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体责任 |
1.贯彻执行国家住房和城乡建
设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研究拟定住房保障、城乡规划、工程建设、城市建设、村镇建设、建筑业、房屋装饰装修业
、住宅与房地产业、勘察设计咨询业、市政公用事业和风景名胜事业的有关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负责本系统、本部门依
法行政工作,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
2.承担推进住房制度改革、保障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责任。拟订全省住房及住
房保障相关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拟订廉租住房规划及政策,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国家、省有关廉
租住房资金安排并监督地方组织实施。编制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
3.承担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责
任。指导全省城乡规划的编制、实施和管理工作,拟订城乡规划的政策和规章制度,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城镇体系规划,
负责省政府交办的城市总体规划、城镇体系规划的审核报批和监督实施,参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核,指导城市地下空间
的开发利用。
4.承担建立本省工程建设标准体系的责任。组织实施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国家标准、全国统一定额和行
业标准定额,组织制定工程建设的地方标准,组织制定和发布全省统一定额,拟订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评价方法、经济参数
、建设标准和工程造价的管理制度,指导监督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和工程造价计价,组织发布工程造价信息。
5.承担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房地产市场的责任。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拟订房地产市场监督管理政策并监督执
行,指导城镇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和开发利用工作,提出房地产业的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制定房地产开发、房屋权属
管理、房屋租赁、房屋面积管理、危房鉴定、白蚁防治、房地产估价与经纪管理、物业管理、房屋征收拆迁的规章制度并监
督执行。
6.承担监督管理建筑市场、规范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的责任。指导全省建筑活动,拟订工程建设、建筑业及装
饰装修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改革方案、产业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组织实施房屋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
的监督执法,拟订建设工程施工、监理以及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负责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的监
督管理工作,拟订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和竣工验收备案的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组织或参与工程重大质量、
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参与重大建设项目稽察特派员制度的有关工作。
7.承担监督管理勘察设计咨询市场秩序和勘察
设计咨询质量的责任。拟订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改革方案、产业和技术政策、规章制度并指导实
施。指导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工作,组织编制并实施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抗震技术地方规范和标准图集,组织开展城市建筑物
抗震性能普查、鉴定加固和改造工作,指导村镇和农村建设抗震工作,指导和组织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8.承担指导城
镇建设管理的责任。拟订城镇建设的政策、规划并指导实施,指导城镇供水、节水、排水、燃气、污水和垃圾处理等市政公
用设施的建设管理,指导城镇市容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指导城镇防汛排涝工作,指导城镇建设档案管理工作。
9.承担
规范和指导村镇建设的责任。拟订村庄和小城镇建设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村镇规划编制、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和危房改造,
指导小城镇和村庄人居生态环境的改善工作,指导和组织各类村镇建设试点工作,指导受灾村镇及国家大型重点建设项目地
区村镇迁建、重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
10.拟订全省风景名胜区的发展规划、政策并指导实施,负责风景名胜区的
保护、规划、建设和管理,指导风景区内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负责全省世界自然遗产申报,会同文物主管部门负责世界自
然与文化遗产的申报以及历史文化名城(镇、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城镇园林绿化工作。
11.承担推进建筑
节能、城镇减排的责任。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建筑节能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推进城镇减排。
组织实施重点科技项目的研究开发及成果转化工作,承担推进墙体材料革新的责任。负责组织实施散装水泥的推广工作。
12.承担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的责任。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住房公积金政策、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制定住房公积金缴存
、使用、管理和监督制度,监督全省住房公积金和其他住房资金的管理、使用和安全,管理住房公积金信息系统。
13.
承担贯彻执行省级政府非经营性投资项目“代建制”的责任。指导监督全省政府非经营性投资项目“代建制”的推行,负责
省政府非经营性投资项目代建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具体工作。
14.制订建设行业人才培养和教育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
导建设行业科技人才队伍建设、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和执业资格管理工作。指导监督省级建设民间组织的工作。负责指导住房
和城乡建设系统的信访工作,督查督办重大信访案件。开展住房和城乡建设方面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15.承担省政府公
布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
16.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
职责边界 |
1.城市地铁、轨道交通方面的职责分工。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
指导城市地铁、轨道交通的规划和建设;交通运输厅负责指导城市地铁、轨道交通的运营管理。
2.工程建设行业地方
标准发布方面的职责分工。工程建设行业地方标准由省质监局统一编号并会同住房城乡建设厅联合发布。
|
|
序号 |
1 |
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项目名称 |
建筑业企业资质认定(施工) |
责任主体 |
行政审批处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
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准
予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
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
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
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28)
85568206 |
|
序号 |
2 |
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项目名称 |
建筑类企业资质认定(勘察设计) |
责任主体 |
行政审批处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
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 审查责
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
进行核查。
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
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
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
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
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5568206 |
|
序号 |
3 |
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项目名称 |
建筑类企业资质认定(监理) |
责任主体 |
行政审批处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
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准
予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
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
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
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
任。 |
监督电话 |
(028)
85568206 |
|
序号 |
4 |
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项目名称 |
国家和省投资的重点建设项目和有特殊规定的建设项目的
|
责任主体 |
勘察设计和科
学技术处 |
责任事项 |
1.受
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 审查责任
: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
行核查。
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
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
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建设工
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
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5568206 |
|
序号 |
5 |
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项目名称 |
建筑工程质量检测、鉴定单位资质认定 |
责任主体 |
行政审批处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
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 审查责
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
进行核查。
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
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
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
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
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
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
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85568206 |
|
序号 |
6 |
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项目名称 |
房
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认定(二级、三级、暂定级资质) |
责任主体 |
行政审批处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
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 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
的审核意见;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
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
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
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
分条例》、《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
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5568206 |
|
序号 |
7 |
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项目名称 |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认定(乙级、丙级资质) |
责任主体 |
行政审批处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
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 审查责
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
进行核查。
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
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
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
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
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四川省行政
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
》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85568206 |
|
序号 |
8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工
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质认定(乙级、暂定级) |
责任主体 |
行政审批处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
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 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
的审核意见;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
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
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
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
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
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85568206 |
|
序号 |
9 |
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项目名称 |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认定
(乙级) |
责任主体 |
行政
审批处 |
责任事项 |
1.受理
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 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指
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
作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
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
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
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
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
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
》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85568206 |
|
序号 |
10 |
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项目名称 |
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认定(二级) |
责
任主体 |
行政审批处 |
责任
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
应当告知理由)。
2. 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需要对
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准予行政
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
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
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
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5568206 |
|
序号 |
11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建设类执业人员执业资格认定(二级建造师注册资格认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建设岗
位培训与执业资格注册中心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2. 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指派
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
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
,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
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
筑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四川省二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四川省行政执
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
、《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85568206 |
|
序号 |
12 |
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项目名称 |
建设项目选址审批许可 |
责任主体
|
行政审批处、城乡规划处、风景园林处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
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 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需要对申请材
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
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
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
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
乡规划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风景名胜区条例》、《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四川省风景名胜区条例》
、《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风景名胜区建设管理
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5568206 |
|
序号 |
13 |
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项目名称 |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 |
责任主体 |
勘察设计和科学技术处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
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 审查责任:对申请
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
管理规定》、《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四川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
理条例》、《四川省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灾害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
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5568206 |
|
序号 |
14 |
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项目名称 |
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认定(二级、三级资质) |
责任主体 |
行政审批处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
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 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3.决定
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
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城市绿化条例
》、《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
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85568206 |
|
序号 |
15 |
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项目名称 |
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认定(一级、二级、三级) |
责任主体 |
行政审批处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
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 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需要对申请材
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
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
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房地产估价机
构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
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85568206 |
|
序号 |
16 |
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项目名称 |
燃气经营许可 |
责任主体 |
行政审批处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2. 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
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
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
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
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
分条例》、《四川省燃气管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
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5568206 |
|
序号 |
17 |
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项目名称 |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 |
责任主体 |
行政审批处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 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不予
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
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
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
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
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85568206 |
|
序号 |
18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
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建设监察总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
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
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
、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
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
: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
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
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
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85568206 |
|
序号 |
19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取得资
质证书后不再符合相应的资质条件的处罚 |
责任主
体 |
四川省建设监察总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取得资质证书后不再符合相应的资质条件,予以审
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
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
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
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城乡规划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四川省
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
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85568206 |
|
序号 |
20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外商投资企业未取得资格证书承揽城市规划服务任务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建设监察总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外商投资企业涉嫌未取得资格证书
承揽城市规划服务任务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
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
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
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
《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
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
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
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外商投资城市规划服务企业管理规定》、《建设行政处
罚程序暂行规定》《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
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5568206 |
|
序号 |
21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弄虚作假骗取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证书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建设监察总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
发现涉嫌弄虚作假骗取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证书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
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
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
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
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
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
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
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
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建设行政处
罚程序暂行规定》《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
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5568206 |
|
序号 |
22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城市规划编制单位涂改、伪造、转让、出卖、出租、出借资质证
书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
省建设监察总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城市规划编制单位涉嫌涂改、伪造、转让、出卖、出租、出借资质证书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
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
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
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
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
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
责任: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
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
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
|
监督电
话 |
(028)85568206 |
|
序号 |
23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工程建设项目中招标人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
规避招标等行为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建设监察总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工程建设项目中招标人涉嫌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
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
,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
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
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
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
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
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
标投标办法》、《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四川
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
究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85568206 |
|
序号 |
24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工程建设项目中招标代理机构在开标前泄漏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
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众利益或投标人利益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建设监察总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工程建设项目中招标代理机构涉嫌在开
标前泄漏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众利益或投标人利益的
,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
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
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
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
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
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招标投标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
法》、《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四川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办法》、《四川省行政
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
》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85568206 |
|
序号 |
25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工程建设项目中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
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建设监察总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工程建设项目中招标人涉嫌以不合
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
标人之间竞争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
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
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
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
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
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
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
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工
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四川省建
设监察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
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85568206 |
|
序号 |
26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工程建设项目中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
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建设监察总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工程建设项目中依法必须进行招标
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
,或者泄露标底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
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
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
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
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
: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
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
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建
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
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5568206 |
|
序号 |
27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工程建设项目中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
、骗取中标的,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
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
建设监察总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工程建设项目中投标人涉嫌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
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
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
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
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
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
责任: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
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
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
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5568206 |
|
序号 |
28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工程建设项目中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
的其他情况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建设监察总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工程建设项目中评标委员会成员涉嫌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评标
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涉嫌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
他情况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
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
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
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
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
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
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
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建
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四川省建设监
察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
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85568206 |
|
序号 |
29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工程建设项目中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
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建设监察总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工程建设项目中招标人涉嫌在评标委员
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
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
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
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
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招标投标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
定》、《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
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28)
85568206 |
|
序号 |
30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工程建设项目中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
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招标人与中
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建设监
察总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
责任:发现工程建设项目中中标人涉嫌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规定将中标项
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涉嫌再次分包的,招标人与中标人涉嫌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
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
: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
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
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
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
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
,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文件
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
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
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85568206 |
|
序号 |
31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工程建设项目中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
节严重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建设监察总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工程建设项目中中标人涉嫌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予以审查
,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
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
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
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
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招标投标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
、《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
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5568206 |
|
序号 |
32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工程建设项目中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未在指定的媒介发布招
标公告,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邀请招标不依法发出投标邀请书,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公开招标而不公开招标,
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不具备招标条件而进行招标,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履行核准手续而未履行,招标人或者招
标代理机构不按项目审批部门核准内容进行招标的,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接收投标文件,招
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在投标人数量不符合法定要求不重新招标,招标人在未按规定确定招标代理机构的处罚,招标人在采
取抽签、摇号等方式进行投标资格预审的处罚,招标人在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未经核准采用邀请招标的处罚,招标人在不具
备自行招标条件而采用自行招标的处罚,招标人在国家和省投资的重大建设项目的开标和评标地点不符合省人民政府规定的
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建
设监察总队 |
责任事项 |
1.
