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体责任 |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食品
(含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下同)安全、药品(含中药、民族药,下同)、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督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
法规;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负责本部门依法行政工作,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制定全省食品安全、药品、医疗
器械、化妆品监督管理的政策规划,推动建立落实食品安全企业主体责任、全省各级人民政府分级负责的机制,建立食品药
品重大信息直报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着力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药品安全风险。
(二)负责全省食品行
政许可的监督实施。建立食品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制定全省食品安全检查年度计划、重大整顿治理方案并组织落实。负
责建立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制度,公布重大食品安全信息。参与制定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根据食
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
(三)监督实施全省药品和医疗器械的标准、分类管理制度,监督
实施药品和医疗器械的研制、生产、经营、使用质量等管理规范,监督检查药品和医疗器械的注册工作。建立药品不良反应
、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体系,并开展监测和处置工作。推动完善执业药师资格准入制度,指导监督执业药师注册工作。参
与制定化妆品监督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参与制定我省基本药物目录内药品生产的鼓励扶持政策,配合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
度。
(四)组织实施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督管理的稽查制度,组织查处重大违法行为。建立问题食品药
品召回和处置制度并监督实施。依法审查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广告内容。
(五)负责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
急体系建设,组织和指导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监督事故查处落实情况。
(六)负责制定食品
药品安全科技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推动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体系、电子监管追溯体系和信息化建设。
(七)负责开展
食品药品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对外交流与合作。推进诚信体系建设。
(八)指导市(州)、县(市、区)食品药品
监督管理工作,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
(九)承担省食品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负
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推动健全协调联动机制。督促检查市(州)人民政府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并负责考核
评价。
(十)承办省政府以及省食品安全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
职责边界 |
(一)与农业厅、省畜牧食品局、省水产局的有关职责分工。
1.农业厅负责食用种植业产品从种植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管,负责农药、肥料和职责
范围内的其他种植业投入品质量及使用的监管。2.省畜牧食品局负责畜产品从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
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管,负责生猪定点屠宰环节和生鲜乳收购环节以及兽药、饲料等畜牧业投入品质量安全监管。3.省水产局
负责水产品从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职责范围内的饲料、饲料添加剂
和其他水产养殖业投入品质量及使用的监管。4.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食用农产品(含种植业产品、畜产品、水产品)进入
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的质量安全监管。四部门(单位)建立食品安全追溯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
成监管合力。
(二)与卫生厅的有关职责分工。卫生厅负责全省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和预警工作,负责食品安全地方标
准制定和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工作;会同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等部门制定、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对于通过食品安全
风险监测或接到举报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由卫生厅组织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并及时向省食品药品监管局通报评估结
果。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及时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建议,并对风险评估结论为不安全的食品采取措施;会同卫生厅建立
重大药品不良反应事件相互通报机制和联合处置机制。
(三)与省质监局的有关职责分工。省质监局负责食品包装材
料、容器、食品生产经营工具等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的监管;对发现的食品相关产品可能影响食品安全的问题要及时通报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由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在食品生产、流通环节采取处理措施。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发现食品安全问题可能是
由食品相关产品造成的,要及时通报省质监局,由省质监局在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环节采取处理措施。
(四)与省
工商局的有关职责分工。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内容审查,省工商局负责相关广告活动的监
督检查。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要对其批准的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进行检查,对于违法广告移交由省工商局依法处理
,两部门建立健全协调配合机制。
(五)与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商务厅的有关职责分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食品
工业(含酒类)发展规划、计划及相关政策的拟订和组织实施工作。商务厅负责拟订药品流通、促进餐饮服务和酒类流通发
展规划和政策。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药品流通、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和酒类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配合执行药品流通发展规
划和政策。
(六)与公安厅的有关职责分工。省食品药品监管局与公安厅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工作衔接机制
。公安厅负责组织指导食品药品犯罪案件侦查工作。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发现食品药品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按规定及时移送
公安厅;公安厅依法提请省食品药品监管局作出检验、鉴定、认定等协助的,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应当予以协助。
|
|
序号 |
1 |
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项目名称 |
药品生产许可 |
责任主体 |
药品化妆品生产监管处、行政审批处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
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
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发现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利害关系人;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事
项,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
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督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
,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
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药品管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医疗机构制剂配制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
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6785639 |
|
序号 |
2 |
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项目名称 |
药
品经营许可(批发) |
责任主体 |
药品化妆品生产监管处、行政审批处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
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发现许可
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利害关系人;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事项,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督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
例》、《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
、《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6785639 |
|
序号 |
3 |
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项目名称 |
国产药品注册 |
责任主体 |
药品化妆品生产监管处、行政审批处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
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
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发现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利害关系人;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事
项,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
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督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
,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
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药品管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
理办法(试行)》、《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
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6785639 |
|
序号 |
4 |
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项目名称 |
特
殊管理药品审批 |
责任主体 |
药品化妆品生产监管处、行政审批处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
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发现许可
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利害关系人;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事项,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督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
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反兴奋剂条例》、《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
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6785639 |
|
序号 |
5 |
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项目名称 |
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
广告审查 |
责任主体 |
行政
审批处 |
责任事项 |
1.受理
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
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发现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利害关系人;涉及
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事项,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
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督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
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
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办法
》、《保健食品广告审查暂行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
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6785639 |
|
序号 |
6 |
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项目名称 |
国产医疗器械注册(第二类) |
责任主体 |
行政审批处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
见;发现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利害关系人;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事项,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
听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
4.事后监督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
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
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
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6785639 |
|
序号 |
7 |
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项目名称 |
医疗器械生产许可
|
责任主体 |
医疗器械监管
处、行政审批处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
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发现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利害关系人
;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事项,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
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督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
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
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
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
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6785639 |
|
序号 |
8 |
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项目名称 |
执
业药师注册 |
责任主体 |
人
事处、行政审批处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发现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
告知利害关系人;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事项,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作出行
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督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
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
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
》、《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
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6785639 |
|
序号 |
9 |
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项目名称 |
化
妆品生产及卫生许可 |
责任主体 |
药品化妆品生产监管处、行政审批处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
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发现许可
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利害关系人;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事项,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督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
》、《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6785639 |
|
序号 |
10 |
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项目名称 |
食品及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 |
责任主体 |
食品生产监管处、行政审批处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
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
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发现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利害关系人;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事
项,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
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督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
,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
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
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发现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利害关系人;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事
项,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
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督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
,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6785639 |
|
序号 |
11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
构制剂许可证》生产药品、 经营药品的处罚 |
责任
主体 |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稽查总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
》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药品、 经营药品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
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
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
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
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
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
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四川
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
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6785639 |
|
序号 |
12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擅自在城乡集市贸易市场设点销售药品或者在城乡集市贸易市场设点销售的药品超出批准经营的药品范围
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
食品药品监督稽查总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擅自在城乡集市贸易市场设点销售药品或者在城乡集市贸易市场设点销售的药品超出
批准经营的药品范围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
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
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
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
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
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
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
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
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
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
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6785639 |
|
序号 |
13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个人设置的门诊部、诊所
等医疗机构向患者提供的药品超出规定的范围和品种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稽查总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个人设置的门诊部、诊所等医疗机构向
患者提供的药品超出规定的范围和品种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
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
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
、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
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
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
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四川
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
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6785639 |
|
序号 |
14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不具有疫苗经营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经营疫苗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稽查总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不具有疫苗
经营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涉嫌经营疫苗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
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
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
、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
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
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
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
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6785639 |
|
序号 |
15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在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地址以外的场所现货销售药品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稽查总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
发现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涉嫌在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地址以外的场所现货销售药品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
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
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
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
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
、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
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
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药品流通监督管理
办法》、《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
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6785639 |
|
序号 |
16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药品生产企业销售本企业受委托生产的或者他人生产的药品的处
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食品
药品监督稽查总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药品生产企业涉嫌销售本企业受委托生产的或者他人生产的药品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
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
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
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
,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
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
》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
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
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
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药品流通监
督管理办法》、《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
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6785639 |
|
序号 |
17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以展示会、博览会、交易会、订货会、产品
宣传会等方式现货销售药品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稽查总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涉嫌以展示会、博览会、交易会
、订货会、产品宣传会等方式现货销售药品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
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
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
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
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
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
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
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6785639 |
|
序号 |
18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未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药品经营企业改变经营方式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稽查总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药品经营企
业涉嫌未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改变经营方式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
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
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
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
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
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
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食品药品
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
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6785639 |
|
序号 |
19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药品经营企业未按照《药品经营许可证》许可的经营范围经营药品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稽查总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
发现药品经营企业涉嫌未按照《药品经营许可证》许可的经营范围经营药品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
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
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
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
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
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
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
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药品流通监督管理
办法》、《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
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6785639 |
|
序号 |
20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非法收购药品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稽查总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非法收
购药品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
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
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
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
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
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
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
情形 |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
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行政机关
公务员处分条例》、《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
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
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6785639 |
|
序号 |
21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生产、销售假药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稽查总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非法收
购药品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
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
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
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
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
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
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
情形 |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
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行政机关
公务员处分条例》、《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
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6785639 |
|
序号 |
22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药品生产企业擅自委托或者接受委托生产药品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食品药
品监督稽查总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药品生产企业涉嫌擅自委托或者接受委托生产药品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
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
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
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
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
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
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
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食品药品行
政处罚程序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
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6785639 |
|
序号 |
23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医疗机构使用假药的处罚 |
责任主
体 |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稽查总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医疗机构涉嫌使用假药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
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
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
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
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
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
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
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药品管理法实施
条例》、《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
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6785639 |
|
序号 |
24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违反规定,擅自仿制中药保护品种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稽查总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
发现涉嫌违反规定擅自仿制中药保护品种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
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
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
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
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
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
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药品种保护条例》、《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四
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
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6785639 |
|
序号 |
25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销售未获得《生物制品批签发合格证》的生物制品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稽查总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销售未
获得《生物制品批签发合格证》的生物制品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
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
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
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
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
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
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生物制品批签发管理办法》、《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
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6785639 |
|
序号 |
26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未经批准擅自委托或者接受委托配制制剂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稽查总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未经批准擅自委托或者接受委托配
制制剂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
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
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
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
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
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
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
情形 |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
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行政机关
公务员处分条例》、《医疗机构制剂配制监督管理办法(试行)》、《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
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
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6785639 |
|
序号 |
27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生产、销售劣药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食品药
品监督稽查总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生产、销售劣药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
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
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
、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
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
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
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
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6785639 |
|
序号 |
28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医疗机构使用劣药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食品药
品监督稽查总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医疗机构涉嫌使用劣药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
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
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
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
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
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
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
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6785639 |
|
序号 |
29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生产没有国家药品标准的中药饮片,不符合炮制规范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稽查总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生产没
有国家药品标准的中药饮片,不符合炮制规范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
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
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
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
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
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
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
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6785639 |
|
序号 |
30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医疗机构不按照标准配制制剂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稽查总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医疗机构涉嫌不按照标准配制制剂的,
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
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
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
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
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
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
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
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行政机关公务
员处分条例》、《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
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
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6785639 |
|
序号 |
31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假劣药品而为其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
便利条件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稽查总队 |
责任
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假劣药品而为其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便利条件
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
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
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
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
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
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行政机关公务
员处分条例》、《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
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6785639 |
|
序号 |
32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未按照规定实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
理规范》、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稽查总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未按照
规定实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
规范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
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
、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
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
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
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
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
形 |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行政机关公
务员处分条例》、《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
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6785639 |
|
序号 |
33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开办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生产企业新建药品生产车间、新增生产
剂型,在规定的时间内未通过《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仍进行药品生产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稽查总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
发现开办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生产企业新建药品生产车间、新增生产剂型,在规定的时间内未通过《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认证,仍进行药品生产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
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
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
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
: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
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四川
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
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6785639 |
|
序号 |
34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开办药品经营企业,在规定的时间内未通过《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仍进行药品经营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食品药
品监督稽查总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开办药品经营企业涉嫌在规定的时间内未通过《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仍进行药品经营的,予以
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
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
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
,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
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
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
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
任。 |
监督电话 |
028
86785639 |
|
序号 |
35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医疗机构擅自进行临床试验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稽查总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
发现医疗机构涉嫌擅自进行临床试验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
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
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
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
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四川
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
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6785639 |
|
序号 |
36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疫苗生产企业未依照规定建立并保存疫苗销售或者购销记录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稽查总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疫苗生产企
业涉嫌未依照规定建立并保存疫苗销售或者购销记录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
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
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
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
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
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
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食
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
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6785639 |
|
序号 |
37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药品生产、批发企业违反规定,未在药品说明书规定的低温、冷
藏条件下储存药品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稽查总队 |
责任
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药品生产、批发企业涉嫌违反规定,未在药品说明书规定的低温、冷藏条
件下储存药品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
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
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
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
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
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
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
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
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
话 |
028 86785639 |
|
序号 |
38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从无《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购进药品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稽查总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
发现涉嫌从无《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购进药品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
: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
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
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
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
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
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
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食品药品行政处罚
程序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
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6785639 |
|
序号 |
39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医疗机构擅自使用其他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稽查总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医疗机构涉嫌擅自使用其他医疗机构配
制的制剂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
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
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
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
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
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
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
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行政机
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
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
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6785639 |
|
序号 |
40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地方医疗机构未经批准使
用军队特需药品或者军队医疗机构制剂的处罚 |
责
任主体 |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稽查总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地方医疗机构涉嫌未经批准使用军队特需药品或者军
队医疗机构制剂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
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
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
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
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
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
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
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办法》、《食品药品行政处
罚程序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
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6785639 |
|
序号 |
41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药品经营企业购进或者销售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食品药
品监督稽查总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药品经营企业涉嫌购进或者销售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
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
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
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
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
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
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
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食品药品
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
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6785639 |
|
序号 |
42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许可证或者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稽查总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伪造、
变造、买卖、出租、出借许可证或者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
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
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
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
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
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
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四川
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
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6785639 |
|
序号 |
43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伪造《生物制品批签发合格证》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稽查总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伪造《生物制品批签发合格证》的
,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
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
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
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
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
,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
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行政机关公务
员处分条例》、《生物制品批签发管理办法》、《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
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6785639 |
|
序号 |
44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为他
人以本企业的名义经营药品提供场所,或者资质证明文件,或者票据等便利条件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稽查总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
发现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涉嫌为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经营药品提供场所,或者资质证明文件,或者票据等便利条件的,予以
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
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
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
,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
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
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
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
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6785639 |
|
序号 |
45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采取欺骗手段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
《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稽查总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采取欺骗手段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
经营许可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
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
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
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
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
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
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
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6785639 |
|
序号 |
46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药品生产企业提供虚假资
料或者样品申报《生物制品批签发合格证》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稽查总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药品生产企业涉嫌提供虚假资料或者样
品申报《生物制品批签发合格证》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
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
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
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
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
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
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
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生物制品批签发管理办法》、《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
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6785639 |
|
序号 |
47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医疗机构将其配制的制剂在市场销售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稽查总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医疗机构涉嫌将其配制的制剂在市场销
售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
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
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
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
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
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
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行政机关公务
员处分条例》、《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
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6785639 |
|
序号 |
48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地方医疗机构未经批准向军队医疗机构提供本医疗机构配制的制
剂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
省食品药品监督稽查总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地方医疗机构涉嫌未经批准向军队医疗机构提供本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的,予以审查,决
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
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
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
《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
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
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
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
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中国人民解放军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办法》、《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
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
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6785639 |
|
序号 |
49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药品经营企业未建立真实
完整的药品购销记录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稽查总队 |
责任
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药品经营企业涉嫌未建立真实完整的药品购销记录的,予以审查,决定是
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
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
、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
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
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
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
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
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食品药品
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
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6785639 |
|
序号 |
50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药品经营企业未按规定销售药品或者调配处方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稽查总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药品经营企
业涉嫌未按规定销售药品或者调配处方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
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
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
、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
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
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
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
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6785639 |
|
序号 |
51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药品经营企业销售的中药材未标明产地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稽查总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
发现药品经营企业销售的中药材未标明产地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
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
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
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
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
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
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
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6785639 |
|
序号 |
52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疫苗批发企业未依照规定
建立并保存疫苗销售或者购销记录的处罚 |
责任主
体 |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稽查总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疫苗批发企业涉嫌未依照规定建立并保存疫苗销售或
者购销记录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
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
、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
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
《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
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
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行政
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
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6785639 |
|
序号 |
53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药品标识不符合规定(除
依法应当按照假药、劣药论处的外)的处罚 |
责任
主体 |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稽查总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药品标识不符合规定(除依法应当按照假药、劣药论
处的外)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
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
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
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
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
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
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
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行政机
关公务员处分条例》、《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
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6785639 |
|
序号 |
54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生产、经营的药品及医疗机构配制
的制剂,其包装、标签、说明书违反规定(除依法应当按照假药、劣药论处的外)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稽查总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
发现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生产、经营的药品及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其包装、标签、说明书违反规定(除依法应当
按照假药、劣药论处的外)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
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
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
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
: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
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四川
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
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6785639 |
|
序号 |
55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药品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稽查总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药品检验机构涉嫌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
,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
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
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
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
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
,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
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行政机关公务
员处分条例》、《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
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6785639 |
|
序号 |
56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药品检验机构出具虚假的疫苗检验报告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稽查总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
发现药品检验机构涉嫌出具虚假的疫苗检验报告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
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
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
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
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
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
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
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
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6785639 |
|
序号 |
57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承担批签发检验或者审核的药品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稽查总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承担批签发
检验或者审核的药品检验机构涉嫌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
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
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
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
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
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
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生物制品批签发管理办法》、《食品药
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
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6785639 |
|
序号 |
58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在药品购销中暗中给予、收受回扣或者其他利益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稽查总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
发现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涉嫌在药品购销中暗中给予、收受回扣或者其他利益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
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
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
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
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
、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
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
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食品药品行政处罚
程序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
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6785639 |
|
序号 |
59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或者其代理人给予使用其药品的医疗机构的负责人、药品采购人员、医师等有
关人员以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稽查总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或者其代理人给予使用其
药品的医疗机构的负责人、药品采购人员、医师等有关人员以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
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
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
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
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
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
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
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食品药品行政处罚
程序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
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6785639 |
|
序号 |
60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违反药品广告管理有关规定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稽查总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反药品广告管理有关规定的,予
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
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
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
《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
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
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6785639 |
|
序号 |
61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篡改经批准的药品广告内容发布广告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稽查总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
发现涉嫌篡改经批准的药品广告内容发布广告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
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
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
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
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
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
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
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6785639 |
|
序号 |
62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变更药品生产经营许可事项,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手续而未办理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稽查总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变更药
品生产经营许可事项,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手续而未办理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
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
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
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
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
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
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食品药品行
政处罚程序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
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6785639 |
|
序号 |
63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在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地址以外的场所储存药品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稽查总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
发现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涉嫌在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地址以外的场所储存药品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
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
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
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
