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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股权作为出资设立公司的适用范围

  • 2016年10月25日 21时05分
  • 来源: 中国公司法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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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资人以其持有的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统称股权公司)的股权作为出资,投资于境内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统称被投资公司)的,适用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办法。

  投资人以其持有的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公司”),包括外商独资企业、外商合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的股权作为出资,投资于境内其他外商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被投资公司”)或者内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被投资公司”)的,比照适用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办法;但应经对原外商投资企业或新设外商投资企业有管辖权的商务管理部门(或外经贸管理部门)的审核批准。

  投资人以其持有的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之外的企业类型中的出资(如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全民集体所有制企业、集体股份合作企业等),不得作为股权出资。

  

  
责任编辑: 龙爽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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