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7-26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切实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全省社会保险经办工作的通知

  • 2020年02月04日 00时27分
  • 来源: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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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和李克强总理批示要求,落实人社部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工作安排,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社会保险经办工作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7号)要求,现就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我省社会保险经办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确保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社保经办机构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主动加强与财政、金融机构等部门协调,加强资金调度,确保按时足额发放各项社会保险待遇。要实时跟踪预警,出现异常情况及时向当地党委政府和上级部门报告,切实防范化解基金运行风险。

    对于疫情期间新增退休人员,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及时通过网厅、电话、传真、电子邮件、微信等途径受理,能够准确计发待遇的要及时发放到位,因原始资料提供不齐等原因导致暂无法准确计发待遇的,可先进行待遇申领初审,并按月预发养老保险待遇,确保参保人权益。对于未能及时办理的,经审核后,自审核次月起补发养老金。

    已领取待遇人员暂停批量发送提醒认证短信,鼓励通过“四川e社保”手机APP等方式远程自助认证。领取待遇人员于疫情期间未按期办理资格认证的,不暂停待遇发放。

    各级社保经办机构要做好相应风险防控,减少业务信息系统外经办和手工操作,在信息系统中做好新领取待遇人员标识、预发待遇记账及财务处理,疫情稳定或结束后及时进行审核、结算和相应业务稽核内审。

    二、强化经办大厅防控措施

    经办大厅是经办机构疫情防控的最大风险点,各地要按照国家对公共服务场所疫情防控的要求,落实通风、消毒、体温监测等必要措施。加强经办大厅的消毒、清洁工作,及时对办事大厅柜台、自助服务机具等设施设备实施严格消毒。窗口工作人员应按规定配戴口罩和手套,到经办大厅办事的群众应配戴口罩并自觉接受体温检测,避免交叉感染。大厅应积极配备疑似病例留观场所,发现疑似病例就地隔离留观,及时联系卫生防疫部门处理,保护办事群众和窗口工作人员的健康和安全。

    三、推行“不见面”服务

    各地应尽最大可能提供“不见面”服务,从源头上减少经办大厅现场人员流量、降低交叉感染风险。已经实现了网上办理的对公业务,在疫情得到有效控制前,主要通过网厅办理。已经开通微信公众号、手机APP等方式办理业务的地区要倡导通过该方式办理。要结合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和全省统一的社保信息系统建设,推动经办服务模式转型升级,让更多业务网上办理,方便群众足不出户办理业务。当前仍需要现场办理的业务,要倡导通过电话、微信、QQ、电子邮件和传真等方式提交办事材料,预约办事时间和办事网点或使用自助服务一体机办理。同时,对于非必须紧急业务,倡导参保单位和个人在疫情结束后及时办理。要加快实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跨省转移网上申请全覆盖;落实省内转移网上办理,取消邮寄纸质凭证,做到及时办理、顺畅衔接。要依法及时做好网办业务的受理、处理和反馈,抓好电子印章和电子档案的应用,改善群众网上办事体验。全面做好信息系统运维工作,确保网上服务的安全、稳定、高效。

    四、开辟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工伤保障绿色通道

    各地要认真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精神,做好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工伤保障工作。将国家卫生健康委《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所覆盖的药品和医疗服务项目,临时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受感染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可就近医治,医疗机构不受协议医疗机构限制。用人单位及职工因开展抗击疫情工作未按照规定的时限申请工伤认定的,可视为不可抗力影响,在待遇享受过程中,不受申请时限的限制。工伤认定、鉴定部门及社保经办机构要切实加强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对已参保并被认定为工伤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社保经办机构要主动通知所属用人单位申领工伤保险待遇,告知经办流程及所需材料,所需材料按照告知承诺制要求精简并通过“不见面”服务方式提交,开辟工伤待遇支付快捷通道,优先受理、优先支付,提供优质高效的疫情防控工伤保险服务。用人单位未为其职工参加工伤保险,职工被认定为工伤后符合工伤保险待遇先行支付条件的,经用人单位申请可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人社部令第15号)予以先行支付。

    五、允许参保企业和个人延期办理业务

    因受疫情影响,企业未能及时办理参保登记、缴费等业务的,允许在疫情结束后三个月内补办。灵活就业人员未能及时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允许在疫情结束后三个月内补缴。未能及时办理参保缴费的,在业务管理信息系统内标识,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记录。对补缴保费、待遇审批、待遇核定等需至经办网点现场办理的业务,倡导参保企业和个人在疫情结束后办理。

