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7-14

省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新规 实施补齐决定权“短板”

  • 2017年10月30日 08时42分
  • 来源: 四川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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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9月20日,《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修正案(草案)》提交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当天下午的分组审议上,该修正案草案引发热议。集思广益、博采众长。两天后,《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修正案》获高票表决通过。

      “这是本次常委会的一项重大成果。”省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副主任陈光志说。

      焦点

      让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边界”更清晰

      “多大的事项叫‘重大事项’,这个问题必须界定清楚。”

      “不定义好范围,很可能陷入要么越权要么缺位的两难境地。”

      8月7日,省人大常委会一年一度的学习会间隙,进行了一场激烈的讨论。参与讨论的,是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法工委、研究室负责人和各市州人大常委会主任,主题是关于省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的修改,“如何科学界定重大事项范围”是焦点。

      2006年5月26日,《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获省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我省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从无到有”。11年来,规定对规范我省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活动发挥了重要作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的部分变更或调整;行政监察和审计的重大措施等一系列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决策,通过省人代会和省人大常委会审议后付诸实施。

      但由于这项工作全国各地都处在探索阶段,出台的地方性法规也是在各自实践基础上的总结和创新,对重大事项的界定仍较模糊,操作较难,实践中,重大事项决定权无论行使的数量还是质量都不尽如人意。随着新预算法、规划法等法律相继颁布实施,规定部分内容已不符合上位法规定和现实需要。

      今年1月,中央作出了关于健全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制度、各级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向本级人大报告的部署要求。省委办公厅于今年6月印发通知,对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工作重点、工作机制以及这项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等提出了新的要求。

      要补齐决定权这个“短板”,首要问题是将“重大事项”界定清楚。

      8月14日,全省2017年立法工作培训会期间,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再次组织召开座谈会,与各市州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负责人一道,对规定的适用范围、重大事项的内涵和外延、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程序等问题再次展开深入讨论。

      两次大规模的深入探讨后,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草拟了修正案草案征求意见稿,分送多个部门征求意见,再次进行完善。

      最终通过的修正案,将宪法和地方组织法关于重大事项范围的规定进一步细化,基本上将实践中地方人大常委会可以作出决议决定的重大事项包括在内,扩大了重大事项的范围,增加了重大事项的内容,为地方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提供了较为明确的依据。

      亮点

      让承上启下因地制宜“特色”更明显

      此次修改的最大亮点是什么?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范围得以细化。

      “议而必决”项在之前7项基础上,增加了有关城镇建设的重大措施、重大改革举措、重大民生工程、重大建设项目等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事项共13项。“议而可决”项,明确了社会保障制度实施的重大措施等7项。另外,对出台前应当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的5项重大决策事项范围进行了明确,主要包括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编制、修改,经济体制、产业政策、国有资产管理政策的重大调整,举借政府债务、政府重大投资、重大国有资产转让和处置等。

      记者注意到,与原有的《规定》相比,所增加的内容既有上位法的规定,也有我省实践中“接地气”的探索。

      比如,要求“省主体功能区规划、省区域发展总体规划、全省新型城镇化规划实施等有关全省国土空间开发和城镇建设的重大措施”“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对环境和资源保护有重大影响的建设、由财政资金投入为主的大型建设等重大建设项目”等“议而必决”,要求“行政监察和审计的重大措施”“社会保障制度实施的重大措施”等“议而可决”,“议而必决”的重大民生事项,还细化扩展到就业促进、扶贫解困、教育助学、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百姓安居、生态环境等领域。

      如何保证该项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

      我省立法工作中广泛采用的“开门纳谏”之策,在此体现充分。新规明确,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审议重大决策,应当采取多种方式,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社会公众的意见。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大事项和重大决策,可以委托有关专家、教学科研单位、社会组织等进行论证和评估。对存在重大意见分歧或者涉及利益关系重大调整的重大事项和重大决策,应当召开听证会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同时,为督促和保证省人大常委会作出的决议决定在实际工作中得到贯彻落实,新规还对不执行决议决定、未按要求提前报告重大决策的情况拟定了相应的监督措施。

