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9-23

关于转发《关于实施企业稳岗扩岗支持计划的通知》的通知

  • 2020年06月23日 09时36分
  • 来源: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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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各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有效应对国内外疫情形势和经济下行压力对就业的影响,做好常态化疫情防控中的稳就业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印发了《关于实施企业稳岗扩岗支持计划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30号),现转发你们,请结合以下意见一并抓好贯彻落实。

    一、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中小微企业,稳岗返还标准提至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缴纳失业保险费的100%。各地应在本通知下发后一个月之内完成资金补发工作,补发资金不再要求企业重复提供申报资料。

    二、对暂时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稳岗返还标准由各地综合当地企业受疫情影响情况、失业保险基金支撑能力、优先保障保生活支出等因素合理确定。

    三、参保职工申请失业保险技术技能提升补贴时,凡在川人社发〔2017〕31号、川人社发〔2019〕19号文规定的全国联网查询系统或官方网站等联网查询方式能够查到职工个人电子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不再要求个人提供纸质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四、以工代训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200元,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不足1个月的按参训天数发放,所需资金从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列支,原有以工代训政策操作流程不变。企业应对培训补贴资金专款专用,相关支出凭证留存备查。

    五、各地实施专项支持计划的有关情况及工作中发现的困难问题,要及时报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

    联系人: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职业能力建设处:郑月,028-86113042

                        失业保险处:岳玖成,028-86148161

    财政厅社保处:吴军,028-86723068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财政厅
    2020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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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 刘化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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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转发《关于实施企业稳岗扩岗支持计划的通知》的通知

  • 2020年06月23日 09时36分
  • 来源: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
  • 各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有效应对国内外疫情形势和经济下行压力对就业的影响,做好常态化疫情防控中的稳就业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印发了《关于实施企业稳岗扩岗支持计划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30号),现转发你们,请结合以下意见一并抓好贯彻落实。

    一、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中小微企业,稳岗返还标准提至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缴纳失业保险费的100%。各地应在本通知下发后一个月之内完成资金补发工作,补发资金不再要求企业重复提供申报资料。

    二、对暂时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稳岗返还标准由各地综合当地企业受疫情影响情况、失业保险基金支撑能力、优先保障保生活支出等因素合理确定。

    三、参保职工申请失业保险技术技能提升补贴时,凡在川人社发〔2017〕31号、川人社发〔2019〕19号文规定的全国联网查询系统或官方网站等联网查询方式能够查到职工个人电子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不再要求个人提供纸质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四、以工代训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200元,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不足1个月的按参训天数发放,所需资金从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列支,原有以工代训政策操作流程不变。企业应对培训补贴资金专款专用,相关支出凭证留存备查。

    五、各地实施专项支持计划的有关情况及工作中发现的困难问题,要及时报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

    联系人: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职业能力建设处:郑月,028-86113042

                        失业保险处:岳玖成,028-86148161

    财政厅社保处:吴军,028-86723068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财政厅
    2020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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