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府网 简体 繁体 English
四川省政府网站 微博 app客户端
省政府邮箱  
四川省政府网站 四川省政府网站

省民族宗教委行政权力责任清单

  • 2016年09月20日
  • 来源: 省政务服务管理办

表 1

主体责任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 民族宗教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以及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负责起草民族宗教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协调推 进本系统依法行政,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保障少数民族合法权益,联系民族自治地方,督促指导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贯彻落 实。
(二)组织开展民族宗教理论、政策及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负责民族宗教动态和信息的汇总、分析,提出有关 民族宗教工作的政策建议。
(三)负责协调推动有关部门履行民族宗教工作相关职责,推进民族宗教事务法治化、社 会化管理工作,促进民族宗教政策在经济发展和社会事业等相关领域的实施、衔接;对全省民族宗教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四)研究提出协调民族关系、宗教关系的工作建议,会同有关部门处理涉及民族关系、宗教关系的重大事项,参与 协调民族地区社会稳定工作,促进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维护国家统一。
(五)负责拟订全省少数民 族事业发展专项规划,监督检查规划实施情况;参与拟订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相关领域的发展规划,促进建立和完 善少数民族事业发展综合评价监测体系,推进民族宗教事务服务体系和管理信息化建设。
(六)研究分析全省少数民 族和民族地区经济发展、社会事业方面的问题并提出特殊政策建议,组织协调或参与配合实施省委、省政府部署的民族地区 民生工程相关工作,参与协调民族地区科技发展、对口支援、经济技术合作和扶贫开发等相关工作。
(七)负责组织 指导全省民族宗教方面的法律法规、政策及基本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承办省政府民族团 结进步表彰活动;指导城市民族工作,协调城市民族关系;指导散居少数民族和民族乡工作;组织协调民族自治地方重大庆 典活动。
(八)负责管理全省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指导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翻译、出版和民族古籍的收集、整理 、出版工作。
(九)依法履行宗教事务管理职责,依法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和正常的宗教活动,维护宗教界合法权 益,促进宗教关系和谐。
(十)指导宗教团体依法依章开展活动,支持宗教团体加强自身建设,帮助宗教团体办好宗 教院校,推动宗教团体在宗教界开展爱国主义、社会主义和维护祖国统一、民族团结的自我教育,办理宗教团体需由政府解 决或协调的有关事务。
(十一)指导市(州)、县(市、区)民族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履行管理职责,防范利用民族宗 教进行的非法、违法活动,抵御境外利用民族宗教进行的分裂、渗透、破坏活动。
(十二)负责民族宗教事务方面的 外事管理工作,组织指导民族宗教工作领域有关对外和对港澳台的交流、交往与合作;参与涉及民族宗教事务的对外宣传工 作。
(十三)参与拟订少数民族干部人才队伍、宗教工作队伍建设规划,研究提出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干部队伍建设的 政策建议,联系少数民族干部,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干部的培养教育和使用工作。
(十四)承担省 政府公布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
(十五)承办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职责边界 无。

表2-1

序号 1
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项目名称 外 国人携带用于宗教文化学术交流的宗教用品入境审批
责任主体 政策法规处(行政审批处)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 进行核实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 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督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 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 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四川 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 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 62012012

表2-2

序号 2
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项目名称 邀 请以其他身份入境的外国宗教人员讲经、讲道审批
责任主体 政策法规处(行政审批处)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 进行核实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 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督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 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 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四川 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 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 62012012

表2-3

序号 3
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项目名称 宗 教团体、寺观教堂编印宗教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审批
责任主体 政策法规处(行政审批处)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 进行核实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 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督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 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 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 处分条例》、《宗教事务条例》、《印刷业管理条例》、《四川省宗教事务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 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 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 62012012

表2-4

序号 4
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项目名称 筹备设立寺观教堂审批
责任主体 政策法规处( 行政审批处)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 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3.决定 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 督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 形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宗教事务条例》、《四川省宗教事务条例》、《 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 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 62012012

表2-5

序号 5
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项目名称 举 行大型宗教活动审批
责任主体 政策法规处(行政审批处)
责任事 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 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 人员进行核查。
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 告知理由)。
4.事后监督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 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 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宗教事务条 例》、《四川省宗教事务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 、《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 62012012