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对工程建设项目中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未在指定的媒介发布招标公告,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邀
请招标不依法发出投标邀请书,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公开招标而不公开招标,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不具备招标
条件而进行招标,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履行核准手续而未履行,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不按项目审批部门核准内
容进行招标的,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接收投标文件,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在投标人数量
不符合法定要求不重新招标,招标人在未按规定确定招标代理机构的;招标人在采取抽签、摇号等方式进行投标资格预审的
;招标人在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未经核准采用邀请招标的;招标人在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而采用自行招标的;招标人在国家
和省投资的重大建设项目的开标和评标地点不符合省人民政府规定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
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
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
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
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
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
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罚款。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
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
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行政
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
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
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5568206 |
|
序号 |
33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工程建设项目中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自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
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少于五个工作日的处罚,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
发出之日起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少于二十日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建设监察总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工程建设项目中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
构涉嫌自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少于五个工作日的;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依法必须招标
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少于二十日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
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
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
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
《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
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
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行政机
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建设行政处罚程
序暂行规定》、《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
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5568206 |
|
序号 |
34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工程建设项目中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在不同媒介发
布同一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内容不一致的处罚;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公告中有关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和
办法的规定明显不合理的处罚;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提供虚假的招标公告、证明材料的,或者招标公告含有欺
诈内容的处罚;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中标候选人未经公示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建设监察总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对工程建设项目中招标人或者
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在不同媒介发布同一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内容不一致的;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公
告中有关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和办法的规定明显不合理的;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提供虚假的招标公告、证明材
料的,或者招标公告含有欺诈内容的;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中标候选人未经公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
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
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
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
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
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
他责任: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四川
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
究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85568206 |
|
序号 |
35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工程建设项目中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不按规定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备案材料或提供虚假备案材料的处
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建设
监察总队 |
责任事项 |
1.立
案责任:发现工程建设项目中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涉嫌不按规定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备案材料或提供虚假备案材料的,
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
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
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
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
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
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
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
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
例》、《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
、《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5568206 |
|
序号 |
36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工程建设项目中评标过程中相关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在使用招标文
件没有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的处罚;评标过程中相关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在评标标准和方对工程建设项目中法含有倾向或者
排斥投标人的内容,妨碍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且影响评标结果的处罚,评标过程中相关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在将标底作
为决定废标的直接依据的处罚,评标过程中相关责任单位或责任人不在四川省评标专家库中确定评标专家的处罚,评标过程
中相关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在评标委员会的组建及人员组成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处罚;评标过程中相关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在评标
委员会及其成员在评标过程中有违法行为,且影响评标结果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建设监察总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对工程建设项目中评标过程中相关
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在使用招标文件没有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的;评标过程中相关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在评标标准和方对工程
建设项目中法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投标人的内容,妨碍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且影响评标结果的;评标过程中相关责任单
位或责任人在将标底作为决定废标的直接依据的;评标过程中相关责任单位或责任人不在四川省评标专家库中确定评标专家
的;评标过程中相关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在评标委员会的组建及人员组成不符合法定要求的;评标过程中相关责任单位或责任
人在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在评标过程中有违法行为,且影响评标结果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
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
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
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
》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
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
《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文件规定
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
分条例》、《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
《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
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85568206 |
|
序号 |
37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工程建设项目中招标人以发出中标通知书为条件,向中标人提出背离招标和投标文件内容要求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建设监
察总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
责任:发现工程建设项目中招标人涉嫌以发出中标通知书为条件,向中标人提出背离招标和投标文件内容要求的,予以审查
,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
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
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
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
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
务员处分条例》、《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四川省建设监察规
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
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85568206 |
|
序号 |
38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工程建设项目中建设工程代理从事招标投标代理服务,在招标过程中弄虚作假或泄露标底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建设监
察总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
责任:发现工程建设项目中建设工程代理从事招标投标代理服务,在招标过程中涉嫌弄虚作假或泄露标底的,予以审查,决
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
、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
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
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的
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85568206 |
|
序号 |
39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工程建设项目中招标代理
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建设监察总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工程建设项目中招标代理机构涉嫌
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
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
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
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
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
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
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应履
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
格认定办法》、《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四川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办法》、《四
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
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85568206 |
|
序号 |
40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工程建设项目中招标代理机构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资格证书的处罚;工
程招标代理机构未取得工程招标代理资格或者超越资格许可范围承担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的处罚;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涂改、倒
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工程招标代理资格证书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建设监察总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工程建设项目中招标代理机构涉嫌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资格证书;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涉嫌未取得工程招标代理资格或者超越
资格许可范围承担工程招标代理业务;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涉嫌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工程招标代
理资格证书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
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
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
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
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
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
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
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
》、《四川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办法》、《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
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
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85568206 |
|
序号 |
41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工程建设项目中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不及时办理资格证书变更手续
的处罚;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未按照规定提供信用档案信息的处罚;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与所代理招标工程的招投标人有隶属关
系、合作经营关系以及其他利益关系的处罚;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从事同一工程的招标代理和投标咨询活动的处罚;工程招标
代理机构明知委托事项违法而进行代理的处罚;工程招标代理机构采取行贿、提供回扣或者给予其他不正当利益等手段承接
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的处罚;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未经招标人书面同意,转让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的处罚;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对有
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责令改正的决定拒不执行或者以弄虚作假方式隐瞒真相的处罚;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擅自修改经招标人同
意并加盖了招标人公章的工程招标代理成果文件的处罚;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法律、法规和禁止的其他行为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建设监
察总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
责任:发现工程建设项目中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涉嫌不及时办理资格证书变更手续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涉嫌未按照规定提供
信用档案信息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与所代理招标工程的招投标人涉嫌有隶属关系、合作经营关系以及其他利益关系的;工
程招标代理机构涉嫌从事同一工程的招标代理和投标咨询活动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涉嫌明知委托事项违法而进行代理的;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涉嫌采取行贿、提供回扣或者给予其他不正当利益等手段承接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涉
嫌未经招标人书面同意,转让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涉嫌对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责令改正的决定拒不执
行或者以弄虚作假方式隐瞒真相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涉嫌擅自修改经招标人同意并加盖了招标人公章的工程招标代理成果
文件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涉嫌违反法律、法规和禁止的其他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建设
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
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
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
,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
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
律法规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
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招
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
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85568206 |
|
序号 |
42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工程建设项目中假借他人
招标代理资格证书承接招标代理业务的处罚 |
责任
主体 |
四川省建设监察总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工程建设项目中涉嫌假借他人招标代理资格证书承接
招标代理业务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
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
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
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
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
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
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四川省工程建设项目
招标代理办法》、《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
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5568206 |
|
序号 |
43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工程建设项目中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人员违反招标代理合同约定安
排非本机构专职技术人员负责该项招标代理工作的处罚、 向招标人和投标人收取的费用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建设监
察总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
责任:发现工程建设项目中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人员涉嫌违反招标代理合同约定安排非本机构专职技术人员负责该项招标代理
工作、 向招标人和投标人收取的费用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
,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
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
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
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
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应履行的
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
、《四川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办法》、《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
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
任。
|
监督电话 |
(028)85568206 |
|
序号 |
44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工程建设项目中招标人委
托不具有相应招标代理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建设监察总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工程建设项目中招标人涉嫌委托不具有
相应招标代理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
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
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
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
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
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
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
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四川省工程建设项目
招标代理办法》、《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
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5568206 |
|
序号 |
45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工程建设项目中招标人及其工作人员以违法压价、操纵招标投标
为条件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建设监察总队 |
责
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工程建设项目中招标人及其工作人员涉嫌以违法压价、操纵招标投标为
条件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
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
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
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
《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
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
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
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
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四川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办法》、《
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
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5568206 |
|
序号 |
46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人应当发布招标公告而不发布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建设监
察总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
责任:发现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人涉嫌应当发布招标公告而不发布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
: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
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
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
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
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
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文
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工程建设项目勘察
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
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85568206 |
|
序号 |
47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
标人未经批准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建设监察总队 |
责
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人涉嫌未经批准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予以
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
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
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
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
务员处分条例》、《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
《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
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85568206 |
|
序号 |
48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单位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联合体成员又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
体投同一个标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建设监察总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单位涉嫌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联合体成员又以自己名
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同一个标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
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
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
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
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
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
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
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建设行政处
罚程序暂行规定》、《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
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5568206 |
|
序号 |
49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人以压低勘察设计费、增加工作量、
缩短勘察设计周期等作为发出中标通知书的条件的处罚;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订立合同的处罚;向中标人提出超出招标文
件中主要合同条款的附加条件,以此作为签订合同的前提条件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建设监察总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人涉嫌
以压低勘察设计费、增加工作量、缩短勘察设计周期等作为发出中标通知书的条件的;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订立合同的;
向中标人提出超出招标文件中主要合同条款的附加条件,以此作为签订合同的前提条件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
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
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
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
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
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
责任: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四川省行政
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
》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85568206 |
|
序号 |
50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处罚;向招标人提出超出其投标文件中主
要条款的附加条件,以此作为签订合同的前提条件的处罚;拒不按照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建设监察总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
发现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中标人涉嫌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向招标人提出超出其投标文件中主要条款的附加
条件,以此作为签订合同的前提条件的;拒不按照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
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
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
、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
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
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
,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文件
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
分条例》、《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
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
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85568206 |
|
序号 |
51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工程建设项目中招标人不按规定期限确定中标人的,或者中标通
知书发出后,改变中标结果的,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的,或者在签订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
实质性内容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建设监察总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工程建设项目中招标人涉嫌不按规定期限确定中标人的,或者中标通知书发出
后,改变中标结果的,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的,或者在签订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内
容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
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
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
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
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
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
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
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
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
行规定》、《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
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5568206 |
|
序号 |
52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建筑工程设计招标人依法必须招标的建筑工程项目,招标人自行
组织招标的,未在发布招标公告的或招标邀请书15日前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或者委托招标代理
机构进行招标的,招标人未在委托合同签定后15日内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建设监察总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
发现涉嫌建筑工程设计招标人依法必须招标的建筑工程项目,招标人自行组织招标的,未在发布招标公告的或招标邀请书15
日前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或者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的,招标人未在委托合同签定后15日
内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
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
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
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
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
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
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
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
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行政处
罚程序暂行规定》、《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
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5568206 |
|
序号 |
53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建筑工程设计招标人未在中标方案确定之日起15日内,向县级以
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建设监察总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建筑工程设计招标人涉嫌未在中标
方案确定之日起15日内,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
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
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
、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
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
: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
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
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
电话 |
(028)85568206 |
|
序号 |
54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投诉人故意捏造事实,伪造证明材料的,属于虚假恶意投诉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建设监察总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投诉人涉嫌故意捏造事实,伪造证
明材料的,属于虚假恶意投诉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
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
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
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
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
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
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建设行
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
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5568206 |
|
序号 |
55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工程
造价咨询、工程招标代理、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房地产开发、房地产估价资质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建设监察总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隐瞒有
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工程造价咨询、工程招标代理、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房地产开发、房地
产估价资质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
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
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
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
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
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
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
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工
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房地产开
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四川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办法》、《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
规定》、《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
》、《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5568206 |
|
序号 |
56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
工程造价咨询、工程招标代理、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房地产估价资质证书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建设监察总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
得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工程造价咨询、工程招标代理、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房地产估价资质证书的,予以审查,
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
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
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
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
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
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筑
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工程造价咨询
企业管理办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 《四川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办法
》、《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
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5568206 |
|
序号 |
57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
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书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建设监察总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
料申请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书的,予以审查,
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
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
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
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
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
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
办法》、《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
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
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85568206 |
|
序号 |
58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
段取得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书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建设监
察总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
责任:发现涉嫌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注
册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书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
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
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
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
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
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
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
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注册监理工
程师管理规定》、《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四
川省建设监察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
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85568206 |
|
序号 |
59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建筑师、注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人员的名义从事活动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建设监察总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
发现涉嫌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建筑师、注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人员的名义从事活动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
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
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
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
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
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
责任: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四川省建
设监察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
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85568206 |
|
序号 |
60 |
权力类型 |
行政征收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注册建筑师、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未办理变更注册而继续
执业且逾期未改正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建设监察总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注册建筑师、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房地产估
价师涉嫌未办理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且逾期未改正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
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
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
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
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
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
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
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
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
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注
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
《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
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85568206 |
|
序号 |
61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建筑师、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证书、互认资格证书、
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建设监察总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
注册工程师、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证书、互认资格证书、注册证书
和执业印章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
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
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
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
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
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
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
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
定》、《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
办法》、《四川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四川省行
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
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
电话 |
(028)85568206 |
|
序号 |
62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勘察设计企业、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未按照规定提供信用档案信息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建设监
察总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
责任:发现勘察设计企业、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涉嫌未按照规定提供信用档案信息的,予以审查
,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
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
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
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
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
务员处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四川省行政
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
》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85568206 |
|
序号 |
63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注册建筑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注册建造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注册造价工程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注册房地产
估价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信用档案信息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建设监察总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注册建筑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注册建造
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注册造价工程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涉嫌未按照要求提供信用档案信息
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
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
,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
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
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
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
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
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
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85568206 |
|
序号 |
64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聘用单位为注册建筑师、
注册建造师、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材料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建设监察总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聘用单位涉嫌
为注册建筑师、注册建造师、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材料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
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
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
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
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
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
责任: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注册房地
产估价师管理办法》、《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
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85568206 |
|
序号 |
65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
册监理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建设监察总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监理工
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涉嫌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
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
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
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
》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
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
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文件规
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
行规定》、《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
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5568206 |
|
序号 |
66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房地
产估价师超出本专业规定范围或者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建设监察总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建造师
、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涉嫌超出本专业规定范围或者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的,予以审查,决定是
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
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
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
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
: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
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注册房地产估价
师管理办法》、《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
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
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85568206 |
|
序号 |
67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勘察设计企业、建筑业企
业、工程监理企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估价机构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建设监
察总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
责任:发现勘察设计企业、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估价机构不及时办理
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
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
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
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
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
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
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
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工程
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
法》、《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
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28)
85568206 |
|
序号 |
68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勘察设计企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房地产估价机构涂改、倒卖
、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建设监察总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勘察设计企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房
地产估价机构涉嫌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
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
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
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
《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
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
规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
资质管理规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四川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
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85568206 |
|
序号 |
69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注册建造师、注册造价工
程师、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不履行义务的处罚、在执业过程中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的处罚、在执业
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的处罚、签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等文件的处罚、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从事相关业务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建设监
察总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
责任:发现注册建造师、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涉嫌不履行义务、在执业过程中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
费用外的其他利益、在执业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签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等文件、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从事相关业
务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
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
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
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
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
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
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
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
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建设
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
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85568206 |
|
序号 |
70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造
价工程师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执业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建设监察总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涉嫌
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执业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
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
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
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
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
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
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
法》、《四川省建设工程监理规定》、《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
》、《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
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85568206 |
|
序号 |
71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的名义从事
相关业务活动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建设监察总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的名义从事相关业务
活动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
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
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
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
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
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
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
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
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四川省建设工程监理规定》、《建
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
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85568206 |
|
序号 |
72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房地
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估价机构超越资质等级业务范围承接业务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建设监察总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房地产开发企
业、房地产估价机构涉嫌超越资质等级业务范围承接业务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
,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
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
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
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
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应履行的
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
规定》、《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
》、《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5568206 |
|
序号 |
73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违反建筑节能标准的
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建
设监察总队 |
责任事项 |
1.
