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7-26

四川省民政厅办公室关于印发
《关于持续做好流浪乞讨救助管理机构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有序恢复工作秩序的指南》的通知

  • 2020年04月07日 11时42分
  • 来源: 四川省民政厅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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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各市(州)民政局:

    为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讲话精神,统筹做好流浪乞讨救助管理疫情防控和救助管理各项工作,保障救助管理服务对象和工作人员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有效维护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合法权益,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以及《民政部办公厅关于持续做好救助管理机构疫情防控和有序恢复工作秩序的通知》(民电〔2020〕47号)要求,特研究制定《关于持续做好流浪乞讨救助管理机构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有序恢复工作秩序的指南》,现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抓实抓细工作,坚决做到“外防输入、内防反弹”,坚决为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兜住底。

    四川省民政厅办公室
    2020年4月3日

    关于持续做好流浪乞讨救助管理机构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有序恢复工作秩序的指南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更加有效指导各地持续做好流浪乞讨救助管理机构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有序恢复救助管理工作秩序,切实保障救助管理服务对象和工作人员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特制定如下工作指南。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根据国家传染病防治法律法规规定,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加强和改进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决策部署,《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工作规程》等法规政策和《民政部办公厅关于持续做好救助管理机构疫情防控工作和有序恢复工作秩序的通知》等有关文件制定,系统提出了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开展疫情防控、救助管理等方面的要求,是推动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在全省流浪乞讨救助管理领域落地落实的具体举措。同时,也可作为其他突发传染病流行期间的参照要求。

    相关托养机构和未设立救助管理机构的地方民政部门设立的承担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专门场所可参照执行。

    二、因时因势因应

    1.全国疫情防控形势持续向好、生产生活秩序加快恢复的态势不断巩固和拓展,取得重大阶段性成效。各级民政部门及救助管理机构要在精准防控的同时,因时因势调整工作着力点和应对举措。

    2.要清醒看到国内外疫情防控的长期性、复杂性和严峻性,严格落实“外防输入、内防反弹”总体防控策略,以对救助对象和工作人员生命安全、身体健康高度负责的精神,毫不放松抓紧抓实抓细救助管理机构疫情防控工作。

    3.要针对全国实行分区分级差异化防控、有序恢复生产生活秩序的新特点,提前预判、及早谋划好救助管理工作,加强省际、市际、区县间救助管理工作沟通协调,做到疫情防控和救助管理工作统筹推进。

    4.举一反三,在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有序恢复救助管理秩序的同时,高度重视、主动化解救助管理机构的风险隐患,防止顾此失彼、挂一漏万。要聚焦管理服务对象、人员安全、食品卫生安全、卫生防疫安全、房屋设施安全、消防应急安全、托养机构安全、医疗机构安全、财经纪律安全等重点环节和重点部位,持续排查整治风险隐患,防止安全责任事故发生。

    三、完善应急预案

    5.各级救助管理机构要在本级民政主管部门直接领导和大力支持下,按照当地党委、政府和疫情防控指挥部的统一安排部署,保持与卫生健康、公安、城管、交通、医保、市场监管等职能部门协同配合,针对疫情防控形势最新变化,适时修订完善应急预案和疫情防控工作方案。

    6.各级救助管理机构要进一步完善14天内有国内中、高风险区、境外旅居史和与来自境外人员、新冠肺炎确诊病例(疑似病例)密切接触史或具有新冠肺炎有关症状的求助人员、受助人员、工作人员的处置预案,按照当地疫情防控要求明确上述人员的处置渠道,切实畅通当地疾病预防控制部门联系,及时获取专业指导,认真执行异常情况第一时间报告制度,确保采取有效措施在站前、应急处置方案真管用。

    四、强化入站管控

    (一)工作人员管理

    7.疫情防控期间,救助管理工作人员应杜绝非必要前往中、高风险地区或出境。

    8.建立救助管理工作人员健康台账登记管理制度,落实“防疫信息码”应用管理,严格开展晨、午体温检测。体温超过37.3℃,一律不得入站,实行居家隔离医学观察,并按规定就诊。

    9.14天内有国内中、高风险区、境外旅居史和与来自境外人员、新冠肺炎确诊病例(疑似病例)密切接触史的返岗和新招录工作人员或“防疫信息码”显示为“高风险”“中风险”的,按照当地防控要求实施集中或居家隔离医学观察14天,观察期满身体健康的方可安排上岗。

    10.国内返岗和新招录工作人员14天内无国内中、高风险区、境外旅居史和与来自境外人员、新冠肺炎确诊病例(疑似病例)密切接触史,“防疫信息码”显示为“低风险”的,体温检测正常即可复工、上工。

    11.救助管理机构要保护关心爱护工作人员,落实一线工作人员入站上岗个人防护措施,提倡科学佩戴口罩。

    (二)求助人员管理

    12.疫情防控期间,应继续要求求助人员到窗口登记时佩戴口罩等防护用品。求助人员要主动说明近14天内是否有国内中、高风险区、疫情防控重点地区、境外旅居史和与来自境外人员、新冠肺炎确诊病例(疑似病例)密切接触史以及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在公共场所停留情况详细情况,主动报告个人健康状况,主动接受体温检测,有“防疫信息码”的要主动出示。

