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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厅行政权力责任清单

  • 2016年09月26日
  • 来源: 省政务服务管理办

表 1

主体责任

(一)拟订全省财税(含财政 、预算、税收、非税收入、财务、会计、国有资产等,下同)发展战略、规划、政策和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分析预测宏观 经济形势,参与制定各项宏观经济政策,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实施宏观调控和综合平衡社会财力的建议,拟订省与市(州)和 县(市、区)、政府与企业的分配政策,完善鼓励公益事业发展的财税政策。
(二)贯彻执行国家财税方面的法律、 法规和方针、政策,拟订全省性财税立法规划,负责组织起草地方性财税法规草案、实施办法和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按照 管理权限管理全省税政事项,承办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办公室要求省一级承担的工作。
(三)承担各项财政收支管 理的责任。负责编制年度省级预决算草案并组织执行。受省政府委托,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全省和省级预算及其执行情况 ,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决算。组织制定经费开支标准、定额,负责审核批复部门(单位)的年度预决算。完善转移支付制度 。
(四)负责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负责政府性基金管理,按规定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财政票据。制定并组织实 施彩票管理政策和有关办法,管理彩票市场,按规定管理彩票资金。
(五)组织制定全省国库管理制度、国库集中收 付制度,指导和监督国库业务,按规定开展国库现金管理工作。负责制定政府采购制度,监督管理全省政府采购工作。
(六)负责制定全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及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管理办法并对执行情况进 行监督检查,负责省级机关国有资产经营收益财政专户管理工作。制定需要全省统一规定的开支标准和支出政策,负责财政 预算内行政机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非贸易外汇和财政预算内的国际收支管理。
(七)负责审核和汇总编制全省 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草案,制订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制度和办法,收取省本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组织实施企业财务制度, 按规定管理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参与拟订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相关制度,按规定管理资产评估工作。
(八)负责办理 和监督财政性经济发展支出、政府性投资项目的财政拨款,负责投资评审管理工作,参与拟订政府性建设投资的有关政策, 制定基本建设财务制度,负责有关政策性补贴和专项储备资金财政管理工作。负责全省农业综合开发管理工作。
(九 )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全省社会保障和就业及医疗卫生支出,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社会保障资金(基金)的财务管理制度,编制 省级社会保障预决算草案。
(十)组织执行政府债务管理制度和政策,制定具体管理办法,负责管理政府债务,防范 财政风险。参与研究利用外资的有关政策,管理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赠)款项目的有关业务,参与财税领域的国际 交流与合作。
(十一)负责管理全省的会计工作,监督和规范会计行为,组织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指导和监督 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指导和管理社会审计。
(十二)负责财政资金绩效评价。监督检查财税法规、政 策的执行情况,反映财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问题。依法查处违反财经法纪的行为。
(十三)负责财政宣传和财政信息 管理系统工作,制订财政科学研究和教育规划,组织和管理全省财政业务培训。
(十四)承担省政府公布的有关行政 审批事项。
(十五)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职责边界 (一)税政管理工作。根据国家授权,财政厅会同省地税局提出税率调整、减免税等建 议。财政厅负责组织起草省管理权限内的税收规章草案及实施细则和税收政策调整方案;省地税局具体起草省管理权限内的 税收规章草案及实施细则并提出税收政策调整建议,由财政厅组织审议后与省地税局共同上报和下发。省地税局负责对税收 法律、行政法规执行过程中的征管和一般性税政问题进行解释,事后向财政厅备案。
(二)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 产管理工作。财政厅负责全省行政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综合管理工作,承担省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省机关 事务管理局负责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承担产权界定、清查登记、资产处置工作(不含省级事业单位国有资 产产权登记工作),接受财政厅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表2-1

序号 1
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项目名称 资产评估机构审批
责任主体 会计处(行政 审批处)、企业处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将申请材料中资产评估机构名称、合伙人或者股东、首席合伙人或者法定代 表人、注册资产评估师等有关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间有实名举报或提出异议的,应当组织核实。
3.决定责任:在规 定时限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批准设立的,出具批准文件并予以公开;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4.事后监督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资产评估机构审批和管理 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 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 86720289

