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7-14

4月13日起限房又限贷!成都市房管局权威解读楼市新政

  • 2017年04月12日 21时06分
  • 来源: 四川发布
  • 【字体:
  •   成都市住房限购政策再升级。今(12)日,《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及住房信贷业务风险管理的通知》、《四川省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方案》两则通知出炉,发威成都楼市,现在不仅要认房还要认贷了!

      根据规定,明(13)日起,成都市限购区内新房、二手房需取得不动产权证满3年后方可转让。成都12个住房限购区域内用商业贷款购买二套房首付最低6成,贷款最长25年。限购区已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家庭暂停发放商贷!

      先来看看通知是如何规定的!

      重磅!成都楼市调控加码!限购区域买房满3年才能转让

      除此之外,今日,四川出台“四川省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秘书处关于印发《四川省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方案》的通知”,对限贷做出最新规定。

      全文如下:

    四川省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方案


      为配合《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我市住房限购政策的通知》(成办发[2017]10号)文件的有关调控措施,经四川省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核心成员2017年第二次工作会议审议,决定将四川省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如下:

      一、首次购买普通自住房的居民家庭,其中,成都市高新区(西部园区、南部园区)、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龙泉驿区、新都区、温江区、双流区、郫都区、天府新区成都直管区等12个住房限购区域,仍按原政策执行,最低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全省其他非限购地区不低于25%。

      二、拥有1套住房且相应购房贷款未结清的居民家庭,其中,成都市高新区西部园区、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龙泉驿区、新都区、温江区、双流区、郫都区等11个住房限购区域,最低首付款比例不低于60%,且贷款最长年限不超过25年;天府新区成都直管区、高新区南部园区最低首付比例不低于70%,且贷款最长年限不超过25年;全省其他非限购地区最低首付款比例不低于40%。

      三、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居民家庭,其中,成都市高新区(西部园区、南部园区)、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龙泉驿区、新都区、温江区、双流区、郫都区、天府新区成都直管区等12个住房限购区域,已拥有2套及以上(无论是否有贷款或是否结清相应贷款)住房的家庭,暂停发放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全省其他非限购地区,已拥有2套及以上且相应购房贷款未结清的居民家庭,暂停发放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

      四、本通知自2017年4月13日起实施,在本通知发布日之前,借款人通过房屋交易系统完成网上定购、签约购买住房,或者银行业机构已经受理个人住房贷款申请的,其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按照原政策执行。

      五、本通知未明确事宜继续按本通知前的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相关规定执行。

      一天出炉两个重磅消息!房管新政策剑指何方?

      成都市房管局喊话:“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


      “主要为了贯彻落实中央‘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进一步落实国家、省、市房地产调控工作要求。”成都市房管局表示,本次通知的出台是为了“支持刚性住房需求,强化市场监管,严格防范住房投机炒作,大力降低购房杠杆,努力防范市场风险。”

      ◆五大看点解读房产新政

      ●看点一:银行业机构暂不予受理未在网上签约的购房贷款审查

      《通知》要求,银行业机构在进行购房贷款资格审查前,应通过房屋交易合同网上签约系统核查商品房买卖合同、存量房买卖合同的网上签约状态,甄别房屋交易的真实性,对未在网上签约的,暂不予受理。

      该规定进一步强调了房屋交易合同网上签约的严肃性,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机构、购房者要通过房屋交易合同网上签约系统完成订购、拟定合同、已售(备案)等网上签约行为,通过存量房交易服务平台完成签订存量房买卖经纪服务合同或存量房买卖合同,并以此作为银行业机构受理购房贷款申请的基础,以防止所购房屋因未在网上签约而被抵押或再转让他人,或者出现假按揭骗取贷款等行为。

      ●看点二:已成年、未就业且无固定收入的借款人或将支付更高首付款

      《通知》严禁购房者通过首付贷、个人消费贷、个人经营性贷款、信用卡透支支付首付款等加大购房杠杆、变相突破住房信贷政策的行为;严格落实月供收入比不超过50%等政策要求。

      如果购房人提供虚假收入证明或不符合月供收入比要求的,将不得放贷;对于已成年、未就业且没有固定收入的借款人,商业银行应进一步严格住房贷款条件,可相应提高借款人首付款比例。为防范金融风险,大力降低购房杠杆,银行业机构必须严格审核首付款资金来源和还款能力。

