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7-14

好消息!四川拟规定开发商不得损害电信用户选择权

  • 2017年07月26日 08时08分
  • 来源: 四川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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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省第十一次党代会报告提出,“着力培育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新经济新产业,深入实施‘互联网+’行动,积极发展分享经济、数字经济”。7月25日,《四川省电信设施建设和保护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提请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四川省人大法制委认为,加强电信设施建设和保护立法工作,对保障通信网络安全畅通正常运营,确保党和国家政令畅通、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针对近年来我省电信设施建设和保护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此次提交大会审议的条例草案对促进我省电信设施建设和保护工作在规范化、法治化的轨道上持续健康发展,也具有重要意义。

      省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员、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田万国介绍,条例草案分为总则、电信设施规划与建设、电信设施保护、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等六章,共四十条。

      据悉,为了扩大电信服务面,保障我省每一位老百姓的通信权利,尤其是学校、农村及贫困、边远、少数民族地区群众的通信利益,条例草案第六条就电信普遍服务作出了规定,确保高速、便捷的电信网覆盖我省每一个角落。

      我省部分小区电信用户自由选择电信业务经营者的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况较为突出,在部分地区仍存在用户不得不以远高于市场价的垄断价格接受宽带上网服务的现象。为此,一方面从源头解决问题,条例草案第十五条要求:城镇和具备条件的农村居民住宅小区或居民点配套的电信设施应当采用光纤到户方式建设;另一方面条例草案第十六条规定了电信用户的自主选择权利,要求开发商、物业管理企业为电信业务经营者提供平等的接入和使用条件,不得以签订排他性协议的方式损害电信用户的选择权。若住宅小区、商务楼宇、学校等的开发人、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向电信业务经营者直接或者变相收取入场费、接入费等费用的,由省电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老百姓对电信设施的电磁辐射是否危及健康的问题非常关注。为了进一步落实建设单位对电信设施电磁辐射的检测和公示责任,在征求省环保部门意见的基础上,条例草案第十七条对移动通信基站的电磁辐射的检测和公示作出规定,明确了电信设施建设单位和主管部门的相关责任;为了保障公众的环境权益,还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投诉。 (记者 陈淋)
    责任编辑: 李莎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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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好消息!四川拟规定开发商不得损害电信用户选择权

  • 2017年07月26日 08时08分
  • 来源: 四川新闻网
  •   省第十一次党代会报告提出,“着力培育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新经济新产业,深入实施‘互联网+’行动,积极发展分享经济、数字经济”。7月25日,《四川省电信设施建设和保护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提请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四川省人大法制委认为,加强电信设施建设和保护立法工作,对保障通信网络安全畅通正常运营,确保党和国家政令畅通、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针对近年来我省电信设施建设和保护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此次提交大会审议的条例草案对促进我省电信设施建设和保护工作在规范化、法治化的轨道上持续健康发展,也具有重要意义。

      省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员、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田万国介绍,条例草案分为总则、电信设施规划与建设、电信设施保护、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等六章,共四十条。

      据悉,为了扩大电信服务面,保障我省每一位老百姓的通信权利,尤其是学校、农村及贫困、边远、少数民族地区群众的通信利益,条例草案第六条就电信普遍服务作出了规定,确保高速、便捷的电信网覆盖我省每一个角落。

      我省部分小区电信用户自由选择电信业务经营者的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况较为突出,在部分地区仍存在用户不得不以远高于市场价的垄断价格接受宽带上网服务的现象。为此,一方面从源头解决问题,条例草案第十五条要求:城镇和具备条件的农村居民住宅小区或居民点配套的电信设施应当采用光纤到户方式建设;另一方面条例草案第十六条规定了电信用户的自主选择权利,要求开发商、物业管理企业为电信业务经营者提供平等的接入和使用条件,不得以签订排他性协议的方式损害电信用户的选择权。若住宅小区、商务楼宇、学校等的开发人、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向电信业务经营者直接或者变相收取入场费、接入费等费用的,由省电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老百姓对电信设施的电磁辐射是否危及健康的问题非常关注。为了进一步落实建设单位对电信设施电磁辐射的检测和公示责任,在征求省环保部门意见的基础上,条例草案第十七条对移动通信基站的电磁辐射的检测和公示作出规定,明确了电信设施建设单位和主管部门的相关责任;为了保障公众的环境权益,还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投诉。 (记者 陈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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