    13.接待人员应通过救助管理信息系统等渠道尽可能查证其轨迹真实性,并可让其签订第11点有关情况的承诺书,并承诺提供的信息真实无误,自行承担有关法律责任。对拒不如实提供个人信息、不接受体温测量、拒绝回答救助管理机构有关疫区接触史询问、不愿接受观察期安排的人员,救助管理机构依法取证后可不予救助,按规定出具《不予救助通知书》,视情将有关情况上报当地疫情防控机构或报警处置。

    14.对于符合救助条件需要临时住宿的求助人员受助入站的,实施差异化精准防控。低风险地区救助管理机构应按照当地党委、政府或联防联控机制统一部署和防控要求,在核查核实清楚求助人员个人情况及健康状况的前提下,对能够证明14天内无国内中、高风险区、境外旅居史和与来自境外人员、新冠肺炎确诊病例(疑似病例)密切接触史且无新冠肺炎有关症状的,不再进行14天的入站隔离观察。继续坚持实行新入站人员和滞站人员分区救助管理,对有重点地区旅居史的新入站人员,原则上单人单房救助管理,有条件的还可安排进行核酸检测。对无法核实清楚个人情况的求助人员和14天内有国内中、高风险区旅居史或“防疫信息码”显示为“中风险”“高风险”的求助人员,继续严格落实入站隔离观察不少于14天的规定,并积极推动落实核酸检测。

    15.对自行来站求助,体温超过37.3℃、14天内有境外旅居史和与来自境外人员、新冠肺炎确诊病例(疑似病例)密切接触史情况之一的,救助管理机构应于站前按当地规定立即报告120指挥中心或疫情防控机构处置,并按本级民政主管部门要求报告,不得直接入站救助。对公安、城管等部门发现或护送到站,体温超过37.3℃、14天内有境外旅居史和与来自境外人员、新冠肺炎确诊病例(疑似病例)密切接触史等情况的,应由护送部门联系医疗机构接诊或转送至当地人民政府设立的临时安置点、观察点。

    16.新入站受助人员要于入站前实施防疫清洁消毒,其佩戴、使用过的口罩,应在进入受助区域之前按照感染物或医疗废弃物处理,放置于指定容器,救助管理机构应尽最大努力供给更换口罩。有条件的救助管理机构应对新入站受助人员洗消更衣后,再次体温检测无异常,再进入受助管理区接受救助。

    17.受助人员的背包类或其它有关物品不得带入救助管理区域,统一交由救助管理机构消毒后保管。

    18.隔离观察期(14天)结束后体征正常,仍无法查明身份户籍的可转入相应人员分区。观察期间如出现新冠肺炎有关症状的,救助管理机构应当立即联系当地疫情防控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120指挥中心接诊或安排工作人员将其送当地疫情防控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诊治。如医院诊断为疑似病例,应按当地规定立即向当地民政主管部门和疫情防控部门报告,并在其指导下处置相关事宜。

    19.对以感染、患病为由,拒不接受救助管理机构安排转送当地定点医院就诊,强行索要现金、乘车凭证的人员,救助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在做好自身防护的同时,及时报请公安机关和当地疫情防控部门调查、甄别。对谎报情况、传谣造谣、寻衅滋事、扰乱救助秩序的求助人员、受助人员,出具《不予救助通知书》,报请公安等部门处置。大力抑制“跑站”现象,严禁超政策、现金救助,以减少人员流动。

    20.在全国疫情防控措施未能全面解除前,各地救助管理机构救助期限继续放宽到14天,受助期满后可根据工作实际和疫情防控情况延长救助期限。

    (三)外来人员管理

    21.疫情防控期间,外单位人员经许可入站须出示身份证明和“防疫信息码”,主动接受体温检测,主动报告健康状况,主动说明近14天内是否有国内中、高风险区、境外旅居史和与来自境外人员、新冠肺炎确诊病例(疑似病例)密切接触史等情况,自觉接受门卫登记。

    22.若体温超过37.3℃或近14天内有国内中、高风险区、境外旅居史和与来自境外人员、新冠肺炎确诊病例(疑似病例)密切接触史的人员一律不得入站,其他情况视情决定。

    (四)入站车辆管理

    23.疫情防控期间,所有进入救助管理机构的车辆应自觉服从管理,在指定地点接受防疫消毒,随车人员自觉配合接受体温检测和身份登记。

    五、强化站内管理

    (一)封闭管理

    24.疫情防控期间,救助管理机构可按当地疫情防控有关规定,实施相关受助分区封闭式管理,除机构工作人员、当地疫情防控和卫生指导管理部门人员、定点联系救助管理机构的市县民政部门工作人员、上级督导人员、救助管理机构第三方监督员、其他经许可需要入内开展工作的人员外,原则上不对外开放。

    (二)工作人员管理

    25.建立实施个人健康申报管理等规定,严格实行分餐制,尽量错时用餐,不聚集用餐。

    26.医生、近距离接触的护理人员和管理人员、业务接待大厅工作人员工作时必须佩戴口罩、手套、护目镜、一次性医用帽子等防护用品,其他工作人员工作时应佩戴口罩,并与求助人员、受助人员保持接触安全距离(人与人之间1米以上)。

    27.食堂工作人员工作时间须佩戴口罩、一次性橡胶手套和工作服、帽等,避免直接手触肉禽类生鲜材料,摘手套后及时洗手消毒。保洁人员工作时须佩戴口罩和一次性橡胶手套、护目镜等防护用品,工作结束后洗手消毒。