表2- 6

序号 6
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项目名称 在华外国人集体进行临时宗教活动地点审批
责任主体 政策法规处(行政审批处)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 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 材料进行审查;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3.决定责任:在规定 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督责任:建立 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 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四川 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 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 62012012

表2-7

序号 7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强 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歧视信教公民或者不信教公民的处罚
责任主体 政策法规处(行政审批处)、汉传佛教道教伊斯兰教工作 处、天主教基督教工作处、藏传佛教工作一处、藏传佛教工作二处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歧视信教公 民或者不信教公民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 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 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 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 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 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 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 例》、《宗教事务条例》、《四川省宗教事务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 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 62012012

表2- 8

序号 8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干扰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正常宗教活动的处罚
责任主体 政策法规处(行政审批处)、 汉传佛教道教伊斯兰教工作处、天主教基督教工作处、藏传佛教工作一处、藏传佛教工作二处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干扰宗 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正常宗教活动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 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 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 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 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 公务员处分条例》、《宗教事务条例》、《四川省宗教事务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 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 责任。
监督电话 028 62012012

表2- 9

序号 9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省外宗教教职人员擅自到我省举行或者主持宗教活动的处罚
责任主体 政策法规处( 行政审批处)、汉传佛教道教伊斯兰教工作处、天主教基督教工作处、藏传佛教工作一处、藏传佛教工作二处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 发现省外宗教教职人员涉嫌擅自到我省举行或者主持宗教活动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 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 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 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 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 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 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宗教事务条例》、《四川省宗教事务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 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 62012012

表2-10

序号 10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在宗教活动场所外传教的处 罚
责任主体 政策法规处 (行政审批处)、汉传佛教道教伊斯兰教工作处、天主教基督教工作处、藏传佛教工作一处、藏传佛教工作二处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 发现涉嫌在宗教活动场所外传教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 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 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 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 :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 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 公务员处分条例》、《宗教事务条例》、《四川省宗教事务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 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 责任。
监督电话 028 62012012

表2- 11

序号 11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非宗教教职人员和不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主持宗教活动的处 罚
责任主体 政策法规处 (行政审批处)、汉传佛教道教伊斯兰教工作处、天主教基督教工作处、藏传佛教工作一处、藏传佛教工作二处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 发现非宗教教职人员和不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涉嫌主持宗教活动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 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 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 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 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 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 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 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宗教事务条例》、《四川省宗教事务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 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 62012012

表2-12

序号 12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接受境外组织和个人传教的 处罚
责任主体 政策法规 处(行政审批处)、汉传佛教道教伊斯兰教工作处、天主教基督教工作处、藏传佛教工作一处、藏传佛教工作二处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 发现涉嫌接受境外组织和个人传教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 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 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 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 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 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 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 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 公务员处分条例》、《宗教事务条例》、《四川省宗教事务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 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 责任。
监督电话 028 62012012

表2- 13

序号 13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利用宗教进行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 权利,妨害社会管理秩序,侵犯公私财产等违法活动的处罚
责任主体 政策法规处(行政审批处)、汉传佛教道教伊斯兰教工作处、天主教基 督教工作处、藏传佛教工作一处、藏传佛教工作二处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利用宗教进行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侵犯公 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妨害社会管理秩序,侵犯公私财产等违法活动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 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 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 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 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 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 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 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宗教事务条例》、《四川省宗教事务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 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 62012012

表2-14

序号 14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大型宗教活动过程中发生危 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罚
责任主 体 政策法规处(行政审批处)、汉传佛教道教伊斯兰教工作处、天主教基督教工作处、藏传佛教 工作一处、藏传佛教工作二处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大型宗教活动过程中发生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 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 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 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 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 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 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 任。
追责情形 对不 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宗教事务条例》、《四川省宗教事务条例》、《 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 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 62012012

表2-15

序号 15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擅自举行大型宗教活动的处罚
责任 主体 政策法规处(行政审批处)、汉传佛教道教伊斯兰教工作处、天主教基督教工作处、藏传佛 教工作一处、藏传佛教工作二处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擅自举行大型宗教活动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 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 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 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 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 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 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宗教事务条例》、《四川省宗教事务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 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 62012012