    六、做好返乡农民工社保经办服务

    春节期间是返乡农民工办理社保业务的高峰期,各级社保经办机构要主动加强与税务部门配合,开辟绿色通道,简化办事手续,为返乡农民工提供参保缴费、关系转移接续、个人权益查询打印等社保经办服务。有条件的地方要加快推进“不见面”服务方式,实行网上申请、网上受理、网上办理、网上告知服务结果的经办服务模式;暂不具备条件的地方,要允许返乡农民工通过电子邮件、传真、微信、QQ等方式提供办事必备资料,社保经办机构审核后先行办理,并做好标识;对确需原件资料的,允许疫情结束后补交。要加大部门间的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获得或核实返乡农民工相关信息和资料,实现相关材料免提交。要根据经办业务量,采取弹性工作机制提供服务。

    七、做好宣传引导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社保经办机构要配合地方政府做好联防联控,在经办大厅明显位置张贴疫情防控科普海报、标语等。要加强宣传引导,通过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广播、电视、手机短信、公告栏等途径倡导“不见面”办理,以群众喜闻乐见、通俗易懂的语言,告知“不见面”办理的途径和操作步骤,及时答疑,回应关切,防止出现重大舆情。要加强对干部职工疫情防护知识的宣传,增强系统干部职工的个人防护意识。有针对性地做好窗口人员心理健康教育,出现问题及时关心、指导干预,确保正常履职不受影响。

    八、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决策部署上来,把疫情防控作为当前最重要的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结合社保经办实际,主动作为、压实责任、特事特办,将各项工作要求落实落细。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社保经办机构的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要坚守岗位、靠前指挥,建立健全大厅领导干部带班巡查制度,切实督促检查防控措施是否落实到位,确保经办服务安全、有序开展。要建立疫情应急处理机制和应急预案,切实做到防控科学、措施得当、责任到人、落实到位,有疫情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对于经办系统内部人员发生的重大疫情事件,要及时向当地政府和上级部门报告。

    责任编辑: 刘化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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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切实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全省社会保险经办工作的通知

  • 2020年02月04日 00时27分
  • 来源: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
  •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和李克强总理批示要求,落实人社部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工作安排,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社会保险经办工作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7号)要求,现就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我省社会保险经办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确保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社保经办机构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主动加强与财政、金融机构等部门协调,加强资金调度,确保按时足额发放各项社会保险待遇。要实时跟踪预警,出现异常情况及时向当地党委政府和上级部门报告,切实防范化解基金运行风险。

    对于疫情期间新增退休人员,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及时通过网厅、电话、传真、电子邮件、微信等途径受理,能够准确计发待遇的要及时发放到位,因原始资料提供不齐等原因导致暂无法准确计发待遇的,可先进行待遇申领初审,并按月预发养老保险待遇,确保参保人权益。对于未能及时办理的,经审核后,自审核次月起补发养老金。

    已领取待遇人员暂停批量发送提醒认证短信,鼓励通过“四川e社保”手机APP等方式远程自助认证。领取待遇人员于疫情期间未按期办理资格认证的,不暂停待遇发放。

    各级社保经办机构要做好相应风险防控,减少业务信息系统外经办和手工操作,在信息系统中做好新领取待遇人员标识、预发待遇记账及财务处理,疫情稳定或结束后及时进行审核、结算和相应业务稽核内审。

    二、强化经办大厅防控措施

    经办大厅是经办机构疫情防控的最大风险点,各地要按照国家对公共服务场所疫情防控的要求,落实通风、消毒、体温监测等必要措施。加强经办大厅的消毒、清洁工作,及时对办事大厅柜台、自助服务机具等设施设备实施严格消毒。窗口工作人员应按规定配戴口罩和手套,到经办大厅办事的群众应配戴口罩并自觉接受体温检测,避免交叉感染。大厅应积极配备疑似病例留观场所,发现疑似病例就地隔离留观,及时联系卫生防疫部门处理,保护办事群众和窗口工作人员的健康和安全。

