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7-14

四川代表团61位代表联名建议:修改《专利法》第六条名称

  • 2017年03月08日 08时52分
  • 来源: 华西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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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名称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条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议案

      建议内容

      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改革试点授权在八大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区内暂停适用《专利法》第六条。

      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尽快修改《专利法》第六条及相关法律法规,为推动改革提供法律依据。

      《专利法》第六条第一款

      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

      1978年,安徽小岗村一纸分田协议,拉开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序幕,农民的积极性提高了,农业生产力大大被释放。30多年后,一场科技领域的“小岗村”试验在四川率先进行了实践。通过试点“职务科技成果混合所有制”,将职务科技成果由纯粹的国有改变为国家、职务发明人混合所有,将“先转化、后确权”改变为“先确权、后转化”。“以前是分粮,现在是分地”,田地包产到户后,科研人员的积极性自然就调动起来了。”这是更多人对这一改革的通俗理解。

      “但是四川的实践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条有所冲突。”为此,今年全国两会期间,全国人大四川代表团将提交一份多达61位代表(截至3月7日)联名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条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议案》。作为这份议案的领衔人,全国人大代表,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徐建群接受了华西都市报-封面新闻的采访。

      探索

      将“分粮”变为“分地”

      职务发明人可晋升为共同专利权人

      科研人员科技成果转化率低,常年养在深闺人未识,是个世纪难题。

      徐建群表示,其核心问题就是职务科技成果的权属国家所有,股权奖励落地困难。要改变这种情况,必须从制度上对科技成果转化制进行创新。

      从2010年起来,西南交通大学国家大学科技园进行了职务科技成果混合所有制探索与试验,其核心是分割现有职务发明专利权给发明人,使职务发明人“晋升”为与学校平等的共同专利权人,将发明人享有的被奖励权升级为知识产权,以产权来激励发明人进行科技成果转化。如果该项职务发明专利评估作价入股,发明人与国家大学科技园则具有平等地位的股东关系。

      “形象地说,奖励激励模式下‘先转化、后确权’相当于‘分粮’,而西南交通大学确立的产权激励‘先确权、后转化’则相当于‘分地’。”徐建群说,至

      而以西南交大模式为代表的四川探索,将专利权权属进行了分割,形成了以发明人与单位共同所有的专利权“混合所有制”模式。“事实上,四川省进行的‘职务科技成果混合所有制’改革试点实际上与现行《专利法》第六条有所‘冲突’。”徐建群说,这条规定阻碍了现有科技成果转化制度突破所有权的可能。四川探索要想进一步深入,需适度扩大试点范围,破除观望情绪,切实推进改革更深一步。“修改《专利法》相关条款,显得尤为必要和迫切。”

      今,通过职务科技成果混合所有制评估作价入股,西南交大机械学院、信息学院和牵引动力国家实验室三个教授团队与国家大学科技园、投资方成立了公司,另外还有多个教授团队的职务科技成果处于“中试”阶段,即将成立公司。

      目前,西南交大的探索,已经扩大至全川范围内。此前,四川省科技厅、四川省知识产权局联合印发的《四川省职务科技成果混合所有制改革试点实施方案》,将包括四川大学在内的省内十二家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国有企业正式列入了“职务科技成果混合所有制”改革试点的队伍中。

      全国人大代表、四川大学校长谢和平也介绍,2016年12月,四川大学出台“22条”,开展科技成果所有权的确权改革,职务科技成果可由学校和成果完成人共同持有。

      焦点

      职务发明专利权到底归谁?与现行法律“撞车”

      一方面是四川的探索为科研人员“松绑”,受益于此,一大波沉睡在实验室的科技成果实现了现实转化。另一方面,一个现实的问题则是,四川探索面临与现行法律的冲突,使一些人产生观望情绪。

      华西都市报记者注意到,根据现行的《专利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

      建议

      在八大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区内

      暂停适用《专利法》第六条

      “为了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我们认为有必要探讨修订《专利法》第六条。”徐建群告诉记者,奖励激励是一种被动权利,是不稳定的。“相对奖励激励而言,唯有所有权是主动的、稳定的,且包括交易权、定价权、收益权在内。科研人员如果与科技成果的产权无关,必然缺乏转化动力。”

      徐建群告诉记者,此次提交的议案,将重点涉及两个核心内容,一方面将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改革试点授权在全面创新改革八大区域内暂停适用专利法第六条,并在局部试验和推广西南交通大学“职务科技成果混合所有制改革”探索做法。另一方面,议案还建议修订专利法第六条及相关法律法规,为推动改革试点经验提供法律依据。

      “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充分发挥立法引领推动作用,尽快启动专利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中涉及职务发明成果条款的修改完善工作。”徐建群说,建议将原《专利法》第六条修订为“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可以对专利确权、申请、收益等相关事项作出书面约定;没有约定的,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属于单位。” (记者 张想玲)
    责任编辑: 李莎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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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代表团61位代表联名建议:修改《专利法》第六条名称