    28.安保人员须佩戴口罩、手套等防护用品工作,并认真询问和严格登记外来人员状况,发现异常情况立即报告。

    29.其他工作人员按照当地疫情防控和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有关要求管理。

    30.要关心爱护工作人员,合理安排轮休,做好心理疏导,切实保障好他们的身心健康。

    (三)受助人员管理

    31.受助人员要自觉服从救助管理机构管理。入站受助人员要科学佩戴口罩,勤洗手,多喝水,做好卫生防疫。

    32.救助管理机构要对受助人员做好每日体温和身体其他状况监测(每日上下午各1次),并做好登记。发现受助人员有新冠肺炎有关症状,要立即通知医疗机构接入定点医院诊断治疗或送医治疗,做好接送人员防护工作。如医院诊断为疑似病例,应按当地规定立即向当地民政部门和疫情防控部门报告,并在其指导下处置相关事宜。

    32.疫情防控期间,按规定有序开放救助管理机构活动场所,杜绝人员聚集,实行分餐制和分散就餐(受助人员之间保持适当距离)。

    34.对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等行动不便需要喂饭的特殊照护人员,工作人员护理前后应用消毒洗手液对手消毒并佩戴口罩、手套、护目镜等防护用品。

    35.按照疫情防控有关心理疏导指南,采取多种措施加强对受助人员的心理疏导。注重受助人员适量运动,增强体质。

    (四)站内消毒管理

    36.大力开展爱国卫生运动,突出环境卫生整治、病媒生物防治和科普宣传等重点,定期开展个人卫生清洁和单位环境大扫除,引导全体人员养成勤洗手、多通风等文明生活习惯。

    37.救助管理机构内应建立严格的内部消毒管理制度,认真填写消毒记录。按相应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响应标准,对公共区域、办公区域、食堂、居住区等区域进行严格卫生防疫灭菌消毒。

    38.切实加强食品、饮水、用药等安全管理,做好衣物清洗等工作。用过的口罩等防护用品经消毒并破损后,集中放置于门外废弃口罩集中放置点指定专用垃圾桶。

    六、强化送返管理

    39.疫情防控期间,各地暂不恢复中、高风险地区特殊困难受助人员接送返回服务,待解除中、高风险区域认定后适时恢复接送返回服务。

    40.有序恢复低风险地区救助管理机构之间特殊困难受助人员接送返回服务(当地联防机构另有要求的除外)。

    41.救助管理机构应有序衔接做好人员交接,积极联系观察期已达14天或通过健康检测的受助对象亲属或所在单位,来站接领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行动不便的残疾人和其他特殊困难受助人员。对亲属或所在单位不能接领的,救助管理机构应按“确需接送、最少中转”原则,配备限于必需的护送或接收人员分批分次开展接送返回工作,有直达车次的地区应“点对点、一站式”执行接送任务。

    42.送返特殊困难受助人员确需中转的,按以下要求办理:

    ①各市(州)救助管理机构应统计待中转护送对象(含本站及辖区内县级救助管理机构待中转至本站受助人员)。

    ②提前向相应中转救助管理机构通报待护送受助人员人数、健康状况等基本情况,提交人员材料,以便送达地救助管理机构前置核实工作,提高护送衔接效率。

    ③按照中转救助管理机构工作进度,错时错峰分批次安排,双方救助管理机构就接送方式、时间安排等具体事项协商一致。

    ④省内中转由成都市救助管理站统筹协调,跨省中转由具体承担跨省救助管理任务的救助管理机构统筹安排。

    ⑤若中转站出现待护送人员较多,护送距离远,工作人员往返时间长等情况,为确保安全有序完成护送任务,可向有关救助管理机构协调人员协助参加中转护送,相应救助管理机构应予支持。

    43.安排跨省接送特殊困难受助人员返乡任务的,限于目的地和途径地为低风险地区,送返前还应提前了解并遵守目的地疫情防控有关规定,按相应规定准备受助人员和工作人员健康证明等有关证明材料,做好自身防护措施,确保安全有序流动。

    44.送返过程中,应对受助人员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佩戴口罩等防护用品。送返前要做好受助人员个人防护和公共卫生安全有关知识普及培训工作。

    45.救助管理机构应严格管控接送返回感染风险,要求执行接送返回任务的工作人员申报、维护“防疫信息码”等个人健康信息,为其提供必要的防护物资或装备,并根据情况确定返回后的防控措施,确保身体健康后方可重返岗位。

    46.对特殊困难受助对象人员家人拒绝接领,且流出地救助管理机构收住能力已达饱和又暂时不能接收的,流入地救助管理机构暂不得将其送往流出地救助管理机构。

    47.要加强流入地、流出地救助管理机构间沟通,形成一致意见后安排送返。就接送事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又必须迅速予以解决的,应及时报上级民政部门协调解决。

    48.省内各救助管理机构要牢固树立整体一盘棋思想,加强协调配合,推动互认健康证明。提供健康证明的救助管理机构也要增加责任意识,按规定严肃出具健康证明,保证健康证明真实可靠。

    49.对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观察期未满要求离站的受助人员,及时安排核酸检测,确定其未感染后按规定办理离站,并要求其填写《自行离站声明书》,佩戴口罩等防护用品。流入地救助管理机构要将受助人员信息通报流出地救助管理机构,特殊情况按有关要求报同级民政主管部门(当地人民政府疫情防控采取的紧急措施另有规定的除外)。

