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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 : 008282882/2016-00195
  • 公文种类:
  • 发布机构: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 成文日期:2016-04-08
  • 发布日期:2016-04-12
  • 文  号:川府发〔2016〕18号
  • 有 效 性 :失效
  • 废止日期:

四川省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取消139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的通知

川府发〔2016〕18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9号)要求,经对应清理,我省实际涉及应取消项目139项,现予印发。

  对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各级政务服务平台要立即停止受理,不得以任何形式保留或者变相审批。各地、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切实做好取消事项的后续衔接工作,进一步规范国务院、省政府取消调整事项的承接落实,转变管理方式,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防止出现管理真空。



                                           四川省人民政府

                                           2016年4月8日
附件:川府发18号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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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取消139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的通知

  • 2016年04月12日 19时58分
  • 来源: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 四川省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取消139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的通知

    川府发〔2016〕18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9号)要求,经对应清理,我省实际涉及应取消项目139项,现予印发。

      对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各级政务服务平台要立即停止受理,不得以任何形式保留或者变相审批。各地、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切实做好取消事项的后续衔接工作,进一步规范国务院、省政府取消调整事项的承接落实,转变管理方式,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防止出现管理真空。



                                               四川省人民政府

                                               2016年4月8日
    附件:川府发18号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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