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体责任 |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种
植业、畜牧业、渔业、农业机械化、农垦等农业领域(以下简称农业)工作的法律、法规与方针、政策以及省委、省政府关
于农业方面的决策部署,拟订全省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起草有关农业和农村
经济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参与拟订涉农财税、价格、金融保险等政策,提出农业产业保护的政策建议,推进农业依法
行政。
(二)承担完善农村经营管理体制的责任,提出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和稳定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政策建
议,指导农村土地承包、耕地使用权流转和承包纠纷仲裁管理;指导、监督减轻农民负担和村民筹资筹劳管理工作,指导农
村集体资产和财务管理;拟订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发展规划与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扶持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农村合作经
济组织、农民合作社和农产品行业协会的建设与发展。
(三)指导粮油、畜禽、水产等主要农产品生产工作,组织落
实促进粮油、畜禽、水产等主要农产品生产发展的相关政策措施,引导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和产品品质的改善;会同有关部门
指导农业标准化、规模化生产,拟订农业开发规划并监督实施,负责提出农业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有关财政性资金安
排、财政政策和项目的建议意见并指导实施;参与组织实施种粮农民补贴、畜牧水产良种补贴和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
(四)指导农业产业化经营,促进农业产前、产中、产后一体化发展;组织拟订优势特色效益农业发展、现代农业产
业基地建设等政策与规划并组织实施,提出促进大宗农产品流通政策和主要农产品进口建议,研究制订大宗农产品市场体系
建设与发展规划,培育、保护和发展农产品品牌;负责指导全省休闲农业发展;负责生猪屠宰管理;组织协调“菜篮子”工
程有关工作。
(五)承担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的责任;组织开展全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组织拟订农产
品质量地方标准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依法开展省级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和
质量追溯,发布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信息,指导农业检验检测体系建设和机构考核,依法组织实施符合安全标准的农产
品生产基地认定、产品认证、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保护和监督管理。
(六)组织开展农业生产资料市场体系建设,承
担农作物种子(种苗)、食用菌种、蚕种、草种、种畜禽、水产种苗、农药、兽药(渔药)、饲料、饲料添加剂等农业生产
资料的许可及监督管理职责,监督管理兽医医疗器械、肥料;会同有关部门监督实施农业生产资料国家标准,拟订有关农业
生产资料地方标准并会同有关部门监督实施,参与农资市场秩序的整顿、规范和农资打假工作;承担渔政、渔港、渔船、渔
机、网具的监督管理职责。
(七)负责制定全省农业机械化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农业机械化重大技术攻关
和关键技术装备开发,引进、示范和推广农业机械新技术、新机具,指导全省农业机械化基础设施建设的规划、建设和技术
工作,指导农村机电提灌、机耕道建设,承担农业机械化使用安全监管职责。
(八)负责农作物重大病虫害防治;起
草动植物防疫和检疫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动植物防疫检疫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动植物防疫检疫体
系建设,组织、监督对省内动植物的防疫检疫工作,发布疫情并组织扑灭;组织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普查;承担省内从境外
引进农作物种子(种苗)检疫审批工作,牵头管理外来农业物种;组织兽医医政和兽药药政药检工作。
(九)承担农
业防灾减灾责任,监测、核查、发布农业灾情,组织种子、种苗、化肥、兽药(渔药)等农业生产救灾物资的储备和调拨,
提出生产救灾资金安排建议,指导紧急救灾和灾后生产恢复。
(十)管理农业和农村经济信息,监测分析农业和农村
经济运行,开展相关农业统计工作;发布农业和农村经济信息,负责农业信息体系建设,指导农业信息服务。
(十一
)制定全省农业科研、农技推广的规划、计划和有关政策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省级农业科技创新体系、农业产业
技术体系建设;组织农作物、畜禽、水产养殖等新品种育种攻关和农业先进技术引进、试验、示范,组织实施农业领域的高
新技术和应用技术研究、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推广,负责农业科技成果管理,指导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负责农业植物
新品种保护和农业转基因生物的安全监督管理。
(十二)负责农业资源区划和资源保护工作,指导农用地、渔业水域
、草原、宜农滩涂、宜农湿地以及农业生物物种资源的保护和管理,负责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工作;依法管理耕地质量,拟
订耕地及基本农田质量保护与改良政策并指导实施;运用工程设施、农艺、农机、生物等措施发展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
农业。
(十三)负责农村能源建设和资源环境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农业资源环境建设规划,指导农村可再生能源综
合开发与利用,指导农业生物质产业发展和农业农村节能减排,承担指导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工作;提出划定农产品禁止生产
区域的政策建议,指导生态农业、循环农业等发展;会同有关部门保护渔业水域生态环境。
(十四)会同有关部门拟
订全省农业农村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农业职业教育和农业职业技能开发工作,参与实施农村实用人才培训工
程;承担农民教育培训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实施农业农村人才专业技术资格和从业资格管理有关工作。
(十五)承办
政府间农业涉外事务,参与拟订农业对外开放政策和外向型农业发展规划,指导外向型农业发展;组织实施农业“引进来”
和“走出去”战略,促进农业贸易工作,组织开展农业领域国际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协助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农业援外项
目。
(十六)负责全省国有农场土地的保护、利用和管理,指导国有农场的改革与发展。
(十七)承担省政府公
布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
(十八)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
职责边界 |
(一)与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的有关职责分工。省经济和信息化
委负责农产品加工工业相关工作。农业厅负责农产品产地农户或农民合作社等农业生产主体对农产品的初级加工工作。
(二)与环境保护厅的有关职责分工。环境保护厅负责农村和农业环境保护统一监管。农业厅负责农业面源污染防治
,农业资源生态环境保护和管理,推进生态农业和农业可持续发展工作。
(三)与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的有关职责分工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的质量安全监管。农业厅负责食用农产品从种植
、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管,负责农药、兽药、肥料、饲料、饲料添加剂和职责范
围内的其他种植、养殖业投入品质量及使用的监管;负责畜禽屠宰环节和生鲜乳收购环节质量安全监管。两部门建立食品安
全追溯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
(四)与省旅游局的有关职责分工。省旅游局会同农业厅建
立健全协同配合机制,推动乡村旅游工作。农业厅负责休闲农业推动工作。
|
|
序号 |
1 |
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项目名称 |
采
集国家规定野生植物审批 |
责任主体 |
行政审批处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采集国家规定野生植物审批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
(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野生植物采集的相关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督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
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5512600 |
|
序号 |
2 |
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项目名称 |
农业转基因生物生产、加工审批 |
责任主体 |
行政审批处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农业转基因
生物生产、加工审批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
查责任:按照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作出行
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
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
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
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5512600 |
|
序号 |
3 |
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项目名称 |
种
子检验员资格认定 |
责任主体 |
行政审批处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种子检验员资格认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
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作出行
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
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
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农作物种子检验员考核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
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5512600 |
|
序号 |
4 |
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项目名称 |
种
子质量检验机构资质认定 |
责任主体 |
行政审批处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
(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
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
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
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考核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
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5512600 |
|
序号 |
5 |
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项目名称 |
种
子进出口审批 |
责任主体 |
行政审批处 |
责任事项 |
1.
受理责任:公示种子进出口审批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
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
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
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
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5512600 |
|
序号 |
6 |
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项目名称 |
种子生产许可
|
责任主体 |
行政审批处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
公示种子生产许可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
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
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
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
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
子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
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5512600 |
|
序号 |
7 |
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项目名称 |
种子经营许可 |
责任主体 |
行政审批处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种子经营许可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
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
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5512600 |
|
序号 |
8 |
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项目名称 |
农药广告审批 |
责任主体 |
行政审批处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农药广告审批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
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
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农药广告审查办法》、《四
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5512600 |
|
序号 |
9 |
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项目名称 |
肥料登记 |
责任主体 |
行政审批处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肥料登记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
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
:在规定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
: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
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
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肥料登记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
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5512600 |
|
序号 |
10 |
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项目名称 |
国外引种检疫审批 |
责任主体
|
行政审批处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国外引种检疫审批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
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
,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
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
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植物检疫条例》、《国外引种检疫审批管理办法》、《四川省行
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5512600 |
|
序号 |
11 |
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项目名称 |
蚕种生产经营许可 |
责任主体 |
省种子站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蚕种生产经营许可应当提交的材料,一
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
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蚕种管理办法》、《四川省
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5512600 |
|
序号 |
12 |
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项目名称 |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资格认定 |
责任主体 |
行政审批处 |
责
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资格认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
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
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
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
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5512600 |
|
序号 |
13 |
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项目名称 |
向国外申请农业植物新品种权审批 |
责任主体 |
行政审批处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向国外申请
农业植物新品种权审批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
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
,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
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
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
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5512600 |
|
序号 |
14 |
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项目名称 |
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
(毒)种或样本许可 |
责任主体 |
行政审批处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许可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
任:在规定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
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
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
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种或样
本运输管理规定》、《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5512600 |
|
序号 |
15 |
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项目名称 |
征占用草原审批 |
责任主体 |
行政审批处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征占用草原审批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
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
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5512600 |
|
序号 |
16 |
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项目名称 |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 |
责任主体 |
行政审批处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应当提交的材料,
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
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
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5512600 |
|
序号 |
17 |
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项目名称 |
饲料生产企业许可 |
责任主体 |
行政审批处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饲料生产企业许可应当提交的材料,一
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
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
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5512600 |
|
序号 |
18 |
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项目名称 |
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审批 |
责任主体 |
行政审批处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饲料添加剂
、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审批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
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
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
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
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5512600 |
|
序号 |
19 |
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项目名称 |
新兽药临床试验审批
|
责任主体 |
行政审批处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
公示新兽药临床试验审批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
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
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
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新兽药研制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5512600 |
|
序号 |
20 |
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项目名称 |
非国家强制免疫用生物制品
经营审批 |
责任主体 |
行政
审批处 |
责任事项 |
1.受理
责任:公示非国家强制免疫用生物制品经营审批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
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
:在规定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
: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
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
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
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5512600 |
|
序号 |
21 |
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项目名称 |
重大动物疫病病料采集审批 |
责任主体 |
行政审批处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重大动物疫病病料采集审批应当提交的
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行业发展规划和产
业政策,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
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
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
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
分条例》、《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
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5512600 |
|
序号 |
22 |
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项目名称 |
设立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
混合饲料生产企业审批 |
责任主体 |
行政审批处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设立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审批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对申请材料进行审
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
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
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
加剂管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5512600 |
|
序号 |
23 |
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项目名称 |
执业兽医资格认定 |
责任主体 |
行政审批处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执业兽医资格认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
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
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本项责任事项与权力不对应,建议修改)
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作出
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
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
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
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5512600 |
|
序号 |
24 |
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项目名称 |
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的《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 |
责任主体 |
行政审批处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动物隔离场
所、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的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
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
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
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动物防疫条件
审查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5512600 |
|
序号 |
25 |
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项目名称 |
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的《动物防疫条件
合格证》核发 |
责任主体 |
行政审批处 |
责任事项 |
1.
受理责任:公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的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应当提交的材料,一
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
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
(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
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
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
分条例》、《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
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5512600 |
|
序号 |
26 |
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项目名称 |
跨省引进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检疫审批
|
责任主体 |
行政审批处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
公示跨省引进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检疫审批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
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
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四
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5512600 |
|
序号 |
27 |
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项目名称 |
水下工程作业渔业资源及环境影响评价审查及补救措施审批
|
责任主体 |
行政审批处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
公示水下工程作业渔业资源及环境影响评价审查及补救措施审批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
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渔
业法>实施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5512600 |
|
序号 |
28 |
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项目名称 |
水产苗种进、出口审批 |
责任主体 |
行政审批处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水产苗种进、出口审批应当提交的材料
,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
策,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
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
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
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
分条例》、《水产苗种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
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5512600 |
|
序号 |
29 |
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项目名称 |
省级水产原、良种场苗种生产许可 |
责任主体 |
行政审批处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省级水产原
、良种场苗种生产许可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
审查责任:按照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作出
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
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
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水产苗种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
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5512600 |
|
序号 |
30 |
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项目名称 |
出售、收购、利用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审批(水生) |
责任主体 |
行政审批处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出售、收购、利用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
生动物或其产品审批(水生)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
,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
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
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
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5512600 |
|
序号 |
31 |
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项目名称 |
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水生) |
责任主体 |
行政审批处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国家和省重
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水生)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
由)。
2.审查责任:按照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
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
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
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四
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5512600 |
|
序号 |
32 |
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项目名称 |
野生动物捕捉(猎捕)许可(水生) |
责任主体 |
行政审批处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野生动物捕
捉(猎捕)许可(水生)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
,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
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
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四川省行政审
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5512600 |
|
序号 |
33 |
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项目名称 |
野生动物或其产品运输许可(水生) |
责任主体 |
行政审批处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野生动物或其产品运输许可(水生)应当提交的材料
,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
策,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
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
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
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
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
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5512600 |
|
序号 |
34 |
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项目名称 |
在渔业部门管理的国家级自
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开展参观、旅游活动审批 |
责任
主体 |
行政审批处 |
责任事
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在渔业部门管理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开展参观、旅游活动审批应当
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行业发展规
划和产业政策,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
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
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
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
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5512600 |
|
序号 |
35 |
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项目名称 |
外国人进入渔业部门管理的
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审批 |
责任主体 |
行政审批处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外国人进入渔业部门管理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审批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对申请材料进行审
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
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
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
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5512600 |
|
序号 |
36 |
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项目名称 |
进入渔业部门管理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从事科学研究观测、
调查活动审批 |
责任主体 |
行政审批处 |
责任事项 |
1.