表2-2

序号 2
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项目名称 会 计师事务所审批
责任主体 会计处(行政审批处)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 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按规定将申请材料中会计师事务所名称、组织形式、营业地址、 事务所各合伙人(股东)数量及具体情况等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间有实名举报或提出异议的,应当组织核实。
3.决 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批准设立的,出具批准文件并予以公开;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 人并说明理由。
4.事后监督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 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 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会计师事务 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 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 86720289

表2- 3

序号 3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资产评估机构冒用其他机构名义或者允许其他机构以本机构名义执 行评估业务的处罚
责任主体 企业处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资产评估机构涉嫌冒用其他机构名义或者允许其他机构以本机构名义执行评估业务的,予 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 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 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并载明具体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处罚决定,告知其享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 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 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 例》、《国有资产评估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 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 86720289

表2- 4

序号 4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资产评估机构向委托人或者被评估单位索取、收受业务约定书约定 以外的酬金或者其他财物,或者利用业务之便,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处罚
责任主体 企业处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资产评估机构涉嫌向委托人或者被评 估单位索取、收受业务约定书约定以外的酬金或者其他财物,或者利用业务之便,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予以审查,决定 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 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 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 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具 体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处罚决定,告知其享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 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 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 形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有资产评估 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 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 86720289

表2-5

序号 5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资 产评估机构违反《国有资产评估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九条所列情形的处罚
责任主体 企业处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资产评估机构涉嫌违反《国有资产评 估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九条所列情形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 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 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 、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具体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处罚决定,告知其享有行政复议和行政 诉讼的权利。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 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 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有资产评估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 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 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 86720289

表2-6

序号 6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资产评估机构与委托人或者 被评估单位存在利害关系应当回避没有回避的处罚
责任主体 企业处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资产评估机构涉嫌与委托人或者被评估单位存在利 害关系应当回避没有回避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 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 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 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具体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处罚决定,告知其享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 权利。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 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 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有资产评估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 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 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 86720289

表2-7

序号 7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资产评估机构泄露委托人或 者被评估单位商业秘密的处罚
责任主体 企业处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资产评估机构涉嫌泄露委托人或者被评估单位商业秘密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 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 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 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 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具体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及处罚决定,告知其享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 《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 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有资产评估违法行为处罚 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 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 86720289

表2-8

序号 8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资 产评估机构不按照执业准则、职业道德准则的要求执业的处罚
责任主体 企业处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资产评估机构涉嫌不按照执业准则、职业道德准则 的要求执业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 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 、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 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 《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具体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处罚决定,告知其享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
6.送达 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 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 公务员处分条例》、《国有资产评估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 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 86720289

表2- 9

序号 9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资产评估机构拒绝、阻挠财政部门依法实施检查的处罚
责任主体 企业处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 发现资产评估机构涉嫌拒绝、阻挠财政部门依法实施检查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 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 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 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具体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处罚决定,告知其享 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 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有资产评估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四川省行政执 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 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 电话 028 86720289

表2-10

序号 10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资产评估机构与委托人或被评估单位串通作弊,故意出具虚假报告的处罚
责任主体 企业处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资产评估机 构涉嫌资产评估机构与委托人或被评估单位串通作弊,故意出具虚假报告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 :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 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 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 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具体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处罚 决定,告知其享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 》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 责任。
追责情形 对 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 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有资产评估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四川省 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 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 86720289

表2- 11

序号 11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资产评估机构因过失出具有重大遗漏的报告的处罚
责任主体 企业处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资产评估机 构涉嫌因过失出具有重大遗漏的报告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 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 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具体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处罚决定,告知其享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 讼的权利。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 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 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有资产评估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 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 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 86720289

表2-12

序号 12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违 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的处罚
责任主体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涉嫌违反《中 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 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 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 、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具体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处罚决定,告知其享有行政复议和行政 诉讼的权利。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 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 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 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 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 86720289