立案责任:发现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涉嫌违反建筑节能标准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
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
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
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
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
律法规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
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
员处分条例》、《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
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
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85568206 |
|
序号 |
74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不按照抗震设计规范进行
抗震设计和不按照抗震设计进行施工的处罚 |
责任
主体 |
四川省建设监察总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不按照抗震设计规范进行抗震设计和不按照抗震
设计进行施工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
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
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
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
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
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
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
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四川省
建设监察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
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85568206 |
|
序号 |
75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
的工程监理单位等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建设监察总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建设单位涉嫌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
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等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
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
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
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
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
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
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
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
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四川省建设工程监理
规定》、《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
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
任。 |
监督电话 |
(028)
85568206 |
|
序号 |
76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建设监察总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
发现建设单位涉嫌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
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
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
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
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
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
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
定》、《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
、《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5568206 |
|
序号 |
77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建设单位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处罚;违反规定要求建筑设计单位
或者建筑施工企业违反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行为的处罚;对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
建设单位擅自施工的处罚;必须实行工程监理的建设项目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处罚;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的处罚;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处罚;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
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处罚 |
责任
主体 |
四川省建设监察总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建设单位任意压缩合理工期;违反规定要求建筑设计
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违反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行为;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建设
单位擅自施工;必须实行工程监理的建设项目而未实行工程监理;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明示或者暗示施
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
备案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
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
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
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
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
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
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
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
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四川省
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
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
督电话 |
(028)85568206 |
|
序号 |
78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建设单位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处罚;擅自将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交付使用的处罚;将不合格建
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建设监察总队 |
责
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建设单位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擅自将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交
付使用;将不合格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
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
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
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
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
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
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
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
定》、《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
、《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5568206 |
|
序号 |
79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在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工程项目
所在地的设区的市、县(市)城市建设档案馆(室)报送竣工图及其他工程建设档案资料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建设监察总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
发现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在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工程项目所在地的设区的市、县(市)城市建设档案馆(室)报
送竣工图及其他工程建设档案资料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
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
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
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
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
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
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
定》、《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
、《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5568206 |
|
序号 |
80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
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
建设监察总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涉嫌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
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
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
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
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
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
责任: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
《四川省建设工程监理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
《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5568206 |
|
序号 |
81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处
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建设
监察总队 |
责任事项 |
1.立
案责任:发现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涉嫌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
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
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
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
《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
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
规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
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
》、《四川省建设工程监理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
》、《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5568206 |
|
序号 |
82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
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
建设监察总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涉嫌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
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
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
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
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
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
责任: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
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85568206 |
|
序号 |
83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勘察、设计、施工单位将
所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建设监察总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勘察、设计、施工单位将所承包的
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监理单位涉嫌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
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
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
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
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
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
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应履
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四川
省建设工程监理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
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85568206 |
|
序号 |
84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处罚;违反规定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
商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
省建设监察总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设计单位涉嫌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违反规定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
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
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
,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
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
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
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
务员处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四川省行政
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
》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
话 |
(028)85568206 |
|
序号 |
85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建设监察总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
发现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涉嫌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
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
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
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
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
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
责任: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
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85568206 |
|
序号 |
86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
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建设监
察总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
责任:发现施工单位涉嫌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
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
: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
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
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
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
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
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
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四川省建设
监察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
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85568206 |
|
序号 |
87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建筑业企业未依法履行工程质量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建设监察总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
发现建筑业企业涉嫌未依法履行工程质量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
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
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
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
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
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
责任: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
》、《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
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85568206 |
|
序号 |
88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处罚;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
、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建设监察总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
企业涉嫌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予以审查
,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
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
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
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
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
务员处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四川省建设
工程监理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
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85568206 |
|
序号 |
89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建设监察总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
发现涉嫌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
: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
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
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
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
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
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文
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
条例》、《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四川省建设工程监理规定》、《四川省建筑管理条
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
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85568206 |
|
序号 |
90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建设监察总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
发现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涉嫌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
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
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
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
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
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
责任: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
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85568206 |
|
序号 |
91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注册执业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未受聘于
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同时受聘于两个以上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建设监
察总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
责任:发现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注册执业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涉嫌未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同时受聘
于两个以上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
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
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
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
》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
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
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文件规
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
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5568206 |
|
序号 |
92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民用建筑节能强
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施工的处罚,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
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的处罚,采购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的
处罚,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建设监察总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施工
单位违反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施工;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
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采购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
照明设备;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
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
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
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
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
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
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应履
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建设
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四川省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
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
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85568206 |
|
序号 |
93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建设单位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民用建筑项目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建设监察总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
发现建设单位涉嫌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民用建筑项目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
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
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
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
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
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
责任: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
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85568206 |
|
序号 |
94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设计单位未按照民用建筑
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或者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建设监察总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
发现设计单位涉嫌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或者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予
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
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
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
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
务员处分条例》、《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四川省民用建
筑节能管理办法》、《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
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5568206 |
|
序号 |
95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施工单位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建设监
察总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
责任:发现施工单位涉嫌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
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
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
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
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
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
《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文件规定
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建设
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四川省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
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
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85568206 |
|
序号 |
96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施工单位未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进行查验的处罚,使
用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的处罚,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
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建设监察总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施工单位未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
明设备进行查验,使用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使用列入禁止
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
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
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
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
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
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
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四川省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
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85568206 |
|
序号 |
97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工程监理单位未按照民用
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处罚,在墙体、屋面的保温工程施工时,未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实施监理的处
罚,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按照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签
字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
省建设监察总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工程监理单位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在墙体、屋面的保温工程施工时,未采取旁站、
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实施监理,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按
照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签字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
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
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
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
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
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
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
、《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
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85568206 |
|
序号 |
98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建设单位未提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建设监察总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
发现建设单位涉嫌未提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
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
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
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
《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
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
规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
管理条例》、《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
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
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85568206 |
|
序号 |
99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建设单位未将保证安全施
工措施或者拆除工程的有关资料报送有关部门备案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建设监察总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建设单位涉嫌未将保证安全施工措施或
者拆除工程的有关资料报送有关部门备案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
,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
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
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
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
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
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
行规定》、《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
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5568206 |
|
序号 |
100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建设单位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
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的处罚; 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的处罚; 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
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建设监察总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建设单位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
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 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予
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
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
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
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
务员处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四川省
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
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85568206 |
|
序号 |
101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勘察、设计单位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
察、设计的处罚; 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未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
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建设监察总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勘察、设计单位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
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 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未在
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
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
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
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
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
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
《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文件规定
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
《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
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85568206 |
|
序号 |
102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工程监理单位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处罚; 工程监理单位及监
理工程师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处罚; 工程监理单位及监理工程师发现施工单位拒
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处罚; 工程监理单位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
理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
省建设监察总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工程监理单位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 工程监理单位及监理工
程师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 工程监理单位及监理工程师发现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
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工程监理单位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的,予以
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
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
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
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
务员处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四川省
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
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85568206 |
|
序号 |
103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建设监察总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注册执业人员涉嫌未执行法律、法
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
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
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
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
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
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
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
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四川省
建设监察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
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85568206 |
|
序号 |
104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注册建筑师以个人名义承接注册建筑师业务、收取费用的处罚、同时受聘于二个以上建筑设计单位执行业
务的处罚、在建筑设计或者相关业务中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处罚、准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行业务的处罚; 对二级注册建筑师
以一级注册建筑师的名义执行业务或者超越国家规定的执业范围执行业务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建设监察总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注册建筑师以个人名义承接注册建
筑师业务、收取费用的、同时受聘于二个以上建筑设计单位执行业务的、在建筑设计或者相关业务中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
准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行业务的; 对二级注册建筑师以一级注册建筑师的名义执行业务或者超越国家规定的执业范围执行业
务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
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
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
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
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
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
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
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
定》、《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
、《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5568206 |
|
序号 |
105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负有直接责任的注册建筑师因建筑设计质量不合格发生重大责任
事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建设监察总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负有直接责任的注册建筑师涉嫌因建筑设计质量不合格发生重大责任事故,造
成重大损失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
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
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
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
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
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
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
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四
川省建设监察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
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85568206 |
|
序号 |
106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建设单位指定设备、材料供应单位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建设监察总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建设单位涉嫌指定设备、材料供应单位
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
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
,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
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
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
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
务员处分条例》、《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
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
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85568206 |
|
序号 |
107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建设工程监理、建设工程
代理及工程造价咨询等单位同时接受发包人和承包人对同一工程项目的有关业务委托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建设监察总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
发现建设工程监理、建设工程代理及工程造价咨询等单位涉嫌同时接受发包人和承包人对同一工程项目的有关业务委托的,
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
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
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
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
务员处分条例》、《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
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
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
话 |
(028)85568206 |
|
序号 |
108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工程勘察企业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成果资料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建设监察总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工程勘察企业涉嫌弄虚作假、提供虚假
成果资料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
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
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
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
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
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
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
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四川省
建设监察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
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85568206 |
|
序号 |
109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工程勘察企业的勘察文件没有责任人签字或者签字不全的处罚;原始记录不按照规定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
的处罚;不参加施工验槽的处罚;项目完成后勘察文件不归档保存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建设监察总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工程勘察企业的勘察文件没有责任
人签字或者签字不全;原始记录不按照规定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不参加施工验槽;项目完成后勘察文件不归档保存的,予
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
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
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
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
务员处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四川省
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
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
督电话 |
(028)85568206 |
|
序号 |
110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建设单位未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委托设计,擅自修改节能设计文件,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
违反建筑节能设计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建设质量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建设监察总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建设单位涉嫌未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
准委托设计,擅自修改节能设计文件,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建筑节能设计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建设质量的
,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
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
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
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
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
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
务员处分条例》、《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四川省建
设监察规定》、《四川省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
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5568206 |
|
序号 |
111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设计单位未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应当修改设计未进
行修改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建设监察总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设计单位涉嫌未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应当修改设计未进行修改的,予以审查
,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
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
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
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
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
务员处分条例》、《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四川省行政
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
》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
话 |
(028)85568206 |
|
序号 |
112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施工单位未按照节能设计进行施工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建设监察总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施工单位涉嫌未按照节能设计进行施工
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
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
,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
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
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
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
务员处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四川省建
设监察规定》、《四川省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
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5568206 |
|
序号 |
113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勘察、设计单位未按照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意见进行超限高层建筑
工程勘察、设计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建设监察总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勘察、设计单位涉嫌未按照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意见进行超限高层建筑工程勘察
、设计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
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
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
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
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
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
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
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
《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
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85568206 |
|
序号 |
114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擅自使用没有国家技术标准而又未经审定通过的新技术、新材料,或者将不适用于抗震设防区的新技术、
新材料用于抗震设防区,或者超出经审定的抗震烈度范围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建设监察总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擅自使用没有国家技术标准而又未
经审定通过的新技术、新材料,或者将不适用于抗震设防区的新技术、新材料用于抗震设防区,或者超出经审定的抗震烈度
范围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
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
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
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
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
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
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
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
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
《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
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85568206 |
|
序号 |
115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擅自变动或者破坏房屋建筑抗震构件、隔震装置、减震部件或者地震反应观测系统等抗震设施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建设监
察总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
责任:发现涉嫌擅自变动或者破坏房屋建筑抗震构件、隔震装置、减震部件或者地震反应观测系统等抗震设施的,予以审查
,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
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
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
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
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
务员处分条例》、《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四
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
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85568206 |
|
序号 |
116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未对抗震能力受损、荷载增加或者需提高抗震设防类别的房屋建筑工程进行抗震验算、修复和加固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建设监
察总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
责任:发现涉嫌未对抗震能力受损、荷载增加或者需提高抗震设防类别的房屋建筑工程进行抗震验算、修复和加固的,予以
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
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
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
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
务员处分条例》、《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四
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
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85568206 |
|
序号 |
117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经鉴定需抗震加固的房屋建筑工程在进行装修改造时未进行抗震加固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建设监察总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
发现涉嫌经鉴定需抗震加固的房屋建筑工程在进行装修改造时未进行抗震加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
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
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
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
《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
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
规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房屋建筑工程抗震
设防管理规定》、《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
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
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85568206 |
|
序号 |
118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擅自变动或者破坏市政公
用设施的防灾设施、抗震抗风构件、隔震或者振动控制装置、安全监测系统、健康监测系统、应急自动处置系统以及地震反
应观测系统等设施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建设监察总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擅自变动或者破坏市政公用设施的防灾设施、抗震抗风构件、隔震或者振
动控制装置、安全监测系统、健康监测系统、应急自动处置系统以及地震反应观测系统等设施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
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
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
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
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
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
他责任: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管理规定》、《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
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
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85568206 |
|
序号 |
119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经鉴定不符合抗震要求的
市政公用设施未进行改造、改建或者抗震加固,又未限制使用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建设监察总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经鉴定不符合抗震要求的市政公用
设施未进行改造、改建或者抗震加固,又未限制使用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
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
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
、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
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
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
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管理规定》、《建设行政
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
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5568206 |
|
序号 |
120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超出认定
的范围从事施工图审查的处罚;使用不符合条件审查人员的处罚;未按规定的审查内容进行审查的处罚;未按规定上报审查
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未按规定填写审查意见告知书的处罚;未按规定在审查合格书和施工图上签字盖章的处
罚;已出具审查合格书的施工图,仍有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建设监察总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房屋建筑和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超出认定的范围从事施工图审查;使用不符合条件审查人员;未按规定的审查内
容进行审查;未按规定上报审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未按规定填写审查意见告知书;未按规定在审查合格书和施工
图上签字盖章;已出具审查合格书的施工图,仍有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
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
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
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
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
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
责任: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四川省建设监察
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
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85568206 |
|
序号 |
121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出具虚假
审查合格书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建设监察总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涉嫌出具虚假审查合格
书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
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
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
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
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
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
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
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
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
《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
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85568206 |
|
序号 |
122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接受转包、违法分包和用他人名义承揽工程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建设监察总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接受转包、违法分包和用他人名义
承揽工程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
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
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
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
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
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
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
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
行规定》、《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
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5568206 |
|
序号 |
123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监理单位未审核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
、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等文件的处罚; 未审核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特
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的处罚; 未监督安装单位执行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情况的处罚;
未监督检查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情况的处罚 |
责任
主体 |
四川省建设监察总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监理单位未审核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
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等文件; 未审核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
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未监督安装单位执行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情况; 未监督检
查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情况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
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
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
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
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
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
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行政处罚程
序暂行规定》、《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
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5568206 |
|
序号 |
124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协调组织制定防止多台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
的安全措施的处罚; 接到监理单位报告后,未责令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立即停工整改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建设监察总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
发现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协调组织制定防止多台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 接到监理单位报告后,未责令安装单位、
使用单位立即停工整改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
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
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
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
《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
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
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
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
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四
川省建设监察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
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85568206 |
|
序号 |
125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物业管理单位发现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有违反《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规定的行为不及时向有
关部门报告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建设监察总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物业管理单位涉嫌发现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有违反《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
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10号)规定的行为不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
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
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
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
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
法规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
管理办法》、《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
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
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85568206 |
|
序号 |
126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建设单位采用虚假证明文
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建设监察总队 |
责
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建设单位涉嫌采用虚假证明文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予以审查,
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
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
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
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
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
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四川省建设监察规
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
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85568206 |
|
序号 |
127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建设单位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建设监察总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建设单位涉嫌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
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
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
,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
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
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
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
务员处分条例》、《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四
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
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85568206 |
|
序号 |
128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建设监察总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涉嫌未移交
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
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
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
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
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
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
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
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四
川省建设监察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
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85568206 |
|
序号 |
129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在建筑工程计价活动中有意抬高、压低价格或者提供虚假报告行为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建设监
察总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
责任:发现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涉嫌在建筑工程计价活动中有意抬高、压低价格或者提供虚假报告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
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
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
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
,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
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
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四川省行
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
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
电话 |
(028)85568206 |
|
序号 |
130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未取得相应的资质擅自承担《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办法》规定的检测业务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建设监察总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
发现涉嫌未取得相应的资质擅自承担《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办法》规定的检测业务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
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
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
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
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
法规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
管理办法》、《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
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
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85568206 |
|
序号 |
131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超出资质范围从事检测活动的处罚;涂改
、倒卖、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的处罚;使用不符合条件的检测人员的处罚;未按规定上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和检测
不合格事项的处罚;未按规定在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的处罚;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的处罚;档案资
料管理混乱,造成检测数据无法追溯的处罚;转包检测业务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建设监察总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超出资质范
围从事检测活动的;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使用不符合条件的检测人员的;未按规定上报发现的违法违
规行为和检测不合格事项;未按规定在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的;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的;档案资料
管理混乱,造成检测数据无法追溯的;转包检测业务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
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
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
、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
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
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
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行政处罚
程序暂行规定》、《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
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5568206 |
|
序号 |
132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或者鉴
定结论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建设监察总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涉嫌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或者鉴定结论的,予以审查
,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
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
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
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
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
务员处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四川省
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
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85568206 |
|
序号 |
133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委托方委托未取得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的处罚;明示或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
检测报告,篡改或伪造检测报告的处罚;弄虚作假送检试样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建设监察总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委托方委托未取得相
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的;明示或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篡改或伪造检测报告的;弄虚作假送检试样的,予
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
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
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
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
务员处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四川省
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
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85568206 |
|
序号 |
134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建筑业企业恶意拖欠分包企业工程款或者农民工工资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建设监察总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建筑业企业涉嫌恶意拖欠分包企业
工程款或者农民工工资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
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
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
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
《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
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
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
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
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四川省建
设监察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
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85568206 |
|
序号 |
135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工程监理企业在监理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行为的处罚;涂改、伪造、出借、转让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的
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建
设监察总队 |
责任事项 |
1.
