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7-14

《四川省农村公路条例(草案)》提请审议 将村道纳入农村公路调整范畴

  • 2017年03月29日 08时32分
  • 来源: 四川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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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如何有效管理村道,是各地政府普遍面临的难题。3月27日提请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的《四川省农村公路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对此提供了解决方案。鉴于村道的特殊性,《条例(草案)》明确将村道纳入农村公路的调整范畴,并提出适当简化村道建设程序,明确村道建设项目可以不编制工可报告,由县级交通部门无偿提供设计文件,社会捐资、村民投劳的村道建设项目不适宜招标的,可以不招标。

      截至2016年底,全省农村公路通车总里程达29.7万公里,位居全国第一。据省交通运输厅相关负责人介绍,我省村道占农村公路总里程的68%。随着农村公路建设步伐的加快,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养护任务日益艰巨,农村公路的责任主体不够明确,建设、管理和养护的体制机制不够健全,由于法规依据不明确,村道管理处于被动局面,难以实施有效的管理等问题普遍存在。“为促进农村公路建管养运协调发展,满足农民群众出行需求,制定出台《四川省农村公路条例》非常必要和紧迫。”

      针对我省农村公路中村道数量多、分布广、线路长,在村道上违法堆物、违法建房、人为破坏、超限运输等现象时有发生的情况,《条例(草案)》对村道路政管理作了具体规定:明确村道的管理主体,由县级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并规定了村道建筑控制区范围,禁止在村道相关区域范围内从事采矿、爆破等危及村道安全的活动,还在法律责任部分规定了对违反村道路政管理行为相应的行政处罚。

      同时,《条例(草案)》设立了专章对资金保障进行了明确:建立以政府公共财政投入为主的资金保障机制;明确多渠道筹集资金,鼓励社会筹资用于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同时明确,农村公路建设养护资金实行专款专用。

      此次提交审议的《条例(草案)》一大亮点,是将我省在农村公路建管养运中的一些成熟有效的做法总结上升为法律规定。例如,建立以公共财政为主的长期稳定的农村公路资金来源渠道,并创新方式筹集社会资金;简化了村道建设程序,进一步提高建设资金的使用效益;明确乡(镇)人民政府在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和养护方面的职责,并注重发挥村民委员会的作用。 (记者 刘佳)

      同步播报

      《雅安市新村聚居点管理条例》报请批准

      为解决新村聚居点管理难题探路

      雅安市首部实体性地方法规———《雅安市新村聚居点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3月27日报请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条例》给予了高度评价,认为其对解决雅安市新村聚居点管理中的难点问题有重要作用,将对我省新村管理起到立法引领和法治推动作用,具有里程碑意义,建议批准实施后,及时开展执行情况和立法经验的总结,及时开展立法后评估,为我省地方立法增添新经验。

      据雅安市人大常委会相关负责人介绍,雅安在新村聚居点管理过程中,发现了一些问题亟待通过立法解决,如新村聚居点部分居民的生活习惯影响聚居点环境卫生秩序,较为复杂的产权关系和部分资产权责不明使得聚居点物业管理难以有效开展等。

      《条例》理顺了县级相关部门、乡镇政府、村民委员会在新村聚居点管理中的法律关系,明确新村聚居点居民是聚居点管理的主体,乡镇政府为新村聚居点行政管理的责任主体,村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开展新村聚居点的管理工作。

      《条例》一大亮点是确立了新村聚居点中村民自我服务性组织自主管理委员会的法律地位,设置了其产生、运行等基础性制度,既体现了新村聚居点居民对聚居点民主管理、自我服务的原则,又确保了自管委统一在法律轨道上运行。《条例》另一大核心和关键点是,通过制度设计,建立自管委成员补贴和聚居点公共运行管理经费保障机制,确保自管委职能作用可持续发挥。 (记者 刘佳)
    责任编辑: 李莎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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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省农村公路条例(草案)》提请审议 将村道纳入农村公路调整范畴

  • 2017年03月29日 08时32分
  • 来源: 四川日报
  •   如何有效管理村道,是各地政府普遍面临的难题。3月27日提请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的《四川省农村公路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对此提供了解决方案。鉴于村道的特殊性,《条例(草案)》明确将村道纳入农村公路的调整范畴,并提出适当简化村道建设程序,明确村道建设项目可以不编制工可报告,由县级交通部门无偿提供设计文件,社会捐资、村民投劳的村道建设项目不适宜招标的,可以不招标。

      截至2016年底,全省农村公路通车总里程达29.7万公里,位居全国第一。据省交通运输厅相关负责人介绍,我省村道占农村公路总里程的68%。随着农村公路建设步伐的加快,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养护任务日益艰巨,农村公路的责任主体不够明确,建设、管理和养护的体制机制不够健全,由于法规依据不明确,村道管理处于被动局面,难以实施有效的管理等问题普遍存在。“为促进农村公路建管养运协调发展,满足农民群众出行需求,制定出台《四川省农村公路条例》非常必要和紧迫。”

      针对我省农村公路中村道数量多、分布广、线路长,在村道上违法堆物、违法建房、人为破坏、超限运输等现象时有发生的情况,《条例(草案)》对村道路政管理作了具体规定:明确村道的管理主体,由县级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并规定了村道建筑控制区范围,禁止在村道相关区域范围内从事采矿、爆破等危及村道安全的活动,还在法律责任部分规定了对违反村道路政管理行为相应的行政处罚。

      同时,《条例(草案)》设立了专章对资金保障进行了明确:建立以政府公共财政投入为主的资金保障机制;明确多渠道筹集资金,鼓励社会筹资用于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同时明确,农村公路建设养护资金实行专款专用。

      此次提交审议的《条例(草案)》一大亮点,是将我省在农村公路建管养运中的一些成熟有效的做法总结上升为法律规定。例如,建立以公共财政为主的长期稳定的农村公路资金来源渠道,并创新方式筹集社会资金;简化了村道建设程序,进一步提高建设资金的使用效益;明确乡(镇)人民政府在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和养护方面的职责,并注重发挥村民委员会的作用。 (记者 刘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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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雅安市新村聚居点管理条例》报请批准

      为解决新村聚居点管理难题探路

      雅安市首部实体性地方法规———《雅安市新村聚居点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3月27日报请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条例》给予了高度评价,认为其对解决雅安市新村聚居点管理中的难点问题有重要作用,将对我省新村管理起到立法引领和法治推动作用,具有里程碑意义,建议批准实施后,及时开展执行情况和立法经验的总结,及时开展立法后评估,为我省地方立法增添新经验。

      据雅安市人大常委会相关负责人介绍,雅安在新村聚居点管理过程中,发现了一些问题亟待通过立法解决,如新村聚居点部分居民的生活习惯影响聚居点环境卫生秩序,较为复杂的产权关系和部分资产权责不明使得聚居点物业管理难以有效开展等。

      《条例》理顺了县级相关部门、乡镇政府、村民委员会在新村聚居点管理中的法律关系,明确新村聚居点居民是聚居点管理的主体,乡镇政府为新村聚居点行政管理的责任主体,村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开展新村聚居点的管理工作。

      《条例》一大亮点是确立了新村聚居点中村民自我服务性组织自主管理委员会的法律地位,设置了其产生、运行等基础性制度,既体现了新村聚居点居民对聚居点民主管理、自我服务的原则,又确保了自管委统一在法律轨道上运行。《条例》另一大核心和关键点是,通过制度设计,建立自管委成员补贴和聚居点公共运行管理经费保障机制,确保自管委职能作用可持续发挥。 (记者 刘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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