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7-14

善款如何才能“放心捐” 民政厅相关负责人解读《慈善法》

  • 2016年09月02日 08时35分
  • 来源: 四川日报
  • 【字体:
  •   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正式实施,慈善事业的健康发展将受到法律规范和保障。

      省民政厅当天在蓉举行专题宣传活动。活动现场,成都市水井坊街道光明路社区居民张阿姨拿着宣传单认真阅读,“我们家经常参加各种捐款捐物的慈善活动,现在慈善法正式实施后,老百姓想捐款,如何才能捐得放心呢?”张阿姨说。

      如何将人人可为的善事做好的同时,又做得让人放心?昨日,记者采访了省民政厅政策法规处处长张晓玲。

      确保善心

      向慈善组织索要捐赠票据

      张阿姨此前捐款超过10次,但没有一次对方出具了票据或者协议。“一般是认识的人或组织倡议的事情,我才捐款。每次捐款也就几十元或者百把元。”张阿姨说。“事实上,仅凭‘熟人’二字并不能真正保障善心。建议捐款时向慈善组织索要捐赠票据,并在协议中明确捐赠用途。”张晓玲说。

      票据并非只有简单的金额就行。《慈善法》第三十八条明确,慈善组织接受捐赠,应当向捐赠人开具由财政部门统一监(印)制的捐赠票据。捐赠票据应当载明捐赠人、捐赠财产的种类及数量、慈善组织名称和经办人姓名、票据日期等。捐赠人匿名或者放弃接受捐赠票据的,慈善组织应当做好相关记录。

      而协议则可以进一步约束慈善组织的行为。《慈善法》第三十九条明确,慈善组织接受捐赠,捐赠人要求签订书面捐赠协议的,慈善组织应当与捐赠人签订书面捐赠协议。书面捐赠协议包括捐赠人和慈善组织名称,捐赠财产的种类、数量、质量、用途、交付时间等内容。“凭据有了,才有了下一步监督慈善行为的主动权。”张晓玲说。

      落实爱心

      有权查询所捐财产管理使用情况

      8月30日,张阿姨刚刚给本社区患癌症的赵东(化名)捐了一桶食用油。“后来我也去他家看过,确实有这桶油,这就放心。”张阿姨笑道。

      张阿姨的做法虽然有效,但是很多时候捐赠人没法跟受捐人见面。这个时候该怎么办?《慈善法》第四十二条明确,捐赠人有权查询、复制其捐赠财产管理使用的有关资料,慈善组织应当及时主动向捐赠人反馈有关情况。慈善组织违反捐赠协议约定的用途,滥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捐赠人可以向民政部门投诉、举报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一点说,比如项目书,受捐人得到捐赠的证明等都可以查。”张晓玲说。

      除了对捐赠人,《慈善法》也赋予慈善组织对社会公开的义务。如慈善组织应当向社会公开的内容包括章程、决策、执行、监督机构成员信息以及国务院民政部门要求公开的其他信息。每年的年度工作报告,经过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公开募捐和项目实施情况等内容也需要公开。

      除了明确公开的内容,《慈善法》甚至在公开频次上也予以明确:“公募时间周期和项目超过六个月的,至少三个月内公开一次,结束后将实施情况全面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捐得放心

      发生纠纷可向民政部门投诉举报

      张阿姨也曾经有过疑虑,自己捐赠的钱是不是真的全部送达到了受捐人手中。不过也就想想而已,张阿姨并不知道还有人能管这事。

      “国务院民政部门主管全国慈善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慈善工作。”张晓玲说,如果遇到纠纷可以向该慈善组织注册的那一级民政部门投诉。《慈善法》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慈善组织、慈善信托有违法行为的,可以向民政部门、其他有关部门或者慈善行为组织投诉、举报。有关部门接受投诉、举报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对于假借慈善名义或者假冒慈善组织、慈善信托的违法违规行为予以曝光,发挥舆论和社会监管作用。“我们号召大家找有资质的慈善组织捐赠而不是直接捐赠给个人。”张晓玲说,以往曾出现过这样的事:病人手术需要10万元,于是开始公募医疗费,结果得到了50万元善款,治疗疾病后该人就用这些钱为自己买房、买车等。知道此事后,虽然部分捐赠人心里不快但又无奈。“如果是个人捐给慈善组织再转给个人,慈善组织应当在支付10万元医药费后完成该项目,剩余的40万元用来资助其他患病的贫困人士。”张晓玲说,这更有利于促进慈善事业发展。 (记者 刘星)

