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7-14

12部门就规范派出所开具证明公开征求意见

  • 2016年07月01日 07时52分
  • 来源: 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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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日前,公安部会同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民委、民政部、司法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卫生计生委、人民银行起草了《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征求意见稿)》和《关于印发〈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为确保两个文件出台后符合法律规定、符合工作实际、符合群众愿望,即日起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据了解,两个文件的出台是为了贯彻中央关于全面深化公安改革和国务院关于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协同推进的部署,切实解决一些地方和领域存在的要求群众到公安派出所开具证明过多过滥、缺乏统一规范特别是各类“奇葩证明”的问题,为群众提供便捷、规范的服务,让群众办事更方便、创业更顺畅。

      意见(征求意见稿)明确了有关单位要求群众开具证明或者提供证明材料要遵循于法有据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并列出了公安派出所不再开具证明的20类事项和应当或者可以开具证明的9类事项,具体分为四大类情形:一是凡公民凭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护照等法定身份证件能够证明的9类事项,如公民姓名、曾用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等,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予认可,公安派出所不再出具证明(这9类事项是:公民姓名;公民曾用名;公民性别;公民身份号码,含15位升18位证明;公民民族成份;公民出生日期;公民出生地;公民籍贯;公民户籍所在地住址);二是对于公民户口迁移、住址变动等5类事项,凡居民户口簿登记内容能够证明的,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予认可,公安派出所不再出具证明(这5类事项是:户口迁移情况;住址变动情况;户口登记项目内容变更和更正情况;注销户口情况;同户人员间的亲属关系);三是对于需证明当事人婚姻状况、文化程度、正常死亡或者经医疗机构救治的非正常死亡等6类依法不属于公安派出所法定职责的事项,根据情形分别由主管部门出具证明、使用部门核查,或者依法办理公证,对涉及公安机关职责的事项,公安机关给予必要协助(这6类事项是:1、需证明当事人婚姻状况的,凭当事人在使用部门的个人声明和能够提供的结婚证、离婚证、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或者离婚证明书、配偶死亡证明等有效证件、证明材料证明,需要核查的,由使用部门按照规定进行核查。2、需证明当事人文化程度的,凭学历证书、学位证书或者学校、相关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书证明,或者依法办理公证。3、需证明当事人正常死亡或者经医疗卫生机构救治的非正常死亡的,由医疗卫生机构签发《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4、异地居住退休人员向社保部门申领养老金的,由异地居住退休人员到居住地所在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或者县(区)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认证手续。5、因公民个人或者有关部门和单位工作人员填写、录入差错等原因,致使公民在有关部门或者单位的登记信息与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护照登记信息不一致,需证明两者为同一人的,由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核查,公安部门根据职责提供必要协助。6、需证明当事人未登记户口的,区分以下情形办理:因补领《出生医学证明》需核实新生儿未申报出生登记的,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向公安部门核查;因申报户口登记时需核实当事人未在其他地方登记户口的,由公安部门负责核查;因出国(境)定居需要办理无户籍公证的,由公证机构向公安部门核查);四是公民在办理相关社会事务时,无法用法定身份证件证明,需要公安派出所开具相关证明的9类事项,如户口登记项目内容变更更正、注销户口、捡拾弃婴(儿童),因乘坐飞机、火车、住宿旅店需开具临时身份证明等,由公安派出所根据具体情况予以办理。

      通知(征求意见稿)对做好意见出台后的贯彻执行工作将提出相应要求:第一,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全面清理需要开具证明的事项,做好政策措施衔接,对自行设定的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证明一律废止,对公安派出所不再出具证明、应当或者可以出具证明和由相关部门出具证明的事项,要做好政策措施的衔接,避免出现服务和管理空档;第二,大力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核查,相关部门和单位在办理公共服务事项需要核查公民身份时,可以通过部门间信息共享获取相关信息的,不再要求群众到公安派出所开具证明,让数据多“跑路”、让群众少“跑腿”;第三,对公安派出所应当或者可以出具的证明和由其他部门出具的证明,要简化优化办理流程,分别制定具体式样、办理流程和操作规范。

      公众可登录公安部网站(www.mps.gov.cn),在“调查征集”栏目查阅该两个征求意见稿,并通过以下5种方式反馈意见:1、向专用电子邮箱(zagljzm@mps.gov.cn)发送邮件;2、在公安部官方“头条号”(“今日头条”客户端)新闻链接下留言;3、向“公安部打四黑除四害”官方微博发送私信或留言;4、在“公安部打四黑除四害”微信公众账号相关链接下留言;5、来信(请在信封醒目处注明“证明意见”),通信地址:北京市东长安街14号公安部治安管理局,邮政编码:100741。

      本次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16年7月15日。
    责任编辑: 李莎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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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部门就规范派出所开具证明公开征求意见

