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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修改内容及实施建议
授课专家:徐继敏
2020-11-05

国务院第165次常务会议于2007年1月17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下简称条例),2008年5月1日起施行。条例对于推进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保障人民群众依法获取政府信息,促进政府职能转变、建设法治政府,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也存在规定比较原则、信息公开范围不够具体、公开义务主体不够明确等问题,实践中对部分信息是否公开、如何公开存在不同理解与认识。2019年4月3日李克强总理签署第711号国务院令,公布了修订后的条例,自2019年5月15日起施行。

一、条例修订的背景与考虑

2015年国务院发布《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提出,到2020年基本建成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至2035年基本建成法治政府。

近年,我国围绕“放管服”改革合理界定政府职能,确定政府、市场与社会的关系;通过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明确中央及地方各级政府权责;推进“双随机一公开”改革、行政执法三项制度改革、重大行政决策法治化改革,促进政府依法办事水平。上述措施促进了法治政府建设,而政府信息公开是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领域及保障措施,为促进政府职能转变、构建法治政府起到了“先手棋”“当头炮”作用。

政府信息公开的意义在于:第一,以公开促透明、促公正、促规范、促落实,提升政府服务能力和水平,促进政府依法行政;第二,信息公开保障公民知情权,以公开促参与、监督,有利于公民行使民主权利,参与政府管理;第三,满足社会对信息的需求,社会公众社会生活需要各类信息的支撑,特别是政府信息,政府公开信息是为社会提供服务,保障公众信息需求。

本次修订条例以保障社会公众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建设法治政府、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及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为目标。本次修订对政府信息公开部分制度作出了具体、明确规定,特别是对公开主体、不公开信息类型等作出具体规定。

二、条例修订的主要内容

本次修订后,条例内容更具体,措施更具操作性,条文由38条增加为56条,修改内容主要有:

(一)规定政府信息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

条例第5条规定,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结合其他条文精神,条例确立政府信息“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除条例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予公开情形外,政府信息应当公开。地方性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不能够作出政府信息不公开的规定。

(二)对公开的政府信息范围作出具体规定

原条例规定,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信息,本次修订将“履行职责”明确为“履行行政管理职能”。

增加规定下列信息应主动公开: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务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

对于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新增治安管理、农田水利工程建设运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宅基地使用情况审核等方面的政府信息等主动公开内容。

同时,条例对不予公开的范围进行了明确列举,规定除第十四、十五、十六条规定的政府信息外,政府信息应当公开。一类是绝对不公开政府信息。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属于绝对不公开信息范围。行政机关不能确定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第二类是相对不公开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这些信息一般不公开,但第三方同意或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第三类是可以不公开政府信息。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内部事务信息,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但有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从其规定。需要注意的是,对于一些过程性信息,当决策、决定完成后,此前处于调查、讨论、处理中的信息不再是过程性信息,如果公开的需要大于不公开的需要,就应当公开,比如一些规定行政管理职能履行的会议纪要、已处于确定实施阶段的征地“一书四方案”等。

(三)明确政府信息公开相关主体的职责

条例修订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明确为政府办公厅(室),删除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的规定,此前部分地方将行政审批局、政务服务中心、大数据局等确定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不再符合条例要求。

相关主体公开政府信息的职责划分为: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该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保存的来源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政府信息,由获取、保存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来源于其他行政机关的,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

行政机关设立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可以由该派出机构、内设机构负责与所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有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制作的政府信息,由牵头制作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

(四)促进政府信息公开的规范化、标准化

条例第8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政府信息资源的规范化、标准化。通过规范化、标准化建设工作,促进政府信息公开水平。2019年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的指导意见》,提出到2023年,基本建成全国统一的基层政务公开标准体系,覆盖基层政府行政权力运行全过程和政务服务全流程,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水平大幅提高,基层政府政务公开工作机制、公开平台、专业队伍进一步健全完善,政务公开的能力和水平显著提升。

(五)取消申请公开信息的“三需要”规定

原条例第13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也就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是基于生活、生活及科研等需要,否则不能申请政府公开信息。

条例修订取消了“三需要”规定,不再要求公民基于本人利益申请信息公开,并将答复期限和延长答复最长期限增至“20个工作日”,这有利于保障公民对政府管理的知情权。同时,为避免申请政府信息权被滥用,条例要求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提供身份证明,当申请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时,行政机关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

(六)关于政府信息公开收费的规定

原条例规定,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除可以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条例修订后,第42条规定,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行政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

(七)不断增加政府信息公开内容的规定

条例第7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逐步增加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

条例第44条规定,多个申请人就相同政府信息向同一行政机关提出公开申请,且该政府信息属于可以公开的,行政机关可以纳入主动公开的范围。对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申请人认为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可以建议行政机关将该信息纳入主动公开的范围。行政机关经审核认为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应当及时主动公开。

三、四川省实施条例的建议

近年来,四川省各级行政机关采取各种措施促进政府信息公开,取得了较大成绩,特别是省政府在国办组织的第三方评估中连续多年排名全国前列;在中国社科院每年发布的中国政府透明度指数中,四川省保持在全国第五;政府网站绩效评估保持全国第三,信息发布指数连续9年位列第一。四川省政务工作成绩显著,不少创新在全国有较大影响,如2020年初率先在全国出台《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规范》等9项地方标准,规范政府信息公开行为,提升工作质效。但也存在公开内容不丰富、信息发布不及时、地区间工作推进不平衡等问题。

为贯彻实施条例,促进四川省政府信息公开水平进下一步,建议开展以下工作:

(一)加强培训,营造条例贯彻实施良好氛围

各级行政机关以新条例实施为契机,学习条例精神,充分认识政府信息公开对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法治政府,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提升政府公信力,及保障公民知情权的重要作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的各项部署和年度工作安排,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于政府信息公开的需求,引导人民群众理解支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依法维护自身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

(二)加强指导,不断推进政府信息公开规范化

我国历史上长期推行“省管官不亲民”、“县亲民不管官”的管理体制,中央与地方事权划分方案、行政处罚法及行政许可法等法律规定都体现出,管理下级政府是省级政府重要职责,行政执法及事务性管理主要由市州及区县承担。建议发挥省人民政府在政府信息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建设方面的作用,进一步推广、执行我国已出台政府信息公开规范和标准。

条例第14条规定,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公开政府信息是否会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信息公开主体有裁量权,此种裁量权存在滥用可能,建议出台裁量与判断基准,并对裁量机制及决定程序作出规范。传染病防治法第38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定期公布本行政区域的传染病疫情信息”,防震减灾法等法律也建立有信息发布制度,建议有关主管部门对对这些领域主动公开的内容、标准及程序等作出规定。

(三)加强平台建设,为提升工作实效提供载体支撑

根据条例要求,一方面,应加强政府信息资源的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管理,依托国家一体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建设,促进四川互联网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平台与政务服务平台融合,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在线办理水平。另一方面,充分利用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或者其他互联网政务媒体、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多种途径渠道,及时发布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特别要加强依托政府门户网站公开政府信息的工作,利用统一的政府信息公开平台集中发布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并提供信息检索、查阅、下载等服务,进一步便利人民群众获取政府信息。

主办单位: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运行维护单位:中国电信四川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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