受理责任:公示进入渔业部门管理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从事
科学研究观测、调查活动审批应当提交的材料,一
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
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
(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
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
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
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
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5512600 |
|
序号 |
37 |
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项目名称 |
兽药生产许可证核发
|
责任主体 |
行政审批处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
公示兽药生产许可证核发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
,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
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
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兽药管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
》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
督电话 |
028 85512600 |
|
序号 |
38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伪造检测结果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涉嫌伪造检测
结果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
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
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
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
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
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
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
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农
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5512600 |
|
序号 |
39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未建立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的,或者伪造农产品
生产记录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未建立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农产品生
产记录的,或者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
,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
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
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
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
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
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
法监督条例》、《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5512600 |
|
序号 |
40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及从事农产品收购的
单位或个人销售的农产品未按照规定进行包装、标识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未按照规定进行包装、标识的行为予以
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
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
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
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
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5512600 |
|
序号 |
41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不按国家强制性技术规范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
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农产品
质量安全监管处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
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
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
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
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
: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
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
量安全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
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5512600 |
|
序号 |
42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
业合作经济组织销售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其他化学物质的农产品;销售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含有的重
金属、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生物毒素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销售含有的致病性寄生虫、
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销售其他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
发现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销售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其他化学物质的农产品;或销售农药、
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含有的重金属、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生物毒素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
品;或销售含有的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或销售其他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
准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
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
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
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
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
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
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
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
电话 |
028 85512600 |
|
序号 |
43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冒用农产品质量标志的处罚 |
责任
主体 |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冒用农产品质量标志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
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
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
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
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
: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
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
量安全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
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5512600 |
|
序号 |
44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擅自移动、损毁禁止生产
区标牌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擅自移动、损毁禁止生产区标牌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
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
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
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
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
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
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
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
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5512600 |
|
序号 |
45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未取得产地认定证书或者违反该证书的内容设立产地认定标示牌
;擅自变更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认定证书的产地名称、面积、范围、生产种类;违反规定使用农业投入品
或使用后致使农产品不符合无公害农产品标准,或者致使产地环境不符合无公害农产品产地环境标准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
发现未取得产地认定证书或者违反该证书的内容设立产地认定标示牌;擅自变更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认定
证书的产地名称、面积、范围、生产种类;违反规定使用农业投入品或使用后致使农产品不符合无公害农产品标准,或者致
使产地环境不符合无公害农产品产地环境标准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
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
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
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
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
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
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
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实施办法》、《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
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5512600 |
|
序号 |
46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农业投入品经营者未建立
、保存进销货台账或者未向购买者出具销售凭证和未向购买者说明或未正确说明农业投入品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农产品质量安
全监管处 |
责任事项 |
1.立
案责任:发现农业投入品经营者未建立、保存进销货台账或者未向购买者出具销售凭证和未向购买者说明或未正确说明农业
投入品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
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
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
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
、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
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
法监督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实施办法》、《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
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5512600 |
|
序号 |
47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不按规定使用农业投入品
;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生产、处理农产品;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收获、捕捞、屠宰未达到安全间隔期、休药期的农产品;
在禁止生产区内生产禁止生产种类的农产品;使用苯肼等化合物用于活畜引流胆汁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
发现不按规定使用农业投入品;或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生产、处理农产品;或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或收获、捕捞、屠宰未
达到安全间隔期、休药期的农产品;或在禁止生产区内生产禁止生产种类的农产品;或使用苯肼等化合物用于活畜引流胆汁
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
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
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
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
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
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
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
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实施办法》《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5512600 |
|
序号 |
48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农产品运载工具、垫料、包装物、容器等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
、植物检疫和动物防疫条件;或农产品与有毒有害物品混装运输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农产品运载
工具、垫料、包装物、容器等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植物检疫和动物防疫条件;或农产品与有毒有害物品混装运输的行为
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
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
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
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
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
品质量安全法〉实施办法》《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5512600 |
|
序号 |
49 |
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拒绝接受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检测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
发现拒绝接受监督抽查检测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
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
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
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
、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
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中华
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实施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
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5512600 |
|
序号 |
50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获得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
定证书的单位或者个人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被污染或者产地环境达不到标准要求的;无公害农产品产地使用的农业投入品不符
合无公害农产品相关标准要求的;擅自扩大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范围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获得无公害
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的单位或者个人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被污染或者产地环境达不到标准要求的;无公害农产品产地使用的农
业投入品不符合无公害农产品相关标准要求的;擅自扩大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范围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
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
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
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
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
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
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
监督条例》、《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5512600 |
|
序号 |
51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伪造、冒用、转让、买卖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产品认证
证书和标志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伪造、冒用、转让、买卖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产品认证证书和标志的
等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
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
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
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
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
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
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
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
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
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5512600 |
|
序号 |
52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获得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并
加贴标志的产品,经检查、检测、鉴定,不符合无公害农产品质量标准要求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不符合无公
害农产品质量标准要求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
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
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
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
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
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
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
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
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农业行政处罚
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5512600 |
|
序号 |
53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或者弄虚作假、采取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
发现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或者弄虚作假、采取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
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
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
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
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
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
考核办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
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5512600 |
|
序号 |
54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
检测仪器设备和设施条件不再具备相应检测能力而未按规定重新申请考核或擅自扩大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项目范围等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农产品质量安
全监管处 |
责任事项 |
1.立
案责任:发现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检测仪器设备和设施条件不再具备相应检测能力而未按规定重新申请考核或擅自扩大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项目范围的等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
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
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
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
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
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办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
监督条例》、《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5512600 |
|
序号 |
55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农产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生产、销售
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不再符合法定条件、要求,继续从事生产经
营活动;依法应当取得许可证照而未取得许可证照从事农产品生产活动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农产品生产
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农产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农产品
生产经营者(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不再符合法定条件、要求,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依法应当取得许可证
照而未取得许可证照从事农产品生产活动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
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
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
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
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
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
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
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
法监督条例》、《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5512600 |
|
序号 |
56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农产品生产企业和销售者不履行农产品安全隐患告知、报告、产
品召回、停止销售等义务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农产品生产企业和销售者不履行农产品安全隐患告知、报告、产品召
回、停止销售等义务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
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
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
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
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
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
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
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
政强制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
监督条例》、《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5512600 |
|
序号 |
57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生产、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假冒、伪造登记证、登记证号;生产、销售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
批准的内容不符的肥料产品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土壤肥料与资源环境处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1)生产、销售未取得
登记证的肥料产品;(2)假冒、伪造登记证、登记证号;(3)发现生产、销售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的肥
料产品行为。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
、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
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肥料登记管
理办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
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5512600 |
|
序号 |
58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转让肥料登记证或登记证
号;登记证有效期满未经批准续展登记而继续生产该肥料产品;生产、销售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
签内容的肥料产品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土壤肥料与资源环境处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1)转让肥料登记证或登记证号
;(2)登记证有效期满未经批准续展登记而继续生产该肥料产品;(3)生产、销售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
自修改标签内容等行为。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
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
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
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肥料登记管
理办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
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5512600 |
|
序号 |
59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破坏或擅自改变基本农田
保护标志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土壤肥料与资源环境处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行为会同国土资源部门共同审查,决
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
、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
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肥料登记管
理办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
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5512600 |
|
序号 |
60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违反农药登记、产品包装
标签的相关管理要求,或不按规定使用农药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省农药检定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反农药登记、产品包装标签的相关管理要求,
或不按规定使用农药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
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
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
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
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
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
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
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
政强制法》、《农药管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
督电话 |
028 85512600 |
|
序号 |
61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假冒、伪造或者转让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农药登记
证号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号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省农药检定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假冒、伪造或者转让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农药登记证号或者
农药临时登记证号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
: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
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
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
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
: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
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
政强制法》、《农药管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
督电话 |
028 85512600 |
|
序号 |
62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生产、经营假、劣农药的处罚 |
责
任主体 |
省农药检定所 |
责
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生产、经营假、劣农药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
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
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
,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
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
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农药管理条例》、《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
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5512600 |
|
序号 |
63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未取得农药临时登记证擅自分装农药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省农药检定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为取得
农药临时登记证擅自分装农药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
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
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
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
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
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5512600 |
|
序号 |
64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经营未标注“过期农药”字样的超过产品质量保证期的农药产品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省农药检定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经营未
标注“过期农药”字样的超过产品质量保证期的农药产品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
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
,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
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
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
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
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5512600 |
|
序号 |
65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生产、经营未登记的农药、含农药有效成分的肥料、进口农药和
分装农药、国家已撤销农药登记或明令禁止生产的农药或者经营超过质量保证期报废的农药、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明文规定
禁止经营、使用的农药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省农药检定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生产、经营未登记的农药、含农药有效成分的肥料、进口农药和分装农药、国家已撤
销农药登记或明令禁止生产的农药或者经营超过质量保证期报废的农药、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明文规定禁止经营、使用的农
药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
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
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
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
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
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
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
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农药管
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农药管理条例》、《农业行政处罚程序
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5512600 |
|
序号 |
66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未向农药使用者正确说明农药用途、使用方法、用量、中毒急救措施和注意事项,以及误导农药使用者扩
大农药的适用范围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省农药检定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未向农药使用者正确说明农药用途、使用方法、用量、中毒急救措施和注意事项,以
及误导农药使用者扩大农药的适用范围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
,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
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
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
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
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
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农药管理条例》
、《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5512600 |
|
序号 |
67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处罚 |
责
任主体 |
省种子站 |
责任事
项 |
1.立案责任:发现重大复杂的涉嫌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
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
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
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
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
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
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5512600 |
|
序号 |
68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
许可证;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按种子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经营种子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省种子站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重大复杂的
涉嫌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按种子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经
营种子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
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
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
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
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
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
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
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农业行政处罚
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5512600 |
|
序号 |
69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为境外制种的种子在国内销售;从境外引进农作物种子进行引种试验的收获物在国内作商品种子销售;未
经批准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省种子站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为重大复杂的涉嫌境外制种的种子在国内销售;从境
外引进农作物种子进行引种试验的收获物在国内作商品种子销售;未经批准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
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
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
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
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
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
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
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
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种子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
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5512600 |
|
序号 |
70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经营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
装;涂改标签或试验、检验数据,标签标注的内容不符合规定;未按规定制作保存生产经营档案;设立分支机构不按规定备
案 |
责任主体 |
省种子站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
发现重大、复杂的经营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涂改标签或试验、检验数据,标签标注的内容不符合规定;未按规定制作
保存生产经营档案;设立分支机构不按规定备案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
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
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
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
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
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
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
条例》、《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5512600 |
|
序号 |
71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非法向境外提供或者从境外引进种质资源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省种子站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非法向
境外提供或者从境外引进种质资源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
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
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
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
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
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5512600 |
|
序号 |
72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经营、推广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定、未经引种同意、不在适宜种植区内、已停止使用的种子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省种子站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
发现重大复杂的涉嫌经营、推广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定、未经引种同意、不在适宜种植区内、已停止使用的种子的行为予以审
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
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
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
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种子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
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5512600 |
|
序号 |
73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病虫
害接种试验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省种子站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重大复杂的涉嫌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病虫害接种试验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
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
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
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
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
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
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5512600 |
|
序号 |
74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栽培、气候、区域等条件
有特定要求或属特殊、专用用途的种子,种子经营者未向种子使用者提供相应栽培措施和使用条件的说明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省种子站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
发现栽培、气候、区域等条件有特定要求或属特殊、专用用途的种子,种子经营者未向种子使用者提供相应栽培措施和使用
条件的说明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
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
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
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
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
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
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
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农业行政
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5512600 |
|
序号 |
75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到他人种子生产基地向农户收购种子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省种子站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重大复杂的涉嫌到他人种子生产基地向农户收购种子
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
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
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
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
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
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
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
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
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
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5512600 |
|
序号 |
76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转移先行登记保存种子
|
责任主体 |
省种子站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
发现重大复杂转移先行登记保存种子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
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
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
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
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
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农作物种子管理
条例》、《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5512600 |
|
序号 |
77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植物新品种侵权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省种子站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植物新品种侵权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
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
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
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
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
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
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
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5512600 |
|
序号 |
78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假冒授权品种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省种子站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假冒授权品种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
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
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
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
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
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
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
种保护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
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5512600 |
|
序号 |
79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销售授权品种未使用其注
册登记的名称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省种子站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销售授权品种未使用其注册登记的名称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
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
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
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
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
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
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
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行政机
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
任。 |
监督电话 |
028
85512600 |
|
序号 |
80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违反农村集体资产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农村合作经济管理处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
发现重大复杂的涉嫌严重违反农村集体资产管理规定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
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
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
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
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
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
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
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农村集
体资产管理办法》、《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5512600 |
|
序号 |
81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承包期不符合法定期限的;扣留承包合同的;擅自变更或者解除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擅自变更或者涂改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记载内容的处罚;对未按照本实施办法规定发包荒山
、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的;未按照本实施办法规定调整承包地、分配农村土地补偿费的处罚;妨碍承包方依法流转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其他侵害承包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农村合作经济管理处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重大复杂的涉嫌严重违反农村土地承包
法实施办法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
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
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
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
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
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
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
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实
施办法》、《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5512600 |
|
序号 |
82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环境释放、生产性试验;已获批准但未按照规定采取安全管理、防范措施;超过批准范
围进行试验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科教处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环境释放、生产性试验;已获批准但未按照规定采取安全管理、防范措
施;超过批准范围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
: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
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
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
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
: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
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
政强制法》、《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农业行
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5512600 |
|
序号 |
83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未经批准生产、加工农业转基因生物或者未按照批准的品种、范围、安全管理要求和技术标准生产、加工
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科教处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
发现未经批准生产、加工农业转基因生物或者未按照批准的品种、范围、安全管理要求和技术标准生产、加工的等行为予以
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
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
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
行。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
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
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5512600 |
|
序号 |
84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未按照规定制作、保存生
产、经营档案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科教处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未按照规定制作、保存生产、经营档案的等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
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
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
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
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
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
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
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5512600 |
|
序号 |
85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违反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规定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科教处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违反农业转
基因生物标识管理规定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
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
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
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
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
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
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
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
政强制法》、《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农业行
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5512600 |
|
序号 |
86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假冒、伪造、转让或者买卖农业转基因生物有关证明文书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科教处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假冒、伪造、转让或者买卖农业转基因
生物有关证明文书的等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
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
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
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
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
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
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
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
政强制法》、《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农业行
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5512600 |
|
序号 |
87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未取得采集证或者未按照采集证的规定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科教处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未取得采集
证或者未按照采集证的规定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
,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
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
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
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
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
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
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
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5512600 |
|
序号 |
88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违法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科教处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出售、
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等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
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
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
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
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
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
法监督条例》、《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5512600 |
|
序号 |
89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伪造、倒卖、转让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有关批准文件
、标签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科教处 |
责任事项 |
1.立案
责任:发现伪造、倒卖、转让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有关批准文件、标签的等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
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
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
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
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
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
保护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
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5512600 |
|
序号 |
90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外国人在中国境内采集、
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或者未经批准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进行野外考察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科教处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外国人在中
国境内采集、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或者未经批准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进行野外考察的等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
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
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
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
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
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
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
保护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
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5512600 |
|
序号 |
91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未取得维修技术合格证书或者使用伪造、变造、过期的维修技术
合格证书从事维修业务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农机化发展处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未取得维修技术合格证书或者使用伪造、变造、过期的维修技术合格证书从事维修业
务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
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
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
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
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
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
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
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农业机
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四川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
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5512600 |
|
序号 |
92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使用不符合国家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的维修配件维修农业机械;
拼装、改装农业机械整机,或者承揽维修已经达到报废条件的农业机械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农机化发展处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使用不符合国家技术规范强制性要
求的维修配件维修农业机械;拼装、改装农业机械整机,或者承揽维修已经达到报废条件的农业机械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
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
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
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
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
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
例》、《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
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5512600 |
|
序号 |
93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手续
并取得相应的证书和牌照,擅自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或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农机安监处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未按照规定
办理登记手续并取得相应的证书和牌照,擅自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或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行为予以
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
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
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
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农业机械安
全监督管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
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5512600 |
|
序号 |
94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
、变造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证书和牌照,或者使用其他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证书和牌照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农机安监处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伪造、变造
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证书和牌照,或者使用其他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证书和牌照的行为予以审查,
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
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
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
行。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
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
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5512600 |
|
序号 |
95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未取得拖拉机、联合收割
机操作证件而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处罚 |
责
任主体 |
农机安监处 |
责任
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取得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而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行为予以
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
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
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
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农业机械安
全监督管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
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5512600 |
|
序号 |
96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
人员操作与本人操作证件规定不相符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操作未按照规定登记、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安全设施不
全、机件失效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使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品后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患有妨碍安
全操作的疾病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处罚 |
责
任主体 |
农机安监处 |
责任
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操作与本人操作证件规定不相符的拖拉机、
联合收割机,或者操作未按照规定登记、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安全设施不全、机件失效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使用
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品后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患有妨碍安全操作的疾病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行为予
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
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
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
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农业机械安
全监督管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
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5512600 |
|
序号 |
97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使用拖拉机、联合收割机
违反规定载人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农机安监处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使用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违反规定载人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
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
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
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
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
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
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
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
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5512600 |
|
序号 |
98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农业机械排放污染物超过规定标准,或擅自拆除、闲置、更改尾
气净化装置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农机安监处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农业机械排放污染物超过规定标准,或擅自拆除、闲置、更改尾气净化装置的行为予以审
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
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
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
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四川省〈中
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办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农业行政处
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5512600 |
|
序号 |
99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违规行为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农机安监处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或个人,未取得培训许可擅自从
事拖拉机驾驶培训业务或未按统一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规定的教材进行培训或聘用未经省级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考核
合格的人员从事拖拉机驾驶员培训教学工作的等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
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
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
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
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
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
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
条例》、《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5512600 |
|
序号 |
100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未经批准新建或迁移农村机电提灌站;未经验收合格使用农村机电提灌设施;非法出售、收购废旧机电提
灌设备及其主零部件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提灌处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未经批准新建或迁移农村机电提灌站,未经验收合格使用农村机电提灌设施,非法出
售、收购废旧机电提灌设备及其主零部件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
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
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
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
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
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
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
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
省农村机电提灌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5512600 |
|
序号 |
101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堆放妨碍提灌站正常作业和安全生产物品;兴建妨碍提灌站安全
生产建筑;种植植物的生长高度影响输电线安全运行;扰乱农村机电提灌站正常的生产秩序;堵塞提灌设施的进出水管;擅
自在提灌站专用输变电线路上搭线接电,影响输电线路和变压器安全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提灌处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堆放妨碍提灌站正常作业和安全生
产物品,兴建妨碍提灌站安全生产建筑,种植植物的生长高度影响输电线安全运行,扰乱农村机电提灌站正常的生产秩序,
堵塞提灌设施的进出水管,擅自在提灌站专用输变电线路上搭线接电,影响输电线路和变压器安全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
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
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
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
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
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
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8.其他
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农村机电提灌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
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5512600 |
|
序号 |
102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伪造、冒用或使用过期的
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和标志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农机化发展处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伪造、冒用或使用过期的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和标志的行为予以审查,
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
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
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
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
务员处分条例》、《农业部关于修订<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的决定》、《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
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
话 |
028 85512600 |
|
序号 |
103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没有取得跨区作业中介资格从事跨区作业中介服务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农机化发展处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没有取得跨区作业中介资格从事跨
区作业中介服务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
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
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
《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
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
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
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
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
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5512600 |
|
序号 |
104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持假冒《作业证》或扰乱跨区作业秩序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农机化发展处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持假冒《作业证》或扰乱跨区作业秩序的行为予
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
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
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
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执行。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
务员处分条例》、《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
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5512600 |
|
序号 |
105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生产推广未经审定或者审
定不合格蚕品种;更改蚕品种杂交组合形式;未经批准新建、扩建、改建蚕种场和蚕种冷库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蚕业站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重大复杂的
涉嫌生产推广未经审定或者审定不合格蚕品种;更改蚕品种杂交组合形式;未经批准新建、扩建、改建蚕种场和蚕种冷库的
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
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
,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
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
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
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
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
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蚕种管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
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5512600 |
|
序号 |
106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无证生产繁殖和冷藏蚕种
,或者对无证的生产单位发放原种的处罚 |
责任主
体 |
蚕业站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重大复杂的涉嫌无证生产繁殖和冷藏蚕种,或者对无证的生产单位发放原种的
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
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
,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
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
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
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
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
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蚕种管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
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5512600 |
|
序号 |
107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不依照核定的生产种类和
超过核定的生产数量组织生产蚕种;未经批准与无证生产单位或个人联合制种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蚕业站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重大复杂的涉嫌不依照核定的生产种类
和超过核定的生产数量组织生产蚕种及未经批准与无证生产单位或个人联合制种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
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
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
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
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
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蚕种管理条
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5512600 |
|
序号 |
108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允许无证的蚕种入库或者对无证单位发放蚕种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蚕业站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
发现重大复杂的涉嫌允许无证的蚕种入库或者对无证单位发放蚕种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
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
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
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
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
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
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
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蚕种管理条例》、《四
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5512600 |
|
序号 |
109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未经许可向农民供应蚕种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蚕业站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重大复杂的
涉嫌未经许可向农民供应蚕种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
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
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
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
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
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蚕种管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5512600 |
|
序号 |
110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未经检验检疫或者无证从事省际间蚕种调运活动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蚕业站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重大复杂的涉嫌未经检验检疫或者无证
从事省际间蚕种调运活动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
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
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
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
、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
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蚕种管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5512600 |
|
序号 |
111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安排无质量合格证的蚕种出入库,或者供应无质量合格证的蚕种
|
责任主体 |
蚕业站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
发现重大复杂的涉嫌安排无质量合格证的蚕种出入库,或者供应无质量合格证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
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
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
,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
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
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蚕种管理条
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5512600 |
|
序号 |
112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拒不销毁检验不合格蚕种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蚕业站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重大复杂的
涉嫌拒不销毁检验不合格蚕种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
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
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
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
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
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蚕种管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5512600 |
|
序号 |
113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擅自处理受保护的蚕遗传资源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蚕业站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擅自处理受保护的蚕遗传资源的行为予以审查,
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
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
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
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
务员处分条例》、《蚕种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
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5512600 |
|
序号 |
114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未经审批开展对外合作研
究利用蚕遗传资源、未经审批向境外提供蚕遗传资源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蚕业站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未经审批开展对外合作研究利用蚕遗传资源、未
经审批向境外提供蚕遗传资源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
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
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
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
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
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蚕种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农
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5512600 |
|
序号 |
115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调运植物、植物产品不办理《植物检疫证书》或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
单证、印章、标志、封识;违规调运、隔离试种或者生产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擅自开拆植物、植物产品包装,调换
植物、植物产品,或者擅自改变植物、植物产品的规定用途;引起疫情扩散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植物检疫站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调运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不办理
《植物检疫证书》或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违规调运、隔离试
种或者生产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擅自开拆植物、植物产品包装,调换植物、植物产品,或者擅自改变植物、植物产
品的规定用途;引起疫情扩散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
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
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
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
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
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植物检疫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5512600 |
|
序号 |
116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不按要求处理被污染的包装材料、运载工具、场地、仓库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植物检疫站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不按要求处理被污染的包装材料、运载
工具、场地、仓库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
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
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
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
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
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
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
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植物检疫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农业行政处罚程
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5512600 |
|
序号 |
117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违法试验、生产、推广带有植物检疫对象的种子、苗木及其他繁殖材料或者在非疫区进行检疫对象活体试
验研究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植物检疫站 |
责任事项 |
1.
