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7-14

立良法促发展保善治
——省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纪实

  • 2019年09月24日 08时13分
  • 来源: 四川日报
  • 【字体:
  • 编者按

    1979年12月25日,四川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选举产生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我省第一个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宣告成立。与时代同步,与改革同频。省人大常委会成立40年来,始终毫不动摇坚持党对人大工作的领导,始终紧紧围绕全省中心工作开展各项工作,大胆探索、勇于实践,全省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迈出重大步伐,人民当家作主制度保障不断加强、依法治省全面深入推进。

    9月上旬,《四川省天然林保护条例》颁布20周年之际,省人大常委会组织执法检查组赴阿坝、甘孜等地开展执法检查。得益于条例的深入实施,执法检查组所到之处,满目绿水青山。

    40年来,我省地方立法从探索起步、快速发展、稳步推进到引领和推动改革,不断发展完善。截至2019年7月底,我省共制定省级地方性法规294件,现行有效215件;批准市州地方性法规181件(含废止的48件);批准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106件(含废止的17件),基本涵盖全省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科教、生态等各个领域,较好地促进和保障了全省经济社会发展。

    “从无到有”“换挡加速” 聚焦良法善治助力改革发展

    1979年,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被赋予立法权。随后10年,规范地方政权机构运行秩序和社会经济秩序成为地方立法的首要任务。1991年至2000年,由于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迫切需要,加之中央允许地方立法“先行先试”,我省立法进入“快车道”。

    从2001年至党的十八大前,我省立法工作更加聚焦量质并重和立改废并举。“这一时期,省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的一个重点是提高立法质量。”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黄智刚说。党的十八大以来,省人大常委会的立法工作更加聚焦良法善治和助力改革,紧紧围绕党中央“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和省委决策部署,重点突出引领和推动四川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保持立法速度的同时,省人大常委会对地方性法规的合法性、合理性、可操作性、技术性、实效性、地方特色等提出更高要求,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

    2015年立法法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后,省人大常委会分两次确定了20个市(州)开始行使地方立法权,我省也是全国新增地方立法主体最多的省。目前,各市州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制定了一批既具有地方特色又切实可行的实体性地方性法规,回应了社会关切,为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和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提供了法制保障。

    “开门立法” 集思广益科学民主依法立法有力推进

    57岁的成都市民顾明至今对17年前省人大常委会组织的首场立法听证会记忆犹新。当年他作为公民代表参会,对《四川省世界遗产保护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提出立法建议。

    加强民主立法,坚持开门立法,省人大常委会注重集思广益,构建起全方位、长效化的立法参与机制。

    1998年8月25日,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在四川日报全文刊登《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修订草案)》,征集人民群众对法规草案的意见。法规草案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从此成为常态。

    2002年11月25日,省人大常委会首次向社会公开征集地方立法选题。此后,每年下半年,省人大常委会都会向社会公开征集地方立法选题。

    加强科学立法,省人大常委会确定包括县级人大常委会、乡镇(街道办)、基层法院等17个单位为基层立法联系点,建立常委会统一管理、全省共享的涵盖各个领域的立法专家库,组建7个地方立法评估协作基地,依托“一点一库一基地”,优化立法要素配置,提高立法质量。

    随着立法队伍建设的健全和立法技术的提高,人大在立法中的主导作用得以强化:政府部门、人大有关专委会和法制委、法工委各管一段的“接力赛跑”变为各方参与的“长跑”;人大牵头组织起草综合性、全局性、基础性法规案和委托起草法规案模式开启,“等菜上桌”变为“点菜上桌”。

    “小而精”“小而特” 法规管用又有四川特色

    40年来,省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立足实际,根据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地理资源、历史传统、法制环境、人文背景、民情风俗等特点,坚持“小而精”“小而特”的精细化立法,注重解决具体问题,切实体现四川特色,一些地方性法规在全国具有开创性。

    1997年6月制定的都江堰水利工程管理条例,作为全国第一个为单一水利工程立法的法规,为千年古堰都江堰水利工程的安全运行和保护利用提供了法制保障;2011年7月制定的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在全国第一次将城市和乡村的风貌整治和环境卫生一起规范一并治理,对推动全省城乡环境整治,美化城乡环境发挥了重要作用;2013年制定的政务服务条例,是全国首部政务服务条例,为转变政府职能,推进法治政府、服务型政府的建设提供了法制保障……

    “回顾、梳理和总结四川地方立法40年的发展历程,最根本的一条是坚持党的领导。”据黄智刚介绍,省人大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自觉把党的领导贯穿到立法工作的全过程、各方面,自觉在省委的领导下开展地方立法工作。改革开放至今,四川省委已先后召开6次省委人大工作会议,研究部署包括地方立法在内的人大各项工作,推动我省人大工作高质量高水平发展。 (孙信志 记者 刘佳)