表2-16

序号 16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未 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备案手续的处罚
责任主 体 政策法规处(行政审批处)、汉传佛教道教伊斯兰教工作处、天主教基督教工作处、藏传佛教 工作一处、藏传佛教工作二处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备案手续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 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 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 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 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 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 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 任。
追责情形 对不 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宗教事务条例》、《四川省宗教事务条例》、《 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 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 62012012

表2-17

序号 17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宗教活动场所违反《宗教事务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未建立有关管理制度或者管理制度不符合要求的处罚
责任主体 政策法规处( 行政审批处)、汉传佛教道教伊斯兰教工作处、天主教基督教工作处、藏传佛教工作一处、藏传佛教工作二处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 发现宗教活动场所涉嫌违反《宗教事务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未建立有关管理制度或者管理制度不符合要求的,予以审查, 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 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 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 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 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 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 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 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宗教事务条例》、《四川省 宗教事务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 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 62012012

表2-18

序号 18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宗教活动场所内发生重大事故、重大事件未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
责任主体 政策法规处(行政审批处)、 汉传佛教道教伊斯兰教工作处、天主教基督教工作处、藏传佛教工作一处、藏传佛教工作二处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宗教活动场 所内发生重大事故、重大事件未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 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 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 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 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 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 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宗教事务条例》、《四川省宗教事务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 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 62012012

表2-19

序号 19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违 反《宗教事务条例》第四条规定,违背宗教的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的处罚
责任主体 政策法规处(行政审批处)、汉传佛教道教伊斯兰教工作 处、天主教基督教工作处、藏传佛教工作一处、藏传佛教工作二处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违反《宗教事务条例》第四 条规定,违背宗教的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 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 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 、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 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 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 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 公务员处分条例》、《宗教事务条例》、《四川省宗教事务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 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 责任。
监督电话 028 62012012

表2- 20

序号 20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境内外捐赠的处 罚
责任主体 政策法规处 (行政审批处)、汉传佛教道教伊斯兰教工作处、天主教基督教工作处、藏传佛教工作一处、藏传佛教工作二处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 发现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涉嫌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境内外捐赠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 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 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 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 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 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 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 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宗教事务条例》、《四川省宗教事务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 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 62012012

表2- 21

序号 21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拒不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管 理的处罚
责任主体 政策 法规处(行政审批处)、汉传佛教道教伊斯兰教工作处、天主教基督教工作处、藏传佛教工作一处、藏传佛教工作二处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 发现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拒不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 :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 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 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 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 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 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 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宗教事务条例》、《四川省宗教事务条例》、《四川 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 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 62012012

表2-22

序号 22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涉及宗教内容的出版物违反《宗教事务条例》的处罚
责任主体 政策法规处(行政审批处)、汉传佛教道教伊斯兰教工作处、天主教基 督教工作处、藏传佛教工作一处、藏传佛教工作二处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及宗教内容的出版物违反《宗教事务条例》的,予 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 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 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 《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 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宗教事务条例》、《四川省 宗教事务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 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 62012012

表2-23

序号 23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非法销售、复制宗教出版物或者传播非法入境的宗教出版物的处罚
责任主体 政策法规处(行政审批处)、汉传佛教道教伊斯兰教工作 处、天主教基督教工作处、藏传佛教工作一处、藏传佛教工作二处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非法销售、复制宗教出版物或者传播非法入境的 宗教出版物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 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 、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 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 《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 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 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宗教事 务条例》、《四川省宗教事务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 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 62012012

表2- 24

序号 24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擅自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宗教活动场所已被撤销登记仍然进行宗 教活动的,或者擅自设立宗教院校的处罚
责任主 体 政策法规处(行政审批处)、汉传佛教道教伊斯兰教工作处、天主教基督教工作处、藏传佛教 工作一处、藏传佛教工作二处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擅自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活动场所已被撤销登记仍然进行宗教活动,或者擅自设 立宗教院校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 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 、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 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 《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 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 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宗教事 务条例》、《四川省宗教事务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 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 62012012

表2- 25

序号 25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非宗教团体、非宗教活动场所组织、举行宗教活动,接受宗教性捐 赠的处罚
责任主体 政策 法规处(行政审批处)、汉传佛教道教伊斯兰教工作处、天主教基督教工作处、藏传佛教工作一处、藏传佛教工作二处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 发现非宗教团体、非宗教活动场所涉嫌组织、举行宗教活动或接受宗教性捐赠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 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 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 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 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 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 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 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宗教事务条例》、《四川省宗教事务条例》、《四川 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 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 62012012