立案责任:发现工程监理企业涉嫌在监理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行为的;涂改、伪造、出借、转让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的,
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
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
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
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
务员处分条例》、《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四川省
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
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
督电话 |
(028)85568206 |
|
序号 |
136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未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建设监
察总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
责任:发现涉嫌未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予以审查
,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
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
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
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
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
务员处分条例》、《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四川省
建设监察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
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85568206 |
|
序号 |
137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新设立分支机构不备案或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接业务不备案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建设监察总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
发现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涉嫌新设立分支机构不备案或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接业务不备案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
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
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
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
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
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
责任: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
》、《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
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85568206 |
|
序号 |
138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以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建设监察总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
发现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涉嫌以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
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
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
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
《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
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
规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工程造价咨询企业
管理办法》、《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
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
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85568206 |
|
序号 |
139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转包承
接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建设监察总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涉嫌转包承接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
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
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
、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
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
: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
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
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85568206 |
|
序号 |
140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
假材料申请注册建筑师注册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建设监察总队 |
责
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注册建筑师注册的,予以审查
,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
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
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
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
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
》、《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
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85568206 |
|
序号 |
141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建筑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
建设监察总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建筑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
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
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
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
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
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
责任: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
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
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
》、《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
《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5568206 |
|
序号 |
142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注册建筑师未受聘并注册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一个具有工程设
计资质的单位从事建筑工程设计执业活动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建设监察总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注册建筑师涉嫌未受聘并注册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一个具有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从事建筑工程设计执业活动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
,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
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
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
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
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应履行的
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行政机关公务
员处分条例》、《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
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
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85568206 |
|
序号 |
143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泄露
执业中应当保守的秘密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 |
责
任主体 |
四川省建设监察总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涉嫌泄露执业中应当保守的秘密
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
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
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
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
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
: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
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
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 《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四
川省建设监察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
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85568206 |
|
序号 |
144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弄虚作假提供执业活动成果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建设监察总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涉嫌弄虚作假
提供执业活动成果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
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
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
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
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
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
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
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四川
省建设监察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
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85568206 |
|
序号 |
145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注册建造师未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担任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或者以注册建造
师的名义从事相关活动等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建设监察总队 |
责
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注册建造师涉嫌未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担任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
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或者以注册建造师的名义从事相关活动等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
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
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
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
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
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
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应
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
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
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5568206 |
|
序号 |
146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注册建造师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建设监
察总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
责任:发现注册建造师涉嫌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
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
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
、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
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
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
,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文件
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
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
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5568206 |
|
序号 |
147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注册监理工程师泄露执业中应当保守的秘密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
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建设
监察总队 |
责任事项 |
1.立
案责任:发现注册监理工程师涉嫌泄露执业中应当保守的秘密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
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
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
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
《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
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
规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注册监理工程师管
理规定》、《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
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
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5568206 |
|
序号 |
148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注册监理工程师弄虚作假提供执业活动成果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建设监
察总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
责任:发现注册监理工程师涉嫌弄虚作假提供执业活动成果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
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
,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
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
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应履行
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
《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
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5568206 |
|
序号 |
149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未经注册而以注册造价工程师的名义从事工程造价活动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建设监
察总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
责任:发现涉嫌未经注册而以注册造价工程师的名义从事工程造价活动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
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
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
、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
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
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
,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文件
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
《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
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5568206 |
|
序号 |
150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指定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
的产品、工艺和设备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建设监察总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涉嫌指定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产品、
工艺和设备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
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
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
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
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
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
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
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四川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
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85568206 |
|
序号 |
151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建筑业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
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
建设监察总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建筑业企业涉嫌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
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
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
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
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
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
责任: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
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
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85568206 |
|
序号 |
152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建筑施工企业违反国家法
律、法规和标准规定,安排未取得证书的技术工种的作业人员上岗,情节严重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建设监察总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建筑施工企
业涉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安排未取得证书的技术工种的作业人员上岗,情节严重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
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
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
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
,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
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
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
、《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
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85568206 |
|
序号 |
153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建筑施工企业在施工中偷工减料,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或者有其他不按照工程设
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行为的处罚 |
责任主
体 |
四川省建设监察总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建筑施工企业涉嫌在施工中偷工减料,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
构配件和设备,或者有其他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
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
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
、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
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
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
,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文件
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四川
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
究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85568206 |
|
序号 |
154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建筑施工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建设监察总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
发现建筑施工企业涉嫌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
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
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
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
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
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
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
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建筑施工企业安全
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
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
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85568206 |
|
序号 |
155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设计、施工单位为无证单
位提供资质证书,或者设计、施工的质量不符合要求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建设监察总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设计、施工单位涉嫌为无证单位提供资
质证书,或者设计、施工的质量不符合要求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
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
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
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
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
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
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
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建设行政处罚程序
暂行规定》、《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
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5568206 |
|
序号 |
156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未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
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建设监察总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
涉嫌未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
: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
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
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
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
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
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文
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
管理条例》、《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
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
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85568206 |
|
序号 |
157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出租单位出租未经安全性
能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建设监察总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出租单位涉嫌出租未经安全性能检测或
者经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
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
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
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
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
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
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
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
行规定》、《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
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5568206 |
|
序号 |
158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
拆卸单位未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的处罚; 未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的处罚;未出具自检合格证明或者出具虚
假证明的处罚; 未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移交手续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建设监察总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
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未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 未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的;未出具自检合
格证明或者出具虚假证明; 未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移交手续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
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
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
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
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
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
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
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
管理条例》、《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
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
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85568206 |
|
序号 |
159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施工单位未设立安全生产
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处罚; 施工单位的主要
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经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
关工作的处罚; 未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
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处罚; 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的处罚; 未按照规定在施工起重
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后登记的处罚; 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
艺、设备、材料涉及资质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建设监察总队 |
责
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施工单位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分
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
业人员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经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的; 未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
全警示标志,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 未向作业人员提
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的; 未按照规定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后登记
的; 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涉及资质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
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
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
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
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
法规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
处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四川省行政
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
》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
话 |
(028)85568206 |
|
序号 |
160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施工单位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建设监察总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
发现施工单位涉嫌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
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
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
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
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
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
责任: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
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
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85568206 |
|
序号 |
161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施工单位在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的
处罚; 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或者在城市市区内的建
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未实行封闭围挡的处罚; 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处罚; 在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
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处罚; 未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的处
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建设
监察总队 |
责任事项 |
1.立
案责任:发现施工单位在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的; 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
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或者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未实行封闭围挡的; 在尚未竣工
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 在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 未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
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
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
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
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
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
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
员处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四川省行
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
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
电话 |
(028)85568206 |
|
序号 |
162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施工单位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施工单位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
即投入使用的处罚; 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处罚; 委托
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处罚;在施工组
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或者专项施工方案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建设监察总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施工单位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
、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施工单位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 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
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 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
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或者专项施
工方案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
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
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
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
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
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
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
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四川省
建设监察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
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85568206 |
|
序号 |
163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建设监察总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施工单位的
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涉嫌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
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
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
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
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
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
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行政处
罚程序暂行规定》、《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
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5568206 |
|
序号 |
164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建筑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处罚; 转让
或接受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对《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施行前已经进行生产的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继续进行生产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建设监察总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
发现建筑施工企业涉嫌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 转让或接受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
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施行前已经进行生产的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
证,继续进行生产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
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
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
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
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
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
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
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四川省建设监
察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
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85568206 |
|
序号 |
165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建筑施工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建设监察总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
发现建筑施工企业涉嫌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
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
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
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
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
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
责任: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的
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85568206 |
|
序号 |
166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建筑施工企业违反国家工
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建设监察总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建筑施工企业涉嫌违反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
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
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
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
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
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
他责任: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
、《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
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85568206 |
|
序号 |
167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建筑施工企业发生过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发生过两起以上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建设监察总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
发现建筑施工企业涉嫌发生过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发生过两起以上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
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
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
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
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
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
责任: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
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
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85568206 |
|
序号 |
168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建筑业企业隐瞒或谎报、
拖延报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破坏事故现场、阻碍对事故调查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建设监察总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建筑业企业涉嫌隐瞒或谎报、拖延
报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破坏事故现场、阻碍对事故调查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
,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
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
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
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
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应履行的
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
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5568206 |
|
序号 |
169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装饰装修企业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规定和安全生产技术规程,
不按照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擅自动用明火作业和进行焊接作业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建设监察总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
发现装饰装修企业涉嫌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规定和安全生产技术规程,不按照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擅自
动用明火作业和进行焊接作业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
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
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
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
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
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
行规定》、《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
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5568206 |
|
序号 |
170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建筑起重机械出租单位、自购使用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的处
罚; 未按照规定办理报废注销手续的处罚; 未按照规定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建设监察总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
发现建筑起重机械出租单位、自购使用单位涉嫌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的; 未按照规定办理报废注销手续; 未按照规定建立建
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
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
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
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
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
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
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
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四
川省建设监察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
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85568206 |
|
序号 |
171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单位未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安装使用说明书等
检查建筑起重机械及现场施工条件的处罚; 未制定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处罚; 未将建
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安装、拆卸人员名单,安装、拆卸时间等材料报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审核
后,告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的处罚; 未按照规定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档案的处罚
; 未按照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及安全操作规程组织安装、拆卸作业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建设监察总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
发现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单位未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安装使用说明书等检查建筑起重机械及现场施工条件的;未制定建筑起重
机械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未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安装、拆卸人员名单
,安装、拆卸时间等材料报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审核后,告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的; 未
按照规定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档案; 未按照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及安全操作规程组织安
装、拆卸作业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
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
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
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
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
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
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
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四
川省建设监察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
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85568206 |
|
序号 |
172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周围环境以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对建筑起重机械采取相应
的安全防护措施的处罚; 未制定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处罚; 未设置相应的设备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
的设备管理人员的处罚; 建筑起重机械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使用单位未立即停止使用,消除故障和事故隐患后再重
新投入使用的处罚; 未指定专职设备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检查的处罚; 擅自在建筑起重机械上安装非原制造厂制造的标准
节和附着装置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建设监察总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周围环境以及季节、气候的变化
,对建筑起重机械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的; 未制定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 未设置相应的设备管理
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设备管理人员的; 建筑起重机械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使用单位未立即停止使用,消除故障和事
故隐患后再重新投入使用的; 未指定专职设备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擅自在建筑起重机械上安装非原制造厂制造的标
准节和附着装置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
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
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
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
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
: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
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
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四
川省建设监察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
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85568206 |
|
序号 |
173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向安装单位提供拟安装设备位置的基础施工资料,确保建筑起重机械进场安装、拆卸所
需的施工条件的处罚;未审核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的
处罚;未审核安装单位制定的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处罚;未审核使用
单位制定的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处罚;在施工现场有多台塔式起重机作业时,未组织制定并实施防止
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建设监察总队 |
责
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向安装单位提供拟安装设备位置的基础施工资料,确
保建筑起重机械进场安装、拆卸所需的施工条件的;未审核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特种作业人
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的;未审核安装单位制定的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
预案的;未审核使用单位制定的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在施工现场有多台塔式起重机作业时,未组织
制定并实施防止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
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
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
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
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