      另外,针对“规定适用范围”的不同意见,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相关负责人表示,考虑到我省各市州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产业重点等差别较大等因素,法工委经过认真研究,建议适用范围维持现行规定不变,仅规范省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内容和程序。

      重点

      推动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效果”更切实

      如何让重大事项更好落地落实?在建议“积极向同级党委作好请示汇报,与同级政府作好沟通协调”的同时,有常委会委员提醒,这项工作越往深度广度推进,考验和挑战越巨大。“人大必须与时俱进,不断提高自身的机制、队伍、能力建设问题,以适应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省人大常委会委员邓光志说。

      还有一些细化的问题需要解决。比如,对讨论中的另一大焦点“重大建设和投资项目是否需要明确标准”,考虑到重大建设项目和投资项目具有相对性和动态性,因时间和地域的不同,具体的范围、标准等存在不尽一致的情况,尚需在一定阶段的实际工作中进一步探索。“这就需要在法规实施过程中,不断结合实际,完善相关工作机制,如通过‘制度+清单’等模式,使法规制度的原则性规定和实施中的动态性操作相衔接。”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田万国说。

      市州人大也面临着新的任务。“接下来,市县两级有3个文件要陆续出台:市委或县市区党委意见;本级人大常委会讨论重大事件的规定,各地方都有规定,现在需要进一步充实和完善;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向人大报告的意见。”省人大常委会委员、绵阳市人大常委会主任马华说,“目前市州正在紧锣密鼓做这项工作,通过一段时间的调研,从宏观的层面能够形成共识,但是在具体操作过程中有些方面还需要进一步明确,让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效果更切实。”

      省人大常委会要求各地认真对照中央、省委有关要求,根据省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精神,制定好本地贯彻落实的措施和办法,并鼓励各地在实践中大胆探索,完善机制、积累经验,不断提升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法治化、民主化和科学化水平。 (记者 刘佳)

    责任编辑: 李莎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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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新规 实施补齐决定权“短板”

  • 2017年10月30日 08时42分
  • 来源: 四川日报

  •   9月20日,《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修正案(草案)》提交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当天下午的分组审议上,该修正案草案引发热议。集思广益、博采众长。两天后,《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修正案》获高票表决通过。

      “这是本次常委会的一项重大成果。”省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副主任陈光志说。

      焦点

      让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边界”更清晰

      “多大的事项叫‘重大事项’,这个问题必须界定清楚。”

      “不定义好范围,很可能陷入要么越权要么缺位的两难境地。”

      8月7日,省人大常委会一年一度的学习会间隙,进行了一场激烈的讨论。参与讨论的,是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法工委、研究室负责人和各市州人大常委会主任,主题是关于省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的修改,“如何科学界定重大事项范围”是焦点。

      2006年5月26日,《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获省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我省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从无到有”。11年来,规定对规范我省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活动发挥了重要作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的部分变更或调整;行政监察和审计的重大措施等一系列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决策,通过省人代会和省人大常委会审议后付诸实施。

      但由于这项工作全国各地都处在探索阶段,出台的地方性法规也是在各自实践基础上的总结和创新,对重大事项的界定仍较模糊,操作较难,实践中,重大事项决定权无论行使的数量还是质量都不尽如人意。随着新预算法、规划法等法律相继颁布实施,规定部分内容已不符合上位法规定和现实需要。

      今年1月,中央作出了关于健全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制度、各级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向本级人大报告的部署要求。省委办公厅于今年6月印发通知,对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工作重点、工作机制以及这项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等提出了新的要求。

      要补齐决定权这个“短板”,首要问题是将“重大事项”界定清楚。

      8月14日,全省2017年立法工作培训会期间,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再次组织召开座谈会,与各市州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负责人一道,对规定的适用范围、重大事项的内涵和外延、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程序等问题再次展开深入讨论。

      两次大规模的深入探讨后,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草拟了修正案草案征求意见稿,分送多个部门征求意见,再次进行完善。