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
、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
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
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药品管理法实施条
例》、《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
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
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6785639 |
|
序号 |
64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擅自生产、收购、经营毒性药品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稽查总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
发现涉嫌擅自生产、收购、经营毒性药品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
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
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
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
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
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
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
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6785639 |
|
序号 |
65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伪造《中药品种保护证书》及有关证明文件进行生产、销售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稽查总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伪造《
中药品种保护证书》及有关证明文件进行生产、销售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
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
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
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
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
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
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药品种保护条例》、《食品药品行政
处罚程序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
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6785639 |
|
序号 |
66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违反规定,擅自进出口血液制品或者出口原料血浆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稽查总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反规
定,擅自进出口血液制品或者出口原料血浆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
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
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
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
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
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
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血液制品管理条例》、《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四
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
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6785639 |
|
序号 |
67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药品生产企业擅自生产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或者未按照规定渠道供应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处
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食品
药品监督稽查总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药品生产企业涉嫌擅自生产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或者未按照规定渠道供应蛋白同化
制剂、肽类激素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
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
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
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
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
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
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
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反兴奋剂条例》、《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
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6785639 |
|
序号 |
68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药品批发企业擅自经营蛋
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或者未按规定渠道供应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稽查总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药品批发企
业涉嫌擅自经营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或者未按规定渠道供应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
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
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
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
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
、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
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
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反兴奋剂条例》、
《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
、《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6785639 |
|
序号 |
69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药品零售企业擅自经营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食品药
品监督稽查总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药品零售企业涉嫌擅自经营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
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
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
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
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
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
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
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反兴奋剂条例》、《食品药品行政处罚
程序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
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6785639 |
|
序号 |
70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疫苗生产企业、疫苗批发企业未依照规定在纳入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的最小外包装上标明“免费”字样以及
“免疫规划”专用标识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稽查总队 |
责任
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疫苗生产企业、疫苗批发企业涉嫌未依照规定在纳入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的
最小外包装上标明“免费”字样以及“免疫规划”专用标识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
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
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
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
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
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
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食
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
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6785639 |
|
序号 |
71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疫苗生产企业、疫苗批发企业向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
疫苗批发企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第二类疫苗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稽查总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疫苗生产企业、疫苗批发企业涉嫌向疾
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疫苗批发企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第二类疫苗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
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
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
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
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
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
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
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疫苗流通和预防接
种管理条例》、《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
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6785639 |
|
序号 |
72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疫苗批发企业从不具有疫苗经营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购进第二类
疫苗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
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稽查总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疫苗批发企业涉嫌从不具有疫苗经营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购进第二类疫苗的,予以审查,
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
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
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
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
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
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
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
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
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
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6785639 |
|
序号 |
73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
单位、疫苗生产企业、疫苗批发企业未在规定的冷藏条件下储存运输疫苗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稽查总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疾病预防控
制机构、接种单位、疫苗生产企业、疫苗批发企业涉嫌未在规定的冷藏条件下储存运输疫苗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
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
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
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
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
、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
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
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疫苗流通和预防接
种管理条例》、《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
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6785639 |
|
序号 |
74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种植企业违反规定,未依照麻醉药品药用原植
物年度种植计划进行种植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稽查总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种植企业涉嫌违反规定,未依照
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年度种植计划进行种植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
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
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
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
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
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
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
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
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6785639 |
|
序号 |
75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种植企业未依照规定报告种植情况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稽查总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麻醉药品药
用原植物种植企业涉嫌未依照规定报告种植情况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
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
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
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
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
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
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
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
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6785639 |
|
序号 |
76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种植企业未依照规定储存麻醉药品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稽查总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麻醉药品药
用原植物种植企业涉嫌未依照规定储存麻醉药品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
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
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
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
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
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1.立案责任:发现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种植企业涉嫌
未依照规定储存麻醉药品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
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
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
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
: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6785639 |
|
序号 |
77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定点生产企业违反规定,未按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年度生产计划安排生产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食品药
品监督稽查总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定点生产企业涉嫌违反规定,未按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年度生产计划安排生产的,
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
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
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
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
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
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
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
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行政机关公务
员处分条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
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
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6785639 |
|
序号 |
78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定点
生产企业违反规定,未依照规定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生产情况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稽查总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麻醉药品和
精神药品定点生产企业涉嫌违反规定,未依照规定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生产情况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
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
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
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
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
、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
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
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
品管理条例》、《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
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6785639 |
|
序号 |
79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定点生产企业违反规定,未依照规定储存麻
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或者未依照规定建立、保存专用账册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稽查总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定点生产企业涉嫌
违反规定,未依照规定储存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或者未依照规定建立、保存专用账册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
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
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
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
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
、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
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
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
品管理条例》、《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
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6785639 |
|
序号 |
80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定点生产企业违反规定,未依照规定销售麻
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稽查总队 |
责任
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定点生产企业涉嫌违反规定,未依照规定销售麻醉药
品和精神药品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
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
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
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
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
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
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四川省行
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
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6785639 |
|
序号 |
81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定点生产企业违反规定,未依照规定销毁麻
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稽查总队 |
责任
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定点生产企业涉嫌违反规定,未依照规定销毁麻醉药
品和精神药品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
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
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
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
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
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
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四川省行
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
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6785639 |
|
序号 |
82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定点批发企业违反规定销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稽查总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
发现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定点批发企业涉嫌违反规定,销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
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
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
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
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
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
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
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
品管理条例》、《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
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6785639 |
|
序号 |
83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定点批发企业违反规定经营麻醉药品原料药
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原料药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稽查总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定点批发企业涉嫌违反规定,经
营麻醉药品原料药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原料药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
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
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
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
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
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
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
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
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6785639 |
|
序号 |
84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定点批发企业违反规定,未依照规定购进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食品药
品监督稽查总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定点批发企业违反规定,未依照规定购进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予以审查,
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
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
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
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
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
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
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
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
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
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6785639 |
|
序号 |
85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定点
批发企业违反规定,未保证供药责任区域内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供应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稽查总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
发现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定点批发企业涉嫌违反规定,未保证供药责任区域内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供应的,予以
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
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
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
,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
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
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
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
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6785639 |
|
序号 |
86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定点
批发企业违反规定,未对医疗机构履行送货义务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稽查总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定点批发企业涉嫌
违反规定,未对医疗机构履行送货义务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
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
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
、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
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
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
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
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6785639 |
|
序号 |
87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定点批发企业违反规定,未依照规定报告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进货、销售、库存数
量以及流向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稽查总队 |
责任
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定点批发企业涉嫌违反规定,未依照规定报告麻醉药
品和精神药品的进货、销售、库存数量以及流向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
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
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
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
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
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
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
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
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6785639 |
|
序号 |
88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定点批发企业违反规定,未依照规定储存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或者未依照规定建立
、保存专用账册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稽查总队 |
责任
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定点批发企业涉嫌违反规定,未依照规定储存麻醉药
品和精神药品,或者未依照规定建立、保存专用账册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
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
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
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
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
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
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食
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
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6785639 |
|
序号 |
89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定点批发企业违反规定,未依照规定销毁麻
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稽查总队 |
责任
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定点批发企业涉嫌违反规定,未依照规定销毁麻醉药
品和精神药品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
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
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
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
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
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
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四川省行
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
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6785639 |
|
序号 |
90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区域性批发企业之间违反规定调剂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或者因特殊情况调剂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
神药品后未依照规定备案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稽查总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区域性批发企业之间涉嫌违反规定调剂麻醉药品和第
一类精神药品,或者因特殊情况调剂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后未依照规定备案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
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
、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
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
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
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
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
品管理条例》、《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
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6785639 |
|
序号 |
91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企业违反规定储存、销售或者销毁第二类精
神药品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稽查总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企业涉嫌违反规定,储存、销售或者销毁第二类精神药品的,予以审
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
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
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
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
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
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
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
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6785639 |
|
序号 |
92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违反规定,购买麻醉药品
和精神药品(药品生产企业未经批准购买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作为原料生产普通药品)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稽查总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
发现涉嫌违法规定,购买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药品生产企业未经批准购买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作为原料生产普通药品)的
,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
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
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
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
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
,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
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行政机关公务
员处分条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
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
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6785639 |
|
序号 |
93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违反规定,购买麻醉药品
和精神药品(非药品生产企业未经批准购买咖啡因作为原料)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稽查总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反规
定,购买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非药品生产企业未经批准购买咖啡因作为原料)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
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
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
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
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
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
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
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
品管理条例》、《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
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6785639 |
|
序号 |
94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违反规定,购买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科学研究、教学单位未经
批准购买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用于实验、教学活动)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稽查总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反规定,购买麻醉药品和精神药
品(科学研究、教学单位未经批准购买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用于实验、教学活动)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
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
、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
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
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
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
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
品管理条例》、《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
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6785639 |
|
序号 |
95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违反规定,购买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未经批准购买麻醉药品和
精神药品的标准品、对照品)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稽查总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反规定,购买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未经批准
购买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标准品、对照品)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
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
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
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
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
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
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
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
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6785639 |
|
序号 |
96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违反规定运输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稽查总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反规定运输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
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
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
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
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
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行政机关公务
员处分条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
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
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6785639 |
|
序号 |
97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采取欺骗手段取得麻醉药
品和精神药品的实验研究、生产、经营、使用资格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稽查总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采取欺骗手段取得麻醉药品和精神
药品的实验研究、生产、经营、使用资格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
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
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
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
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
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
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
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
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6785639 |
|
序号 |
98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药品研究单位在普通药品的实验研究和研制过程中,产生规定管制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未依照规定报
告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
省食品药品监督稽查总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药品研究单位涉嫌在普通药品的实验研究和研制过程中,产生规定管制的麻醉药品和精神
药品,未依照规定报告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
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
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
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
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
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
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
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四川省行
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
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6785639 |
|
序号 |
99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药物临床试验机构以健康人为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临床试验的受试对象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稽查总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
发现药物临床试验机构涉嫌以健康人为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临床试验的受试对象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
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
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
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
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
、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
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
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
品管理条例》、《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
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6785639 |
|
序号 |
100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生产、销售假劣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稽查总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
发现涉嫌生产、销售假劣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
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
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
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
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
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
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
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
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6785639 |
|
序号 |
101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使用现金进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交易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稽查总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
发现定点生产企业、定点批发企业和其他单位涉嫌使用现金进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交易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
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
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
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
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
、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
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
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
品管理条例》、《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
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6785639 |
|
序号 |
102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被盗、被抢、丢失后,违反规定未采取必要
的控制措施或者未依照规定报告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稽查总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发生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被盗、被抢、丢失案件的单
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或者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报告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
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
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
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
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
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
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
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
品管理条例》、《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
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6785639 |
|
序号 |
103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依法取得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种植或者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实验
研究、生产、经营、使用、运输等资格的单位,倒卖、转让、出租、出借、涂改其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许可证明文件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食品药
品监督稽查总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依法取得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种植或者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实验研究、生产、经营、使用、运输等资格的
单位涉嫌倒卖、转让、出租、出借、涂改其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许可证明文件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
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
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
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
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
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
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
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
品管理条例》、《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
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6785639 |
|
序号 |
104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违反规定,致使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流入非法渠道造成危害,情
节严重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稽查总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反规定,致使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流入非法渠道造成危害,情节严重的,予以审查
,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
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
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
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
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
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
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
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
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6785639 |
|
序号 |
105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未经审批擅自生产、经营
、购买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稽查总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未经审批擅自生产、经营、购买药品类易制毒化
学品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
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
、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
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
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
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
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
形 |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行政机关公
务员处分条例》、《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四
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
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6785639 |
|
序号 |
106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伪造申请材料骗取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许可证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稽查总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
发现涉嫌伪造申请材料骗取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许可证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
: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
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
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
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
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
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
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易制毒化学品管理
条例》、《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
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
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6785639 |
|
序号 |
107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使用他人的或者伪造、变
造、失效的许可证生产、经营、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稽查总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使用他人的或者伪造、变造、失效
的许可证生产、经营、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
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
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
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
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
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
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
、《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
》、《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6785639 |
|
序号 |
108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管
理制度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稽查总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单位涉嫌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的,予以审查
,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
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
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
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
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
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
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
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
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
话 |
028 86785639 |
|
序号 |
109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单位将许可证转借他人使用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稽查总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
发现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单位涉嫌将许可证转借他人使用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
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
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
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
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
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
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
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易制毒化学品管理
条例》、《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
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6785639 |
|
序号 |
110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单位超出许可的品种、数
量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稽查总队 |
责任
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单位涉嫌超出许可的品种、数量购
买易制毒化学品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
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
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
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
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
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
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
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
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
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
话 |
028 86785639 |
|
序号 |
111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单位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
录交易情况、不按规定保存交易记录的处罚 |
责任
主体 |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稽查总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单位涉嫌不记
录或者不如实记录交易情况、不按规定保存交易记录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
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
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
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
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
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
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食品药品
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
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6785639 |
|
序号 |
112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单位易制毒化学品丢失、被盗、被抢后未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
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
食品药品监督稽查总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单位易制毒化学品丢失、被盗、被抢后未及时报告
,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
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
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
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
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
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
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
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
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
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
话 |
028 86785639 |
|
序号 |
113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除个人合法购买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药品制剂以及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外,使用现金或者实物
进行易制毒化学品交易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稽查总队 |
责任
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除个人合法购买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药品制剂以及第三类易制
毒化学品外,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易制毒化学品交易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
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
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
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
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
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
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食品药品
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
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6785639 |
|
序号 |
114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易制毒化学品的产品包装和使用说明书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稽查总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易制毒化学
品的产品包装和使用说明书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
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
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
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
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
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
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
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6785639 |
|
序号 |
115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生产、经营、购买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或者个人拒不接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食品药
品监督稽查总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生产、经营、购买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或者个人涉嫌拒不接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的,
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
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
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
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
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
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
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
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行政机关公务
员处分条例》、《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
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
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6785639 |
|
序号 |
116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
事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处罚 |
责任
主体 |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稽查总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医疗器械、保健食品
生产经营活动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
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
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
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
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
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
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
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6785639 |
|
序号 |
117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稽查总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生产、
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
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
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
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
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
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
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食品药品
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
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6785639 |
|
序号 |
118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生产经营者不再符合法定条件、要求,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食品药
品监督稽查总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生产经营者不再符合法定条件、要求,涉嫌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予以审
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
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
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
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
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
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6785639 |
|
序号 |
119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依法应当取得许可证照而
未取得许可证照从事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稽查总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依法应当取得许可证照而未取得许
可证照从事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
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
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
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
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
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
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食品药品
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
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6785639 |
|
序号 |
120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违法使用原料、辅料或者添加剂生产药品、医疗器械(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予以
处罚的除外)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稽查总队 |
责任
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使用原料、辅料或者添加剂生产药品、医疗器械(依照《药品管
理法》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予以处罚的除外)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
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
,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
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
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
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
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
别规定》、《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
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6785639 |
|
序号 |
121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药品销售者未按照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审验供货
商的经营资格,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产品标识,建立产品购销记录,或者购销记录保存期限少于2年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稽查总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
发现涉嫌违法使用原料、辅料或者添加剂生产药品、医疗器械(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予以处罚的除
外)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
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
、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
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
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
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
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
形 |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行政机关公
务员处分条例》、《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
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
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
话 |
028 86785639 |
|
序号 |
122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医疗器械、保健食品销售者未按照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审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验明产品
合格证明和产品标识,建立产品购销台账,或者购销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稽查总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医疗器械、
保健食品销售者涉嫌未按照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审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产品标识,建
立产品购销台账,或者购销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
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
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
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
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
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
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
别规定》、《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
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6785639 |
|
序号 |
123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销售者进货时,未按照产品生产批次
索要药品出厂检验报告、生物制品批签发文件、医疗器械产品合格证明、或者由供货生产企业签字、盖章的出厂检验报告、
医疗器械、保健食品产品合格证的复印件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稽查总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销售者进货时,涉嫌未按
照产品生产批次索要药品出厂检验报告、生物制品批签发文件、医疗器械产品合格证明、或者由供货生产企业签字、盖章的
出厂检验报告、医疗器械、保健食品产品合格证的复印件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
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
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
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
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
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
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
别规定》、《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
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6785639 |
|
序号 |
124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销售者不能提供药品出厂检验报告、
生物制品批签发文件、医疗器械、保健食品产品合格证明、或者由供货生产企业签字、盖章的出厂检验报告、医疗器械产品
合格证进行销售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稽查总队 |
责任
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销售者涉嫌不能提供药品出厂检验报告、生物
制品批签发文件、医疗器械、保健食品产品合格证明、或者由供货生产企业签字、盖章的出厂检验报告、医疗器械产品合格
证进行销售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
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
、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
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
《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
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
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行政
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四川省行
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
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6785639 |
|
序号 |
125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药品销售者向进口产品代理机构进货时,未按照产品生产批次索要口岸药检所出具的检验报告或者由供货
商签字或者盖章的检验报告复印件,或者不能提供检验报告或者检验报告复印件进行销售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稽查总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
发现药品销售者向进口产品代理机构进货时,涉嫌未按照产品生产批次索要口岸药检所出具的检验报告或者由供货商签字或
者盖章的检验报告复印件,或者不能提供检验报告或者检验报告复印件进行销售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
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
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
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
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
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
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
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关于加强食品等产
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
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
任。 |
监督电话 |
028
86785639 |
|
序号 |
126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存在安全隐患
,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未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告知消费者停止使用,主动召回
产品,并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的处罚 |
责任主
体 |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稽查总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存
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涉嫌未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告知消费者停止
使用,主动召回产品,并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
