、能够在专利代理机构专职工作的中国公民担任股东。(责任单位:省知识产权服务促进中心)

      (十四)争取国家支持在自贸试验区探索创新政府储备与企业储备相结合的石油储备模式。(责任单位:省粮食和储备局、省发展改革委)

      二、提升贸易便利化水平

      (十五)研究支持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符合条件的航空维修企业设立保税维修专用账(手)册,支持开展航空保税维修的企业参照合同实际有效期确定账(手)册核销周期。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企业开展“两头在外”的航空维修业务适用现行增值退(免)税政策相关规定,符合相关条件企业可按程序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免)税。(责任单位:成都海关、四川省税务局)

      (十六)支持自贸试验区探索赋予国际铁路运单物权凭证功能,将铁路运单作为信用证议付票据,提高国际铁路货运联运水平。(责任单位:商务厅、中国铁路成都局集团有限公司、四川银保监局、交通运输厅)

      (十七)支持成都争取航空发动机等高附加值商品境内外保税维修基地试点,推动保税维修业务从“单个”申报变为基地“整体”申报。(责任单位:商务厅、成都海关)

      (十八)积极鼓励汽车平行进口。建设第三方汽车平行进口综合服务平台,打造集整车进口、展销、金融等于一体的产业链。鼓励试点平台和企业建立国际市场采购体系。探索试点企业与保险公司、维修厂开展三方合作,完善售后服务保障体系。(责任单位:商务厅、成都海关)

      (十九)授予自贸试验区自由进出口技术合同登记管理权限。(责任单位:商务厅)

      (二十)支持在自贸试验区依法合规建设能源、工业原材料、大宗农产品等国际贸易平台和现货交易市场,探索开展市场采购贸易试点,促进发展大宗商品国际贸易。(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商务厅)

      (二十一)支持自贸试验区深化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责任单位:商务厅)

      (二十二)支持开展艺术品保税仓储和进出口经营活动。(责任单位:成都海关、文化和旅游厅)

      (二十三)支持自贸试验区开展海关税款保证保险试点,鼓励保险机构创新开展关税保证保险。(责任单位:成都海关、四川银保监局)

      (二十四)推进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标准版铁路舱单申报功能落地实施,新增出口退税功能。(责任单位:省政府口岸物流办、中国铁路成都局集团有限公司、四川省税务局)

      (二十五)配合国家有关部门探索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与“一带一路”重点国家开展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推动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标准版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跨境电商、加工贸易功能在自贸试验区试点。(责任单位:省政府口岸物流办、成都海关)

      (二十六)支持自贸试验区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及保税物流中心(B型)试点汽车平行进口保税仓储业务。(责任单位:成都海关)

      (二十七)争取自贸试验区内泸州港、青白江铁路临时开放口岸实现正式开放,推动完善开放口岸功能。(责任单位:省政府口岸物流办、成都海关)

      (二十八)争取泸州保税物流中心(B型)、青白江保税物流中心(B型)升级为综合保税区。(责任单位:成都海关)

      (二十九)支持中欧班列(成都)积极争取开展邮件快件跨境运输试点。(责任单位:省邮政管理局、中国铁路成都局集团公司)

      (三十)争取国家批准成都口岸开展生物制品进口,使成都口岸成为首次进口药品和生物制品口岸。对属于特殊物品的首次进口药品、生物制品,按照《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2018〕243号)开展行政审批,压缩审批时限,采信第三方检测结果。(责任单位:省药监局、成都海关)

      三、进一步加强金融开放创新

      (三十一)持续推进自贸试验区范围内保险支公司及以下分支机构设立、改建、迁址和高管人员任职资格备案制管理改革,推动保险要素向自贸试验区集聚。(责任单位:四川银保监局)

      (三十二)允许自贸试验区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按相关规定为境外机构办理人民币衍生产品等业务。(责任单位:人行成都分行、四川银保监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四川省分局)

      (三十三)支持坚持市场定位、满足监管要求、符合行政许可相关业务资格条件的地方法人银行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开展人民币与外汇衍生产品业务,或申请与具备资格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合作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等。(责任单位:人行成都分行、四川银保监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四川省分局)

      (三十四)支持自贸试验区依托适合自身特点的账户体系开展人民币跨境业务,加快跨境人民币结算中心功能建设,争取开展非国家储备货币交易。(责任单位:人行成都分行)

      (三十五)鼓励、支持自贸试验区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基于真实需求和审慎原则向境外机构和境外项目发放人民币贷款,满足“走出去”企业的海外投资、项目建设、工程承包、大型设备出口等融资需求。自贸试验区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发放境外人民币贷款,应严格审查借款人资信和项目背景,确保资金使用符合要求。(责任单位:人行成都分行、省发展改革委、四川银保监局)

      (三十六)允许银行将自贸试验区交易所出具的纸质交易凭证(须经交易双方确认)替代双方贸易合同,作为贸易真实性审核依据。(责任单位:四川银保监局)

      (三十七)支持自贸试验区内符合条件的个人按照规定开展境外证券投资。(责任单位:四川证监局、人行成都分行)

      (三十八)支持有条件的自贸试验区片区积极争取知识产权证券化试点。在自贸试验区进一步推广专利权质押融资新模式。(责任单位:省知识产权服务促进中心、四川证监局)

      四、推进人力资源领域先行先试

      (三十九)加强对自贸试验区内企业劳动用工的分类指导和服务,增强企业用工灵活性。支持自贸试验区内制造企业生产高峰时节与劳动者签订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短期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允许劳务派遣员工从事企业研发中心研发岗位临时性工作。(责任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四十)积极落实国家有关部门关于外国留学生在我国境内勤工助学管理制度。(责任单位:教育厅)

      (四十一)鼓励自贸试验区在吸纳非卫生技术人员在医疗机构提供中医治未病服务、医疗机构中医治未病专职医师职称晋升、中医治未病服务项目收费等方面先行试点。(责任单位:省中医药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五、持续深化差异化改革探索

      (四十二)支持自贸试验区深入实施引领性工程,制定发布自贸试验区建设对标指南,实施“营商环境对标攻坚大行动”。(责任单位:商务厅)

      (四十三)支持省内体制机制灵活的国家级开发区、改革创新能力强的经济功能区和开放潜力较大的县级行政区域等主体申建自贸试验区协同改革先行区,比照自贸试验区同步承接按规定下放的各类省级管理权限。(责任单位:商务厅)

      (四十四)支持自贸试验区和协同改革先行区探索建设内陆与沿海沿边沿江协同开放示范区,打造区域性开放创新平台。(责任单位:商务厅、科技厅)

      (四十五)积极探索建设以空铁公水优势集成为依托、内陆广阔腹地为支撑的自由贸易港,争取有步骤、分阶段稳步试行自由贸易港相关政策。(责任单位:商务厅)

      成都市、泸州市和有关地方、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密切配合、周密部署,以“钉钉子”精神抓好自贸试验区深化改革创新各项工作。省级各有关部门(单位)要依据职责推动改革创新措施落地实施,进一步深化已经落地的改革创新举措,全程过问、一抓到底。自贸试验区各片区要大胆试、大胆闯、自主改,以更大勇气和智慧抓好改革创新任务落实。

    四川省人民政府

    2019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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