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总局:今年3·15起 网购可7天无理由退货
该《办法》特别指出,除消费者定作、鲜活易腐、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交付的报纸、期刊四类特殊商品外,网络商品经营者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7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同时,《办法》要求,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网络商品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网络商品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办法》从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在我国境内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都要遵守该办法规定。(记者 张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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