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
,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
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
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
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
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
别规定》、《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
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6785639 |
|
序号 |
127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存在安全隐患
,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销售者未立即停止销售该产品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稽查总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
发现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通知销售者
停止销售,销售者涉嫌未立即停止销售该产品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
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
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
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
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
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
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食品药品
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
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6785639 |
|
序号 |
128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销售者发现其销售的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未立即停止销售该产品
,通知生产企业或者供货商,并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稽查总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销售者发现其销售的产品存在安全隐患
,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涉嫌未立即停止销售该产品,通知生产企业或者供货商,并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报告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
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
、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
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
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
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
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
形 |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行政机关公
务员处分条例》、《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
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
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
话 |
028 86785639 |
|
序号 |
129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生产经营者有多次违法行为记录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稽查总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药品、医疗
器械、保健食品生产经营者有多次违法行为记录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
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
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
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
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
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
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食品药品
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
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6785639 |
|
序号 |
130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未获得《药包材注册证》,擅自生产药包材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稽查总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未获得《药包材注册证》,涉嫌擅自生
产药包材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
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
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
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
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
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
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
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行政机
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管理办法》、《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
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
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
话 |
028 86785639 |
|
序号 |
131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生产并销售或者进口不合格药包材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稽查总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
发现涉嫌生产并销售或者进口不合格药包材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
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
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
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
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
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
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管理办法》、《食品药品行政
处罚程序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
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6785639 |
|
序号 |
132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使用不合格药包材的处罚 |
责任主
体 |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稽查总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使用不合格药包材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
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
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
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
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
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
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
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直接接触药品的
包装材料和容器管理办法》、《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
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28
86785639 |
|
序号 |
133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药包材检验机构在承担药包材检验时,出具虚假检验报告书的处
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食品
药品监督稽查总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药包材检验机构在承担药包材检验时,涉嫌出具虚假检验报告书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
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
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
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
,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
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
》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
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
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
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直接接触药
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管理办法》、《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
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
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6785639 |
|
序号 |
134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医疗机构制剂许可
证》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
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稽查总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申请人涉嫌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予以审查,
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
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
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
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
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
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
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
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生物制品批签发管理办法》、《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
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
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6785639 |
|
序号 |
135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食品药
品监督稽查总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申请人涉嫌提供虚假材料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
: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
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
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
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
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
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
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生物制品批签发管
理办法》、《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
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6785639 |
|
序号 |
136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医疗机构制剂室的关键配制设施等条件发生变化,未在发生变化
之日起30日内报所在地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稽查总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医疗机构制剂室的关键配制设施等条件
发生变化,未在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报所在地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
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
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
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
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
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
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
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医疗机构制剂配制
监督管理办法(试行)》、《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
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6785639 |
|
序号 |
137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药品生产许可证》
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
食品药品监督稽查总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申请人涉嫌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药品生产许可证》的,予以审查,决定
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
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
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
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
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
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
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
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6785639 |
|
序号 |
138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药品生产许可
证》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
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稽查总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申请人涉嫌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的,予以审查,
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
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
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
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
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
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
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
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
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6785639 |
|
序号 |
139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药品生产企业未按照规定办理《药品生产许可证》登记事项变更
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
食品药品监督稽查总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药品生产企业涉嫌未按照规定办理《药品生产许可证》登记事项变更的,予以审查,决定
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
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
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
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
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
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
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
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
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6785639 |
|
序号 |
140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药品生产企业接受境外制药厂商委托在中国境内加工药品,未按
照规定进行备案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稽查总队 |
责任
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药品生产企业涉嫌接受境外制药厂商委托在中国境内加工药品,未按照规
定进行备案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
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
、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
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
《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
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
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行政
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
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6785639 |
|
序号 |
141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药品生产企业质量负责人生产负责人发生变更,未按照规定报告
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
食品药品监督稽查总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药品生产企业质量负责人、生产负责人发生变更,涉嫌未按照规定报告的,予以审查,决
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
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
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
《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
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
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
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
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
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
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6785639 |
|
序号 |
142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药品生产企业的关键生产设施等条件与现状发生变化,未按照规
定进行备案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稽查总队 |
责任
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药品生产企业的关键生产设施等条件与现状发生变化,涉嫌未按照规定进
行备案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
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
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
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
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
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
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
情形 |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
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行政机关
公务员处分条例》、《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
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
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6785639 |
|
序号 |
143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药品生产企业发生重大药
品质量事故未按照规定报告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稽查总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药品生产企业发生重大药品质量事故,涉嫌未按照规
定报告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
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
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
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
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
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
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
情形 |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
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行政机关
公务员处分条例》、《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
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
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6785639 |
|
序号 |
144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药品生产企业监督检查时
,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稽查总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药品生产企业涉嫌在监督检查时,隐瞒
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
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
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
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
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
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
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
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6785639 |
|
序号 |
145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未对其购销人员进行药品相关的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培训,未建立培训档案,或者
培训档案中未记录培训时间、地点、内容及接受培训的人员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稽查总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涉嫌未对其购销人
员进行药品相关的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培训,未建立培训档案,或者培训档案中未记录培训时间、地点、内容及接受培训
的人员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
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
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
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
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
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
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
情形 |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
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行政机关
公务员处分条例》、《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
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
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6785639 |
|
序号 |
146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药品生产企业、药品批发
企业销售药品时,未开具标明供货单位名称、药品名称、生产厂商、批号、数量、价格等内容的销售凭证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食品药
品监督稽查总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药品生产企业、药品批发企业销售药品时,未开具标明供货单位名称、药品名称、生产厂商、批号、数量
、价格等内容的销售凭证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
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
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
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
: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
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四
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
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6785639 |
|
序号 |
147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未按照规定留存有关资料、销售凭证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稽查总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药品生产、
经营企业涉嫌未按照规定留存有关资料、销售凭证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
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
,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
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
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
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
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食品药品
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
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6785639 |
|
序号 |
148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未加强对药品销售人员的管理,并对其销售行为作出具体规定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稽查总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
发现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涉嫌未加强对药品销售人员的管理,并对其销售行为作出具体规定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
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
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
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
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
、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
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
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药品流通监督管理
办法》、《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
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6785639 |
|
序号 |
149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药品零售企业销售药品时,未开具标明药品名称、生产厂商、数
量、价格、批号等内容的销售凭证的处罚 |
责任主
体 |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稽查总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药品零售企业涉嫌在销售药品时,未开具标明药品名
称、生产厂商、数量、价格、批号等内容的销售凭证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
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
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
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
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
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
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食品药品
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
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6785639 |
|
序号 |
150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从事无证生产、经营药品行为而为其提供药品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食品药
品监督稽查总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从事无证生产、经营药品行为而为其提供药品的,予以审查,
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
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
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
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
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
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
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
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
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
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6785639 |
|
序号 |
151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药品零售企业未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分类管理规定
的要求,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稽查总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药品零售企业涉嫌未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
品分类管理规定的要求,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
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
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
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
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
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
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
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6785639 |
|
序号 |
152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药品零售企业在执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不在岗时销售处方药或者甲类非处方
药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
省食品药品监督稽查总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药品零售企业涉嫌在执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不在岗时销售处
方药或者甲类非处方药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
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
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
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
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
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
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
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
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
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
话 |
028 86785639 |
|
序号 |
153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药品生产、批发企业未在药品说明书规定的低温、冷藏条件下运输药品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稽查总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
发现药品生产、批发企业涉嫌未在药品说明书规定的低温、冷藏条件下运输药品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
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
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
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
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
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
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
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药品流通监督管理
办法》、《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
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6785639 |
|
序号 |
154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以搭售、买药品赠药品、买商品赠药品等方
式向公众赠送处方药或者甲类非处方药的处罚 |
责
任主体 |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稽查总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涉嫌以搭售、买药品赠药品、买
商品赠药品等方式向公众赠送处方药或者甲类非处方药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
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
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
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
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
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
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食品药品
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
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6785639 |
|
序号 |
155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以邮售、互联网交易等方式直接向公众销售处方药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稽查总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
发现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涉嫌以邮售、互联网交易等方式直接向公众销售处方药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
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
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
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
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
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
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
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药品流通监督管理
办法》、《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
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6785639 |
|
序号 |
156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篡改经批准的药品广告内容进行虚假宣传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稽查总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
发现涉嫌篡改经批准的药品广告内容进行虚假宣传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
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
,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
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
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
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
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药品广告审查办法》、《食品药品行政
处罚程序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
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6785639 |
|
序号 |
157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药品广告审批,被药品广告审查机关在受理审查中发现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稽查总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
发现涉嫌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药品广告审批,被药品广告审查机关在受理审查中发现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
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
、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
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
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
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
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药品广告审查办法
》、《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
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6785639 |
|
序号 |
158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药品广告审批,取得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食品药
品监督稽查总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药品广告审批,取得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
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
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
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
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
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
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
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药品广告审查办法
》、《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
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6785639 |
|
序号 |
159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未取得或者超出有效期使用《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从
事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稽查总队 |
责任
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未取得或者超出有效期使用《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从事互
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
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
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
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
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
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
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
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四川省行
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
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6785639 |
|
序号 |
160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不在其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注《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的证书
编号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
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稽查总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不在其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注《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
格证书》的证书编号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
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
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
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
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
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
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
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
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四川省行
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
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6785639 |
|
序号 |
161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提供者违反规定,已经获得《互联网药
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但提供的药品信息直接撮合药品网上交易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稽查总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提供互联网
药品信息服务提供者涉嫌违反规定,已经获得《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但提供的药品信息直接撮合药品网上交易
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
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
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
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
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
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行政机关公务
员处分条例》、《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
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
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6785639 |
|
序号 |
162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提供
者违反规定,已经获得《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但超出审核同意的范围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食品药
品监督稽查总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提供者涉嫌违反规定,已经获得《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但超出审核同意
的范围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
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
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
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
: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
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
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6785639 |
|
序号 |
163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提供者违反规定,提供不真实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食品药
品监督稽查总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提供者涉嫌违反规定,提供不真实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予以
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
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
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
,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
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
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
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
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6785639 |
|
序号 |
164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提供
者违反规定,擅自变更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项目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稽查总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提供者涉嫌违反规
定,擅自变更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项目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
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
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
、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
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
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
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
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6785639 |
|
序号 |
165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药品生产企业未在规定时间内通知药品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停止销售和使用需召回药品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食品药
品监督稽查总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药品生产企业涉嫌未在规定时间内通知药品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停止销售和使用需召回药品的,予以审查
,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
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
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
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
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
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
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药品召回管理办法》、《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
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28
86785639 |
|
序号 |
166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药品生产企业未按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求采取改正措施或者召
回药品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稽查总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药品生产企业涉嫌未按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求采取改正措施或者召回药品的,予以审查
,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
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
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
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
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
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
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药品召回管理办法》、《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
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28
86785639 |
|
序号 |
167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药品生产企业未对召回药品的处理有详细的记录,并向药品生产
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必须销毁的药品,未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下销毁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食品药
品监督稽查总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药品生产企业未对召回药品的处理有详细的记录,并向药品生产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
管理部门报告。必须销毁的药品,未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下销毁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
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
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
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
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
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
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
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药品召回管理办法》、《食品药品行政
处罚程序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
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6785639 |
|
序号 |
168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药品生产企业未按本办法规定建立药品召回制度、药品质量保证体系与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系统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食品药
品监督稽查总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药品生产企业涉嫌未按本办法规定建立药品召回制度、药品质量保证体系与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系统的,予
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
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
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
《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
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药品召回管理办法》、《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
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28
86785639 |
|
序号 |
169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药品生产企业拒绝协助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调查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食品药
品监督稽查总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药品生产企业涉嫌拒绝协助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调查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
: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
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
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
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
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
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
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药品召回管理办法
》、《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
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6785639 |
|
序号 |
170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药品生产企业未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交药品召回的调查评估报告和
召回计划、药品召回进展情况和总结报告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稽查总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药品生产企业涉嫌未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交药品召回的
调查评估报告和召回计划、药品召回进展情况和总结报告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
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
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
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
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
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
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药品召回管理办法》、《食品药品行政
处罚程序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
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6785639 |
|
序号 |
171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药品生产企业变更召回计划,未报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食品药
品监督稽查总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药品生产企业涉嫌变更召回计划,未报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
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
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
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
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
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
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
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药品召回管理办法
》、《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
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6785639 |
|
序号 |
172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药品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拒绝配合药品生产企业或者药品监督管
理部门开展有关药品安全隐患调查、拒绝协助药品生产企业召回药品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稽查总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药品经营企
业、使用单位涉嫌拒绝配合药品生产企业或者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有关药品安全隐患调查、拒绝协助药品生产企业召回药
品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
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
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
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
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
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
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行政机关公务
员处分条例》、《药品召回管理办法》、《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
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
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6785639 |
|
序号 |
173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
企业连续停产1年以上未按规定报告,或者未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现场检查即恢复生产的处
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食品
药品监督稽查总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企业连续停产1年以上未按规定报告,或者未经所在地省、自治
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现场检查即恢复生产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
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
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
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
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
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
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食
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
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6785639 |
|
序号 |
174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未按规定渠道购销药品
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稽查总队 |
责任
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涉嫌未按规定渠道购销药品类易
制毒化学品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
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
、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
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
《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
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
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行政
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
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6785639 |
|
序号 |
175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麻醉药品区域性批发企业
因特殊情况调剂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后未按规定备案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稽查总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麻醉药品区域性批发企业因特殊情况调
剂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后未按规定备案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
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
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
、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
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
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
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
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6785639 |
|
序号 |
176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发生退货,购用单位、供货单位未按规定备案、报告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稽查总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
发现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发生退货,购用单位、供货单位未按规定备案、报告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
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
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
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
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
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
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
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药品类易制毒化学
品管理办法》、《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
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6785639 |
|
序号 |
177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药品生产企业未按照规定建立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制度
,或者无专门机构、专职人员负责本单位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稽查总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药品生产企
业未按照规定建立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制度,或者无专门机构、专职人员负责本单位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
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
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
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
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
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
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行政机关公务
员处分条例》、《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6785639 |
|
序号 |
178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药品生产企业未建立和保
存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档案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稽查总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药品生产企业涉嫌未建立和保存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档
案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
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
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
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
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
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
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行政机关公务
员处分条例》、《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6785639 |
|
序号 |
179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药品生产企业未按照要求
开展药品不良反应或者群体不良事件报告、调查、评价和处理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稽查总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药品生产企
业涉嫌未按照要求开展药品不良反应或者群体不良事件报告、调查、评价和处理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
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
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
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
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
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
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
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药品不良反应报告
和监测管理办法》、《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
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6785639 |
|
序号 |
180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药品生产企业未按照要求提交定期安全性更新报告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食品药
品监督稽查总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药品生产企业涉嫌未按照要求提交定期安全性更新报告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
: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
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
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
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
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
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
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药品不良反应报告
和监测管理办法》、《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
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6785639 |
|
序号 |
181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药品生产企业未按照要求开展重点监测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稽查总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
发现药品生产企业涉嫌未按照要求开展重点监测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
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
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
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
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
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
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
序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
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6785639 |
|
序号 |
182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药品生产企业不配合严重药品不良反应或者群体不良事件相关调查工作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稽查总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
发现药品生产企业涉嫌不配合严重药品不良反应或者群体不良事件相关调查工作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
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
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
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
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
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
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
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药品不良反应报告
和监测管理办法》、《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
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6785639 |
|
序号 |
183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药品生产企业其他违反《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规
定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
省食品药品监督稽查总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药品生产企业有其他违反《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规定的,予以审查,决定
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
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
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
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
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
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
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
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
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6785639 |
|
序号 |
184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药品经营企业无专职或者
兼职人员负责本单位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稽查总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药品经营企业无专职或者兼职人员负责
本单位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
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
: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
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
: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
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
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
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6785639 |
|
序号 |
185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药品经营企业未按照要求开展药品不良反应或者群体不良事件报告、调查、评价和处理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食品药
品监督稽查总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药品经营企业未按照要求开展药品不良反应或者群体不良事件报告、调查、评价和处理的,予以审查,决
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
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
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
《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
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
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
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
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
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
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6785639 |
|
序号 |
186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药品经营企业不配合严重
药品不良反应或者群体不良事件相关调查工作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稽查总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药品经营企业涉嫌不配合严重药品不良
反应或者群体不良事件相关调查工作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
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
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
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
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
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
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6785639 |
|
序号 |
187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生产、经营未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稽查总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生产、
经营未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
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
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
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
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
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
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体外诊断试剂
注册管理办法》、《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
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
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6785639 |
|
序号 |
188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未经许可从事第二类、第
三类医疗器械生产活动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稽查总队 |
责任
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未经许可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活动的,予以审查,决定
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
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
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
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
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
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
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
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
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6785639 |
|
序号 |
189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生产、经营未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的
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食
品药品监督稽查总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生产、经营未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的,予以审查,决定是
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
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
、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
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
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
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
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
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生产
监督管理办法》、《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
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6785639 |
|
序号 |
190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提供虚假资料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
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广告发布批准文件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稽查总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提供虚假资料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
段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广告发布批准文件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
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
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
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
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
、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