表2-26

序号 26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擅自组织信教公民到国外朝觐的处罚
责任主体 政策法规处(行政审批处)、汉传佛教道教伊斯兰教工作处、天主教基 督教工作处、藏传佛教工作一处、藏传佛教工作二处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擅自组织信教公民到国外朝觐的,予以审查,决 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 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 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 《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 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 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 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 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宗教事务条例》、《四川省 宗教事务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 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 62012012

表2-27

序号 27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违反《宗教事务条例》规定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的处罚
责任主体 政策法规处(行政审批处)、汉传佛教道教伊斯兰教工作 处、天主教基督教工作处、藏传佛教工作一处、藏传佛教工作二处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反《宗教事务条例》规定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 像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 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 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 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 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 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 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宗教事务条例》 、《四川省宗教事务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 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 62012012

表2- 28

序号 28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宗教教职人员在宗教教务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处罚
责任主体 政策法规处( 行政审批处)、汉传佛教道教伊斯兰教工作处、天主教基督教工作处、藏传佛教工作一处、藏传佛教工作二处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 发现宗教教职人员涉嫌在宗教教务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 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 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 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 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 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 :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 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宗教事务条例》、《四川省宗教事务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 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 62012012

表2-29

序号 29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假冒宗教教职人员进行宗教 活动的处罚
责任主体 政 策法规处(行政审批处)、汉传佛教道教伊斯兰教工作处、天主教基督教工作处、藏传佛教工作一处、藏传佛教工作二处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 发现涉嫌假冒宗教教职人员进行宗教活动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 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 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 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 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 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 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 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宗教事务条例》、《四川省宗教事务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 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 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 62012012

表2- 30

序号 30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地方宗教院校违反《宗教院校聘用外籍专业人员办法》的处罚
责任主体 汉传佛教道教 伊斯兰教工作处、天主教基督教工作处、文化宣传和外事联络处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地方宗教院校涉嫌违反《宗教院校聘用外籍专业人员 办法》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 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 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 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 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 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 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宗教院校聘用外 籍专业人员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 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 62012012

表2- 31

序号 31
权力类型 行政检查
权力项目名称 对执行《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 》情况的监督检查
责任主体 监督检查处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对有关单位执行《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情况,开展定期 和不定期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检查情况,依法依规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并视违法情节按规定移送或报告。
3.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 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四川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 》、《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 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 62012012

表2-32

序号 32
权力类型 行政奖励
权力项目名称 民族团结进步表彰活动
责任主体 政策法规处(行政审批处)
责任事项 1.制定方案责任:在征求有关部门(单位)意见的基础上,科学制定评 选方案。
2.组织推荐责任:严格按照评选方案(通知)规定的条件、程序,组织推荐工作,对推荐对象进行初审。
3.审核公示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审核、评审,并进行公示。
4.表彰责任:按照程序报请省政府审批 并以其名义表彰。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 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 治法〉若干规定》、《四川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四川省民族团结进步模范评选表彰办 法》、《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 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 62012012

表2-33

序号 33
权力类型 行政给付
权力项目名称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违反《中 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进行宗教活动的处理
责任主体 汉传佛教道教伊斯兰教工作处、天主教基督教工作处、藏传佛教工作一 处、藏传佛教工作二处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外国人涉嫌在中国境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进行宗教活 动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 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决定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 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作出处理决定。
4.执行责任:依照生效 的处理决定执行。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 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 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四川省行政执 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 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 电话 028 62012012

表2-34

序号 34
权力类型 行政给付
权力项目名称 以其他身份入境的外国宗教教职人员,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宗教社会团体邀请在依法登记的宗教活动 场所讲经、讲道的管理
责任主体 汉传佛教道教伊斯兰教工作处、天主教基督教工作处、藏传佛教工作一处、藏传佛教工作二处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 发现以其他身份入境的外国宗教教职人员,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宗教社会团体邀请在依法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讲经、 讲道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 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决定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 、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作出处理决定。
4.执行责任:依照生 效的处理决定执行。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 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实施细 则》、《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 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 62012012

