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7-14

跟省长学法:“民告官”案件数量为啥增多了?

  • 2016年04月06日 20时22分
  • 来源: 四川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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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5年,四川全省法院共受理一审行政诉讼案件10929件,比2014年增长了8成。这是为啥呢?原来,新《行政诉讼法》于2015年5月1日起实施。但从另一方面来看,也说明群众维权意识不断提高、法治环境不断改善。

      四川在实施新《行政诉讼法》后,行政诉讼与复议案件出现了哪些特点?暴露了哪些问题?在近日举行的省政府常务会议上,省法制办主任张渝田作了专题讲课。

      

      新《行政诉讼法》解决了哪些问题?

      行政诉讼是我国三大诉讼制度之一,被称为“民告官”的制度。多年来,行政诉讼“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等问题深受社会各方面诟病,也影响了这部法律的实施效果。

      201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对该法做了全面修改,新《行政诉讼法》于2015年5月1日起实施。新法修改力度较大,力图破解行政诉讼“三难”问题。

      比如,它将立案审查制修改为立案登记制,畅通了行政诉讼入口;扩大了受案范围,并确立了对“红头文件”的附带审查制;确立了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案件管辖制度,减少办案中的地方保护和人为干预;五是强化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义务,体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与行政诉讼有对应关系的,还有一项同样被称为“民告官”的法律制度——行政复议。它具有受案范围广、申请便捷、不收费、程序简单、审理时间短等优势,逐渐成为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

      

      新法实施后,“民告官”案件增加

      2015年,全省法院共受理一审行政诉讼案件10929件,办结9663件,与2014年相比,分别增长了82.09%和74.74%。一审行政诉讼案件数量居前三位的市州是成都、南充、乐山;省级部门是国土厅、住建厅、地税局。

      去年全国各省级政府为被告的行政案件都有不同程度上涨。2014年四川省政府无一件诉讼案件,2015年行政诉讼案件达到132件,且均发生在5月1日新《行政诉讼法》实施后。

      2015年,全省行政复议机关共收到行政复议申请7664件,办结7329件,与2014年相比,分别增长了10.7%和11.2%。行政复议案件数量居前三位的市州是成都、南充、泸州,省级部门是国土厅、住建厅、地税局。

      

      “民告官”案件增加的原因

      “民告官”案件数量的增加,有多种原因,包括群众维权意识不断提高、法治环境不断改善等,短期内案件大幅增加,主要是新《行政诉讼法》实施带来的影响。

      一是立案门槛大大降低。新《行政诉讼法》将过去的立案审查修改为立案登记制,法院对当事人的起诉不再进行实质性审查,仅对形式要件进行审查。

      二是受案范围扩大。新《行政诉讼法》将可诉讼具体行政行为从原来的8类扩大到12类,案件类型和数量得以同时增加。

      三是司法监督力度加大。新《行政诉讼法》加重了行政机关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的法律责任,行政相对人通过诉讼维护自身权益的愿望增强。

      四是复议机关更容易当被告。根据新《行政诉讼法》规定,经过复议的案件,无论维持还是改变原行政行为,复议机关都可能成为被告,而且新法还要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

      

      “民告官”案件的三大特点

      一是传统热点案件占比仍突出,新类型案件不断增加。从传统的对人身权、财产权的保护,向劳动权、教育权、休息权等方面扩展;从诉行政行为违法为主,向诉行政不作为方面转化。

      二是政府信息公开类案件呈上升趋势。信息公开涉及领域广泛,但主要集中在征地、拆迁、公安、社保等管理领域,而且一人针对不同事项提出多次申请的情况较多,涉众案件也越来越多。

      三是历史遗留问题引起的案件较多。过去由于种种原因,农村集体土地征收、改制企业职工安置等遗留问题未能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随着行政诉讼法的修改、行政复议法的广泛知晓,大量案件涌入诉讼、复议程序。

      

    2014年5月,上海黄浦区区长彭崧出庭应诉一起行政诉讼案


      “民告官”案件曝露出的问题

      在“民告官”案件中,行政机关败诉并不少见。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没有完全查清案件基本情况或没有充分证据就作出行政行为,是导致行政机关败诉的最主要原因。

      二是违反法定程序。个别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注重实体处理的合法性,忽视正当程序的独立价值。

      三是法律适用错误。主要表现为应适用此法却适用了彼法,适用了已被修改或者废止的法,适用了与上位法相冲突的法,引用法律条文时不全面、不具体,作出行政行为时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却不引用等。

      四是不履行法定职责。具体表现为拒绝履行、迟延履行和消极履行法定职责,这是近年来行政机关败诉率较高的案件类型。
    责任编辑: 刘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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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跟省长学法:“民告官”案件数量为啥增多了?