      ●看点三:3年时间规定是为防范投机炒房行为

      《通知》规定,在成都市住房限购区域内新购买住房,须取得不动产权证满3年后方可转让,这是为何?成都市房管局表示:“该规定主要是继续从严控制投机炒房行为,严格贯彻‘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

      “银行业机构不得违反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划付商品住房预售款”作何理解?对此,成都市房管局解读称,目前商品房预售款监管是银行业机构依据监管协议履行预售款监管责任,该项规定主要是为了进一步落实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相关要求,确保商品住房预售资金专项用于工程建设,努力确保商品住房竣工交付使用,防止可能出现的工程烂尾,切实维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

      ●看点四:房地产开发企业捂盘惜售行为将受打击

      《通知》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有购地不建、建而不售等捂盘惜售行为;商品住房项目达到预售条件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在30日内未申请预售许可或不接受预售申报价格指导的,房管部门可在1年内不受理其预售许可申请。

      据了解,对于开发企业已取得预售许可证的捂盘惜售行为:已经办理预售许可证,但未在10日内将批准预售范围内的全部房源公开对外销售的;或虽对外公开销售,但故意采取畸高价格、以内部员工关联交易等方式,使公开交易难以成交变相截留房源的,房管部门将依法予以查处。

      ●看点五:银行、开发商、中介合作转向信用挂钩、公开选聘

      《通知》规定,各银行业机构要切实规范与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机构的合作行为,健全合作退出机制,通过成都房地产行业信用信息平台公开选聘房地产价格评估、经纪、咨询等中介机构开展合作。

      成都市房管局解读道:该项规定主要是将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机构的部分业务开展与其信用水平挂钩,对信用水平低下的,限制其业务开展,从而达到净化市场的作用。公开选聘将解决银行业机构对中介机构资信度信息不对称问题,有助于银行业机构能选聘委托业务所需的良好机构。

      而一旦开发企业、中介机构存在《通知》中规定的违法违规行为的,对开发企业,银行业机构在其整改前不得拨付后续信贷资金或增加新的授信,对中介机构,则终止与其业务合作。对房地产中介机构存在受到有关部门和司法机构处理的,银行业机构、小额贷款公司在2年内不得与其合作。

      专家观点:限售新政策不会影响正常自住型刚需和改善型需求

      4月12日,楼市新政出台后,记者第一时间采访了西南财经大学经济学院副教授、博士生导师,留美经济学博士刘璐。对此,他表示,本次成都楼市调控新政在“3.23”政策的基础上又进行了一揽子的升级。而他本人对此并不感到意外。

      他说,这种类似于证券市场“T+2”、“T+3”的限售政策,显然是一种楼市调控的新工具。“限售”的作用在于稳定市场,避免楼市投机资金“快进快出”式的操作手法,对楼市波动的短线风险可谓“打蛇打七寸”。而对于正常的自住型刚需和改善型需求而言,不会受到这种2到3年的限售政策的影响。

      他认为,本次政策明确提出要严格审核首付款资金来源和严格审核购房人还款能力,是为了防范本地楼市出现大幅波动的系统性风险,进而遏制炒房、降低杠杆。这对于借助高杠杆的短线炒房资金而言,本次成都楼市新政的升级具有釜底抽薪的作用,有助于控制住房价上涨的势头。

      刘璐表示,对比全国其他“热点”城市而言,成都不论是房价的均价还是整体涨幅都要比其他热点城市低不少。成都近几次楼市调控政策的积极作用在于稳定市场预期,避免市场上出现恐慌性抢房的情况,稳定购房者的心态。本次成都楼市新政明确提出“严格防范投机炒房”,就是要把投机性购房和普通的购房进行区别对待。同时,也是未雨绸缪的防患于未然,减少本地楼市和金融系统的系统性风险,规避潜在的大幅波动。

      注意:成都市房管局提示 以下6种情况无法交易过户!

      新政明天起就将实施,急着办理房屋买卖交易过户的朋友们注意了,四川发布今日从成都市房管局获悉,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成都市限购政策,避免产生房屋买卖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房屋买卖存在下列6中情形的,无法办理交易过户手续!请买卖双方注意避免风险。

      一、购房人不具备购房资格的;

      二、出售的房屋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

      三、预售的商品房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

      四、出售的房屋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五、房屋已抵押,抵押权人未书面同意转让的;

      六、2017年4月13日以后新购买的住房(含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未满三年的。
    责任编辑: 刘洋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4月13日起限房又限贷!成都市房管局权威解读楼市新政

  • 2017年04月12日 21时06分
  • 来源: 四川发布
  •   成都市住房限购政策再升级。今(12)日,《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及住房信贷业务风险管理的通知》、《四川省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方案》两则通知出炉,发威成都楼市,现在不仅要认房还要认贷了!