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
》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
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行政处罚
程序暂行规定》、《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
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5568206 |
|
序号 |
174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注册人员在执业活动中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建设监
察总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
责任:发现注册人员涉嫌在执业活动中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
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
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
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
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
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
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应履
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注
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
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85568206 |
|
序号 |
175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建筑业企业、招标代理机
构、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建设监察总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建筑业企业、招标代理机构、房地
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涉嫌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
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
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
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
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
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
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建设行政处罚程序
暂行规定》、《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四川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
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85568206 |
|
序号 |
176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建筑工程承包方伪造、涂
改、转让、出借资质证书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建设监察总队 |
责
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建筑工程承包方涉嫌伪造、涂改、转让、出借资质证书的,予以审查,
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
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
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
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
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
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
、《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
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85568206 |
|
序号 |
177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建设单位未按规定进行工程报建的处罚、未将建设工程按规定招标的处罚、擅自更改设计文件的处罚、在
工程发包中违反工程造价规定压级、压价,或者要求承包方以带资垫款作为前提条件以及附加其他不合格条件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建设监
察总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
责任:发现建设单位涉嫌未按规定进行工程报建;未将建设工程按规定招标;擅自更改设计文件的;在工程发包中违反工程造
价规定压级、压价,或者要求承包方以带资垫款作为前提条件以及附加其他不合格条件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
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
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
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
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
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
责任: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的
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85568206 |
|
序号 |
178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勘察、设计单位和人员未
按国家和省批准的规模和投资限额进行设计的处罚;对勘察、设计技术质量低劣,造成质量事故的处罚;对指定设备、材料供
应单位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建设监察总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勘察、设计单位和人员涉嫌未按国家和省批准的规模和投资限额进行设计的;对勘察、设
计技术质量低劣,造成质量事故的;对指定设备、材料供应单位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
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
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
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
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
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
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应履
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
、《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
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5568206 |
|
序号 |
179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建设工程承包方在招标投标中哄抬或不合理降低标价、串通投标
的处罚;对违反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编制工程预算、结算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建设监察总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建设工程承包方涉嫌在招标投标中哄抬
或不合理降低标价、串通投标的;违反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编制工程预算、结算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
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
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
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
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
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
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
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建设行政处罚程序
暂行规定》、《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
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28)
85568206 |
|
序号 |
180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建设工程监理、建设工程代理及工程造价咨询等单位从事招标投
标代理服务,在招标过程中弄虚作假或泄露标底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建设监察总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建设工程监理、建设工程代理及工程造
价咨询等单位从事招标投标代理服务,涉嫌在招标过程中弄虚作假或泄露标底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
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
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
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
《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
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
规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建设行政处罚程序
暂行规定》、《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
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28)
85568206 |
|
序号 |
181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发包方未经工程勘察即委托设计、未经设计即施工发包的处罚;
对按规定应进行初步设计及施工图文件审查而未报经审查的处罚;对擅自修改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建设监察总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
发现发包方涉嫌未经工程勘察即委托设计、未经设计即施工发包的;按规定应进行初步设计及施工图文件审查而未报经审查
的;擅自修改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
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
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
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
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
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
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四川省建设工程勘察
设计管理条例》、《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
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5568206 |
|
序号 |
182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发包方将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项目工程勘察、设计规避招标、假
招标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
川省建设监察总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发包方涉嫌将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项目工程勘察、设计规避招标、假招标的,予以审查,
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
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
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
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
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
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四川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四川省行政执
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
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85568206 |
|
序号 |
183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监理单位、施工单位擅自
修改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建设监察总队 |
责
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监理单位、施工单位涉嫌擅自修改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予以审查,
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
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
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
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
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
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四川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四川省行政执
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
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85568206 |
|
序号 |
184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注册
执业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挂靠承揽工程勘察、设计业务活动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建设监察总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注册执业人员
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涉嫌挂靠承揽工程勘察、设计业务活动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
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
,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
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
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应履行
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
、《四川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
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
任。 |
监督电话 |
(028)
85568206 |
|
序号 |
185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专家委员会、施工图审查机构和受委托的建
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在建设工程初步设计、施工图审查、鉴定和质量事故调查中,徇私舞弊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建设监
察总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
责任:发现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专家委员会、施工图审查机构和受委托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涉嫌在建设工程初步设计
、施工图审查、鉴定和质量事故调查中,徇私舞弊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
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
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
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
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
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
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应
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
、《四川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
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
任。 |
监督电话 |
(028)
85568206 |
|
序号 |
186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建设单位擅自撤换现场监理工程师的处罚;对拒绝向监理企业提供
必要资料的处罚;对擅自拨付工程款或进行竣工验收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建设监察总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建设单位涉嫌擅自撤换现场监理工程师
的; 拒绝向监理企业提供必要资料的; 擅自拨付工程款或进行竣工验收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
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
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
、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
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
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
,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文件
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
、《四川省建设工程监理规定》、《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
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5568206 |
|
序号 |
187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监理企业扣押监理工程师的执业证书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建设监察总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
发现监理企业涉嫌扣押监理工程师的执业证书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
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
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
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
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
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
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
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四川省建设工程监理
规定》、《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
》、《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5568206 |
|
序号 |
188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监理企业未进驻施工现场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建设监察总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
发现监理企业涉嫌未进驻施工现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
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
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
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
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
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
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四川省建设工程监理
规定》、《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
》、《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5568206 |
|
序号 |
189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监理企业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建设工程质量标准、设计规范或合
同约定的质量要求,未报告建设单位的处罚 |
责任
主体 |
四川省建设监察总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监理企业涉嫌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建设工程质量标准
、设计规范或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未报告建设单位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
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
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
、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
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
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
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四川省建设工
程监理规定》、《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
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5568206 |
|
序号 |
190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承包单位拒绝向监理企业提供必要的资料,或擅自将建筑材料、
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在工程上使用或安装,或擅自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建设监察总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承包单位涉嫌拒绝向监理企业提供
必要的资料,或擅自将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在工程上使用或安装,或擅自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的,予以审查,决定
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
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
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
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
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四川省建设工程监理规定》、《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
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
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85568206 |
|
序号 |
191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设计单位违反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建设监
察总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
责任:发现设计单位涉嫌违反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
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
,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
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
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应履行
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四川省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
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85568206 |
|
序号 |
192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
程师、监理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因过错造成建筑节能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建设监察总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监
理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涉嫌因过错造成建筑节能工程质量事故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
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
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
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
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
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
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应
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四川省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
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85568206 |
|
序号 |
193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
未按规定审查建筑节能内容,或者将审查不合格的有关建筑节能的设计文件定为合格的处罚;对出具虚假审查合格书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建设监
察总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
责任:发现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涉嫌未按规定审查建筑节能内容,或者将审查不合格的有关建筑节能的设计文件定为合
格的;出具虚假审查合格书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
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
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
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
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
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
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
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 《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四川省民用
建筑节能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
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85568206 |
|
序号 |
194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变更已审查通过施工图设计文件中节能强制性标准,未按规定程序重新进行施工图审查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建设监
察总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
责任:发现涉嫌变更已审查通过施工图设计文件中节能强制性标准,未按规定程序重新进行施工图审查的,予以审查,决定
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
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
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
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
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 《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四川省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
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
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85568206 |
|
序号 |
195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施工单位在保温隔热工程
隐蔽前,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建设监察总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施工单位涉嫌在保温隔热工程隐蔽前,
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
,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
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
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
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
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
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 《四川省建设监察规
定》、《四川省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
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5568206 |
|
序号 |
196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建筑物所有人、使用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损坏原有围护结构和节
能材料、设施设备,影响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建设监察总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建筑物所有人、使用人或者装饰装修企
业涉嫌损坏原有围护结构和节能材料、设施设备,影响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
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
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
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
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
法规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建设行政处罚程序
暂行规定》、 《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四川省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
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
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85568206 |
|
序号 |
197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装饰装修企业擅自动用明
火作业和进行焊接作业或者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建设监察总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装饰装修企业涉嫌擅自动用明火作
业和进行焊接作业或者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
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
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
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
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
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
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应
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
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5568206 |
|
序号 |
198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无证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从事建筑工程装饰装修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建设监
察总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
责任:发现涉嫌无证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从事建筑工程装饰装修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
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
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
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
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
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
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应履
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
、《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四川省建筑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
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5568206 |
|
序号 |
199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擅自修改施工图设计文件并影响房屋结构安全的处罚、 违反装饰
装修的质量标准、施工和安全等强制性规范的处罚、拆改建筑主体结构、承重结构或者明显加大荷载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建设监察总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
发现涉嫌擅自修改施工图设计文件并影响房屋结构安全的; 违反装饰装修的质量标准、施工和安全等强制性规范的;拆改建
筑主体结构、承重结构或者明显加大荷载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
,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
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
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
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
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
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
》、《四川省建筑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
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5568206 |
|
序号 |
200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未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擅自销售商品房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建设监
察总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
责任:发现涉嫌未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擅自销售商品房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
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
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
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
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
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
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应履
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建
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
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5568206 |
|
序号 |
201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进行预售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建设监察总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
发现涉嫌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进行预售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
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
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
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
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
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
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
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建设行政处罚程序
暂行规定》、《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
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5568206 |
|
序号 |
202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将未经验收的房屋交付使用,将验收不合格的房屋交付使用的处
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建设
监察总队 |
责任事项 |
1.立
案责任:发现涉嫌将未经验收的房屋交付使用,将验收不合格的房屋交付使用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
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
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
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
《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
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
规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城市房地产开发经
营管理条例》、《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
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
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85568206 |
|
序号 |
203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涂改、出
租、出借、转让、出卖资质证书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建设监察总队 |
责
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房地产开发企业涉嫌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资质证书的,予以
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
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
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
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
务员处分条例》、《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四川
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
究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85568206 |
|
序号 |
204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住宅销售中不按照规定发放《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建设监
察总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
责任:发现房地产开发企业涉嫌在商品住宅销售中不按照规定发放《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的,予以审查
,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
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
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
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
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
务员处分条例》、《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四川
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
究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85568206 |
|
序号 |
205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房地产企业未取得资质证书或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建设监察总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
发现房地产企业涉嫌未取得资质证书或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
: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
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
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
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
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
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文
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房地产开发企业资
质管理规定》、《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
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
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85568206 |
|
序号 |
206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房地产企业开发建设的项
目工程质量低劣,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建设监察总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房地产企业涉嫌开发建设的项目工程质量低劣,发生
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
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
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
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
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
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
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
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四川
省建设监察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
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85568206 |
|
序号 |
207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开发企业不按规定使用商品房预售款项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建设监察总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开发企业涉嫌不按规定使用商品房预售
款项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
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
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
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
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
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
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
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
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四川
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
究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85568206 |
|
序号 |
208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开发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采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建设监
察总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
责任:发现开发企业涉嫌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采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的,予以审
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
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
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
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
务员处分条例》、《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四川省行
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
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
电话 |
(028)85568206 |
|
序号 |
209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开发企业在未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将作为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销售给他人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建设监察总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
发现开发企业涉嫌在未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将作为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销售给他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
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
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
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
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
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
责任: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的
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85568206 |
|
序号 |
210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规定
将测绘成果或者需要由其提供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报送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建设监察总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
发现房地产开发企业涉嫌未按规定将测绘成果或者需要由其提供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报送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予
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
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
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
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
务员处分条例》、《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四川省行政执
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
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85568206 |
|
序号 |
211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照规定的现售条件现售商品房的;未在商品
房现售前将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符合商品房现售条件的有关证明文件报送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的;采取返本销售或者
变相返本销售的方式销售商品房的;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的;分割拆零销售商品住宅的;
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未按照规定向买受人明示《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商品房买
卖合同示范文本》、《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委托没有资格的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建设监察总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
发现房地产开发企业涉嫌未按照规定的现售条件现售商品房的;未在商品房现售前将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符合商品房现售
条件的有关证明文件报送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的;采取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的方式销售商品房的;采取售后包租
或者变相售后包租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的;分割拆零销售商品住宅的;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
费用的;未按照规定向买受人明示《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的;委托没有资格的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
,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
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
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
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
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
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
》、《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
《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5568206 |
|
序号 |
212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代理销售不符合销售条件的商品房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建设监
察总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
责任:发现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涉嫌代理销售不符合销售条件的商品房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
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
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
、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
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
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
,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文件
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建
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
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5568206 |
|
序号 |
213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未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
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建设监察总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涉嫌未通过招投标
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
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
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
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
《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
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
规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物业管理条例》、
《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
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5568206 |
|
序号 |
214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建设单位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
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建设监察总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建设单位涉嫌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
使用权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
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
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
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
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
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
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
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物业管理条例》、《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
》、《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
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85568206 |
|
序号 |
215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不移交有关资料的或者逾期仍不移交有关资料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建设监察总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
发现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涉嫌不移交有关资料的或者逾期仍不移交有关资料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
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
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
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
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
法规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物业管理条例》、
《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
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5568206 |
|
序号 |
216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物业管理或者以欺骗手段取得物业资质证书
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
建设监察总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物业管理或者以欺骗手段取得物业资质证书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
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
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
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
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
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
责任: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物业管理条例》、《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