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
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
》、《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食品药品行政
处罚程序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
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6785639 |
|
序号 |
191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
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广告发布批准文件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稽查总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医疗器
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广告发布批准文件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
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
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
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
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
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
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
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
》、《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食品药品行政
处罚程序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
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6785639 |
|
序号 |
192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未依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列》规定备案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稽查总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未依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列》
规定备案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
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
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
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
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
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
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
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医疗器械
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医疗
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
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6785639 |
|
序号 |
193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第二类医疗器械经
营备案时提供虚假资料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稽查总队 |
责任
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时
涉嫌提供虚假资料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
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
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
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
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
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
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
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
理办法》、《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
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
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6785639 |
|
序号 |
194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生产、经营、使用不符合
强制性标准或者不符合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稽查总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生产、经营
、使用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不符合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
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
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
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
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
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
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
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
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
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6785639 |
|
序号 |
195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未按照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组织生产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稽查总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
发现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涉嫌未按照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组织生产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
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
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
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
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
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
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
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
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
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6785639 |
|
序号 |
196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未依照本《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并保持有效运行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食品药
品监督稽查总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涉嫌未依照本《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并保持有效运行的,予
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
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
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
《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
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
、《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6785639 |
|
序号 |
197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经营、使用无合格证明文件、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的处
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食品
药品监督稽查总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经营、使用无合格证明文件、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
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
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
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
,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
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
》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
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
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
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食品药品行政处
罚程序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
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6785639 |
|
序号 |
198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使用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稽查总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使用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的,予
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
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
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
《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
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
、《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6785639 |
|
序号 |
199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医疗器械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稽查总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
发现涉嫌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医疗器械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
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
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
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
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
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
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
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
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6785639 |
|
序号 |
200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委托不具备《医疗器械监
督管理条例》规定条件的企业生产医疗器械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稽查总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委托不具备《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
例》规定条件的企业生产医疗器械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
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
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
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
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
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
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
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
公务员处分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
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
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6785639 |
|
序号 |
201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医疗器械生产委托方未对受托方的生产行为进行管理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食品药
品监督稽查总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医疗器械生产委托方涉嫌未对受托方的生产行为进行管理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
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
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
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
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
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
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
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
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
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6785639 |
|
序号 |
202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的生产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要求,未依照《医疗器械监督管
理条例》规定整改、停止生产、报告的处罚 |
责任
主体 |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稽查总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在生产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
系要求下,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涉嫌未依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整改、停止生产、报告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
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
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
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
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
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
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
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
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生产监督
管理办法》、《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
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6785639 |
|
序号 |
203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生产、经营说明书、标签不符合《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
的医疗器械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稽查总队 |
责任
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生产、经营说明书、标签不符合《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的医疗器
械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
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
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
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
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
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
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
理条例》、《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四
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
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6785639 |
|
序号 |
204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未按照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标示要求运输、贮存医疗器械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稽查总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未按照
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标示要求运输、贮存医疗器械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
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
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
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
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
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
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食品药品
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
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6785639 |
|
序号 |
205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转让过期、失效、淘汰或者检验不合格的在用医疗器械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稽查总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转让过
期、失效、淘汰或者检验不合格的在用医疗器械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
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
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
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
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
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
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
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
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6785639 |
|
序号 |
206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未按照
要求提交质量管理体系自查报告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稽查总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涉嫌未按照要求提交质量管理体系
自查报告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
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
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
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
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
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
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
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医疗器械
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
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
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6785639 |
|
序号 |
207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
单位未依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稽查总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
发现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未依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予以审
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
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
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
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
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
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
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
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6785639 |
|
序号 |
208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批发业务以及第三类医疗器械零售
业务的经营企业未依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销售记录制度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稽查总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
发现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批发业务以及第三类医疗器械零售业务的经营企业未依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
建立并执行销售记录制度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
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
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
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
: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
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
公务员处分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四
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
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6785639 |
|
序号 |
209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重复使用的医疗器械,医疗器械使用单位未按照消毒和管理的规定进行处理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稽查总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
发现涉嫌重复使用的医疗器械,医疗器械使用单位未按照消毒和管理的规定进行处理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
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
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
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
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
、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
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
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
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
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6785639 |
|
序号 |
210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医疗器械使用单位重复使用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或者未按照规定销毁使用过的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
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
食品药品监督稽查总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医疗器械使用单位涉嫌重复使用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或者未按照规定销毁使用过的一
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
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
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
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
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
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
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
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
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
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
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6785639 |
|
序号 |
211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医疗器械使用单位未按照产品说明书要求检查、检验、校准、保
养、维护并予以记录,及时进行分析、评估,确保医疗器械处于良好状态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稽查总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医疗器械使
用单位涉嫌未按照产品说明书要求检查、检验、校准、保养、维护并予以记录,及时进行分析、评估,确保医疗器械处于良
好状态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
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
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
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
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
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
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
情形 |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
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医疗器械监
督管理条例》、《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
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6785639 |
|
序号 |
212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医疗器械使用单位未妥善保存购入第三类医疗器械的原始资料的
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食
品药品监督稽查总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医疗器械使用单位涉嫌未妥善保存购入第三类医疗器械的原始资料的,予以审查,决定是
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
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
、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
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
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
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
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
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食品药品行政
处罚程序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
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6785639 |
|
序号 |
213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发现使用的医疗器械存在安全隐患未立即停止使用、通知检修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稽查总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
发现医疗器械使用单位涉嫌发现使用的医疗器械存在安全隐患未立即停止使用、通知检修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
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
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
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
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
、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
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
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
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
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6785639 |
|
序号 |
214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医疗器械使用单位继续使用经检修仍不能达到使用安全标准的医疗器械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稽查总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
发现医疗器械使用单位涉嫌继续使用经检修仍不能达到使用安全标准的医疗器械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
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
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
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
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
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
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
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
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
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6785639 |
|
序号 |
215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未依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开展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未
按照要求报告不良事件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稽查总队 |
责任
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涉嫌未依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规定开展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未按照要求报告不良事件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
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
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
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
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
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
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四川省行
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
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6785639 |
|
序号 |
216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对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技术机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的不良
事件调查不予配合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稽查总队 |
责任
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对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技术机构、食
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的不良事件调查不予配合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
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
,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
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
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
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
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四川省行
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
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6785639 |
|
序号 |
217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开展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稽查总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反《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开展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
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
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
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
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
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
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四川省行
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
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6785639 |
|
序号 |
218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出具虚假报告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稽查总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涉嫌出具虚假报
告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
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
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
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
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
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
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
理条例》、《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
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6785639 |
|
序号 |
219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仍然销售已由省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决定并向社会公布
暂停销售虚假广告的医疗器械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稽查总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仍然销售已由省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决
定并向社会公布暂停销售虚假广告的医疗器械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
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
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
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
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
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
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
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
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6785639 |
|
序号 |
220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医疗器械技术审评机构、
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技术机构未依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履行职责,致使审评、监测工作出现重大失误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食品药
品监督稽查总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医疗器械技术审评机构、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技术机构涉嫌未依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履行
职责,致使审评、监测工作出现重大失误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
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
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
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
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
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
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
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
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6785639 |
|
序号 |
221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医疗器械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稽查总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
发现医疗器械检验机构涉嫌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
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
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
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
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
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
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
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
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6785639 |
|
序号 |
222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医疗器械注册申请人未按
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和《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规定开展临床试验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稽查总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医疗器械注
册申请人涉嫌未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和《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规定开展临床试验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
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
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
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
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
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
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
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
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食品药品行政处罚
程序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
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6785639 |
|
序号 |
223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申请人未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和《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规定开展临
床试验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稽查总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申请人涉嫌未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和《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
理办法》规定开展临床试验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
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
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
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
: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
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
公务员处分条例》、《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
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6785639 |
|
序号 |
224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生产超出生产范围或者与
医疗器械生产产品登记表载明生产产品不一致的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稽查总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生产超
出生产范围或者与医疗器械生产产品登记表载明生产产品不一致的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
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
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
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
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
、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
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
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
办法》、《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
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6785639 |
|
序号 |
225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在未经许可的生产场地生产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食品药
品监督稽查总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在未经许可的生产场地生产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
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
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
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
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
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
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
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
办法》、《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
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6785639 |
|
序号 |
226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委托生产终止后,受托方继续生产受托
产品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
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稽查总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委托生产终止后,受托方涉嫌继续生产受托产品的,予以审查,
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
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
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
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
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
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
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
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
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
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6785639 |
|
序号 |
227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依法办理延续,仍继续
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稽查总队 |
责任
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依法办理延续,涉嫌仍继续从事
医疗器械生产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
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
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
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
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
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
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
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
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
话 |
028 86785639 |
|
序号 |
228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医疗器械生产备案凭证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稽查总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伪造、
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医疗器械生产备案凭证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
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
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
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
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
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
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
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
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6785639 |
|
序号 |
229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伪造、变造、买卖、出租
、出借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稽查总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医疗器械经营备
案凭证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
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
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
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
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
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
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
情形 |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
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医疗器械经
营监督管理办法》、《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
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6785639 |
|
序号 |
230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未在规定时间内将召回医疗器械的决定通知到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或者告知使用者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稽查总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涉嫌未在规定时间内
将召回医疗器械的决定通知到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或者告知使用者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
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
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
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
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
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
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
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办法(试行)》、《食品药品行政
处罚程序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
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6785639 |
|
序号 |
231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未按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求采取改正措施或
者重新召回医疗器械的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稽查总队 |
责任
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涉嫌未按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求采取改正措施或者重
新召回医疗器械的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
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
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
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
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
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
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
例》、《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办法(试行)》、《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
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
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6785639 |
|
序号 |
232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未对召
回医疗器械的处理做详细记录或者未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稽查总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医疗器械生
产企业涉嫌未对召回医疗器械的处理做详细记录或者未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
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
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
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
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
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
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
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办法(试行)》、《食品药品行政
处罚程序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
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6785639 |
|
序号 |
233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未按规定建立医疗器械召回制度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稽查总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医疗器械生
产企业涉嫌未按规定建立医疗器械召回制度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
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
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
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
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
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
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
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办法(试行)》、《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
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
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6785639 |
|
序号 |
234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拒绝协
助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调查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稽查总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拒绝协助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调
查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
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
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
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
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
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
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医疗器械召回管
理办法(试行)》、《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
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6785639 |
|
序号 |
235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未按照《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办法》规定提交《
医疗器械召回事件报告表》、调查评估报告和召回计划、医疗器械召回计划实施情况和总结报告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稽查总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
发现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涉嫌未按照《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办法》规定提交《医疗器械召回事件报告表》、调查评估报告和召回
计划、医疗器械召回计划实施情况和总结报告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
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
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
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
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
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
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
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办法(试行)》、《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
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
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6785639 |
|
序号 |
236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变更召
回计划,未报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处罚 |
责任
主体 |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稽查总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变更召回计划,涉嫌未报药品监督
管理部门备案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
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
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
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
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
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
例》、《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办法(试行)》、《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
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
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6785639 |
|
序号 |
237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
单位发现其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存在缺陷,未立即暂停销售或者使用该医疗器械,及时通知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或者供货商
,并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使用单位为医疗机构的,未同时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卫
生行政部门报告)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稽查总队 |
责任
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变更召回计划,涉嫌未报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予
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
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
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
《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
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办法(试
行)》、《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
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6785639 |
|
序号 |
238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拒绝配合有关医疗器械缺陷调查、
拒绝协助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召回医疗器械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稽查总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涉嫌拒绝配合有关医疗
器械缺陷调查、拒绝协助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召回医疗器械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
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
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
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
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
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
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办法(试行)》、《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
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6785639 |
|
序号 |
239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无菌器械生产企业违反《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无菌医疗器械实施细则(试行)》规定生产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食品药
品监督稽查总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无菌器械生产企业涉嫌违反《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无菌医疗器械实施细则(试行)》规定生产的,
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
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
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
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
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
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
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
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一次性使用无菌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办法 (暂行)》、《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
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
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6785639 |
|
序号 |
240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无菌器械生产企业伪造产品原始记录及购销票据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食品药
品监督稽查总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无菌器械生产企业涉嫌涉嫌伪造产品原始记录及购销票据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
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
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
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
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
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
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
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办法 (暂行)》、
《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
、《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6785639 |
|
序号 |
241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无菌器械生产企业销售其他企业无菌器械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稽查总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
发现无菌器械生产企业涉嫌销售其他企业无菌器械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
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
,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
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
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
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
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办法 (暂行)》、《食品药品行政处罚
程序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
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6785639 |
|
序号 |
242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无菌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将有效证件出租、出借给他人使用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稽查总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无菌器械生
产、经营企业涉嫌将有效证件出租、出借给他人使用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
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
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
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
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
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
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办法 (暂行)》、《食品药品行政处罚
程序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
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6785639 |
|
序号 |
243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无菌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经营不合格无菌器械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稽查总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无菌器械生
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涉嫌经营不合格无菌器械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
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
,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
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
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
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
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办法 (暂行)》、《食品药品行政处罚
程序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
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6785639 |
|
序号 |
244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医疗机构未建立使用后销毁制度或伪造、变造无菌器械采购、使用后销毁记录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稽查总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
发现医疗机构涉嫌未建立使用后销毁制度或伪造、变造无菌器械采购、使用后销毁记录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
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
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
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
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
、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
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
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办法 (暂行)》、
《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
、《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6785639 |
|
序号 |
245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生产、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向城乡集贸市场提供无菌器械或直接
参与城乡集贸市场无菌器械交易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稽查总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生产、经营企业、医疗机构涉嫌向城乡集贸市场提供
无菌器械或直接参与城乡集贸市场无菌器械交易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
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
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
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
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
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
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
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办法 (暂行)》、《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四川省
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
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6785639 |
|
序号 |
246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无菌器械生产企业违反规定采购零配件和产品包装或销售不合格无菌器械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稽查总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
发现无菌器械生产企业涉嫌违反规定采购零配件和产品包装或销售不合格无菌器械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
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
、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
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
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
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
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办法 (暂行)》、
《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
、《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6785639 |
|
序号 |
247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无菌器械经营企业无购销记录或伪造购销记录,伪造生产批号、
灭菌批号、产品有效期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稽查总队 |
责任
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无菌器械经营企业无购销记录或伪造购销记录,涉嫌伪造生产批号、灭菌
批号、产品有效期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
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
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
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
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
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
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
例》、《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办法 (暂行)》、《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
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6785639 |
|
序号 |
248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无菌器械的生产、经营企
业和医疗机构违反规定,发现不合格无菌器械,不按规定报告,擅自处理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稽查总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无菌器械的
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违反规定,发现不合格无菌器械,不按规定报告,涉嫌擅自处理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
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
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
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
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
、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
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
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办法 (暂行)》、
《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
、《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6785639 |
|
序号 |
249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无菌器械的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对废弃零部件、过期或废
弃的产品包装,不按规定处理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稽查总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无菌器械的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对废弃零部件
、过期或废弃的产品包装,涉嫌不按规定处理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
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
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
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
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
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
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
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办法 (暂行)》、《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四川省
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
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6785639 |
|
序号 |
250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无菌器械的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经营或使用小包装已破损、标识不清的无菌器械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食品药
品监督稽查总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无菌器械的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涉嫌经营或使用小包装已破损、标识不清的无菌器械的,予以审查
,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
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
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
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
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
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
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监
督管理办法 (暂行)》、《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
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6785639 |
|
序号 |
251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无菌器械的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使用无菌器械发生严重不
良事件时,不按规定报告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稽查总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无菌器械的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发生严重不良
事件时,涉嫌不按规定报告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
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
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
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
: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
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
公务员处分条例》、《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办法 (暂行)》、《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四川省行政
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
》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
督电话 |
028 86785639 |
|
序号 |
252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擅自变更经营场所或者库房地址、扩大经营范围或者擅自设立库房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食品药
品监督稽查总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涉嫌擅自变更经营场所或者库房地址、扩大经营范围或者擅自设立库房的,予以审查,
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
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
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
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
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
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
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
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
》、《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
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6785639 |
|
序号 |
253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从事医疗器械批发业务的经营企业销售给不具有资质的经营企业