    三、推行“不见面”服务

    各地应尽最大可能提供“不见面”服务,从源头上减少经办大厅现场人员流量、降低交叉感染风险。已经实现了网上办理的对公业务,在疫情得到有效控制前,主要通过网厅办理。已经开通微信公众号、手机APP等方式办理业务的地区要倡导通过该方式办理。要结合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和全省统一的社保信息系统建设,推动经办服务模式转型升级,让更多业务网上办理,方便群众足不出户办理业务。当前仍需要现场办理的业务,要倡导通过电话、微信、QQ、电子邮件和传真等方式提交办事材料,预约办事时间和办事网点或使用自助服务一体机办理。同时,对于非必须紧急业务,倡导参保单位和个人在疫情结束后及时办理。要加快实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跨省转移网上申请全覆盖;落实省内转移网上办理,取消邮寄纸质凭证,做到及时办理、顺畅衔接。要依法及时做好网办业务的受理、处理和反馈,抓好电子印章和电子档案的应用,改善群众网上办事体验。全面做好信息系统运维工作,确保网上服务的安全、稳定、高效。

    四、开辟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工伤保障绿色通道

    各地要认真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精神,做好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工伤保障工作。将国家卫生健康委《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所覆盖的药品和医疗服务项目,临时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受感染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可就近医治,医疗机构不受协议医疗机构限制。用人单位及职工因开展抗击疫情工作未按照规定的时限申请工伤认定的,可视为不可抗力影响,在待遇享受过程中,不受申请时限的限制。工伤认定、鉴定部门及社保经办机构要切实加强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对已参保并被认定为工伤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社保经办机构要主动通知所属用人单位申领工伤保险待遇,告知经办流程及所需材料,所需材料按照告知承诺制要求精简并通过“不见面”服务方式提交,开辟工伤待遇支付快捷通道,优先受理、优先支付,提供优质高效的疫情防控工伤保险服务。用人单位未为其职工参加工伤保险,职工被认定为工伤后符合工伤保险待遇先行支付条件的,经用人单位申请可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人社部令第15号)予以先行支付。

    五、允许参保企业和个人延期办理业务

    因受疫情影响,企业未能及时办理参保登记、缴费等业务的,允许在疫情结束后三个月内补办。灵活就业人员未能及时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允许在疫情结束后三个月内补缴。未能及时办理参保缴费的,在业务管理信息系统内标识,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记录。对补缴保费、待遇审批、待遇核定等需至经办网点现场办理的业务,倡导参保企业和个人在疫情结束后办理。

    六、做好返乡农民工社保经办服务

    春节期间是返乡农民工办理社保业务的高峰期,各级社保经办机构要主动加强与税务部门配合,开辟绿色通道,简化办事手续,为返乡农民工提供参保缴费、关系转移接续、个人权益查询打印等社保经办服务。有条件的地方要加快推进“不见面”服务方式,实行网上申请、网上受理、网上办理、网上告知服务结果的经办服务模式;暂不具备条件的地方,要允许返乡农民工通过电子邮件、传真、微信、QQ等方式提供办事必备资料,社保经办机构审核后先行办理,并做好标识;对确需原件资料的,允许疫情结束后补交。要加大部门间的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获得或核实返乡农民工相关信息和资料,实现相关材料免提交。要根据经办业务量,采取弹性工作机制提供服务。

    七、做好宣传引导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社保经办机构要配合地方政府做好联防联控,在经办大厅明显位置张贴疫情防控科普海报、标语等。要加强宣传引导,通过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广播、电视、手机短信、公告栏等途径倡导“不见面”办理,以群众喜闻乐见、通俗易懂的语言,告知“不见面”办理的途径和操作步骤,及时答疑,回应关切,防止出现重大舆情。要加强对干部职工疫情防护知识的宣传,增强系统干部职工的个人防护意识。有针对性地做好窗口人员心理健康教育,出现问题及时关心、指导干预,确保正常履职不受影响。

    八、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决策部署上来,把疫情防控作为当前最重要的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结合社保经办实际,主动作为、压实责任、特事特办,将各项工作要求落实落细。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社保经办机构的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要坚守岗位、靠前指挥,建立健全大厅领导干部带班巡查制度,切实督促检查防控措施是否落实到位,确保经办服务安全、有序开展。要建立疫情应急处理机制和应急预案,切实做到防控科学、措施得当、责任到人、落实到位,有疫情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对于经办系统内部人员发生的重大疫情事件,要及时向当地政府和上级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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