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试验、生产、推广带有植物检疫对象的种子、苗木及其他繁殖材料或者在非疫区进行检疫对象活体试验
研究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
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
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
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
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
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
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
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植物检疫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农业行政处罚程
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5512600 |
|
序号 |
118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不在指定地点隔离种植或者不按要求隔离试种,或者隔离试种期间擅自分散种子、苗木及其他繁殖材料
|
责任主体 |
植物检疫站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
发现不在指定地点隔离种植或者不按要求隔离试种,或者隔离试种期间擅自分散种子、苗木及其他繁殖材料的行为予以审查
,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
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
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
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
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
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植物检疫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
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5512600 |
|
序号 |
119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擅自处理受保护的畜禽遗
传资源,造成畜禽遗传资源损失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畜牧业处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擅自处理受保护的畜禽遗传资源,造成畜禽遗传资源损失的行为予以审查
,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
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
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
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
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
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5512600 |
|
序号 |
120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未经审核批准,从境外引
进畜禽遗传资源;未经审核批准,在境内与境外机构、个人合作研究利用列入保护名录的畜禽遗传资源;在境内与境外机构
、个人合作研究利用未经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鉴定的新发现的畜禽遗传资源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畜牧业处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未经审
核批准,从境外引进畜禽遗传资源;未经审核批准,在境内与境外机构、个人合作研究利用列入保护名录的畜禽遗传资源;
在境内与境外机构、个人合作研究利用未经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鉴定的新发现的畜禽遗传资源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
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
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
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
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
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
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
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5512600 |
|
序号 |
121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销售、推广未经审定或者鉴定的畜禽品种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畜牧业处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重大复杂的
涉嫌销售、推广未经审定或者鉴定的畜禽品种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
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
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
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
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
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
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
例》、《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5512600 |
|
序号 |
122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无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违反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畜禽,或者转让、租借种畜禽
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畜牧业处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重大复杂的涉嫌无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违反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
种畜禽,或者转让、租借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
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
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
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
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
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
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
条例》、《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5512600 |
|
序号 |
123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使用的种畜禽不符合种用标准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畜牧业处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重大复杂的涉嫌使用的种畜禽不符合种用标准的行为
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
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
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
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
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
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
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5512600 |
|
序号 |
124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以其他畜禽品种、配套系
冒充所销售的种畜禽品种、配套系;以低代别种畜禽冒充高代别种畜禽; 以不符合种用标准的畜禽冒充种畜禽;销售未经
批准进口的种畜禽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畜牧业处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重大复杂的涉嫌以其他畜禽品种、配套系冒充所销售的种畜禽品种、配套系;以低代别种
畜禽冒充高代别种畜禽; 以不符合种用标准的畜禽冒充种畜禽;销售未经批准进口的种畜禽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
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
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
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
,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
: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
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
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
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5512600 |
|
序号 |
125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畜禽养殖场未建立养殖档
案或未按照规定保存养殖档案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畜牧业处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重大复杂的涉嫌畜禽养殖场未建立养殖档案或未按照规定保存养殖档案的行为
,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
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
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
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
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
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
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
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
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5512600 |
|
序号 |
126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销售的种畜禽未附具种畜
禽合格证明、检疫合格证明、家畜系谱,销售、收购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应当加施标识而没有标识的畜禽的,
或者重复使用畜禽标识;使用伪造、变造的畜禽标识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畜牧业处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重大复杂的涉嫌销售的种畜禽未附具种畜禽合格证明
、检疫合格证明、家畜系谱,销售、收购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应当加施标识而没有标识的畜禽的,或者重复使
用畜禽标识;使用伪造、变造的畜禽标识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
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
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
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
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
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
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
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5512600 |
|
序号 |
127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的畜禽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畜牧业处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重大复杂的涉嫌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规
范的强制性要求的畜禽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
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
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
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
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
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
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
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
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农业行政处罚
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5512600 |
|
序号 |
128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三级、四级实验室未按规定取得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资格证书,或者已经取得相关资格证书
但是未经批准从事某种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或者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兽医兽药处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三级、
四级实验室未按规定取得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资格证书,或者已经取得相关资格证书但是未经批准从事某种
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或者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
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
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
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
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
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
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
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5512600 |
|
序号 |
129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在不符合相应生物安全要求的实验室从事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
动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兽医
兽药处 |
责任事项 |
1.立案
责任:发现涉嫌在不符合相应生物安全要求的实验室从事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
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
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
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
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
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
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5512600 |
|
序号 |
130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未依照规定在明显位置标
示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和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生物危险标识和生物安全实验室级别标志;未向原批准部门报告实验活动结果
以及工作情况;未依照规定采集病原微生物样本,或者对所采集样本的来源、采集过程和方法等未作详细记录;新建、改建
或者扩建一级、二级实验室未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备案;未依照规定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
培训,或者工作人员考核不合格允许其上岗,或者批准未采取防护措施的人员进入实验室;实验室工作人员未遵守实验室生
物安全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未依照规定建立或者保存实验档案;未依照规定制定实验室感染应急处置预案并备案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兽医兽药处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
发现涉嫌未依照规定在明显位置标示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和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生物危险标识和生物安全实验室级别标志;
未向原批准部门报告实验活动结果以及工作情况;未依照规定采集病原微生物样本,或者对所采集样本的来源、采集过程和
方法等未作详细记录;新建、改建或者扩建一级、二级实验室未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备案
;未依照规定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培训,或者工作人员考核不合格允许其上岗,或者批准未采取防护措施的人员进入实验室
;实验室工作人员未遵守实验室生物安全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未依照规定建立或者保存实验档案;未依照规定制定实验室
感染应急处置预案并备案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
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
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
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
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
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
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
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四川省行政
执法监督条例》、《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5512600 |
|
序号 |
131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经依法批准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室的设
立单位未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制度,或者未采取安全保卫措施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兽医兽药处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经依法批准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
动的实验室的设立单位未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制度,或者未采取安全保卫措施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
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
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
,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
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
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病原微生物实验室
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
任。 |
监督电话 |
028
85512600 |
|
序号 |
132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实验室在相关实验活动结束后,未依照规定及时将病原微生物菌
(毒)种和样本就地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保管;实验室使用新技术、新方法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未经国
家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专家委员会论证;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在我国尚未发现或者已经宣布消灭的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
活动;在未经指定的专业实验室从事在我国尚未发现或者已经宣布消灭的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在同一个实验室的同一
个独立安全区域内同时从事两种或者两种以上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的相关实验活动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兽医兽药处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实验室
在相关实验活动结束后,未依照规定及时将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就地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保管;实验室使用新技
术、新方法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未经国家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专家委员会论证;未经批准擅自从事
在我国尚未发现或者已经宣布消灭的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在未经指定的专业实验室从事在我国尚未发现或者已经宣布
消灭的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在同一个实验室的同一个独立安全区域内同时从事两种或者两种以上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
的相关实验活动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
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
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
《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
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
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
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
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5512600 |
|
序号 |
133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实验室工作人员出现该实验室从事的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有关的感染临床症状或者体征,以及实验室
发生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泄漏时,实验室负责人、实验室工作人员、负责实验室感染控制的专门机构或者人员未依照规定报
告,或者未依照规定采取控制措施的处罚 |
责任主
体 |
兽医兽药处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实验室工作人员出现该实验室从事的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有关的感染
临床症状或者体征,以及实验室发生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泄漏时,实验室负责人、实验室工作人员、负责实验室感染控制的
专门机构或者人员未依照规定报告,或者未依照规定采取控制措施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
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
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
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
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
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
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
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
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5512600 |
|
序号 |
134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拒绝接受兽医主管部门依法开展有关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扩散的
调查取证、采集样品等活动或者依照本条例规定采取有关预防、控制措施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兽医兽药处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拒绝接受兽医主管部门依法开展有
关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扩散的调查取证、采集样品等活动或者依照本条例规定采取有关预防、控制措施的行为予以审查,决
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
、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
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
务员处分条例》、《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
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
话 |
028 85512600 |
|
序号 |
135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发生病原微生物被盗、被抢、丢失、泄漏,承运单位、护送人、保藏机构和实验室的设立单位未依照本条
例的规定报告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兽医兽药处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发生病原微生物被盗、被抢、丢失、泄漏,承运单位、护送人、保藏机构和实验室的
设立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报告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
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
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
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
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
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四川省行政
执法监督条例》、《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5512600 |
|
序号 |
136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未及时向保藏机构提供菌(毒)种或者样本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兽医兽药处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
发现涉嫌未及时向保藏机构提供菌(毒)种或者样本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
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
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
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
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
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
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
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管理办法》、
《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5512600 |
|
序号 |
137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未经农业部批准,从国外引进或者向国外提供菌(毒)种或者样
本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兽医
兽药处 |
责任事项 |
1.立案
责任:发现涉嫌未经农业部批准,从国外引进或者向国外提供菌(毒)种或者样本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
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
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
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
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
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
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5512600 |
|
序号 |
138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部分地区饲养的犬只不按
规定登记、免疫和定期检测;部分地区人员未按规定饲养、拴养或圈养犬只或非法带犬进入公共场所;非法生产、经销兽用
狂犬病疫苗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兽医兽药处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部分地区饲养的犬只不按规定登记、免疫和定期检测,部分地区人员未按规定饲养、
拴养或圈养犬只或非法带犬进入公共场所,非法生产、经销兽用狂犬病疫苗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
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
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
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
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
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
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预防控制狂
犬病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5512600 |
|
序号 |
139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在疫情确认前,擅自宰杀、运输、加工、食用、销售、藏匿、转
移和随意处置发病或病死动物及动物产品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兽医兽药处 |
责
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在疫情确认前,擅自宰杀、运输、加工、食用、销售、藏匿、转移
和随意处置发病或病死动物及动物产品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
,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
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
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
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
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
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实施办法》、《四川省
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5512600 |
|
序号 |
140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兽药生产、经营企业违法生产、经营行为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兽医兽药处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重大复杂的
涉嫌兽药生产、经营企业违法生产、经营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
,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
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
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
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
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
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农
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5512600 |
|
序号 |
141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提供虚假的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兽药生产许可
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或者兽药批准证明文件;提供虚假资料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进口兽药证明文件;伪造、涂改进口
兽药证明文件进口兽药; 养殖户、养殖场、动物诊疗机构等使用者将采购的进口兽药转手销售;或者代理商、经销商超出《
兽药经营许可证》范围经营进口兽用生物制品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兽医兽药处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重大复杂的涉嫌提供虚假的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
欺骗手段取得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或者兽药批准证明文件;提供虚假资料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进口兽药
证明文件;伪造、涂改进口兽药证明文件进口兽药; 养殖户、养殖场、动物诊疗机构等使用者将采购的进口兽药转手销售;
或者代理商、经销商超出《兽药经营许可证》范围经营进口兽用生物制品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
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
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
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
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
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
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
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
《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5512600 |
|
序号 |
142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买卖、出租、出借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和兽药批准
证明文件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兽医兽药处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重大复杂的涉嫌买卖、出租、出借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和兽药批准证明文件
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
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
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
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
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
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
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
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
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
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5512600 |
|
序号 |
143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兽药安全性评价单位、临
床试验单位、生产和经营企业未按照规定实施兽药研究试验、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或者研制新兽药不具备规定的条
件擅自使用一类病原微生物或者在实验室阶段前未经批准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兽医兽药处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重大复杂的涉嫌兽药安全性评价单位、临床试验单位
、生产和经营企业未按照规定实施兽药研究试验、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或者研制新兽药不具备规定的条件擅自使用
一类病原微生物或者在实验室阶段前未经批准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
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
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
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
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
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
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5512600 |
|
序号 |
144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兽药的标签和说明书未经批准;或者兽药包装上未附有标签和说明书;或者标签和说明书与批准的内容不
一致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兽
医兽药处 |
责任事项 |
1.立
案责任:发现重大复杂的涉嫌兽药的标签和说明书未经批准;或者兽药包装上未附有标签和说明书;或者标签和说明书与批
准的内容不一致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
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
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
《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
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
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
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
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
督电话 |
028 85512600 |
|
序号 |
145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境外企业在中国直接销售兽药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兽医兽药处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重大复杂的涉嫌境外企业在中国直接销售兽药的行为
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
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
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
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
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
务员处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
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5512600 |
|
序号 |
146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未按照国家有关兽药安全
使用规定使用兽药的、未建立用药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真实;使用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的处
罚 |
责任主体 |
兽医兽药处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
发现重大复杂的涉嫌未按照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的、未建立用药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真实;使用禁止使用的
药品和其他化合物;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
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
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
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
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
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
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
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农
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5512600 |
|
序号 |
147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销售尚在用药期、休药期内的动物及其产品用于食品消费;或者销售含有违禁药物和兽药残留超标的动物
产品用于食品消费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兽医兽药处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重大复杂的涉嫌销售尚在用药期、休药期内的动物及其产品用于食品消费;或者销售含有
违禁药物和兽药残留超标的动物产品用于食品消费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
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
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
、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
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
》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执行。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
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农
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5512600 |
|
序号 |
148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擅自转移、使用、销毁、销售被查封或者扣押的兽药及有关材料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兽医兽药处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重大复杂的
涉嫌擅自转移、使用、销毁、销售被查封或者扣押的兽药及有关材料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
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
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
、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
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
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
《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
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四川省行
政执法监督条例》、《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5512600 |
|
序号 |
149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兽药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兽药使用单位和开具处方的兽医人员
发现可能与兽药使用有关的严重不良反应,不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或者生产企业在新兽药监测期内不
收集或者不及时报送该新兽药的疗效、不良反应等资料处罚 |
责任主体 |
兽医兽药处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重大复杂的涉嫌兽药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兽药使用
单位和开具处方的兽医人员发现可能与兽药使用有关的严重不良反应,不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或者生
产企业在新兽药监测期内不收集或者不及时报送该新兽药的疗效、不良反应等资料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
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
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
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
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
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兽药管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
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5512600 |
|
序号 |
150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未经兽医开具处方销售、购买、使用兽用处方药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兽医兽药处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
发现重大复杂的涉嫌未经兽医开具处方销售、购买、使用兽用处方药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
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
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
、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
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
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
《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
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四川省行
政执法监督条例》、《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5512600 |
|
序号 |
151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兽药生产、经营企业把原料药销售给兽药生产企业以外的单位和
个人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拆零销售原料药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兽医兽药处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重大复杂的涉嫌兽药生产、经营企业把原料药销售给
兽药生产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拆零销售原料药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
: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
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
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
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
《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
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
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
《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5512600 |
|
序号 |
152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不配合政府有关部门采取的预防、控制措施的;使用国家明令禁
止使用的药物杀灭钉螺的;引种在有钉螺地带培育的芦苇等植物或者农作物的种子、种苗等繁殖材料的;在血吸虫病防治地
区施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粪便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兽医兽药处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不配合政府有关部门采取的预防、控制措施的;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
药物杀灭钉螺的;引种在有钉螺地带培育的芦苇等植物或者农作物的种子、种苗等繁殖材料的;在血吸虫病防治地区施用未
经无害化处理粪便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
: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
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
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
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
: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
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
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血吸虫病防治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农业行政处罚程序
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5512600 |
|
序号 |
153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添加激素类药品和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禁用药品;直接将原料药添
加到饲料及动物饮用水中,或者饲喂动物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兽医兽药处 |
责
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重大复杂的涉嫌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添加激素类药品和国务院兽医行
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禁用药品;直接将原料药添加到饲料及动物饮用水中,或者饲喂动物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
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
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
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
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
: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
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兽药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
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5512600 |
|
序号 |
154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兽用处方药的标签和说明
书未标“兽用处方药”字样,兽用非处方药的标签和说明书未标“兽用非处方药”字样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兽医兽药处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重大复杂的
涉嫌兽用处方药的标签和说明书未标“兽用处方药”字样,兽用非处方药的标签和说明书未标“兽用非处方药”字样的行为
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
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
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
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
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
务员处分条例》、《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
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5512600 |
|
序号 |
155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兽药经营者未在经营场所
明显位置悬挂或者张贴提示语;兽用处方药与兽用非处方药未分区或分柜摆放;兽用处方药采用开架自选方式销售;兽医处
方笺和兽用处方药购销记录未按规定保存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兽医兽药处 |
责
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重大复杂的涉嫌兽药经营者未在经营场所明显位置悬挂或者张贴提示语
;兽用处方药与兽用非处方药未分区或分柜摆放;兽用处方药采用开架自选方式销售;兽医处方笺和兽用处方药购销记录未
按规定保存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
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
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
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
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
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
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
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农业行
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5512600 |
|
序号 |
156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提供虚假的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方式取得饲料许可证明文件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饲料处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提供虚
假的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方式取得饲料许可证明文件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
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
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
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
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
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
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5512600 |
|
序号 |
157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假冒、伪造或者买卖许可证明文件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饲料处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重大、复杂
的涉嫌假冒、伪造或者买卖许可证明文件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
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
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
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
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
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
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
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
条例》、《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5512600 |
|
序号 |
158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未取得生产许可证、超出许可范围、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续展生产以及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
产企业违反规定向定制企业以外的其他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经营者或养殖者销售定制产品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饲料处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重大、复杂
的涉嫌未取得生产许可证、超出许可范围、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续展生产以及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违反
规定向定制企业以外的其他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经营者或养殖者销售定制产品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
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
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
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
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
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
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5512600 |
|
序号 |
159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已经取得生产许可证,但
不再具备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而继续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或未取得产品批准文号而生产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
饲料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饲
料处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
任:发现重大、复杂的涉嫌已经取得生产许可证,但不再具备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而继续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或未
取得产品批准文号而生产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
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
,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
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
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
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
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5512600 |
|
序号 |
160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违反限制性和目录制规定使用原料及