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
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85568206 |
|
序号 |
217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物业服务企业聘用未取得
物业管理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建设监察总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物业服务企业涉嫌聘用未取得物业管理
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
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
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
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
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
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
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物业管理条例》、《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
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
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85568206 |
|
序号 |
218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物业服务企业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建设监察总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
发现物业服务企业涉嫌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
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
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
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
《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
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
规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物业管理条例》、
《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
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5568206 |
|
序号 |
219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物业管理企业挪用住宅专项维修基金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建设监察总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
发现物业管理企业涉嫌挪用住宅专项维修基金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
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
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
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
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
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
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
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物业管理条例》、《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
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
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85568206 |
|
序号 |
220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建设单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不按照规定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建设监察总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
发现建设单位涉嫌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不按照规定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
: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
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
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
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
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
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文
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物业管理条例》、
《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
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5568206 |
|
序号 |
221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
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
建设监察总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
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
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
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
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
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
责任: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物业管理条例》、《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
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
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85568206 |
|
序号 |
222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业主或者物业服务企业擅
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业主或者物业服务企业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
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建设监察总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
发现业主或者物业服务企业涉嫌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业主或者物业服务企
业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
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
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
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
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
务员处分条例》、《物业管理条例》、《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
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
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85568206 |
|
序号 |
223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
段取得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建设监察总队 |
责
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的,予以审查,
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
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
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
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
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
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
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
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85568206 |
|
序号 |
224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未取
得资质或者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范围从事房地产价格评估业务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建设监察总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涉嫌未取得资
质或者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范围从事房地产价格评估业务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
,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
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
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
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
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应履行的
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
《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
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5568206 |
|
序号 |
225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一级资质房地产估价机构不按规定条件设立分支机构的;二、三
级资质房地产估价机构违规设立分支机构的;房地产估价机构新设立分支机构,自领取分支机构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未
到分支机构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建设监
察总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
责任:发现一级资质房地产估价机构涉嫌不按规定条件设立分支机构的;二、三级资质房地产估价机构涉嫌违规设立分支机
构的;房地产估价机构涉嫌新设立分支机构,自领取分支机构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未到分支机构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
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
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
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
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
《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
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
规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房地产估价机构管
理办法》、《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
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
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85568206 |
|
序号 |
226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房地产估价师以个人名义
承揽估价业务,或者房地产估价机构的分支机构未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房地产估价机构名义承揽估价业务的处罚;对房地产
估价机构以分支机构名义出具估价报告的处罚;对房地产估价机构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与其他房地产估价机构合作完成估
价业务,以合作双方的名义共同出具估价报告的处罚;对非房地产估价机构出具估价报告,房地产估价机构出具的估价报告
未加盖房地产估价机构公章,签字人员不符合要求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建设监察总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房地产估价师涉嫌以个人名义承揽估价
业务,或者房地产估价机构的分支机构涉嫌未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房地产估价机构名义承揽估价业务的;房地产估价机构涉
嫌以分支机构名义出具估价报告的;房地产估价机构涉嫌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与其他房地产估价机构合作完成估价业务,
以合作双方的名义共同出具估价报告的;非房地产估价机构涉嫌出具估价报告,房地产估价机构出具的估价报告未加盖房地
产估价机构公章,签字人员不符合要求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
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
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
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
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
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
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
规定》、《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
》、《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5568206 |
|
序号 |
227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房地产估价机构及其估价人员与委托人或者估价业务相对人有利
害关系,应当回避未回避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建设监察总队 |
责
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房地产估价机构及其估价人员涉嫌与委托人或者估价业务相对人有利害
关系,应当回避未回避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
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
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
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
《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
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
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
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
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四川省建
设监察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
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85568206 |
|
序号 |
228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房地产估价机构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超越资质等级业务范围
承接业务的,以迎合高估或者低估要求、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的,违反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标准的
,出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估价报告的,擅自设立分支机构的,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擅自转让受托的
估价业务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建设监察总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房地产估价机构涉嫌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
证书的;超越资质等级业务范围承接业务的;以迎合高估或者低估要求、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的
;违反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标准的;出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估价报告的;擅自设立分支机构的;未经委
托人书面同意,擅自转让受托的估价业务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
,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
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
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
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
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
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
规定》、《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
》、《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5568206 |
|
序号 |
229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聘用单位(房地产估价机构)为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材料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建设监
察总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
责任:发现聘用单位(房地产估价机构)涉嫌为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材料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
: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
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
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
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
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
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文
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管理办法》、《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
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
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85568206 |
|
序号 |
230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房地产估价师以欺骗、贿
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建设监察总队 |
责
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房地产估价师涉嫌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予以审
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
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
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
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
务员处分条例》、《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四川省
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
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85568206 |
|
序号 |
231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不履行义务;在执业过程中,索贿、受贿或者
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在执业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签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估价报告;在
估价报告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房地产估价业务;同时在2个或者2个以上房地产估价机构执业;
以个人名义承揽房地产估价业务;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超出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房地产
估价活动;严重损害他人利益、名誉的行为;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建设监察总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注册房地产
估价师涉嫌不履行义务;在执业过程中,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在执业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签
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估价报告;在估价报告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房地产
估价业务;同时在2个或者2个以上房地产估价机构执业;以个人名义承揽房地产估价业务;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
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超出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严重损害他人利益、名誉的行为;法律、法规禁止的其
他的违法违规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
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
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
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
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
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
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
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四川省
建设监察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
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85568206 |
|
序号 |
232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房地产估价师未办理变更注册仍执业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建设监察总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房地产估价师涉嫌未办理变更注册仍执
业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
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
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
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
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
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
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
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
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四
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
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85568206 |
|
序号 |
233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房地产估价师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名义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建设监察总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
发现房地产估价师涉嫌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名义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
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
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
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
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
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
责任: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
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
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85568206 |
|
序号 |
234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或者其聘
用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房地产估价师信用档案信息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建设监察总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涉嫌
未按照要求提供房地产估价师信用档案信息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
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
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
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
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
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
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
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
行规定》、《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
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5568206 |
|
序号 |
235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不具备条件的单位从事白蚁防治业务的;白蚁防治单位未建立健
全白蚁防治质量保证体系,未严格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的施工技术规范和操作程序进行防治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建设监
察总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
责任:发现不具备条件的单位涉嫌从事白蚁防治业务的;白蚁防治单位未建立健全白蚁防治质量保证体系,未严格按照国家
和地方有关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的施工技术规范和操作程序进行防治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
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
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
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
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
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
《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文件规定
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
、《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四川省城市房屋白蚁防治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
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
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85568206 |
|
序号 |
236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白蚁防治单位未建立药剂
进出领料制度,未对药剂进行专仓储存、专人管理,使用不合格药物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建设监察总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白蚁防治单位涉嫌未建立药剂进出
领料制度,未对药剂进行专仓储存、专人管理,使用不合格药物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
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
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
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
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
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
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应
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
、《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四川省城市房屋白蚁防治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
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
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85568206 |
|
序号 |
237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进行商
品房销(预)售时,未向购房人出具该项目的《白蚁预防合同》或者其他实施房屋白蚁预防的证明文件,提供的《住宅质量
保证书》中未包括白蚁预防质量保证的内容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建设监察总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房地产开发企业涉嫌在进行商品房销(
预)售时,未向购房人出具该项目的《白蚁预防合同》或者其他实施房屋白蚁预防的证明文件,提供的《住宅质量保证书》
中未包括白蚁预防质量保证的内容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
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
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
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
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
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
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
行规定》、《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
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5568206 |
|
序号 |
238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建设单位未按规定进行白蚁预防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建设监察总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
发现建设单位涉嫌未按规定进行白蚁预防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
,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
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
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
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
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
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
行规定》、《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四川省城市房屋白蚁防治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
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
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85568206 |
|
序号 |
239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挪用住房公积金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建设监
察总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
责任:发现涉嫌挪用住房公积金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
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
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
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
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
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
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
》、《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
《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5568206 |
|
序号 |
240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开发建设单位或者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未按规定交存首期住宅专项
维修资金将房屋交付买受人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建设监察总队 |
责
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开发建设单位或者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涉嫌未按规定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
修资金将房屋交付买受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
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
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
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
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
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
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
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四川省
建设监察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
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85568206 |
|
序号 |
241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开发建设单位或者公有住房单位未规定分摊维修、更新和改造费
用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
省建设监察总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开发建设单位或者公有住房单位涉嫌未规定分摊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
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
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
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
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
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
责任: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
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
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85568206 |
|
序号 |
242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物业服务企业超越资质等
级承接物业管理业务或者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建设监察总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物业服务企业涉嫌超越资质等级承接物
业管理业务或者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
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
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
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
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
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
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
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
行规定》、《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
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5568206 |
|
序号 |
243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物业服务企业不及时办理资质变更手续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建设监察总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
发现物业服务企业涉嫌不及时办理资质变更手续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
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
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
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
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
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
》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
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建设行政处罚程序
暂行规定》、《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
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5568206 |
|
序号 |
244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未按规定审查建筑节能内容的处罚、审
查机构将审查不合格的有关建筑节能的设计文件定为合格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建设监察总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涉嫌未按规定
审查建筑节能内容的;审查机构将审查不合格的有关建筑节能的设计文件定为合格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
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
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
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
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
法规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建设行政处罚程序
暂行规定》、《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四川省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
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
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85568206 |
|
序号 |
245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房产面积测算中不执行国
家标准、规范和规定的;弄虚作假、欺骗房屋权利人的;测算失误的,造成重大损失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建设监察总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
发现涉嫌房产面积测算中不执行国家标准、规范和规定的;弄虚作假、欺骗房屋权利人的;测算失误的,造成重大损失的,
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
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
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
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
务员处分条例》、《房产测绘管理办法》、《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
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
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85568206 |
|
序号 |
246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房地产经纪人员以个人名
义承接房地产经纪业务和收取费用的;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代办贷款、代办房地产登记等其他服务,未向委托人说明服务内
容、收费标准等情况,并未经委托人同意的;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未由从事该业务的一名房地产经纪人或者两名房地产经纪
人协理签名的;房地产经纪机构签订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前,不向交易当事人说明和书面告知规定事项的;房地产经纪机构
未如实记录业务情况或者保存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建设监察总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房地产经纪人员涉嫌以个人名义承接房
地产经纪业务和收取费用的;房地产经纪机构涉嫌提供代办贷款、代办房地产登记等其他服务,未向委托人说明服务内容、
收费标准等情况,并未经委托人同意的;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未由从事该业务的一名房地产经纪人或者两名房地产经纪人协
理签名的;房地产经纪机构涉嫌签订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前,不向交易当事人说明和书面告知规定事项的;房地产经纪机构
涉嫌未如实记录业务情况或者保存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
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
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
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
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
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
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建设行政处罚程序
暂行规定》、《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
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5568206 |
|
序号 |
247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房地产经纪机构擅自对外发布房源信息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建设监察总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
发现房地产经纪机构涉嫌擅自对外发布房源信息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
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
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
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
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
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
》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
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
定》、《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
、《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5568206 |
|
序号 |
248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房地产经纪机构擅自划转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建设监
察总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
责任:发现房地产经纪机构涉嫌擅自划转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
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
,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
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
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应履行
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建
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
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5568206 |
|
序号 |
249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以隐瞒、欺诈、胁迫、贿赂等
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诱骗消费者交易或者强制交易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建设监察总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涉嫌
以隐瞒、欺诈、胁迫、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诱骗消费者交易或者强制交易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
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
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
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
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
律法规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
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房地产经纪管理
办法》、《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
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
任。 |
监督电话 |
(028)
85568206 |
|
序号 |
250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泄露或者不当使用委托人的个
人信息或者商业秘密,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就同一房屋签订不同交易价款的合同提供便利的;改变房屋内部结构分割出租的
,侵占、挪用房地产交易资金的;承购、承租自己提供经纪服务的房屋的;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保障性住房和禁止交易的房
屋提供经纪服务的;违反法律、法规禁止的行为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建设监察总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涉嫌
泄露或者不当使用委托人的个人信息或者商业秘密,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就同一房屋签订不同交易价款的合同提供便利的;
改变房屋内部结构分割出租的,侵占、挪用房地产交易资金的;承购、承租自己提供经纪服务的房屋的;为不符合交易条件
的保障性住房和禁止交易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的;违反法律、法规禁止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
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
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
、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
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
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
,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文件
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建
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
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5568206 |
|
序号 |
251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
法转让资质证书;超越资质等级业务范围承接房地产估价业务;以迎合高估或者低估要求、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
进行不正当竞争;违反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标准;出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估价报告;擅自设立分支机构
;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擅自转让受托的估价业务;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建设监察总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
发现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涉嫌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超越资质等级业务范围承接房
地产估价业务的;以迎合高估或者低估要求、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的;违反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标
准的;出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估价报告的;擅自设立分支机构的;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擅自转让受
托的估价业务的;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
,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
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
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
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
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
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
规定》、《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
》、《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5568206 |
|
序号 |
252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以非法手段按照成本价购买公有住房或者政府提供优惠政策建设的
经济适用住房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建设监察总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以非法手段按照成本价购买公有住房或者政府提供优惠政策建设的经济适
用住房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
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
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
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
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
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
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
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建设行政处罚程
序暂行规定》、《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
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5568206 |
|
序号 |
253 |
权力类型 |
行政检查 |
权力项目名称 |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监督检查动态管理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
总站 |
责任事项 |
1.检查责
任: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对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施工企业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根
据检查情况,依法依规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并视违法情节按规定移送或报告有关机构。
3.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
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
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务信息公开条例》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
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
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5568206 |
|
序号 |
254 |
权力类型 |
行政检查 |
权力项目名称 |
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
督检查 |
责任主体 |
标准定
额处 |
责任事项 |
1.检查责
任: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对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检查情况
,依法依规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并视违法情节按规定移送或报告有关机构。
3.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
息公开事项。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务信息公开条例》、《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
准监督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
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85568206 |
|
序号 |
255 |
权力类型 |
行政检查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房地产估价机构和分支机构的设立、估价业务及执行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
责任主体 |
房地产市场监
管处 |
责任事项 |
1.检查责
任: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对房地产估价机构和分支机构的设立、估价业务及执行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标准的情况实施进行
定期或者不定期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检查情况,依法依规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并视违法情节按规定移送或
报告有关机构。
3.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
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
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务信息公开条例》、《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
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
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85568206 |
|
序号 |
256 |
权力类型 |
行政检查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
经纪人员进行监督 |
责任主体 |
房地产市场监管处 |
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监
督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检查情况,依法依规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并视违法情节按规定移送或报告有关机构。
3.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
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政务信息公开条例》、《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
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5568206 |
|
序号 |
257 |
权力类型 |
行政检查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执业和继续教育实施监督检查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建设工
程造价管理总站 |
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对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执业和继续教育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监督检查。
2.