表2-13

序号 13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违 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的处罚
责任主体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 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 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 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具体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处罚决定,告知其享 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 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 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 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 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 话 028 86720289

表2-14

序号 14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或者伪造、变造采购文件的处罚
责任主体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 发现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涉嫌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或者伪造、变造采购文件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 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 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 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 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具体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及处罚决定,告知其享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 《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作出罚款处罚决定时,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当事人逾期不履 行,可以采取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等措施。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 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 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 省行政审批违法 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 86720289

表2- 15

序号 15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政府采购供应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 的处罚
责任主体 政府采 购监督管理处
责任事项 1 .立案责任:发现政府采购供应商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 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 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 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 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具体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及处罚决定,告知其享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 《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 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 违 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 86720289

表2-16

序号 16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政府采购集中采购机构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考核中,虚报业绩,隐瞒真实情况的处罚
责任主体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 对发现集中采购机构涉嫌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考核中,虚报业绩,隐瞒真实情况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 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 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 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 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具体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及处罚决定,告知其享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 《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作出罚款处罚决定时,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当事人逾期不履 行,可以采取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等措施。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 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 川省行政审批违法 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 86720289

表2- 17

序号 17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采购人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的处罚
责任主体 政府采购监督 管理处
责任事项 1.立案 责任:发现采购人涉嫌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 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 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 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 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具体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处罚决定,告 知其享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 事人。
7. 执行责任:由财政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具体承办和执行。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 制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 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 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 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 86720289

表2- 18

序号 18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 的处罚
责任主体 政府采 购监督管理处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采购人涉嫌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 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 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 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 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具体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处罚决 定,告知其享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 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 责任。
追责情形 对 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 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 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 违法 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 86720289

表2-19

序号 19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政府采购集中采购机构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的处罚
责任主体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 发现采购人涉嫌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 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 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 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具体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处罚决定,告知其享 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作出罚款处罚决定时,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可以采取加处罚款、申请人民 法院执行等措施。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 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 《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 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 86720289

表2- 20

序号 20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采购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不依法回避的处罚
责任主体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 发现采购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而不依法回避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 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调查时应出示证件 ,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 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 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 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具体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处罚决定 ,告知其享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 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 任。
追责情形 对不 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 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 法 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 86720289

表2- 21

序号 21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供应商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处罚
责任主体 政府采购监督 管理处
责任事项 1.立案 责任:发现供应商涉嫌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 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 录,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 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 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 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具体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及处罚决定,告知其享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 《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 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政府采购法实 施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 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 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 86720289

表2- 22

序号 22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供应商在评审阶段资格发生变化,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通知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处罚
责任主体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供应商涉嫌在评审阶段资格发生变 化而未通知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 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 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 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 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具体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处罚决定,告知其享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的权利。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 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 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 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 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 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 86720289

表2-23

序号 23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供应商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处罚
责任主体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 发现供应商涉嫌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 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 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 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 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 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具体违法事实、处罚依据 及处罚决定,告知其享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 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 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 《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 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 86720289

表2- 24

序号 24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政府采购供应商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恶意串通 的处罚
责任主体 政府采 购监督管理处
责任事项 1 .立案责任:发现政府采购供应商涉嫌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恶意串通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 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 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 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 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具体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及处罚决定,告知其享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 《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 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政府采购法实 施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 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 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 86720289

表2- 25

序号 25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与政府采购供应商恶意串通 的处罚
责任主体 政府采 购监督管理处
责任事项 1 .立案责任:发现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涉嫌与政府采购供应商恶意串通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 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 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 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 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具体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及处罚决定,告知其享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 《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 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 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 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 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 86720289

表2-26

序号 26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未按照 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或者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的处罚
责任主体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 发现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涉嫌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或者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 况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 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 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 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 罚决定书》,并载明具体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处罚决定,告知其享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
6.送达责任:按 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 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 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 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 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 86720289