    50.对资助车票自行返乡的,若有直达车、船等交通工具,应实行一站式购票返乡,减少中间流动环节。

    七、强化托养管理

    51.各级民政部门和救助管理机构要认真执行托养机构联系制度,强化托养机构常态监督检查,督促托养机构参照救助管理机构标准落实疫情防控管理措施,指导制定应急预案和疫情防控方案,有条件的托养机构继续实行封闭式管理。

    52.提高对托养人员的巡查探视频率,及时掌握托养人员的身体状况和医治情况,发现异常情况立即报告处置。对托养人数多、人员密集的托养机构要视情做好人员接回、转移等工作,转移过程中要注意防护。

    八、强化街面救助

    53.发挥当地救助管理领导协调机制作用,推动落实公安、城管等相关部门职责和乡镇(街道)、村(社区)的属地责任,告知、引导、护送流浪乞讨人员向救助管理机构求助。

    54.对经劝导后不愿进站受助、自身有固定住所的,由有关部门(单位)及时向当地新冠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领导小组、指挥部)报告,协调相关部门和街道(乡镇)、社区(村)重点关注并落实相关防护措施;没有固定住所的,可由公安部门采取强制带离措施,并遵循《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采取妥善方式救助。

    55.疫情防控期间,因交通管控、务工不着等原因造成外地群众滞留本地、正在流浪乞讨的,各级民政部门及救助管理机构可在当地联防联控机制领导下,立足民政职能,发挥救助管理制度优势,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工作。对来站求助的人员应救尽救,提供临时住宿、饮食等帮助,切实保障其人身安全和基本生活。救助管理机构场所条件不足、临时庇护场所已达饱和的,要提前预判、及早报告当地党委、政府或联防联控机制研究解决。有条件的民政部门及救助管理机构对救助的外地滞留人员中有就业意愿的,可联系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予以转介帮扶。

    九、强化物资保障

    56.各级民政部门及救助管理机构要加强向当地疫情防控指挥部报告,推动强化救助管理机构医用口罩、防护服、护目镜、红外额温计、一次性手套、医用酒精、84消毒液、橡胶手套、速干手皮肤消毒液、洗手消毒液等防疫物资保障。

    57.多渠道购置储备医疗防护物资,疫情防控物资采购资金可在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专项资金中列支。

    58.对于部分救助管理机构限于自身条件,无法开设观察区域或观察区域无法满足需要的,要通过当地民政部门书面正式报请当地疫情防控指挥部统筹解决。

    十、强化综合防控

    59.认真细致通过各省(区、市)人民政府网站等官方渠道适时查询高、中、低风险的县(市、区)名单,作为实行分区分级分类管理的政策依据。

    60.疫情防控期间,救助管理机构要在院内外醒目位置采用视频滚动播放或张贴宣传画等方式开展防控健康宣教,公开中央、省、市下发的有关疫情防控的文件或文件摘录(不涉密的)以及当地的防控规定,加强救助管理机构工作人员疫情防控知识宣传教育,并将此工作指南及时传达到相关托养机构负责人,要求其在卫健部门和疾控机构的指导下,切实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61.救助管理机构要随时掌握干部职工实时动态信息,教育广大职工疫情未解除以前尽量减少不必要的聚集活动。

    62.建立、完善领导带班和站内24小时值班制度,确保电话畅通,落实防疫信息报送专员,注意疫情防控信息收集、汇总、保密并及时上报同级民政部门。

    63.要完整收集、准确填写受助人员资料,每日列表统计分区在站人员信息、离站人员信息和工作人员信息,确保发现疑似病例后对密切接触者第一时间采取隔离措施。要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有关情况的台账记录和重要资料的妥善保管,健全完善救助个人档案,确保有据可查、有情可溯。

    64.疫情防控期间,各地救助管理机构每日要向当地民政主管部门报告疫情防控情况。市县民政部门应及时汇总、分析、研判所辖各救助管理机构疫情防控情况,切实发挥领导干部定点联系救助管理机构制度作用,督促指导做好疫情防控各项工作。特殊情况及时按程序上报,发生疫情立即报当地党委、政府和上级民政部门。

    十一、强化应急处置

    65.工作人员出现发热、咳嗽、乏力等症状,结合人员接触史,应督促其自行前往医院发热门诊就诊或立即报告防疫部门处置;有疫情接触史并出现有关感染症状的,应立即报告当地民政主管部门和防疫部门按规定处置。

    66.受助人员出现发热、咳嗽、乏力等症状,按照相关程序要求,立即送医就诊。医院或疾控中心检测为疑似病例后,立即报告当地民政主管部门和防疫部门按规定处置。

    67.对救助管理机构自行判断的疑似病例,应立即联系医疗机构或安排工作人员将其送医诊治,对其和与其密切接触人员实施留观(留观期内避免人员交叉接触),对相关区域进行消毒,立即向当地民政主管部门和疫情防控机构报告。医院或疾控中心出具疑似病例报告后,在当地疫情防控机构和民政主管部门指导下进一步做好有关处置事宜。

    本指南有关指标随疫情变化情况更新。

    《四川省流浪乞讨救助管理机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南(第一版)》和《四川省流浪乞讨救助管理机构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南(第二版)》作废。

