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7-14

四川省解决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问题实施方案

  • 2019年08月04日 08时30分
  • 来源: 四川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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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近日,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四川省解决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问题实施方案》,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市(州)党委和人民政府、省直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实施方案全文如下:

    为解决我省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问题,保证他们享有的保障待遇与服役贡献相匹配、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切实维护他们的切身利益,根据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解决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问题的意见》(厅字〔2019〕3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在既有制度框架内,抓住主要矛盾,坚持问题导向,深挖制度潜力,创新政策措施,依法合理解决广大退役士兵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完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和接续政策,使他们退休后能够享受相关待遇,共享经济社会改革发展成果,切实感受到党和政府的关怀与优待,体会到社会尊崇。

    二、政策措施

    以政府安排工作方式退出现役的退役士兵,适用以下政策。

    (一)允许参保和补缴未参加社会保险的允许参保。退役士兵入伍时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的,入伍时间视为首次参保时间;2012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保险法》实施前退役的,军龄视同为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保险法》实施后退役、国家给予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补助的,军龄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参保后缴费中断的允许补缴。退役士兵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出现欠缴、断缴的,允许按不超过本人军龄的年限补缴,补缴免收滞纳金。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基本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含军龄)未达到国家规定最低缴费年限的,允许延长缴费至最低缴费年限;2011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实施前首次参保、延长缴费5年后仍不足最低缴费年限的,允许一次性缴费至最低缴费年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累计缴费年限(含军龄)未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可以缴费至国家规定年限。

    退役士兵参加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存在的问题,各地按规定予以解决。

    (二)补缴责任和要求退役士兵参加社会保险缴纳费用,原则上单位缴费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个人缴费部分由个人负担。

    原单位已不存在或缴纳确有困难的,由原单位上级主管部门负责补缴;上级主管部门不存在或无力缴纳的,由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申请财政资金解决。政府补缴年限不超过本人军龄。上述单位缴费财政补助部分除中央财政补助外,省级财政总体承担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单位缴费地方财政负担部分的50%、35%,其余部分由安置地市、县财政承担。省级财政对市、县的具体分担比例由财政厅会同省直有关部门明确。

    对于个人缴费部分,个人属于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的,原办理安置手续相应层级政府对其个人缴费予以适当补助。

    (三)缴费工资基数和费率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由安置地按照补缴时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予以确定,单位和个人缴费费率按补缴时安置地规定执行,相应记录个人权益。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工资基数由参保地按照补缴时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予以确定,单位和个人缴费费率按参保地规定执行。

    (四)补缴实施时间基本养老保险补缴在退役士兵提出申请后,及时按程序进行审核补缴。

    基本医疗保险在退役士兵提出申请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予以补缴。

    (五)参保和补缴手续建立“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的经办机制。需要参加社会保险或补缴社会保险费的退役士兵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相关退役证明,到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设立的申请受理点登记军龄、提出申请。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将相关认定信息及证明材料分别提供给安置地(或参保地)社会保险、医疗保险及相关征收机构办理参保和补缴手续。

    三、加强组织领导

    (一)健全工作机制。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强化政治责任和使命担当,建立党委、政府统一领导,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统筹协调,公安、财政、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经济和信息化、医保、税务、审计、国资和兵役机关等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的工作机制。其中,退役士兵资格认定,由原办理安置手续相应层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牵头负责,同级公安机关和兵役机关协助;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认定,由退役士兵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负责。省本级企业缴费困难能力认定办法由省国资委会同经济和信息化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退役军人厅、省医保局、省税务局等部门制定,各主管部门按资产监管关系提出本系统困难企业名单,退役军人厅会同上述部门共同认定;市、县级企业缴费困难能力认定,由各地政府参照省级认定办法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二)严肃工作纪律。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强化系统思维、法治思维、底线思维,务必不折不扣执行好国家政策,对照中央要求,对退役士兵社会保险相关政策进行全面清理,凡与本实施方案不符的以本实施方案为准。要根据本地、本系统实际,建立责任追溯机制,防止出现工作敷衍失职和徇私渎职。

    (三)加强督导落实。各地要对照本实施方案要求,对符合政策条件的退役士兵登记造册,制定方案,核算资金,确保政策落实到位。其中,涉及基本养老保险的补缴工作,要结合实际加快工作进度,争取尽快完成工作任务。各地要实行工作进展情况通报制度,对因工作不到位、责任不落实未能完成任务的,要倒查责任、严肃追责。

    (四)强化帮扶援助。对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按照本实施方案缴费后仍未达到最低缴费年限的,各地要采取多种有效措施予以帮助。要积极通过教育培训、推荐就业、扶持创业等方式,帮助退役士兵就业创业。对于年龄偏大、扶持后仍就业困难的退役士兵,符合条件的,优先通过政府购买的公共服务岗位帮扶就业。有就业能力的退役士兵应主动就业创业,用工单位和退役士兵应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本实施方案适用于2019年1月21日前出现的未参保和断缴问题。实施过程中的重大问题、重要情况要及时向省委、省政府报告。