表2-27

序号 27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政府采购专家与供应商存 在利害关系未回避的处罚
责任主体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政府采购专家涉嫌与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未回避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 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 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 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 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具体违法事 实、处罚依据及处罚决定,告知其享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 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 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货物 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 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 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028 86720289

表2- 28

序号 28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政府采购专家收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贿赂或者获取 其他不正当利益,尚不构成犯罪的处罚
责任主体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
责 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政府采购专家涉嫌收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贿赂或者获取其 他不正当利益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 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 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 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 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具体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处罚决定,告知其享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
6.送 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 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 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 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 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 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 86720289

表2-29

序号 29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招标采购单位违反《政府 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八条所列情形的处罚
责任主体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招标采购单位涉嫌违反《政府采购货 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八条所列情形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 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 ,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 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具体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处罚决定,告知其享 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 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行政 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 省行政审批违法 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 86720289

表2- 30

序号 30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中标供应商违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 十五条所列情形的处罚
责任主体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中标供应商涉嫌违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五条所 列情形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 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 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 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 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具体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处罚决定,告知其享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
6.送达责任 :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 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 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 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 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 86720289

表2- 31

序号 31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违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七十七条所列情形的处罚
责任主体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评标委员会成员涉嫌违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七 条所列情形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 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 、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 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 《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具体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处罚决定,告知其享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
6.送达 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 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 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 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 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 86720289

表2-32

序号 32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发布媒 体违反《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所列情形的处罚
责任主体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发布媒体涉嫌违反 《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 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 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 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 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具体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处罚决定,告知其享有行政复 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 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 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行政机关公务员 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 违法 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 86720289

表2-33

序号 33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非法干预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活动的处罚
责任主体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单位和个人涉嫌非法干预政府采购信 息公告活动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 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 、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 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 《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具体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处罚决定,告知其享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
6.送达 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 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 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 86720289

表2-34

序号 34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违 反《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责任主体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涉嫌违反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情形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 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 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 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 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 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 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 违纪行 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 86720289

表2-35

序号 35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采购人违反《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责任主体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 发现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涉嫌违反《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形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 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 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 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 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具体违法 事实、处罚依据及处罚决定,告知其享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 ,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 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非招 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 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 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 86720289

表2- 36

序号 36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成交供应商违反《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五十四 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责任主体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成交供应商涉嫌违反《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情 形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 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 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 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 罚决定书》,并载明具体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处罚决定,告知其享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
6.送达责任:按 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 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 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 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 86720289

表2-37

序号 37
权力类型 行政征收
权力项目名称 对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成员 违反《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的处罚
责任主体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成员涉嫌违反《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情形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 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 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 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具体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处罚决定,告知其享 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 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行政机关 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 政审批违法 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 86720289

表2-38

序号 38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所列国家财政收入管理 规定行为的处罚
责任主体 财政监督检查局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涉嫌违反《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 所列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 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 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 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具体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处罚决定,告知其享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 权利。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 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 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 违 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 86720289

表2-39

序号 39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四条第一款所列国家财政收入管理 规定行为的处罚
责任主体 财政监督检查局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四条第一款所列 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 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 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 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具体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处罚决定,告知其享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 权利。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 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 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行政强制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 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 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 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 86720289

表2-40

序号 40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财政部门、国库机构及其 工作人员违反《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五条所列国家有关上解、下拨财政资金规定行为的处罚
责任主体 财政监督检查局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财政部门、 国库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涉嫌违反《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五条所列国家有关上解、下拨财政资金规定的,予以审查 ,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 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 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 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 载明具体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处罚决定,告知其享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 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 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 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 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 86720289

表2- 41

序号 41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行为的处罚
责任主体 财政监督检查 局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 :发现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涉嫌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 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 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 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 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具体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处罚决定,告 知其享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 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 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 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 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 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 话 028 86720289

表2-42

序号 42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财政预决算的编制部门和预算执行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有关预算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责任主体 财政监督检查 局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 :发现财政预决算的编制部门和预算执行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涉嫌违反国家有关预算管理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 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 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 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 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具体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及处罚决定,告知其享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 《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 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 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 批违法 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 86720289