    责任编辑: 刘化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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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省民政厅办公室关于印发
    《关于持续做好流浪乞讨救助管理机构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有序恢复工作秩序的指南》的通知

  • 2020年04月07日 11时42分
  • 来源: 四川省民政厅网站
  • 各市(州)民政局:

    为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讲话精神,统筹做好流浪乞讨救助管理疫情防控和救助管理各项工作,保障救助管理服务对象和工作人员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有效维护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合法权益,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以及《民政部办公厅关于持续做好救助管理机构疫情防控和有序恢复工作秩序的通知》(民电〔2020〕47号)要求,特研究制定《关于持续做好流浪乞讨救助管理机构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有序恢复工作秩序的指南》,现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抓实抓细工作,坚决做到“外防输入、内防反弹”,坚决为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兜住底。

    四川省民政厅办公室
    2020年4月3日

    关于持续做好流浪乞讨救助管理机构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有序恢复工作秩序的指南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更加有效指导各地持续做好流浪乞讨救助管理机构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有序恢复救助管理工作秩序,切实保障救助管理服务对象和工作人员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特制定如下工作指南。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根据国家传染病防治法律法规规定,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加强和改进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决策部署,《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工作规程》等法规政策和《民政部办公厅关于持续做好救助管理机构疫情防控工作和有序恢复工作秩序的通知》等有关文件制定,系统提出了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开展疫情防控、救助管理等方面的要求,是推动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在全省流浪乞讨救助管理领域落地落实的具体举措。同时,也可作为其他突发传染病流行期间的参照要求。

    相关托养机构和未设立救助管理机构的地方民政部门设立的承担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专门场所可参照执行。

    二、因时因势因应

    1.全国疫情防控形势持续向好、生产生活秩序加快恢复的态势不断巩固和拓展,取得重大阶段性成效。各级民政部门及救助管理机构要在精准防控的同时,因时因势调整工作着力点和应对举措。

    2.要清醒看到国内外疫情防控的长期性、复杂性和严峻性,严格落实“外防输入、内防反弹”总体防控策略,以对救助对象和工作人员生命安全、身体健康高度负责的精神,毫不放松抓紧抓实抓细救助管理机构疫情防控工作。

    3.要针对全国实行分区分级差异化防控、有序恢复生产生活秩序的新特点,提前预判、及早谋划好救助管理工作,加强省际、市际、区县间救助管理工作沟通协调,做到疫情防控和救助管理工作统筹推进。

    4.举一反三,在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有序恢复救助管理秩序的同时,高度重视、主动化解救助管理机构的风险隐患,防止顾此失彼、挂一漏万。要聚焦管理服务对象、人员安全、食品卫生安全、卫生防疫安全、房屋设施安全、消防应急安全、托养机构安全、医疗机构安全、财经纪律安全等重点环节和重点部位,持续排查整治风险隐患,防止安全责任事故发生。

    三、完善应急预案

    5.各级救助管理机构要在本级民政主管部门直接领导和大力支持下,按照当地党委、政府和疫情防控指挥部的统一安排部署,保持与卫生健康、公安、城管、交通、医保、市场监管等职能部门协同配合,针对疫情防控形势最新变化,适时修订完善应急预案和疫情防控工作方案。

    6.各级救助管理机构要进一步完善14天内有国内中、高风险区、境外旅居史和与来自境外人员、新冠肺炎确诊病例(疑似病例)密切接触史或具有新冠肺炎有关症状的求助人员、受助人员、工作人员的处置预案,按照当地疫情防控要求明确上述人员的处置渠道,切实畅通当地疾病预防控制部门联系,及时获取专业指导,认真执行异常情况第一时间报告制度,确保采取有效措施在站前、应急处置方案真管用。

    四、强化入站管控

    (一)工作人员管理

    7.疫情防控期间,救助管理工作人员应杜绝非必要前往中、高风险地区或出境。

    8.建立救助管理工作人员健康台账登记管理制度,落实“防疫信息码”应用管理,严格开展晨、午体温检测。体温超过37.3℃,一律不得入站,实行居家隔离医学观察,并按规定就诊。

    9.14天内有国内中、高风险区、境外旅居史和与来自境外人员、新冠肺炎确诊病例(疑似病例)密切接触史的返岗和新招录工作人员或“防疫信息码”显示为“高风险”“中风险”的,按照当地防控要求实施集中或居家隔离医学观察14天,观察期满身体健康的方可安排上岗。

    10.国内返岗和新招录工作人员14天内无国内中、高风险区、境外旅居史和与来自境外人员、新冠肺炎确诊病例(疑似病例)密切接触史,“防疫信息码”显示为“低风险”的,体温检测正常即可复工、上工。

    11.救助管理机构要保护关心爱护工作人员,落实一线工作人员入站上岗个人防护措施,提倡科学佩戴口罩。

    (二)求助人员管理

    12.疫情防控期间,应继续要求求助人员到窗口登记时佩戴口罩等防护用品。求助人员要主动说明近14天内是否有国内中、高风险区、疫情防控重点地区、境外旅居史和与来自境外人员、新冠肺炎确诊病例(疑似病例)密切接触史以及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在公共场所停留情况详细情况,主动报告个人健康状况,主动接受体温检测,有“防疫信息码”的要主动出示。