    责任编辑: 陈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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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省解决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问题实施方案

  • 2019年08月04日 08时30分
  • 来源: 四川日报
  • 近日,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四川省解决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问题实施方案》,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市(州)党委和人民政府、省直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实施方案全文如下:

    为解决我省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问题,保证他们享有的保障待遇与服役贡献相匹配、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切实维护他们的切身利益,根据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解决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问题的意见》(厅字〔2019〕3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在既有制度框架内,抓住主要矛盾,坚持问题导向,深挖制度潜力,创新政策措施,依法合理解决广大退役士兵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完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和接续政策,使他们退休后能够享受相关待遇,共享经济社会改革发展成果,切实感受到党和政府的关怀与优待,体会到社会尊崇。

    二、政策措施

    以政府安排工作方式退出现役的退役士兵,适用以下政策。

    (一)允许参保和补缴未参加社会保险的允许参保。退役士兵入伍时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的,入伍时间视为首次参保时间;2012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保险法》实施前退役的,军龄视同为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保险法》实施后退役、国家给予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补助的,军龄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参保后缴费中断的允许补缴。退役士兵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出现欠缴、断缴的,允许按不超过本人军龄的年限补缴,补缴免收滞纳金。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基本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含军龄)未达到国家规定最低缴费年限的,允许延长缴费至最低缴费年限;2011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实施前首次参保、延长缴费5年后仍不足最低缴费年限的,允许一次性缴费至最低缴费年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累计缴费年限(含军龄)未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可以缴费至国家规定年限。

    退役士兵参加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存在的问题,各地按规定予以解决。

    (二)补缴责任和要求退役士兵参加社会保险缴纳费用,原则上单位缴费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个人缴费部分由个人负担。

    原单位已不存在或缴纳确有困难的,由原单位上级主管部门负责补缴;上级主管部门不存在或无力缴纳的,由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申请财政资金解决。政府补缴年限不超过本人军龄。上述单位缴费财政补助部分除中央财政补助外,省级财政总体承担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单位缴费地方财政负担部分的50%、35%,其余部分由安置地市、县财政承担。省级财政对市、县的具体分担比例由财政厅会同省直有关部门明确。

    对于个人缴费部分,个人属于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的,原办理安置手续相应层级政府对其个人缴费予以适当补助。

    (三)缴费工资基数和费率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由安置地按照补缴时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予以确定,单位和个人缴费费率按补缴时安置地规定执行,相应记录个人权益。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工资基数由参保地按照补缴时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予以确定,单位和个人缴费费率按参保地规定执行。

    (四)补缴实施时间基本养老保险补缴在退役士兵提出申请后,及时按程序进行审核补缴。

    基本医疗保险在退役士兵提出申请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予以补缴。

    (五)参保和补缴手续建立“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的经办机制。需要参加社会保险或补缴社会保险费的退役士兵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相关退役证明,到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设立的申请受理点登记军龄、提出申请。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将相关认定信息及证明材料分别提供给安置地(或参保地)社会保险、医疗保险及相关征收机构办理参保和补缴手续。

    三、加强组织领导

    (一)健全工作机制。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强化政治责任和使命担当,建立党委、政府统一领导,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统筹协调,公安、财政、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经济和信息化、医保、税务、审计、国资和兵役机关等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的工作机制。其中,退役士兵资格认定,由原办理安置手续相应层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牵头负责,同级公安机关和兵役机关协助;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认定,由退役士兵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负责。省本级企业缴费困难能力认定办法由省国资委会同经济和信息化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退役军人厅、省医保局、省税务局等部门制定,各主管部门按资产监管关系提出本系统困难企业名单,退役军人厅会同上述部门共同认定;市、县级企业缴费困难能力认定,由各地政府参照省级认定办法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二)严肃工作纪律。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强化系统思维、法治思维、底线思维,务必不折不扣执行好国家政策,对照中央要求,对退役士兵社会保险相关政策进行全面清理,凡与本实施方案不符的以本实施方案为准。要根据本地、本系统实际,建立责任追溯机制,防止出现工作敷衍失职和徇私渎职。

    (三)加强督导落实。各地要对照本实施方案要求,对符合政策条件的退役士兵登记造册,制定方案,核算资金,确保政策落实到位。其中,涉及基本养老保险的补缴工作,要结合实际加快工作进度,争取尽快完成工作任务。各地要实行工作进展情况通报制度,对因工作不到位、责任不落实未能完成任务的,要倒查责任、严肃追责。

    (四)强化帮扶援助。对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按照本实施方案缴费后仍未达到最低缴费年限的,各地要采取多种有效措施予以帮助。要积极通过教育培训、推荐就业、扶持创业等方式,帮助退役士兵就业创业。对于年龄偏大、扶持后仍就业困难的退役士兵,符合条件的,优先通过政府购买的公共服务岗位帮扶就业。有就业能力的退役士兵应主动就业创业,用工单位和退役士兵应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本实施方案适用于2019年1月21日前出现的未参保和断缴问题。实施过程中的重大问题、重要情况要及时向省委、省政府报告。

    责任编辑: 陈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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