表2-43

序号 43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国有资产的处罚
责任主体 财政监督检查局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国家机关及 其工作人员涉嫌违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国有资产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 :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 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 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 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具体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处罚 决定,告知其享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 》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 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 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 违纪行为责任追究 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 86720289

表2-44

序号 44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单位和个人违反国家有关投资建设项目规定,截留、挪用、骗取国家建设资金或超概算投资、虚列投资完 成额等行为的处罚
责任主体 财政监督检查局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单位和个人涉嫌违反国家有关投资建设项目规定,有截留、挪用、骗取国家建设资金或 超概算投资、虚列投资完成额等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 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 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具体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处罚决定,告知其享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 讼的权利。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 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 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强制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 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 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 86720289

表2-45

序号 45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 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国家有关规定,擅自提供担保的处罚
责任主体 财政监督检查局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涉嫌违反《中 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国家有关规定,擅自提供担保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 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 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 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具体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处罚决定,告知其享 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 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 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 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 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 话 028 86720289

表2-46

序号 46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有关账户管理规定,擅自在金融机构开立、使用账户的处罚
责任主体 财政监督检查 局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 :发现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涉嫌违反国家有关账户管理规定,擅自在金融机构开立、使用账户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 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 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 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 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具体违法 事实、处罚依据及处罚决定,告知其享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 ,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 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 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 批违法 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 86720289

表2-47

序号 47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有关规定的处罚
责任主体 财政监督检查局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国家机关及 其工作人员涉嫌违反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有关规定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 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 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 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 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具体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处罚决定,告 知其享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 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 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 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 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 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 话 028 86720289

表2-48

序号 48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企业和个人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行为的处罚
责任主体 财政监督检查局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企业和个人涉嫌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的,予以审 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 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 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 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并载明具体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处罚决定,告知其享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 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 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 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 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 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 86720289

表2- 49

序号 49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企业和个人骗取、挪用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 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或者从中非法获益行为的处罚
责任主体 财政监督检查局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企业和个人涉嫌骗取、挪用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 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或者从中非法获益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 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 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 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 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具体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处罚决定,告 知其享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 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 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 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 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 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 话 028 86720289

表2-50

序号 50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单位和个人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责任主体 财政监督检查局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单位和个人涉嫌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予 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 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 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并载明具体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处罚决定,告知其享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 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 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 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 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 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 86720289

表2- 51

序号 51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管理的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 款的处罚
责任主体 财政 监督检查局
责任事项 1. 立案责任:发现单位和个人涉嫌违反财务管理的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 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 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 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 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具体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及处罚决定,告知其享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 《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 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 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 批违法 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 86720289

表2-52

序号 52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注册会计师未拒绝委托人不合理行为出具报告的处罚
责任主体 财政监督检查局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注册会计师涉嫌未拒绝委托人不合理 行为出具报告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 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 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 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 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具体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处罚决定,告知其享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
6.送 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 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 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 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 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 86720289

表2- 53

序号 53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明知委托人的财务会计处理违法或会 造成不良影响而不予指明或作不实报告行为的处罚
责任主体 财政监督检查局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 发现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涉嫌明知委托人的财务 会计处理违法或会造成不良影响而不予指明或作不实报告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 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 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 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具体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处罚决定,告知其享 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 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 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 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 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 电话 028 86720289

表2-54

序号 54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未经批准承办注册会计师业务的单位违法行为的处罚
责任主体 财政监督检查局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 发现未经批准承办注册会计师业务的单位 涉嫌违法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 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 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 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 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具体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处罚决定,告知其享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
6.送 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 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 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 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 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 86720289

表2- 55

序号 55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申请设立会计师事务所的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提出申请的处罚
责任主体 财政监督检查局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 发现申请设立会计师事务所的申请人涉嫌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提出申请的,予以 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 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 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 ,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并载明具体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处罚决定,告知其享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 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 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 督暂行办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 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 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 86720289