或者使用单位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稽查总队 |
责任
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从事医疗器械批发业务的经营企业涉嫌销售给不具有资质的经营企业或者
使用单位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
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
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
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
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
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
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
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医疗器械
经营监督管理办法》、《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
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6785639 |
|
序号 |
254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从不具有资质的生产、经营企业购进医疗器械
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
食品药品监督稽查总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涉嫌从不具有资质的生产、经营企业购进医疗器械的,予以审查,决定
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
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
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
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
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
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
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
》、《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
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6785639 |
|
序号 |
255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依法办理延续、仍继续
从事医疗器械经营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稽查总队 |
责任
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涉嫌未依法办理延续、仍继续从
事医疗器械经营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
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
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
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
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
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
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
例》、《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
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
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6785639 |
|
序号 |
256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
营(餐饮服务)活动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稽查总队 |
责任
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餐饮服务)活动的,予以审查,决定是
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
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
、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
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
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
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
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
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食品药品
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
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6785639 |
|
序号 |
257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擅自改变餐饮服务经营地址、许可类别、备注项目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稽查总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擅自改
变餐饮服务经营地址、许可类别、备注项目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
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
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
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
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
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
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
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
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6785639 |
|
序号 |
258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餐饮服务许可证》超过有效期限仍从事餐饮服务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稽查总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餐饮服务
许可证》超过有效期限,涉嫌仍从事餐饮服务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
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
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
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
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
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
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
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
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6785639 |
|
序号 |
259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使用经转让、涂改、出借、倒卖、出租的《餐饮服务许可证》,或者使用以其他形式非法取得的《餐饮服
务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稽查总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使用经转让、涂改、出借、倒卖、出租的《餐饮
服务许可证》,或者使用以其他形式非法取得的《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
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
、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
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
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
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
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
监督管理办法》、《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
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6785639 |
|
序号 |
260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餐饮服务提供者用非食品原料制作加工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
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制作加工食品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稽查总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
发现餐饮服务提供者涉嫌用非食品原料制作加工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制作加工食品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
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
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
、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
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
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
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
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6785639 |
|
序号 |
261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餐饮服务提供者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
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稽查总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餐饮服务提
供者涉嫌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
限量的食品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
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
、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
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
《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
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
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行政
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
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
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6785639 |
|
序号 |
262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餐饮服务提供者经营营养
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稽查总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餐饮服务提
供者涉嫌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
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
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
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
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
、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
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
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
监督管理办法》、《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
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6785639 |
|
序号 |
263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餐饮服务提供者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
、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稽查总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餐饮服务提供者涉嫌经营腐败变质、油
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
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
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
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
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
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
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
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
监督管理办法》、《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
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6785639 |
|
序号 |
264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餐饮服务提供者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
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稽查总队 |
责任
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餐饮服务提供者涉嫌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
物肉类及其制品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
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
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
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
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
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
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
全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四川省
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
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6785639 |
|
序号 |
265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餐饮服务提供者经营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
肉类制品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稽查总队 |
责任
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餐饮服务提供者涉嫌经营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
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
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
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
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
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
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
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
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
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6785639 |
|
序号 |
266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餐饮服务提供者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稽查总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餐饮服务提供者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食
品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
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
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
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
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
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
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行政机关公务
员处分条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
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6785639 |
|
序号 |
267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餐饮服务提供者经营国家
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经营食品的处罚 |
责任
主体 |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稽查总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餐饮服务提供者涉嫌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
禁止经营食品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
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
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
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
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
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
全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四川省
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
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6785639 |
|
序号 |
268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有关部门责令召回或者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后,餐饮服务提供者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
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
食品药品监督稽查总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有关部门责令召回或者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后,餐饮服务提供者涉嫌仍拒
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
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
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
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
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
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
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
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
全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四川省
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
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6785639 |
|
序号 |
269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餐饮服务提供者违法改变经营条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稽查总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餐饮服务提
供者涉嫌违法改变经营条件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
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
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
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
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
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
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
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
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6785639 |
|
序号 |
270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餐饮服务提供者经营或者使用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稽查总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
发现餐饮服务提供者涉嫌经营或者使用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
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
、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
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
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
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
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
监督管理办法》、《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
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6785639 |
|
序号 |
271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餐饮服务提供者经营或者使用无标签及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法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有关标签、说明书规定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稽查总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
发现餐饮服务提供者经营或者使用无标签及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有关标签、说明书规定的
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
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
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
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
: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
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
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6785639 |
|
序号 |
272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餐饮服务提供者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稽查总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餐饮服务提供者涉嫌经营添加药品的食
品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
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
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
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
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
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
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行政机关公务
员处分条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
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6785639 |
|
序号 |
273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照规
定,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稽查总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餐饮服务提
供者涉嫌未按照规定,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
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
、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
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
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
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
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
监督管理办法》、《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
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6785639 |
|
序号 |
274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餐饮服务提供者的餐饮服务从业人员未依照规定每年进行健康检
查,未取得健康合格证明参加工作的处罚 |
责任主
体 |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稽查总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餐饮服务提供者的餐饮服务从业人员未依照规定每年
进行健康检查,未取得健康合格证明参加工作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
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
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
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
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
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
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
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
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6785639 |
|
序号 |
275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餐饮服务提供者未建立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采购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食品药
品监督稽查总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餐饮服务提供者涉嫌未建立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采购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的,
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
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
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
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
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
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
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
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行政机关公务
员处分条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
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6785639 |
|
序号 |
276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餐饮服务提供者从食品生
产单位、批发市场等采购,未查验、索取并留存供货者的相关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等文件,或者从固定供货商或者供货基
地采购,未查验、索取并留存供货商或者供货基地的资质证明、每笔供货清单等,或者从超市、农贸市场、个体经营商户等
采购,未索取并留存采购清单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稽查总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餐饮服务提供者涉嫌从食品生产单位、批发市场等采
购,未查验、索取并留存供货者的相关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等文件,或者从固定供货商或者供货基地采购,未查验、索取
并留存供货商或者供货基地的资质证明、每笔供货清单等,或者从超市、农贸市场、个体经营商户等采购,未索取并留存采
购清单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
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
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
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
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
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
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
情形 |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
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行政机关
公务员处分条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
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6785639 |
|
序号 |
277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餐饮服务企业未建立食品
、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采购记录制度,或者采购记录未如实记录产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
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或者保留载有上述信息的进货票据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稽查总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
发现餐饮服务企业涉嫌未建立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采购记录制度,或者采购记录未如实记录产品
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或者保留载有上述信息的进货票据的,
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
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
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
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
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
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
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
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行政机关公务
员处分条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
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6785639 |
|
序号 |
278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照产
品品种、进货时间先后次序有序整理采购记录及相关资料,妥善保存备查的;餐饮服务提供者记录、票据的保存期限少于2
年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
省食品药品监督稽查总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照产品品种、进货时间先后次序有序整理采购记录及相关资料,妥善
保存备查的;餐饮服务提供者记录、票据的保存期限少于2年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
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
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
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
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
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
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
《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6785639 |
|
序号 |
279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餐饮服务提供者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企业各门店未建立总部
统一配送单据台账,或者门店自行采购的产品,未遵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食品药
品监督稽查总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餐饮服务提供者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企业各门店未建立总部统一配送单据台账,或者门店自行采购的
产品,涉嫌未遵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
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
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
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
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
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
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
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
《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6785639 |
|
序号 |
280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餐饮服务提供者贮存食品原料的场所、设备未保持清洁,存放有
毒、有害物品及个人生活物品,或者未分类、分架、隔墙、离地存放食品原料,并定期检查、处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限的
食品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
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稽查总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餐饮服务提供者贮存食品原料的场所、设备未保持清洁,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及个人生活
物品,或者未分类、分架、隔墙、离地存放食品原料,并定期检查、处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的,予以审查,决定
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
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
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
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
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
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
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
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
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6785639 |
|
序号 |
281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餐饮服务提供者未保持食品加工经营场所的内外环境整洁,消除
老鼠、蟑螂、苍蝇和其他有害昆虫及其孳生条件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稽查总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餐饮服务提供者涉嫌未保持食品加工经
营场所的内外环境整洁,消除老鼠、蟑螂、苍蝇和其他有害昆虫及其孳生条件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
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
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
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
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
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
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
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
监督管理办法》、《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
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6785639 |
|
序号 |
282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餐饮服务提供者未定期维护食品加工、贮存、陈列、消毒、保洁
、保温、冷藏、冷冻等设备与设施,校验计量器具,及时清理清洗,确保正常运转和使用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稽查总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
发现餐饮服务提供者未定期维护食品加工、贮存、陈列、消毒、保洁、保温、冷藏、冷冻等设备与设施,校验计量器具,及
时清理清洗,确保正常运转和使用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
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
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
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
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
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
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
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
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6785639 |
|
序号 |
283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餐饮服务提供者用于餐饮加工操作的工具、设备没有做到无毒无害,标志或者区分不明显,没有做到分开
使用,定位存放,用后洗净,保持清洁,或者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具、设备没有在使用前进行消毒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稽查总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
发现餐饮服务提供者用于餐饮加工操作的工具、设备没有做到无毒无害,标志或者区分不明显,没有做到分开使用,定位存
放,用后洗净,保持清洁,或者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具、设备没有在使用前进行消毒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
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
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
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
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
、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
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
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
监督管理办法》、《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
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6785639 |
|
序号 |
284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照要求对餐具、饮具进行清洗、消毒,并在
专用保洁设施内备用,或者使用未经清洗和消毒的餐具、饮具;或者餐饮服务提供者购置、使用集中消毒企业供应的餐具、
饮具,未查验其经营资质,索取消毒合格凭证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稽查总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照要求对餐具、饮
具进行清洗、消毒,并在专用保洁设施内备用,或者使用未经清洗和消毒的餐具、饮具;或者餐饮服务提供者购置、使用集
中消毒企业供应的餐具、饮具,未查验其经营资质,索取消毒合格凭证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
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
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
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
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
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
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
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
《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6785639 |
|
序号 |
285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餐饮服务事故单位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毁灭有关证据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食品药
品监督稽查总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餐饮服务事故单位涉嫌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毁灭有关证据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
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
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
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
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
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
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
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食品药品行政处罚
程序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
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6785639 |
|
序号 |
286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事故单位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未进行处置、报告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稽查总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事故单位涉
嫌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未进行处置、报告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
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
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
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
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
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
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
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6785639 |
|
序号 |
287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照要
求进行食品运输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稽查总队 |
责任
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餐饮服务提供者涉嫌未按照要求进行食品运输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
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
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
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
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
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
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
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
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食品药品行政
处罚程序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
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6785639 |
|
序号 |
288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餐饮服务提供者聘用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的人员从事管理工作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稽查总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
发现餐饮服务提供者涉嫌聘用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的人员从事管理工作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
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
、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
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
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
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
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食品药品行政处罚
程序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
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6785639 |
|
序号 |
289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未依照规定处理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稽查总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食品生产经
营者的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涉嫌未依照规定处理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
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
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
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
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
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
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强制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四川省行政
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
》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
督电话 |
028 86785639 |
|
序号 |
290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餐饮服务提供者未依照规定制定、实施原料采购控制要求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稽查总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餐饮服务提
供者涉嫌未依照规定制定、实施原料采购控制要求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
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
,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
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
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
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
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强制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四川省行政
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
》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
督电话 |
028 86785639 |
|
序号 |
291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餐饮服务提供者未依照规定检查待加工的食品及原料,或者发现
有腐败变质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仍加工、使用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稽查总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餐饮服务提供者涉嫌未依照规定检查待
加工的食品及原料,或者发现有腐败变质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仍加工、使用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
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
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
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
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
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
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
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
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
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6785639 |
|
序号 |
292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餐饮服务提供企业未依照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设施、设备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稽查总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
发现餐饮服务提供企业涉嫌未依照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设施、设备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
: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
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
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
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
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
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
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
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
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6785639 |
|
序号 |
293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餐饮服务提供者未依照规定对餐具、饮具进行清洗、消毒,或者使用未经清洗和消毒的餐具、饮具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食品药
品监督稽查总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餐饮服务提供者涉嫌未依照规定对餐具、饮具进行清洗、消毒,或者使用未经清洗和消毒的餐具、饮具的
,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
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
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
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
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
,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
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
条例》、《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
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6785639 |
|
序号 |
294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餐饮服务提供者未依照规定采取措施并报告
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
食品药品监督稽查总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餐饮服务提供者涉嫌未依照规定采取措施并报告的,予以审查,决定
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
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
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
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
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
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
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
《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6785639 |
|
序号 |
295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申请人提出餐饮服务许可申请时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
食品药品监督稽查总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申请人提出餐饮服务许可申请时,涉嫌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予以审查,决
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
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
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
《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
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
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
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
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
《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
、《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6785639 |
|
序号 |
296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处
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食品
药品监督稽查总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申请人涉嫌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
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
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
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
,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
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
》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
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
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
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食品药品行政处
罚程序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
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6785639 |
|
序号 |
297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未取得《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企业擅自生产化妆品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稽查总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申请人涉嫌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
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
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
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
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
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
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四川省行政
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
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6785639 |
|
序号 |
298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生产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的化妆品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稽查总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生产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的
化妆品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
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
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
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
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
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
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
情形 |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
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化妆品卫生
监督条例》、《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四
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
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6785639 |
|
序号 |
299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使用化妆品禁用原料和未
经批准的化妆品新原料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稽查总队 |
责任
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使用化妆品禁用原料和未经批准的化妆品新原料的,予以审查,决定
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
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
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
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
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
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
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
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
《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6785639 |
|
序号 |
300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进口或者销售未经批准或者检验的进口化妆品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食品药
品监督稽查总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进口或者销售未经批准或者检验的进口化妆品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
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
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
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
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
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
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
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四川省化妆
品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
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6785639 |
|
序号 |
301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生产或者销售不符合国家《化妆品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食品药
品监督稽查总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生产或者销售不符合国家《化妆品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
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
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
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
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
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
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
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
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
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6785639 |
|
序号 |
302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违反《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其他有关规定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稽查总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反《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其他
有关规定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
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
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
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
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
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
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
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化妆品卫
生监督条例》、《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
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6785639 |
|
序号 |
303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化妆品生产企业未建在清洁区域内,或者与有毒、有害场所未保
持符合卫生要求间距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稽查总队 |
责任
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化妆品生产企业未建在清洁区域内,或者与有毒、有害场所未保持符合卫
生要求间距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
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
、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
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
《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
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
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化妆品
卫生监督条例》、《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
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6785639 |
|
序号 |
304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化妆品生产企业厂房的建筑不坚固或者清洁,车间内天花板、墙
壁、地面未采用光洁建筑材料,不具有良好的采光(或照明),或者不具有防止和消除鼠害和其他有害昆虫及其孳生条件的
设施和措施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稽查总队 |
责任
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化妆品生产企业厂房的建筑不坚固或者清洁,车间内天花板、墙壁、地面
未采用光洁建筑材料,不具有良好的采光(或照明),或者不具有防止和消除鼠害和其他有害昆虫及其孳生条件的设施和措
施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
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
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
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
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
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
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
条例》、《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
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6785639 |
|
序号 |
305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化妆品生产企业不具有与产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化妆品原料、
加工、包装、贮存等厂房或场所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稽查总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化妆品生产企业不具有与产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化
妆品原料、加工、包装、贮存等厂房或场所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
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
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
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
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
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
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
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
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
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6785639 |
|
序号 |
306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化妆品生产车间不具有适
合产品特点的相应的生产设施,或者工艺规程不符合卫生要求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稽查总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化妆品生产
车间不具有适合产品特点的相应的生产设施,或者工艺规程不符合卫生要求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
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
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
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
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
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
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
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
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
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6785639 |
|
序号 |
307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化妆品生产企业不具有能对所生产的化妆品进行微生物检验的仪器设备和检验人员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稽查总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
发现化妆品生产企业涉嫌不具有能对所生产的化妆品进行微生物检验的仪器设备和检验人员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
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
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
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
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
、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
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
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
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
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6785639 |
|
序号 |
308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的人员患有手癣、指甲癣、手部湿疹、发生于手部的银屑病或者鳞屑、渗出性皮肤病
以及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等传染病之一,未调离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稽查总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直接从事化
妆品生产的人员患有手癣、指甲癣、手部湿疹、发生于手部的银屑病或者鳞屑、渗出性皮肤病以及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
肝炎、活动性肺结核等传染病之一,未调离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
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
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
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
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
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
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
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
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
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6785639 |
|
序号 |
309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化妆品经营单位和个人销
售无质量合格标记的化妆品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稽查总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化妆品经营单位和个人涉嫌销售无质量合格标记的化
妆品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
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
、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
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
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
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
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
形 |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化妆品卫生监
督条例》、《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
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6785639 |
|
序号 |
310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化妆品经营单位和个人销售无标签、小包装或者说明书不符合规
定的化妆品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稽查总队 |
责任
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化妆品经营单位和个人涉嫌销售无标签、小包装或者说明书不符合规定的
化妆品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
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
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
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
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
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
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
情形 |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
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化妆品卫生
监督条例》、《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
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6785639 |
|
序号 |
311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涂改《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稽查总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
发现涉嫌涂改《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
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
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
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
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
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
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
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
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6785639 |
|
序号 |
312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涂改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
文号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
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稽查总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涂改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
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
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
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
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
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
: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
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四
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
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6785639 |
|
序号 |
313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涂改进口化妆品卫生审查批件或批准文号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稽查总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涂改进口化妆品卫生审查批件或批
准文号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
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
、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
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
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
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
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
形 |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化妆品卫生监
督条例实施细则》、《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
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6785639 |
|
序号 |
314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拒绝卫生监督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稽查总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拒绝卫
生监督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
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
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
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
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
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
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
情形 |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
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化妆品卫生
监督条例实施细则》、《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
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6785639 |
|
序号 |
315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经警告处罚,责令限期改进后仍无改进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稽查总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
发现经警告处罚、责令限期改进后,涉嫌仍无改进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
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
,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
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
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
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
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四
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
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6785639 |
|
序号 |
316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生产企业具有违反《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六条规定之五项行为中两项以上行为者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食品药
品监督稽查总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生产企业涉嫌具有违反《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六条规定之五项行为中两项以上行为的,予以审查,决
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
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
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
《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
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
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
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
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
则》、《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