  • 2016年07月01日 07时52分
  • 来源: 新华社
  •   日前,公安部会同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民委、民政部、司法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卫生计生委、人民银行起草了《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征求意见稿)》和《关于印发〈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为确保两个文件出台后符合法律规定、符合工作实际、符合群众愿望,即日起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据了解,两个文件的出台是为了贯彻中央关于全面深化公安改革和国务院关于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协同推进的部署,切实解决一些地方和领域存在的要求群众到公安派出所开具证明过多过滥、缺乏统一规范特别是各类“奇葩证明”的问题,为群众提供便捷、规范的服务,让群众办事更方便、创业更顺畅。

      意见(征求意见稿)明确了有关单位要求群众开具证明或者提供证明材料要遵循于法有据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并列出了公安派出所不再开具证明的20类事项和应当或者可以开具证明的9类事项,具体分为四大类情形:一是凡公民凭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护照等法定身份证件能够证明的9类事项,如公民姓名、曾用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等,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予认可,公安派出所不再出具证明(这9类事项是:公民姓名;公民曾用名;公民性别;公民身份号码,含15位升18位证明;公民民族成份;公民出生日期;公民出生地;公民籍贯;公民户籍所在地住址);二是对于公民户口迁移、住址变动等5类事项,凡居民户口簿登记内容能够证明的,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予认可,公安派出所不再出具证明(这5类事项是:户口迁移情况;住址变动情况;户口登记项目内容变更和更正情况;注销户口情况;同户人员间的亲属关系);三是对于需证明当事人婚姻状况、文化程度、正常死亡或者经医疗机构救治的非正常死亡等6类依法不属于公安派出所法定职责的事项,根据情形分别由主管部门出具证明、使用部门核查,或者依法办理公证,对涉及公安机关职责的事项,公安机关给予必要协助(这6类事项是:1、需证明当事人婚姻状况的,凭当事人在使用部门的个人声明和能够提供的结婚证、离婚证、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或者离婚证明书、配偶死亡证明等有效证件、证明材料证明,需要核查的,由使用部门按照规定进行核查。2、需证明当事人文化程度的,凭学历证书、学位证书或者学校、相关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书证明,或者依法办理公证。3、需证明当事人正常死亡或者经医疗卫生机构救治的非正常死亡的,由医疗卫生机构签发《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4、异地居住退休人员向社保部门申领养老金的,由异地居住退休人员到居住地所在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或者县(区)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认证手续。5、因公民个人或者有关部门和单位工作人员填写、录入差错等原因,致使公民在有关部门或者单位的登记信息与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护照登记信息不一致,需证明两者为同一人的,由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核查,公安部门根据职责提供必要协助。6、需证明当事人未登记户口的,区分以下情形办理:因补领《出生医学证明》需核实新生儿未申报出生登记的,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向公安部门核查;因申报户口登记时需核实当事人未在其他地方登记户口的,由公安部门负责核查;因出国(境)定居需要办理无户籍公证的,由公证机构向公安部门核查);四是公民在办理相关社会事务时,无法用法定身份证件证明,需要公安派出所开具相关证明的9类事项,如户口登记项目内容变更更正、注销户口、捡拾弃婴(儿童),因乘坐飞机、火车、住宿旅店需开具临时身份证明等,由公安派出所根据具体情况予以办理。

      通知(征求意见稿)对做好意见出台后的贯彻执行工作将提出相应要求:第一,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全面清理需要开具证明的事项,做好政策措施衔接,对自行设定的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证明一律废止,对公安派出所不再出具证明、应当或者可以出具证明和由相关部门出具证明的事项,要做好政策措施的衔接,避免出现服务和管理空档;第二,大力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核查,相关部门和单位在办理公共服务事项需要核查公民身份时,可以通过部门间信息共享获取相关信息的,不再要求群众到公安派出所开具证明,让数据多“跑路”、让群众少“跑腿”;第三,对公安派出所应当或者可以出具的证明和由其他部门出具的证明,要简化优化办理流程,分别制定具体式样、办理流程和操作规范。

      公众可登录公安部网站(www.mps.gov.cn),在“调查征集”栏目查阅该两个征求意见稿,并通过以下5种方式反馈意见:1、向专用电子邮箱(zagljzm@mps.gov.cn)发送邮件;2、在公安部官方“头条号”(“今日头条”客户端)新闻链接下留言;3、向“公安部打四黑除四害”官方微博发送私信或留言;4、在“公安部打四黑除四害”微信公众账号相关链接下留言;5、来信(请在信封醒目处注明“证明意见”),通信地址:北京市东长安街14号公安部治安管理局,邮政编码:100741。

      本次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16年7月15日。
    责任编辑: 李莎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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