表2- 56

序号 56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会计师事务所向财政部或者省级财政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 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处罚
责任主体 财政监督检查局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 发现会计师事务所涉嫌向财政部或者省级财政部门隐瞒 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 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 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 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 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具体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处罚决定, 告知其享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 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对不履 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 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 违纪行为责任追究 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 86720289

表2-57

序号 57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违反执业准则、规则行为的处罚
责任主体 财政监督检查局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 发现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涉嫌违反 执业准则、规则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 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 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 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 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具体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处罚决定,告知其享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
6. 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 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 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会计师事 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 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 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028 86720289

表2- 58

序号 58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注册会计师违反《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第五十六 条规定的处罚
责任主体 财政监督检查局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 发现注册会计师涉嫌违反《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 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 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 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 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具体违法 事实、处罚依据及处罚决定,告知其享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 ,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 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行政机 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 行政审批违法 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 86720289

表2-59

序号 59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有关规定行为的处罚
责任主体 财政监督检查局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 发现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第四十二条有关规定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 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 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 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 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 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具体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处罚决定,告知其享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 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 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 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 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 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 86720289

表2-60

序号 60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 计账簿,编制、对外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的处罚
责任主体 财政监督检查局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 发现涉嫌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 ,编制、对外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 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 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 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具体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处罚决定,告知其 享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 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 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 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 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 86720289

表2- 61

序号 61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 计报告的处罚
责任主体 财政监督检查局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 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 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 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 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具体违法 事实、处罚依据及处罚决定,告知其享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 ,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 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 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 法 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 86720289

表2-62

序号 62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 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处罚
责任主体 财政监督检查局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 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 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 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 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 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具体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处罚决定,告知其享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 权利。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 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 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 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 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 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 86720289

表2-63

序号 63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企业和个人违反《企业财 务会计报告条例》第三十九条有关规定的处罚
责 任主体 财政监督检查局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企业和个人涉嫌违反《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第三十九条有关规定 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 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 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 决定书》,并载明具体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处罚决定,告知其享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
6.送达责任:按照 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 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企业财务 会计报告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 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 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 86720289

表2- 64

序号 64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拒绝、阻扰、拖延财政监督检查行为的处罚
责任主体 财政监督检查局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监督对象涉 嫌拒绝、阻扰、拖延财政监督检查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 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 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 、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具体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处罚决定,告知其享有行政复议和行政 诉讼的权利。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 :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 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财政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 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 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 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 86720289

表2-65

序号 65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在法定的会计账簿以外另 立会计账簿的处罚
责任主体 财政监督检查局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公司涉嫌在法定的会计账簿以外另立会计账簿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 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 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 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 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 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具体违法事实、处罚依据 及处罚决定,告知其享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 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 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四川省财政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 川省行政审批违法 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 86720289

表2- 66

序号 66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公司不依法提取法定公积金的处罚
责任主体 财政监督检查局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公司涉嫌不 依法提取法定公积金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 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 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 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 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 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具体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处罚决定,告知其享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 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 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财政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 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 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 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 86720289

表2-67

序号 67
权力类型 行政强制
权力项目名称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 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
责任主体 财政 监督检查局
责任事项 1. 催告责任:向到期不缴纳罚款的当事人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其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依法享有的权利。
2.决定责 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报经批准作出行政 强制决定,并送达行政强制决定书。根据有关规定,作出中止或终结执行的决定。
3.执行责任:经催告,当事人仍未 履行义务的,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 任。
追责情形 对不 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财政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 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 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 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 86720289

表2-68

序号 68
权力类型 行政裁决
权力项目名称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决 定
责任主体 政府采购监 督管理处
责任事项 1.受 理责任:公示申请条件、法定期限、需要提供的申请书及其他资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对符合条件的,依法受理;对不 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理由。
2.审理责任:对投诉事项采用书面审查的方式,必要时可以进行调查取 证或者组织质证。
3.裁决责任: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案件事实作出裁决,制作并向双方当事人送达行政裁决书,并载 明主要理由和依据、行使权利的期限等内容。
4.执行责任:裁决生效后,投诉处理相关当事人应当自觉执行。
5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 例》、《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 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 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 86720289