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6785639 |
|
序号 |
317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化妆品经营单位和个人销售未取得《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
》的企业所生产的化妆品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稽查总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化妆品经营单位和个人涉嫌销售未取得《化妆品生产
企业卫生许可证》的企业所生产的化妆品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
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
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
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
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
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
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
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
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6785639 |
|
序号 |
318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化妆品经营单位和个人销
售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化妆品的处罚 |
责任
主体 |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稽查总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化妆品经营单位和个人涉嫌销售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
殊用途化妆品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
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
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
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
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
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
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
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
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6785639 |
|
序号 |
319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化妆品经营单位和个人销
售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稽查总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化妆品经营单位和个人涉嫌销售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
品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
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
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
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
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
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
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
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
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
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6785639 |
|
序号 |
320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经营单位转让、伪造、倒
卖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稽查总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经营单位涉嫌转让、伪造、倒卖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
文号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
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
、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
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
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
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
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
形 |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化妆品卫生监
督条例实施细则》、《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
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6785639 |
|
序号 |
321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经停产处罚后,仍无改进,确不具备化妆品生产卫生条件者的处
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食品
药品监督稽查总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经停产处罚后,涉嫌仍无改进、确不具备化妆品生产卫生条件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
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
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
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
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
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
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
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
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食品药品行
政处罚程序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
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6785639 |
|
序号 |
322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转让、伪造、倒卖《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稽查总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转让、
伪造、倒卖《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
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
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
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
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
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
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
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
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6785639 |
|
序号 |
323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生产企业转让、伪造、倒
卖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者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稽查总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生产企业涉嫌转让、伪造、倒卖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
文号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
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
、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
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
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
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
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
形 |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化妆品卫生监
督条例实施细则》、《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
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6785639 |
|
序号 |
324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生产企业转让、伪造、倒卖进口化妆品生产审查批件或批准文号
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
食品药品监督稽查总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生产企业转让、伪造、倒卖进口化妆品生产审查批件或批准文号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
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
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
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
,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
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
》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
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
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
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食品药品
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
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6785639 |
|
序号 |
325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美容美发院(店)擅自生产、配制化妆品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稽查总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美容美发院(店)涉嫌擅自生产、配制
化妆品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
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
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
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
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
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
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
情形 |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
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食品药品行
政处罚程序规定》、《四川省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
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6785639 |
|
序号 |
326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美容美发院(店)使用天然物品现场调配用于美容护肤的,不符
合有关卫生要求,或者掺入化学工业原料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稽查总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美容美发院(店)涉嫌使用天然物品现场调配用于美
容护肤的,不符合有关卫生要求,或者掺入化学工业原料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
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
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
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
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
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
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四川省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
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6785639 |
|
序号 |
327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化妆品与有毒、有害物质混合存放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稽查总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化妆品与有毒、有害物质混合存放的,
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
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
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
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
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
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
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
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食品药品行政处
罚程序规定》、《四川省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
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6785639 |
|
序号 |
328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存放化妆品和化妆品原料的库房不通风干燥,或者未设置防鼠、
防潮等设施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稽查总队 |
责任
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存放化妆品和化妆品原料的库房不通风干燥,或者未设置防鼠、防潮等设
施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
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
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
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
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
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
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食品药品行政处
罚程序规定》、《四川省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
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6785639 |
|
序号 |
329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化妆品的库存未按品种、批号分类存放,或者隔墙离地少于10厘
米,或者未建立化妆品出入库登记制度的处罚 |
责
任主体 |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稽查总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化妆品的库存未按品种、批号分类存放,或者隔墙离
地少于10厘米,或者未建立化妆品出入库登记制度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
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
,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
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
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
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
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四川省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
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6785639 |
|
序号 |
330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经营者盛放散装化妆品所使用的器具有毒、有害或者不抗腐蚀,或者无防尘、防蝇及防蟑螂、防鼠等设施
,保持清洁,防治污染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稽查总队 |
责任
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经营者盛放散装化妆品所使用的器具有毒、有害或者不抗腐蚀,或者无防
尘、防蝇及防蟑螂、防鼠等设施,保持清洁,防治污染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
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
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
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
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
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
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四川省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
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6785639 |
|
序号 |
331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生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未于首批投产前提供相关材料和样品,
报省卫生行政部门备案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稽查总队 |
责任
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生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未于首批投产前提供相关材料和样品,报省卫生
行政部门备案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
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
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
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
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
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
例》、《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四川省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
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
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6785639 |
|
序号 |
332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化妆品生产经营从业人员
未每年度接受一次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后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稽查总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化妆品生产
经营从业人员未每年度接受一次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后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
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
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
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
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
、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
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
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四川省化妆品卫生
监督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
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6785639 |
|
序号 |
333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未经许可生产食品添加剂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稽查总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未经许可生产食品添加剂的处罚,予以审查,决
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
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
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
《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
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
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
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
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
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6785639 |
|
序号 |
334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
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稽查总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用非食
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
产食品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
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
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
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
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
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
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
情形 |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
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行政机关
公务员处分条例》、《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
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6785639 |
|
序号 |
335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
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稽查总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生产经
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
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
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
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
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
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行政机关公务
员处分条例》、《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
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6785639 |
|
序号 |
336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
人群的主辅食品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稽查总队 |
责任
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
的主辅食品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
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
、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
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
《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
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
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行政
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
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6785639 |
|
序号 |
337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生产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
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稽查总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生产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
、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
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
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
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
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
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
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
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6785639 |
|
序号 |
338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
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生产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的制品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食品药
品监督稽查总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生产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
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的制品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
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
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
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
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
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6785639 |
|
序号 |
339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经营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
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稽查总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
发现涉嫌经营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的,予
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
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
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
《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
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
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6785639 |
|
序号 |
340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食品药
品监督稽查总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
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
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
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
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
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
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
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食品药品行政处罚
程序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
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6785639 |
|
序号 |
341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利用新的食品原料从事食品生产或者从事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
品相关产品新品种生产,未经过安全性评估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稽查总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利用新的食品原料从事食品生产或
者从事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生产,未经过安全性评估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
: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
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
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
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
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
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
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食品药品行政处罚
程序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
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6785639 |
|
序号 |
342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食品生产者在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其召回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后,仍拒不召回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稽查总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
发现食品生产者涉嫌在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其召回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后,仍拒不召回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
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
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
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
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
、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
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
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食品药品行政处罚
程序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
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6785639 |
|
序号 |
343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未尽到进货查验义务、未建立并执行相关制度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稽查总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
发现涉嫌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未尽到进货查验义务、未建立并执行相关制度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
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
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
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
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
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
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
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食品药品行政处罚
程序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
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6785639 |
|
序号 |
344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未依照规定处理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稽查总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食品生产经
营者的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涉嫌未依照规定处理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
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
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
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
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
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
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强制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四川省行政
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
》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
督电话 |
028 86785639 |
|
序号 |
345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食品生产企业未建立、执行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稽查总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食品生产企
业涉嫌未建立、执行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
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
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
、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
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
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
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食品安全
法实施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
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6785639 |
|
序号 |
346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未制定、实施生产过程控
制要求,或者食品生产过程中有不符合控制要求的情形未依照规定采取整改措施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稽查总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
发现涉嫌未制定、实施生产过程控制要求,或者食品生产过程中有不符合控制要求的情形未依照规定采取整改措施的,予以
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
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
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
,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
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
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
《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6785639 |
|
序号 |
347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未记录食品生产过程的安全管理情况并保存相关记录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食品药
品监督稽查总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未记录食品生产过程的安全管理情况并保存相关记录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
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
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
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
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
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
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
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
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
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6785639 |
|
序号 |
348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食品生产者未及时对不安全食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未根据有关规定对应当销毁的食品,及时予以销毁。未
对召回食品的后处理进行详细的记录,并向所在地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接受市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监督,逾期未
改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
省食品药品监督稽查总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食品生产者涉嫌未及时对不安全食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未根据有关规定对应当销毁的食品
,及时予以销毁;未对召回食品的后处理进行详细的记录,并向所在地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接受市级食品药品监
管部门监督,逾期未改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
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
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
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
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
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
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
例》、《食品召回管理办法》、《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
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
任。 |
监督电话 |
028
86785639 |
|
序号 |
349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食品生产者未保存包括食品召回的批次、数量、比例、原因、结
果等的召回记录逾期未改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稽查总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食品生产者涉嫌未保存包括食品召回的批次、数量、
比例、原因、结果等的召回记录逾期未改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
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
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
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
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
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
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
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食品召回管理办法》、《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
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
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6785639 |
|
序号 |
350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食品生产者违反召回规定
的逾期未改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稽查总队 |
责任
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食品生产者涉嫌违反召回规定的逾期未改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
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
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
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
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
、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
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
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食品召回管理办法》、《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
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6785639 |
|
序号 |
351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食品生产者接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食品安全危害调查通知,但未
及时进行调查、拒绝配合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进行食品安全危害调查或者未按要求及时提交食品安全危害调查、评估报告,逾
期不改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稽查总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食品生产者接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食品安全危害调查通知,但未及时进行调查、拒绝配合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进行食品安全危害调查或者未按要求及时提交食品安全危害调查、评估报告,逾期不改的,予以审查,决
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
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
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
《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
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
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
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
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食品召回管理办法》、《食
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
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6785639 |
|
序号 |
352 |
权力类型 |
行政征收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食品生产者未停止生产不安全食品,逾期未改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食品药
品监督稽查总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食品生产者涉嫌未停止生产不安全食品,逾期未改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
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
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
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
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
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
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
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食品召回管理办法》、《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四川省行政执
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
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
电话 |
028 86785639 |
|
序号 |
353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生产企业不履行召回义务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稽查总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生产企业涉嫌不履行召回义务的,予以审查,决定是
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
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
、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
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
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
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
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
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
特别规定》、《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
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6785639 |
|
序号 |
354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生产者生产产品所使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不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强制性标准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稽查总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生产者生产产品所使用的原料、辅料、
添加剂、农业投入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强制性标准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
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
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
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
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
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
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
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食品药品行政
处罚程序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
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6785639 |
|
序号 |
355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生产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稽查总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
发现涉嫌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生产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
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
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
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
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
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
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
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
》、《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
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6785639 |
|
序号 |
356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依法应当取得许可证照而未取得许可证照从事生产活动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食品药
品监督稽查总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依法应当取得许可证照而未取得许可证照从事生产活动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
: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
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
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
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
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
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
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
》、《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
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6785639 |
|
序号 |
357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食品标识标注不符合规定且逾期不改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稽查总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
发现食品标识标注不符合规定且逾期不改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
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
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
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
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
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
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
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食品标识管理规定》、《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
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
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6785639 |
|
序号 |
358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食品标识与食品或者其包
装分离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稽查总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食品标识与食品或者其包装分离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
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
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
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
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
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
: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
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食品标识管理规定》、《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四川省行政执
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
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
电话 |
028 86785639 |
|
序号 |
359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伪造或者虚假标注食品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稽查总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伪造或者虚假标注食品生产日期和
保质期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
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
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
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
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
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
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
情形 |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
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食品标识管
理规定》、《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
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6785639 |
|
序号 |
360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食品标识标注禁止性内容且逾期未改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稽查总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
发现食品标识标注禁止性内容且逾期未改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
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
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
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
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
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
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
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食品标识管理规定》、《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
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
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6785639 |
|
序号 |
361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未按规定标注食品营养素、热量以及定量标示且逾期未改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食品药
品监督稽查总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未按规定标注食品营养素、热量以及定量标示且逾期未改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
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
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
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
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
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
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
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食品标识管理规定》、《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
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6785639 |
|
序号 |
362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食品标志未按规定标注应当标注内容逾期未改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稽查总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食品标志未
按规定标注应当标注内容且逾期未改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
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
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
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
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
公务员处分条例》、《食品标识管理规定》、《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
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
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6785639 |
|
序号 |
363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无生产
记录或者销售记录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稽查总队 |
责任
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涉嫌无生产记录或者销售记录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
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
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
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
,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
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
》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
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
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
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试行)》、《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
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6785639 |
|
序号 |
364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未将使用食品添加剂情况备案或者未按国家规定进行其他备案的
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食
品药品监督稽查总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未将使用食品添加剂情况备案或者未按国家规定进行其他备案的,予以审查,决定是
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
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
、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
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
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
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
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
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
则(试行)》、《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
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6785639 |
|
序号 |
365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未按规定实施进货验收制度并建立进货台帐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食品药
品监督稽查总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未按规定实施进货验收制度并建立进货台帐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
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
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
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
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
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
: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
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食品药品行
政处罚程序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
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6785639 |
|
序号 |
366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无标准或者不按标准组织食品生产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稽查总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无标准或者不按标准组织食品生产
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
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
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
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
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
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食品生产加工企
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
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
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6785639 |
|
序号 |
367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未按规定进行强制检验、
比对检验或者加严检验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稽查总队 |
责任
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未按规定进行强制检验、比对检验或者加严检验的,予以审查,决定
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
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
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
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
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
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
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
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
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
任。 |
监督电话 |
028
86785639 |
|
序号 |
368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未按规定进行委托加工食品备案或者未按规定在委托加工生产的
食品包装上标注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稽查总队 |
责任
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未按规定进行委托加工食品备案或者未按规定在委托加工生产的食品
包装上标注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
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
、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
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
《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
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
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食品生
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
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
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6785639 |
|
序号 |
369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利用新资源生产食品、使
用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新的原材料生产的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设备的新品种不能提供安全评价报告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食品药
品监督稽查总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利用新资源生产食品、使用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新的原材料生产的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
、设备的新品种不能提供安全评价报告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
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
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
、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
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
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
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
公务员处分条例》、《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四川
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
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6785639 |
|
序号 |
370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违反规定使用过期的、失效的、变质的、污秽不洁的、回收的、受其他污染的食品或者非食用的原料生产
加工食品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稽查总队 |
责任
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反规定使用过期的、失效的、变质的、污秽不洁的、回收的、受其
他污染的食品或者非食用的原料生产加工食品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
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
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
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
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
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
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
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
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6785639 |
|
序号 |
371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未按规定实施食品出厂检验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稽查总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
发现涉嫌未按规定实施食品出厂检验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
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
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
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
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
公务员处分条例》、《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四川
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
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6785639 |
|
序号 |
372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委托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生产加工已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稽查总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
发现委托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涉嫌生产加工已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的处罚,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
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
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
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
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
、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
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
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
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6785639 |
|
序号 |
373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生产和在生产中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食品及相关产品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食品药
品监督稽查总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生产和在生产中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食品及相关产品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
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
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
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
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
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
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
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
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6785639 |
|
序号 |
374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在食品生产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
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稽查总队 |
责任
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在食品生产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
冒充合格产品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
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
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
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
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
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
例》、《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
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
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6785639 |
|
序号 |
375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在生产
加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产品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稽查总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食品生产加
工企业涉嫌在生产加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产品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
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
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
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
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
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
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
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
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6785639 |
|
序号 |
376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不能持续保持应当具备的环境条件、卫生要求
、厂房场所、设备设施或者检验条件的处罚 |
责任
主体 |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稽查总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涉嫌不能持续保持应当具备的环境
条件、卫生要求、厂房场所、设备设施或者检验条件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
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
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
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
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
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
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食品药品行
政处罚程序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
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6785639 |
|
序号 |
377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向负责监督检查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
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稽查总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涉嫌向负责监督检查的食
品药品监管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
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
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
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
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
、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
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
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
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6785639 |
|
序号 |
378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食品生产
许可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
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稽查总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涉嫌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食品生产许可的,予以审查,
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
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
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
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
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
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
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
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
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
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
任。 |
监督电话 |
028
86785639 |
|
序号 |
379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食品生产许可
证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
省食品药品监督稽查总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涉嫌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予以审查,决
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
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
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
《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
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
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
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
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
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
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
任。 |
监督电话 |
028
86785639 |
|
序号 |
380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伪造、变造、冒用食品生产许可证证书、QS标志或者食品生产许
可证编号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稽查总队 |
责任
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伪造、变造、冒用食品生产许可证证书、QS标志或者食品生产许可证
编号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
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
、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
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
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
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
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
形 |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食品生产加工
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
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
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6785639 |
|
序号 |
381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由于食品质量安全指标不合格等原因
发生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稽查总队 |
责任
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由于食品质量安全指标不合格等原因发生事故
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
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
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
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
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
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
例》、《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
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
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6785639 |
|
序号 |