      根据规定,明(13)日起,成都市限购区内新房、二手房需取得不动产权证满3年后方可转让。成都12个住房限购区域内用商业贷款购买二套房首付最低6成,贷款最长25年。限购区已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家庭暂停发放商贷!

      先来看看通知是如何规定的!

      重磅!成都楼市调控加码!限购区域买房满3年才能转让

      除此之外,今日,四川出台“四川省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秘书处关于印发《四川省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方案》的通知”,对限贷做出最新规定。

      全文如下:

    四川省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方案


      为配合《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我市住房限购政策的通知》(成办发[2017]10号)文件的有关调控措施,经四川省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核心成员2017年第二次工作会议审议,决定将四川省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如下:

      一、首次购买普通自住房的居民家庭,其中,成都市高新区(西部园区、南部园区)、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龙泉驿区、新都区、温江区、双流区、郫都区、天府新区成都直管区等12个住房限购区域,仍按原政策执行,最低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全省其他非限购地区不低于25%。

      二、拥有1套住房且相应购房贷款未结清的居民家庭,其中,成都市高新区西部园区、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龙泉驿区、新都区、温江区、双流区、郫都区等11个住房限购区域,最低首付款比例不低于60%,且贷款最长年限不超过25年;天府新区成都直管区、高新区南部园区最低首付比例不低于70%,且贷款最长年限不超过25年;全省其他非限购地区最低首付款比例不低于40%。

      三、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居民家庭,其中,成都市高新区(西部园区、南部园区)、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龙泉驿区、新都区、温江区、双流区、郫都区、天府新区成都直管区等12个住房限购区域,已拥有2套及以上(无论是否有贷款或是否结清相应贷款)住房的家庭,暂停发放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全省其他非限购地区,已拥有2套及以上且相应购房贷款未结清的居民家庭,暂停发放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

      四、本通知自2017年4月13日起实施,在本通知发布日之前,借款人通过房屋交易系统完成网上定购、签约购买住房,或者银行业机构已经受理个人住房贷款申请的,其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按照原政策执行。

      五、本通知未明确事宜继续按本通知前的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相关规定执行。

      一天出炉两个重磅消息!房管新政策剑指何方?

      成都市房管局喊话:“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


      “主要为了贯彻落实中央‘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进一步落实国家、省、市房地产调控工作要求。”成都市房管局表示,本次通知的出台是为了“支持刚性住房需求,强化市场监管,严格防范住房投机炒作,大力降低购房杠杆,努力防范市场风险。”

      ◆五大看点解读房产新政

      ●看点一:银行业机构暂不予受理未在网上签约的购房贷款审查

      《通知》要求,银行业机构在进行购房贷款资格审查前,应通过房屋交易合同网上签约系统核查商品房买卖合同、存量房买卖合同的网上签约状态,甄别房屋交易的真实性,对未在网上签约的,暂不予受理。

      该规定进一步强调了房屋交易合同网上签约的严肃性,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机构、购房者要通过房屋交易合同网上签约系统完成订购、拟定合同、已售(备案)等网上签约行为,通过存量房交易服务平台完成签订存量房买卖经纪服务合同或存量房买卖合同,并以此作为银行业机构受理购房贷款申请的基础,以防止所购房屋因未在网上签约而被抵押或再转让他人,或者出现假按揭骗取贷款等行为。

      ●看点二:已成年、未就业且无固定收入的借款人或将支付更高首付款

      《通知》严禁购房者通过首付贷、个人消费贷、个人经营性贷款、信用卡透支支付首付款等加大购房杠杆、变相突破住房信贷政策的行为;严格落实月供收入比不超过50%等政策要求。

      如果购房人提供虚假收入证明或不符合月供收入比要求的,将不得放贷;对于已成年、未就业且没有固定收入的借款人,商业银行应进一步严格住房贷款条件,可相应提高借款人首付款比例。为防范金融风险,大力降低购房杠杆,银行业机构必须严格审核首付款资金来源和还款能力。

      ●看点三:3年时间规定是为防范投机炒房行为

      《通知》规定,在成都市住房限购区域内新购买住房,须取得不动产权证满3年后方可转让,这是为何?成都市房管局表示:“该规定主要是继续从严控制投机炒房行为,严格贯彻‘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