表2- 69

序号 69
权力类型 行政检查
权力项目名称 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相关人员涉及财政、财务 和会计等事项实施监督检查
责任主体 财政监督检查局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相关人员涉及财政、财务和会计等情况,开展定期和 不定期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检查情况,依法依规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并视违法情节按规定移送或报告。
3.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 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四川省财政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 川省行政审批违法 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 86720289

表2- 70

序号 70
权力类型 行政检查
权力项目名称 对会计师事务所保持设立条件、备案事项报备情况、执业情况、质 量控制制度等情况的检查
责任主体 会计处(行政审批处)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对会计师事务所保持设立条件的备案事项的报备情况、执业情况、质量控制制度等 情况,开展定期和不定期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检查情况,依法依规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3.信息公开责 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 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会计师事务所审批 和监督暂行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 政审批违法 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 86720289

表2- 71

序号 71
权力类型 行政检查
权力项目名称 对政府采购活动及集中采购机构的监督检查
责任主体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 对政府采购活动及集中采购机构开展定期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检查情况,依法依规采取相应的处 置措施。
3.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 责任。
追责情形 对 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 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四川省财政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 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 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 86720289

表2-72

序号 72
权力类型 行政检查
权力项目名称 对资产评估机构及其分支机 构保持设立条件、备案事项报备情况、执业行为等情况的监督检查
责任主体 财政监督检查局、企业处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对资产评估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保持设立条件 、备案事项报备情况、执业行为等情况,开展定期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资产评估机构或者分支机构不 能保持设立条件,且资产评估机构或者分支机构未在90日内达到规定条件的,应当撤销其资产评估资格或者分支机构的设立 许可。
3.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 任。
追责情形 对不 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资产评估机构审批和管理办法》、《四川省财政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 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 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 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 86720289

表2- 73

序号 73
权力类型 行政检查
权力项目名称 对财政票据印制、使用、管理等情况进行检查
责任主体 财政监督检查局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对财政票据印制 、使用、管理等情况,开展定期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检查情况,依法依规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3.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 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财政票据管理办法》、《四川省财政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 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 86720289

表2- 74

序号 74
权力类型 其他权力
权力项目名称 对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发布媒体违反规定发布政府采购信息的处理
责任主体 政府采购监督 管理处
责任事项 1.立案 责任:发现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发布媒体涉嫌违反规定发布政府采购信息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处理。
2.调查责 任:对立案处理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 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决定公布责任:对查证属实的行为,情节严重的,依法取消其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发 布媒体资格;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并按照政府采购信息公开规定办理公开事项。
4.其他责任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 例》、《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 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 86720289

表2- 75

序号 75
权力类型 其他权力
权力项目名称 对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违纪行为的处理
责任主体 会计处(行政 审批处)
责任事项 1.受 理责任:根据相关规定,依法确定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调查责 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过程中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 责任:审理调查报告,根据《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 处理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理事先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告知其具有申诉的权力。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理决 定,制作《行政处理决定书》,并载明当事人申辩权等内容。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对不履 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 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 86720289

表2- 76

序号 76
权力类型 其他权力
权力项目名称 撤回会计师事务所设立许可
责任主体 会计处(行政审批处)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对会计师事务所 保持设立条件的情况、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向财政部和省级财政部门备案事项的报备情况,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
2. 处置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支机构未保持设立条件的,责令其在60日内整改。未在规定期限内备案或者整改期满仍未达 到设立条件的,撤回其设立许可。
3.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 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 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 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 86720289

表2-77

序号 77
权力类型 其他权力
权力项目名称 暂停使用或者追回违法行为 涉及的财政资金
责任主体 财政监督检查局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依照法定职权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相关人员涉及财政、财务和会计等事项 开展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检查情况,依法依规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3.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 理信息公开事项。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 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财政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执 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 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 电话 028 86720289

