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减证便民专项行动方案

  • 2019年06月22日 12时03分
  • 来源: 省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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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为破解企业群众办事痛点、堵点、难点问题,切实减少“奇葩”证明、循环证明、重复证明,制定本方案。

    一、深入清理证明事项

    (一)取消一批证明事项。按照“谁制定、谁清理,谁实施、谁清理”的原则,对我省自行设定的证明事项组织再次全面清理,凡规章、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一律取消,凡地方性法规设定的证明事项应尽可能予以取消,并根据国家已公布的取消证明事项开展对应清理,不留盲区和死角。〔责任单位:司法厅、省直各部门(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完成时限:2020年12月底前〕

    (二)实行清单制管理。各地各部门(单位)要在门户网站及时公布本地、本部门(单位)设定的证明事项取消清单和保留清单。公布证明事项保留清单时,要逐项列明设定依据、开具单位、办事指南等,实行清单之外无证明。各地各部门(单位)及时将取消清单、保留清单报司法厅,司法厅在省政府门户网站上统一公布全省保留的证明事项清单。〔责任单位:司法厅、省直各部门(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完成时限:2020年12月底前〕

    (三)建立动态调整机制。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立、改、废情况做好本地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修改、废止工作。对规章、规范性文件设定的,确需保留的证明事项,按程序提请制定或修改地方性法规予以保留;需要修改、解释、废止地方性法规的,按法定程序提请地方人大常委会决定。〔责任单位:司法厅、省直各部门(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四)加强审核把关。在制定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时,各地司法行政机关或起草单位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机构要切实履行法定职责,严格审查把关,防止违法设定证明事项,严防已经取消的证明事项“死灰复燃”。〔责任单位:司法厅、省直各部门(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二、开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试点

    (五)明确试点单位和试点事项。在成都市、雅安市、眉山市、遂宁市和公安厅、民政厅、司法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交通运输厅开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试点。除直接涉及国家安全、生态环境保护和直接关系公民人身、重大财产安全的证明事项外,试点单位根据实际确定实行告知承诺制试点的证明事项并向社会公布。(责任单位:司法厅、承诺制试点单位;完成时限:2019年12月底前)

    (六)规范工作流程。编制证明事项告知承诺试点事项目录,列明证明事项、证明用途、设定依据、实施基本情况、试点范围、取消后的办理方式以及证明事项类别。明确适用范围,并赋予申请人是否采用告知承诺替代证明的自主选择权,允许不同意承诺的依法提交证明材料。试点单位要制作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在试点单位对外服务场所和部门网站上公示。(责任单位:司法厅、承诺制试点单位;完成时限:2019年6月底前)

    (七)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分类确定证明事项核查办法,明确核查时间、核查标准、核查方式等。依托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数据共享交换平台、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等推进信息共享,运用部门内部核查和部门间行政协作、网络核验等方式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予以核实。确需进行现场检查的,要优化工作程序、加强业务协同,避免检查扰民。研究建立虚假承诺黑名单制度,开展失信联合惩戒。(责任单位:司法厅、省发展改革委、承诺制试点单位;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三、依法加强证明事项投诉监督

    (八)及时处理群众投诉监督。司法厅要及时接收司法部通过“群众批评——证明事项清理投诉监督平台”收集并转交涉及我省的关于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投诉监督。落实机构和专人负责,按照“谁实施,谁办理”的原则,及时转送相关市(州)和部门依法办理。〔责任单位:司法厅、省直各部门(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九)积极回应群众批评建议。各地各部门(单位)要确保有专人办理群众投诉监督事项,保证办理质量和效率。各地各部门(单位)收到司法部门关于投诉监督转办函后,应及时与投诉监督人联系、沟通,依法答疑解惑,办理投诉监督事项,并于收到转办函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回复省司法厅。对于投诉监督并经查实,存在违法设定的证明或应当取消未取消的证明,要立即清理并修改、废止相关规定。对因未认真办理投诉事项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责任单位:司法厅、省直各部门(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责任编辑: 白婉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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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省减证便民专项行动方案