生产未取得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生产新的或禁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饲料处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重大、复杂的涉嫌违反限制性和目录制
规定使用原料及生产未取得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生产新的或禁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
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
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
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
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
: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
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
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5512600 |
|
序号 |
161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原料采购不履行查验或检验义务或生
产过程中不遵守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和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以及生产的饲料、饲料添加剂未经产品质量检验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饲料处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
发现重大、复杂的涉嫌原料采购不履行查验或检验义务或生产过程中不遵守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和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
范以及生产的饲料、饲料添加剂未经产品质量检验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
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
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
、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
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
》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
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
法监督条例》、《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5512600 |
|
序号 |
162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不依照规定实行采购、生产、销售记
录制度或者产品留样观察制度以及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销售的产品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或者包装、标签不符合
规定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饲
料处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
任:发现重大、复杂的涉嫌不依照规定实行采购、生产、销售记录制度或者产品留样观察制度以及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
业销售的产品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或者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
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
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
、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
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
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
《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
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5512600 |
|
序号 |
163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生产者不主动召回其生产的对养殖动物、人体健康有害及存在其
他安全隐患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以及经营者不停止销售对养殖动物、人体健康有害及存在其他安全隐患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
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饲料处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
发现重大、复杂的涉嫌不主动召回其生产的对养殖动物、人体健康有害及存在其他安全隐患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以及经营者
不停止销售对养殖动物、人体健康有害及存在其他安全隐患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
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
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
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
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
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
管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5512600 |
|
序号 |
164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经营者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以非
饲料、非饲料添加剂冒充饲料、饲料添加剂或者以此种饲料、饲料添加剂冒充他种饲料、饲料添加剂的以及生产、经营饲料
、饲料添加剂无产品质量标准或者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或与标签标示的内容不一致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饲料处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重大、复杂
的涉嫌生产企业、经营者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以非饲料、非饲料添加剂冒充饲料、饲料添加剂或者以此种饲料、饲料添加
剂冒充他种饲料、饲料添加剂的以及生产、经营饲料、饲料添加剂无产品质量标准或者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或与标签标示的
内容不一致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
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
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
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
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
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
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
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农业行政
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5512600 |
|
序号 |
165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生鲜乳收购者在生鲜乳收购过程中,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或者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处罚
|
责任主体 |
畜牧业处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
发现生鲜乳收购者在生鲜乳收购过程中,涉嫌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或者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行为予以审查,决
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
、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
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
务员处分条例》、《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
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5512600 |
|
序号 |
166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生产、销售不符合乳品质
量安全国家标准的乳品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畜牧业处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乳品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
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
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
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
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
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
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5512600 |
|
序号 |
167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奶畜养殖者、生鲜乳收购
者在发生乳品质量安全事故后未报告、处置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畜牧业处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奶畜养殖者、生鲜乳收购者涉嫌在发生乳品质量安全
事故后未报告、处置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
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
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
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
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
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
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
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
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农业行政
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5512600 |
|
序号 |
168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未取得生鲜乳收购许可证收购生鲜乳;生鲜乳收购站取得生鲜乳收购许可证后,不再符合许可条件继续从
事生鲜乳收购;生鲜乳收购站收购国家规定禁止收购的生鲜乳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畜牧业处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未取得生鲜乳收购许可证收购生鲜
乳;生鲜乳收购站取得生鲜乳收购许可证后,不再符合许可条件继续从事生鲜乳收购;生鲜乳收购站收购国家规定禁止收购
的生鲜乳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
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
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
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
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
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
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
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农业行政
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5512600 |
|
序号 |
169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生鲜乳运输车辆未取得生鲜乳准运证明 |
责任主体 |
畜牧业处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生鲜乳运输车辆未取得生鲜乳准运证明而从事生鲜乳
运输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
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
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
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
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
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
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
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
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5512600 |
|
序号 |
170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在奶畜养殖过程中使用违禁
药品和其他化合物 |
责任主体 |
畜牧业处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在奶畜养殖过程中使用违禁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
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
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
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
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
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
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
监督条例》、《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5512600 |
|
序号 |
171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饲养的动物不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进行免疫接种的;种用
、乳用动物未经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而不按照规定处理的;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在装载前和卸载后没有及时清洗、
消毒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省
动物卫生监督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重大复杂的涉嫌(一)对饲养的动物不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进行免疫接种的;(二)种用、乳用动
物未经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而不按照规定处理的;(三)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在装载前和卸载后没有及时清洗、消
毒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
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
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
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
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
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
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
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
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5512600 |
|
序号 |
172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不按规定处置染疫动物及
其排泄物,染疫动物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运载工具中的动物排泄物以及垫料、包装物、容器等污染物以及
其他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的处罚 |
责任
主体 |
省动物卫生监督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重大复杂的涉嫌不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处置染疫动物及其排
泄物,染疫动物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运载工具中的动物排泄物以及垫料、包装物、容器等污染物以及其他
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
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
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
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
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
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
条例》、《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5512600 |
|
序号 |
173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屠宰、经营、运输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封锁疫区内与所发生动物疫病有关的、疫区内易
感染的、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其他不符合国务院兽医
主管部门有关动物防疫规定的动物产品的处罚 |
责
任主体 |
省动物卫生监督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重大复杂的涉嫌屠宰、经营、运输动物和生产、经营
、加工、贮藏、运输封锁疫区内与所发生动物疫病有关的、疫区内易感染的、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
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其他不符合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有关动物防疫规定的动物产品的行为予以审查
,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
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
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
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动物防疫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
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5512600 |
|
序号 |
174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
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未办理审批手
续,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的;未经检疫,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动物、
动物产品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省动物卫生监督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重大复杂的涉嫌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
,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未办理审批手续,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乳用
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的;未经检疫,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动物、动物产品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
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
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
、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
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
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
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
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
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5512600 |
|
序号 |
175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屠宰、经营、运输动物未
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省动物卫生监
督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
任:发现重大复杂的涉嫌屠宰、经营、运输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参
加展览、演出和比赛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
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
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
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
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
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
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
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
条例》、《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5512600 |
|
序号 |
176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转让、伪造或者变造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省动物卫生监督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重大复杂的涉嫌转让、伪造或者变
造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
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
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
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
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
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
条例》、《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5512600 |
|
序号 |
177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不遵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兽医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的有关控制、扑灭动物疫病规定的,藏匿、转移、盗
掘已被依法隔离、封存、处理的动物和动物产品的,发布动物疫情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省动物卫生监督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重大复杂的涉嫌不遵守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及其兽医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的有关控制、扑灭动物疫病规定的,藏匿、转移、盗掘已被依法隔离、封存、处理的动物
和动物产品的,发布动物疫情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
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
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
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
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
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
条例》、《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5512600 |
|
序号 |
178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动物诊疗机构违反规定,造成动物疫病扩散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省动物卫生监
督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
任:发现重大复杂的涉嫌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动物诊疗机构违反规定,造成动物疫病扩散的行为予
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
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
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
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动物防疫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
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5512600 |
|
序号 |
179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未经兽医执业注册从事动
物诊疗活动的;执业兽医违反有关动物诊疗的操作技术规范,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动物疫病传播、流行的;使用不符合国家规
定的兽药和兽医器械的;不按照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兽医主管部门要求参加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和扑灭活动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省动物卫生监
督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
任:发现重大复杂的涉嫌未经兽医执业注册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执业兽医违反有关动物诊疗的操作技术规范,造成或者可
能造成动物疫病传播、流行的;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兽药和兽医器械的;不按照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兽医主管部门要求参加
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和扑灭活动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
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
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
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
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
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
条例》、《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5512600 |
|
序号 |
180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不履行动物疫情报告义务的,不如实提供与动物防疫活动有关资料的,拒绝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进行监督检
查的,拒绝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动物疫病监测、检测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省动物卫生监督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重大复杂的涉嫌不履行动物疫情报告义
务的,不如实提供与动物防疫活动有关资料的,拒绝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进行监督检查的,拒绝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动
物疫病监测、检测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
: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
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
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
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
: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
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
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农业行政
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5512600 |
|
序号 |
181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擅自采集重大动物疫病病料,或者在重大动物疫病病原分离时不
遵守国家有关生物安全管理规定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省动物卫生监督所 |
责任
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重大复杂的涉嫌擅自采集重大动物疫病病料,或者在重大动物疫病病原分
离时不遵守国家有关生物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
,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
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
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
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
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
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5512600 |
|
序号 |
182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拒绝、阻碍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进行重大动物疫情监测,或者发现动物出现群体发病或者死亡,不向当地动
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省动物卫生监督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重大复杂的涉嫌拒绝、阻碍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进行重大动物疫情监测,或者发
现动物出现群体发病或者死亡,不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
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
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
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
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
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
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
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5512600 |
|
序号 |
183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从事动物收购贩运的单位和个人未建立收购贩运台账;未真实记
录动物品种、数量、来源、免疫、检疫合格证明编号、畜禽标识及运输、销售等信息处罚 |
责任主体 |
省动物卫生监督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
发现重大复杂的涉嫌从事动物收购贩运的单位和个人未建立收购贩运台账;未真实记录动物品种、数量、来源、免疫、检疫
合格证明编号、畜禽标识及运输、销售等信息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
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
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
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
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
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
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
和国动物防疫法>实施办法》、《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5512600 |
|
序号 |
184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遗(丢)弃封锁疫区内与所发生动物疫病有关的;遗(丢)弃疫
区内易感染的动物和动物产品;遗(丢)弃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和动物产品;遗(丢)弃检疫不合格的;遗(丢)弃
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遗(丢)弃或者病死或死因不明的动物和动物产品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省动物卫生监督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重大复杂的涉嫌遗(丢)弃封锁疫
区内与所发生动物疫病有关的;遗(丢)弃疫区内易感染的动物和动物产品;遗(丢)弃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和动物
产品;遗(丢)弃检疫不合格的;遗(丢)弃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遗(丢)弃或者病死或死因不明的动物和动物产品的行
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
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
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
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
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
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
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
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实施办法》、《农业行政处罚程序
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5512600 |
|
序号 |
185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动物屠宰厂(场)分割的动物产品的包装不具备加施动物检疫标志的条件;不为动物检疫提供必要的场所
和条件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省动物卫生监督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重大复杂的涉嫌动物屠宰厂(场)分割的动物产品的包装不具备加施动物检疫标志的条件
;不为动物检疫提供必要的场所和条件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
,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
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
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
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
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
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
国动物防疫法>实施办法》、《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5512600 |
|
序号 |
186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跨省输入动物及动物产品,未经指定通道进入,或者未向省人民
政府批准设立的公路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或者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按规定设立的检疫申报点申报检疫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省动物卫生监督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
发现重大复杂的涉嫌跨省输入动物及动物产品,未经指定通道进入,或者未向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公路动物卫生监督检查
站或者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按规定设立的检疫申报点申报检疫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
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
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
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
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
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
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实施办法》、《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28
85512600 |
|
序号 |
187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跨省输入继续饲养的动物抵达目的地后,货主未进行隔离饲养观
察,或者未在二十四小时内报告当地乡镇畜牧兽医站;或者隔离饲养观察期未满就混群饲养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省动物卫生监督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
发现重大复杂的涉嫌跨省输入继续饲养的动物抵达目的地后,货主未进行隔离饲养观察,或者未在二十四小时内报告当地乡
镇畜牧兽医站;或者隔离饲养观察期未满就混群饲养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
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
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
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
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
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
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
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中华
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实施办法》、《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5512600 |
|
序号 |
188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乡村兽医从事动物诊疗和诊疗辅助活动违反有关动物诊疗操作技
术规范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省动物卫生监督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重大复杂的涉嫌乡村兽医从事动物诊疗和诊疗辅助活动违反有关动物诊疗操作技术规范的
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
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
,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
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
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
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
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
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实施办法》、《农业行政处罚程序
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5512600 |
|
序号 |
189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变更场所地址或者经营范围,未按规定重新申请《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未经审查擅自变更布局、设施
设备和制度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省动物卫生监督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重大复杂的涉嫌变更场所地址或者经营范围,未按规定重新申请《动物防疫条
件合格证》;未经审查擅自变更布局、设施设备和制度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
,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
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
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
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
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
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
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
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5512600 |
|
序号 |
190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经营动物和动物产品的集
贸市场不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省动物卫生监督所 |
责任
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重大复杂的涉嫌经营动物和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不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行
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
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
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
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
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
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
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动物防疫条
件审查办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
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5512600 |
|
序号 |
191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转让、伪造或者变造《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使用转让、伪造
或者变造《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处罚 |
责任主
体 |
省动物卫生监督所 |
责
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重大复杂的涉嫌转让、伪造或者变造《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使用转
让、伪造或者变造《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
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
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
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
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
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
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
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
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5512600 |
|
序号 |
192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动物诊疗机构超出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定的诊疗活动范围从事动物
诊疗活动的;变更从业地点、诊疗活动范围未重新办理动物诊疗许可证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省动物卫生监督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重大复杂的涉嫌动物诊疗机构超出
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定的诊疗活动范围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变更从业地点、诊疗活动范围未重新办理动物诊疗许可证的行为
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
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
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
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
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动物诊疗机
构管理办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
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5512600 |
|
序号 |
193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使用伪造、变造、受让、
租用、借用的动物诊疗许可证的,或者出让、出租、出借动物诊疗许可证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省动物卫生监督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重大复杂的涉嫌使用伪造、变造、
受让、租用、借用的动物诊疗许可证的,或者出让、出租、出借动物诊疗许可证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
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
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
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
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
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
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
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5512600 |
|
序号 |
194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动物诊疗场所不再具备规定条件而继续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省动物卫生监
督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
任:发现重大复杂的涉嫌动物诊疗场所不再具备规定条件而继续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
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
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
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
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
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
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5512600 |
|
序号 |
195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动物诊疗机构连续停业两
年以上的,或者连续两年未向发证机关报告动物诊疗活动情况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省动物卫生监督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重大复杂的涉嫌动物诊疗机构连续
停业两年以上的,或者连续两年未向发证机关报告动物诊疗活动情况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
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
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
、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
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
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
《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
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5512600 |
|
序号 |
196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动物诊疗机构变更机构名称或者法定代表人未办理变更手续的;
未在诊疗场所悬挂动物诊疗许可证或者公示从业人员基本情况的;不使用病历,或者应当开具处方未开具处方的;使用不规
范的病历、处方笺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省动物卫生监督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重大复杂的涉嫌动物诊疗机构变更机构名称或者法定代表人未办理变更手续的
;未在诊疗场所悬挂动物诊疗许可证或者公示从业人员基本情况的;不使用病历,或者应当开具处方未开具处方的;使用不
规范的病历、处方笺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
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
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
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
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
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
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
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
政强制法》、《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农业行政处罚
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5512600 |
|
序号 |
197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执业兽医超出注册机关核定的执业范围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变更受聘的动物诊疗机构未重新办理注册或
者备案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省动物卫生监督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重大复杂的涉嫌执业兽医超出注册机关核定的执业范围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变更受聘的
动物诊疗机构未重新办理注册或者备案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
,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
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
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
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
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
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执业兽医管理办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5512600 |
|
序号 |
198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使用伪造、变造、受让、租用、借用的兽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助理兽医师执业证书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省动物卫生监督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
发现重大复杂的涉嫌使用伪造、变造、受让、租用、借用的兽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助理兽医师执业证书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
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
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
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
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
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执业兽医管理办法》、《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
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5512600 |
|
序号 |
199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执业兽医师在动物诊疗活动中不使用病历,或者应当开具处方未
开具处方的;使用不规范的处方笺、病历册,或者未在处方笺、病历册上签名的;未经亲自诊断、治疗,开具处方药、填写
诊断书、出具有关证明文件的;伪造诊断结果,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省动物卫生监督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重大复杂的涉嫌执业兽医师在动物
诊疗活动中不使用病历,或者应当开具处方未开具处方的;使用不规范的处方笺、病历册,或者未在处方笺、病历册上签名
的;未经亲自诊断、治疗,开具处方药、填写诊断书、出具有关证明文件的;伪造诊断结果,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行为予以
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
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
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
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执业兽医管
理办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
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5512600 |
|
序号 |
200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乡村兽医不按照规定区域
从业的,不按照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的要求参加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和扑灭活动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省动物卫生监督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
发现重大复杂的涉嫌乡村兽医不按照规定区域从业的,不按照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的要求参加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和
扑灭活动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
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
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
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
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
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
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
政强制法》、《乡村兽医管理办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实施办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5512600 |
|
序号 |
201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违反禁渔
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
例行为;制造、销售禁用的渔具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省渔政船检港监管理处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重大复杂的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违
反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
规定比例行为;制造、销售禁用的渔具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
,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
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
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
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
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1.立案责
任:发现重大复杂的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违反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使用禁用
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行为;制造、销售禁用的渔具的行为
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
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
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
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
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5512600 |
|
序号 |
202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偷捕、抢夺他人水产品或者破坏他人养殖水体、养殖设施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省渔政船检港监管理处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偷捕、抢夺
他人水产品或者破坏他人养殖水体、养殖设施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
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
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
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
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
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
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
例》、《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5512600 |
|
序号 |
203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无正当理由荒芜全民所有的养殖水域、滩涂;未依法取得养殖证或者超越养殖许可范围从事养殖生产的处
罚 |
责任主体 |
省渔政船检
港监管理处 |
责任事项 |
1.