  • 2017年03月08日 08时52分
  • 来源: 华西都市报
  •   名称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条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议案

      建议内容

      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改革试点授权在八大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区内暂停适用《专利法》第六条。

      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尽快修改《专利法》第六条及相关法律法规,为推动改革提供法律依据。

      《专利法》第六条第一款

      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

      1978年,安徽小岗村一纸分田协议,拉开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序幕,农民的积极性提高了,农业生产力大大被释放。30多年后,一场科技领域的“小岗村”试验在四川率先进行了实践。通过试点“职务科技成果混合所有制”,将职务科技成果由纯粹的国有改变为国家、职务发明人混合所有,将“先转化、后确权”改变为“先确权、后转化”。“以前是分粮,现在是分地”,田地包产到户后,科研人员的积极性自然就调动起来了。”这是更多人对这一改革的通俗理解。

      “但是四川的实践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条有所冲突。”为此,今年全国两会期间,全国人大四川代表团将提交一份多达61位代表(截至3月7日)联名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条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议案》。作为这份议案的领衔人,全国人大代表,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徐建群接受了华西都市报-封面新闻的采访。

      探索

      将“分粮”变为“分地”

      职务发明人可晋升为共同专利权人

      科研人员科技成果转化率低,常年养在深闺人未识,是个世纪难题。

      徐建群表示,其核心问题就是职务科技成果的权属国家所有,股权奖励落地困难。要改变这种情况,必须从制度上对科技成果转化制进行创新。

      从2010年起来,西南交通大学国家大学科技园进行了职务科技成果混合所有制探索与试验,其核心是分割现有职务发明专利权给发明人,使职务发明人“晋升”为与学校平等的共同专利权人,将发明人享有的被奖励权升级为知识产权,以产权来激励发明人进行科技成果转化。如果该项职务发明专利评估作价入股,发明人与国家大学科技园则具有平等地位的股东关系。

      “形象地说,奖励激励模式下‘先转化、后确权’相当于‘分粮’,而西南交通大学确立的产权激励‘先确权、后转化’则相当于‘分地’。”徐建群说,至

      而以西南交大模式为代表的四川探索,将专利权权属进行了分割,形成了以发明人与单位共同所有的专利权“混合所有制”模式。“事实上,四川省进行的‘职务科技成果混合所有制’改革试点实际上与现行《专利法》第六条有所‘冲突’。”徐建群说,这条规定阻碍了现有科技成果转化制度突破所有权的可能。四川探索要想进一步深入,需适度扩大试点范围,破除观望情绪,切实推进改革更深一步。“修改《专利法》相关条款,显得尤为必要和迫切。”

      今,通过职务科技成果混合所有制评估作价入股,西南交大机械学院、信息学院和牵引动力国家实验室三个教授团队与国家大学科技园、投资方成立了公司,另外还有多个教授团队的职务科技成果处于“中试”阶段,即将成立公司。

      目前,西南交大的探索,已经扩大至全川范围内。此前,四川省科技厅、四川省知识产权局联合印发的《四川省职务科技成果混合所有制改革试点实施方案》,将包括四川大学在内的省内十二家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国有企业正式列入了“职务科技成果混合所有制”改革试点的队伍中。

      全国人大代表、四川大学校长谢和平也介绍,2016年12月,四川大学出台“22条”,开展科技成果所有权的确权改革,职务科技成果可由学校和成果完成人共同持有。

      焦点

      职务发明专利权到底归谁?与现行法律“撞车”

      一方面是四川的探索为科研人员“松绑”,受益于此,一大波沉睡在实验室的科技成果实现了现实转化。另一方面,一个现实的问题则是,四川探索面临与现行法律的冲突,使一些人产生观望情绪。

      华西都市报记者注意到,根据现行的《专利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

      建议

      在八大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区内

      暂停适用《专利法》第六条

      “为了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我们认为有必要探讨修订《专利法》第六条。”徐建群告诉记者,奖励激励是一种被动权利,是不稳定的。“相对奖励激励而言,唯有所有权是主动的、稳定的,且包括交易权、定价权、收益权在内。科研人员如果与科技成果的产权无关,必然缺乏转化动力。”

      徐建群告诉记者,此次提交的议案,将重点涉及两个核心内容,一方面将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改革试点授权在全面创新改革八大区域内暂停适用专利法第六条,并在局部试验和推广西南交通大学“职务科技成果混合所有制改革”探索做法。另一方面,议案还建议修订专利法第六条及相关法律法规,为推动改革试点经验提供法律依据。

      “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充分发挥立法引领推动作用,尽快启动专利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中涉及职务发明成果条款的修改完善工作。”徐建群说,建议将原《专利法》第六条修订为“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可以对专利确权、申请、收益等相关事项作出书面约定;没有约定的,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属于单位。” (记者 张想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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