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7-14

四川卫生计生委:严禁生育登记与落户、入学等挂钩

  • 2016年03月03日 08时11分
  • 来源: 四川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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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月2日,记者从省卫生计生委获悉,《四川省生育登记服务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2日印发,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生育登记适用本办法,该《办法》规定,生育登记遵循自愿、免费原则,禁止在生育登记过程中收取费用或者搭车收费,不得将生育登记与公安入户、儿童入学等挂钩。

      哪些需要办理生育证?

      《办法》中提到,提倡和鼓励夫妻在怀孕前后办理生育登记,依法享受妇幼健康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夫妻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夫妻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所称夫妻包括再婚夫妻)同时,符合《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特殊情形申请再生育的,不适用生育登记。

      生育登记的内容包括夫妻双方基本信息、居住信息、婚姻信息、现子女信息、孕情信息。

      怎样办理生育证?

      生育登记实行网上登记或者现场登记。

      公民可登录四川省计划生育便民服务网站或者关注“四川卫生计生”政务微信公众号进行登记;也可到夫妻一方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乡镇(街道)卫生计生工作机构现场登记。

      公民现场办理生育登记提供夫妻双方身份证明和结婚证(在现居住地办理的须同时出示居住证)。公民网上办理生育登记上传相关证件照片。

      公民完成生育登记后,如需《生育服务证》,凭有效身份证件在省内任何乡镇(街道)卫生计生工作机构领取。

      办证过程中哪些不可行?

      该《办法》规定,生育登记遵循自愿、免费原则,禁止在生育登记过程中收取费用或者搭车收费,不得将生育登记与公安入户、儿童入学等挂钩。生育登记为即时登记,不得设置前置程序和附加条件,不得以生育登记为名实行审批或者变相审批。

      公民利用虚假材料、虚假承诺进行生育登记或者不符合生育登记范围办理了生育登记的,由办理生育登记的卫生计生部门注销其生育登记并告知当事人。

      同时,卫生计生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在生育登记工作中推诿扯皮、故意拖延、隐匿篡改生育登记信息,应当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买卖生育登记工作中获得的公民信息。违反本条规定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记者 刘佩佩)
    责任编辑: 李莎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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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卫生计生委:严禁生育登记与落户、入学等挂钩

  • 2016年03月03日 08时11分
  • 来源: 四川新闻网
  •   3月2日,记者从省卫生计生委获悉,《四川省生育登记服务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2日印发,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生育登记适用本办法,该《办法》规定,生育登记遵循自愿、免费原则,禁止在生育登记过程中收取费用或者搭车收费,不得将生育登记与公安入户、儿童入学等挂钩。

      哪些需要办理生育证?

      《办法》中提到,提倡和鼓励夫妻在怀孕前后办理生育登记,依法享受妇幼健康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夫妻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夫妻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所称夫妻包括再婚夫妻)同时,符合《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特殊情形申请再生育的,不适用生育登记。

      生育登记的内容包括夫妻双方基本信息、居住信息、婚姻信息、现子女信息、孕情信息。

      怎样办理生育证?

      生育登记实行网上登记或者现场登记。

      公民可登录四川省计划生育便民服务网站或者关注“四川卫生计生”政务微信公众号进行登记;也可到夫妻一方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乡镇(街道)卫生计生工作机构现场登记。

      公民现场办理生育登记提供夫妻双方身份证明和结婚证(在现居住地办理的须同时出示居住证)。公民网上办理生育登记上传相关证件照片。

      公民完成生育登记后,如需《生育服务证》,凭有效身份证件在省内任何乡镇(街道)卫生计生工作机构领取。

      办证过程中哪些不可行?

      该《办法》规定,生育登记遵循自愿、免费原则,禁止在生育登记过程中收取费用或者搭车收费,不得将生育登记与公安入户、儿童入学等挂钩。生育登记为即时登记,不得设置前置程序和附加条件,不得以生育登记为名实行审批或者变相审批。

      公民利用虚假材料、虚假承诺进行生育登记或者不符合生育登记范围办理了生育登记的,由办理生育登记的卫生计生部门注销其生育登记并告知当事人。

      同时,卫生计生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在生育登记工作中推诿扯皮、故意拖延、隐匿篡改生育登记信息,应当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买卖生育登记工作中获得的公民信息。违反本条规定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记者 刘佩佩)
    责任编辑: 李莎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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