382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产
品经国家监督抽查或者省级监督抽查不合格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稽查总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产品经国家监督
抽查或者省级监督抽查不合格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
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
: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
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
: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
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
公务员处分条例》、《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四川
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
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6785639 |
|
序号 |
383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出租、出借或者转让食品生产许可证证书、QS标志和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处
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食品
药品监督稽查总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涉嫌出租、出借或者转让食品生产许可证证书、QS标志和食品
生产许可证编号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
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
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
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
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
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
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
例》、《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
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
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6785639 |
|
序号 |
384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违法接受并使用他人提供
的食品生产许可证证书、QS标志和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稽查总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接受并使用他人提供的食品生
产许可证证书、QS标志和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
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
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
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
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
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
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
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
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6785639 |
|
序号 |
385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未按规定标注QS标志和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稽查总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
发现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涉嫌未按规定标注QS标志和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
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
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
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
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
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
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
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
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6785639 |
|
序号 |
386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未按规定提交年度报告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食品药
品监督稽查总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涉嫌未按规定提交年度报告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
: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
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
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
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
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
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
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
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6785639 |
|
序号 |
387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名称发生变化,未按规定办理变更手
续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
省食品药品监督稽查总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名称发生变化,涉嫌未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予以审查,决
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
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
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
《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
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
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
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
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
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
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
任。 |
监督电话 |
028
86785639 |
|
序号 |
388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
工艺发生变化的,未按照规定办理重新申请审查手续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稽查总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生产条件、
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发生变化的,涉嫌未按照规定办理重新申请审查手续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
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
、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
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
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
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
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
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6785639 |
|
序号 |
389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超出许可范围擅自生产加工已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食品药
品监督稽查总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超出许可范围擅自生产加工已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
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
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
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
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
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
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
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
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6785639 |
|
序号 |
390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已经被注销食品生产许可证或者食品生产许可证超过有效期仍继
续生产加工已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稽查总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已经被注销食品生产许可证或者食品生产许可证
超过有效期仍继续生产加工已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
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
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
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
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
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
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食品药品行
政处罚程序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
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6785639 |
|
序号 |
391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而擅自生产加工已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
食品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
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稽查总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而擅自生产加工已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的,予以审查,
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
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
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
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
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
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
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
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
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
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
任。 |
监督电话 |
028
86785639 |
|
序号 |
392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违法生产食品添加剂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稽查总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生
产食品添加剂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
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
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
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
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
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
例》、《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
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6785639 |
|
序号 |
393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生产食品添加剂使用不符合质量安全要求的原辅材料、包装材料
及生产设备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稽查总队 |
责任
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生产食品添加剂使用不符合质量安全要求的原辅材料、包装材料及生
产设备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
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
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
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
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
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
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
情形 |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
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食品添加剂
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
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6785639 |
|
序号 |
394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食品添加剂生产者未建立质量管理制度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稽查总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食品添加剂生产者涉嫌未建立质量管理
制度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
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
、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
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
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
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
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
形 |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食品添加剂生
产监督管理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
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6785639 |
|
序号 |
395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生产者对存在安全隐患的食品添加剂未依法召回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稽查总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生产者涉嫌
对存在安全隐患的食品添加剂未依法召回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
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
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
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
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
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
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
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
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6785639 |
|
序号 |
396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获得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并加贴标志的产品,经检查、检测、鉴定
,不符合无公害农产品质量标准要求的处罚 |
责任
主体 |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稽查总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获得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并加贴标志的产品,经检查、
检测、鉴定,不符合无公害农产品质量标准要求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
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
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
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
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
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
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
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
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6785639 |
|
序号 |
397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情形的行为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食品药
品监督稽查总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情形的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
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
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
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
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
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
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
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
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
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6785639 |
|
序号 |
398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事故单位在发生食品安全
事故后未进行处置、报告行为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稽查总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事故单位涉嫌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未进行处置、报
告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
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
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
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
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
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
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
情形 |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
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行政机关
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
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6785639 |
|
序号 |
399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行为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稽查总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
发现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
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
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
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
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
、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
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
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
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
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6785639 |
|
序号 |
400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进口商未建立并遵守食品
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行为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稽查总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进口商涉嫌未建立并遵守食品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的
,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
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
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
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
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
,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
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行政机关公务
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
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6785639 |
|
序号 |
401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的举办者允许未取
得许可的食品经营者进入市场销售食品,或者未履行检查、报告等义务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稽查总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集中交易市
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的举办者涉嫌允许未取得许可的食品经营者进入市场销售食品,或者未履行检查、报告等
义务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
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
、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
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
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
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
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
形 |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行政机关公
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
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6785639 |
|
序号 |
402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未经许可,擅自改变许可事项的行为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稽查总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未经许可,涉嫌擅自改变许可事项的,
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
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
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
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
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
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
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
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食品流通许可证
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
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6785639 |
|
序号 |
403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食品流通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食品流通许可证》的行
为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
食品药品监督稽查总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食品流通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食
品流通许可证》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
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
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
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
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
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
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
例》、《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
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6785639 |
|
序号 |
404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交虚假材料申请或者取得食品流通许可的行
为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
食品药品监督稽查总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交虚假材料申请或者取得食品流通许可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
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
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
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
,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
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
》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
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
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
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执
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
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
电话 |
028 86785639 |
|
序号 |
405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食品流通许可的行为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稽查总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以欺骗
、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食品流通许可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
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
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
、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
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
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
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
公务员处分条例》、《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
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6785639 |
|
序号 |
406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食品经营者的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符合食品经营要求的,食品
经营者未立即采取整改措施;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潜在风险的,未立即停止食品经营活动,并未向所在地县级工商行政管
理部门报告;需要重新办理许可手续的,未依法办理的行为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稽查总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食品经营者的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符
合食品经营要求的,食品经营者未立即采取整改措施;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潜在风险的,未立即停止食品经营活动,并未
向所在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需要重新办理许可手续的,未依法办理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
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
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
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
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
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
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
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
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6785639 |
|
序号 |
407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从事食品批发业务的经营
企业未依照规定记录、保存销售信息或者保留销售票据的行为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稽查总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从事食品批发业务的经营企业涉嫌未依
照规定记录、保存销售信息或者保留销售票据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
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
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
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
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
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
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
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
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6785639 |
|
序号 |
408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生产、销售不符合
法定要求产品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稽查总队 |
责任
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
要求产品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
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
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
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
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
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
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
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关
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
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6785639 |
|
序号 |
409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生产经营者不再符合法定条件、要求,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处理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食
品药品监督稽查总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生产经营者涉嫌不再符合法定条件、要求,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予以审查,决定是
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
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
、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
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
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
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
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
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
特别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
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6785639 |
|
序号 |
410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依法应当取得许可证照而未取得许可证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稽查总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依法应
当取得许可证照而未取得许可证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
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
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
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
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
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
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四川省行政执
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
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
电话 |
028 86785639 |
|
序号 |
411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销售者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行为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食品药
品监督稽查总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销售者涉嫌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
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
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
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
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
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
: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
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四川省行政执
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
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
电话 |
028 86785639 |
|
序号 |
412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产品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企业、产品经营柜台出租企业、产品展销会的举办企业,未审查销售者经营资格
、明确销售者产品安全管理责任、定期检查、不及时制止并报告销售者违法行为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稽查总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
发现产品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企业、产品经营柜台出租企业、产品展销会的举办企业,未审查销售者经营资格、明确销售者
产品安全管理责任、定期检查、不及时制止并报告销售者违法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
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
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
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
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
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
: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
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四川省行政执
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
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
电话 |
028 86785639 |
|
序号 |
413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有安全隐患的产品,生产者不及时履行公布、通知、召回、报告义务,销售者不立即履行停止销售、通知
并报告义务的行为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稽查总队 |
责任
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有安全隐患的产品,生产者不及时履行公布、通知、召回、报告义务,销
售者不立即履行停止销售、通知并报告义务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
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
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
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
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
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
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
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
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
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6785639 |
|
序号 |
414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违反《国务院关于加强食
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的行为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稽查总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反《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
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
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
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
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
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
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
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
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
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
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6785639 |
|
序号 |
415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食品经营者经营用非食品
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
食品的行为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稽查总队 |
责任
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食品经营者经营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
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
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
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
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
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
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
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
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执
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
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
电话 |
028 86785639 |
|
序号 |
416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食品经营者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
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处罚 |
责任
主体 |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稽查总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食品经营者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
、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
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
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
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
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
、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
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
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执
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
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
电话 |
028 86785639 |
|
序号 |
417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食品经营者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行为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食品药
品监督稽查总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食品经营者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予以审查,决
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
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
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
《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
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
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
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
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
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
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6785639 |
|
序号 |
418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食品经营者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
品的行为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稽查总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食品经营者涉嫌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
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
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
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
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
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
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
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
例》、《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
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6785639 |
|
序号 |
419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食品经营者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
物肉类及其制品的行为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稽查总队 |
责任
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食品经营者涉嫌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
类及其制品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
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
、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
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
《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
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
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流通环
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
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6785639 |
|
序号 |
420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食品经营者经营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
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的行为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稽查总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食品经营者涉嫌经营未经动物卫生监督
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
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
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
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
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
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
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
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食品药品行政
处罚程序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
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6785639 |
|
序号 |
421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食品经营者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稽查总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
发现食品经营者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
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
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
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
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
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
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
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
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
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6785639 |
|
序号 |
422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食品经营者经营国家为防
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经营的食品的行为处罚 |
责
任主体 |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稽查总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食品经营者涉嫌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
经营的食品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
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
、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
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
《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
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
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流通环
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
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28
86785639 |
|
序号 |
423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食品经营者经营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的行为
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食
品药品监督稽查总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食品经营者涉嫌经营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
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
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
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
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
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
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
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
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食品药品
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
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6785639 |
|
序号 |
424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食品经营者未建立并执行食品退市制度,食品经营者发现其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未立即停止
经营,下架单独存放,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未将有关情况报告辖区食品药品监督管
理机关的行为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稽查总队 |
责任
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食品经营者涉嫌未建立并执行食品退市制度,食品经营者涉嫌发现其经营
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未立即停止经营,下架单独存放,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
,未将有关情况报告辖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关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
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
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
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
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
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
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
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
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
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6785639 |
|
序号 |
425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
动的行为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稽查总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
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
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
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
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
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
: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
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
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6785639 |
|
序号 |
426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患有《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的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疾病的从业人员,
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的行为处罚 |
责任主
体 |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稽查总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患有《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
的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疾病的从业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
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
、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
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
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
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
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食品药品行政
处罚程序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
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6785639 |
|
序号 |
427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的行为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稽查总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
发现食品经营者涉嫌采购食品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
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
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
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
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
、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
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
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食品药品行政
处罚程序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
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6785639 |
|
序号 |
428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食品经营企业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稽查总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食品经营企
业涉嫌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
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
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
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
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
公务员处分条例》、《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
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6785639 |
|
序号 |
429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从事食品批发业务的经营
企业销售食品未如实记录批发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销售日期等内容,或
者保留载有上述信息的销售票据的行为处罚 |
责任
主体 |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稽查总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从事食品批发业务的经营企业销售食品未如实记录批
发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销售日期等内容,或者保留载有上述信息的销售
票据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
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
、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
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
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
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
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
形 |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流通环节食品
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
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6785639 |
|
序号 |
430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食品进货查验记录、批发记录或者票据不真实,或未保存二年以
上的行为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稽查总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食品进货查验记录、批发记录或者票据不真实,或未保存二年以上的,予以审查,决定是
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
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
、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
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
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
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
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
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食品
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
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6785639 |
|
序号 |
431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食品经营者对贮存、销售的食品未及时清理变质、超过保质期及
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处罚 |
责任
主体 |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稽查总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食品经营者涉嫌对贮存、销售的食品未及时清理变质
、超过保质期及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
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
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
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
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
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
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
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
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
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6785639 |
|
序号 |
432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食品经营者贮存散装食品
未在贮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销售散装食品,未在散装食品的容器、
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销售生鲜食品和熟食制品,不符合食品
安全所需要的温度、空间隔离等特殊要求的行为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稽查总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食品经营者贮存散装食品未在贮存位置
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销售散装食品,未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
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销售生鲜食品和熟食制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所需要的
温度、空间隔离等特殊要求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
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
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
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
: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
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
公务员处分条例》、《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
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6785639 |
|
序号 |
433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食品经营者销售的预包装
食品的包装上的标签、说明书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或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的行为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稽查总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
发现食品经营者销售的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的标签、说明书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或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的,予以审
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
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
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
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
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
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
办法》、《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
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6785639 |
|
序号 |
434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食品经营者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的处
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食品
药品监督稽查总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食品经营者涉嫌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
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
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
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
,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
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
》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
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
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
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食品药
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
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6785639 |
|
序号 |
435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食品经营者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的行为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稽查总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食品经营者涉嫌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
品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
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
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
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
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
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
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流通环节食品安
全监督管理办法》、《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
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6785639 |
|
序号 |
436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食品经营者经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四
十八条第三款规定的食品的行为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稽查总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食品经营者经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
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三款规定的食品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
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
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
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
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
公务员处分条例》、《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
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6785639 |
|
序号 |
437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食品经营者经营没有中文
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进口的预包装食品的行为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食品药
品监督稽查总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食品经营者经营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六条
规定的进口的预包装食品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
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
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
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
: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
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
公务员处分条例》、《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
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6785639 |
|
序号 |
438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食品经营者销售的预包装
食品的包装上未标有标签或标签内容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的行为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稽查总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食品经营者
销售的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未标有标签或标签内容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
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
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
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
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
、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
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
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食品药品行政
处罚程序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
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6785639 |
|
序号 |
439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食品经营企业未按照要求进行食品运输的行为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稽查总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食品经营企业涉嫌未按照要求进行食品
运输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
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
、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
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
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
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
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
形 |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流通环节食品
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
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6785639 |
|
序号 |
440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食品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食品经营柜台的出租者和食品展销
会的举办者未审查入场食品经营者的《食品流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行为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稽查总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食品集中交
易市场的开办者、食品经营柜台的出租者和食品展销会的举办者未审查入场食品经营者的《食品流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
,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
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
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
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
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
,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
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流通环节食品安
全监督管理办法》、《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
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6785639 |
|
序号 |
441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食品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食品经营柜台的出租者和食品展销
会的举办者未明确入场食品经营者的食品安全管理责任的行为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稽查总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食品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食品经营
柜台的出租者和食品展销会的举办者未明确入场食品经营者的食品安全管理责任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
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
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
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
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
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
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
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食品药品行政
处罚程序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
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6785639 |
|
序号 |
442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食品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食品经营柜台的出租者和食品展销会的举办者未定期对入场食品经营者的经
营环境和条件进行检查的行为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稽查总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食品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食品经营柜台的出租者
和食品展销会的举办者未定期对入场食品经营者的经营环境和条件进行检查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
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
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
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
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
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
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
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食品药品行政
处罚程序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
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6785639 |
|
序号 |
443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食品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食品经营柜台的出租者和食品展销会的举办者不依法履行管理义务的行为的
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食
品药品监督稽查总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食品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食品经营柜台的出租者和食品展销会的举办者不依法履行管
理义务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
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
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
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
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
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
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
情形 |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
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流通环节食
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
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6785639 |
|
序号 |
444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食品经营企业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未进行处置、报告的行为的
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食
品药品监督稽查总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食品经营企业涉嫌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未进行处置、报告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
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
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
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
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
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
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
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食品药品行
政处罚程序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
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6785639 |
|
序号 |
445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食品经营者的经营条件发生变化,未依照《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处理的行
为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