处置责任:根据检查情况,依法依规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并视违法情节按规定移送或报告有关机构。
3.信息公开责
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
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务信息公开条例》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
、《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5568206 |
|
序号 |
258 |
权力类型 |
行政检查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注册建造师的注册、执业和继续教育实施监督检查
|
责任主体 |
建筑管理处
|
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
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对注册建造师的注册、执业和继续教育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检
查情况,依法依规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并视违法情节按规定移送或报告有关机构。
3.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
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
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务信息公开条例》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
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85568206 |
|
序号 |
259 |
权力类型 |
行政检查 |
权力项目名称 |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 |
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对建设工程质量进行定期或者不
定期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检查情况,依法依规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并视违法情节按规定移送或报告有关机
构。
3.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
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政务信息公开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
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5568206 |
|
序号 |
260 |
权力类型 |
行政检查 |
权力项目名称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 |
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根据本地区的实
际情况,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检查情况,依法依规采取相应的处置
措施,并视违法情节按规定移送或报告有关机构。
3.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其他责
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政务信息公开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
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5568206 |
|
序号 |
261 |
权力类型 |
行政检查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施工图审查机构的监督检查 |
责任主体 |
勘察设计和科学技术处 |
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根据本地区的实
际情况,对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检查情况,依法依规采取相应的处置措
施,并视违法情节按规定移送或报告有关机构。
3.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其他责任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务信息公开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
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
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5568206 |
|
序号 |
262 |
权力类型 |
行政检查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检查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 |
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根据本地区的实
际情况,对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检查情况,依法依规采取相应的处置
措施,并视违法情节按规定移送或报告有关机构。
3.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其他责
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列》、《政务信息公开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
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
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85568206 |
|
序号 |
263 |
权力类型 |
行政检查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建筑业企业实施监督检查 |
责任主
体 |
建筑管理处 |
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对建筑业企业取得企业资质后是否满足资质标准和市场行
为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检查情况,依法依规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并视违法情节按规定
移送或报告有关机构。
3.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
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
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务信息公开条例》、《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
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
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85568206 |
|
序号 |
264 |
权力类型 |
行政检查 |
权力项目名称 |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核查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建设工
程招标投标管理总站 |
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对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监督检查。
2.处置责
任:根据检查情况,依法依规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并视违法情节按规定移送或报告有关机构。
3.信息公开责任:按
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
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务信息公开条例》
、《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
为责任追究办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5568206 |
|
序号 |
265 |
权力类型 |
行政检查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的监督检查 |
责任主体 |
勘察设计和科学技术处
|
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
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检查情况,依法
依规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并视违法情节按规定移送或报告有关机构。
3.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
事项。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务信息公开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
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
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85568206 |
|
序号 |
266 |
权力类型 |
行政检查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物业服务企业的监督检查 |
责任主
体 |
房地产市场监管处 |
责
任事项 |
1.检查责任: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对物业服务企业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检查情况,依法依规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并视违法情节按规定移送或报告有关机构。
3.信息
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
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政务信息公开条例》、《建设部关于修改〈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的决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
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85568206 |
|
序号 |
267 |
权力类型 |
行政检查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监理企业资质的监督检查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建设工
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 |
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对监理企业资质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
根据检查情况,依法依规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并视违法情节按规定移送或报告有关机构。
3.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
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
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务信息公开条例》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
》、《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5568206 |
|
序号 |
268 |
权力类型 |
行政检查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监督检查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
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
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检查情况,依法依规
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并视违法情节按规定移送或报告有关机构。
3.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务信息公开条例》、《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
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
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5568206 |
|
序号 |
269 |
权力类型 |
行政检查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的监督检查 |
责任主体 |
房地产市场监管处
|
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
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对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检查情况,依法依规
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并视违法情节按规定移送或报告有关机构。
3.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务信息公开条例》、《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
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
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85568206 |
|
序号 |
270 |
权力类型 |
行政检查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中水设施的监督检查 |
责任主体
|
城市建设处 |
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对中水设施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监督检查。
2.处置责
任:根据检查情况,依法依规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并视违法情节按规定移送或报告有关机构。
3.信息公开责任:按
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
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务信息公开条例》、《四川省城市排水管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
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85568206 |
|
序号 |
271 |
权力类型 |
行政奖励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在推广应用新技术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
责任主体 |
勘察设计与科
学技术处 |
责任事项 |
1.制
定方案责任:在征求意见基础上,科学制定表彰方案。
2.组织推荐责任:严格按照表彰方案规定的条件、程序,组织
推荐工作,对推荐对象进行初审。
3.审核公示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审核,报请研究审定,并进行公示。
4.表彰责任:按照程序报请决定,以省住建厅名义表彰。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
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
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5568206 |
|
序号 |
272 |
权力类型 |
其他权力 |
权力项目名称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认定
|
责任主体 |
勘察设计与科
学技术处 |
责任事项 |
1.受
理责任:受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认定申请,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
(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根据认定条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公布责任:研究决定并
向社会公布认定结果。 4.解释备案责任:对政策规定的具体含义和出现的新的情
况适用问题进行解释;按规定向有关机关备案。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
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
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
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85568206 |
|
序号 |
273 |
权力类型 |
其他权力 |
权力项目名称 |
城市供水工程新建项目审查
|
责任主体 |
城市建设处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
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
材料进行审查,并组织专家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公布责任: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行政决定,法定告知
批复(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解释备案责任:对政策规定的具体含义和出现的新的情况适用问题进行解
释;按规定向有关机关备案。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
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城市供水条例》、《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四川省行政
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
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85568206 |
|
序号 |
274 |
权力类型 |
其他权力 |
权力项目名称 |
建设工程勘察文件及施工图
设计文件审查备案 |
责任主体 |
勘察设计与科学技术处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受理建设工程勘察文件及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备案材料。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提交的备案资料进行审查。
3.决定公布责任:对审查未通过的作出不予备案决定,对审查通过的
作出备案决定,按规定向社会公布。
4.解释备案责任:对政策规定的具体含义和出现的新的情况适用问题进行解释;
按规定向有关机关备案。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
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
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
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5568206 |
|
序号 |
275 |
权力类型 |
其他权力 |
权力项目名称 |
管道燃气供气区域确定 |
责任主体 |
城市建设处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受理管道燃气供气区域确定申报材料,一次
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
决定公布责任:作出申请人是否通过确定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4.
解释备案责任:对政策规定的具体含义和出现的新的情况适用问题进行解释;按规定向有关机关备案。
5. 其他责任: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燃气管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
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
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85568206 |
|
序号 |
276 |
权力类型 |
其他权力 |
权力项目名称 |
建设工程合同备案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受理建设工程合同备案材料。对备案申请资料完整的予以
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提交的备案资料进行审查。
3.决定公布责任:对审查未通过的作
出不予备案决定,对审查通过的作出备案决定,按规定向社会公布。
4.解释备案责任:对政策规定的具体含义和出现
的新的情况适用问题进行解释;按规定向有关机关备案。
5.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
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四川省合同监督条例 》、《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
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
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85568206 |
|
序号 |
277 |
权力类型 |
其他权力 |
权力项目名称 |
工程竣工结算备案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建设工
程造价管理总站 |
责任事项 |
1. 受理责任:.受理工程竣工结算备案材料,对申请备案资料完整的应予以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
责任:对提交的备案资料进行审查。
3.决定公布责任:对审查未通过的作出不予备案决定,对审查通过的作出备案决
定,按规定向社会公布。
4.解释备案责任:对政策规定的具体含义和出现的新的情况适用问题进行解释;按规定向有
关机关备案。
5.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
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建筑工程施工
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
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5568206 |
|
序号 |
278 |
权力类型 |
其他权力 |
权力项目名称 |
办理企事业单位出省从事建筑活动有关手续 |
责任主体 |
省建设劳务开发服务中心
|
责任事项 |
1. 受理责任:
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提交
的资料进行审查。
3.决定公布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办理相关手续,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办理,并告知申请人。
4.
解释备案责任:对政策规定的具体含义和出现的新的情况适用问题进行解释;按规定向有关机关备案。
5. 其他责任: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
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
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
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
督电话 |
028-85568206 |
|
序号 |
279 |
权力类型 |
其他权力 |
权力项目名称 |
工程勘察乙级及以下资质、劳务资质、工程设计乙级(涉及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的工
程设计乙级资质除外)及以下资质的撤销 |
责任主
体 |
勘察设计与科学技术处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工程勘察乙级及以下资质、劳务资质、工程设计乙级
(涉及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的工程设计乙级资质除外)及以下资质的单位有依法应予处理情形的,予
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审查责任: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适用撤销行为进行审查。
3.决定公布责任:依法
作出撤销决定并告知。
4.解释备案责任:对政策规定的具体含义和适用问题进行解释,并向有关机构通报备案。
5.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
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
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85568206 |
|
序号 |
280 |
权力类型 |
其他权力 |
权力项目名称 |
工程勘察乙级及以下资质、劳务资质、工程设计乙级(涉及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的工
程设计乙级资质除外)及以下资质的撤回 |
责任主
体 |
勘察设计与科学技术处 |
责任事项 |
1. 立案责任:发现工程勘察乙级及以下资质、劳务资质、工程设计乙
级(涉及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的工程设计乙级资质除外)及以下资质的单位有依法应予处理情形的,
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审查责任: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适用撤回行为进行审查。
3.决定公布责任:
依法作出撤回决定并告知。
4.解释备案责任:对政策规定的具体含义和适用问题进行解释,并向有关机构通报备案。
5.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
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
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85568206 |
|
序号 |
281 |
权力类型 |
其他权力 |
权力项目名称 |
工程勘察乙级及以下资质、劳务资质、工程设计乙级(涉及铁路、
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的工程设计乙级资质除外)及以下资质的注销 |
责任主体 |
勘察设计与科学技术处 |
责任事项 |
1. 立案责任:发现工程勘察乙
级及以下资质、劳务资质、工程设计乙级(涉及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的工程设计乙级资质除外)及以
下资质的单位有依法应予处理情形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审查责任: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适用注销行
为进行审查。
3.决定公布责任:依法作出注销决定并告知。
4.解释备案责任:对政策规定的具体含义和适用问
题进行解释,并向有关机构通报备案。
5.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
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
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
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5568206 |
|
序号 |
282 |
权力类型 |
其他权力 |
权力项目名称 |
工程监理企业专业乙级、丙级资质和事务所资质的撤销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建设工
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行政审批处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工程监理企业和事务所有依法应予处理情形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审查责任: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适用撤销行为进行审查。
3.决定公布责任:依法作出撤销企业资质决定并
告知。
4.解释备案责任:对政策规定的具体含义和适用问题进行解释,并向有关机构通报备案。
5.其他责任: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四川省行
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
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85568206 |
|
序号 |
283 |
权力类型 |
其他权力 |
权力项目名称 |
工程监理企业专业乙级、丙级资质和事务所资质的撤回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行政审批处
|
责任事项 |
1. 立案责任:
发现工程监理企业和事务所有依法应予处理情形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审查责任: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对适用撤回行为进行审查。
3.决定公布责任:依法作出撤回企业资质决定并告知。
4.解释备案责任:对政策规定
的具体含义和适用问题进行解释,并向有关机构通报备案。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
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
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5568206 |
|
序号 |
284 |
权力类型 |
其他权力 |
权力项目名称 |
工程监理企业专业乙级、丙级资质和事务所资质的注销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建设工
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行政审批处 |
责任事项
|
1. 立案责任:发现工程监理企业和事务所有依法应予处理情形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审查责任: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适用注销行为进行审查。
3.决定公布责任:依法作出注销企业资质决定并
告知。
4.解释备案责任:对政策规定的具体含义和适用问题进行解释,并向有关机构通报备案。
5.其他责任:法
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
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
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四川省行政
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
》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
话 |
(028)85568206 |
|
序号 |
285 |
权力类型 |
其他权力 |
权力项目名称 |
乙级、暂定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质的撤销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总站 |
责任事项 |
1. 立案责任:发现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质
有依法应予处理情形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审查责任: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适用撤销行为进行审查。
3.决定公布责任:依法作出撤销决定并告知。
4.解释备案责任:对政策规定的具体含义和适用问题进行解释,并
向有关机构通报备案。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
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
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
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86522292 |
|
序号 |
286 |
权力类型 |
其他权力 |
权力项目名称 |
乙级、暂定级工程建设项目
招标代理机构资质的撤回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总站 |
责任事项 |
1. 立案责任:发现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质有依法应予处理情形的,予以审查,
决定是否立案。
2.审查责任: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适用撤回行为进行审查。
3.决定公布责任:依法作出
撤回决定并告知。
4.解释备案责任:对政策规定的具体含义和适用问题进行解释,并向有关机构通报备案。
5.其
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
资格认定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
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86522292 |
|
序号 |
287 |
权力类型 |
其他权力 |
权力项目名称 |
乙级、暂定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质的注销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总站 |
责任事项 |
1. 立案责任:发现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质
有依法应予处理情形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审查责任: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适用注销行为进行