      相关阅读

      法律护航慈善组织可享税收优惠

      9月1日,《慈善法》正式实施,其中慈善组织及其取得的收入依法享受税收优惠等条款引人关注。但谁来享受、优惠多少、怎样申请等在《慈善法》中并未明确。对此,记者采访省财政厅相关负责人。“《慈善法》对税收优惠的条目,主要是现行优惠政策的集纳和提升。”这位负责人表示,此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等部门已先后出台一批针对慈善组织的税收优惠政策。具体来说,《慈善法》第七十九条“慈善组织及其取得的收入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按照现行规定,慈善组织如获得非营利组织资格,该组织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等可以免税。《慈善法》第八十条“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财产用于慈善活动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按照现行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个人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的捐赠,捐赠额未超过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慈善法》第八十条“境外捐赠用于慈善活动的物资,依法减征或者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按照现行规定,对境外捐赠人无偿向受赠人捐赠的直接用于慈善事业的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这些现行政策法规在《慈善法》中再次体现,有何意义?

      四川智库法律专家、四川致高守民律师事务所律师罗毅表示,此前,这些税收优惠政策如果只是作为部委出台的法规,就有可能与其他法规相冲突,当两者法律效力较低或者平级时,这些政策就难以实施。但在法律中明确后,意味着这些政策有了最高的法律效力,实施上有保障。“《慈善法》是未来制定慈善领域相关政策的资料和基础,未来出台的政策将是这部法律的细化,那么税收优惠政策就可能进一步延伸了。” (记者 陈岩)
    责任编辑: 李莎莎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善款如何才能“放心捐” 民政厅相关负责人解读《慈善法》

  • 2016年09月02日 08时35分
  • 来源: 四川日报
  •   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正式实施,慈善事业的健康发展将受到法律规范和保障。

      省民政厅当天在蓉举行专题宣传活动。活动现场,成都市水井坊街道光明路社区居民张阿姨拿着宣传单认真阅读,“我们家经常参加各种捐款捐物的慈善活动,现在慈善法正式实施后,老百姓想捐款,如何才能捐得放心呢?”张阿姨说。

      如何将人人可为的善事做好的同时,又做得让人放心?昨日,记者采访了省民政厅政策法规处处长张晓玲。

      确保善心

      向慈善组织索要捐赠票据

      张阿姨此前捐款超过10次,但没有一次对方出具了票据或者协议。“一般是认识的人或组织倡议的事情,我才捐款。每次捐款也就几十元或者百把元。”张阿姨说。“事实上,仅凭‘熟人’二字并不能真正保障善心。建议捐款时向慈善组织索要捐赠票据,并在协议中明确捐赠用途。”张晓玲说。

      票据并非只有简单的金额就行。《慈善法》第三十八条明确,慈善组织接受捐赠,应当向捐赠人开具由财政部门统一监(印)制的捐赠票据。捐赠票据应当载明捐赠人、捐赠财产的种类及数量、慈善组织名称和经办人姓名、票据日期等。捐赠人匿名或者放弃接受捐赠票据的,慈善组织应当做好相关记录。

      而协议则可以进一步约束慈善组织的行为。《慈善法》第三十九条明确,慈善组织接受捐赠,捐赠人要求签订书面捐赠协议的,慈善组织应当与捐赠人签订书面捐赠协议。书面捐赠协议包括捐赠人和慈善组织名称,捐赠财产的种类、数量、质量、用途、交付时间等内容。“凭据有了,才有了下一步监督慈善行为的主动权。”张晓玲说。