    13.接待人员应通过救助管理信息系统等渠道尽可能查证其轨迹真实性,并可让其签订第11点有关情况的承诺书,并承诺提供的信息真实无误,自行承担有关法律责任。对拒不如实提供个人信息、不接受体温测量、拒绝回答救助管理机构有关疫区接触史询问、不愿接受观察期安排的人员,救助管理机构依法取证后可不予救助,按规定出具《不予救助通知书》,视情将有关情况上报当地疫情防控机构或报警处置。

    14.对于符合救助条件需要临时住宿的求助人员受助入站的,实施差异化精准防控。低风险地区救助管理机构应按照当地党委、政府或联防联控机制统一部署和防控要求,在核查核实清楚求助人员个人情况及健康状况的前提下,对能够证明14天内无国内中、高风险区、境外旅居史和与来自境外人员、新冠肺炎确诊病例(疑似病例)密切接触史且无新冠肺炎有关症状的,不再进行14天的入站隔离观察。继续坚持实行新入站人员和滞站人员分区救助管理,对有重点地区旅居史的新入站人员,原则上单人单房救助管理,有条件的还可安排进行核酸检测。对无法核实清楚个人情况的求助人员和14天内有国内中、高风险区旅居史或“防疫信息码”显示为“中风险”“高风险”的求助人员,继续严格落实入站隔离观察不少于14天的规定,并积极推动落实核酸检测。

    15.对自行来站求助,体温超过37.3℃、14天内有境外旅居史和与来自境外人员、新冠肺炎确诊病例(疑似病例)密切接触史情况之一的,救助管理机构应于站前按当地规定立即报告120指挥中心或疫情防控机构处置,并按本级民政主管部门要求报告,不得直接入站救助。对公安、城管等部门发现或护送到站,体温超过37.3℃、14天内有境外旅居史和与来自境外人员、新冠肺炎确诊病例(疑似病例)密切接触史等情况的,应由护送部门联系医疗机构接诊或转送至当地人民政府设立的临时安置点、观察点。

    16.新入站受助人员要于入站前实施防疫清洁消毒,其佩戴、使用过的口罩,应在进入受助区域之前按照感染物或医疗废弃物处理,放置于指定容器,救助管理机构应尽最大努力供给更换口罩。有条件的救助管理机构应对新入站受助人员洗消更衣后,再次体温检测无异常,再进入受助管理区接受救助。

    17.受助人员的背包类或其它有关物品不得带入救助管理区域,统一交由救助管理机构消毒后保管。

    18.隔离观察期(14天)结束后体征正常,仍无法查明身份户籍的可转入相应人员分区。观察期间如出现新冠肺炎有关症状的,救助管理机构应当立即联系当地疫情防控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120指挥中心接诊或安排工作人员将其送当地疫情防控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诊治。如医院诊断为疑似病例,应按当地规定立即向当地民政主管部门和疫情防控部门报告,并在其指导下处置相关事宜。

    19.对以感染、患病为由,拒不接受救助管理机构安排转送当地定点医院就诊,强行索要现金、乘车凭证的人员,救助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在做好自身防护的同时,及时报请公安机关和当地疫情防控部门调查、甄别。对谎报情况、传谣造谣、寻衅滋事、扰乱救助秩序的求助人员、受助人员,出具《不予救助通知书》,报请公安等部门处置。大力抑制“跑站”现象,严禁超政策、现金救助,以减少人员流动。

    20.在全国疫情防控措施未能全面解除前,各地救助管理机构救助期限继续放宽到14天,受助期满后可根据工作实际和疫情防控情况延长救助期限。

    (三)外来人员管理

    21.疫情防控期间,外单位人员经许可入站须出示身份证明和“防疫信息码”,主动接受体温检测,主动报告健康状况,主动说明近14天内是否有国内中、高风险区、境外旅居史和与来自境外人员、新冠肺炎确诊病例(疑似病例)密切接触史等情况,自觉接受门卫登记。

    22.若体温超过37.3℃或近14天内有国内中、高风险区、境外旅居史和与来自境外人员、新冠肺炎确诊病例(疑似病例)密切接触史的人员一律不得入站,其他情况视情决定。

    (四)入站车辆管理

    23.疫情防控期间,所有进入救助管理机构的车辆应自觉服从管理,在指定地点接受防疫消毒,随车人员自觉配合接受体温检测和身份登记。

    五、强化站内管理

    (一)封闭管理

    24.疫情防控期间,救助管理机构可按当地疫情防控有关规定,实施相关受助分区封闭式管理,除机构工作人员、当地疫情防控和卫生指导管理部门人员、定点联系救助管理机构的市县民政部门工作人员、上级督导人员、救助管理机构第三方监督员、其他经许可需要入内开展工作的人员外,原则上不对外开放。

    (二)工作人员管理

    25.建立实施个人健康申报管理等规定,严格实行分餐制,尽量错时用餐,不聚集用餐。

    26.医生、近距离接触的护理人员和管理人员、业务接待大厅工作人员工作时必须佩戴口罩、手套、护目镜、一次性医用帽子等防护用品,其他工作人员工作时应佩戴口罩,并与求助人员、受助人员保持接触安全距离(人与人之间1米以上)。

    27.食堂工作人员工作时间须佩戴口罩、一次性橡胶手套和工作服、帽等,避免直接手触肉禽类生鲜材料,摘手套后及时洗手消毒。保洁人员工作时须佩戴口罩和一次性橡胶手套、护目镜等防护用品,工作结束后洗手消毒。