审查。
3.决定公布责任:依法作出注销决定并告知。
4.解释备案责任:对政策规定的具体含义和适用问题进行解
释,并向有关机构通报备案。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
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
分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
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6522292 |
|
序号 |
288 |
权力类型 |
其他权力 |
权力项目名称 |
乙级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的撤销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行政审批处 |
责任事项 |
1. 立案责任:发现乙级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有依法应予处理情形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审查责任: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适用撤销行为进行审查。
3.决定公布责任:依法作出撤销决定并告知。
4.解释备案责任
:对政策规定的具体含义和适用问题进行解释,并向有关机构通报备案。
5.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
》、《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
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86522292 |
|
序号 |
289 |
权力类型 |
其他权力 |
权力项目名称 |
乙级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的撤回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行政审批处 |
责任事项 |
1. 立案责任:发现乙级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有依法应
予处理情形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审查责任: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适用撤回行为进行审查。
3.决定公布责任:依法作出撤回决定并告知。
4.解释备案责任:对政策规定的具体含义和适用问题进行解释,
并向有关机构通报备案。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
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
分条例》、《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
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6522292 |
|
序号 |
290 |
权力类型 |
其他权力 |
权力项目名称 |
乙级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的注销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行政审批处 |
责任事项 |
1. 立案责任:发现乙级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有依法应予处理情形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审查责任:根
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适用注销行为进行审查。
3.决定公布责任:依法作出注销决定并告知。
4.解释备案责任
:对政策规定的具体含义和适用问题进行解释,并向有关机构通报备案。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
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
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86522292 |
|
序号 |
291 |
权力类型 |
其他权力 |
权力项目名称 |
工程质量检测、鉴定单位资质的撤销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
总站、行政审批处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工程质量检测、鉴定单位资质有依法应予处理情形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审查责任: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适用撤销行为进行审查。
3.决定公布责任:依法作出撤销决定并告知。
4.解释备案责任:对政策规定的具体含义和适用问题进行解释,并向有关机构通报备案。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
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
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
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85568206 |
|
序号 |
292 |
权力类型 |
其他权力 |
权力项目名称 |
工程质量检测、鉴定单位资质的撤回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审批处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工程质量检
测、鉴定单位资质有依法应予处理情形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审查责任: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适用撤
回行为进行审查。
3.决定公布责任:依法作出撤回决定并告知。
4.解释备案责任:对政策规定的具体含义和适
用问题进行解释,并向有关机构通报备案。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
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
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5568206 |
|
序号 |
293 |
权力类型 |
其他权力 |
权力项目名称 |
工程质量检测、鉴定单位资质的注销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
总站、审批处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工程质量检测、鉴定单位资质有依法应予处理情形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审查责任:根
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适用注销行为进行审查。
3.决定公布责任:依法作出注销决定并告知。
4.解释备案责任
:对政策规定的具体含义和适用问题进行解释,并向有关机构通报备案。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
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
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5568206 |
|
序号 |
294 |
权力类型 |
其他权力 |
权力项目名称 |
二级及二级以下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的撤销 |
责任主体 |
房地产市场监管处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
发现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有依法应予处理情形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审查责任: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对适用撤销行为进行审查。
3.决定公布责任:依法作出撤销决定并告知。
4.解释备案责任:对政策规定的具体
含义和适用问题进行解释,并向有关机构通报备案。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
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
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28)
85568206 |
|
序号 |
295 |
权力类型 |
其他权力 |
权力项目名称 |
二级及二级以下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的注销 |
责任主体 |
房地产市场监管处
|
责任事项 |
1. 立案责任:
发现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有依法应予处理情形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审查责任: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
适用注销行为进行审查。
3.决定公布责任:依法作出注销决定并告知。
4.解释备案责任:对政策规定的具体含
义和适用问题进行解释,并向有关机构通报备案。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
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
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28)
85568206 |
|
序号 |
296 |
权力类型 |
其他权力 |
权力项目名称 |
二、三级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的撤销 |
责任主体 |
房地产市场监管处
|
责任事项 |
1. 立案责任:
发现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有依法应予处理情形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审查责任: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对适用撤销行为进行审查。
3.决定公布责任:依法作出撤销决定并告知。
4.解释备案责任:对政策规定的具体
含义和适用问题进行解释,并向有关机构通报备案。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
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
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85568206
|
|
序号 |
297 |
权力类型 |
其他权力 |
权力项目名称 |
二、三级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的撤回 |
责任主体 |
房地产市场监管处
|
责任事项 |
1. 立案责任:
发现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有依法应予处理情形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审查责任: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
定对适用撤回行为进行审查。
3.决定公布责任:依法作出撤回决定并告知。
4.解释备案责任:对政策规定的具
体含义和适用问题进行解释,并向有关机构通报备案。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
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
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85568206
|
|
序号 |
298 |
权力类型 |
其他权力 |
权力项目名称 |
二、三级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的注销 |
责任主体 |
房地产市场监管处
|
责任事项 |
1. 立案责任:
发现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有依法应予处理情形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审查责任: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对适用注销行为进行审查。
3.决定公布责任:依法作出注销决定并告知。
4.解释备案责任:对政策规定的具体
含义和适用问题进行解释,并向有关机构通报备案。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
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
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85568206
|
|
序号 |
299 |
权力类型 |
其他权力 |
权力项目名称 |
二、三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的撤销 |
责任主体 |
房地产市场监管处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
发现物业服务企业资质有依法应予处理情形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审查责任: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
适用撤销行为进行审查。
3.决定公布责任:依法作出撤销决定并告知。
4.解释备案责任:对政策规定的具体含
义和适用问题进行解释,并向有关机构通报备案。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
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
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5568206 |
|
序号 |
300 |
权力类型 |
其他权力 |
权力项目名称 |
二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的注销 |
责任主体 |
房地产市场监管处 |
责任事项 |
1. 立案责任:发现物业服务企
业资质有依法应予处理情形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审查责任: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适用注销行为
进行审查。
3.决定公布责任:依法作出注销决定并告知。
4.解释备案责任:对政策规定的具体含义和适用问题
进行解释,并向有关机构通报备案。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
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
分条例》、《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
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85568206
|
|
序号 |
301 |
权力类型 |
其他权力 |
权力项目名称 |
施工总承包序列二级资质(不含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
的企业及其下属一层级的企业的施工总承包序列二级资质)、专业承包序列一级资质(不含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
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序列一级资质)、专业承包序列二级资质(不含民航、铁路方面的专业承包序列二级资质)、专业承包
不分等级资质(不含公路交通工程专业承包不分等级资质、城市轨道交通专业承包不分等级资质)及以下资质的撤销
|
责任主体 |
建筑管理处
|
责任事项 |
1. 立案责任:
发现建筑业企业资质有依法应予处理情形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审查责任: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适
用撤销行为进行审查。
3.决定公布责任:依法作出撤销决定并告知。
4.解释备案责任:对政策规定的具体含义
和适用问题进行解释,并向有关机构通报备案。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
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
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5568206 |
|
序号 |
302 |
权力类型 |
其他权力 |
权力项目名称 |
施工总承包序列二级资质(不含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
的企业及其下属一层级的企业的施工总承包序列二级资质)、专业承包序列一级资质(不含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
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序列一级资质)、专业承包序列二级资质(不含民航、铁路方面的专业承包序列二级资质)、专业承包
不分等级资质(不含公路交通工程专业承包不分等级资质、城市轨道交通专业承包不分等级资质)的撤回 |
责任主体 |
建筑管理处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建筑业企业
资质有依法应予处理情形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审查责任: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适用撤回行为进行
审查。
3.决定公布责任:依法作出撤回决定并告知。
4.解释备案责任:对政策规定的具体含义和适用问题进行
解释,并向有关机构通报备案。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
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
分条例》、《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
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5568206 |
|
序号 |
303 |
权力类型 |
其他权力 |
权力项目名称 |
施工总承包序列二级资质(不含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
的企业及其下属一层级的企业的施工总承包序列二级资质)、专业承包序列一级资质(不含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
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序列一级资质)、专业承包序列二级资质(不含民航、铁路方面的专业承包序列二级资质)、专业承包
不分等级资质(不含公路交通工程专业承包不分等级资质、城市轨道交通专业承包不分等级资质)的注销 |
责任主体 |
建筑管理处 |
责任事项 |
1. 立案责任:发现建筑业企业
资质有依法应予处理情形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审查责任: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适用注销行为进
行审查。
3.决定公布责任:依法作出注销决定并告知。
4.解释备案责任:对政策规定的具体含义和适用问题进
行解释,并向有关机构通报备案。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
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
分条例》、《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
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5568206 |
|
序号 |
304 |
权力类型 |
其他权力 |
权力项目名称 |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撤销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
总站、行政审批处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建筑业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依法应予处理情形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审查责任: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适用撤销行为进行审查。
3.决定公布责任:依法作出撤销决定并告知。
4.解释备案责任:对政策规定的具体含义和适用问题进行解释,并向有关机构通报备案。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
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四川省
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
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
督电话 |
(028)85568206 |
|
序号 |
305 |
权力类型 |
其他权力 |
权力项目名称 |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注销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行政审批处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建筑业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
依法应予处理情形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审查责任: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适用注销行为进行审查
。
3.决定公布责任:依法作出注销决定并告知。
4.解释备案责任:对政策规定的具体含义和适用问题进行解释
,并向有关机构通报备案。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
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
分条例》、《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
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85568206 |
|
序号 |
306 |
权力类型 |
其他权力 |
权力项目名称 |
建设工程建设项目报建备案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建设工
程招标投标管理总站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受理建设工程建设项目报建备案材料,对申请备案资料完整的应予以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
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提交的备案资料进行审查。
3.决定公布责任:对审查未通过的作出不予备案决定,对审
查通过的作出备案决定,按规定向社会公布。
4.解释备案责任:对政策规定的具体含义和出现的新的情况适用问题进
行解释;按规定向有关机关备案。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
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报建管
理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
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85568206 |
|
序号 |
307 |
权力类型 |
其他权力 |
权力项目名称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招标投标备案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总站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受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招标
投标备案材料,对申请备案资料完整的应予以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提交的备案资料进行
审查。
3.决定公布责任:对审查未通过的作出不予备案决定,对审查通过的作出备案决定,按规定向社会公布。
4.解释备案责任:对政策规定的具体含义和出现的新的情况适用问题进行解释;按规定向有关机关备案。
5.其他
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
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
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
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85568206 |
|
序号 |
308 |
权力类型 |
其他权力 |
权力项目名称 |
撤销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建设工
程造价管理总站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注册造价工程师获取注册有依法应予处理情形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审查责任:根据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对适用撤销行为进行审查。
3.决定公布责任:依法作出撤销决定并告知。
4.解释备案责任:对
政策规定的具体含义和适用问题进行解释,并向有关机构通报备案。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
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
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
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
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5568206 |
|
序号 |
309 |
权力类型 |
其他权力 |
权力项目名称 |
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制定管理 |
责任主体 |
标准定额处 |
责任事项 |
1.立项责任:根据四川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体系和我省工
程建设实际的需要,对申报的工程建设地方标准项目进行立项,经公示后下达。
2.审查责任:进行预审反馈意见,组
织审查专家委员会进行审查,并形成会议纪要。
3.决定公布责任:作出批准发布或者不予批准发布的决定。
4.解
释备案责任:工程建设推荐性地方标准应在批准发布后30日内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备案;有强制性条文的,应向住房和城乡建
设部强制性标准咨询委员会提交强制性条文审查申请并备案后发布。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
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
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管理规定》、《四川省
标准化监督管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
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85568206 |
|
序号 |
310 |
权力类型 |
其他权力 |
权力项目名称 |
办理建设领域推广新技术备案目录或限制、禁止使用落后技术目录 |
责任主体 |
勘察设计与科学技术处 |
责任事项 |
1.立项责任:对制定建设领域
推广新技术备案目录或限制、禁止使用落后技术目录立项并下达。
2.审查责任:根据相关
法律法规规定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公布责任:依法向社会公布目录。
4.解释备案责任:对政策规定的具
体含义和出现的新的情况适用问题进行解释;按规定向有关机关备案。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
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
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
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5568206 |
|
序号 |
311 |
权力类型 |
其他权力 |
权力项目名称 |
城镇供水排水企业运行评估考核 |
责任主体 |
城市建设处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城镇供
水排水企业运行评估考核材料,并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要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运行情况进行检查,对供水水质进行抽
查;对人员资格、设备运行等进行审核。
3.决定公布责任:对审核结果进行公示。
4.解释备案责任:对政策规定的具体含义和出现的新的情况适用问题进行解释;按规定向有关机关备案。
5.其他
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四川省城市排水管理条例》、
《四川省城市供水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
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85568206 |
|
序号 |
312 |
权力类型 |
其他权力 |
权力项目名称 |
施工、监理、勘察设计、工程造价、工程质量检测鉴定、招标代理、园林绿化等企业入川从事建筑活动验证
登记 |
责任主体 |
省建设劳
务开发服务中心、勘察设计与科学技术处、四川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风景园林处
|
责任事项 |
受理责任:依
法受理企业入川从事建筑活动验证登记材料,并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要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公布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实施验证登记,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
验证登记,并说明理由。
4.解释备案责任:对相关规定的具体含义和出现的新的情况适用问题进行解释;按规定向有
关机构备案。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工程质量
检测管理办法》、《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
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5568206 |
|
序号 |
313 |
权力类型 |
其他权力 |
权力项目名称 |
四川省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备案 |
责任主体 |
四川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
受理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备案材料,对备案申请资料完整的予以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提交
的备案资料进行审查。
3.决定公布责任:对审查未通过的作出不予备案决定,对审查通过的作出备案决定,按规定向
社会公布。
4.解释备案责任:对政策规定的具体含义和出现的新的情况适用问题进行解释。
5.其他责任:法律
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
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
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
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85568206 |
|
序号 |
314 |
权力类型 |
其他权力 |
权力项目名称 |
工程勘察设计采用超出国家
标准以外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 |
责任主体
|
勘察设计与科学技术处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受理核准事项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
理要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组织相关专家对申报材料或技术资料等进行审查。
3.决定公布责任:对不符合条件
的作出不予核准决定,对符合条件的作出核准决定,按规定向社会公布。
4.解释备案责任:对政策规定的具体含义和
出现的新的情况适用问题进行解释;按规定向有关机关备案。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
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四川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四川
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
究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85568206 |
|
序号 |
315 |
权力类型 |
其他权力 |
权力项目名称 |
收回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或者公告其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作废 |
责任主体 |
勘察设计与科学技术处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相关单位或
人员有依法应予处理情形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审查责任: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注册人员行为进
行审查。
3.决定公布责任:依法收回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或者公告其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作废并告知。
4.解释备
案责任:对政策规定的具体含义和适用问题进行解释,并向有关机构通报备案。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
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勘察设计注册工
程师管理规定》、《四川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
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
85568206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