立案责任:发现无正当理由荒芜全民所有的养殖水域、滩涂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
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
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
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
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
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
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5512600 |
|
序号 |
204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省渔政船检港监管理处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
发现未依法取得养殖证或者超越养殖许可范围从事养殖生产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
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
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
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
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
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
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5512600 |
|
序号 |
205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违反捕捞许可证规定内容进行捕捞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省渔政船检港监管理处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
发现违反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时限和渔具数量的规定进行捕捞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
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
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
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
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
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
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
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5512600 |
|
序号 |
206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涂改、买卖、出租或者其他形式转让捕捞许可证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省渔政船检港
监管理处 |
责任事项 |
1.立
案责任:发现违反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时限和渔具数量的规定进行捕捞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
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
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
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
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
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
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5512600 |
|
序号 |
207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非法生产、进口、出口水产
苗种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省
渔政船检港监管理处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非法生产、进口、出口水产苗种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
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
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
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
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
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
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
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水产种苗管理办法》、《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
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5512600 |
|
序号 |
208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经营未经审定批准的水产苗种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省渔政船检港监管理处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
发现经营未经审定批准的水产苗种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
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
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
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
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
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5512600 |
|
序号 |
209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未经批准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从事捕捞活动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省渔政船检港监管理处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未经批准在
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从事捕捞活动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
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
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
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
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
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5512600 |
|
序号 |
210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造成渔业水域生态环境破坏或者渔业污染事故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省渔政船检港监管理处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造成渔业水域生态环境破坏或者渔业污
染事故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
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
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
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
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
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
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
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
政执法监督条例》、《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5512600 |
|
序号 |
211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在不能从事养殖活动的水域从事养殖业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省渔政船检港监管理处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
发现在不能从事养殖活动的水域从事养殖业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
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
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
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
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
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
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
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
国渔业法〉实施办法》、《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5512600 |
|
序号 |
212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渔业船舶未经检验合格和县级以上渔政监督管理机构依法登记下水
作业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省
渔政船检港监管理处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渔业船舶未经检验合格和县级以上渔政监督管理机构依法登记水下作业的行为予以审查,
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
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
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
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
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办法》、《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
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5512600 |
|
序号 |
213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未经批准采捕、经营、利用全省有重要经济价值的野生水生动物、水生植物或采捕天然水域中全省有重要经
济价值的水生动物卵、苗种、怀卵亲体的处罚 |
责
任主体 |
省渔政船检港监管理处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未经批准采捕、经营、利用全省有重要经济价值的野
生水生动物、水生植物或采捕天然水域中全省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卵、苗种、怀卵亲体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
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
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
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
,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
: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
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
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办法》、《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
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5512600 |
|
序号 |
214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在禁渔区、禁渔期内从事
游钓、水禽放养、扎巢取卵和挖沙取石;销售、收购在禁渔区、禁渔期内捕捞的渔获物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省渔政船检港监管理处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
发现在禁渔区、禁渔期内从事游钓、水禽放养、扎巢取卵和挖沙取石;销售、收购在禁渔区、禁渔期内捕捞的渔获物的行为
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
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
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
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
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
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办法》、《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
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5512600 |
|
序号 |
215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未经批准在天然水域进行人工增殖放流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省渔政船检港监管理处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未经批准在天然水域进行人工增殖放流
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
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
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
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
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
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
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
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
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办法》、《农业行政处罚程
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5512600 |
|
序号 |
216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水下工程作业对渔业资源有影响其影评未征求渔业部门意见,所采取补救措施未征得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及未依法采取渔业资源保护措施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省渔政船检港监管理处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水下工程作业对渔业资源有影响其影评未征求渔业部门意见,所采取
补救措施未征得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及未依法采取渔业资源保护措施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
: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
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
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
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
《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
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
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
督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办法》、《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
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5512600 |
|
序号 |
217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破坏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主要生
息繁衍场所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省渔政船检港监管理处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破坏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
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
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
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
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
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
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
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
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
政执法监督条例》、《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5512600 |
|
序号 |
218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伪造、倒卖、转让驯养繁殖许可证;伪造、倒卖、转让特许捕捉
证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省渔政船检港监管理处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伪造、倒卖、转让驯养繁殖许可证;伪造、倒卖、转让特许捕捉证或
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
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
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
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
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
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
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
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
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
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5512600 |
|
序号 |
219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未经作业地渔业主管部门批准,在渔港水域进行船舶水上拆解的处
罚 |
责任主体 |
省渔政船检
港监管理处 |
责任事项 |
1.
立案责任:发现未经作业地渔业主管部门批准,在渔港水域进行船舶水上拆卸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
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
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
,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
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
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行政机关公务
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5512600 |
|
序号 |
220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省渔政船检港监管理处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
发现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
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
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
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
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
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
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
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
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5512600 |
|
序号 |
221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违法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
或者其产品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省渔政船检港监管理处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
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
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
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
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
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
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
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
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农业行政处罚程
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5512600 |
|
序号 |
222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未取得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超越驯养繁殖许可证规定范围,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省渔政船检港
监管理处 |
责任事项 |
1.立
案责任:发现未取得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超越驯养繁殖许可证规定范围,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行为予以审
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
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
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
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
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5512600 |
|
序号 |
223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误捕国家和省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没立即放回原生息场所,误伤没及时救护,并未报告当地行政主管部
门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省渔
政船检港监管理处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误捕国家和省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没立即放回原生息场所,误伤没及时救护,并未报
告当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
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
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
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
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
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
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
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
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实施办法》、《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5512600 |
|
序号 |
224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外国人未经批准在中国境内对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进行科学考察、标本采集、拍摄电影、录像的处
罚 |
责任主体 |
省渔政船检
港监管理处 |
责任事项 |
1.
立案责任:发现外国人未经批准在中国境内对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进行科学考察、标本采集、拍摄电影、录像的违
法行为(或者下级农业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
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
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
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
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
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
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行政机关公
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5512600 |
|
序号 |
225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擅自移动或者破坏自然保护区界标;未经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或
者在自然保护区内不服从管理机构管理;经批准在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内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的单位和个人
,不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活动成果副本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省渔政船检港监管理处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擅自移动或者破坏自然保护区界标;未
经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或者在自然保护区内不服从管理机构管理;经批准在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内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实习
和标本采集的单位和个人,不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活动成果副本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
: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
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
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
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
《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
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
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行政机关公
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5512600 |
|
序号 |
226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在自然保护区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
开矿、采石、挖沙及修建生产设施 |
责任主体
|
省渔政船检港监管理处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在自然保护区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
矿、采石、挖沙及修建生产设施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
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
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
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
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
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
监督条例》、《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5512600 |
|
序号 |
227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按照规定应当报废的渔业船舶继续作业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省渔政船检港监管理处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按照规定应当报废的渔业船舶继续作业
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
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
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
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
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
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
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
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
电话 |
028 85512600 |
|
序号 |
228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渔业船舶应当申报营运检验或者临时检验而不申报的 |
责任主体 |
省渔政船检港监管理处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渔业船舶应当申报营运检验或者临时检
验而不申报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
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
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
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
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
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
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
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农
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5512600 |
|
序号 |
229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使用未经检验合格的有关航行、作业和人身财产安全以及防止污染环境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制造、
改造、维修渔业船舶;擅自拆除渔业船舶上有关航行、作业和人身财产安全以及防止污染环境的重要设备、部件;擅自拆除
渔业船舶上有关航行、作业和人身财产安全以及防止污染环境的重要设备、部件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省渔政船检港监管理处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
发现使用未经检验合格的有关航行、作业和人身财产安全以及防止污染环境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制造、改造、维修渔
业船舶;擅自拆除渔业船舶上有关航行、作业和人身财产安全以及防止污染环境的重要设备、部件;擅自拆除渔业船舶上有
关航行、作业和人身财产安全以及防止污染环境的重要设备、部件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
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
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
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
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
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
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
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
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5512600 |
|
序号 |
230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渔业船舶检验机构的工作人员未经考核合格从事渔业船舶检验工作
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省渔政
船检港监管理处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渔业船舶检验机构的工作人员未经考核合格从事渔业船舶检验工作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
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
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
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
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
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
检验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
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5512600 |
|
序号 |
231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未按规定持有船舶国籍证书、登记证书、检验证书、航行签证薄的
处罚 |
责任主体 |
省渔政船
检港监管理处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未按规定持有船舶国籍证书、登记证书、检验证书、航行签证薄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
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
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
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
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
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
监督行政处罚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
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5512600 |
|
序号 |
232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无有效的渔业船舶船名、船
号、登记证书、检验证书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省渔政船检港监管理处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无有效的渔业船舶船名、船号、登记证书、检验证书的行为予以审查
,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
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
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
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
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5512600 |
|
序号 |
233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渔业船舶改建后,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省渔政船检港监管理处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渔业船舶改建后,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
记的的行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
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
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
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
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
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
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
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农业行政处罚程
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5512600 |
|
序号 |
234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将船舶证书转让他船使用的处罚 |
责
任主体 |
省渔政船检港监管理处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将船舶证书转让他船使用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
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
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
、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
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
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
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
监督行政处罚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
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5512600 |
|
序号 |
235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使用过期渔业船舶登记证书
或渔业船舶国籍证书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省渔政船检港监管理处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使用过期渔业船舶登记证书或渔业船舶国籍证书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农业部
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
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
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
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
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
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予以罚款。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
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
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
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
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行政机关 |
|
序号 |
235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使用过期渔业船舶登记证书或渔业船舶国籍证书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省渔政船检港监管理处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使用过期渔
业船舶登记证书或渔业船舶国籍证书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农业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
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
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
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
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
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予以罚款。
8.其他责
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
监督行政处罚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
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5512600 |
|
序号 |
236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未按规定标写船名、船号
、船籍港,没有悬挂船名牌;在非紧急情况下,未经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批准,滥用烟火信号、信号枪、无线电设备、号
笛及其他遇险求救信号;没有配备、不正确填写或污损、丢弃航海日志、轮机日志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省渔政船检港监管理处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
发现未按规定标写船名、船号、船籍港,没有悬挂船名牌;在非紧急情况下,未经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批准,滥用烟火信
号、信号枪、无线电设备、号笛及其他遇险求救信号;没有配备、不正确填写或污损、丢弃航海日志、轮机日志的行为予以
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
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
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
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
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5512600 |
|
序号 |
237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未按规定配备救生、消防设备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省渔政船检港监管理处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未按规定配备救生、消防设备的行为予
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
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
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
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
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5512600 |
|
序号 |
238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未按规定配齐职务船员;普通船员未取得专业合格证或基础训练合格证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省渔政船检港监管理处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
发现未按规定配齐职务船员;普通船员未取得专业合格证或基础训练合格证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
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
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
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
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
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
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
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5512600 |
|
序号 |
239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拒不执行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作出的决定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省渔政船检港监管理处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
发现拒不执行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作出的决定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
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
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
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
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
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
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5512600 |
|
序号 |
240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冒用、租借他人或涂改船员证书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省渔政船检港监管理处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
发现冒用、租借他人或涂改船员证书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
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
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
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
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
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
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5512600 |
|
序号 |
241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因违规被扣留或吊销船员证书而谎报遗失,申请补发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省渔政船检港
监管理处 |
责任事项 |
1.立
案责任:发现因违规被扣留或吊销船员证书而谎报遗失,申请补发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
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
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
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
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
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
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
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行政机关公
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5512600 |
|
序号 |
242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向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提供虚假证明材料、伪造资历或以其他舞
弊方式获取船员证书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省渔政船检港监管理处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向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提供虚假证明材料,伪造资历或以其他舞弊方式获取
船员证书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
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
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
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
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
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
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
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5512600 |
|
序号 |
243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船员证书持证人与证书所载内容不符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省渔政船检港监管理处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船员正式持证人与证书所载内容不符的
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
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
,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
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
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
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
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
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5512600 |
|
序号 |
244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职务船员到期未办理证件审验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省渔政船检港监管理处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职务船员到期未办理证件审验的行为予
