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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资企业】股份有限公司登记服务指南

  • 2016年10月25日 16时42分
  • 来源: 省工商管理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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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登记服务指南


  



  一、法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2013年12月28日通过,第八号主席令公布,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第六条第一款:“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8号,《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第四条第一款:“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公司登记机关。”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本辖区内下列公司的登记:(一)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投资设立并持有50%以上股份的公司;(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由其登记的自然人投资设立的公司;(三)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的规定,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的公司;(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授权登记的其他公司。”

  二、申请条件

  (一)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过半数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二)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三)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

  (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五)有公司住所;

  (六)发起人首期出资达到1000万元(含)以上。

  三、申请材料

  (一)《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和《公章刻制申请表》。

  (二)《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三)由会议主持人和出席会议的董事签署的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募集设立的提交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

  (四)全体发起人签署或者出席股东大会或创立大会的董事签字的公司章程(1份)。

  (五)发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发起人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发起人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发起人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发起人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发起人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其他发起人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

  (六)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提交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涉及发起人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七)董事、监事和经理及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由会议主持人和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募集设立的提交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监事会决议由监事签字;有职工董事和监事的,应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由职工(代表)签字)。

  其中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创立大会会议记录)可以与第(三)项合并提交。

  (八)住所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房屋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屋产权证复印件。有关房屋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的,属城镇房屋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竣工验收证明、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当地政府规定的相关证明。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使用军队房产作为住所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

  (九)《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十)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还应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

  (十一)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十二)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四、办理程序

  (一)被委托人持上述申报材料到四川省政务服务和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并联窗口办理。

  (二)符合条件的,颁发《营业执照》。

  (三)被委托人凭《收件通知书》、本人身份证原件到并联窗口领取营业执照。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其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签字。请用A4纸打印。

  以上涉及发起人签署的,自然人发起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发起人加盖公章。

  五、办理时限

  (一)法定时限:15个工作日。

  (二)承诺时限:3个工作日。

  六、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不收费。

  七、审批决定证件

  《营业执照》。

  八、数量限制

  无。

  九、办理地点

  四川省政务服务和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并联窗口

  十、办理时间

  上午9点—12点

  下午1点—5点

  十一、联系方式

  (一)联系电话

  四川省政务服务和资源交易服务中心省工商局窗口:(028)86952556 86947423

  (二)网址

  四川省电子政务大厅:http://www.dzzwdt.sc.gov.cn。

  四川省政务服务大厅:http://www.egov.sczw.gov.cn。

  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http://www.scaic.gov.cn。

  (三)投诉电话:

  四川省效能投诉电话:96960

  四川省政务服务和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咨询窗口:028-86936179

  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028-86522308

  十二、注意事项

  (一)以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应当于创立大会结束后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二)生产经营地、财务负责人、核算方式由企业登记机关在新设时采集。在税务管理过程中,上述信息发生变化的,由企业向税务主管机关申请变更。

  

  



附件下载:

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登记示范文本

责任编辑: 胥文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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