表2-78

序号 78
权力类型 其他权力
权力项目名称 对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行为的处理
责任主体 会计处(行政审批处)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 根据相关规定,依法确定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调查责任:指定 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过程中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 理调查报告,根据《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前,应制作《行政处理事先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告知其具有申诉的权力。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制作 《行政处理决定书》,并载明当事人申辩权等内容。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 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 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 86720289

表2- 79

序号 79
权力类型 其他权力
权力项目名称 财政监督检查中先行登记保存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证据
责任主体 财政监督检查 局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 :依法进行调查或者检查时,发现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决定是否现行登记保存。
2.决定责任:经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监察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在7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3.信 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 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财政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 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 86720289

表2- 80

序号 80
权力类型 其他权力
权力项目名称 对到期无法退还的违法所得收缴国库
责任主体 财政监督检查局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依照法定职权对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相关人员涉及的财政、财务和会计等事项开展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到期 无法退还的违法所得,经批准予以收缴国库。
3.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其他责任: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 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财政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执 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 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 电话 028 86720289

表2- 81

序号 81
权力类型 其他权力
权力项目名称 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称号及其他有关奖励的,可以撤销其荣誉称号并 收回有关奖励
责任主体 财政监督检查局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称号及其他有关奖励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进行立案。
2.决定责任:指 定专人进行调查。根据调查结果,依法依规作出处理决定。
3.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财政监督条例》、 《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 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 86720289

表2-82

序号 82
权力类型 其他权力
权力项目名称 单位任用(聘用)没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人员从事会计工作的,责令其限期整改
责任主体 财政监督检查局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单位涉嫌任 用(聘用)没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人员从事会计工作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进行立案。
2.决定责任:指定专人进行 调查。根据调查结果,依法依规作出处理决定。
3.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其他责任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财政监督条例》、《四 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 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 86720289

表2-83

序号 83
权力类型 其他权力
权力项目名称 对违反《注册会计师法》、《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有关规定行为的处理
责任主体 财政监督检查局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依照法定职权对 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业务活动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
2.处置责任: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 》、《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规定的,分类依法依规作出处理。
3.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 息公开事项。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 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会计师事 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四川省财政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 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 86720289

表2- 84

序号 84
权力类型 其他权力
权力项目名称 设立主任会计师不符合规定的,责任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 公告
责任主体 财政监督 检查局
责任事项 1.检查 责任:依照法定职权对会计师事务所设立主任会计师情况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
2.处置责任:对设立主任会计师不 符合规定的,责任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公告。
3.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其 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 督暂行办法》、《四川省财政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 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 86720289

表2- 85

序号 85
权力类型 其他权力
权力项目名称 对违反《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规定的,违法情节轻 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采取下达关注函等方式进行处理
责任主体 财政监督检查局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依照法定职权对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从业人员开展业务情况 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
2.处置责任:对违反《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规定的,违法情节轻微且没有造 成危害后果的,采取下达关注函等方式进行处理。
3.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其他责 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四川省财政监督条 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 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 86720289

表2-86

序号 86
权力类型 其他权力
权力项目名称 向与被调查、检查单位有经济业务来往的单位查询有关情况,向金融机构查询被调查、检查单位的存款
责任主体 财政监督检查 局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 :依照法定职权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相关人员涉及财政、财务和会计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2.处 置责任:对涉嫌违反《四川省财政监督条例》规定的,根据调查需要,可向与被调查、检查单位有经济业务来往的单位查询 有关情况,向金融机构查询被调查、检查单位的存款。
3.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其 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财政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 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 86720289

表2-87

序号 87
权力类型 其他权力
权力项目名称 对采购人应当实行集中采购 而不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实行集中采购的政府采购项目停止按预算支付资金
责任主体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发现采购人应当实行集中采购而不委托 集中采购机构实行集中采购的,予以审查。
2.处置责任:对采购人应当实行集中采购的政府项目,不委托集中采购机 构实行集中采购的,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停止按预算向其支付资金。
3.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 公开事项。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 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财政 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 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 867202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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