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7-14

职工医疗期内企业能否解除合同? 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相关人士回应

  • 2016年08月31日 07时30分
  • 来源: 四川日报
  • 【字体:
  •   近日,兰州交通大学博文学院女教师刘伶利,因患癌在生前被学校单方面解除劳动关系的事件,引发了社会各界关注和热议,四川日报民情热线(028)86968696也接到不少读者咨询:劳动者患病期间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对患有重大疾病的员工,企业是否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为此,记者采访了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相关人士。

      “在企业职工患病医疗期内,企业不能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这位人士介绍,根据劳部发[1994]479号《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为保障企业职工合法权益,根据工作年限的不同,劳动者患病后可以享受3到24个月的医疗期。

      这里的“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医疗期从病休第一天开始累计计算,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包括在内。对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24个月内不能痊愈的,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

      职工患病后,因身体原因不能胜任原来工作怎么办?根据规定,如果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职工不能从事原来的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则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退出劳动岗位,终止劳动关系;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在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而如果医疗期满了,职工又患了难以治疗的疾病,那么经劳动能力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

      这位人士介绍,职工患病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医疗期满后,职工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后,企业可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但要给予职工经济补偿,并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经济补偿的具体数额,按照《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规定,用人单位按职工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 (记者 刘春华)
    责任编辑: 李莎莎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职工医疗期内企业能否解除合同? 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相关人士回应

  • 2016年08月31日 07时30分
  • 来源: 四川日报
  •   近日,兰州交通大学博文学院女教师刘伶利,因患癌在生前被学校单方面解除劳动关系的事件,引发了社会各界关注和热议,四川日报民情热线(028)86968696也接到不少读者咨询:劳动者患病期间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对患有重大疾病的员工,企业是否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为此,记者采访了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相关人士。

      “在企业职工患病医疗期内,企业不能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这位人士介绍,根据劳部发[1994]479号《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为保障企业职工合法权益,根据工作年限的不同,劳动者患病后可以享受3到24个月的医疗期。

      这里的“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医疗期从病休第一天开始累计计算,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包括在内。对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24个月内不能痊愈的,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

      职工患病后,因身体原因不能胜任原来工作怎么办?根据规定,如果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职工不能从事原来的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则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退出劳动岗位,终止劳动关系;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在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而如果医疗期满了,职工又患了难以治疗的疾病,那么经劳动能力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

      这位人士介绍,职工患病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医疗期满后,职工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后,企业可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但要给予职工经济补偿,并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经济补偿的具体数额,按照《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规定,用人单位按职工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 (记者 刘春华)
    责任编辑: 李莎莎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主办单位: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运行维护单位:中国电信四川公司
  • 微信
  • 微博
  • 客户端
  • 头条号
  • 手机版 电脑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