食品药品监督稽查总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食品经营者的经营条件发生变化,未依照《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二
款规定处理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
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
、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
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
《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
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
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流通环
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
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28
86785639 |
|
序号 |
446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食品经营者聘用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食品经营的行为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食品药
品监督稽查总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食品经营者涉嫌聘用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食品经营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
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
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
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
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
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
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
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食品药品行政
处罚程序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
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6785639 |
|
序号 |
447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食品经营者未主动向消费者提供销售凭证,或者拒不履行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更换、退货等义务的
行为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
省食品药品监督稽查总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食品经营者涉嫌未主动向消费者提供销售凭证,或者拒不履行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更换、退货等义务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
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
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
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
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
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
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
例》、《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
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
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6785639 |
|
序号 |
448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食品经营者拒绝食品药品
监管机关依法开展监督检查的行为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稽查总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食品经营者涉嫌拒绝食品药品监管机关依法开展监督
检查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
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
、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
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
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
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
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
形 |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流通环节食品
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
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6785639 |
|
序号 |
449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从事批发业务的食品经营企业没有向购货者开具销售票据或者清
单的行为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稽查总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从事批发业务的食品经营企业没有向购货者开具销售票据或者清单的,予以审查,决定是
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
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
、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
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
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
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
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
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食品
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
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6785639 |
|
序号 |
450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食品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食品经营柜台的出租者和食品展销
会的举办者没有建立食品经营者档案、记载市场内食品经营者的基本情况、主要进货渠道、经营品种、品牌和供货商状况等
信息;没有设置食品信息公示媒介,及时公开市场内或者行政机关公布的相关食品信息的行为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稽查总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
发现食品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食品经营柜台的出租者和食品展销会的举办者没有建立食品经营者档案、记载市场内食品
经营者的基本情况、主要进货渠道、经营品种、品牌和供货商状况等信息;没有设置食品信息公示媒介,及时公开市场内或
者行政机关公布的相关食品信息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
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
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
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
: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
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
公务员处分条例》、《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
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6785639 |
|
序号 |
451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生鲜乳收购、乳制品生产过程中,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或者其
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行为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稽查总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在生鲜乳收购、乳制品生产过程中,涉嫌加入非食品
用化学物质或者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
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
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
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
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
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
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
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
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6785639 |
|
序号 |
452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销售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
国家标准的乳品的行为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稽查总队 |
责任
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销售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乳品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
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
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
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
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
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
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
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
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食品药品行政
处罚程序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
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6785639 |
|
序号 |
453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或者可能危害婴幼儿身体健康和生长发育的
乳制品,不停止生产、不召回的行为处罚 |
责任主
体 |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稽查总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
生命安全或者可能危害婴幼儿身体健康和生长发育的乳制品,不停止生产、不召回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
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
、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
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
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
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
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食品药品行政处罚
程序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
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6785639 |
|
序号 |
454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或者可能危害婴幼儿身体健康和生长发育的
乳制品,不停止销售、不追回的行为处罚 |
责任主
体 |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稽查总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
生命安全或者可能危害婴幼儿身体健康和生长发育的乳制品,不停止销售、不追回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
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
、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
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
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
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
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食品药品行政处罚
程序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
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6785639 |
|
序号 |
455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销售者在发生乳品质量安全事故后未报告、处置的行为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稽查总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销售者涉嫌
在发生乳品质量安全事故后未报告、处置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
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
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
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
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
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
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
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
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6785639 |
|
序号 |
456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未取得生鲜乳收购许可证
收购生鲜乳的行为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稽查总队 |
责任
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未取得生鲜乳收购许可证收购生鲜乳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
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
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
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
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
、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
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
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食品药品行政处罚
程序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
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6785639 |
|
序号 |
457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生鲜乳收购站取得生鲜乳收购许可证后,不再符合许可条件继续从事生鲜乳收购的行为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食品药
品监督稽查总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生鲜乳收购站取得生鲜乳收购许可证后,不再符合许可条件继续从事生鲜乳收购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
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
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
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
,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
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
》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
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
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
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食品药品行
政处罚程序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
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6785639 |
|
序号 |
458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生鲜乳收购站收购禁止收购的生鲜乳的行为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稽查总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生鲜乳收购站涉嫌收购禁止收购的生鲜
乳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
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
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
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
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
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
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乳品质量安全监
督管理条例》、《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
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6785639 |
|
序号 |
459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乳制品销售者未取得许可证,或者取得许可证后不按照法定条件
、法定要求从事生产销售活动的行为处罚 |
责任主
体 |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稽查总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乳制品销售者涉嫌未取得许可证,或者取得许可证后
不按照法定条件、法定要求从事生产销售活动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
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
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
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
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
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
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
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
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6785639 |
|
序号 |
460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违反《盐业管理条例》第
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稽查总队 |
责任
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反《盐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的,予以审查,决定
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
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
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
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
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
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
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盐业管理条例》、《食品药
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
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6785639 |
|
序号 |
461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酒类经营者不办理备案登记和不及时办理变更登记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食品药
品监督稽查总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酒类经营者涉嫌不办理备案登记和不及时办理变更登记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
: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
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
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
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
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
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
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酒类流通管理办法》、《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
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6785639 |
|
序号 |
462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买卖或骗取《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表》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稽查总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
发现涉嫌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买卖或骗取《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表》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
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
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
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
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
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
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
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酒类流通管理办法》、《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
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6785639 |
|
序号 |
463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酒类经营者未填制《随附单》和未向首次供货方索取有关证照复印件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稽查总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
发现涉嫌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买卖或骗取《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表》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
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
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
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
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
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
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
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酒类流通管理办法》、《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
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6785639 |
|
序号 |
464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酒类经营者违规销售散装酒和储运酒类商品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稽查总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酒类经营者涉嫌违规销售散装酒和储运
酒类商品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
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
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
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
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
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
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
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酒类流通
管理办法》、《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
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6785639 |
|
序号 |
465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酒类经营者向未成年人售酒和未在经营场所予以明示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食品药
品监督稽查总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酒类经营者涉嫌向未成年人售酒和未在经营场所予以明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
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
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
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
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
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
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
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酒类流通管理办法》、《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
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6785639 |
|
序号 |
466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批发、零售、储运假冒伪劣和侵犯知识产权及非法进口的酒类商品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稽查总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
发现涉嫌批发、零售、储运假冒伪劣和侵犯知识产权及非法进口的酒类商品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
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
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
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
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
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
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
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酒类流通管理办法》、《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
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6785639 |
|
序号 |
467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酒类经营者不配合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监督检查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稽查总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酒类经营者涉嫌不配合食品药品监管部
门监督检查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
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
、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
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
《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
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
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酒类流
通管理办法》、《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
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6785639 |
|
序号 |
468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酒类经营者无证经营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稽查总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酒类经营者
涉嫌无证经营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
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
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
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
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
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
例》、《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四川省酒类管理实施细则》、《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
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
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6785639 |
|
序号 |
469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酒类经营者违反《四川省酒类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食品药
品监督稽查总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酒类经营者涉嫌违反《四川省酒类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
: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
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
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
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
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
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
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四川省酒类管理实
施细则》、《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
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6785639 |
|
序号 |
470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酒类经营者从不具有酒类产品批发资格的企业进货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稽查总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酒类经营者
涉嫌从不具有酒类产品批发资格的企业进货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
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
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
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
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
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
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
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四川省酒类管理实施细则》、《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6785639 |
|
序号 |
471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酒类经营者非法转让酒类许可证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稽查总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
发现酒类经营者涉嫌非法转让酒类许可证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
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
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
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
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
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
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
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四川省酒类管理实施细则》、《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6785639 |
|
序号 |
472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酒类经营者不按规定申办酒
类许可证审核换证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稽查总队 |
责任
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酒类经营者涉嫌不按规定申办酒类许可证审核换证的,予以审查,决定是
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
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
、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
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
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
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
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
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四川省酒
类管理实施细则》、《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
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6785639 |
|
序号 |
473 |
权力类型 |
行政强制 |
权力项目名称 |
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药品及其有关材料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稽查总队 |
责任事项 |
1.催告责任:向到期未履行义
务的当事人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其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依法享有的权利。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
,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报经批准作出行政强制决定,并送达行政强制
决定书。根据有关规定,作出中止或终结执行的决定。
3.执行责任:对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药品及其有关
证据材料予以查封、扣押。
4.事后监督责任:发现不符合查封、扣押条件的,及时解除行政强制措施。
5.其他责
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
例》、《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易制毒化学品
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
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
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6785639 |
|
序号 |
474 |
权力类型 |
行政强制 |
权力项目名称 |
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法使用的食
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或者被污染的工具、设备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稽查总队
|
责任事项 |
1.催告责任:
向到期未履行义务的当事人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其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依法享有的权利。
2.决定责任:充分听
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报经批准作出行政强制决定,
并送达行政强制决定书。根据有关规定,作出中止或终结执行的决定。
3.执行责任:对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
准的食品,违法使用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或者被污染的工具、设备予以查封、
扣押。
4.事后监督责任:发现不符合查封、扣押条件的,及时解除行政强制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
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乳品质量安全监
督管理条例》、《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四川省行
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
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6785639 |
|
序号 |
475 |
权力类型 |
行政强制 |
权力项目名称 |
查封违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稽查总队 |
责任事项 |
1.催告责任:向到期未履行义务的当事人下达催告通知书
,催告其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依法享有的权利。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
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报经批准作出行政强制决定,并送达行政强制决定书。根据有关规定,作
出中止或终结执行的决定。
3.执行责任:对违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予以查封。
4.事后监督责任:发现
不符合查封条件的,及时解除行政强制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
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
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
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6785639 |
|
序号 |
476 |
权力类型 |
行政强制 |
权力项目名称 |
查封、扣押已经造成医疗器械质量事故或者可能造成医疗器械质量
事故的产品及有关资料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稽查总队 |
责任
事项 |
1.催告责任:向到期未履行义务的当事人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其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
依法享有的权利。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
无正当理由的,报经批准作出行政强制决定,并送达行政强制决定书。根据有关规定,作出中止或终结执行的决定。
3.执行责任:对已经造成医疗器械质量事故或者可能造成医疗器械质量事故的产品及有关资料予以查封、扣押。
4.事后监督责任:发现不符合查封、扣押条件的,及时解除行政强制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
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
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
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6785639 |
|
序号 |
477 |
权力类型 |
行政强制 |
权力项目名称 |
扣押相关的证据材料和违法物品;查封有关场所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稽查总队 |
责任事项 |
1.催告责任:向到期未履行义务的当事人下达催告通知书
,催告其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依法享有的权利。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
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报经批准作出行政强制决定,并送达行政强制决定书。根据有关规定,作
出中止或终结执行的决定。
3.执行责任:对相关的证据材料和违法物品予以扣押;对有关场所予以查封。
4.事后
监督责任:发现不符合查封、扣押条件的,及时解除行政强制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
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
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
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6785639 |
|
序号 |
478 |
权力类型 |
行政强制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已确认发生严重不良反应的药品,可以采取停止生产、销售、使用的紧急控制措施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稽查总队
|
责任事项 |
1.催告责任:
向到期未履行义务的当事人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其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依法享有的权利。
2.决定责任:充分听
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报经批准作出行政强制决定,
并送达行政强制决定书。根据有关规定,作出中止或终结执行的决定。
3.执行责任:对已确认发生严重不良反应的药
品予以停止生产、销售和使用。
4.事后监督责任:发现不符合条件的,及时解除行政强制措施。
5.其他责任:法
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
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关
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
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6785639 |
|
序号 |
479 |
权力类型 |
行政强制 |
权力项目名称 |
查封、扣押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食品药
品监督稽查总队 |
责任事项 |
1.催告责任:向到期未履行义务的当事人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其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依法享有的权利。
2.决定
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报经批准作出行
政强制决定,并送达行政强制决定书。根据有关规定,作出中止或终结执行的决定。
3.执行责任:对有关合同、票据
、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予以查封、扣押。
4.事后监督责任:发现不符合查封、扣押条件的,及时解除行政强制措施
。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
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关于
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
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6785639 |
|
序号 |
480 |
权力类型 |
行政强制 |
权力项目名称 |
查封、扣押不符合法定要求的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违法使
用的原(材)料、辅料、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稽查总队 |
责任事项 |
1.催告责任:向到期未履行义务的当事人下达催告通知书
,催告其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依法享有的权利。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
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报经批准作出行政强制决定,并送达行政强制决定书。根据有关规定,作
出中止或终结执行的决定。
3.执行责任:对不符合法定要求的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违法使用的原(材)料、
辅料、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予以查封、扣押。
4.事后监督责任:发现不符合查封、扣押条件的,及
时解除行政强制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
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
处分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
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
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6785639 |
|
序号 |
481 |
权力类型 |
行政强制 |
权力项目名称 |
查封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重大隐患的生产经营场所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食品药
品监督稽查总队 |
责任事项 |
1.催告责任:向到期未履行义务的当事人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其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依法享有的权利。
2.决定
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报经批准作出行
政强制决定,并送达行政强制决定书。根据有关规定,作出中止或终结执行的决定。
3.执行责任:对存在危害人体健
康和生命安全重大隐患的生产经营场所予以查封。
4.事后监督责任:发现不符合查封条件的,及时解除行政强制措施
。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
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关于
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
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6785639 |
|
序号 |
482 |
权力类型 |
行政强制 |
权力项目名称 |
封存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封存被污染的食品用
工具及用具 |
责任主体 |
四
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稽查总队 |
责任事项 |
1.催告责任:向到期未履行义务的当事人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其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依法享有的权利
。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
报经批准作出行政强制决定,并送达行政强制决定书。根据有关规定,作出中止或终结执行的决定。
3.执行责任:对
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予以封存,对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及用具予以封存。
4.事后监督责任:发现不
符合查封条件的,及时解除行政强制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
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
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
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6785639 |
|
序号 |
483 |
权力类型 |
行政强制 |
权力项目名称 |
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乳品以及违
法使用的生鲜乳、辅料、添加剂,查封涉嫌违法从事乳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扣押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食品药
品监督稽查总队 |
责任事项 |
1.催告责任:向到期未履行义务的当事人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其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依法享有的权利。
2.决定
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报经批准作出行
政强制决定,并送达行政强制决定书。根据有关规定,作出中止或终结执行的决定。
3.执行责任:对有证据证明不符
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乳品以及违法使用的生鲜乳、辅料、添加剂予以查封、扣押,对涉嫌违法从事乳品生产经营活动
的场所予以查封,对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予以扣押。
4.事后监督责任:发现不符合查封、扣押条件的,及
时解除行政强制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
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
处分条例》、《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四川省行政执
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
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
电话 |
028 86785639 |
|
序号 |
484 |
权力类型 |
行政检查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食品(含保健食品)生产、流通、餐饮环节的日常、专项、飞行监督检查 |
责任主体 |
食品生产监管处、食品流通监
管处、餐饮服务监管处、 |
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对食品(含保健食品)生产、流通、餐饮环节开展定期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
2.处置责
任:根据检查情况,依法依规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3.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其他
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四川省酒类管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
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6785639 |
|
序号 |
485 |
权力类型 |
行政检查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研究、生产、流通、使用)环节的日
常、专项、飞行监督检查 |
责任主体 |
药品化妆品注册管理处、医疗器械监管处、药品化妆品生产监管处、 |
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对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研究、生
产、流通、使用)环节开展定期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检查情况,依法依规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3.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
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反兴奋剂条例》、《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麻醉药
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
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
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6785639 |
|
序号 |
486 |
权力类型 |
行政奖励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食品生产、流通、餐饮环
节违法行为举报奖励 |
责任主体 |
人事处、规划财务处、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稽查总队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根据有关规定,建立对食品生产、流通、餐饮环节违法行
为举报奖励的有关制度并公示有奖举报范围及其条件,受理有关举报事项。
2.认定责任:对举报事实、奖励条件和标
准予以认定。
3.奖励责任:经奖励资金管理部门审定后及时向举报人兑现奖励。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
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建立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的
指导意见》、《四川省酒类管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
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6785639 |
|
序号 |
487 |
权力类型 |
行政奖励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保健食品在研发、生产、流通环节违法行为举报奖励
|
责任主体 |
人事处、规划
财务处、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稽查总队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根据有关规定,建立对保健食品在研发、生产、流通环节违法行为举报奖励的有关
制度并公示有奖举报范围及其条件,受理有关举报事项。
2.认定责任:对举报事实、奖励条件和标准予以认定。
3.奖励责任:经奖励资金管理部门审定后及时向举报人兑现奖励。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
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建立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的指导意见》、《四川省酒类管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
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
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6785639 |
|
序号 |
488 |
权力类型 |
行政奖励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药品在研制、生产、流通
和使用环节违法行为举报奖励 |
责任主体 |
人事处、规划财务处、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稽查总队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根据有关规定,建立对药品在研制、生产、流通和使用环
节违法行为举报奖励的有关制度并公示有奖举报范围及其条件,受理有关举报事项。
2.认定责任:对举报事实、奖励
条件和标准予以认定。
3.奖励责任:经奖励资金管理部门审定后及时向举报人兑现奖励。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
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四川省行政执
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
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
电话 |
028 86785639 |
|
序号 |
489 |
权力类型 |
行政奖励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医疗器械在研制、生产、流通和使用环节违法行为举报奖励 |
责任主体 |
人事处、规划财务处、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稽查总队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
根据有关规定,建立对医疗器械在研制、生产、流通和使用环节违法行为举报奖励的有关制度并公示有奖举报范围及其条件
,受理有关举报事项。
2.认定责任:对举报事实、奖励条件和标准予以认定。
3.奖励责任:经奖励资金管理部门
审定后及时向举报人兑现奖励。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
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
例》、《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
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6785639 |
|
序号 |
490 |
权力类型 |
行政奖励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化妆品在研发、生产、流通和使用环节违法行为举报奖励
|
责任主体 |
人事处、规划
财务处、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稽查总队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根据有关规定,建立对化妆品在研发、生产、流通和使用环节违法行为举报奖励的
有关制度并公示有奖举报范围及其条件,受理有关举报事项。
2.认定责任:对举报事实、奖励条件和标准予以认定。
3.奖励责任:经奖励资金管理部门审定后及时向举报人兑现奖励。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
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
关公务员处分条例》、《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
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6785639 |
|
序号 |
491 |
权力类型 |
其他权力 |
权力项目名称 |
公告药品、无菌医疗器械抽查检验结果 |
责任主体 |
药品化妆品市场监管处、医疗
器械监管处 |
责任事项 |
1.
制定方案责任:根据工作需要,制定年度监督抽验工作方案。
2.抽样责任:抽样应当在被抽样单位存放医疗器械的现
场进行,应当根据产品的贮存与运输条件及时寄、送承检机构并做交接记录。
3.检验责任:按监督抽验工作方案要求
将检验任务的完成情况及相关资料报组织监督抽验的部门或单位;被抽样单位或标示生产企业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提
出复验申请,检验机构无正当理由不得推诿。
4.公告责任:根据检验结果,及时发布医疗器械质量公告。
5.其他
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办法(暂行)》、《行政
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抽查检验管理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
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
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6785639 |
|
序号 |
492 |
权力类型 |
其他权力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
构制剂许可证》生产药品、经营药品的依法予以取缔 |
责任主体 |
药品化妆品生产监管处、药品化妆品市场监管处、药品化妆品注册处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
发现涉嫌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药品、经营药品的,予以审查
,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
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决定责任:根据审查情况,作出依法
予以取缔的决定。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
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
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
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6785639 |
|
序号 |
493 |
权力类型 |
其他权力 |
权力项目名称 |
注销(缴销)许可证 |
责任主体
|
食品生产监管处、食品流通监管处、餐饮服务监管处、食品风险监测处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药品生产或
经营企业许可证依法应予处理情形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
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
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4.决定责任:根据审查情况,作出依法予以注销(缴销)许可证的决定。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
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食品
生产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
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6785639 |
|
序号 |
494 |
权力类型 |
其他权力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发布违法药品、医疗器械广告情节严重的予以公告
|
责任主体 |
药品化妆品市
场监管处、医疗器械监管处、行政审批处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发布违法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且情节严重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
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
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决定责任:根据审查情况,作出依法予以公告的决定。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药品广告审查办法》、《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
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6785639 |
|
序号 |
495 |
权力类型 |
其他权力 |
权力项目名称 |
宣布停止拒绝抽检单位拒绝抽检的药品上市销售和使用
|
责任主体 |
药品化妆品市
场监管处 |
责任事项 |
1.立
案责任:发现拒绝抽检单位拒绝抽检的药品上市销售和使用,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
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
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
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决定责任:根据审查情况,作出依法予以宣布停止药品上市销售和使用的决定。
5.其
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
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6785639 |
|
序号 |
496 |
权力类型 |
其他权力 |
权力项目名称 |
暂停销售和使用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药品 |
责任主体 |
药品化妆品市场监管处、药品化妆品生产监管处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销售和使用
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药品,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
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
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4.决定责任:根据审查情况,作出依法予以暂停销售和使用的决定。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
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
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
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6785639 |
|
序号 |
497 |
权力类型 |
其他权力 |
权力项目名称 |
宣布逾期不补办药品生产经
营许可事项的《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批发)和《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无效 |
责任主体 |
药品化妆品市场监管处、药品
化妆品生产监管处、药品化妆品注册处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逾期不补办药品生产经营许可事项的《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
》(批发)和《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
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见。
4.决定责任:根据审查情况,作出依法予以宣布无效的决定。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
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
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
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6785639 |
|
序号 |
498 |
权力类型 |
其他权力 |
权力项目名称 |
停止未按照规定备案的该药
品品种在发布地的广告发布活动 |
责任主体
|
行政审批处、四川省食品药品稽查总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未按照规定备案的该药品品种在发布地的广告发布活
动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
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
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决定责任:根据审查
情况,作出依法予以停止发布的决定。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
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
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
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6785639 |
|
序号 |
499 |
权力类型 |
其他权力 |
权力项目名称 |
责令定点批发企业中止销售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
|
责任主体 |
药品化妆品市
场监管处、药品化妆品生产监管处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定点批发企业违规销售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
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
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决定责任:根据审查情况,作出依法予以责令中止
销售的决定。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麻醉药品和精
神药品管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
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6785639 |
|
序号 |
500 |
权力类型 |
其他权力 |
权力项目名称 |
注销药品、医疗器械广告批准文号 |
责任主体 |
药品化妆品市场监管处、医疗器械监管处、行政审批处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有依法应予
注销药品、医疗器械广告批准文号情形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
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
意见。
4.决定责任:根据审查情况,作出依法予以注销的决定。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
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
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药品广告审查办法》、《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
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6785639 |
|
序号 |
501 |
权力类型 |
其他权力 |
权力项目名称 |
责令违法发布药品广告的企业在当地相应的媒体发布更正启事
|
责任主体 |
药品化妆品市
场监管处、医疗器械监管处、行政审批处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企业在当地相应的媒体违法发布药品广告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
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
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决定责任:根据审查情况,作出责令发布更正启事的决
定。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药品广告审查
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
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6785639 |
|
序号 |
502 |
权力类型 |
其他权力 |
权力项目名称 |
撤销并公告不能保证安全、有效的医疗器械的产品注册证书 |
责任主体 |
医疗器械监管处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医疗器械不能保证安全、有效的,予以
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
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
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决定责任:根据审查情况,作出
依法予以撤销产品注册证书并公告的决定。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
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6785639 |
|
序号 |
503 |
权力类型 |
其他权力 |
权力项目名称 |
责令生产企业召回问题食品
(含食品添加剂)、药品(含中药、民族药)、医疗器械、保健食品;销售者停止销售问题食品(含食品添加剂)、药品(
含中药、民族药)、医疗器械、保健食品 |
责任主
体 |
食品生产监管处、食品流通监管处、餐饮服务监管处、食品风险监测处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问题食品(
含食品添加剂)、药品(含中药、民族药)、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
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
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决定责任:根据审查情况,作出责令生产企业召回、销售者停止销售的决定。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办法(试
行)》、《药品召回管理办法》、《食品召回管理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
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6785639 |
|
序号 |
504 |
权力类型 |
其他权力 |
权力项目名称 |
公布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违法行为的情况 |
责任主体 |
食品生产监管处、食品流通监
管处、餐饮服务监管处、食品风险监测处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存在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方面的违法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
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
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决定责任:根据审查情况,作出将违法行为情况公布
的决定。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关于加
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
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6785639 |
|
序号 |
505 |
权力类型 |
其他权力 |
权力项目名称 |
收回《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
证书 |
责任主体 |
药品化妆
品生产监管处、药品化妆品市场监管处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反《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的,予以审查
,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
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决定责任:根据审查情况,作出收回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的决定。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
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四川省
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
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6785639 |
|
序号 |
506 |
权力类型 |
其他权力 |
权力项目名称 |
责令不符合《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无菌医疗器械实施细则(试行)》要求的生产企业限期整改
|
责任主体 |
医疗器械监管
处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
:发现涉嫌不符合《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无菌医疗器械实施细则(试行)》要求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
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
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决定责任:根据审查情况,作出责令限期整改的决定。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监
督管理办法(暂行)》、《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
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6785639 |
|
序号 |
507 |
权力类型 |
其他权力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医疗器械生产企业通过质量体系考核后,不按规定进行自查、不按质量体系要求组织生产进行限期整改
|
责任主体 |
医疗器械监管
处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
:发现医疗器械生产企业通过质量体系考核后,不按规定进行自查、不按质量体系要求组织生产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
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
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决定责任:根据审查情况,作出限期整改的决定。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质量体系考核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
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6785639 |
|
序号 |
508 |
权力类型 |
其他权力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医疗机构设置的药房,不具有与所使用药品相适应的场所、设备
、仓储设施和卫生环境,未配备相应的药学技术人员,未设立药品质量管理机构或者配备质量管理人员或者未建立药品保管
制度给予通报 |
责任主体 |
药品化妆品市场监管处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医疗机构设置的药房,不具有与所使用药品相适应的场所、设备、仓储设施和卫生环境,
未配备相应的药学技术人员,未设立药品质量管理机构或者配备质量管理人员或者未建立药品保管制度的,予以审查,决定
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
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决定责任:根据审查情况,作出给予通报的
决定。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药品流通监督
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
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6785639 |
|
序号 |
509 |
权力类型 |
其他权力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医疗机构购进药品时,未索取、查验、保存供货企业有关证件、资料、票据给予通报 |
责任主体 |
药品化妆品市场监管处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
发现医疗机构购进药品时,未索取、查验、保存供货企业有关证件、资料、票据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
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
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
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决定责任:根据审查情况,作出给予通报的决定。
5.其他责任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
《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
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6785639 |
|
序号 |
510 |
权力类型 |
其他权力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医疗机构购进药品,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并建有真实完整的药品购进记录,药品购进记录未
注明药品的通用名称、生产厂商(中药材标明产地)、剂型、规格、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批准文号、供货单位、数量
、价格、购进日期给予通报 |
责任主体 |
药品化妆品市场监管处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医疗机构购进药品时,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并建有真实完整的药
品购进记录,药品购进记录未注明药品的通用名称、生产厂商(中药材标明产地)、剂型、规格、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
、批准文号、供货单位、数量、价格、购进日期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
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
提出处理意见。
4.决定责任:根据审查情况,作出给予通报的决定。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
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
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
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6785639 |
|
序号 |
511 |
权力类型 |
其他权力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医疗机构药品购进记录未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1年,但不得少于
3年给予通报 |
责任主体 |
药品化妆品市场监管处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医疗机构药品购进记录未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1年,但不得少于3年的,予以审查,决定
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
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决定责任:根据审查情况,作出给予通报的
决定。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药品流通监督
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
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6785639 |
|
序号 |
512 |
权力类型 |
其他权力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医疗机构储存药品,未制订和执行有关药品保管、养护的制度,并采取必要的冷藏、防冻、防潮、避光、
通风、防火、防虫、防鼠等措施,保证药品质量给予通报 |
责任主体 |
药品化妆品市场监管处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医疗机构储存药品,未制订和执行有关
药品保管、养护的制度,并采取必要的冷藏、防冻、防潮、避光、通风、防火、防虫、防鼠等措施,保证药品质量的,予以
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
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
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决定责任:根据审查情况,作出
给予通报的决定。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
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药品流通
监督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
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6785639 |
|
序号 |
513 |
权力类型 |
其他权力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医疗机构未将药品与非药品分开存放,中药材、中药饮片、化学药品、中成药未分别储存、分类存放给予
通报 |
责任主体 |
药品化妆
品市场监管处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医疗机构未将药品与非药品分开存放,中药材、中药饮片、化学药品、中成药未分别储存、分类存放的,
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
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
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决定责任:根据审查情况,
作出给予通报的决定。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
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
分条例》、《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
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6785639 |
|
序号 |
514 |
权力类型 |
其他权力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医疗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未经诊疗直接向患者提供药品
,情节严重的给予通报 |
责任主体 |
药品化妆品市场监管处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医疗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未经诊疗直接向患者提供药品,情节严重的
,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
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决定责任:根据审查情况
,作出给予通报的决定。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
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
分条例》、《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
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6785639 |
|
序号 |
515 |
权力类型 |
其他权力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擅自变更注册地址、仓库地址予以通报批评
|
责任主体 |
医疗器械监管
处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
:发现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涉嫌擅自变更注册地址、仓库地址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
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
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
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决定责任:根据审查情况,作出给予通报批评的决定。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
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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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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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
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
》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
督电话 |
028 8678563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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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516 |
权力类型 |
其他权力 |
权力项目名称 |
公布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日常监管信息 |
责任主体 |
餐饮服务监管处 |
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对餐饮服务业开展定期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
2.处
置责任:根据检查情况,依法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并汇总监管信息。
3.信息公开责任:依法公布日常监督管理信息。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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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
办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
、《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678563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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