  • 2016年04月06日 20时22分
  • 来源: 四川发布
  •   2015年,四川全省法院共受理一审行政诉讼案件10929件,比2014年增长了8成。这是为啥呢?原来,新《行政诉讼法》于2015年5月1日起实施。但从另一方面来看,也说明群众维权意识不断提高、法治环境不断改善。

      四川在实施新《行政诉讼法》后,行政诉讼与复议案件出现了哪些特点?暴露了哪些问题?在近日举行的省政府常务会议上,省法制办主任张渝田作了专题讲课。

      

      新《行政诉讼法》解决了哪些问题?

      行政诉讼是我国三大诉讼制度之一,被称为“民告官”的制度。多年来,行政诉讼“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等问题深受社会各方面诟病,也影响了这部法律的实施效果。

      201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对该法做了全面修改,新《行政诉讼法》于2015年5月1日起实施。新法修改力度较大,力图破解行政诉讼“三难”问题。

      比如,它将立案审查制修改为立案登记制,畅通了行政诉讼入口;扩大了受案范围,并确立了对“红头文件”的附带审查制;确立了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案件管辖制度,减少办案中的地方保护和人为干预;五是强化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义务,体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与行政诉讼有对应关系的,还有一项同样被称为“民告官”的法律制度——行政复议。它具有受案范围广、申请便捷、不收费、程序简单、审理时间短等优势,逐渐成为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

      

      新法实施后,“民告官”案件增加

      2015年,全省法院共受理一审行政诉讼案件10929件,办结9663件,与2014年相比,分别增长了82.09%和74.74%。一审行政诉讼案件数量居前三位的市州是成都、南充、乐山;省级部门是国土厅、住建厅、地税局。

      去年全国各省级政府为被告的行政案件都有不同程度上涨。2014年四川省政府无一件诉讼案件,2015年行政诉讼案件达到132件,且均发生在5月1日新《行政诉讼法》实施后。

      2015年,全省行政复议机关共收到行政复议申请7664件,办结7329件,与2014年相比,分别增长了10.7%和11.2%。行政复议案件数量居前三位的市州是成都、南充、泸州,省级部门是国土厅、住建厅、地税局。

      

      “民告官”案件增加的原因

      “民告官”案件数量的增加,有多种原因,包括群众维权意识不断提高、法治环境不断改善等,短期内案件大幅增加,主要是新《行政诉讼法》实施带来的影响。

      一是立案门槛大大降低。新《行政诉讼法》将过去的立案审查修改为立案登记制,法院对当事人的起诉不再进行实质性审查,仅对形式要件进行审查。

      二是受案范围扩大。新《行政诉讼法》将可诉讼具体行政行为从原来的8类扩大到12类,案件类型和数量得以同时增加。

      三是司法监督力度加大。新《行政诉讼法》加重了行政机关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的法律责任,行政相对人通过诉讼维护自身权益的愿望增强。

      四是复议机关更容易当被告。根据新《行政诉讼法》规定,经过复议的案件,无论维持还是改变原行政行为,复议机关都可能成为被告,而且新法还要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

      

      “民告官”案件的三大特点

      一是传统热点案件占比仍突出,新类型案件不断增加。从传统的对人身权、财产权的保护,向劳动权、教育权、休息权等方面扩展;从诉行政行为违法为主,向诉行政不作为方面转化。

      二是政府信息公开类案件呈上升趋势。信息公开涉及领域广泛,但主要集中在征地、拆迁、公安、社保等管理领域,而且一人针对不同事项提出多次申请的情况较多,涉众案件也越来越多。

      三是历史遗留问题引起的案件较多。过去由于种种原因,农村集体土地征收、改制企业职工安置等遗留问题未能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随着行政诉讼法的修改、行政复议法的广泛知晓,大量案件涌入诉讼、复议程序。

      

    2014年5月,上海黄浦区区长彭崧出庭应诉一起行政诉讼案


      “民告官”案件曝露出的问题

      在“民告官”案件中,行政机关败诉并不少见。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没有完全查清案件基本情况或没有充分证据就作出行政行为,是导致行政机关败诉的最主要原因。

      二是违反法定程序。个别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注重实体处理的合法性,忽视正当程序的独立价值。

      三是法律适用错误。主要表现为应适用此法却适用了彼法,适用了已被修改或者废止的法,适用了与上位法相冲突的法,引用法律条文时不全面、不具体,作出行政行为时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却不引用等。

      四是不履行法定职责。具体表现为拒绝履行、迟延履行和消极履行法定职责,这是近年来行政机关败诉率较高的案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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