      “银行业机构不得违反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划付商品住房预售款”作何理解?对此,成都市房管局解读称,目前商品房预售款监管是银行业机构依据监管协议履行预售款监管责任,该项规定主要是为了进一步落实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相关要求,确保商品住房预售资金专项用于工程建设,努力确保商品住房竣工交付使用,防止可能出现的工程烂尾,切实维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

      ●看点四:房地产开发企业捂盘惜售行为将受打击

      《通知》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有购地不建、建而不售等捂盘惜售行为;商品住房项目达到预售条件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在30日内未申请预售许可或不接受预售申报价格指导的,房管部门可在1年内不受理其预售许可申请。

      据了解,对于开发企业已取得预售许可证的捂盘惜售行为:已经办理预售许可证,但未在10日内将批准预售范围内的全部房源公开对外销售的;或虽对外公开销售,但故意采取畸高价格、以内部员工关联交易等方式,使公开交易难以成交变相截留房源的,房管部门将依法予以查处。

      ●看点五:银行、开发商、中介合作转向信用挂钩、公开选聘

      《通知》规定,各银行业机构要切实规范与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机构的合作行为,健全合作退出机制,通过成都房地产行业信用信息平台公开选聘房地产价格评估、经纪、咨询等中介机构开展合作。

      成都市房管局解读道:该项规定主要是将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机构的部分业务开展与其信用水平挂钩,对信用水平低下的,限制其业务开展,从而达到净化市场的作用。公开选聘将解决银行业机构对中介机构资信度信息不对称问题,有助于银行业机构能选聘委托业务所需的良好机构。

      而一旦开发企业、中介机构存在《通知》中规定的违法违规行为的,对开发企业,银行业机构在其整改前不得拨付后续信贷资金或增加新的授信,对中介机构,则终止与其业务合作。对房地产中介机构存在受到有关部门和司法机构处理的,银行业机构、小额贷款公司在2年内不得与其合作。

      专家观点:限售新政策不会影响正常自住型刚需和改善型需求

      4月12日,楼市新政出台后,记者第一时间采访了西南财经大学经济学院副教授、博士生导师,留美经济学博士刘璐。对此,他表示,本次成都楼市调控新政在“3.23”政策的基础上又进行了一揽子的升级。而他本人对此并不感到意外。

      他说,这种类似于证券市场“T+2”、“T+3”的限售政策,显然是一种楼市调控的新工具。“限售”的作用在于稳定市场,避免楼市投机资金“快进快出”式的操作手法,对楼市波动的短线风险可谓“打蛇打七寸”。而对于正常的自住型刚需和改善型需求而言,不会受到这种2到3年的限售政策的影响。

      他认为,本次政策明确提出要严格审核首付款资金来源和严格审核购房人还款能力,是为了防范本地楼市出现大幅波动的系统性风险,进而遏制炒房、降低杠杆。这对于借助高杠杆的短线炒房资金而言,本次成都楼市新政的升级具有釜底抽薪的作用,有助于控制住房价上涨的势头。

      刘璐表示,对比全国其他“热点”城市而言,成都不论是房价的均价还是整体涨幅都要比其他热点城市低不少。成都近几次楼市调控政策的积极作用在于稳定市场预期,避免市场上出现恐慌性抢房的情况,稳定购房者的心态。本次成都楼市新政明确提出“严格防范投机炒房”,就是要把投机性购房和普通的购房进行区别对待。同时,也是未雨绸缪的防患于未然,减少本地楼市和金融系统的系统性风险,规避潜在的大幅波动。

      注意:成都市房管局提示 以下6种情况无法交易过户!

      新政明天起就将实施,急着办理房屋买卖交易过户的朋友们注意了,四川发布今日从成都市房管局获悉,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成都市限购政策,避免产生房屋买卖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房屋买卖存在下列6中情形的,无法办理交易过户手续!请买卖双方注意避免风险。

      一、购房人不具备购房资格的;

      二、出售的房屋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

      三、预售的商品房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

      四、出售的房屋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五、房屋已抵押,抵押权人未书面同意转让的;

      六、2017年4月13日以后新购买的住房(含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未满三年的。
    责任编辑: 刘洋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主办单位: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运行维护单位:中国电信四川公司
  • 微信
  • 微博
  • 客户端
  • 头条号
  • 手机版 电脑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