    28.安保人员须佩戴口罩、手套等防护用品工作,并认真询问和严格登记外来人员状况,发现异常情况立即报告。

    29.其他工作人员按照当地疫情防控和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有关要求管理。

    30.要关心爱护工作人员,合理安排轮休,做好心理疏导,切实保障好他们的身心健康。

    (三)受助人员管理

    31.受助人员要自觉服从救助管理机构管理。入站受助人员要科学佩戴口罩,勤洗手,多喝水,做好卫生防疫。

    32.救助管理机构要对受助人员做好每日体温和身体其他状况监测(每日上下午各1次),并做好登记。发现受助人员有新冠肺炎有关症状,要立即通知医疗机构接入定点医院诊断治疗或送医治疗,做好接送人员防护工作。如医院诊断为疑似病例,应按当地规定立即向当地民政部门和疫情防控部门报告,并在其指导下处置相关事宜。

    32.疫情防控期间,按规定有序开放救助管理机构活动场所,杜绝人员聚集,实行分餐制和分散就餐(受助人员之间保持适当距离)。

    34.对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等行动不便需要喂饭的特殊照护人员,工作人员护理前后应用消毒洗手液对手消毒并佩戴口罩、手套、护目镜等防护用品。

    35.按照疫情防控有关心理疏导指南,采取多种措施加强对受助人员的心理疏导。注重受助人员适量运动,增强体质。

    (四)站内消毒管理

    36.大力开展爱国卫生运动,突出环境卫生整治、病媒生物防治和科普宣传等重点,定期开展个人卫生清洁和单位环境大扫除,引导全体人员养成勤洗手、多通风等文明生活习惯。

    37.救助管理机构内应建立严格的内部消毒管理制度,认真填写消毒记录。按相应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响应标准,对公共区域、办公区域、食堂、居住区等区域进行严格卫生防疫灭菌消毒。

    38.切实加强食品、饮水、用药等安全管理,做好衣物清洗等工作。用过的口罩等防护用品经消毒并破损后,集中放置于门外废弃口罩集中放置点指定专用垃圾桶。

    六、强化送返管理

    39.疫情防控期间,各地暂不恢复中、高风险地区特殊困难受助人员接送返回服务,待解除中、高风险区域认定后适时恢复接送返回服务。

    40.有序恢复低风险地区救助管理机构之间特殊困难受助人员接送返回服务(当地联防机构另有要求的除外)。

    41.救助管理机构应有序衔接做好人员交接,积极联系观察期已达14天或通过健康检测的受助对象亲属或所在单位,来站接领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行动不便的残疾人和其他特殊困难受助人员。对亲属或所在单位不能接领的,救助管理机构应按“确需接送、最少中转”原则,配备限于必需的护送或接收人员分批分次开展接送返回工作,有直达车次的地区应“点对点、一站式”执行接送任务。

    42.送返特殊困难受助人员确需中转的,按以下要求办理:

    ①各市(州)救助管理机构应统计待中转护送对象(含本站及辖区内县级救助管理机构待中转至本站受助人员)。

    ②提前向相应中转救助管理机构通报待护送受助人员人数、健康状况等基本情况,提交人员材料,以便送达地救助管理机构前置核实工作,提高护送衔接效率。

    ③按照中转救助管理机构工作进度,错时错峰分批次安排,双方救助管理机构就接送方式、时间安排等具体事项协商一致。

    ④省内中转由成都市救助管理站统筹协调,跨省中转由具体承担跨省救助管理任务的救助管理机构统筹安排。

    ⑤若中转站出现待护送人员较多,护送距离远,工作人员往返时间长等情况,为确保安全有序完成护送任务,可向有关救助管理机构协调人员协助参加中转护送,相应救助管理机构应予支持。

    43.安排跨省接送特殊困难受助人员返乡任务的,限于目的地和途径地为低风险地区,送返前还应提前了解并遵守目的地疫情防控有关规定,按相应规定准备受助人员和工作人员健康证明等有关证明材料,做好自身防护措施,确保安全有序流动。

    44.送返过程中,应对受助人员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佩戴口罩等防护用品。送返前要做好受助人员个人防护和公共卫生安全有关知识普及培训工作。

    45.救助管理机构应严格管控接送返回感染风险,要求执行接送返回任务的工作人员申报、维护“防疫信息码”等个人健康信息,为其提供必要的防护物资或装备,并根据情况确定返回后的防控措施,确保身体健康后方可重返岗位。

    46.对特殊困难受助对象人员家人拒绝接领,且流出地救助管理机构收住能力已达饱和又暂时不能接收的,流入地救助管理机构暂不得将其送往流出地救助管理机构。

    47.要加强流入地、流出地救助管理机构间沟通,形成一致意见后安排送返。就接送事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又必须迅速予以解决的,应及时报上级民政部门协调解决。

    48.省内各救助管理机构要牢固树立整体一盘棋思想,加强协调配合,推动互认健康证明。提供健康证明的救助管理机构也要增加责任意识,按规定严肃出具健康证明,保证健康证明真实可靠。

    49.对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观察期未满要求离站的受助人员,及时安排核酸检测,确定其未感染后按规定办理离站,并要求其填写《自行离站声明书》,佩戴口罩等防护用品。流入地救助管理机构要将受助人员信息通报流出地救助管理机构,特殊情况按有关要求报同级民政主管部门(当地人民政府疫情防控采取的紧急措施另有规定的除外)。