  • 2019年06月22日 12时03分
  • 来源: 省政府办公厅
  • 为破解企业群众办事痛点、堵点、难点问题,切实减少“奇葩”证明、循环证明、重复证明,制定本方案。

    一、深入清理证明事项

    (一)取消一批证明事项。按照“谁制定、谁清理,谁实施、谁清理”的原则,对我省自行设定的证明事项组织再次全面清理,凡规章、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一律取消,凡地方性法规设定的证明事项应尽可能予以取消,并根据国家已公布的取消证明事项开展对应清理,不留盲区和死角。〔责任单位:司法厅、省直各部门(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完成时限:2020年12月底前〕

    (二)实行清单制管理。各地各部门(单位)要在门户网站及时公布本地、本部门(单位)设定的证明事项取消清单和保留清单。公布证明事项保留清单时,要逐项列明设定依据、开具单位、办事指南等,实行清单之外无证明。各地各部门(单位)及时将取消清单、保留清单报司法厅,司法厅在省政府门户网站上统一公布全省保留的证明事项清单。〔责任单位:司法厅、省直各部门(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完成时限:2020年12月底前〕

    (三)建立动态调整机制。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立、改、废情况做好本地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修改、废止工作。对规章、规范性文件设定的,确需保留的证明事项,按程序提请制定或修改地方性法规予以保留;需要修改、解释、废止地方性法规的,按法定程序提请地方人大常委会决定。〔责任单位:司法厅、省直各部门(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四)加强审核把关。在制定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时,各地司法行政机关或起草单位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机构要切实履行法定职责,严格审查把关,防止违法设定证明事项,严防已经取消的证明事项“死灰复燃”。〔责任单位:司法厅、省直各部门(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二、开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试点

    (五)明确试点单位和试点事项。在成都市、雅安市、眉山市、遂宁市和公安厅、民政厅、司法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交通运输厅开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试点。除直接涉及国家安全、生态环境保护和直接关系公民人身、重大财产安全的证明事项外,试点单位根据实际确定实行告知承诺制试点的证明事项并向社会公布。(责任单位:司法厅、承诺制试点单位;完成时限:2019年12月底前)

    (六)规范工作流程。编制证明事项告知承诺试点事项目录,列明证明事项、证明用途、设定依据、实施基本情况、试点范围、取消后的办理方式以及证明事项类别。明确适用范围,并赋予申请人是否采用告知承诺替代证明的自主选择权,允许不同意承诺的依法提交证明材料。试点单位要制作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在试点单位对外服务场所和部门网站上公示。(责任单位:司法厅、承诺制试点单位;完成时限:2019年6月底前)

    (七)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分类确定证明事项核查办法,明确核查时间、核查标准、核查方式等。依托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数据共享交换平台、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等推进信息共享,运用部门内部核查和部门间行政协作、网络核验等方式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予以核实。确需进行现场检查的,要优化工作程序、加强业务协同,避免检查扰民。研究建立虚假承诺黑名单制度,开展失信联合惩戒。(责任单位:司法厅、省发展改革委、承诺制试点单位;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三、依法加强证明事项投诉监督

    (八)及时处理群众投诉监督。司法厅要及时接收司法部通过“群众批评——证明事项清理投诉监督平台”收集并转交涉及我省的关于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投诉监督。落实机构和专人负责,按照“谁实施,谁办理”的原则,及时转送相关市(州)和部门依法办理。〔责任单位:司法厅、省直各部门(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九)积极回应群众批评建议。各地各部门(单位)要确保有专人办理群众投诉监督事项,保证办理质量和效率。各地各部门(单位)收到司法部门关于投诉监督转办函后,应及时与投诉监督人联系、沟通,依法答疑解惑,办理投诉监督事项,并于收到转办函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回复省司法厅。对于投诉监督并经查实,存在违法设定的证明或应当取消未取消的证明,要立即清理并修改、废止相关规定。对因未认真办理投诉事项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责任单位:司法厅、省直各部门(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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