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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 :008282882/2019-00292
  • 公文种类:
  • 发布机构: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 成文日期:2019-07-31
  • 发布日期:2019-08-02
  • 文  号:省政府令〔〕334号
  • 有 效 性 :有效

 

  

四川省人民政府令

第334号



  鉴于2015年5月1日起实施的《四川省灰霾污染防治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88号)相关内容已被2019年1月1日起实施的《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办法》全部涵盖,2005年4月1日起实施的《四川省环境污染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89号)相关内容已被《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四川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等规范全部涵盖,已无继续施行的必要。

  经2019年7月8日省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通过,省政府决定废止《四川省灰霾污染防治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88号)、《四川省环境污染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89号)。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省长 尹 力

2019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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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334号

  • 2019年08月02日 19时56分
  • 来源: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 四川省人民政府令

    第334号



      鉴于2015年5月1日起实施的《四川省灰霾污染防治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88号)相关内容已被2019年1月1日起实施的《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办法》全部涵盖,2005年4月1日起实施的《四川省环境污染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89号)相关内容已被《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四川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等规范全部涵盖,已无继续施行的必要。

      经2019年7月8日省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通过,省政府决定废止《四川省灰霾污染防治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88号)、《四川省环境污染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89号)。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省长 尹 力

    2019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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