      落实爱心

      有权查询所捐财产管理使用情况

      8月30日,张阿姨刚刚给本社区患癌症的赵东(化名)捐了一桶食用油。“后来我也去他家看过,确实有这桶油,这就放心。”张阿姨笑道。

      张阿姨的做法虽然有效,但是很多时候捐赠人没法跟受捐人见面。这个时候该怎么办?《慈善法》第四十二条明确,捐赠人有权查询、复制其捐赠财产管理使用的有关资料,慈善组织应当及时主动向捐赠人反馈有关情况。慈善组织违反捐赠协议约定的用途,滥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捐赠人可以向民政部门投诉、举报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一点说,比如项目书,受捐人得到捐赠的证明等都可以查。”张晓玲说。

      除了对捐赠人,《慈善法》也赋予慈善组织对社会公开的义务。如慈善组织应当向社会公开的内容包括章程、决策、执行、监督机构成员信息以及国务院民政部门要求公开的其他信息。每年的年度工作报告,经过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公开募捐和项目实施情况等内容也需要公开。

      除了明确公开的内容,《慈善法》甚至在公开频次上也予以明确:“公募时间周期和项目超过六个月的,至少三个月内公开一次,结束后将实施情况全面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捐得放心

      发生纠纷可向民政部门投诉举报

      张阿姨也曾经有过疑虑,自己捐赠的钱是不是真的全部送达到了受捐人手中。不过也就想想而已,张阿姨并不知道还有人能管这事。

      “国务院民政部门主管全国慈善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慈善工作。”张晓玲说,如果遇到纠纷可以向该慈善组织注册的那一级民政部门投诉。《慈善法》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慈善组织、慈善信托有违法行为的,可以向民政部门、其他有关部门或者慈善行为组织投诉、举报。有关部门接受投诉、举报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对于假借慈善名义或者假冒慈善组织、慈善信托的违法违规行为予以曝光,发挥舆论和社会监管作用。“我们号召大家找有资质的慈善组织捐赠而不是直接捐赠给个人。”张晓玲说,以往曾出现过这样的事:病人手术需要10万元,于是开始公募医疗费,结果得到了50万元善款,治疗疾病后该人就用这些钱为自己买房、买车等。知道此事后,虽然部分捐赠人心里不快但又无奈。“如果是个人捐给慈善组织再转给个人,慈善组织应当在支付10万元医药费后完成该项目,剩余的40万元用来资助其他患病的贫困人士。”张晓玲说,这更有利于促进慈善事业发展。 (记者 刘星)

      相关阅读

      法律护航慈善组织可享税收优惠

      9月1日,《慈善法》正式实施,其中慈善组织及其取得的收入依法享受税收优惠等条款引人关注。但谁来享受、优惠多少、怎样申请等在《慈善法》中并未明确。对此,记者采访省财政厅相关负责人。“《慈善法》对税收优惠的条目,主要是现行优惠政策的集纳和提升。”这位负责人表示,此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等部门已先后出台一批针对慈善组织的税收优惠政策。具体来说,《慈善法》第七十九条“慈善组织及其取得的收入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按照现行规定,慈善组织如获得非营利组织资格,该组织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等可以免税。《慈善法》第八十条“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财产用于慈善活动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按照现行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个人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的捐赠,捐赠额未超过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慈善法》第八十条“境外捐赠用于慈善活动的物资,依法减征或者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按照现行规定,对境外捐赠人无偿向受赠人捐赠的直接用于慈善事业的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这些现行政策法规在《慈善法》中再次体现,有何意义?

      四川智库法律专家、四川致高守民律师事务所律师罗毅表示,此前,这些税收优惠政策如果只是作为部委出台的法规,就有可能与其他法规相冲突,当两者法律效力较低或者平级时,这些政策就难以实施。但在法律中明确后,意味着这些政策有了最高的法律效力,实施上有保障。“《慈善法》是未来制定慈善领域相关政策的资料和基础,未来出台的政策将是这部法律的细化,那么税收优惠政策就可能进一步延伸了。” (记者 陈岩)
    责任编辑: 李莎莎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主办单位: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运行维护单位:中国电信四川公司
  • 微信
  • 微博
  • 客户端
  • 头条号
  • 手机版 电脑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