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
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
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
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
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5512600 |
|
序号 |
245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损坏航标或其他助航设施的处罚 |
责
任主体 |
省渔政船检港监管理处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损坏航标或者其他助航设施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
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
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
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
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
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
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
监督行政处罚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
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5512600 |
|
序号 |
246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违反港航法律、法规造成水
上交通事故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省渔政船检港监管理处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违反港航法律、法规造成水上交通事故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
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
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
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
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
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
监督行政处罚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
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5512600 |
|
序号 |
247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发现有人遇险、遇难或收到
求救信号,在不危及自身安全的情况下,不提供救助或不服从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救助指挥;发生碰撞事故,接到渔政渔
港监督管理机关守候现场或到指定地点接受调查的指令后,擅离现场或拒不到指定地点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省渔政船检港监管理处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
对发现有人遇险、遇难或收到求救信号,在不危及自身安全的情况下,不提供救助或不服从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救助指挥
;发生碰撞事故,接到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守候现场或到指定地点接受调查的指令后,擅离现场或拒不到指定地点的行为
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
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
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
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
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
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5512600 |
|
序号 |
248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在渔港水域从事捕捞、养殖及有碍水上安全的其他作业,或者在渔港水域内施工作业后遗留碍航物或造成其
他安全隐患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在渔港水域从事捕捞、养殖及有碍水上安全的其他作业,或者在渔港水域内施工作业后遗留碍航物或造成其
他安全隐患的处罚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在渔港水域从事捕捞、养殖及有碍水上安全的其他作业,或者在渔港水域内施工作业后遗
留碍航物或造成其他安全隐患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
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
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
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
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
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渔船渔港管理办
法》、《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5512600 |
|
序号 |
249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渔业船舶非法载客和从事营业性运输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省渔政船检港监管理处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渔业船舶非法载客和从事营业性运输的
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
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
,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
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
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
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
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
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
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5512600 |
|
序号 |
250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未经批准向省外输出天然水产种质;从省外引进水产种苗未向县级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省渔政船检港监管理处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未经批准向省外输出天然水产种质及的从省外引进水产种苗未向县级渔业行政
主管部门备案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
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
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
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
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
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
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
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水产种苗管理办法》、《农业行政处
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5512600 |
|
序号 |
251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杂交亲本未使用纯系群体,用可育的杂交种作为生产繁殖亲本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省渔政船检港监管理处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杂交亲本未
使用纯系群体,用可育的杂交种作为生产繁殖亲本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
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
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
、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
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
》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
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水产种苗
管理办法》、《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5512600 |
|
序号 |
252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未按照生产技术操作规程或水产种苗生产许可证的规定生产水产种苗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省渔政船检港监管理处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
发现杂交亲本未使用纯系群体,用可育的杂交种作为生产繁殖亲本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农业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
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
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
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
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
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
决定,予以罚款。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
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
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水产种苗管理办法》、《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
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5512600 |
|
序号 |
253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经营和推广假、劣水产种
苗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省渔
政船检港监管理处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经营和推广假、劣水产种苗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
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
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
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
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
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
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四川省水产种苗管理办法》、《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5512600 |
|
序号 |
254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从省外引进或向省外输出未经检疫或不合格的水产种苗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省渔政船检港
监管理处 |
责任事项 |
1.立
案责任:发现经营和推广假、劣水产种苗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
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
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
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
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
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
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
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水产种苗管理办
法》、《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5512600 |
|
序号 |
255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伪造、变造、涂改、转让、买卖、租借水产种苗生产许可证或水生动物检疫合格证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省渔政船检港监管理处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
发现伪造、变造、涂改、转让、买卖、租借水产种苗生产许可证或水生动物检疫合格证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
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
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
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
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
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水产种苗管理办法》、《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
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5512600 |
|
序号 |
256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
动的;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或者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出借、转让生猪定点屠宰
证书或者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兽医兽药处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有重大冒用、使用伪造、出借、转让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或者生猪定点屠宰标志
牌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
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
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
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
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
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
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
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生猪屠
宰管理条例》、《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农业行
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5512600 |
|
序号 |
257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生猪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的;未如实记录其屠宰的生猪来源
和生猪产品流向的;未建立或者实施肉品品质检验制度的;对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并
如实记录处理情况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兽医兽药处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有屠宰生猪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的;未如实记录其屠宰的生猪来源和生
猪产品流向的;未建立或者实施肉品品质检验制度的;对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并如实
记录处理情况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
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
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
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
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
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
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
政强制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
监督条例》、《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5512600 |
|
序号 |
258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出厂(场)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兽医兽药处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有冒用、使
用伪造、出借、转让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或者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
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
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
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
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
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
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
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
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5512600 |
|
序号 |
259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
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兽医兽药处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有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
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
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
,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
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
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5512600 |
|
序号 |
260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兽医兽药处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
发现有重大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
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
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
、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
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
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
《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
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
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5512600 |
|
序号 |
261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生猪定点屠
宰证书或者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出借、转让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或者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兽医兽药处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
发现有未经定点违法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生猪屠宰场所或者生猪产品储存设施,或者为对生猪、生猪产品
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场所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
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
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
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
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
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
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5512600 |
|
序号 |
262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未建立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兽医兽药处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有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未建立缺陷
产品召回制度的,不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
,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
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
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
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
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
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
督电话 |
028 85512600 |
|
序号 |
263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从事肉品品质检验的人员未经考核合格的和屠宰技术人员无健康证明上岗;运输生猪产品不符合规定的处
罚 |
责任主体 |
兽医兽药处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
发现有从事肉品品质检验的人员未经考核合格的和屠宰技术人员无健康证明上岗的,运输生猪产品不符合规定的行为予以审
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
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
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
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生猪屠宰管
理条例实施办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
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5512600 |
|
序号 |
264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未依法及时报送屠宰、销
售等相关信息;生猪屠宰权属变化未及时备案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兽医兽药处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有未及时报送屠宰、销售等相关信息,所有权或经营
权发生变更未及时向当地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的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
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
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
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
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
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
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
督条例》、《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5512600 |
|
序号 |
265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未依法对病害猪进行无害化处理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兽医兽药处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有未按《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
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规定对病害猪进行无害化处理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
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
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
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
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
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
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
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
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5512600 |
|
序号 |
266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虚报无害化处理数量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兽医兽药处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有重大生猪
定点屠宰厂(场)或者提供病害猪的货主虚报无害化处理数量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
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
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
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
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
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
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行政
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
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5512600 |
|
序号 |
267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无害化处理操作人员不按照操作规程操作、
不履行职责、弄虚作假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兽医兽药处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有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肉品品质检验人员和无害化处理人员不按照操作规程操作、不履
行职责、弄虚作假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
: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
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
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
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
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
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
政强制法》、《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
督条例》、《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5512600 |
|
序号 |
268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小型生猪屠宰场点超出限定区域销售生猪产品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兽医兽药处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有小型生猪屠宰场点超出限定区域销售生猪产品的行
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
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
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
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
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
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
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
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生猪屠宰管理办法》、《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
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5512600 |
|
序号 |
269 |
权力类型 |
行政征收 |
权力项目名称 |
农作物种子委托检验费(含
牧草种子) |
责任主体 |
省
种子站 |
责任事项 |
1.受理
责任:公示告知农作物种子委托检验项目范围、收费标准以及其他应当公示的内容,并按申请人的要求进行相关解释说明。
2.审核责任:审核种子检验收费申报相关材料等,确定收费金额。
3.决定责任:做出收费决定,收取农作物种子
委托检验费。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农作物委托检验收费的日常监管。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
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种子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
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5512600 |
|
序号 |
270 |
权力类型 |
行政征收 |
权力项目名称 |
兽药委托检验收费 |
责任主体 |
省兽药监察所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告知兽药委托检验收费项目、收费标准
等,并按申请人的要求进行相关解释说明。
2.审核责任:审核检验委托协议书是否符合要求,提供的兽药产品是否满
足检测需要。
3.决定责任:做出是否接受该委托检验的决定,接受则签订委托检验协议书并开具票据,不接受则解释
原因。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兽药委托检验工作的监督检查。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
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兽药管理条例》、《行
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
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5512600 |
|
序号 |
271 |
权力类型 |
行政征收 |
权力项目名称 |
农药试验费 |
责任主体 |
省农药检定所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告知农药试验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按申请人的
要求进行相关解释说明。
2.审核责任:审核是否获得农药田间试验批准证书,试验方案是否符合《农药田间药效试验
准则》,试验样品是否具有封样编号。
3.决定责任:做出是否接受该试验的决定,接受则签订田间药效试验合同并开
具收费票据,不接受则解释原因。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农药使用的日常监管。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
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农药管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
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5512600 |
|
序号 |
272 |
权力类型 |
行政征收 |
权力项目名称 |
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费
|
责任主体 |
省农药检定所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
公示告知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按申请人的要求进行相关解释说明。
2.审核责任:审核申请者
填写的检验委托协议书内容是否符合要求,提供的农药产品是否满足检验需要。
3.决定责任:做出是否接受该委托检
验的决定,接受则签订委托检验协议书并开具票据,不接受则解释原因。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农产品质量监督检
验工作的日常监管。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
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
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5512600 |
|
序号 |
273 |
权力类型 |
行政征收 |
权力项目名称 |
农机产品测试检验费 |
责任主体
|
省农机研究院、省农机鉴定站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告知农机产品测试检验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按
申请人的要求进行相关解释说明。
2.审核责任:审核申请者填写的检验委托协议书内容是否符合要求,提供的产品是
否满足检验需要。
3.决定责任:做出是否接受该检验的决定,接受则签订检验协议书并开具票据,不接受则解释原因
。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农机产品测试检验工作的日常监管。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
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
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5512600 |
|
序号 |
274 |
权力类型 |
行政征收 |
权力项目名称 |
植物检疫费 |
责任主体 |
厅植物检疫站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告知国内植物检疫收费项目及标准,征收方式,免征
费条件和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以及其他应当公示的内容,并对相关事项向申请人做出解释说明。
2.审核责任:审
核报检的应施检疫植物及植物产品的数量、面积、产量、价格。审查核定免征费的理由和条件等。
3.决定责任:作出
审核决定,开具植物检疫费免征或缴款通知书。
4.事后监管责任:监督植物检疫费收缴情况,对未依法履行缴费义务
的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
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植物检疫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5512600 |
|
序号 |
275 |
权力类型 |
行政征收 |
权力项目名称 |
矿藏开采和工程建设等征用使用草原的草原植被恢复费的征收
|
责任主体 |
省草原监理站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
公示告知草原植被恢复费征收收费标准、征收方式、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以及其他应当公示的内容,并按申请人的要求
进行相关解释说明。
2.审核责任:依据草原征占用现场审查情况,确定收费标准和金额,审查减收、缓收、免收的理
由是金额。
3.决定责任:开具《省政府非税收入缴款单》;会同省财政部门办理草原植被恢复费收缴或退库等手续。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草原植被保护的日常监管,对矿藏开采和工程建设等征用使用草原的督促当事人依法履行植被
恢复费缴费义务。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
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
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5512600 |
|
序号 |
276 |
权力类型 |
行政征收 |
权力项目名称 |
动物、动物产品检疫费征收 |
责任主
体 |
省动物卫生监督所 |
责
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动物、动物产品检疫费征收金额计算方式、征收方式、免缴条件、减缴
条件、需要提供的全部材料目录以及其他应当公示的内容,并按照申请人的要求进行相关解释说明。
2.审核责任:审
核动物、动物产品检疫申报单及相关材料,决定是否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决定受理的,应当派出官方兽医到
现场或指定地点实施检疫。需要实验室检测的,由指定实验室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监督申报人对运载工具清洗、消毒等。
3.决定责任:被检动物实验室检验项目结果符合要求、且按规定佩带畜禽标识的,由官方兽医签发《动物检疫合格证
明》;经宰后检疫合格的动物产品,由官方兽医在动物产品上加盖统一的检疫验讫印章或加封验讫标识,签发《动物检疫合
格证明》。检疫不合格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4.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监督检查,对存在问
题的动物及动物产品依法处理,加强对管理相对人履行缴费义务的日常监管。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
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
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5512600 |
|
序号 |
277 |
权力类型 |
行政征收 |
权力项目名称 |
饲料及畜产品检验
|
责任主体 |
省饲料工作总
站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
:公示告知饲料及畜产品检验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按申请人的要求进行相关解释说明。
2.审核责任:审核申请者填
写的协议书内容是否符合要求,提供的产品是否满足检验需要。
3.决定责任:做出是否接受该检验的决定,接受则签
订检验协议书并开具票据,不接受则解释原因。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饲料及畜产品日常监管。
5.其他责任: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
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5512600 |
|
序号 |
278 |
权力类型 |
行政征收 |
权力项目名称 |
饲料及饲料添加剂委托检验
|
责任主体 |
省饲料工作总
站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
:公示告知饲料及饲料添加剂委托检验收费标准等,按申请人的要求进行相关解释说明。
2.审核责任:审核申请者填
写的协议书内容是否符合要求,提供的产品是否满足检验需要。
3.决定责任:做出是否接受该检验的决定,接受则签
订检验协议书并开具票据,不接受则解释原因。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饲料及饲料添加剂使用情况的日常监管。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5512600 |
|
序号 |
279 |
权力类型 |
行政征收 |
权力项目名称 |
职业技能资格鉴定费
|
责任主体 |
人事处、省饲
料工作总站 |
责任事项 |
1.
受理责任:公示告知职业技能鉴定收费标准以及其他应当公示的内容,并按申请人的要求进行相关解释说明。
2.审核
责任:审核职业技能鉴定申请人相关材料等。
3.考核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开展考核工作,收取相关费用。
4.事后
监管责任:加强职业技能鉴定收费的日常监管。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
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5512600 |
|
序号 |
280 |
权力类型 |
行政征收 |
权力项目名称 |
执业兽医资格考试收费 |
责任主体 |
兽医兽药处、财务处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告知执业兽医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其
他应当公示的内容,并按申请人的要求进行相关解释说明。
2.审核责任:审核执业兽医资格申请人相关材料等。
3.决定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开展考核工作,收取相关费用。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执业兽医资格考试收费的日常
监管,自觉接受物价、财政和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
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28
85512600 |
|
序号 |
281 |
权力类型 |
行政征收 |
权力项目名称 |
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 |
责任主体 |
省水产局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告知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收费项目及标
准,征收方式,免征费条件和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以及其他应当公示的内容,并按申请人要求做出解释说明。
2.
审核责任:审核申请人捕捞许可证及相关材料,审查核定免征费的理由和条件等。
3.决定责任:作出审核决定,开具
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免征或缴款通知书。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捕捞行为的日常监管,监督相关人按时交纳渔业资
源增殖保护费。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
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
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5512600 |
|
序号 |
282 |
权力类型 |
行政征收 |
权力项目名称 |
渔船管理费 |
责任主体 |
省水产局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告知渔船管理费收费项目及标准,征收方式,申请减(免)缴或缓缴渔船管理费的条件和需
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以及其他应当公示的内容,并按申请人要求做出解释说明。
2.审核责任:审核申请人相关材料
,审查核定减(免)缴或缓缴渔船管理费的理由和条件等。
3.决定责任:作出审核决定,开具渔船管理费缴款通知书或
在其航行签证簿中载明减(免)缴或缓缴的时间、原因和金额,并加盖财务印章。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渔船的日常
监管,监督相关人按时交纳渔船管理费。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
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行
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5512600 |
|
序号 |
283 |
权力类型 |
行政征收 |
权力项目名称 |
渔港管理费 |
责任主体 |
省水产局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告知渔港管理费收费项目及标准,征收方式,申请减
(免)缴或缓缴渔港管理费的条件和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以及其他应当公示的内容,并按申请人要求做出解释说明。
2.审核责任:审核申请人相关材料。审查核定减(免)缴或缓缴渔港管理费的理由和条件等。
3.决定责任:作出审
核决定,开具渔港管理费缴款通知书或在其航行签证簿中载明减(免)缴或缓缴的时间、原因和金额,并加盖财务印章。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渔船渔港的日常监管,监督相关人按时交纳渔港管理费。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
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
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5512600 |
|
序号 |
284 |
权力类型 |
行政征收 |
权力项目名称 |
渔船检验费 |
责任主体 |
省水产局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告知渔船检
验费收费项目及标准,征收方式和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以及其他应当公示的内容,并按申请人要求做出解释说明。
2.审核责任:审核申报的相关材料,确定收费金额。
3.决定责任:作出审核决定,经检验合格的,签发渔业船舶
检验证书,开具渔船检验费缴款通知书。经检验不合格的出,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加
强对渔船安全监管,监督相关人按时交纳渔船检验费。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
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渔船检验条
例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
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5512600 |
|
序号 |
285 |
权力类型 |
行政征收 |
权力项目名称 |
渔业船舶登记费 |
责任主体 |
省水产局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告知渔业船舶登记费收费项目及标准,
征收方式,免征费条件和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以及其他应当公示的内容,并按申请人要求做出解释说明。
2.审核
责任:审核申请人相关材料。审查核定免征费的理由和条件等。
3.决定责任: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
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渔业船舶登记的决定。不予登记的,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准予登记的,出具渔业船舶登记证书
,并开具渔业船舶登记费免征或缴款通知书。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渔业船舶安全的日常监管,监督相关申请人按时
交纳渔业船舶登记费。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
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行政机关公
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5512600 |
|
序号 |
286 |
权力类型 |
行政征收 |
权力项目名称 |
渔船事故调解处理费 |
责任主体 |
省水产局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告知渔船事故调解处理费收费项目及标
准,征收方式和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以及其他应当公示的内容,并对相关事项向申请人做出解释说明。
2.审核责
任:审核相关材料,确定收费金额。
3.决定责任:作出审核决定,开具渔船事故调解处理费缴款通知书。
4.事后
监管责任:监督相关申请人按时交纳渔船事故调解处理费。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
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
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5512600 |
|
序号 |
287 |
权力类型 |
行政强制 |
权力项目名称 |
查封、扣押不符合农产品质
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以及违法使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 |
责任主体 |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 |
责任事项 |
1.催告责任:发现不符合农产
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以及违法使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时,应通知当事人到场,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强
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对
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报经批准后作出行政强制决定。
3.执行责任:按照
法定程序和要件,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实施查封和扣押。
4.事后监督责任:加强农产品以及农
业投入品、添加剂等的日常监管,对发现的问题及时依法进行处置。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
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
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农业行
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5512600 |
|
序号 |
288 |
权力类型 |
行政强制 |
权力项目名称 |
查封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重大隐患的生产经营场所等(种植业) |
责任主体 |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
|
责任事项 |
1.催告责任:
发现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重大隐患的生产经营场所时,应通知当事人到场,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强制措施的理由、
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对提出的事实、理
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报经批准后作出行政强制决定。
3.执行责任: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
决定书和清单,并制作现场笔录。
4.事后监督责任: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农产品质量监管,及时查处、纠正违法行为
。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关于加
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
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5512600 |
|
序号 |
289 |
权力类型 |
行政强制 |
权力项目名称 |
封存、没收、销毁违反条例
规定擅自调运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 |
责任主
体 |
植物检疫站 |
责任事项
|
1.催告责任:发现违反条例规定擅自调运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应通知当事人到场,当
场告知当事人采取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2.决定
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对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报经批准后作出行政强制
决定。
3.执行责任:制作并当场交付决定书,监督当事人进行除害处理、销毁或者改变用途,或者予以没收。
4.