    责任编辑: 李莎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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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良法促发展保善治
    ——省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纪实

  • 2019年09月24日 08时13分
  • 来源: 四川日报
  • 编者按

    1979年12月25日,四川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选举产生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我省第一个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宣告成立。与时代同步,与改革同频。省人大常委会成立40年来,始终毫不动摇坚持党对人大工作的领导,始终紧紧围绕全省中心工作开展各项工作,大胆探索、勇于实践,全省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迈出重大步伐,人民当家作主制度保障不断加强、依法治省全面深入推进。

    9月上旬,《四川省天然林保护条例》颁布20周年之际,省人大常委会组织执法检查组赴阿坝、甘孜等地开展执法检查。得益于条例的深入实施,执法检查组所到之处,满目绿水青山。

    40年来,我省地方立法从探索起步、快速发展、稳步推进到引领和推动改革,不断发展完善。截至2019年7月底,我省共制定省级地方性法规294件,现行有效215件;批准市州地方性法规181件(含废止的48件);批准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106件(含废止的17件),基本涵盖全省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科教、生态等各个领域,较好地促进和保障了全省经济社会发展。

    “从无到有”“换挡加速” 聚焦良法善治助力改革发展

    1979年,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被赋予立法权。随后10年,规范地方政权机构运行秩序和社会经济秩序成为地方立法的首要任务。1991年至2000年,由于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迫切需要,加之中央允许地方立法“先行先试”,我省立法进入“快车道”。

    从2001年至党的十八大前,我省立法工作更加聚焦量质并重和立改废并举。“这一时期,省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的一个重点是提高立法质量。”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黄智刚说。党的十八大以来,省人大常委会的立法工作更加聚焦良法善治和助力改革,紧紧围绕党中央“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和省委决策部署,重点突出引领和推动四川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保持立法速度的同时,省人大常委会对地方性法规的合法性、合理性、可操作性、技术性、实效性、地方特色等提出更高要求,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

    2015年立法法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后,省人大常委会分两次确定了20个市(州)开始行使地方立法权,我省也是全国新增地方立法主体最多的省。目前,各市州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制定了一批既具有地方特色又切实可行的实体性地方性法规,回应了社会关切,为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和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提供了法制保障。

    “开门立法” 集思广益科学民主依法立法有力推进

    57岁的成都市民顾明至今对17年前省人大常委会组织的首场立法听证会记忆犹新。当年他作为公民代表参会,对《四川省世界遗产保护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提出立法建议。

    加强民主立法,坚持开门立法,省人大常委会注重集思广益,构建起全方位、长效化的立法参与机制。

    1998年8月25日,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在四川日报全文刊登《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修订草案)》,征集人民群众对法规草案的意见。法规草案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从此成为常态。

    2002年11月25日,省人大常委会首次向社会公开征集地方立法选题。此后,每年下半年,省人大常委会都会向社会公开征集地方立法选题。

    加强科学立法,省人大常委会确定包括县级人大常委会、乡镇(街道办)、基层法院等17个单位为基层立法联系点,建立常委会统一管理、全省共享的涵盖各个领域的立法专家库,组建7个地方立法评估协作基地,依托“一点一库一基地”,优化立法要素配置,提高立法质量。

    随着立法队伍建设的健全和立法技术的提高,人大在立法中的主导作用得以强化:政府部门、人大有关专委会和法制委、法工委各管一段的“接力赛跑”变为各方参与的“长跑”;人大牵头组织起草综合性、全局性、基础性法规案和委托起草法规案模式开启,“等菜上桌”变为“点菜上桌”。

    “小而精”“小而特” 法规管用又有四川特色

    40年来,省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立足实际,根据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地理资源、历史传统、法制环境、人文背景、民情风俗等特点,坚持“小而精”“小而特”的精细化立法,注重解决具体问题,切实体现四川特色,一些地方性法规在全国具有开创性。

    1997年6月制定的都江堰水利工程管理条例,作为全国第一个为单一水利工程立法的法规,为千年古堰都江堰水利工程的安全运行和保护利用提供了法制保障;2011年7月制定的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在全国第一次将城市和乡村的风貌整治和环境卫生一起规范一并治理,对推动全省城乡环境整治,美化城乡环境发挥了重要作用;2013年制定的政务服务条例,是全国首部政务服务条例,为转变政府职能,推进法治政府、服务型政府的建设提供了法制保障……

    “回顾、梳理和总结四川地方立法40年的发展历程,最根本的一条是坚持党的领导。”据黄智刚介绍,省人大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自觉把党的领导贯穿到立法工作的全过程、各方面,自觉在省委的领导下开展地方立法工作。改革开放至今,四川省委已先后召开6次省委人大工作会议,研究部署包括地方立法在内的人大各项工作,推动我省人大工作高质量高水平发展。 (孙信志 记者 刘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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