表2-35

序号 35
权力类型 行政给付
权力项目名称 外国人不得携带进境的宗教印刷品、宗教音像制品和其他宗教用品的管理
责任主体 汉传佛教道教伊斯兰教工作处 、天主教基督教工作处、藏传佛教工作一处、藏传佛教工作二处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外国人违规携带进境的宗教印刷品、宗教音像制品和 其他宗教用品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 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决定责任:对案件违法事 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作出处理决定。
4.执行责任 :依照生效的处理决定执行。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 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实施细 则》、《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 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 62012012

表2-36

序号 36
权力类型 行政给付
权力项目名称 国际性宗教组织、机构及其成员与中国宗教社会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教职人员发生宗教事务方面的联 系,及其有关活动的管理
责任主体 汉传佛教道教伊斯兰教工作处、天主教基督教工作处、藏传佛教工作一处、藏传佛教工作二处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 发现国际性宗教组织、机构及其成员违规与中国宗教社会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教职人员发生宗教事务方面的联系,及 其有关活动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 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决定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 、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作出处理决定。
4.执行责任: 依照生效的处理决定执行。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 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实施细 则》、《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 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 62012012

表2-37

序号 37
权力类型 行政给付
权力项目名称 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团体认定的宗教教职人员的备案
责任主体 汉传佛教道教伊斯兰教工作处、天主教基督教工作处、藏 传佛教工作一处、藏传佛教工作二处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 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 员进行核查。
3.决定责任:符合要求的,作出通过备案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作出不予备案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 请人。
4.事后监督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 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宗教教职人员备案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 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 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 话 028 62012012

表2-38

序号 38
权力类型 行政给付
权力项目名称 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人员任职的备案
责任主体 汉传佛教道教伊斯兰教工作处、天主教基督教工作处、藏传佛教工作一 处、藏传佛教工作二处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
3.决定责任:符合要求的,作出通过备案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作出不予备案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4.事后监督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宗教教职人员备案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 62012012

表2-39

序号 39
权力类型 行政给付
权力项目名称 藏传佛教活佛转世的申请报 批
责任主体 藏传佛教工 作一处、藏传佛教工作二处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按规定征求有关单位意见;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指 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3.决定责任:对审批权限内,符合要求的,作出同意申请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作 出不予同意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需要转报的,及时予以转报。
4.事后监督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 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 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 条例》、《藏传佛教活佛转世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 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 62012012

表2- 40

序号 40
权力类型 行政给付
权力项目名称 藏传佛教活佛转世灵童的批准
责任主体 藏传佛教工作一处、藏传佛教工作二处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 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 材料进行审查;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3.决定责任:对审批 权限内,符合要求的,作出同意申请的决定,并报国家宗教事务管理局备案;不符合要求的,作出不予同意的决定,并书面 告知申请人。对需要转报的,及时予以转报。
4.事后监督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 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 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藏传佛教活佛转世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 、《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 62012012

表2- 41

序号 41
权力类型 行政给付
权力项目名称 藏传佛教转世活佛继位后,其僧籍所在寺庙管理组织制定的培养计 划,推荐经师人选的审批
责任主体 藏传佛教工作一处、藏传佛教工作二处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 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 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3.决定责任:符合要求的,作出同意申请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作出不予同 意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4.事后监督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 ,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 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藏传佛教活佛转世 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 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 62012012

表2-42

序号 42
权力类型 行政给付
权力项目名称 受聘的外聘专业人员不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违反中国各宗教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和各宗教、各教派互相 尊重的原则的处罚
责任主体 汉传佛教道教伊斯兰教工作处、天主教基督教工作处、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受聘的外聘专业人员不遵守中国的法律 、法规,违反中国各宗教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和各宗教、各教派互相尊重的原则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 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 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决定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 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作出处理决定。
4.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处理决定执行。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 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宗教院校聘用外籍专业人员办法》、《四川省行政 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 》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 督电话 028 62012012

四川省人民政府网站 | 网站声明 | 网站地图 | 联系我们 | 主编信箱
版权所有: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技术支持:中国电信四川公司 网站维护:四川省电子政务运营中心
网站标识码5100000062  蜀ICP备13001288号  川公网安备 51010402000507号
为了获得更好的浏览效果,建议您使用IE8.0及以上版本浏览器登陆本站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