事后监督责任:加强对应检疫植物、植物产品的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依法处置。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
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植物检疫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植物检疫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
督条例》、《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5512600 |
|
序号 |
290 |
权力类型 |
行政强制 |
权力项目名称 |
封存或者销毁无证的蚕种 |
责任主体 |
蚕业站 |
责任事项 |
1.催告责任:对违反规定允许无证的蚕种入库或者对无证
单位发放蚕种的,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封存或者销毁蚕种的期限、方式和当事人或单位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或单位的意见,对当事人或单位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
当理由的,报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根据中止和终结执行的适用情形,做出中止或终结执行决
定。
3.执行责任:组织封存或者销毁无证的蚕种。
4.事后监督责任:监督检查封存蚕种及被执行人销毁蚕种资
料情况,开展日常监督检查。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
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
分条例》、《四川省蚕种管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
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5512600 |
|
序号 |
291 |
权力类型 |
行政强制 |
权力项目名称 |
扣押农机事故有关农业机械
及牌证、存在事故隐患且拒不停止使用的农业机械;扣押、查封未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并取得相应的证书和牌照,擅自投
入使用,或者逾期未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拒不停止使用的农用动力机械 |
责任主体 |
农机安监处 |
责任事项 |
1.催告责任:发现农机事故有关、存在事故隐患且拒不停
止使用的农业机械,或者未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并取得相应的证书和牌照,擅自投入使用,或者逾期未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拒不停止使用的农用动力机械时应通知当事人到场,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
利和救济途径。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对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
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报经批准后作出行政强制决定。
3.执行责任: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
单,对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工具、设施及生产的产品进行查封和扣押,对违法生产、经营产品的场所进行查封,并制作现
场笔录。
4.事后监督责任:对农机安全生产、使用等开展定期和不定期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依法处置。
5.其
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四川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
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5512600 |
|
序号 |
292 |
权力类型 |
行政强制 |
权力项目名称 |
查封拒不停止施工的未经批
准新建或迁移农村机电提灌站的设备和建筑材料 |
责任主体 |
提灌处 |
责任事
项 |
1.催告责任:发现拒不停止施工的未经批准新建或迁移农村机电提灌站的设备和建筑材料时,
应通知当事人到场,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对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报经批准后
作出行政强制决定。
3.执行责任: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对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工具、设施及
生产的产品进行查封和扣押,对违法生产、经营产品的场所进行查封,并制作现场笔录。
4.事后监督责任:对农村机
电提灌站开展定期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依法处置。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
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
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农村机电提灌管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农业行政处罚
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5512600 |
|
序号 |
293 |
权力类型 |
行政强制 |
权力项目名称 |
封存或者扣押与品种权侵权品种案件和假冒授权品种案件有关的植物品种的繁殖材料 |
责任主体 |
科教处 |
责任事项 |
1.催告责任:对与品种权侵权
品种案件和假冒授权品种案件有关的植物品种的繁殖材料,进行封存或者扣押时, 应通知当事人到场,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
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
对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报经批准后作出行政强制决定。
3.执行责任:制
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实施查封或扣押。
4.事后监督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
,发现问题及时依法处置。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
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植
物新品种保护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
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5512600 |
|
序号 |
294 |
权力类型 |
行政强制 |
权力项目名称 |
封存、扣押非法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或者进口、出口的
农业转基因生物 |
责任主体 |
科教处 |
责任事项 |
1.催告责任:对非法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或者进口、出口的农业转基因生物案件有关的农业转基
因生物,依据相应职权进行封存或者扣押前,应通知当事人到场,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
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制作现场笔录。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对提出的
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报经批准后作出行政强制决定。
3.执行责任:制作并当场
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实施封存或扣押。
4.事后监督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发现
问题及时依法处置。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
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
分条例》、《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5512600 |
|
序号 |
295 |
权力类型 |
行政强制 |
权力项目名称 |
监督检查时对有证据证明可能是假劣兽药的进行查封、扣押,决定
是否需要暂停生产、经营和使用 |
责任主体
|
兽医兽药处 |
责任事项
|
1.催告责任:对有证据证明可能是假劣兽药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前,应通知当事人到场,当场告知
当事人采取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2.决定责任:
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对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报经批准后作出行政强制决定。
3.执行责任: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对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工具、设施及生产的产品进行查封
和扣押,对违法生产、经营产品的场所进行查封,并制作现场笔录。
4.事后监督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
和管理制度,发现问题及时依法处置。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
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兽药管理条例》、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5512600 |
|
序号 |
296 |
权力类型 |
行政强制 |
权力项目名称 |
实验室发生感染事故或者病原微生物泄漏事件后采取的强制措施
|
责任主体 |
兽医兽药处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
接到实验室发生工作人员感染事故或者病原微生物泄漏事件报告,或者发现实验室从事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造成实验室
感染事故。应当立即通知相关机构,需要报告的应及时报告。
2.决定责任:组织专业人员,查清事实,确定应采取的
预防、控制措施。
3.执行责任:由专业机构和人员实施预防、控制措施。
4.事后监督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
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发现问题及时依法处置。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
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安全管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
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5512600 |
|
序号 |
297 |
权力类型 |
行政强制 |
权力项目名称 |
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
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乳品以及违法使用的生鲜乳、辅料、添加剂;查封涉嫌违法从事生鲜乳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扣
押用于违法生产、收购、贮存、运输生鲜乳的车辆、工具、设备 |
责任主体 |
畜牧业处 |
责任事项 |
1.催告责任:应通知当事人到场,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强制措施的理由
、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对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
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报经批准后作出行政强制决定。
3.执行责任: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
和清单,实施查封、扣押。
4.事后监督责任:加强乳制品生产经营活动的日常监管,发现问题及时依法处置。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5512600 |
|
序号 |
298 |
权力类型 |
行政强制 |
权力项目名称 |
隔离、查封、扣押和处理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动物和染疫的动物产品;对动物、动物产品按照规定采样、留
验、抽检;对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实施补检;对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产品,具备补检条件的实施补检
,不具备补检条件的予以没收销毁 |
责任主体
|
省动物卫生监督所 |
责任
事项 |
1.催告责任:对拥有染疫或疑似染疫的动物和动物产品的当事人,应通知其到场并当场告知
当事人采取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对提
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报经批准后作出行政强制决定。
3.执行责任:听取当
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实施查封、扣押。
4.事后监督责任:加强畜产品生产
经营的日常监管,发现问题及时依法处置。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
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
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5512600 |
|
序号 |
299 |
权力类型 |
行政强制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以下三种情况的代作处理
,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一)对饲养的动物不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进行免疫接种的(二)种用、乳用动物未
经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而不按照规定处理的; (三)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在装载前和卸载后没有及时清洗、消毒的
。 |
责任主体 |
省动物卫生
监督所 |
责任事项 |
1.催告
责任:对拥有未按规定接种、检测或清洗消毒的动物和动物产品的当事人告知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所有人依法享有的陈
述权和申辩权。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
正当理由的,报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根据中止和终结执行的适用情况,做出中止或终结执
行决定。
3.执行责任:组织强制免疫、隔离、无害化处理、清洗、消毒。
4.事后监督责任:加强乳制品生产经营
活动的日常监管,发现问题及时依法处置。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
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
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5512600 |
|
序号 |
300 |
权力类型 |
行政强制 |
权力项目名称 |
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
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用于违法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工
具、设施,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以及查封违法生产、经营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场所 |
责任主体 |
饲料处 |
责任事项 |
1.催告责任:对涉嫌违法的饲
料生产当事人,应通知其到场并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对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报经批准后
作出行政强制决定。
3.执行责任: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实施查封、
扣押。
4.事后监督责任:加强饲料生产经营的日常监管,发现问题及时依法处置。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
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
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5512600 |
|
序号 |
301 |
权力类型 |
行政强制 |
权力项目名称 |
查封违法生猪屠宰活动场所、设施,扣押与违法生猪屠宰活动有关的生猪、生猪产品以及屠宰工具和设备
|
责任主体 |
兽医兽药处
|
责任事项 |
1.催告责任:
对涉嫌违法的生猪屠宰当事人,应通知其到场并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救
济途径。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对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报
经批准后作出行政强制决定。
3.执行责任: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实
施查封、扣押。
4.事后监督责任:加强乳制品生产经营活动的日常监管,发现问题及时依法处置。
5.其他责任: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生猪屠宰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
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5512600 |
|
序号 |
302 |
权力类型 |
行政强制 |
权力项目名称 |
未依法取得养殖证擅自在全民所有的水域从事养殖生产的,责令改正,补办养殖证或者限期拆除养殖设施。
未依法取得养殖证或者超越养殖证许可范围在全民所有的水域从事养殖生产,妨碍航运、行洪的,责令限期拆除养殖设施。
|
责任主体 |
省渔政船检港
监管理处 |
责任事项 |
1.催
告责任:对涉嫌违规的当事人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履行事项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告知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陈述
权、申辩权。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法
提供合法证据的或已发现带有检疫对象的,报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根据中止和终结执行的
适用情形,做出中止或终结执行决定。
3.执行责任: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责令当事人改正,补办养殖证或者限
期拆除养殖设施。
4.事后监督责任:现场检查当事人的落实情况,加强对养殖生产活动的日常监督管理。
5.其他
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5512600 |
|
序号 |
303 |
权力类型 |
行政强制 |
权力项目名称 |
强制拆解应当报废而继续作业的的渔业船舶 |
责任主体 |
省渔政船检港监管理处
|
责任事项 |
1.催告责任:
对涉嫌违规的当事人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履行事项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告知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
权。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法提供合法
证据的或已发现带有检疫对象的,报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根据中止和终结执行的适用情形
,做出中止或终结执行决定。
3.执行责任: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作业,并收缴失效的渔业船舶检验证书,强制拆解应
当报废的渔业船舶。
4.事后监督责任:现场检查当事人的落实情况,加强对渔业船舶的日常监督管理。
5.其他责
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
验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5512600 |
|
序号 |
304 |
权力类型 |
行政强制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使用未经检验合格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制造、改造、维修渔业船舶的;擅自拆除渔船舶重要设备部件
;擅自改变渔业船舶吨位、载重线、主机功率、人员定额和适航区域的行为,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停止作业的,强制拆除非法
使用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或者暂扣渔业船舶检验证书 |
责任主体 |
省渔政船检港监管理处 |
责任事项 |
1.催告责任:对涉嫌违规的当事人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
履行事项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告知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
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法提供合法证据的报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
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根据中止和终结执行的适用情形,做出中止或终结执行决定。
3.执行责任: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
申辩,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作业,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停止作业的,强制拆除非法使用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或者暂扣渔业
船舶检验证书。
4.事后监督责任:现场检查当事人的落实情况,加强对渔业船舶的日常监督管理。
5.其他责任: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四
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5512600 |
|
序号 |
305 |
权力类型 |
行政确认 |
权力项目名称 |
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的现场鉴定 |
责
任主体 |
省种子站 |
责任事
项 |
1.受理责任:受理种子质量纠纷当事人的申请;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组织专家组鉴定。
3.决定责任:专家组进行现场鉴定
时,应当通知申请人及有关当事人到场,专家鉴定组根据现场情况确定取样方法和鉴定步骤,并独立进行现场鉴定,并制作
现场鉴定书。
4.送达责任:收到专家组现场鉴定书后,应当在5日内交付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申请人对现
场鉴定书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现场鉴定书15日内向原受理单位上一级种子管理机构提出再次鉴定申请,并说明理由。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
为责任追究办法》、《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5512600 |
|
序号 |
306 |
权力类型 |
行政确认 |
权力项目名称 |
肥料产品田间试验单位资格确认 |
责任主体 |
土壤肥料与资源环境处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
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
2.审查责任:审查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组织
有关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综合评价。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3.决定责任:根据认定方案和综合评价结
果,做出是否通过确认的决定。
4.送达责任:通过确认的,公布田间试验单位认定名单。
5.事后监管责任:对经
认定的试验单位进行日常监督检查。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
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
分条例》、《肥料登记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
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5512600 |
|
序号 |
307 |
权力类型 |
行政确认 |
权力项目名称 |
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 |
责任主体 |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中心)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
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
2.审查责任:审核推荐意见和有关材料,符合要求的,组织
有关人员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符合要求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委托具有资质资格的检测机构,对产地环境进行检测。不符
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3.决定责任:综合现场检查和产地环境检测结果,做出是否通过确认的决定。
4.送达责任:通过确认的,颁发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并报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备案。
5.事后监管
责任:对获得无公害产地认定证书的单位或个人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并根据检查情况作出警告、责令改正或撤销认定证书的
决定。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行政机关公务员
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5512600 |
|
序号 |
308 |
权力类型 |
行政确认 |
权力项目名称 |
认定农机鉴定机构承担省级鉴定任务的能力、确定承担省级鉴定任
务的农机鉴定机构及可鉴定的产品范围 |
责任主体
|
农机化发展处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
2.审查责
任:审核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下达现场考评通知书;不符合要求的给予书面告知。
3.决定责任:对现场考评合格
的,做出确认的决定;现场考评不合格的,书面通知申请机构,并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通过确认的,发布认定通
知并依法公布。
5.事后监管责任:对通过认定的农机鉴定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并根据检查情况作出相应处理。
6.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
《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5512600 |
|
序号 |
309 |
权力类型 |
行政确认 |
权力项目名称 |
确认申请获取农机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的资格 |
责任主体 |
农机化发展处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
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
2.审查责任:审核申请材料。
3.决定责任:审核同意的
,报送农业部农机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站参加统一培训和考试。考试合格后,经部鉴定中心资格认证,报劳动和社会保障
部核发国家统一的考评员资格证(卡)。
4.事后监管责任:对通过认定的考评人员进行监督管理,并根据情况做出相
应处理决定。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农机行业职业
技能鉴定管理实施细则》、《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5512600 |
|
序号 |
310 |
权力类型 |
行政确认 |
权力项目名称 |
农业机械事故认定 |
责任主体 |
农机安监处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下级或同级农机监理机构上报的事故责任认定申请。
2.审查责任:审查事故勘验、检查的相关
证据、资料等。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按照规定提出农机事故当事人各方应承担的责任建议。
3.决定
责任:作出农机事故责任认定决定,制作农机事故责任认定书。
4.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农机事故责
任认定书送达事故当事人。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农业机械安全的日常监管。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
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四川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
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
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5512600 |
|
序号 |
311 |
权力类型 |
行政确认 |
权力项目名称 |
农业机械事故复核 |
责任主体 |
农机安监处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
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农机事故复核申请。不予受理的,出具“农机事故认定复核不予受理通知书”。
2.审查责
任:对于决定受理的复核申请,自受理之日起30内,对农机事故事实、证据、适用法律、责任划分、原办案机构的调查及责
任认定程序等进行审查。必要时召集各方当事人到场听取意见。提出建议。
3.决定责任:作出复核结论,制作“农机
事故复核结论”。
4.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 “农机事故复核结论”送达当事人。
5.事后监管责
任:对下级农机主管部门农机事故处理开展监督和指导。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
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四川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农业机械事故
处理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5512600 |
|
序号 |
312 |
权力类型 |
行政确认 |
权力项目名称 |
出具进口兽药证明文件 |
责任主体 |
兽医兽药处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
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
2.审查责任:审核申请材料,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做出是否通过确认的决
定。
4.送达责任:通过确认的,发给《进口兽药通关单》;不合格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5.事后监
管责任:对获得进口兽药通关单的兽药进行监督检查,根据检查情况进行相应处理。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
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兽药进口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
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5512600 |
|
序号 |
313 |
权力类型 |
行政检查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生产环节的农产品进行监督抽查 |
责任主体 |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 |
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制度。按照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
的要求,制定并组织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对生产中的农产品进行监督抽查。
2.处置责任:根据检查情况,
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3.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
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实施办法》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5512600 |
|
序号 |
314 |
权力类型 |
行政检查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农产品地理标志的地域范围、标志使用的监督检查
|
责任主体 |
农产品质量安
全监管处 |
责任事项 |
1.检
查责任: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对登记的地理标志农产品的地域范围、标志使用等开展定期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检查情况,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3.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
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5512600 |
|
序号 |
315 |
权力类型 |
行政检查 |
权力项目名称 |
绿色食品及绿色食品标志的监督检查 |
责任主体 |
省绿色食品发展中心 |
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依规对绿色食品及绿色食品标志开展定期或
者不定期的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检查情况,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3.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信息公开事项。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
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四川省<中华人
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实施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5512600 |
|
序号 |
316 |
权力类型 |
行政检查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肥料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的肥料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
|
责任主体 |
土壤肥料与资
源环境处 |
责任事项 |
1.检
查责任:根据全省肥料产品登记情况,对辖区内的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的登记肥料产品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检查情况,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3.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肥料登记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
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5512600 |
|
序号 |
317 |
权力类型 |
行政检查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通过推广鉴定的农机企业和农机产品进行监督检查 |
责任主体 |
农机化发展处 |
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根据本省的实际情况,组织对获得省级农业机械推广鉴定
证书有效期内的企业和产品开展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检查情况,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3.信息公开责任
: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
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
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5512600 |
|
序号 |
318 |
权力类型 |
行政检查 |
权力项目名称 |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的监督检查 |
责任主体 |
科教处 |
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加强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对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
试验、生产、加工、经营或者进口、出口等行为开展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检查情况,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3.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
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5512600 |
|
序号 |
319 |
权力类型 |
行政检查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监督检查 |
责任主体 |
饲料处 |
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根据饲料行业的
实际,对饲料生产、经营和使用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检查情况,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3.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
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5512600 |
|
序号 |
320 |
权力类型 |
行政检查 |
权力项目名称 |
动物防疫监督检查 |
责任主体 |
省动物卫生监督所 |
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对动物及动物产品开展日常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检查情况,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3.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
电话 |
028 85512600 |
|
序号 |
321 |
权力类型 |
行政检查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过程定期进行监督检查 |
责任主体 |
兽医兽药处 |
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根据生猪屠宰行业的实际,对生猪定点屠宰
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过程进行定期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检查情况,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3.信息
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
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四
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5512600 |
|
序号 |
322 |
权力类型 |
行政检查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草畜平衡的监督检查 |
责任主体
|
省草原监理站 |
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每年对当地草畜平衡情况进行抽查;核查草畜平衡放牧区的牲畜数。
2.处置责
任:依法对超载过牧的进行处罚;定期实现和维持草畜动态平衡;落实国家草畜平衡奖励政策。
3.信息公开责任:按
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
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5512600 |
|
序号 |
323 |
权力类型 |
行政检查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的监督检查 |
责
任主体 |
计财处及相关业务处站 |
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对农业基本建设项目开展定期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检查情况,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3.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农业建设项目监督检查规定》《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
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5512600 |
|
序号 |
324 |
权力类型 |
行政奖励 |
权力项目名称 |
种子检验员表彰奖励 |
责任主体
|
省种子站 |
责任事项
|
1.制定方案责任:在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科学制定表彰方案。
2.组织推荐责任:严格按照表
彰方案规定的条件、程序,组织推荐工作,对推荐对象进行初审。
3.审核公示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审核
,报请研究审定,并进行公示。
4.表彰责任:按照程序报请研究决定,予以表彰。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
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农作物种子检验员考核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5512600 |
|
序号 |
325 |
权力类型 |
行政奖励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在种质资源保护工作和良种选育、推广等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
和个人的奖励 |
责任主体 |
省种子站 |
责任事项 |
1.制
定方案责任:建立对种质资源保护和良种选育、推广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奖励的制度,科学制定表彰方案。
2.组织推
荐责任:严格按照表彰方案规定的条件、程序,组织推荐工作,对推荐对象进行初审。
3.审核公示责任:对符合条件
的推荐对象进行审核,报请研究审定,并进行公示。
4.表彰责任:按照程序报请省政府常务会议决定,以省政府名义
表彰。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
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5512600 |
|
序号 |
326 |
权力类型 |
行政奖励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举报违反《国务院关于加
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行为进行奖励 |
责任主体 |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中心) |
责任事项 |
1.制定方案责任:建立对举报违反食品安全相关法规
行为奖励的制度。
2.组织推荐责任:严格按照表彰方案规定的条件、程序,组织推荐工作,对推荐对象进行初审。
3.审核公示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审核,报请研究审定,并进行公示。
4.表彰责任:按程序报批后给
予奖励。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
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5512600 |
|
序号 |
327 |
权力类型 |