      最终通过的修正案,将宪法和地方组织法关于重大事项范围的规定进一步细化,基本上将实践中地方人大常委会可以作出决议决定的重大事项包括在内,扩大了重大事项的范围,增加了重大事项的内容,为地方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提供了较为明确的依据。

      亮点

      让承上启下因地制宜“特色”更明显

      此次修改的最大亮点是什么?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范围得以细化。

      “议而必决”项在之前7项基础上,增加了有关城镇建设的重大措施、重大改革举措、重大民生工程、重大建设项目等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事项共13项。“议而可决”项,明确了社会保障制度实施的重大措施等7项。另外,对出台前应当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的5项重大决策事项范围进行了明确,主要包括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编制、修改,经济体制、产业政策、国有资产管理政策的重大调整,举借政府债务、政府重大投资、重大国有资产转让和处置等。

      记者注意到,与原有的《规定》相比,所增加的内容既有上位法的规定,也有我省实践中“接地气”的探索。

      比如,要求“省主体功能区规划、省区域发展总体规划、全省新型城镇化规划实施等有关全省国土空间开发和城镇建设的重大措施”“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对环境和资源保护有重大影响的建设、由财政资金投入为主的大型建设等重大建设项目”等“议而必决”,要求“行政监察和审计的重大措施”“社会保障制度实施的重大措施”等“议而可决”,“议而必决”的重大民生事项,还细化扩展到就业促进、扶贫解困、教育助学、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百姓安居、生态环境等领域。

      如何保证该项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

      我省立法工作中广泛采用的“开门纳谏”之策,在此体现充分。新规明确,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审议重大决策,应当采取多种方式,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社会公众的意见。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大事项和重大决策,可以委托有关专家、教学科研单位、社会组织等进行论证和评估。对存在重大意见分歧或者涉及利益关系重大调整的重大事项和重大决策,应当召开听证会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同时,为督促和保证省人大常委会作出的决议决定在实际工作中得到贯彻落实,新规还对不执行决议决定、未按要求提前报告重大决策的情况拟定了相应的监督措施。

      另外,针对“规定适用范围”的不同意见,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相关负责人表示,考虑到我省各市州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产业重点等差别较大等因素,法工委经过认真研究,建议适用范围维持现行规定不变,仅规范省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内容和程序。

      重点

      推动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效果”更切实

      如何让重大事项更好落地落实?在建议“积极向同级党委作好请示汇报,与同级政府作好沟通协调”的同时,有常委会委员提醒,这项工作越往深度广度推进,考验和挑战越巨大。“人大必须与时俱进,不断提高自身的机制、队伍、能力建设问题,以适应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省人大常委会委员邓光志说。

      还有一些细化的问题需要解决。比如,对讨论中的另一大焦点“重大建设和投资项目是否需要明确标准”,考虑到重大建设项目和投资项目具有相对性和动态性,因时间和地域的不同,具体的范围、标准等存在不尽一致的情况,尚需在一定阶段的实际工作中进一步探索。“这就需要在法规实施过程中,不断结合实际,完善相关工作机制,如通过‘制度+清单’等模式,使法规制度的原则性规定和实施中的动态性操作相衔接。”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田万国说。

      市州人大也面临着新的任务。“接下来,市县两级有3个文件要陆续出台:市委或县市区党委意见;本级人大常委会讨论重大事件的规定,各地方都有规定,现在需要进一步充实和完善;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向人大报告的意见。”省人大常委会委员、绵阳市人大常委会主任马华说,“目前市州正在紧锣密鼓做这项工作,通过一段时间的调研,从宏观的层面能够形成共识,但是在具体操作过程中有些方面还需要进一步明确,让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效果更切实。”

      省人大常委会要求各地认真对照中央、省委有关要求,根据省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精神,制定好本地贯彻落实的措施和办法,并鼓励各地在实践中大胆探索,完善机制、积累经验,不断提升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法治化、民主化和科学化水平。 (记者 刘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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