    50.对资助车票自行返乡的,若有直达车、船等交通工具,应实行一站式购票返乡,减少中间流动环节。

    七、强化托养管理

    51.各级民政部门和救助管理机构要认真执行托养机构联系制度,强化托养机构常态监督检查,督促托养机构参照救助管理机构标准落实疫情防控管理措施,指导制定应急预案和疫情防控方案,有条件的托养机构继续实行封闭式管理。

    52.提高对托养人员的巡查探视频率,及时掌握托养人员的身体状况和医治情况,发现异常情况立即报告处置。对托养人数多、人员密集的托养机构要视情做好人员接回、转移等工作,转移过程中要注意防护。

    八、强化街面救助

    53.发挥当地救助管理领导协调机制作用,推动落实公安、城管等相关部门职责和乡镇(街道)、村(社区)的属地责任,告知、引导、护送流浪乞讨人员向救助管理机构求助。

    54.对经劝导后不愿进站受助、自身有固定住所的,由有关部门(单位)及时向当地新冠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领导小组、指挥部)报告,协调相关部门和街道(乡镇)、社区(村)重点关注并落实相关防护措施;没有固定住所的,可由公安部门采取强制带离措施,并遵循《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采取妥善方式救助。

    55.疫情防控期间,因交通管控、务工不着等原因造成外地群众滞留本地、正在流浪乞讨的,各级民政部门及救助管理机构可在当地联防联控机制领导下,立足民政职能,发挥救助管理制度优势,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工作。对来站求助的人员应救尽救,提供临时住宿、饮食等帮助,切实保障其人身安全和基本生活。救助管理机构场所条件不足、临时庇护场所已达饱和的,要提前预判、及早报告当地党委、政府或联防联控机制研究解决。有条件的民政部门及救助管理机构对救助的外地滞留人员中有就业意愿的,可联系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予以转介帮扶。

    九、强化物资保障

    56.各级民政部门及救助管理机构要加强向当地疫情防控指挥部报告,推动强化救助管理机构医用口罩、防护服、护目镜、红外额温计、一次性手套、医用酒精、84消毒液、橡胶手套、速干手皮肤消毒液、洗手消毒液等防疫物资保障。

    57.多渠道购置储备医疗防护物资,疫情防控物资采购资金可在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专项资金中列支。

    58.对于部分救助管理机构限于自身条件,无法开设观察区域或观察区域无法满足需要的,要通过当地民政部门书面正式报请当地疫情防控指挥部统筹解决。

    十、强化综合防控

    59.认真细致通过各省(区、市)人民政府网站等官方渠道适时查询高、中、低风险的县(市、区)名单,作为实行分区分级分类管理的政策依据。

    60.疫情防控期间,救助管理机构要在院内外醒目位置采用视频滚动播放或张贴宣传画等方式开展防控健康宣教,公开中央、省、市下发的有关疫情防控的文件或文件摘录(不涉密的)以及当地的防控规定,加强救助管理机构工作人员疫情防控知识宣传教育,并将此工作指南及时传达到相关托养机构负责人,要求其在卫健部门和疾控机构的指导下,切实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61.救助管理机构要随时掌握干部职工实时动态信息,教育广大职工疫情未解除以前尽量减少不必要的聚集活动。

    62.建立、完善领导带班和站内24小时值班制度,确保电话畅通,落实防疫信息报送专员,注意疫情防控信息收集、汇总、保密并及时上报同级民政部门。

    63.要完整收集、准确填写受助人员资料,每日列表统计分区在站人员信息、离站人员信息和工作人员信息,确保发现疑似病例后对密切接触者第一时间采取隔离措施。要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有关情况的台账记录和重要资料的妥善保管,健全完善救助个人档案,确保有据可查、有情可溯。

    64.疫情防控期间,各地救助管理机构每日要向当地民政主管部门报告疫情防控情况。市县民政部门应及时汇总、分析、研判所辖各救助管理机构疫情防控情况,切实发挥领导干部定点联系救助管理机构制度作用,督促指导做好疫情防控各项工作。特殊情况及时按程序上报,发生疫情立即报当地党委、政府和上级民政部门。

    十一、强化应急处置

    65.工作人员出现发热、咳嗽、乏力等症状,结合人员接触史,应督促其自行前往医院发热门诊就诊或立即报告防疫部门处置;有疫情接触史并出现有关感染症状的,应立即报告当地民政主管部门和防疫部门按规定处置。

    66.受助人员出现发热、咳嗽、乏力等症状,按照相关程序要求,立即送医就诊。医院或疾控中心检测为疑似病例后,立即报告当地民政主管部门和防疫部门按规定处置。

    67.对救助管理机构自行判断的疑似病例,应立即联系医疗机构或安排工作人员将其送医诊治,对其和与其密切接触人员实施留观(留观期内避免人员交叉接触),对相关区域进行消毒,立即向当地民政主管部门和疫情防控机构报告。医院或疾控中心出具疑似病例报告后,在当地疫情防控机构和民政主管部门指导下进一步做好有关处置事宜。

    本指南有关指标随疫情变化情况更新。

    《四川省流浪乞讨救助管理机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南(第一版)》和《四川省流浪乞讨救助管理机构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南(第二版)》作废。

    责任编辑: 刘化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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