行政奖励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在植物检疫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
责任主体 |
厅植物检疫站 |
责任事项 |
1.制定方案责任:科学制定表彰方案。
2.组织推荐
责任:严格按照表彰方案规定的条件、程序,组织推荐单位和个人,并对推荐对象进行初审。
3.审核公示责任:对符
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审核,报请研究审定,并进行公示。
4.表彰责任:按照程序报批后,以省人民政府或省农业厅
名义表彰、奖励。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
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植物检疫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
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5512600 |
|
序号 |
328 |
权力类型 |
行政奖励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在动物防疫工作、动物防
疫科学研究中做出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
责任主体 |
兽医兽药处 |
责任事项 |
1.制定方案责任:结合本系统的工作性质和特点,科学制定表彰方案。
2.组织推荐责任:严格按照表彰方案规定的条件、程序,组织推荐工作,对推荐对象进行初审。
3.审核公示责任
: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审核,并报请研究审定,并进行公示。
4.表彰责任:按照程序报批后,以省政府或农业
厅名义表彰。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
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5512600 |
|
序号 |
329 |
权力类型 |
行政奖励 |
权力项目名称 |
在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工作中
有突出贡献或者检举有功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
责任主体 |
省水产局 |
责任
事项 |
1.制定方案责任:科学制定表彰方案。
2.组织推荐责任:严格按照表彰方案规定的条件
、程序,组织推荐单位和个人,并对推荐对象进行初审。
3.审核公示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审核,报请研
究审定,并进行公示。
4.表彰责任:按照程序报批后,以省人民政府或省农业厅名义表彰、奖励。
5.其他责任: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
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5512600 |
|
序号 |
330 |
权力类型 |
行政奖励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检举、揭发拆船单位隐瞒不报或者谎报污染损害事故,以及采取
措施制止或者减轻污染损害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扬和奖励 |
责任主体 |
省水产局 |
责任事项 |
1.制定方案责任:科学制定表彰方案。
2.组织推荐责任:严格按
照表彰方案规定的条件、程序,组织推荐单位和个人,并对推荐对象进行初审。
3.审核公示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推荐
对象进行审核,报请研究审定。
4.表彰责任:按照程序报批后,给予表扬和奖励。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
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
任。 |
监督电话 |
028
85512600 |
|
序号 |
331 |
权力类型 |
其他权力 |
权力项目名称 |
绿色食品标志使用初审 |
责任主体 |
省绿色食品发展中心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绿色食品标志使用申请应当提交的
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初审责任:在规定的时限内,对申
报材料、产品和环境检查报告以及现场检查报告等相关材料进行初审。适时安排检查员现场检查。
3.转报责任:对初
审合格的,按要求进行转报。不合格的,退回申请并书面告知理由。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
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
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5512600 |
|
序号 |
332 |
权力类型 |
其他权力 |
权力项目名称 |
蚕品种种质资源对外交流的
管理 |
责任主体 |
蚕业站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依
法受理单位或个人向境外提供蚕种种质资源的申请。
2.审核责任:对提出的申请进行审核,并按规定进行检验检疫。
3.决定责任: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决定,并告知申请单位或个人。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
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四川省蚕种管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
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5512600 |
|
序号 |
333 |
权力类型 |
其他权力 |
权力项目名称 |
选育家蚕品种 |
责任主体 |
省蚕业管理总站 |
责任事项 |
1.起草规划责任:根据国家规划及我省蚕业发展实际,草拟家蚕品种选育规划。
2.组织实施责任:组
织科研、教学和生产单位,开展家蚕品种选育。
3.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
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四川省蚕种管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5512600 |
|
序号 |
334 |
权力类型 |
其他权力 |
权力项目名称 |
公布、生产和推广使用审定合格的新蚕品种 |
责任主体 |
省蚕业管理总站 |
责任事项 |
1.公布责任:对经家蚕品种审
定委员会审定合格的新蚕品种进行公布。
2.推广责任:对验证可行的新蚕品种,组织蚕种场进行生产,组织推广使用
。
3.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蚕种管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
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5512600 |
|
序号 |
335 |
权力类型 |
其他权力 |
权力项目名称 |
在省内试繁、试养新蚕品种 |
责任主
体 |
省蚕业管理总站 |
责任
事项 |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育种单位提出的试繁、试养申请。
2.审核责任:对申请进行审核
,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对审核同意试繁试养的,书面告知育种单位。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
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蚕种管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
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5512600 |
|
序号 |
336 |
权力类型 |
其他权力 |
权力项目名称 |
处理受保护蚕遗传资源的资格批准 |
责任主体 |
省蚕业管理总站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蚕遗传资源保育单位处理受保护的蚕遗传资源申
请。
2.审查责任:对申请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决定,并书面告知告知蚕
遗传资源保育单位。对蚕遗传资源处理的相关资料进行备案。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
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蚕种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
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5512600 |
|
序号 |
337 |
权力类型 |
其他权力 |
权力项目名称 |
监督销毁检疫不合格的蚕种
|
责任主体 |
省蚕业管理总
站 |
责任事项 |
1.告知责任
:下达不合格蚕种销毁通知,告知当事单位销毁时间、蚕种数量等。
2.监督责任:蚕种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派2人以上到
当事单位清理不合格蚕种,并监督当事单位有关人员现场销毁。
3.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
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
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蚕种管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
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5512600 |
|
序号 |
338 |
权力类型 |
其他权力 |
权力项目名称 |
批准经过审定的一代杂交种
出口 |
责任主体 |
蚕业站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
依法受理当事人或单位提出的出口经过审定的一代杂交蚕种。
2.审查责任:按照产业发展情况,对书面申请材料出口
品种、数量、地点等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出口决定,法定告知(不批准出口的
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备案责任:批准出口的,将出口品种、数量等信息及批准决定向农业部上报备案。
5.其
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蚕种管理办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
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5512600 |
|
序号 |
339 |
权力类型 |
其他权力 |
权力项目名称 |
管理蚕种冷库 |
责任主体 |
省蚕业管理总站 |
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在冷库对入库蚕种是否具有生产许可证、调运许可证、检验检疫合格证进行核查。
2.处
置责任:对检查中发现不符合有关规定的,不得允许入库。
3.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
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四川省蚕种管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5512600 |
|
序号 |
340 |
权力类型 |
其他权力 |
权力项目名称 |
发放四川省蚕种质量合格证 |
责任主体 |
省蚕业管理总站 |
责任事项 |
1.管理责任:根据蚕种生产及检验检疫情况,安排印
制蚕种质量合格证,对检验检疫合格的蚕种数量发放蚕种质量合格证。
2.监督责任:对供应的蚕种贴附蚕种质量合格
证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
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蚕种管理条例
》、《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蚕种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28
85512600 |
|
序号 |
341 |
权力类型 |
其他权力 |
权力项目名称 |
蚕种检验检疫 |
责任主体 |
省蚕业管理总站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当事人或单位蚕种检验检疫事项。
2.处置责任:安排人员进行抽样、收样品,根据检验指标对样品进行处理。
3.样品检验责任:按照蚕种质量标准
和蚕种检验规程对样品进行检验检疫并汇总编制检验报告。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
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四川省蚕种管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5512600 |
|
序号 |
342 |
权力类型 |
其他权力 |
权力项目名称 |
国有农场土地使用用途和使用权变更审批 |
责任主体 |
农场管理局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申报条件、
申报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核用地
项目相关文件材料、变更土地使用权的情况报告、市或县政府有关文件、农场主管部门有关文件、土地收储协议书、土地单
位行政领导意见、土地单位职代会意见等,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做出是否通过批准的决定。对批准的,将批
文送达当事人,对不批准的,解释原因。
4.事后监管责任:现场检查农场土地使用权、用途变更落实情况。
5.其
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
地管理法>实施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
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5512600 |
|
序号 |
343 |
权力类型 |
其他权力 |
权力项目名称 |
中央和省级政府投资或补助
的农村能源工程初步设计方案的审核 |
责任主体
|
省农村能源办公室 |
责任
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资料;一次性告知补正资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
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核责任:组织有关方面专家,对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初步设计方案进行审核,出具评审报
告。
3.决定责任:作出审核决定,审批文件抄送省发改委。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
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
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农村能源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
大中型沼气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5512600 |
|
序号 |
344 |
权力类型 |
其他权力 |
权力项目名称 |
调查、处理农业(农机)生产安全事故 |
责任主体 |
农机安监处(农机监理总站)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接到事故报案或省政府安监部门通知,应做
报案登记,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对于不予受理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2.调查责任:指定至少2人负责调
查或参与事故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调查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对事故调
查结果形成事故调查报告。
3.审核责任:审核事故调查报告及相关证据,决定返回重新调查或者提请农机事故认定。
4.决定责任:作出认定决定,并将认定书法定送达。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
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农业机械安全
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5512600 |
|
序号 |
345 |
权力类型 |
其他权力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外资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在我国境内成立跨区作业中介服务组织,从事跨区作业中介服务活动的审核
认定 |
责任主体 |
农机化发
展处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
任:受理外资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在我国境内成立跨区作业中介服务组织的申请资料。
2.审查责任:对外资企业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申报材料进行严格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公布责任:审查合格的进行批复认定,经四川
省农业厅官网向社会公布,并按规定向有关机关备案。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
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办法》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
任。 |
监督电话 |
028
85512600 |
|
序号 |
346 |
权力类型 |
其他权力 |
权力项目名称 |
评定确认农产品地理标志申请人条件 |
责任主体 |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
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
核有关材料,提出初审意见。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在提出初审意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意见和建议通知申请人。
3.转报责任:符合条件的,将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及时转报。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
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
可法》、、《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
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5512600 |
|
序号 |
347 |
权力类型 |
其他权力 |
权力项目名称 |
组织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感
官品质鉴评 |
责任主体 |
农
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中心)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感官品质鉴评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
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查申请材料,组织相关专家对产品外在感官特征进行鉴评,
出具鉴评报告。
3.决定责任:作出鉴评结论并按规定送达。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
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
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5512600 |
|
序号 |
348 |
权力类型 |
其他权力 |
权力项目名称 |
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的初审和现场核查 |
责任主体 |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
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
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符合要求的,应组织对申请人资质、产地环境、区域范围、生产规模、质量控制措施等开展现场核
查,提出初审意见。
3.转报责任:符合条件的,及时转报,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4.其他责任: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监察法》、、《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
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5512600 |
|
序号 |
349 |
权力类型 |
其他权力 |
权力项目名称 |
审查农产品地理标志证书变
更申请 |
责任主体 |
农产品
质量安全监管处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变更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审意见。
3.转报责任:经审查符合要求的,及时转报。
4.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
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
话 |
028 85512600 |
|
序号 |
350 |
权力类型 |
其他权力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农产品地理标志核查员的培训考察、考核推荐 |
责任主体 |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
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核查员相关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
查责任:对审查材料进行审查,作出推荐意见。
3.转报责任:符合推荐条件的,按要求推荐上报
4.其他责任:法
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
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
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
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5512600 |
|
序号 |
351 |
权力类型 |
其他权力 |
权力项目名称 |
开展农业生态环境、农业生物资源、农作物及产品中污染物的监测、质量评价、信息统计、监督及培训
|
责任主体 |
农产品质量安
全监管处 |
责任事项 |
1.管
理责任:按照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求,制定并组织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对生产中或者市场上销售的农产品进
行监督抽查。
2.决定公布责任:依据管理权限公布本地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和监督检查结果。
3.其他责任:法
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
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
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
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5512600 |
|
序号 |
352 |
权力类型 |
其他权力 |
权力项目名称 |
农产品产地的划分 |
责任主体 |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 |
责任事项 |
1.立项责任:对下级依据农产
品生产区域大气、土壤、水体中有毒有害物质调查状况,农产品和产地环境监测情况,提出农产品禁止生产区进行立项。
2.调查责任:组织人员就涉及的主要问题,调查研究,组织开展专项监测,安排专家论证,涉及重大问题的,召开听
证会。
3.决定公布责任:召开有关会议研究,经建议起草单位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向社会公布。
4.其他责任:法
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
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
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
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
电话 |
028 85512600 |
|
序号 |
353 |
权力类型 |
其他权力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农产品产地进行监测和备案 |
责任
主体 |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 |
责任事项 |
1.立项责任:对监测的必要性、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拟确立的主要制
度等作出说明,报请立项。
2.起草论证责任:涉及重大问题的,召开论证会、听证会,研究论证。
3.决定公布责
任:经研究决定并向社会公布。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
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农产品产地安全管理办
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
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5512600 |
|
序号 |
354 |
权力类型 |
其他权力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从事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的技术人员的资格考核 |
责任主体 |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
公示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和办理程序;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检测人员相关材料
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准予参加考核;不符合要求的,书面告知。
3.决定责任:通过考核的办理资格证书,未通过
考核,告知申请人。
4.事后监管责任:对持证检测人员进行监督检查,并依法采取相应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
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5512600 |
|
序号 |
355 |
权力类型 |
其他权力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中央投资600万元以下农业基本建设项目初步设计的评估、审批,对中央投资600万元以下市州级、厅属单
位农业基本建设项目验收 |
责任主体 |
计财处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告知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2.审查责任:委托有相应工程咨询资质的机构承担对初步设计进行评审,按照《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规
定》组织专家对基本建设项目进行检查和考核,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出具同意或不同意通过竣工验收的报告
。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
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5512600 |
|
序号 |
356 |
权力类型 |
其他权力 |
权力项目名称 |
监测、预报农业重大有害生物灾害 |
责任主体 |
厅植物保护站 |
责任事项 |
1.立项责任:建立农业重大有害生物灾害监测、预报制度,并组织实施。
2.审查责
任:就监测预报农业重大有害生物灾害涉及的相关病虫数据资料,调查研究,召开由有关单位、专家参加的趋势会商会,研
究论证。
3.决定公布责任:审核并按程序报批后并向社会公布。
4.其
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
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5512600 |
|
序号 |
357 |
权力类型 |
其他权力 |
权力项目名称 |
种子检验员考核、变更、审核(含企业检验员) |
责任主体 |
省种子站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受理种子检验员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
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查申报材料,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公布责任:对符
合条件的进行公示,作出是否同意决定,法定告知。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
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行
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农作物种子检验员考核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
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5512600 |
|
序号 |
358 |
权力类型 |
其他权力 |
权力项目名称 |
取消种子检验员资格、回收
检验员证 |
责任主体 |
省种
子站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
任:受理检验机构报送的种子检验员处理建议。
2.审查责任:对不符合检验员资格,应该回收检验员证的情况进行核
查。
3.决定公布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对作出的关于取消种子检验员资格、回收检验员证的决定进行公示。
4.其
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作物种子检验员考核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5512600 |
|
序号 |
359 |
权力类型 |
其他权力 |
权力项目名称 |
公告停止使用的主要农作物品种 |
责任主体 |
省种子站 |
责任事项 |
1.立项责任:对审定通过的品
种,在使用过程中发现有不可克服的缺点或者种性严重退化,不宜在生产上继续使用的,未按要求提供品种标准样品的,提
出停止经营、推广建议。
2.审查责任:广泛征求育种者或品种权人意见,收集品种推广、经营情况,经专业委员会初
审后,进行公示。公示期满后,召开省品种审定委员会进行审核。
3.决定公布责任:审核同意退出的,予以公告。
4.解释备案责任:对公告的具体内容和相关问题进行解释;按规定在公告发布后30日内报国家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
备案。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
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5512600 |
|
序号 |
360 |
权力类型 |
其他权力 |
权力项目名称 |
注销停止生产、经营活动1年以上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
责任主体 |
省种子站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
发现种子生产、经营者停止生产、经营活动1年以上的予以审查核实,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
时组织调查核实,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决定公布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决定注销许可证的向社会公布。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
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
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5512600 |
|
序号 |
361 |
权力类型 |
其他权力 |
权力项目名称 |
注销种子生产、经营者不再具备本办法规定的许可条件,经限期整
改仍达不到要求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
责任主
体 |
省种子站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不再具备规定的许可条件,经限期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
立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核实,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两
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决定公布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决定注销许可证的向社会公布。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行政机关公务员
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
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5512600 |
|
序号 |
362 |
权力类型 |
其他权力 |
权力项目名称 |
公告批准、变更和取消农机
鉴定机构能力的认定 |
责任主体 |
农机化发展处 |
责任事项 |
1.立项责任:根据专家组考评结果、鉴定机构变更申请以及监督检查情况对是否公告批准、变更、取消进行
审查,并报请立项。
2.起草责任:起草公告,内容应包括批准、变更、取消能力认定的依据及涉及机构、适用产品范
围等。
3.决定公布责任:就涉及的批准、变更、取消事项进行审查作出决定,按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
4.其他责
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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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农业机械试
验鉴定机构鉴定能力认定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55126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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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363 |
权力类型 |
其他权力 |
权力项目名称 |
调查并公布在用农机产品的适用性、安全性、可靠性和售后服务状况 |
责任主体 |
农机化发展处 |
责任事项 |
1.立项责任:根据农业机械使用者的投诉情况和农业
生产的实际需要确定是否对组织对在用农业机械实施质量调查,报请立项。
2.调查责任:制定质量调查计划并组织开
展调查。
3.决定公布责任:调查结果报经批准后,按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
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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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农业机
械质量调查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55126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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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364 |
权力类型 |
其他权力 |
权力项目名称 |
制定、公布省级支持推广的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并定期调整 |
责任主体 |
农机化发展处 |
责任事项 |
1.立项责任:根据我省农业生产和农业机械化发展的
需要确定或调整目录,并报请立项。
2.审查责任:印发申报通知,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公布责任:确定
目录,按程序报批后向社会公布。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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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
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行政机关公
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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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
028
85512600 |
|
序号 |
365 |
权力类型 |
其他权力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企业申报《国家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进行审核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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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
农机化发展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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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
受理企业申报国家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2.审查责任:组织专家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转报责任:将推荐企业审核意见和企业申报材料上报农
业部。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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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
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
话 |
028 855126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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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366 |
权力类型 |
其他权力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获得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后出现违规行为的产品和企业予以取消被选型资格或收回、注销其证书和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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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
农机化发展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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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
发现获得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的企业有违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就企业或产品违规事实
、撤销证书的依据等进行调查。
3.决定公布责任:调查属实的,作出回收、注销证书和标志决定,按有关规定向社会
公布。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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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
《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55126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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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367 |
权力类型 |
其他权力 |
权力项目名称 |
农业(农机)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 |
责任主体 |
人事处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受理农业(农机)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评审申报,公
告申报程序和要求等。
2.审查责任: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组织同行专家进行答辩、评审。
3.决定公布责任:作
出评审决定,并向社会公布。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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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
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
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55126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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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368 |
权力类型 |
其他权力 |
权力项目名称 |
农业职业技能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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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
人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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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
公示农业职业技能鉴定依法应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将符合条件者的基本信息录入并报送农业部,同时打印《职业技能鉴定报名花
名册》和《准考证》。
3.决定公布责任:考试合格的按规定核发证书。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
行的其他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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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
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农业行业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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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
028
855126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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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369 |
权力类型 |
其他权力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土地补偿费的审计监督 |
责任主体 |
农村合作经济管理处 |
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结合本地实际,对土地补偿费拨付、管
理、使用情况开展检查和审计。
2.处置责任:提出审计报告并依法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3.信息公开责任:将审
计结果向群众公布。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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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
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农村集体资产
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55126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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